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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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读后感

篇1:《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读后感

《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读后感

作者根据自己的有限阅读(特别是从中外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对比角度),来探讨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存在的方法论问题。作者指出了我国人文地理研究的方法论的五点不足之处,即问题意识、学术史意识、与同行对话意识、理论意识以及学术规范意识方面的不足。

通览全文,所谓的五个问题意识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对于文中将科林伍德称之为科学家,本人觉得改为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应该更为妥当。写论文首先要有论题,就牵涉到论题的选择。文中的所谓问题意识,就是学术研究(包括论文写作)的题目要有意义性,而不是盲目性的去写一些毫无意义的文章。作者在指出学术刊物上存在此类问题意识较弱的同时,也指出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即教育体制与学术评价机制的问题,以及讲问题氛围的缺失。的确,在现今关于教育体制和学术评价体制问题在很多高校和学科中存在。在信息化的时代,找资料有益处,也有负面的影响。因为一检索就出来许许多多学术论文来,在这些参差不齐的`文章中不知有多少是不合格的“商品”。近来一些学术抄袭问题也是屡有发现,甚至包括一些知名学者。这些都同现在的学术评价体制的功利化有关,任务化的学术研究是短见的。康德当上教授后,十年没发表一篇文章,潜心研究批评哲学。十年后,他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仅凭这一部著作,康德就可以奠定他在哲学史上的不朽地位。而现在有的学者写了许许多多的文章,其中的含金量又在哪?

其次,写论文要有资料,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文中的所谓学术意思,就是要了解相关问题或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这样既可以避免研究中无意义的重复性,同时也可以借鉴他人的学术成果。好在当今的科技发达,特别是搜索功能的强大,对于这个问题是大有帮助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过去与现在学术成果的对待问题。与同行对话意识问题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文中提到斯特拉波的《地理学》一书很少被提及,原因之一是同时代的人没有花费时间去阅读。正如被称为历史哲学真正奠基者的意大利人维柯的《关于各民族共同性的新科学原则》未受同时代的人重视,直到身为后辈的德国人赫尔德继承与发展了他的思想。而对于过去的学术成果也不要盲目的继承。现在有一些人总喜欢搬出过去知名学者的话语作为论据来证明自己的命题。随着时间的变迁,学术研究也存在时间限度。所以对于现在的学术成果要给与重视,因为当代的研究更具有宽度与时代性。特别是同行的研究,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更多的同行之间的互相探讨与借鉴,才有可能造就学术的辉煌。因此,与同行的对话也可以成为论文写作的资料之一,这种资料更有研讨性与现实性。

所谓的理论意识,就是写论文的指导方法与思想。文章中提到的不管是激进地理学、人文地理学,还是行为地理学和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等等,都是从不同的方面或方法来研究问题。有的注重空间,有的注重政治或经济方面。而量化方面的抽样调查、量表技术等一些方法被带入研究中。好比论文研究什么方面,是写政治方面还是文化方面等等。用什么方法去进行研究,是用比较的方法还是假设法等等。正如文中所讲的理论的构建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事实的论证和时间的推敲。对于文中作者所提到的“鉴于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要发展理论”看法觉有不妥之处 ,似乎我们的研究活在理论的框架内。作者提到的研究时的态度是值得思考的,在有些人看来,这些处理方法更像是理想化的。

最后提到的学术规范意识,就像是论文写作中的引文和文献参考的处理问题。引用他人的成果要标明来源,既是尊重作者,更是尊重学术。而不是像斯宾格勒那样“不厚道”,在整个《西方的没落》中,他只感谢了两个人:歌德和尼采。他的书中引用了大量同时代人的历史资料和研究成果,但他全把他们放在注释中简单了事,有些甚至根本只字不提。

读完这篇文章后,会豁然发现所谓人文地理学研究中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人文地理,或者是地理学中,它也同样存在于其他学科中。原本看到这题目时,觉得有一种宏大感,特别是若干问题等字眼,但读后却有一丝的失落感。若为人文地理学研究中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的话,本文似乎有所浅显,深度有所欠缺。后来网上一查,发现作者在给其所在学校的研究生的报告用的是《我国人文地理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标题,觉得这个更为贴切。估计是人文地理杂志的编辑改的吧。总体上文章条理清晰,也是通俗易懂的,而且也确确实实的反映了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篇2: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原油期货简称为OilFut,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货,OilFut是“Oil Futures”的缩写,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

摘要:末证监会批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原油期货。作为国内首个国际交易品种,原油期货将面向境内与境外投资者同步开放,是我国增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何构建有竞争力的原油期货市场,税收政策安排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制度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安排,对比分析境内外原油期货税收政策,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就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原油期货;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

开展原油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争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权的重要举措。随着原油市场的发展,全球原油贸易定价体系不断变化,经历了从西方垄断原油公司定价到原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主导再到以原油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增加,约60%依赖进口,在亚太地区尚缺乏一个权威的原油贸易定价基准,原油贸易的定价主要参考以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纵观欧美主要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除了良好的合约设计、技术系统以及监管安排外,原油期货的税收政策对于能否活跃原油期货交易,吸引到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至关重要。尤其在我国原油现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应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优惠政策机遇吸引国际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从而建立开放、竞争、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货市场格局。原油期货国际定价权的形成不仅需要投资者的国际化、交割标的的国际化,也需要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及税收规则与国际接轨。其中,税收是影响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目标,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配套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这是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现状

相对于证券市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相对较慢,尽管商品期货市场交易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期货市场的活跃客户数还不到100万,且近98%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且境外投资者中仅有少量QFII被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目前有关期货交易的税收政策发展较为滞后,期货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凌乱,位阶不高。根据期货交易环节以及交割环节不同,就当前而言,期货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税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商品劳务税。修定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为“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随后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1号)规定,自20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我国暂免征收营业税。总体看,当前我国只对从事非货物期货的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原油期货而言,我国目前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均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包括转让财产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等都要征收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征收20%。在非贸付汇领域,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10%。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仅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率,并需要严格满足协定内所列条件及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从实践看,我国现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从事期货投资的所得也是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一并缴税。

