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体系有哪些构建?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木又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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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体系有哪些构建?

篇1: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体系有哪些构建?

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体系有哪些构建?

无论是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推行绿色建筑或绿色基础设施、全国污染源普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国家实施的重大科技水专项和流域治理等,还是具体到雨水利用、非点源污染控制等分支领域,都迫切需要构建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的科技、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完整体系,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传统观念,建立新型的综合性模式

首先必须转变对待城市雨水的传统观念和排放方式,从功能单一、分割的模式向综合性模式发展;强化土(场)地的合理规划设计、模拟自然水循环和综合流域管理等理念,既不能仅局限于防洪涝和安全排放,也不能简单地增加或单方面考虑径流污染控制或雨水利用来解决城市雨水问题,而应基于更高层次从水质、水量、良性水循环系统和城市景观、生态等整体考虑,科学地建立城市雨洪控制与利用综合模式,

(2)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

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在这个领域上的整体落后,可喜的是近年来从国家/十一五0科技支撑项目、水专项到许多地方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与雨水相关的研究和工程示范。从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发达城市的经验看,要特别注意避免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技术与管理并重,没有科学、系统的管理机制相匹配,不仅会制约技术的推广和工程应用,而且大量的技术投入也容易造成事倍功半,

此外还要减少低水平重复研究,要针对国情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性深入研究,实现跨越式发展。

(3)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跨专业、多系统间的结(配)合

城市雨洪控制利用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交叉领域,需要多专业、跨部门的配合,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也需要学者、建筑师、规划景观设计师、市政工程师、开发商、管理人员甚至普通市民的参与合作。

(4)建立完善的技术体系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在上述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的后发和比较优势,尽快构建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科技与管理体系,包括掌握新的理论与技术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队伍,具有现代理念、先进手段和丰富经验的管理机制和人员,具有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设备、装置、材料)的新型企(产)业,具有完善内容的教科书、技术设计手册或指南、规范标准等系列科技资料。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研究、应用和逐步完善,既要有超前意识和紧迫感,又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由于城市雨水问题及其合理的解决方案地域性极强,很大程度上取决或受制于各城市甚至具体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已有的基础设施等条件。因此要避免缺乏深入研究基础就盲目、草率地推出片面、经不起推敲的国家规范或标准,甚至是部门化、企业利益化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尤其要避免缺乏科学依据和适用基础的硬性的、规定过细的条文或统一的设计参数带来被动、不良的后果,维护国家标准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指南或导则的试行,到推荐性、地方性标准,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强制性标准。另外,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的相关条例或法规。首先应该考虑将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减排纳入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体系,尤其对新建城市和新开发地区。

篇2:城市雨洪利用雨情分析

城市雨洪利用雨情分析

城市雨洪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和防洪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利用城市雨洪资源,分析城区雨洪利用的潜力和效益规模,需要分析该城区的降雨资源特性,包括城区降雨总量、降雨的年内分配、年际变化及降雨的时间、空间分布特性;为了分析雨洪利用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规模,需要分析城区短历时暴雨、暴雨强度和设计降雨及设计降雨过程.

作 者:李明文 Li Ming-wen  作者单位:辽宁省水文局,辽宁,沈阳,110003 刊 名:吉林水利 英文刊名:JILIN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2) 分类号:P333.2 关键词:雨洪利用   降雨径流   径流系数   雨洪滞蓄  

篇3:构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理性利用评价体系

提要本文根据城市理性利用的内涵,提出理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于DEA的C2R模型,以国内先进经济区城市为总体评价样本,评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综合效率,为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调控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C2R模型;理性利用评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基金来源:广西教育厅面上项目(02MS138)“基于DEA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理性利用评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本研究区域主要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等4市及玉林、崇左等2个通道城市所辖行政区域组成。3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正式启动,广西沿海地区开放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月16日,国家正式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北部湾经济区城市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服务更广阔的经济腹地。

然而,从国内一些经济区城市发展经验看,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非理性发展的现象增多,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经济建设中存在和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增多,因北部湾经济区的建立实施,使原有的城市利用格局和利用效益发生变化,及时采用DEA等科学方法对广西北部湾城市理性利用进行定量测算和评价,通过对影响城市理性利用效益各相关指标的分析,判定理性利用效益的优劣,为了解城市理性利用现状和开发潜能、为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参考;为政府协调城市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制定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城市理性利用的内涵

