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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程序问题研究
证据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文章探讨了证据保全的范围、条件、管辖、程序、效力,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作 者:毕玉谦 BI Yu-qian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北京,101100 刊 名: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17(2) 分类号:BO 关键词:证据保全 程序问题 证据法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ao.lawtime.cn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核心内容:仲裁中如何进行证据保全?首先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如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等。那么如何进行证据保全程序?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条件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国际上及各个国家在仲裁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均规定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世界通行的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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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保全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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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
申请人石佳民与东莞艾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东二法民一初字5187号/10/19开庭审理)。为争取合法权益,正走法律渠道,现因该案计数本及与之对应的派工单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此证据极为重要。
因一审、二审法官没有行使释明权的权能,致使申请人败诉。其次一审法官杜撰申请人的工作时间,采用间接证据也是申请人败诉的`根源。派工单,是工作效率,计件本是每月工作总量,计算出来的工作时间是直接证据。工作时间的正确认定与否关系到本案的判决结果。只有保全申请人的计件本原件及对应的派工单原件才能使该案有转机。
此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
申请人:石佳民*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该案证据即将灭失 (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
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上诉人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3)求目的,即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申请人: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律师事务所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
申请事项:请求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人民检察院向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涉嫌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
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地址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法定代表人:姓名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职务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本税务机关因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现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如下:一,需要保全的证据: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名称)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件.二,现该证据于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证据所在地或所有人).三,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四,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理由: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作文.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证据保全表项说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制作〈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长垣县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保全证据,对申请人建筑工程 21 层框架工 程量、建筑设备(塔吊一部、施工电梯一部、搅拌机一部、砂浆搅拌 机一部、截断机一部、成型机两台、钢筋约 40 吨、脚手架钢管 5 万 米、模板 5 万平方米、方木(4.5cm×8cm×3m)6 万根、电焊机、对 焊机各一台、电料)等申请人所有的建筑设施及设备予以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在诉讼期间,被告擅自将申请人强行 赶出工地,又另找其他施工队进入工地、利用申请人的上述建筑设备 及建筑材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施工, 企图混淆申请人已建筑的工程量 和占有申请人的施工材料, 造成案件难以查清事实和以上施工设备和 建筑材料的灭失,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4 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保全,请予批准!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年 3 月 31 日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运输公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间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为减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时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纷,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证据保全公(2)
证书。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间,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起诉讼,证据早已在握。该运输公司郑经理收到公证书后,高兴地说:“证据保全公证帮助我们企业解决了一大难题!”又如我处应农行潮阳支行、工行潮阳支行、建行潮阳支行的申请,为银行办理了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债务人亲属签收、债务人亲属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超过诉讼时效的送达等七种形式的证据保全公证,为银行解决了债务人钻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来逃避债务及法律制裁的问题,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潜力及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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