(3)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写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期货交易所得应当按照此款缴纳20%的个税。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课税对象为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主要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中没有明确期货合约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实践中对于期货合约也没有征收印花税。只有进入交割期的期货合约通过交割配对,成为特定买卖双方的真实销售合同,在此阶段才需要按印花税的“购销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3%②。

(5)增值税

1994年颁布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明确了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征收问题,包括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和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合上期所出台黄金期货交易,发布了《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005号),规定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配合原油期货推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4月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原油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而言,不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但须缴纳所得税和进出口增值税,所得税政策对于吸引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较为不利。

二、原油期货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上原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的分别是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鉴于此,以下主要对美国、英国、新加坡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1)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是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不同于普通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国家一般将资本利得税从公司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征。

美国、英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实行区别课税制度,区分交易目的或动机确定所得性质。一般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目的或动机不同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两种。在美国套期保值交易按照普通所得征税(ordinary income),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所得界定为资本利得(capital gain)。从理论上前者可视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要,因此,套期保值收益按照实现原则,套期保值损失可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不足抵扣的还可结转至下一年。对投机交易按照盯市原则法计算交易所得,属于资本利得,对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按课税年度最后营业日的结算价格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归为资本损益。根据美国《国内税法》第1256节的规定,对该节下“1256节合约”所得的60%为长期资本利得,40%为短期资本利得(60/40原则)实行不同税率[1]。

英国期货交易所得一般使用实现原则,套期保值交易的损益归入普通所得,投机交易的损益则按资本利得课税[2]。

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得按照实现原则计算。在新加坡无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货交易所得免税。新加坡国际交易所的会员、OBU、经核准的原油交易者、国际贸易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交易所交易,可适用优惠税率10%[3]。

(2)交易税与印花税

金融交易税是针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交易税与印花税都具有遏制过度投机作用。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在首次提出金融交易税概念,亦称“托宾税”。法国率先对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开征金融交易税,20德国、法国、意大利等10个欧盟成员国发表联合声明,计划从1月起对本国的股票交易征税,并将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但该提议并未得到英国、荷兰等国的响应,其中英国的反对意见最为强烈[4]。美国曾在1990年计划开征交易税,但因遭到美国金融业的.强烈反对,一直未开征,新加坡也未开征交易税[5]。总体上看,美国、英国、新加坡对于原油期货均未征收交易税,但对于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原油期货则征税,其中英国是按交割价格征税。

上述三国对于所得税进行了区别课税,区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进行差别征收,对于交易税、印花税未予征收,对于境外投资者跨境投资也都不征税,其中新加坡还特别针对原油期货以及金融机构制定了免税措施,强化新加坡期货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提高竞争力。相对而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对于境外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的所得税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缺乏有竞争力的、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安排。

三、开放背景下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

相对于证券市场,原油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法治化要求更高,合理的税制安排至关重要。在对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中,既不能简单按照现行税制进行处理,也不能简单比照证券税收政策、离岸金融税收政策进行处理,要遵循期货交易特性和原油期货特点,还要统筹短期和中长期的安排,从而抓住国际石油市场新秩序形成的契机,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提升原油期货国际定价影响力。

(1)期货交易不同于证券等现货交易

篇3: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1 引言

自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得到了蓬勃发展。为适应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给予了原则性、范围性的规定并发挥着法律的准许和禁止、支持和限制、奖励和处罚等调整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事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处于起步时期,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同时,即使是已有的法规,也还存在着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的问题。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因此,亟需改善房地产法律环境,即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就必须首先做好立法工作,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前提。但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立法实践需要有立法理论加以说明、指导的时候,人们往往并没有钻研这样的立法理论,提不出也不想去提出为立法实践所需要的立法理论。因此,一方面已积累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没有得到认真、及时的总结,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科学的解答,发展着的立法实践没有系统的立法理论予以指导;另一方面,大批的人力、财力、物力被投放至离立法实践甚远的或零散的、分割的细部研究领域中,使许多理论或陈旧、或脱离实际、或不足以系统指导实践。于是,尽管近来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实践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地说明,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令人尴尬的现象,比如,针对同一法律客体,以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为基础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让执法者不知所措;又如,作为强制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执行应该是钢铁般的不容置疑,但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应该如何如何”的字样比比皆是,常使人疑为道德准则而不是国家法律。凡此种种现象并不是偶然、个别地发生,而是在我国房地产立法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大量出现着,已经成为一种“痼疾”。要解决这个“痼疾”,传统的理论、现成的学科或零散的议论都是不够的,必须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即必须从房地产立法学的角度来总结我国已有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和教训,探讨未来房地产立法的构想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协调及房地产立法技术的提高等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切实地、逐步地实现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是匆忙地、粗枝大叶地、仅为了填补法律空白而草草地制订、颁布一部又一部既缺乏操作性又时有冲突或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

正是基于这个启示,本论文借助立法学的理论来分析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法制建设的过程并着重运用这一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立法原则、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等问题做集中探讨,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可行的房地产立法建议。

篇4: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已初见轮廓,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对其发展规律的了解和管理的经验还积累得不够,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切实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的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的角度总结过去立法的一贯作法,探讨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根本方法。

2.1 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特点

[1] [2] [3]

篇5: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会计职业界虽然十分关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但从现状来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并不理想。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然后分析了造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自律环境 内部控制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

在贫富两级严重分化的现实社会面前,人们的“价值观”、“金钱观”较过去有明显的不同,人们对生活追求也出现了层次多样化,赚钱的手段和方式也灵活多样,使一些会计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心浮气躁,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腐、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造成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1)自律环境不完善。行业自律环境不完善,使得一些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放松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从本质上看从来就不是会计人员个体的事情,而是职业整体的自律。对于经常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来说,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诱惑,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必定会成为权、财、色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要实现这种团体自律,建立健全相应的自律环境就是首要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它是实现会计人员自律的基本组织保障。

(2)内部控制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结构不健全,使得监督制约机制不严,给会计造假以可乘之机。企业管理者为谋求个人或企业暂时的利益,可能会命令会计人员调整会计账目。一些会计人员利用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个别领导的不良道德意识,违规操作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3)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尚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会计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造成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为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水准的'措施