城市理性利用是通过城市要素的集约利用及优化配置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阶段目标,理性利用评价是城市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广西北部湾城市理性利用一是要强调城市密度,将紧凑的布局、土地和建筑的混合利用、公交系统建设结合起来规划,目标是使居民生活更加方便,节约民众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二是提供多种便利有效的公共交通选择;三是在开发新区之前,尽量利用现有社区和已有的设施;四是保护自然景观和环境敏感地区;五是让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开发决策,以避免做出错误判断和结论。

二、基于DEA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理性利用评价研究思路

(一)研究思路

1、DEA模型构建。因为DEA测量的效率为相对效率,是被评价单元相对于“领先”单元的效率,因此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DEA评价以国内较成熟的长株潭城市改革实验区、长江三角洲区域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适宜城市要素为相对评价效率值。

2、DEA模型要求决策单元的个数应该接近或者超过输入输出变量的两倍。相对于评价单位自身纵向比值的DEA效果来说,横向的不同单位间的DEA评价更具合理性,以20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市及长株潭城市改革实验区、长江三角洲区域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12市作为决策单元。

3、从评价指标体系中,根据德尔菲法确定输入、输出主成分指标m的个数,作为新的解释变量。

4、利用DEA评价模型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理性利用进行评价,对非DEA有效的城市提出调控方案。

(二)城市理性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特点。城市理性利用包括资源、环境、经济、人口与社会五个子系统的协调,实际上是达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阶段目标。根据全面性、科学性、独立性、可操作性、适用性的指标选取原则,考虑到系统的协调性和指标的可获得性,选择表1的指标构建城市理性利用评价体系中的输入、输出指标。(表1)

三、DEA评价模型构建

DEA方法将一个可以通过一系列决策,输入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并输出一定数量的产品的经济系统(或人)称为决策单元(简称DMU),对已知的n个决策单元,可用DEA方法来判断各个单元投入/产出的合理性、有效性,特别适合具有时限性要求的理性发展评价。判断DEA对决策单元相对效率的测评比较多,本文采用评价DMU总体效率的具有非阿基米德无穷小的C2R模型,该模型可以评价DMU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率。见如下形式:

min[0-(eTs-0+eTs+0)]st.jxj+s+0=0x0jyj-s+0=y0j≥0,s-0≥0,s+0≥0

四、研究区的DEA评价

(一)评价单元现状。根据德尔菲法选择评价指标限于篇幅不列过程,各评价单元的输入输出现状见表2。(表2)

(二)评价结果。利用DEAP软件,采用C2R模型,从投入不变产出尽可能增加的角度、采用多阶段单元测算的方法 (MULTI-STAGE)运算。综合效率测算结果见图1。(图1)

(三)结果分析。从图1初步分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城市中南宁、钦州、玉林、崇左4个城市为DEA有效,说明这4个城市在以国内各主要经济区城市的整个样本体系为参照集合中是相对有效的,对这4个城市来说,基于2008年现状投入的情况下,目前它们的城市理性产出已达最大化,理性利用相对较优,城市的发展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整个系统的协调,已设法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率,但也应注意除了南宁,4个相对有效城市中,其投入总量与长株潭的长沙、长三角的南京、杭州、宁波、珠三角的佛山等相对有效的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的目标是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投入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其相对有效的理性利用目标;其余2个城市北海和防城港市的评价结果为DEA无效,说明在城市理性利用能力、系统整体协调性方面还有提高的余地。

基于德尔菲法调查,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较客观地反映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城市的理性利用能力。

五、结语

尽管仍然存在很多限制,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依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效率评价方法,从综合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北海市与各经济区城市之间的投入产出效率相差很大,非DEA有效的北海和防城港市必须提高从理性利用的角度加强城市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建设和发展,合理调控资源的投入和配置,使城市投入对产出的正向效应越来越大。下一步研究将从规模效益、技术效益以及各单项指标的描述与投影方面加以测算分析,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开发潜能与合理性利用的城市发展建议。

(作者单位: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劳拉•布鲁斯,钱京京,罗伯特•瓦特森等.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城市需要理性增长.[Online]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2]李广文.城市可持续发展衡量、调控和预警[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1.

