设置绝对权请求权必要性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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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绝对权请求权必要性分析论文

篇1:设置绝对权请求权必要性分析论文

设置绝对权请求权必要性分析论文

摘 要:私法上遵循“原有权—救济权”的权利构造模式保护特定权利。作为最重要救济手段,请求权自然是构建权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基于绝对权绝对性、排他性特点,民法除赋予其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外,更应设置绝对权请求权予以保护。

关键词: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对于私权的保护,民法一直按照“原有权—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进行构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成为横跨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以物权请求权为代表的绝对权请求权,其理论基础在于绝对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权请求权是绝对权效力的体现。绝对权请求权是针对权利形态的损害,而债权请求权则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损害,二者共同构成了绝对权的完整私法保护体系。

一、“原权利—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

自罗马法到现代民法,私权按照“原有权—救济权”的模式来进行制度构建的。民法的核心在于权利,而权利时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所以权利救济是必要的,正所谓“无救济无权利”。“如果我们将民法为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利视为一个权利的链条,那么,原有权是权利链条的始端,而救济权则是这个权利链条的末端。”[1]

请求权作为原权利的救济权,与原权利一起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保护体系,同时,“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就绝对权而言,在权利不受侵害时,其请求权则隐而不显现,然若一旦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2]请求权与原权利的密切关系使得请求权的保护手段成为了权利救济诉求的必然之制度回应。

二、关于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救济范围的划分

本文拟采用以绝对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如果绝对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绝对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绝对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理由在于:

(一)根据绝对权本身的属性

任何一项绝对权都具有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两种功能的合理安排,使得相应的制度配合妥当、适宜。绝对权的消极功能具体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这是绝对权自身具有的,是它们为使自己保持或者恢复其圆满状态所必须的。因此,当绝对权人对其权利客体的支配或专有没有受到他人的侵害或也无受侵害之虞时,该权利人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其绝对权就处于静止状态,绝对权在其排他功能上也还不是一个请求权(或者说绝对权请求权此时是隐藏在绝对权之中的);[3]但只要有行为人对绝对权人的支配或专有范围进行了侵犯,并由此造成绝对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权利人此时能够对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请求,也即“绝对权请求权”。其次,当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之债的法律关系时,权利人可以凭借相应的债权请求权来获得救济;所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请求权是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并不像绝对权请求权那样对其基础权利存在依附性。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它们是对绝对权的不同保护方式—绝对权请求权是私权的防卫性保护;而债权请求权则是进取性保护。

(二)债权请求权保护的单一性

首先,债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的一种,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较晚,对于民事权利保护不利。加之,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债权请求权的平等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侵害事先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其实,防止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防患于未然亦是如此。

三、绝对权救济体系

绝对权救济体系的基础在于绝对权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的严格。绝对权作为对世权,自当有排斥任意第三人的权能,即绝对权价值的真正发挥,必然意味着绝对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不当干涉的权利,此即为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必然性之所在;以物权为例,“物权人对于物权内容之实现,自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不允其介入,因此倘有属于他人支配下之事由,对于物权人之物权有所妨害时,则法律上自不能不赋予物权人以请求除去该项妨害之权利,否则物权岂非为有名无实乎?此即物上请求权所以存在之根据也。”[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是对绝对权法律关系的违反,另一方面如果造成损害则会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具有对应性,因而,对于前者,权利人得依据绝对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等;对于后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之债,权利人则依据债权请求权寻求救济。

参考文献:

[1]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7页。

[3]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版,第325页。

[4]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20版,第30页。

篇2:浅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1 惩戒及相关概念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此行为再次发生,进而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否定性制裁主要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以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羞耻或痛苦,激发其悔改意识,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在教育领域中,惩戒权有三个特点,其一,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定的错误行为的后果,其二,必须对违规的学生施以某种痛苦,其三,必须以教育学生,让其悔改为目的。因此,教育领域的惩戒应该是教师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产生内疚情绪,避免其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促进学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从词源上看,“戒”有防备、戒除、警告、禁止等含义,“罚”可解释为处罚,组成口罚、体罚、罚站之类的词;从实施过程来看,惩戒是的过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否定性制裁,也包括学生规范行为的养成,是双向的,而惩罚主要是教师单方面对学生进行制裁,而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所达到的效果极少关注。因此,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惩戒符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较大区别的。体罚主要是用有损身体健康与侮辱人格的方式来惩罚学生,例如罚站、罚跑步、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受到折磨、额外增加劳动负担以及剥夺学生某种权利的惩罚, 如罚写作业、罚劳动、语言侮辱等,虽肉体没有受损,但产生的后果与体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篇3:浅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一)促进学生发展

惩戒是通过外力作用,对学生不良的思想、行为、习惯进行抑制,有教育和警戒功能。首先,惩戒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良好的品德主要涵盖责任意识、集体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不是先天就有的,是在社会角色中不断形成的,教师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的惩戒,让学生意识到角色要求,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过程中,对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有重要意义;集体意识是倡导团队精神时代的必要品质,个别学生违反纪律时往往会影响集体目标的实现, 同时给其他学生带来不良影响,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能帮助学生树立集体意识; 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进行外,还可以广泛征求意见,培养学生良好的民主意识。

(二)维护教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种种教育现象显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离不开惩戒。中小学基本上都是未成年的学生,模仿性较强,明辨是非能力较差,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教师若对违规学生不管不理,放弃惩戒权,就使学生丧失了做错事后的羞耻感,让其他同学也失去了对规章制度的敬畏之心,争相模仿,造成不可挽回后果。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只关注成绩好的学生,对于成绩差的学生放任不管,结果班级逐渐成为一盘散沙,教学秩序混乱,失去了向心力与凝聚力,就连原本品德与成绩较好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

(三)促进社会进步

中小学承载着传承人类文明、提高公民素质的历史使命,以其特有的方式引领者社会的发展。当前的中小学教育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在教育方法上,过多采用奖赏教育,而惩戒教育却较少采用; 教育内容上, 反映真善美等较为理想化的内容偏多,而反映假恶丑的现实性内容较少。教育本身就是生活,学校自身也是一个较小的社会,因此学校应该反映真实的社会生活,社会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学校中,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必须受到教师的惩戒,必须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当前中小学在校园中,形成有错必惩的'风气,那么未来社会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从这点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积极作用。

(四)顺应国际教育大发展的需求

古今中外,都有尊师的理念,也都有对惩戒的认同。尤其是古代,我国有“?楚二物,以收其威”、“教挞不可废于家”等论述,西方洛克、赫尔巴特都认为在教育过程中需要保留适度的体罚,也有谚语“Spare the rod and spoil the child(空置了棍棒,宠坏了孩子)”。随着人权论的发展,体罚在各国被禁止,但对于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在法律上进行了保护,如日本、英国等法律上都明确规定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我国应顺应国家教育大发展的需求,将教育惩戒相关内容纳入法制轨道,发挥作用。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教学过程中,学生违规行为及时指出并进行批评、矫正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对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必须严厉禁止。总之,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必须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与法规作为依据,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予以保护。

篇4: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政策分析论文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政策分析论文

物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受到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物上请求权是建立在物权基础上,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一种请求权,两者有着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进行分析。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应该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体系。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并且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一统的趋势。物权是一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而在《民法通则》颁布后,侵权请求权已经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以我国的请求权体系已经不再有独立的物上请求权。为了建立健全,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协调物上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请求权的含义和存在依据

请求权是以自己本身为基础,请求他人助自己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借助除本身以外的人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当事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受害者不可随意支配侵权人的产物,也不能随意限制其的自由权,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诉讼侵权人的罪行,依据法律来对侵权人下达最正确的判决,来偿还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所造成的伤害,这种就被我们称为公力救济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了请求权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

在分析其存在依据之后,请求权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第一在对物的支配阶段,一旦侵权人侵犯他人的物权,侵权人就会被特定出来,从而就会形成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在被侵害人损失一定的产物支配权条件下,请求侵权人放弃对别侵权人的影响来恢复正常的支配权。第三被侵害人遭受损失时,除了通过诉讼以外的手段对侵害人要求恢复正常的支配权都是被定义为不正当的手段,所以我们要遵循正确的手段来维护被侵权人正当的'权益。第四我们要通过正当理由向对方进行请求,不能用不正当理由来提出不正当的请求。第五被侵权人的正当利益通过诉讼程序来用国家强制力来恢复其的正常状态。而且其属于民法对物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从传统民法理论上来说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其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其一物上请求权为为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同时就物上请求权而言,受害人关于权益来说,就需要通过公力救助方法已经成为了必要,如果不通过这种方法,就通过侵害人一定的行为,即道德底线的约束,受害人对于物权的支配就会难以实现,所以物上请求权为债权。其二以合同签订为约束,以买卖,放债,借贷为例来说,都和物权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但不影响物权的债权性质。而且物权与物上请求权关系密切。其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上请求权是在客体没有消失之前维护其对物的继续支配权;侵权请求权是在客体消失之后补偿想等职的损失。所以在市场经济之下,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强调已经不太重要,与此同时在稳定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得到相应的补偿就可以达到正义的理念。