(一)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大力宣传我国职业道德准则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测评价系统。会计职业道德的监测评价系统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状况的新动向。其次,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组织成立道德委员会。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就要对会计人员“责业、廉业、精业、勤业、敬业、爱业”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标准,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道德示范、媒介褒贬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优化是会计从业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对会计行为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即负激励。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会计行为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会计行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会使会计人员心中警钟长鸣,其实有这么一条道德约束,本身也是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3)净化外部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不是光是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还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从而净化外部环境。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会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如新的《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应依据那些条款给予何种处理,这些问题均无具体标准。因此,作为立法部门和一些主管部门,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执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篇6: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保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但很多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意识;职工参保率;社会保险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早在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总企业比率的99%,实数已超过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商品劳务出口额占全国的60%,特别是城镇就业机会高达75%。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气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在劳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员工都在逐步加深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但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一系列的社保不买,或少买滞后等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那么,怎样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使企业雇主和员工能够在利益上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正是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简称中小企,最早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smallbusiness”概念,通常是指人员较少,规模较少的企业,一般是由个人集资组建而成。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我们一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环境关系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按企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来划分。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员工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主体。因此,我们让员工内心拥有主人翁意识,员工也因这个企业而感到荣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员工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还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一种基本方法,企业的价值要靠员工来实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一种根本职责,企业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激励了员工,而且也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购买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它的有效激励使企业员工发挥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对社会具有调剂作用。在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体之间收入差距开始拉大,而社会保险则顾及了众多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会拉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2)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3)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公平;(4)社会保险推动了社会进步。

(三)对企业具有增值作用。企业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很大的增值作用,因为相对于那些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而言,使得员工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工作热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具体的隐性增值和直观增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纠纷;(2)有利于企业创造效益,在一定程度承担了社会责任,解决了员工后顾之忧;(3)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篇7: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滞后立法”、“同步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使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工作走了许多弯路,必须加以转变。否则我国房地产立法将难以改善和发展。

3.1 变“滞后立法”、“同步立法”为“超前立法”

在房地产立法中,“超前立法”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能的。当然,“超前立法”并不是脱离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空想立法,而是在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在科学预测现有经济关系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进行有根据的立法。它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显然,“超前立法”较“现实法论”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立法所必不可少的。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的房地产立法已经证明了“超前立法”对完善法制的重要作用。如1930年《台湾省土地法》等虽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内容的变化而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它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规则至今仍保持不变。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它们反映了台湾的土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具有内在的、质的稳定性。

3.2 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加快立法,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也造成了房地产立法工作中的一些不良后果。改变这种不良现象,必须彻底摒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采取“明确性”立法思想。以往强调房地产立法“宜粗不宜细”,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法院灵活办案,是片面的。实际上,如果房地产立法缺乏明确性,不仅人们对房地产法的丰富内涵掌握不了,而且法院办案也会无法可依或无所适从。因此,从立法的实际意义出发,必须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

3.3 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原则往往把立法视为一种任务,只要法律制定出来并获得通过就完成使命,不注意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实际效果的考察和评估,也未能根据实际状况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法不可依”的尴尬情况。鉴于此,笔者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及各部门分别设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并及时根据实施的情况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

篇8: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已初见轮廓,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对其发展规律的了解和管理的经验还积累得不够,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切实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的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的角度总结过去立法的一贯作法,探讨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根本方法。

2.1 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特点

2.1.1 从立法原则上看, 房地产立法是对房地产经济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工作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经营的实际需要,把过去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特区的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办法、规章、决定、指示等总结提高,使之条理化,再经过上上下下讨论、层层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公布为长期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房地产立法更多地体现为“滞后性”立法且立法所需的时间较长。

2.1.2 从立法过程上看,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属于行政部门立法模式

一般说来,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立法的程序可概括为以下5个步骤:

第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主持房地产法律的立项;第二,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主管和行政部门论证起草;第三,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作初步审查论证;第四,全国人大法工委再行审查论证;第五,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受部门利益左右的程度较大。

2.1.3 从立法内容上看, 我国房地产立法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产物

一般说来,立法要明确、具体、周密和严谨。但是,在我国,为了使法律法规符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立法者在立法时往往不做过细的规定,以便各地因地制宜地适用法律。因此,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规定也比较原则。

2.1.4 从立法依据上讲,政策是我国房地产立法的主要基础,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法的规范作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经常变动且住房制度改革尚未成型,经常会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房地产财产关系,这时就需按政策对这些社会关系加以界定,而一旦政策改变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必须重新界定。所以说,我国的房地产政策时常起着法律的作用。当然,这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局面不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稳定,更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和法治化进程,应尽早结束。

2.1.5 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房地产立法质量不高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立法对立法者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科学活动。这就要求立法时要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自身的严谨性、结构的逻辑性、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换句话讲,对一部法的创制应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的规律性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联性。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立法还做得远远不够。因此说,科学性不强、质量不高也是我国房地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2 我国房地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有什么样的立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整体质量是衡量立法工作的重要标准,这个原理对房地产立法也同样适用。虽然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系列单行法规并列、诸多规章相补充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但立法质量特别是法律体系的整体质量却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就会使法律、法规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或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益相互抵销,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效果。

从根本上讲,房地产法律体系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房地产立法中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集中表现在“缺”和“乱”两个方面:

所谓“

缺”,是指构筑房地产法律体系核心的法律和作为房地产立法体系支柱的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未出台,法律体系残缺不全,这是房地产立法不完善的表现。从立法学角度看,有无作为龙头的基本法,是某一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需要一部完整的、先进的房地产法为其保驾护航,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从结构和条文内容看它们都不具有房地产基本法的性质,充其量只能被称作“准基本法”,实在难当此任。就单行法而言,一些反映房地产经济一般要求的重要法律如住宅法、物业转让法等至今仍未出台。没有这些发展房地产经济所必需的配套法律,房地产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完善,其缺陷也不会消除。