三、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目前在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认为侵权请求权是向侵害人提出相应恢复被侵害人权益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机制中,侵权请求权的特点在于受害和收益双方的对象是不可更改的,被侵害人不能强制限制侵害人的人生自由权和支配其财产,侵权的产生需要依据法律的依据来判断,侵权请求权是要求侵害人用一定的行为来弥补被侵害人的损失,恢复正常的支配权益。物权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法律诉讼,用法律来强制其承担侵权的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

四、结语

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起源于西方古代法律,对于一切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对于我国物权立法的执行具有重大的意义和现实的理论意义,在《民法通则》上又将民事权利保护机制迈进了一大步,具有了新的特点。从主体上看,物权受害人和物权侵害人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客体上看,要求侵权人给与被侵权人相应的,一定的赔偿,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完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的科学性,物上请求权应该与侵权请求权相统一。两者的相互统一为建立健全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提供了基础,我国就此可以建立更加严谨,高效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篇5:分析污水处理的必要性论文

1.1水资源面临的危机

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人们有了逐渐增加的水资源需求,因此,很多国家都面临着缺水的危机,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因为开发水资源有着多部门性,这对于综合利用水资源有着很大的妨碍,加深了水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目前,应该迫切解决综合管理并利用、保护水资源的相关问题。

1.2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分析

现阶段,我国有着非常稀缺的淡水资源,也面临着逐渐严重的水资源危机,我国人均的水资源占有量在世界上的排名在一百一十名,仅仅为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根据相关的统计,我国城市当中的生活方面污水排放量基本上占到了一半的排放总量,很多年之前我国处理污水的基本重心是对处理工业污水,现在对该重心进行了彻底的改变。现在,处理污水的实际过程有着非常复杂的工艺,我国相对于国外来讲,各个工艺段的相关设备都比较落后,在处理污水的实际过程当中会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严重影响。在我国,对于污水厂有着比较高的要求,已经制定出了比较严格的国家出水标准,并在逐渐提高污水厂能耗方面的要求。这就需要更高的污水处理的技术。

2国内外污水处理研究现状

2.1国内污水处理研究现状

在发达国家,污水处理效率比我国高出一大截,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有三点:一是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实参考国外的污水处理工艺,但与国外同期的技术发展水平有相当大的差距,有处理效率不高、自动化程度偏低、能量消耗较大等问题;二是投入资金不足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待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较低在资金方面表现为大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不太可能,另外,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维护费用也比较高;三是管理能力不够。传统的污水处理技术较为繁琐,相较于国外的操作人员而言,我国的操作人员在管理水平以及技术素质上显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就是我国部分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的进行运行的原因之一。就污水处理工艺而言,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七五时期,这个时期是指国家对复合生态系统以及氧化塘等自然技术处理方面做了科技攻关;二是八五时期这个时期国家深入研究了一体化氧化沟以及高负荷活性污泥,并引进了相关处理工艺,如SBR、A2O、AO、AB等;三是九五时期,这个时期主要对占地规模以及能耗等问题做出了解决,并探讨了成套的污水处理技术。我国经过这三个时期的努力,在污水处理工艺上取得了长远的进步,几乎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大多数的污水处理要求被满足。但是,我国缺少系统的、完整的污水处理技术上,其引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不一定适用我国的国情。

2.2国外污水处理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达到了污水处理的二级处理水平,其中,世界上建设污水处理厂最多的国家是美国。但是,二级处理因其能耗高、运行费用以及投资建设费用较大等缺点,发达国家开始对传统的工艺流程进行改进以及新技术的研究,其中,污水处理利用技术收到很大程度的重视。国外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有SBR法、电磁化法、隔膜吸附过滤法、生物降解法以及活性污泥法等,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非常严格。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是活性污泥法,主要是应用在大型的城市污水厂当中。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广泛普及二级处理之后,投入了大量的科研力量以及资金来对处理污水的设备的运行、检测以及管理进行了有效的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很多高科技的技术应用。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美国开始进行自动控制污水处理厂,现在处理污水的工厂大部分已经实现了自动控制以及测试。

3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数学模型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有了逐渐增加的污水的处理系统,在整个处理污水的相关领域当中,污水的处理技术有着逐渐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数学模型也越来越重要,数学模型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水力过程的数学模型;去除污染物质的数学模型;转移氧的数学模型;有机碳简化的数学模型以及该模型的线性化等。

4污水处理流程

就城市污水处理为例,简单对污水处理流程做出介绍。城市污水具有收集容易、稳定、量多等特点,因此,世界各国通常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作为可利用的第二水源来解决水资源紧缺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水资源呈现出紧缺甚至匮乏的态势,因此,我国紧迫需要对城市废水进行二次回收利用,一方面可以缓解水资源匮乏造成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1污水处理方法

第一,物理处理方法。物理处理方法就是通过物理作用对漂浮在水中以及悬浮在水中的物质进行清理且污水的'化学性质不发生改变。常用的方法有过滤法、离心分离法、重力分离法等;第二,化学处理方法。化学处理方法就是通过化学反应对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转化或者去除,从而产生净水作用。常用的方法有氧化还原法、中和法、电解法等;第三,生物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方法是指通过微生物对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方法有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等。

4.2城市污水处理级别分类

所谓城市污水一级处理,即机械处理或者预处理,主要处理设备包括沉淀池、沉砂池、破碎机以及格栅等。通常情况下,一级处理只是二级处理的前期处理,只保证了二级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而不能保证净化后的污水水质。污水二级处理主要包括曝光池和二次沉淀池,是污水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污水三级处理是在一级、二级之后的处理,是深度处理,能够去除污水中的病原体等物质,其运行费用较高。

5部分污水处理工艺介绍

5.1SBR污水处理工艺

SBR工艺,又称序列式活性污泥法工艺。这是由美国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80年代,美国建立了第一个SBR污水处理厂,之后其他发达国家开始应用研究SBR法来进行污水处理。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对SBR污水处理方法进行研究。SBR方法非常经济高效且管理便利,很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SBR工艺采用间歇操作的反应器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包括曝气池、初次沉淀池、二次沉淀池,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理厂的占地面积。SBR工艺分为进水阶段、反应阶段、沉淀阶段、出水阶段以及闲置阶段五个工序。进水阶段是指污水进入反应池的过程,水位在未达到最高水位或者设定时间时会处于上升状态。反应阶段利用曝气池中的微生物呼吸作用来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分解,其中,曝气量的大小根据温度、水质、水量等外界因素考虑而确定,过多或过少的曝气量都会造成一定的问题。沉淀阶段是液体和活性污泥等分离过程,出水过程一般将液体水位降至最低,从而使活性污泥达到循环利用的效果。闲置阶段是指沉降阶段到下个周期这一时间段。

5.2PLC污水处理工艺

PLC控制技术,又称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和相关模块共同组成了PLC系统,PLC是为工业环境而量身定制的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装置。因其强大的逻辑操作性能,特别适合开关量控制,还能够进行模拟量控制。同时,配备的模拟量模块可对参数进行控制和测量,例如压力、水位、温度等。上位机通关连接PLC自身的通讯端口来实现数据通讯,便于接收来自PLC的数据。其中上位机不参与过程控制,只进行监控和系统管理,其要求是计算速度快、储量大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组成。具体工作包括显示工艺流程动态、故障报警、打印报表等。控制和管理是系统的核心人物,管理站操作主要是进行着两个人物,因为现场站进行直接控制,因此操作管理站的主要工作在于控制策略的选择以及优化参数,控制管理站需要对回路的工作信息进行反映来确保其功能的实现。具体反映方式包括历史趋势的记录、显示和警报等以及工业流程图的显示等。

篇6:信息网络传播权分析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分析论文

一、关于网络的规定

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这项本来专属作者行使的权利,却由于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该“解释”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中关于转载仅限于(传统媒介的)报纸、期刊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或许是考虑了网络公司的发展,其用意或许不坏,但是,它却忘记了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必须“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统一”、“不得越权解释”等基本司法原则,而且,网络公司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内容在全球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中也难以找出先例。该“解释”实施几年来的后果是,一些网络公司大肆转载有版权作品,却拒绝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权利人也难以依《著作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必须尽早废除或者改正。为此,我建议将来在制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转载做出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越权解释”予以纠正。具体建议是在“条例”中明确如下内容: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关于要求购买侵权产品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现实当中一些网络产品的使用单位、个人,明知网络公司或网络经营者所销售的电子产品、电子数据库等包含侵权内容,仍执意购买、传播的行为,应当在制订“条例”时,增加要求购买侵权产品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购买、使用、传播明知包含侵权内容的电子产品、电子数据库的单位、个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关于要求网络公司提供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的规定

在最近的多起针对网络公司的维权诉讼案件中,权利人取证面临

诸多困难,而网络公司在被起诉后,对有关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进行修改、删除、隐藏等行为多有发生。针对这些情况,我建议,在制订有关“条例”时,应当增加要求网络公司或者网络经营者提供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权利人可以为诉讼或者申请临时措施目的,申请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与诉讼有关的自权利人提出保全证据请求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全部经网络传播的信息,以及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虚假提供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提供,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全部经网络传播的信息,以及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或者虚假提供有关信息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提供,并予以罚款。

篇7:西线工程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西线工程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一)西线调水的必要性

黄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580亿立方米,河道内生态环境低限需水量210亿立方米,相应黄河可供国民经济耗用河川径流为370亿立方米,并按此水量分配到有关省、自治区(参见表2-2,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随着沿黄地区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耗用黄河水量大量增加。据1988-1992年用水统计,黄河供水地区年均引用黄河河川径流量395亿立方米,耗用水量307亿立方米,黄河河川径流耗水率已达53%,与国内外大江大河相比,水资源利用程度属较高水平。

黄河作为我国北方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以其占全国河川径流2%的有限水资源,承担着全国耕地面积的15%、全国人口的12%及50多座大中城市的供水任务,同时还有向外流域部分地区的调水任务。黄河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已经超过了黄河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必然导致供需失衡。下游河段频繁断流是黄河水资源供需失衡的集中表现。

黄河水少沙多,下游河床不断淤积,“悬河”的危险程度加剧,黄河汛期的大洪水,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而非汛期缺水会造成大面积的干旱灾害。汛期防洪与非汛期干旱形势都很严峻。这说明,对于防洪与抗旱,既要求雨绸缎,防患于未然,保证安全渡汛,又要设法补充黄河水资源的不足。由于黄河水资源供不应求,已产生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且日趋严重。据预测黄河流域和相关地区,正常年份2030年缺水150亿立方米左右,枯水年份缺水则更为严重。

黄河上中游的青、甘、宁、蒙、陕、晋六省、自治区,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只要有水,发展工业和农林牧渔业的潜力很大。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因此解决缺水问题必须开源节流。在黄河流域大力发展节水具有一定的潜力,然而也是有限度的,根本出路在于借助外来水源。长江多年平均径流量9600亿立方米,为黄河的16倍。调引长江的部分水入黄河,以丰补歉,是解决黄河缺水的根本途径,也是西部开发,解决西北干旱缺水的重要举措,从改善资源配置来说,西线调水势在必行,而且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必需的战略任务。

(二)前期工作简要回顾

早在1952年,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就组织查勘了从通天河引水入黄河的路线。1958—1961年,黄委会组织了1000多人次到西部地区进行查勘,范围东至四川盆地西部边缘,西达黄河长江源头,南抵云南石鼓,北抵祁连山,约115万平方千米,归纳提出过四条可供进一步比较研究的自流引水线路:

①由金沙江玉树附近引水至积石山附近的贾曲入黄河,简称玉—积线。

①由金沙江恶巴附近引水至甘肃境内的洮河,简称恶—洮线。

①由金沙江翁水河口引水到甘肃定西大营梁,简称翁—定线。

④由金沙江石鼓引水入渭河,简称石—渭线。

与此同时,还组织了中国西部南水北调引水地区综合考察队,有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地貌、动物、水生动物、工业、农牧业、交通运输等专业700多人参加,对整个调水区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还为引水渠道作了渗漏试验。

通过这3年多的研究,外业工作完成了大量的地形测量、地质测绘、线路和大型建筑物地址查勘,并取得大量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资料。到1962年各项外业工作基本结束,内业资料整理工作延续了若干年。

从现在北方缺水的情况看,当时对西部水资源的南丰北缺的宏观估计是正确的,开展南水北调的研究工作是有远见卓识的,当时提出的西部调水总体布局框架,从宏观上控制了调水的范围和供水的区域,为以后分期开发规划奠定了基础,当时大范围的调水研究初步了解了工程技术上的难度和存在的问题,为以后进行工程方案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1978年以后,黄委会又组织多次西线调水查勘,并对1958-1961年的西部调水方案和研究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

①通过以往大量的工作,对西部调水已有一个宏观全面的认识,提出的总体布局框架有较好的控制作用。

②调水量和工程规模应有一个适当的限度。

③西北地区缺水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过程,与之相适应,调水工程也应由小到大,分期开发,逐步扩展。

因此,在原西部调水的大范围、大工程规模、大调水量的总体布局框架下,缩小研究范围,从距黄河较近,调水量适宜、相对工程难度较小的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调水,初步规划,从通天河调水100亿立方米、雅砻江调水50亿立方米,大渡河调水50亿立方米,三条河年最大调水量200亿立方米。

有关部门和专家们肯定了这个思路。1987年7月国家计委决定将西线调水超前期规划研究列入“七五”、“八五”计划,经过时间,黄委会于完成了超前期规划研究工作,19下半年开始进行规划阶段的工作,可望于20完成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报告,并提出先期工程开发方案。

(三)调水区概况

调水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东南部,在青海省玉树、果洛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四个藏族自治州境内。巴颜喀拉山是调水的长江水系河段与黄河相应河段的分水岭,引水坝址、输水线路和动力电站布置在巴颜喀拉山两侧。巴颜喀拉山以北的黄河地势,从海拔高度3400米上升到海拔高度4600米,巴颜喀拉山以南的地势,雅砻江地势高,其右侧通天河地势低,其左侧大渡河地势更低,海拔为2900-4200米,山南长江水系河床高程低于山北相应黄河河床高程80~450米。

这个地区年内气候无四季之分,称作冬半年(11月至次年4月)和夏半年(5月至10月),冬季长而寒冷,夏季短而凉爽,多年平均气温-4.9~3.3℃。一般平均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减少的比值为每百米0.7℃,在其它条件相同时,纬度偏北1度,年均气温降低1.2℃。太阳辐射强,日照时间2500~2700小时,太阳能资源丰富。

在海拔3000~4500米的地区,地面气压大都在600~700百帕之间,相当于海平面气压的60%左右,空气中的含氧量相当于海平面的72%~60%,大约海拔上升1000米,含氧量减少10%。

降水量由北向南、由西向东逐渐增加。南部年降水量为600毫米,往北至巴颜喀拉山南麓为500毫米,东部大渡河河源为700毫米,往西至通天河一带为500毫米。年蒸发量在1000毫米以上。

人烟稀少,平均每平方千米2人,最少的为每平方千米0.4人。交通不便,目前对外交通主要依靠川—青、川—藏、青—藏公路。州县之间有公路相通,部分县乡之间有支线公路。总之,调水地区,气候寒冷,含氧量不足,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处于落后状态,水资源利用程度很低,水资源开发的'潜力很大。岩体岩性,主要为三迭系浅变质砂岩、板岩,较坚硬,所以地质上既有修建调水工程的有利条件,也有不利条件。

(四)调水工程初步方案

青藏高原基础资料比较缺乏,为了摸清调水区地形、地质等各方面情况,勘察队员历尽千辛万苦,在高寒缺氧,气候多变的情况下,克服难以想像的困难,为西线工程做出巨大奉献和牺牲,经过10年超前期规划研究工作,完成了雅砻江、通天河、大渡河调水区大量的勘测工作。包括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图、地形图、工程地质图、地质遥感图、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质构造调查、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等各项工作。与此同时,还完成各类规划研究报告上百份。这些基础工作相当一部分填补了这个地区的空白,不仅为西线调水工程提供了资料,而且对长江、黄河上游的治理开发,乃至西部大开发准备了相关基础资料。

1.基本认识和思路

巴颜喀拉山是黄河、长江的分水岭。分水岭以北,为黄河河源区,低山丘陵,河谷宽阔,谷坡平缓。分水岭以南,自西向东有通天河、雅砻江和大渡河及其支流,降水量较黄河水系大,地形切割较深,以峡谷河道为主,通天河、雅砻江和大渡河上游河段的河床高程较相应黄河河床高程低80~450米,欲调长江水入黄河,需要建坝壅高水位,开凿隧洞穿过巴颜喀拉山。10多年来,对调水工程作了多种方案的考察研究和比选,认识不断深化,思路得到拓展。

(1)可调水量与海拔高度相关按多年平均水量,通天河124亿立方米,雅砻江604亿立方米,大渡河470亿立方米,三条河总水量1198亿立方米,从水资源的总量看,调水量还可大大增加,但若考虑到海拔高度,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根据地形特点,引水坝址越向下游移动,海拔高度越低,距离黄河越远,可调水量越大,则工程规模越大;反之,引水坝址越往上游移动,距离黄河越近,虽然工程规模较小,但可调水量越小。因此,只有把引水坝址设于适当的海拔高度,以使工程规模适当,可调水量适宜,同时调水对下游的影响也保持在一定限度内。

经研究通天河、雅砻江的引水河段海拔高度在3500米、3600米以上,大渡河海拔高度在2900米以上,在此高度范围内,三条河共有径流量243亿立方米。因此,三条河的可调水量在200亿立方米以内比较适宜。