所谓“乱”,是指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支离破碎、杂乱无章。①立法层次结构不清。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关系就非常混乱。首先,从标题上和理论上无法确定二者是从属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其次,从内容上看,二者既有从属又有并行还有矛盾的部分。这两大重要法律之间的混乱关系给房地产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无穷的后患。②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由于对“房地产”的概念认识不统一,对房地产的管理也非常分散。每个相关部门受部门权力职能和利益的影响,在承担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起草任务,设计具体条文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或追求本部门的利益得失,同时,每个机关在起草法律草案或制定法规、部门规章时,都强调法律的“完善”,而不考虑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结果造成大量的重复立法,损害了法律公正和立法效果。③司法代替立法。以房地产行政部门为主组建班子,制定法律草案的立法行为带有偶然性和短期性特征,致使职业立法阶层在我国难以形成,不利于法律的长期发展。在现行房地产立法过程中,立法班子都是临时组建的,法律出台后,则予以解散。由于机构职能和人员不固定,立法者不可能长期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这使我国经济立法解释相当薄弱。为解决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与法律适用的矛盾,最高司法机关不得不大规模地动用司法解释权予以弥补,在某些相关法律空白地带频繁出现超越权限进行解释的现象,从而使以制定法为传统的中国在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违宪的“法官造法”个例。

篇9: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目前以部门立法为基础的房地产立法体制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的提高,有待进一步完善。

4.1 改变现行的部门立法模式, 建立一支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的专业、常设的房地产立法机构

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是为了划分哪一个部门权限和利益。因此,必须割断权力和利益的纽带,真正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里参考西方国家的立法助理制度,建立我国自己的由法律专家、实际专业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常设立法机构,对现行的立法体制做一个重要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这一机构可以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其成员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常设法学家,负责草拟法案及审议草案的技术性工作,并在法律通过后,倾听各方意见,对法律及时加以修订;另一部分为可更换的专业人士和相关专家(随所立法律而变动),主要负责特定法律草案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把关问题,同时兼有收集各方意见和反馈信息的义务。设立这一超越各部门利益的常设机构有助于提高所立法律的专业性、严谨性和公平性,也有助于加强立法机构同群众的联系,从而有利于立法质量的切实提高。

4.2 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定立法过程所需的时间, 保证所立法律的时效性

立法在某个程度上的特点是“定”,一旦某项政策或规定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就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执行,不能朝令夕改地经常变动,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尽可能地为进一步的改革留下余地,以法律一定时间内的时效性来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从提高立法预测水平入手,解决未立法律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则是要完善立法程序,针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草案,规定每一部法律制定过程所需的明确的时间表和工作进度表、杜绝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定或法律调研中的走过程式的调而不研、研而不究的拖冗作法,以保证所立法律的时效性,从而避免“去年出现问题、今年提出立法动议、后年才出台法律”的“雨后送伞”式的立法状况。

4.3 在房地产立法工作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随着房地产立法步伐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更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首先,要求依照法定职权立法,防止超越职权立法。部门立法(制定规章)、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从性质上讲,都应该是对国家立法(制定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补充,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的,部门、地方不能各搞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就房地产立法而言,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管理、监督)全国的各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来行使管理权。部门规章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只要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与之矛盾,这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权统一的需要。否则,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就难以落实。反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事实,地方性法规均可以规定,部门规章不得与之矛盾。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房地产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其次,从法律体系内部关系讲,必须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也不能互相矛盾,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5 提高我国房地产立法技术

房地产立法作为现代立法的一种,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活动,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以科学的、系统化的手段来进行方能有效。这是提高房地产立法质量的基础,也是最关键、最具实际意义的一步。

5.1 做好房地产立法预测工作

对我国房地产立法来说,进行立法预测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目前房地产立法的任务非常繁重,如何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立法,如何使房地产立法同社会需要、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内部相协调是我国房地产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很多,如通过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方式来修订法体系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只能解决已然的问题即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不协调问题。而对未然的、尚未出现的问题则必须通过立法预测来解决。进行房地产立法预测可以对立法的整体状况、法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预先的把握,从而对将要发生的问题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应该说立法预测才是治本的方法。

5.2 编制和实施房地产立法规划

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科学技术与统计信息技术的进步、房地产法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本身都具有很大的计划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立法如果没有科学的预测与计划,而是盲目地、走一步看一步地进行,就会永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亦即总是“亡羊”之后才去“补牢”,是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且,房地产立法也是系统化的科学工程,如果没有计划,各个房地产法律、法规之间、房地产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各项法律规范与它们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是难以协调一致的,因此必须加强房地产立法的规划工作。

5.3 提高房地产法的语言文字水平

立法质量的提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法的语言文字水平的提高。一般说来,法的语言文字应用陈述的方式来表达,可以用直接陈述的方式,也可以用间接陈述的方式。但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法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基本风格、基本特点都是相同的。一是明确、具体,即用明确的、清楚的、具体的、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来表述法的内容。只有法的语言文字明确、具体,才不会引致歧义,也才便于正确执行、适用和遵守。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可以”等字样的使用应特别谨慎;二是通俗、简洁,以便法律、法规的受众理解、掌握和遵守。立法者立法时要抛弃晦涩难懂、故作深奥的语言和文风,避免使用地方语言。多余的字句要删除,重复的现象应避免;三是严谨、规范。在一般情况下,立法者应按通常含义来准确地使用语言文字,特别是一些与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同的概念和词汇,否则就会给执法和司法实践留下后患。

5.4 加强房地产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工作

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也是立法技术的重要环节,对于法体系的完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法的修订、补充和编纂可以及时修改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增设为社会发展所需的法律条文,并将其汇编成册,便于保证法的时效性,也有利于法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者的查阅、适用和援引。首先,要加快制订房地产基本法的进度。房地产基本法是构筑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房地产法典的核心内容,对制订其下各层次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理顺我国房地产法体系内部各层次关系的前提;其次,要对现行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该删除的删除,该修正的修正,该合并的合并,该补充的补充,为下一步制定房地产法典创造条件;最后,要制定房地产法典。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结构协调、内容完善的房地产法典是提高房地产立法水平的根本措施和现实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检验我国房地产立法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6 结论

我国房地产立法尚存在许多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新事物,新现象的发生缺乏处理的经验,但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我国房地产的立法制度不尽合理,从而导致一些法律失误重复出现。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问题,即从立法学的角度来寻找我国房地产立法的原则(或指导思想)、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方面的不足,以求真正的总结教训,明示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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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史仲芳发行。1971

3 [台]郑玉波著。民法物权。三民书局出版。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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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刁荣华主编。 最高法院判例研究(上、下)。 汉林出版社,1983

6 real estate and landlord and tenant( 1983 ~1984) , thelaw society of upper,canada bar admission course materials.