(2)输水线路从以明渠为主转变为以隧洞为主过去,研究输水线路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多采用绕山开渠的办法,这样不仅使输水线路增长,而且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技术问题,从现在川藏、青藏公路的运行情况看,每当夏季雨水集中时,有些地段经常塌方,线路多处中断,而一条宽几十米的水渠,不要说修建的难度,就是维护正常通水,其难度亦很大,由于塌方,还可能造成渠道破坏。因此,在青藏高原多数地段不宜采用明渠,原因为:

①调水区地质构造、断裂发育,展布方向多与河谷走向一致,顺河谷修建大明渠,整体稳定性差,易造成整体垮塌。

②调水区谷狭坡陡,岩层多呈高倾角近直立状,分布有季节性冻土、滑塌体、泥石流,在潜水作用和地震、冻融破坏下,明渠易遭到局部破坏,影响正常运行。

③在半山开挖很宽的明渠,因山势较陡,需要很高的边坡,工程量浩大,施工艰难。

④工程处于高海拔、寒冷地区,明渠容易结冰,影响引水,大明渠发生局部破坏时,清理维修困难。

近几十年来,国内外长隧洞施工技术发展很快。国外已建成10千米以上隧洞95条,瑞典建成80千米长的输水隧洞,芬兰赫尔辛基供水隧洞长120千米,秘鲁在海拔3000~4000米的地区建成总长约90千米的马赫斯输水隧洞,英法海底隧洞长38千米。国内已建成引大入秦输水隧洞总长75千米,正在建设的万家寨供水工程隧洞总长200多千米。经分析比较,结合青藏高原的特点,认为采用掘进机开凿西线长隧洞技术上是可行的,输水线路遂以明渠为主转变为以隧洞为主。

(3)倾向于自流调水,但不放弃抽水方式在调水工程方案的研究中,过去认为打长隧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考虑抽水方式以尽量缩短穿越巴颜喀拉山的隧洞长度。隧洞技术的发展,开凿长隧洞的可行性增强了,又分别考虑了自流和抽水两种调水方式,自流方式的难点是隧洞长,优点是输水建筑物比较单一,运行管理有利,同时隧洞有利于冬季保温,避开了地表冻融作用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再者深埋长隧洞抗震性强,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地表的地震烈度随深度的增加而衰减,大体上每深50~100米衰减0.5度。抽水方式的主要难点是抽水泵站的电源不好解决,因为调水区没有电网,再者抽水方式输水设施复杂分散,建设和运行管理都比较困难,其优点是可缩短穿越分水岭的隧洞长度,引水枢纽的坝高选择也有较大机动。根据青藏高原的实际情况,按目前的认识,倾向于自流方式,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将来电力状况的改善,一旦电源容易解决,抽水方式的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也应加以研究。

2.调水工程代表性方案

在多方案的比选中,现列出代表性的三个抽水线路方案和三个自流线路方案。

(1)抽水线路方案

①通天河治家—多曲抽水线路。简称治—多线。治家坝址,海拔3990米,坝高190米,总库容238亿立方米。自治家水库引水,引水期8个月,年调水量90亿立方米,在黄河支流多曲4440米处入黄河。建两级泵站,扬程447米,装机252万千瓦,年用电量124.6亿千瓦时。线路总长108千米,其中隧洞长104千米。该线调水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但所处海拔高,建设及运用条件较差。

②雅砻江长须—达日河抽水线路。简称长—达线。长须坝址,海拔3795米,坝高155米,总库容74亿立方米。自长须水库引水,引水期8个月,年调水量40亿立方米,在黄河支流达日河4280米处入黄河。建两级泵站,总扬程426米,装机121万千瓦,年用电54.6亿千瓦时。线路总长59千米,其中隧洞长57千米。该线建坝较低,需要的动力负荷相对较小,线路处于稳定区内,但可调水量较少。

③大渡河斜尔尕—贾曲抽水线路。简称斜一贾线。斜尔尕坝址,海拔2920米,坝高252米,总库容46亿立方米。自斜尔尕水库引水,引水期10个月,年调水量50亿立方米,在黄河支流贾曲3470米处入黄河。建三级泵站;总扬程428米,装机容量138万千瓦,年用电量69亿千瓦时。线路总长61千米,其中隧洞长48千米。该线路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海拔低,气候环境好,对施工建设及管理运行较为有利。

以上抽水电源,现阶段宜采取自建电站的方案,有水电和火电两种类型:

①建水电站。黄河龙羊峡以上河段,河道长1677千米,平均比降1.21‰。在该河段布置了14座梯级工程,总装机容量730万千瓦,其中库容大于20亿立方米的有5座。该河段梯级距离调水工程较近,可减少供电线路长度,库区淹没损失少,有适于筑坝的优良坝址作抽水供电电源。

②建火电站。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火电厂可选择在距离调水区较近,又临近大煤矿的甘肃靖远、平凉和宁夏灵武。这些地区煤炭资源丰富,除满足本地区生产发展需求外,仍具备兴建电厂发电外送的潜力。

(2)自流线路方案

①通天河同加—雅砻江—黄河自流线路。简称同—雅—黄线。同加坝址,海拔3860米,坝高302米,总库容324亿立方米。自同加水库引水,年径流量108亿立方米,引水期10个月,年调水量100亿立方米,先调水入雅砻江长须库内,称同—雅段;再通过长须水库调水入黄河,称雅—黄段。线路总长289千米,其中同—雅段长158千米,雅—黄段长131千米,全线均为隧洞。该线可调水量多,避开了地形地质差的地段,有利于施工分段掘进,工程建设条件好。但调水必须建立在雅警江工程先期开发的基础上,整体工程规模较大。

②雅砻江长须—恰给弄自流线路。简称长—恰线。长须坝址,海拔3795米,坝高165米,总库容94亿立方米。自长须水库引水,年径流量47.6亿立方米,引水期10个月,年调水量40亿立方米,在黄河恰给弄3880米处入黄河,线路总长131千米,全为隧洞。该线充分利用地形上邻近黄河的最低处,有效地降低了坝高,可调水量适宜,线路大部分处于地质稳定和基本稳定区。

③雅砻江、大渡河支流达曲—贾曲自流线路。简称达—贾线。在雅砻江干流与黄河支流贾曲间有六条自西北流向东南的支流,即雅砻江支流达曲、泥曲、大渡河支流色曲、杜柯河、麻尔曲、阿柯河。从海拔高度3600米处的达曲引水,输水线路自流穿过这些支流,调水50亿立方米,到海拔高度3445米的贾曲入黄河。

综上所述,三条抽水线路共调水180亿立方米,三条自流线路共调水190亿立方米。各方案的投资匡算,采用1995年价格水平,静态投资,三条抽水线路为1076亿元;三条自流线路为1579亿元。抽水线路投资较少,但运行费用高,而自流线路一次性投资大一些,但运行费用较低。

3.先期开发方案和分步实施

根据青藏高原高海拔、寒冷缺氧的特点,先期开发方案和分步实施,应以3条自流线路为代表。

(1)先期开发方案本着分期分河流开发,由小到大,由易到难,由近到远,由低海拔到高海拔,由低坝到高坝的规划思路,达—贾线自流方案中可先调靠近黄河的阿柯河、麻尔曲、杜柯河三条支流的水量30亿立方米,称作起步工程,作为先期开发方案,匡算静态投资200亿元左右。起步工程隧洞长157千米,自然分为六段,最长段55千米,有利于施工时增加施工断面,加快工程进度。调水线路的自然分段为整个调水工程的分步实施和方便工程管理奠定了基础。从最靠近黄河的一条支流阿柯河开始兴建,可建一段发挥一段效益。

起步工程在三条支流上建坝,坝高分别为67米、112米、94米,坝址经初步地质勘察和钻探表明,坝段河谷狭窄,两岸山坡完整,比较稳定。岸坡生长灌木,植被较好。河床主要是砾石,覆盖层厚度10米左右。两岸为砂板岩互层,未发现大的断裂。附近有天然建材,地质条件适宜建坝。

起步工程的引水方式为自流,由于调水工程区远离现有的大型电站,避免了采用抽水方式建立配套大型电站的困难。起步工程地处海拔3500米左右,该处生长有树木,有农田,含氧量相对较高,适宜于人类活动,对工程施工、运行、管理都较有利。从起步工程向西延伸,可再调水20亿立方米,逐步开发,适应黄河缺水的需要。

通过起步工程;可以比较全面和深入地掌握高海拔地区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大坝、长隧洞等水工建筑物的工程设计施工特点和要求,为后续工程提供解决各类复杂施工问题的经验和方案,为工程的投资估算和成本控制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管理经验,从而为西线工程的全面展开,提供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决策依据。

(2)工程初步分期全面实施西线工程所需投资规模巨大,结合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水量,西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适时适量、分步实施、及早通水的原则展开。大体上可以将三条自流线路调水190亿立方米方案,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即近期工程,大渡河支流起步工程调水30亿立方米。第二期工程,即中期工程,完成达—贾自流线路达曲、泥曲调水20亿立方米,再完成长—恰自流线路调水40亿立方米,共调水90亿立方米入黄河。第三期工程,即远期工程,通天河调水100亿立方米。

(五)调水的不利影响和效益

1.调水对调出区的影响

既要考虑适应黄河上中游地区经济发展面临严重缺水的形势,又要充分研究调水对调出地区的影响。从通天河年调水100亿立方米,占通天河多年平均径流量的81%,占金沙江渡口以上年径流量的17.5%。从雅砻江年调水40亿立方米,占雅砻江年径流量的7.5%。从大渡河年调水50亿立方米,占大渡河年径流量的10.5%。三条河年最大可调水量190亿立方米,占长江干流李庄站(宜宾下游)年径流量的8%,宜昌站年径流量的4%。由于径流量减少,调水会产生某些不利影响,调水对局部河段的漂木有一定的影响,对工农业用水和航运基本无影响,对生态环境方面未发现重大的不利因素,主要的不利影响是三条河及下游长江干流上水电站的发电出力和电能将有所损失。

2.调水入黄河后的效益

从治黄与调水相结合的角度看,西线调水有其特点:

①调水工程地处海拔2900~4200米,地广人稀,兴建大型水库,淹没损失很少,社会问题相对较小。

②黄河上游有龙羊峡等大型水库,对调来的水进行调蓄,可充分发挥调水的作用。

③调水通过黄河梯级电站,可以多发电。

④依托黄河现有河道,居高临下,供水范围大,有利于供水区水利体系的形成。

⑤调水190亿立米,使黄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增加约1/3,增加黄河可供水量约1/2,可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可充分发挥调蓄工程对下游输沙减淤的作用,有利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⑥调取源头水,水质良好,可改善黄河水质。

西线调水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为显著,可推动西北地区丰富资源的开发,加快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对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可增加植被面积,遏制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六)结语

西线调水是解决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和促进黄河的治理开发,解决黄河断流问题的根本措施,通过10多年的规划研究,更深切体会到西线调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西线调水工程是一项切实可行、大有希望的工程。同时也要看到,调水工程地处青藏高原,寒冷缺氧,交通不便,地质条件复杂,工作难度大。本着先易后难,分期开发,摸索经验,逐步扩大北调水量的规划思路,在统筹安排下,可先行开发大渡河的起步工程,尽快完成工程规划,不间断地开展可行性研究,以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形势。

篇8:水库建设必要性分析的论文

关于水库建设必要性分析的论文

1鳌江流域概况

鳌江是浙江省八大水系之一,干流全长90km,流域面积1530.7km2,分为北港和南港两个流域,其中北港流域面积806.0km2。

该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768mm,顺溪南雁一带是降雨中心,年均降雨量2125mm,最高年份(1960年)达到3351mm。流域洪水主要由梅雨和台风雨造成。据埭头水文站实测资料分析,多年平均径流量16.3m3/s,最大洪峰3680m3/s。根据鳌江水文站潮位观测资料分析,最低潮位-2.32m,最高潮位5.04m(),最大潮差6.41m。鳌江潮水的顶托作用可以影响到水头镇。

根据《鳌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鳌江流域防洪治理按照“上蓄、中疏、下排”的原则进行。提出解决流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措施主要有:一期工程上游兴建顺溪水库、岳溪水库并结合下游防洪堤、河道拓浚、整治等工程,使水头达到5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使麻步以下防洪标准提高到一遇。远期兴建南雁水库,使水头镇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

2建设顺溪水库是鳌江流域防洪的迫切需要

2.1北港流域洪涝灾害成因

2.1.1水文气象因素。鳌江北港流域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每年夏季7~9月,受台风活动影响,常造成暴雨洪灾。自1951~受台风影响的有108次,平均每年2.2次。其中灾害较重的台(水)灾有47次,年均近1次。1960年、1990年和1994年是台风造成灾害最为严重的年份。以来受灾情况尤其严重,的“云娜”和20的“海棠”、“泰利”及的“碧利斯”、“桑美”等台风都对平阳北港流域造成严重影响。

2.1.2地形、地貌因素。上游顺溪为暴雨中心,山高坡陡,加上水头镇以下地势低洼,附近有闹村、凤卧、鹤溪三条支流汇入,麻步以上集水面积614km2,其中山区566km2,占92%,造成洪峰重叠。由于河道弯曲,河床淤积抬高,洪水不能归槽,造成漫滩行洪,泛滥成灾。下游受潮水顶托和萧江水闸、朱家站水闸等下泄洪水影响,排水不畅。

2.1.3城镇规模扩大,天然滞洪区域缩减九十年代中、后期,水头镇各项建设迅速发展,土地使用价值不断提高,工厂、居民沿江建房,特别是一些大型、重要的建设,如金凤中学、制革中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给水头镇该段河道的开拓疏浚与筑堤带来极大困难。水头镇上游人类活动,水土流失,抬高了河床的淤积高程,缩少了过水断面,使得水头镇的防洪现状更加严峻。现在水头镇甚至达到了一年几淹的状况。

2.1.4缺乏流域性的蓄洪控制工程。由于建国以来,鳌江流域水利治理的重点放在南港流域,北港流域上游无控制性拦蓄工程,防洪工程很少。鳌江上游仅有小型水库;河道堤防也很少,埭头、溪南等地有保护村镇堤防13km,詹家桥~岱口左右岸各有堤防20km(堤顶高程7.5m)。鳌江下游河口北岸有江堤21km,按抵御50~100年一遇防潮标准建设。鳌江干流,北港的麻步~水头河段,长18.8km,两岸无堤,沿岸耕地6.27万亩、人口12万人,防洪能力极低。

2.2北港洪水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北港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建国以来,受台风影响的平均每年2.2次。流域内发生大灾平均1年一次。1960年、1990年、1994年、20、年和20是台风造成灾害最为严重的年份。如1994年共遇三次暴雨,每次降雨量300mm左右,使北港流域山洪暴发。水头、南湖、麻步等乡镇水位猛涨,水头镇最大积水水深达4.0m。全县全年累计洪灾损失近5.0亿元。年8号台风全县又造成经济损失2.03亿元。20以来受灾情况尤其严重,年的“云娜”和2005年的“海棠”、“泰利”及年的“碧利斯”、“桑美”等台风都是近10年来少见的台风。

历史上鳌江干流最大流量为1853年7月25日,埭头站洪峰5930m3/s。建国以后最大洪水,据温州市水电设计院《鳌江北港流域水利规划》,1960年8月8日~10日,全流域三日降雨521.4mm(其中埭头以上607.3mm,埭头以下371.4mm,南港452.3mm,是建国以来最大暴雨,但是此年埭头站没有实测最大洪峰资料。

建国以来第二大洪水,为2005年13号“泰利”台风暴雨形成的洪水。于9月1日在福建莆田平海镇登陆,受这次台风影响,浙江省从8月31日8时开始降雨,至9月3日8时降雨基本结束,暴雨中心位于温州文成、泰顺一带,单站过程降水量最大值为泰顺外洋604.8mm。文成县、泰顺县、平阳县所辖区域面平均降水量分别为336.5mm、336.0mm、224.0mm,平阳县维新乡513.2mm,水头镇168mm,南雁镇341.2mm。鳌江流域埭头站洪峰、水位均为历史实测最大。埭头站实测最高洪水位19.78m,最大洪峰流量3900m3/s。平阳县受灾人员达43.24万人,被困人员达21.23万人;倒塌房屋806间、损坏6835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6.3万亩,其中西部山区单季稻6万亩左右绝收,平原地区晚稻2万亩左右绝收;道路路基冲垮34km、通讯线路损坏46km。北港地区的'工农业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全县直接经济损失达8.231亿元,其中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1.263亿元,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0.82亿元,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5.52亿元。

2006年的8号强台风“桑美”是近50年来强度最强的一次台风,登陆时最大风力14级,降雨量最大达250mm,强风、强降水使平阳县遭受了特大暴风雨的袭击,造成巨大破坏。据初步统计,全县受灾人口70万多人,受洪水围困人员25万多人,因灾受伤14人,倒塌房屋4963间,直接经济损失9.534亿元。其中水利设施损失约0.9亿元,损坏山塘4座,冲毁小山塘1座。损坏标准堤2km,损坏堤防58km,损坏引水渠道31km,损坏机房泵站92座,损坏水闸、旱闸65座,损坏水文设施13个,损坏桥涵28座。

台风洪水一年几遇,洪水灾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水头镇是平阳县的经济强镇,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洪涝灾害是其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3建设顺溪水库是鳌江北港流域灌溉供水的需要

根据年完成的《平阳县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平阳县鳌江流域沿海平原缺水类型主要为水质型缺水,枯水年份兼有工程性缺水。北港流域山区水资源丰沛,缺水类型属于工程性缺水。邻近流域飞云江上的珊溪水利枢纽和赵山渡引水工程已经建成,平阳县配套的输水渠系已经基本建设完成。珊溪水库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是理想的城镇供水水源。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2004〕77号”文件《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向珊溪引供水工程引水的报告》,平阳县从珊溪引水的需水规模40万m3/d,供水范围为沿海平原(瑞平平原和鳌江平原)的城镇,主要包括县城昆阳镇、鳌江镇。顺溪水库和五十丈引水工程水源水质较好,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主要解决用于鳌江北港干流两岸的城乡供水。