7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school of law, dukeuniversity vol.52 spring and summer 1989

张红

篇10:企业集团基本财务问题研究

企业集团基本财务问题研究

摘 要:本文通过对企业集团基本财务问题的研究,来寻求采取何种手段才能促使其更好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以会计学及财务学基本知识结构为基础,对集团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财务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证和分析。

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基本的财务问题,我们又将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呢?通过对目前企业集团发展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的财务问题:

一、有关负债经营问题

1.为避免企业过度的负债经营,迫切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资金配置机制由行政配置转为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使有限资金投向效益与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和项目,从而强化企业的信贷约束,迫使企业注重自我积累,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中逐步发展壮大。

2.在解决过度负债经营问题时,还应正确处理好企业合理负债和过度负债的关系,不能把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理解为卸掉企业所有债务。企业保持合理的负债率是其生产经营的正常理财手段。我们重点是减轻企业的过度负债,目标是把企业负债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理论上和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经验判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不超过50%为佳,但从目前世界各国大公司的情况看,资产负债率一般在60%左右,有的甚至还要高一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5%左右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标。

二、有关资金管理问题

1.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分散,导致资金利润率降低。在一些企业集团中,由于其内部各二级单位都设有财会机构,都开有银行账户,都占用一定的闲散资金,使集团中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和闲置,导致资金周转速度慢,资金利润率低。

(2)资金管理失控,影响公司信誉。在一些企业集团中,各二级单位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都是由公司总部贷款获得。当贷款到期时,如难以在各二级单位及时调回,会使总部财源枯竭,影响资信。

(3)投资失控,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由于各二级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中小项目的投资具有自主权,致使一部分项目投资决策缺乏民主化,科学化。有些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很不理想,而公司遇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时,又缺乏资金投入,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

(4)子公司长期占用资金,导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企业集团内二级子公司不断成立。但这些子公司有的经营资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在海外建立的窗口企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也不愿在当地筹集资金开展业务,长期依赖母公司提供货物和占用应付母公司的贷款进行周转,影响了母公司的资金周转。

2.对存在的资金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广泛进行资金风险宣传,牢固树立资金意识和风险意识。首先,作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一定要有高度的资金风险意识,不只是抓资金的筹集,更要抓资金的管理。其次,企业内部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资金风险宣传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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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我国国民经济协调问题的研究

我国国民经济协调问题的研究

我国的国民经济,是指具有我国自主产权的经济,不包括外国资本家在我国开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逐步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条件。针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这个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国民经济的构成

为了说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首先必须阐明我国的国民经济的构成问题。第一,国民经济是人们进行物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过程。人们要生活,就要进行生产,生产出人们进行再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出的产品要进行买卖,生产出的生产资料要出售给需要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以便用于再生产;生产的消费品,要出售给需要这些产品的居民。这些出售的商品,要经过运输过程运送到销售企业,由商业企业进行买卖。商品买卖又要通过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而货币是通过金融企业发放的。这一系列生产、运输、买卖、消费的总体就是国民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按生产资料不同所有制划分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或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等,构成国民经济的整体。我国要发展国民经济,要大力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同时也要发展民营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使得各种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的总体当中,都能不同程度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是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国民经济发展了,才能使我国不断地强盛起来。

第二,我国的国民经济分为不同的经济产业。国民经济是由各不相同的经济产业构成,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是国民经济。

以上说明在国民经济中,包括有各不相同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它们相互联系在一起。在国民经济中,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既有分工,它们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而在发生作用的同时,又相互联系,达到它们应发挥作用的目的。

二、国民经济各产业和行业的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是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能相互提供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原材料,同时又能把生产出的产品顺利地销售出去,满足各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要,同时满足城乡人民生活消费的需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协调发展问题。

第一,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要能满足农业和工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需要。农业生产的各种产品,要首先满足农业再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在农产品中要有相当数量的各种产品,作为生产资料用于农业进行再生产。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还要有一部分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工业生产的产品要能满足工业生产和城乡居民对生活消费的需要。钢铁企业生产的各种钢材,要能满足机械制造业和建筑企业对各种钢材的需要;机械设备制造业生产的各种机械设备,要能满足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的企业进行生产的需要;生产发电设备的企业要满足发电企业的需要;通讯设备企业生产的电话机、电报机、手机等商品,要能满足人们使用这些通信用品的需要。在工业内部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生产的各种劳动资料和各种不同性能的零部件及各种原材料,要能相互满足需要,工业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才能协调地发展。

工业生产的产品还要有一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这些工业产品,除出售给城市居民使用外,也出售给农村居民使用。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的食品,也要有一部分出售给农村消费者。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工业部类、农业部类两者相互提供着它们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各种消费资料,所以,它们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三,工农业的产品要经过交通运输业运输出去。农业生产的产品,除了一部分农民自用外,大部分的产品都要销售出去;工业各行业和各企业生产的商品除少量产品在企业所在地区市场上出售外,工业企业生产的绝大部分商品,要运送到外地市场销售,这就需要运输行业的运输。

第四,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工农业生产的商品大都要经过商业企业销售出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必须经过商业企业,其生产和经营才能顺利发展起来。

第五,金融业。金融业是进行货币经营的行业。银行把政府拨款和居民储蓄的货币资金贷放给企业,企业用这些货币资金去购买生产资料和招聘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并按规定的期限归还银行本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要用货币购买运输工具,运输完成要收运费;商品的交易也要以货币作中介。货币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媒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从以上的理论说明看,国民经济各行业和企业必须协调才能顺利发展。

三、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问题

1.国民经济是需要不断发展的。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更高水平的阶段上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各种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也必须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只有不断地发展,才能使我们的国家强盛起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发展就是硬道理。