作为平阳县目前最大的灌溉工程——北港引水工程,依靠堰坝拦取河川径流,灌溉蒲潭堰下游北港两岸4.3万亩农田,干旱年和干旱期缺水现象也较为严重,灌溉保证率低。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有一定规模的蓄水工程提供灌溉水源。

降水的时空分配不均及水源调蓄工程缺少使北港流域的水资源利用程度较低,加上下游工业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水质日趋恶化,致使可供水量难以满足生产、生活的用水需求。而随着平阳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下游城镇的供水紧缺问题也日益突出。寻找洁净稳定的城镇供水水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4合理开发水力资源的需求

水力资源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优先开发的能源资源,本工程可结合大坝建设,配套建设水电站,为电网提供优质电能,也增加工程自身经济效益。

顺溪水利枢纽是鳌江北港流域的控制性工程,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顺溪水库是一项防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城乡缺水、有利于当地城乡建设、改善水环境的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是当地人民盼望已久的“民心”工程,也是完善流域防洪体系的需要。对保护与促进北港流域地区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顺溪水库建设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篇9: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

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

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单就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其实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概念不够准确,因此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

二、关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

1、关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因此,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无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4、这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其一,表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只是事后的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其在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其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缺乏制约措施,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除了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外,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其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无人制约。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6、侦查机关往往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措施。

2、关于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三、关于批捕权争议的归纳

对近几年来关于批捕权的争议分析,不难看出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批捕权与检察权关系的分歧。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本文在第一部分已从对现有法律的比较上,对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许多人对此也有相同的认识。从现有法律上看,这一理论问题应该是清楚的。但检察理论中关于法律监督亦有不清楚的地方(在本文第一部分已进行了分析)。之所以要研究批捕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是因为检察权理论影响到批捕权的配置。

2、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本身的冲突。在西方国家,批准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在中国批准逮捕是一种法律监督,二者都是为了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反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主要论点是以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为出发点,以诉讼活动的对抗性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为理由,要把中立司法裁判机关引入审前程序。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的主要依据认为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比人民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保护人权。认真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在西方司法体制下,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行使批捕权是合理的、科学的;但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如果由法官来行使批捕权,则与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会发生过多的冲突与矛盾,因此检察官行使批捕权,则更具科学性。两种体系下批捕权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科学性,因而发生了不同体系之间科学性的冲突。

3、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冲突。从研究方法上看,批捕权配置的争议有其可以理解的一面。自清末以来,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移植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远远大于继承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这样,人们研究法律时,更多关注的是中西横向对比。既然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批捕权都是由预审法官、治安法官行使的,而在中国却由检察官来行使批捕权,这就成为中西对比研究的不同之处,因而问题的提出就不难理解了。问题在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西方司法体制框架下具有科学性的实践与作法,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的框架下,就失去了其合理性。在一种体系下具有科学性的实践移植到另一司法制度之下,需要进行司法体制的整合。在立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机制、运作方法等缺乏准确、明晰的规定的情况下(例如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面临同样的问题),在批捕权配置科学性本身出现冲突,科学性与现实性出现冲突,法律移植与继承出现冲突的诸多矛盾之下,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是什么,也就是说,在司法改革中,关于批捕权配置要考虑那些问题?

四、在立法与司法改革中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是什么?是法律理论的科学性、现实性?抑或还有其他因素?

与范式相适应,或在范式的框架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如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社会实践与建立的范式的矛盾冲突足以使法学家共同体对原有的范式无法容忍时,才会发生危机,最终导致共同体决定摒弃旧范式。一个人、两个人、一部分人的见解与意见,只是冲突素材的积累,不足以左右共同体的意见。共同体既包括实务工作者也包括学者。193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学家正为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诸多成果,诸如庭审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等进行欢呼时,几年的司法实践却使对中国刑事诉讼有很深见解的学者惊呼“审判方式改革”的局限性。为什么人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抱有如此大的希望,而在它修改后的很短时间内却发现许多问题依旧存在?因此,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庭前程序的滞后,即审前程序的“流水作业”是根本原因。按照库恩的观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触及现行法律体系的范式,只是在现有范式下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调整,原法律框架并没有发生变化,旧的范式并没有被新的范式所取代。因而,一些很有创新精神的学者,试图把西方社会中法律范式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理念或作法移植到中国社会的法律范式下之时,遇到了另一些同样优秀的学者们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这是两个不同范式科学性的冲突。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考虑,否则的话,即使引入一些西方的理念与作法,如庭审改革、沉默权,而整个法律的范式不发生变化,也是南桔北枳。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首要因素是整体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完全化解各种矛盾,它牵扯到政体问题,并与现行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范式的转变是由法学家共同体决定的。在法学领域,这些具有共同的信念,具有可以通约性并能够决定某一范式存在或消亡的法学家被称之为法学家共同体。共同体的本质强调社会、科学、进步的社会性。它把历史、社会和科学发展的动因归结为共同体对某一范式的态度。库恩认为,共同体认同或摒弃一种理论还具有非理性的因素,有其历史、社会及心理特征。检察机关的许多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把批捕权交给法院的做法持反对态度,有人认为这是“一些当前颇具一定代表性的但又相当陈腐落后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恰恰是一种哲学的贫困。检察官们反对这种观点,这正是无法改变的社会心理与无法割裂的传统的客观表现。共同体对范式选择的非理性,正是以库恩为代表的社会历史学派哲学能够在哲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对社会科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因此,除了科学性之外,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还会有社会心理、历史传统等因素,即非理性。可以预见,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司法改革的科学性、非理性(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中国法律的传统等)。希望把一种范式下具有科学性的理念、作法或机制移植于另一种法律范式之下并希望其产生预期结果的想法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司法改革没有整体性、全局性是不可行的;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传统因素也是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批捕权的配置亦是如此。

篇10:数字化印刷技术进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数字化印刷技术进展的必要性分析论文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图书库存呈连续增长趋势,每年出版的10万余种新书中,平均有55%左右的图书出版后就很快退出流通领域,成为新的积压产品,年库存码洋高达500亿元以上,这让出版社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而导致库存码洋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传统图书印刷的“起印量”限制,这使大部分图书被迫多印,长期占用库存,造成资源浪费。在传统出版领域,出于对经济成本的考量,一些难以大量发行和销售的绝版书,以及学术著作、专业教材、信息资料、艺术作品、古籍、回忆录等小众内容图书无法得到出版和传播,从而使一些高端科技和精英文化被人们逐渐忘记,得不到传承。而数字化的短版印刷则可帮助人们解决这一问题,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转型之路多磨难数字化出版可解决传统出版业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但在转型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难题,不会一蹴而就。首要的难题来自于按需出版、版权保护、印刷模式三个方面。

1.按需出版

依托于网络技术、数字及内容制作技术的成熟,按需出版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应用已经相当成熟。西方一些大型图书出版机构,如Taylor&Francis,Simon&Schuster,Randomhouse等都已经开展了按需出版的业务,美国最大的发行商Ingram投资成立的LightningSource按需出版公司与全球4300多家出版社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传统图书出版社、按需出版机构、书店和图书馆提供按需印制和发行服务,大部分图书一次印几册到几十册。在日本,也有RIP、三菱书房、岩波书店、东京大学出版会等8家出版社合作,将部分绝版书通过网上书店以POD方式出版发行的事例。

但是在我国,按需出版还处于起步阶段,其相关配套技术并不成熟。要做好按需出版,需要专业的按需出版平台来支撑,其平台应具有以下特点:①按需出版能否成功的核心是资源库的建设,以及支持混合印刷方式的数字印刷网络生产和管理平台,因此后端的按需印刷设备需要高质量、高速度、稳定的生产。②出版流程前端数字技术是“一次制作,多元发布”,因此即要考虑前端处理技术的规范化,同时也须充分考虑多元发布的安全性。③数字印刷网络平台是把客户、出版社、按需印刷输出中心联接起来的一整套系统,既要保证生产的顺畅性,也要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同时还要能满足经营管理的灵活性等。目前,凤凰集团等一些企业对按需出版的商业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印刷集团新成立的商务数码公司,即是专门从事按需出版服务,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的`《POD(AOD)应用研究》项目也是其中的尝试之一。

2.版权保护

在数字出版的大环境下,保障数字化工艺应用过程中出版物电子文件的安全与版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众多企业曾为电子文件的版权问题忧心不已。痛定思痛,众多印企也在积极寻求应对之法,对此,人民教育出版社采用的一种对数字资产进行版权保护的电子胶片技术或可为一些企业提供借鉴。电子胶片技术可集中解决文件加工、管理、印制等环节的安全问题,排版公司、出版社、印制单位接收的电子胶片均可采用加密技术加密,让出版社放心地将电子文件用于印制。

3.印刷模式

北美出版商意识到亚马逊Kindle等电子书阅读器的吸引力,不断减少纸质书籍的印量,同时,大出版商亦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库存成本,而较少考虑每本书的印刷成本。其实,中国出版行业也已经开始向数字化进行转型,而首当其冲的便是印刷模式的改变。

需求的变化将影响对技术的选择,未来的印刷业必然是多种印刷方式相互融合,数字化工作流程将成为整个印刷过程的核心,统一对印前文档、业务订单、网络订单等进行处理,把传统印刷、数字印刷、喷墨印刷等设备集成在一起进行生产。印刷企业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特点和要求,灵活采用各种印刷方式进行生产,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篇11:分析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论文

分析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论文

“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一直都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人民群众一直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首当其冲,当然,这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而笔者认为,那些“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早已过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挽救中国行政诉讼的命运,因此,笔者在此为专门行政法院的构建大胆做一下设想。

一、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行政法院是否能够和应该在中国被构建呢?这个问题学术界也好,实务界也罢,一直争论不休。事实上,普遍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不需要建立什么行政法院。这其中包括:集中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审理、提级审理等等。

笔者认为,先不论这种改革方案能不能替代行政法院,首先,我们应该看看这种改革的优劣之处吧。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其实也不是一天二天前才提出来的,这种方案一点都不新鲜,远不是什么新方案,早在1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就确定了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而且已经在全国实行。

虽然,短期之内可以初现成效,但是,终究不过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异地交叉管辖。我国各省个别试点数据表明,在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后,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逐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步上升,人们对行政诉讼产生了信任感。然而,好景不长,问题逐步暴露,由于行政机关天然的命令从属关系,导致新的跨地域干预和拐弯说请的现象大量产生,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摆脱了当地的干涉,但是久而久之,又要受到异地的束缚,甚至于发生地和管辖地的行政机关早就串通一气,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让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在稍现起色之后,又再落谷底,就像笔者上面所提到的那样,不过是权宜之计,不可能是治病良方。

第二,(相对)集中管辖。即将某一些地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到指定法院去审理的一种管辖方式。这种调整和资源配置的方法让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提升,丰富了法院的审判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短期之内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水准,但是被集中管辖的法院审判力量大大下降,非集中审判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逐步虚化,并且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参加行政诉讼交通不便,路途较远,除此之外,基层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能可能会大大减弱。

第三,提级管辖。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面上看,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抬高了它的位阶,强化了审判独立性,实则不然。提级管辖让行政诉讼的一审进入中院,但是法院的管辖基本上和其行政区划是一一对应的,县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与市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有领导和隶属关系,想要完全摆脱干预还是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大大削弱,集中管辖的法院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实在是让人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并非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从近几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果上来看,的确初见成效,然而负面影响还是不容小觑,不仅对行政诉讼“三难”的问题成效不大,还可能延缓问题的解决,就像一股“茶壶里的风暴”,“换汤不换药”,解决不了本质问题。

二、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法律依据

构建专门的行政法院,首先必须要有《宪法》的依据,根据《宪法》12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个“等”字,笔者认为还包括: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笔者认为,专门法院是针对特定的组织和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专门性,而且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很显然,行政法院非常符合《宪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28条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专门行政法院可以说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种观点,专门行政法院是由修改《行政诉讼法》来进行,也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于地方并且在普通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模式才终被确立。而笔者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明确专门行政法院的合法地位,并且还可以对具体设置、地域管辖和上下级多项内容进行规定。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考虑,专门行政法院还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机关文件来确定,纵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明确规定,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单行法律文件来予以明示,例如:《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法院》的决定》,这是通过单行法律来设置专门法院的基本形式,倒也不失为一种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合理做法。

三、专门行政法院构建的基本设想

结合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如果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必须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数量、人口数量、审判人员数量予以设想。我国的人口基数大,远非法国和德国可比,由此设想,我国的行政纠纷要比德国和法国高出许多。如果我国将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最好的方式就是设立3级行政法院,分为地市级行政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兼最高人民法院)。截止,我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还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其中包括地级市293个、8个地区、3个盟和30个自治州。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293个地市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1个。每年行政纠纷案件大概400-600万件,都由这369个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将普通法院里的行政审判庭撤销掉,算起来平均一个行政法院每年要处理1-2万个行政纠纷案件。

地市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纠纷案件,同时也是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D省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省部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也是行政诉讼的上诉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全国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巡回法庭:既然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理级别被提高到了中级,那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和县乡镇农村的行政纠纷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这时候巡回法庭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最高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小组,主动赶赴偏远基层地区,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改变以往被动的案件审理模式,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提供便利,而且巡回法庭的审级和最高院同级,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说,非常的.有震慑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想要构建行政法院,并非一朝一夕,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就能凸显成效,这必须是一个过程,这需要经过深入的准确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通过不同的阶段和目标才能实现。笔者认为,行政法院的构建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地市级法院实施阶段、省级法院实施阶段、最高法院实施阶段。

第一,地市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行政法院属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因此,不可能马上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肯定先要从个别法院开始做起,将其作为行政法院的试点区域,从运行状况之中提取样本数据,综合评估行政法院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在确定不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逐步推广到地市级法院。我国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以此对应,应该要建立334个地市级行政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院的级别,与此同时,在选择行政法院试点法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人口分布、行政审判力量,甚至于当地的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程度,让试点法院的运行成为行政法院试点运行的典范。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老百姓的呼声,也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倘若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那么,最终还是会选择交通方便、位置合理的法院。

第二,省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一般情况下,试点法院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独立精神,作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既要和地市级行政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又要负责监督指导它们的司法工作,所以,1个省设立1个省级行政法院,全国34个省,就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尽量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者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果设立2个行政法院的话,会增加经济和人力负担,而且不容易管辖,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可能比较方便,火车地铁高速都能够轻易到达,对于那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区域,应当让巡回法庭亲自前往,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还可以减轻省级行政法院的负担。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实施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其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解释,报请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仅如此,专门行政法院实行单轨制:在经费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由中央财政单独划拨,一定要和行政区划财政经费和普通法院财政经费划拨单独区分,排除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使得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控制,这样就更正了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最大的弊端;在法官任免问题上,最高级行政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市级行政法院和省级行政法院不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控制,不接受其人事任免,而是交由最高级行政法院提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他的人事任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行政法院,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有利于完善权力监督,畅通权利救济,扭转我国当下行政诉讼窘迫的困境,保证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侵犯,打破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用权必监、违法必究和权责统一,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威严,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次尝试。

篇12: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及特点分析论文

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及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贵州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十分重要。本文首先从贵州的水生态和地形地貌的角度分析了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然后结合贵州实际,提出了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方向、方法和特点。

关键词:海绵城市;水生态;山地城市

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该意见确定了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贵州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更需抓住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支持的政策机遇,结合贵州特点,统筹推进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本文主要分析了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及贵州海绵城市建设的特点。

1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

1.1贵州省城市水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随着贵州省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各大小城市出现了很多“城市病”,在水生态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城市水环境变差。目前贵州省很多城市的主城区的排水系统主要采用雨污合理制,每遇暴雨,合流制管段的大量污水会随着雨水溢流至自然水体;其次,部分城市污水收集率不高,城市生活污水溢漏至自然水体的现象十分严重;再次,由于贵州建设用地紧张,部分城市绿化率不高,暴雨时节,城市路面、屋面雨水未经足够的生态净化,直接汇入城市河流,径流污染严重。以上因素导致许多城市的河流和胡泊水环境较差,甚至为黑臭状态,如现状的安顺市的贯城河、六盘水的水城河等。(2)城市内涝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城区面积的增大,城市下垫面较建设前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城市防洪排涝系统的负荷越来越大,某些本身排水条件较差、排水系统建设滞后的城市频繁出现城市内涝,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7月18日,贵阳主城区24h内降水量达201.7mm,内涝受灾人口近19万人,直接经济损失7307.5万元。

1.2贵州喀斯特地貌发育、城市水生态环境脆弱

贵州省大部分城市都座落在喀斯特地区,地形破碎、土层较薄、地表渗漏强、有水留不住、环境容量小,水生态环境稳定性差、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其修复难度较大。贵州的生态环境总体偏好,但是城市水环境并不乐观,由于大部分城市建设于喀斯特地貌发育地区,环境风险较大。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系统的提出了针对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的一系列工程建设方法和措施。通过加强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已破坏的水生态环境以及实施低影响开发布局,达到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利用水资源、修复水生态的目的。因此,在贵州各城市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十分必要,而且国家已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时间表,海绵城市的建设刻不容缓。

2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特点

2.1贵州海绵城市的建设方向

海绵城市的建设涉及的部门多、需解决的问题也多。涉及的部门有建设、环保、规划、水利、园林、国土等部门,解决的问题有水环境修复、水安全改善、雨水资源利用等问题,因此在多部门、多专业、多问题导向的复杂环境里,需重点提出建设方向。根据前述分析,贵州省大部分城市已经面临严重的水污染问题,部分城市应及时解决水安全问题,只有少部分城市需要对水资源加以利用。因此,贵州省各城市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应首先主要解决水污染问题和水安全问题,只有在部分缺水城市,可结合经济条件酌情实施雨水资源化利用。