2.国民经济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就是某一个经济部类或某些行业或者某些企业发展的快,其他部分行业及企业不能够与它们的发展速度相适应,这些发展过快的经济部类、行业及企业就会出现不利于生产发展的一些情况。我们所讲的国民经济要快速发展,是指相互协调的快速发展,即它们的快速发展,是各相关经济部类、行业及企业都能够快速协调发展起来,使得国民经济各经济部类和行业及企业,在更高的发展阶段上也能够协调快速发展,也就是发展到能生产出的产品数量更多和产品质量更高阶段上的协调快速发展。

3.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要相互带动和相互协调。一个经济部类和一个行业及企业先快速发展起来,对其他与之相关的经济部类和行业及企业的发展也要能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快速发展起来。既然所有的各经济部类、各行业和企业是相互联系的,某一经济部类、行业及企业的快速发展,必然能带动其他经济部类、行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工农业产品生产的快速发展,也必然为交通运输业、商业、金融业等创造出相应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使它们能与工农业的发展相协调,促使交通运输业、商业、金融业要相应快速扩大经营规模,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到一个更高的阶段。

4.国民经济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协调发展,才能使国民经济所有的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不协调就不能使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协调发展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四、培养出使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人才

1.国民经济要协调发展必须大力培养各类管理人才。国民经济要协调快速发展,需要培养出有能力为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做出决策和指导的人才。这些人才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认识到国民经济中可能出现的不协调状态,同时能及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调整,使国民经济不协调的状态不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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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速协调发展必须大力培养出具有高深科学理论和高技能的科学家。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各个方面都必须造就出一支具有相当数量的高技术理论和技术研制能力的人才,即必须大力培养出大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要求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3.大力培养进行机械设备操作的人才。在大力培养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创新人才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培养出能操作机械设备去加工于劳动对象的高技能人才。“在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技工总数的 30-40%,我国高级技工仅占技工总数4%。差距之大,促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尊重高技能人才,关心高技能人才,培养高技能人才。”从这个数字看,我们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加速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除了培养高级技术专家外,还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大力培养出数量更多和技能更好的高技能的技工人才。

我国现实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是不断增加的,客观上需要我们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大量高层次人才。这种大量是指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研究院所和大专院校,都需要具有高深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技术人才,这些人才的来源大多数需要依靠发展教育进行培养。当然培养人才,不只是在学校,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也能进行培养,像许振超等都是在实践中学习成为高技能操作型人才的。

五、大力发展先进的机械设备制造业

以上说明了我国已培养出大量高级专家,研制出了一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还制定了继续培养人才的规划,这会促进我国今后继续快速发展,但要快速发展,还需要大力发展先进的机械设备制造业,培养出研制先进机械设备制造的人才,才能加快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

1.我国自己研制出高性能的先进机械设备还比较少。我国生产使用的机械设备,虽然比起过去有所更新,但比起发达的国家来,我国自己生产的机械设备还比较落后,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我国的机械设备制造业,研制出新的高效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械设备。我国现时虽已有了一批高水平的机械制造方面的专家,数量还比较少。他们还分散在不同的科研院所、大学、大型企业中。每个科研院所、每个大学、每个大型企业,他们自己用来研制工作的仪器、机械用具大多不足。因此,研制先进的新型机械设备,仅仅依靠某一个科研机构、某一所高校或企业,是很难完成研制任务的。我认为应该把一些科研院所的有关高级技术人才,把各大学有关的`科研人才;大型企业与该项研制工作有关的人才,暂时集中起来,组成研发小组,把分散的科研设备、资料等资源也暂时集中起来,共同使用。组成的科研开发小组可以集体进行讨论,集体进行研究,以扩展每个科研工作者的知识范围,从而提高研制工作的科学家对新机械设备研制的能力和水平,使研究更能产生新成果,能更有把握研制出先进的新型机械设备产品来。

2.研制新机械设备也可以依托某一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研制新机械设备所需的人才,如上所说,可把各有关研究院所和各有关大学的人才组织起来。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某一个企业具备进行研究所需的条件,可依托某一相关的大型企业。依托大企业进行新机械设备的研制,能节约大量的研制费用。

3.研制新机械设备可吸取发达国家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我们研制同种机械设备时,要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技术,以便使我国制造出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性能更好的产品来,能使我们的装备制造业得到更快的发展。要在一定的时期内,使国民经济各部类,各行业和各企业,能够使用我们自己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设备。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必须在大力发展先进机械设备制造业的基础上,才能使我国国民经济加速强大起来,由小康社会逐步实现现代化。

六、国民经济的协调具体表现在市场的供求平衡上

第一,市场是商品买卖的场所,当某些商品在市场上出现供过于求时,这就表示这些商品生产过多了,这是国民经济不协调的一种表现。生产出的商品,有一部分卖不出去,就表示生产出这部分商品不能及时用于国民经济的再生产,这便会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率和发展的速度。如果生产这部分产品长期卖不出去,积压时间长了就会变质,成为不能使用的废品。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损失,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也是很大的损失。

当市场上出现某些商品供不应求,即这种商品满足不了购买者的需要时,如果这种商品是劳动资料,使用这种劳动资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就不可能进行再生产;如果这种商品是原材料,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材料进行再生产的行业或企业也就不可能进行再生产,从而就会影响到这些行业或企业继续的发展,这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如果供不应求的商品是居民生活消费品,就会影响一部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市场表现为供求关系的平衡。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发展,表现为各经济部类和各行业及各企业进行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生产所需要各种机械设备都能及时购买到,不仅购买的生产资料在数量上符合需要,同时在质量上也符合应有的标准,这样才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来。生产出的各种产品又能够及时销售出去,迅速回笼货币,使各企业不仅能够进行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这就是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平衡地发展。

第二,我国国民经济中出现的不协调现象应及时纠正。从国民经济发展规律上说,国民经济必须协调才能迅速发展,但是在实际经济运行当中,我国国民经济有时还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根据商务部公布的信息,“据对上半年600种主要商品排队调查,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达138种,占排队商品总数的23%,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加了8.5个百分点,与去年下半年相比增加了1.8个百分点;供过于求的商品462种,占排队商品总数的77%,与 上半年相比减少了8.5个百分点,与20下半年相比减少了1.8个百分点。”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经济结构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对生产相对过剩的商品应适当压缩其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促使这些行业和企业转产市场能够销售出去的产品。我们必须理顺各经济部类各行业及企业之间生产和需求关系,使国民经济在新的发展阶段上也能协调快速发展。

第三,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要求。投资就是投入到国民经济中的货币资金,用于购置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使企业不仅能进行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如果这些投资投入到生产商品供不应求的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去,这种投资就是合理的;反之,则会出现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失调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膨胀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这些投资生产的产品一时不能被充分利用,这就必然使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因此,我国对国民经济中某些经济行业或企业的投资,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把资金投到有社会需求的产品生产当中。

总之,国

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协调发展的国民经济,会使一部分生产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而需要的一些产品又不能被生产出来,阻碍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七、加强宏观调控

1.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性。要使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当中始终保持协调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国家机关对各经济部类和各行业及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调控。各经济部类各行业及各企业,都是相互独立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它们往往只考虑本部类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发展,而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往往考虑不够,或者对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很难认识清楚,所以国家有关机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以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

2.国家的宏观调控要认真深入研究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不仅要使国民经济实现一时的协调快速发展,还要使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类各行业和各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时,要研究国家已经制定出的国民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而制定出宏观调控的政策与措施。国家在研究国民经济长期协调快速发展时,既要研究现实国民经济中一些部类、一些行业和一些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也要考虑它们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国家在实施制定的长远规划时,还要随着观察国民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使国家制定的发展经济政策能完全符合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3.调整货币的投放。调整货币投放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资金对国民经济的某一个部类某一个行业和某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发展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限制进行再投资。以紧缩货币供应为手段,使其过快的增长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放慢下来。对于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要增加投资,使其能更快的发展。我国现实对农业实行减税,提高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生产的某些产品实行补贴等,都是对农业生产增加投入的措施,这会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会增加农民的收入。

4.行政措施。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于发展过快的行业采用行政手段,使它的生产扩张在一定的时期内降低下来:而对于我国要加速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通过实施减免税收的办法,实行增加投资等手段,使之加速发展。

总之,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只有实施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的发展。

篇12: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当今我国正大步迈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市场竞争危机和机会并存,资金管理的优劣成为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淘汰,而优良的资金筹集以及资金运营管理能够高效提升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力保企业生产经营稳健运转。因此,文章旨在分析中小企业在资金筹措与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保证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金运营;资金管理

一、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内容与意义

资金是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后续资金不足企业难以为生。资金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行为,任何企业只要有投资有经营持续增长就必然有融资需要。因此,如何使我国中小企业更好地管理本企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目前很多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目的是将有限的资金合理投入到企业的发展经营中,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资金管理工作总体包括服务好企业经营战略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两方面的规划,资金流转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控制,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等。归根结底资金管理具体指向资金筹措与资金运营两方面。

资金筹措也称融资,重点在于明确融资决策权限,规划融资规模、规划资本机构、控制融资风险以及灵活使用各种融资方式。筹资途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赖自身内部积累解决资金来源的融资方式。因此它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的特点,是企业赖以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向外单位筹措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具有高效灵活、大量集中的特点。

资金运营是对企业资金重新配置、改变资金运营方式的一种经营活动,在资金运营投资决策上重点权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中小企业资金运营是达到企业经营目标而有效利用资金的一种高效手段,它通过对资金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适时转变资金的运营方式,提供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企业稳定、持续、高效发展。

(2)中小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成败与否,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存亡。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加强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是实现财务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社会正迈进创业创新时代,中小企业管理层唯有顺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努力学习筹资运营知识增强理财能力,干中学学中干,不断优化资源结构,在财务管理中树立融资第一观念,强调动态管理,加强信息理财,不断创新资金管理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以期更好提高企业效益。

2、加强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是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财务风险是由企业筹资所决定的,企业的筹资结构决定了它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大小。在经营风险既定的条件下,财务杠杆水平越高,股东收益变动的风险就越大。中小企业唯有审时度势,量力而行,始终保持资金运动顺畅循环,维持良好的偿债能力,千方百计提高盈利能力,以收抵支,才能在竞争中增强生存能力,稳健持续高效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突出表现为由于企业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而导致账款回收不力甚至不能收回。应收账款作为信用资产,本质上是企业给予购货方的一笔无息贷款。大量的应收账款,会因占用大量的资金而产生机会成本,还有可能发生坏账的风险。忽视防范和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冒险经营,极大地增加潜亏的可能性。企业经营难以为续。

2、资金价值管理观念淡薄。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考虑资金在不同时间上的不同价值,应考虑资金随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发生增值的作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它的决定因素有两个:时间长短和收益率高低。要知道企业利润高并不意味价值高,从时间价值看价值最重要利润是次要的。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没有认识到是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率等因素共同形成企业的价值最终都会表现为现金流,在资金的整个循环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统一协调性,对资金管理总体认识不到位。管理层模糊确立企业财务目标,没有树立财务部门的资金监督权威,资金运营方向不明确,追求资产规模扩大以为资产越多越好,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造成产品占用大量资金,库存过量积压势必造成亏损。

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有的中小企业不缺资金,但是现金流控制不科学,理财无方或投资无门出现货币资金存量过大现象。现金近乎是收益最低的资产但它也是流动性能力最强的资产,持有充裕现金是企业偿债能力及信誉的表现。但是企业现金过剩,就会导致大量资金闲置,可能正在丧失潜在的投资机会。总之不少中小企业因大量持有过剩现金不得不付出管理费用、机会成本的代价。

4、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往往要较长时间地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资金结构和经济效益具有长远、刚性而重大的影响。投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企业领导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三、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完善措施

增强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确保实施融资规划使其与企业投资战略、财务风险控制及可持续增长目标相匹配,时刻保持资金运营高效循环,才能维持公司健康有序增长,通过资本的配置与使用最大限度增加股东财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拓宽融资渠道。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取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在内源融资方面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预收账款融资、质押应收账款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以及产权交易等内源性融资方式。在外源融资方面,除了依赖传统外部资金支持,努力寻求企业间金融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融资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公司理财,提高资金集中度,控制资金流向和流量;强化资金预算控制,实施资金追踪问效管理;优化负债结构,合理占用资金。盘活存量,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增加现金流入;创新利用金融理财工具,丰富资金运营手段;整合银行资源,构建良好的银企信用关系。