2.2贵州省城市建设方法和特点

海绵城市是个宏观的概念,需要大大小小的工程措施进行有机的组合和布局来完成。海绵城市的建设核心是低影响开发,通过各种工程措施有机组合模拟雨水在城市里的自然循环,恢复水生态的自然修复功能,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因此,与传统的建设的方式不同,海绵城市并非讲究“规模效应”,更讲究“生态效应”。针对不同城市,其建设方法不同、工程布局也有差异。结合贵州城市发展的特点,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方法和布局有以下特点:

(1)贵州省城市规模小、发展速度快,海绵城市的建设以城市新区建设为主,旧城改造为辅。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考核指标是年径流控制率,《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20及2030年,城市建成区20%及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即年径流控制率达到70%以上),其中“城市建成区”既包括城市新建区,也包括旧城区。贵州的城市规模较小,仅贵阳市中心城区人口大于100万,其余大部门城市城区人口在25万人以内,根据国家城镇化的总体要求,未来一段时期内,贵州省绝大部分城市的城市新区的建设力度较大,发展速度相对较快,规划也更加科学合理,因此,海绵城市建设的条件较好;而对于老城区,由于贵州用地条件较差,城市的建筑密度较大,绿化率偏低,在老城区进行海绵城市的建设改造难度偏大。所以,要完成在年及2030年分别达到“城市建成区20%及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应积极在城市新区开展海绵城市的建设,而对于旧城区,仅仅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旧城改造实施低影响开发实施的建设,不宜大拆大建,大面积铺开进行海绵城市的改造。

(2)贵州省城市形态以山地城市为主,海绵城市的'建设需结合山地城市的特点进行设施布局。①山地城市的建设用地平均坡度较大,决定了雨水在城市建设区域的平均流行速度比平原型城市要快。因此,要将一定降雨量的雨水“留”下来,需加强“滞”方面的工程措施,延缓雨水在城市内的流行时间,同时增加“渗”的功能和效果,缓解洪峰的峰值,降低内涝风险。②许多山地城市往往是“群山环抱”,其城市内河就是城市外围山体汇水面积的收纳水体,每逢暴雨,城市内涝风险极大。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的降低城市内涝风险。因此,与平原型城市不同,对于贵州山地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除了解决好“高频率,小暴雨”下的雨水存储问题,更应解决好“小概率,大暴雨”的内涝风险问题,在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需同时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雨水防洪设施。

(3)伴随贵州城镇化进程,海绵城市的建设尤其应重视规划引领、示范引领。贵州省快速的城镇化率必将带来大量的城市小区建设、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城市公园建设以及城市水体建设。这些建设项目恰恰是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的重要载体,但是以上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专业、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施起来相对复杂。因此,要将海绵城市相关项目有机有序的进行建设,规划引领十分重要和必要,在编制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另外,目前“海绵城市”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模式,全国范围内都在不断的学习和探索,甚至在某些建设理念上仍然存在着观点分歧。如何能从技术上创新、从管理上创新、从融资上创新,开辟出一条符合贵州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体系和方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正在努力探索的目标。因此,要全面推进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步伐,还应加强示范引领,尤其是作为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之一的贵安新区,可将其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好的经验进一步总结,为贵州省其他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的方法,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的建设步伐。

3结语

海绵城市不仅是一种建设理念,还是一种“方法论”,其工程体系不追求“规模效应”,注重的是“生态效应”。贵州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海绵城市十分必要,结合贵州城市建设特点,并通过示范引领,一定能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上走出一条符合贵州特色的道路。

篇13:学院体育课程设置分析论文

学院体育课程设置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对成人学生的体育基础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了教院普及体育课程的设置方向,为更好地指导教院体育教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教育学院,课程设置,成人学生,体育课。

引言

教育院校的体育是学校体育的重要部分,它的改革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培养出能够指导学生锻炼身体以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民教师。本文旨在通过对教院学生体育情况调查,了解目前我省农村中学体育的现状及学生要求,为改革教院体育课程设置及其内容提供参考。

研究对象与方法

1991年9月至1992年初,对90级、91级、92级湖南教育学院379名脱产学生(其中男281人、女98人)从现行中学开设的体育课程,到学生的希望以及教学的方法等多方面提出问题,要求男女学生分别侧重调查并回答中学生对课程的设置意见。

调查结果分析

1、教院学生来源大多来自农村中学。在考虑课程的开设及内容安排等方面做到有的放矢,以便使学生能学有所用,目前,教院的普通体育课的主要教材,学生在中小学体育教学中已基本学过,甚至上师专时又一次地学习过,所以,教院体育课程内容应适当调整。学制为二年的前一学年半设普通体育课。教材内容,选编目前农村中学能开展的项目进行,且素质练习和理论知识应占一定的比重。通过一年半的普通体育课的学习,进一步促进学生身体全面发展,增强体质,并掌握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技术与技能,为选修课打下基础。

2、教院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学校的重点培养对象和骨干教师,大都担任正副班主任,有的兼任学校的领导工作。由于中学的特点所决定,基本上所有工作、活动都要班主任去具体指导组织。很多学生反映,自己在体育上没有专长,有的甚至根本不太懂,使班级各项工作很难开展。因此教院普通体育课要在二年二期开设专项选修课。选修课教材内容,以目前农村中学有条件开展的项目且中学生喜爱的项目为主,让学生选择自己喜爱而又有基础的项目,通过一期的教学后,使学生在身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较好地掌握一、二项体育运动技术及专项理论知识,以利于返回单位后去指导中学生的体育活动,在提高自己的体质的.情况下,还使学生能终身受益。

3、重视体育理论知识的教育,改变过去体育课重技术轻理论的观点,应该在增强学生体质的基础上重视学生的体育能力开发,开设体育理论课作为每个学生的必修课,举行理论考试。通过学习使全体学生特别是使那些体育基础差,对体育锻炼认识不够的,体质弱的学生也能懂得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学会一些辅导与帮助的能力,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体育保健常识以及运动损伤的处理方法,培养一般组织竞赛和裁判的实践能力,这样使他们的返回原单位后能做到心中有数而大胆开展工作发挥一定的作用。

4、教院大部分是改革后的新办学校,体育基础差,目前还存在着师资缺、场地少、器材差等困难。一般教院只上普通体育课,大部分教院普通体育课还是男女学生合班上课,体育理论课也无一定的教学计划,只在雨天临时安排上一些内容。体育教师也不安排早操和课外运动,也很少进行运动队训练,只有少量的竞赛活动,这也是成人院校的特点所决定的。教院的体育课在重视程度上也远不及其它专业课。所以体育教师们不能安心来认真讨论研究改革工作,影响了课堂教学的质量。因此改革教院体育课是当务之急,是非改不可的。但由于受条件限制,专项选修课和保健课暂时还开设不起来的学校,可以结合开展运动竞赛和训练运动队来扩大锻炼队伍,同时可举办体育专题讲座和各种小型培训班来调动成年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使他们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建议

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同时专访了几所农村中学,征求了部分教院毕业生对我们改革的意见,根据教院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

1、现行全国教院没有统一的体育教学大纲,考虑到成人高师体育教学的特点是学生年龄档次多,体能、体质差异大,学生来源地区文化水平差异也大等特点。

所以,不能技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来教学和考试,可以普通高师院校体育教学大纲为蓝本,并根据教院实际情况适当增选教材内容。笔者认为一年一期至二年一期为体育课普修,二年二期为选项(限选学习更为适合成人特点)。这样安排有利于提高学生锻炼的兴趣,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指导本单位体育锻炼和运动竞赛。选项课的运动项目很多,很难面面俱到。根据教院的具体情况和现行条件、学生的兴趣、爱好以及教师的配备情况,结合中学生体育项目的重点,我们认为一般开设大小球类、武术、舞蹈、田径、气功和健身操为最佳。这样既可以满足有运动特长学生的需要,又可使没有运动特长的学生选择有兴趣的项目,还可使学生把所学的技能技巧用于锻炼身体。

2、课程安排

①二年制高师进修前三期均设普通体育课(必修),内容是武术中的太极拳、太极剑、田径中的健身跑、投掷等,体操中的,广播操、单杠、双杠、技巧等,球类项目、气功中的健身功、大雁功,香功等。

②二年二期设专项选修课(限选)。内容是篮球、排球、乒乓球、足球(有条件学校男生开设)、健美操、气功等。:

③每期设一定课时的体育理论课(必修)。内容是卫生保健、自我锻炼法、运动生理解剖知识,比赛规则常识、裁判法、活动组织方法、体育游戏法。

④教院应根据目前农村中学现有条件及中学生求喜爱的项目、男生以开球类、武术、田径为主;女生以开球类、健美操、舞蹈、游戏为主。

⑤多举行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安排学生参与组织、裁判等各项工作,以锻炼他们的实际能力。通过比赛来促进体育知识的掌握,提高他们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

参考文献

1、罗良友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学初探《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83年2月

2、余卫平教育学院体育教学改革初探,《湖南教院学报》199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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