2、实施税收策划合理减少资金流出。税收策划也是资金筹措的一种方式,它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实现策划与安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利益。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合理有效地利用不同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纳税负担。

3、中小企业资金管理要树立资金成本理念。中小企业管理者资金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左右着企业的整体理财效果高低。企业生产经营离不开资金。然而有的企业领导片面理解了资金的重要作用,不合理地多占资金。企业利用资金必然要付出代价。资金的使用应有相应的回报。不同的资金来源不同的资金成本,企业财务管理应合理安排资金的投资方向,使资金活动获得超过资金成本的收益。此外理财还应注意资金结构的安排。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时机、融资结构安排都会有不同的资金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将直接提升项目投资价值。资金来源的不同结构决定了企业总体资金成本的水平,在生产经营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就决定了企业的自有资金的获利水平。树立资金成本观念,要求管理者在资金筹集时尽量选择资金成本小的资金来源,同时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在投资时应注意选择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率的项目进行投资。

4、树立现金回收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在通过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时应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例如在实际业务中大力提倡安全销售,把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管理纳入资金管理的重要工作范畴。根据国际收账组织的测算,应收账款过期6个月内是最佳追讨时间,拖延的时间越长,则收账的成功率越小,可见应收款项管理时不我待。追求安全收购安全销售,确保货款安全收回,是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经营避免亏损的重要保证。当然,树立现金为上观念不只体现在财务指标上,还应该表现为一种对日常管理的要求。真正做到企业的任何收益方式都要考虑现金流与收益的对应关系;任何投资项目都要考虑未来收回现金的能力;牢记现金规划是评价现金管理好坏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盖军.中小企业加强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11).

[2]聂雪莲.浅议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02).

[3]李争,施鲁,李萍.中小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企业活力,(09).

篇13: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t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t应该有多少法官t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

[1] [2] [3]

篇14:我国外债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外债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用外债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冰岛破产危机的前车之鉴给我们敲响了外债风险的警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改革正处于深水区,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形势和各种不确定影响因素,合理利用外债、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是我国需要理性思考、迫切而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本文就我国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如何有效规避外债风险做出相关探索,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项目,开放,外债,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前,我国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落后,建设资金不足,这些客观条件都需要引入外部资源来发展国内经济。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重视利用国外资金,开始举借外债发展经济,外债规模逐年增加。截至末,我国外债余额达8631.7亿美元,是1979年的395倍(见表1)。外债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1982―1985年全球性债务危机、1994―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冰岛破产危机,也给我们敲响了外债风险的警钟。随着全球经济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呈现出规模加大、速度加快等新特征,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形势和各种不确定影响因素,如何合理利用国外资金、加快国内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是我国需要理性思考、迫切而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一、外债的定义、分类与特点

(一)定义

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债界定为: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境内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二)分类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它是外国政府利用本国财政资金向我国政府提供软贷款、混合性贷款、纯赠款等形式的优惠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贷款。

根据偿还责任不同,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为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财政部代表我国通过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主权外债;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他外债为非主权外债。

根据偿还期限不同,外债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短期外债还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长期外债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特点

1.债务交易方为居民与非居民。债务人为境内居民,债权人为境外非居民(含港澳台地区)。目前,我国仅允许境内机构对外借债,境内个人对外借债尚未放开。债权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2.债务币种以外币表示。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纳入外债范畴,而人民币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范畴。

3.债务关系客观存在。只有实际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构成外债,对外担保为或有负债,不属外债。

二、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现状及存在的外债风险

近年来,我国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先机构后个人”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审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外债归口资本项目信贷类非居民对居民信贷项目,目前,除登记类事项外(新签外债、外债变更及外债注销),包括账户开立关闭、资金汇兑等其他事项均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代位监管。根据国际可兑换程度评判标准,我国外债目前仍为部分可兑换交易项目。但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会推动我国外债管理方式改革,并最终实现完全可兑换。在改革过程中,外债管理也将面临各种风险。

(一)制度风险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巴黎俱乐部等国际组织联合编写的《外债统计:编制者和使用者指南》(2003):外债总额是指在任一时点上的目前的实际(不是或有)负债余额,该负债要求债务人在未来某一时点偿还本金或利息,并且是某一经济体居民对非居民的欠债。可见,国际上对外债的统计口径既包括外币外债,也包括本币外债。但由于我国早期的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有限,以本币表示的外债规模很小,外债口径没有将本币外债纳入统计。但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自7月以来,随着我国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推广,人民币在境外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交易规模逐年攀升,业务范围已经从经常项下的贸易结算扩展至资本项目,人民币外债已呈现多样化、规模持续扩大的特点,在我国对外负债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人民币外债若不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必然会影响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及我国的宏观决策[1]。

(二)规模风险

一个国家能够对外举借外债规模的大小,是由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决定的。当一国借用的外债规模超过了本国经济所能承担的偿债能力时,不仅会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还可能降低本国应对外部环境的机制。国际上衡量一国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债务率(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出口收入额之比)、负债率(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GDP之比)、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比率等。20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9.40%、债务率为35.59%、偿债率为1.57%、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比为 17.71%。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但自以来,我国负债率、债务率、短债储备比均呈上升之势(见表2)。除登记外债外,我国仍存在未登记外债、变相外债和或有外债等隐性外债。其中,隐性外债是相对登记外债而言的,它具有表面隐蔽性、规模不确定性、流动随意性和风险潜伏性等特点。一旦我国经济形势出现逆转,隐性外债可能会迅速显性化,严重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篇15: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农业国,我国农村地域占国土面积的比例是较高的',农村地域辽阔广大,搞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幅员辽阔广大的农村乃至受其牵连或影响的城市的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占总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 者:朱凯  作者单位:泾县环境保护局,安徽,泾县,242500 期 刊:科技致富向导   Journal:KEJI ZHIFU XIANGDAO 年,卷(期):2010, “”(13) 分类号:X3 关键词:农村    环境保护   

企业集团基本财务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研究

论问题意识

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居民环保意识调查报告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的研究

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研究

《我国人文地理学研究的若干基本意识问题》读后感(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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