[3]魏权龄.数据包络分析[M].科学出版社,.

[4]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9[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篇4:国内风景园林设计中有哪些雨洪控制利用实践?

国内风景园林设计中有哪些雨洪控制利用实践?

近年来,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领域发展迅速.在与景观的结台方面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在北京、宁波、天津、杭州、成都、深圳、武汉等地,从较大尺度的新城区规划到中观尺度的公共空间或住宅区规划和微观尺度的建筑与街头绿地景现设施谩计,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城市雨水与水环境研究团队与国内外建筑师、风景园林师协作,把雨洪控制利用的理念与技术有效地纳八这些规划设计方案中,不少实施项目表现出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宁波某新城区的雨洪控制利用专项规划区域面积约90Ohm ,其中水域面积约1OOhm 。通过对区域自然条件和环境问题的分析,规划中重点是雨水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水环境保护,在尊重江南水乡景观特色的基础上,对雨水径流在源头、中途、末端采用相应雨洪控制利用措施,并将这些措施融^景观规划设计之中。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也非常重视雨洪控制利用的研究和在景观规划设计项目中的应用。如在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中央水体规划设计中,湿地设计就考虑了对雨水的处理。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内结合绿地风景园设计的雨水 透最施也效果显著、景色优美。

北京奥林匹克公目也是将雨水利用与景观设计结合的一个典型案倒。

在全国范围,这娄案例近年来也越来越多,侗从整体上看,如何科学地将新型城市雨洪控制利用的理念和技术融八各种条件的风景园林设计之中还远远不够,需要环境、绐水排水、水利等专业工程师和风景园林师的共同努力。

篇5:构建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构建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浙江省应该依托供销社系统,以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配合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打遣生态省的'行动,逐步构建浙江省资源再生回收体系.规划龙头企业发展,使各利废企业有广大的生存空间,达到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既互相竞争,又互相合作.

作 者:章和杰 余文 梁晓 杨蔚 ZHANG He-jie YU Wen LIANG Xiao YANG Wei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杭州,310012 刊 名:中国环保产业 英文刊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21 关键词: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体系   龙头企业  

篇6: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 搬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应有所创新、发展。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规定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具有稳定的、并非处于公私交叉的实体性规 则。应当以法律关系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 客体制度,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格权制度与侵权行为制度应独立成编。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 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 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

探究研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获致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完备的体系,从而 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可以说,民法典体 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 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 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 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 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 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22页。)而首先确立居于民 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使民法典 层次分明、构造严谨。因此,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 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 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民 法价值观念,但是无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 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22页。)例如,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 主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 全。此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编章之中。例如,总则中 的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等,都体现了优 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选择。因此,只有通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才能够使民法中 的各种价值贯彻如一,并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 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 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 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 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 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 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 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在民 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 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 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这个体系构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 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的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 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一方 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 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 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 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才 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 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 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体系化可以促 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p5―9.)

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 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 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 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 ”,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注: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 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471页。)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 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 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

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有所创 新,有所发展。一百多年来,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多样 化,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作为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应与时俱进。世 易时移,变法宜矣。“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构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 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这样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发挥出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 用,并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民事单

行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12月22日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 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 当被纳入民法典。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学者认为 ,各种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专利法等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中。还有的人认为,信托法、 劳动法等也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并独立成编。各种观点都是不无道理的。

应当看到,民法典的体系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 变动,如果将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确实需要将某些重要的民事单行法纳入到民法典的 体系当中,那么届时对民法典体系作出突破也是极为必要的。但是,民法典不是无所不 包的、庞杂的法律汇编,编纂民法典绝非意味着将任何属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应当 尽可能的纳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所以建立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 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相互关系。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 考虑:

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 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 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 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 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 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 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 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 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 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 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 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民法典中有些 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 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 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 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 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 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 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例如,德 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 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 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 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 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收养条件等作出的严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收养法不 应被纳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之时,争议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何安排的问 题。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 。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这些法律是否都应 当都纳入民法典?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都 收入民法典是不可取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内容非常庞杂 的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既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实体 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显然,将其放到民法典是困 难的。与其如此,还不如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集中规定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第二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本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自新技术 革命于20世纪中叶兴起,知识产权法中出现了一种边缘保护法,即采用专利权和著作权 的若干规则,创设出一种工业版权制度,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即属于此种情况。再如 ,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正在随着传播技术的提高逐渐扩大,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都 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一旦在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的类型固定化,不一定适应知 识产权的发展需要。第三,将知识产权单行法收入民法典,会妨害民法典的体系的和谐 。民法典是基本法,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决定了其规则应当具有普 遍适用和相对抽象的特点。而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定较多,且变化性较大,若将此一 频频变动的法律置于相对稳定、系统化的民法典中,无疑会极大地损害民法典的稳定性 。我认为,知识产权不应当作为独立的一编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 可以考虑采纳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即仅规定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仅在民事权利的 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宣示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二是共性的规 则在特别法中不好规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规定。

三、应当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模式,但我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取法律关系的要 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潘德克顿学派的'一个伟大的贡献在于,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 为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骨架,“德意志编别法创设总则编之一举,意义甚为重大,当 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 ”(注: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页。)也就 是说,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 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 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利,当总 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例 如总则中的主体、行为、客体与物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构成完整的物权法律关系。由 于法律关系的各种要素都已具备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这种构架模式体现了潘德克 顿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如果我们要采纳潘德克顿制定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那么总则按照法律关系的要素 来构建,至少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

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体制度是独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说必备的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体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第二,客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根据概念 法学的体系思想,应将作为法律规定的客体的构成要件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类别概念,并借着不同层次的类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 构成体系。(注: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356页。)总则中规定客体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国民法总论已经在总则中抽象出来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素的客体是应该也可以抽象出来的。建立抽象的客体概念,可以涵盖未来发展出来的客 体。因为客体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无形 财产权利在迅速扩张,近来有学者认为,像养老金、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政治 特许权利等都属于财产权范畴。(注: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  Wis.L.Rev.340.)因此 ,权利客体一词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需要使客体概念的包容性更强。第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关 理论在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尽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承认婚姻 为契约行为,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仍然是十分广泛的。这一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 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 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它不仅可以对现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而且能 够涵盖许多新的交易形式,并对其进行规范;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注:参见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关于总则中是否应当规 定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曾经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建议,我国《民法通则 》单设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总则中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我认为,总则不可能对民事 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不属于 总则的内容,而是分则的内容。尽管总则中不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但总 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 概念确定了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因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只有在总则中规定才合适的,在总 则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总则在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简单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民事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由于侵权行 为将独立成编,因此总则中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与分则中的制度相适应。另外,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存在着一些共性,例如关于归责原则、免责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责任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责任形式等。这些应当在总则中设置一般规定。

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 利,是民事主体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所必备的权利,而且其内涵都已经比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而非一些单行法来确认。分则的权利体系应当以已经发 展成熟、并且已经为社会生活广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权利为基础来构建,当然也应当为 未来新的权利成长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民事权利如何进行排列,从而合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性。我认 为,确立这一体系,应当着眼于以下思路:首先应当强调人格权应当优先于财产权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 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因为一方面,现代民法要充分体现人 本主义得精神,强调对个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应当将就个人利益而言更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于财产利益之前,优先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毕竟不如人格权 那样对个人更为重要。试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谓“万贯家财” 又有何用?还应当看到,人格权财产是个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 。这正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 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 法草案之中,将物权法置于民法典分则中的各编之首,这主要考虑到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中的体系,在该章中首先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因此立法机关最终将物权放在 分则中的各编之首,我认为这种体例虽然不无根据,但从理论上说仍然值得商榷。毕竟 物权与人格权相比,人格权更为重要。其次,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 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两者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所以将其置于人格权之后、 财产权之前有一定的道理。第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草案将物权置于债权 之前是比较科学的,毕竟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只有在产权明确的情形之下才能发生 交易关系。第四,关于债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未设立独立的债权总则,有关债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几种债的形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 定的。我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独立之后,尤其在我国合同法总则已经非常充实和完备的 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规定与合同法总则大量重复的债法总则。但从民法典体系构建考虑 ,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物权法已经独立成编,债权法也应当独立成编,债权制 度的确立,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债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应有的位置 ,并且为这些关系确立了适用的规则。设计债法总则还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条文更为简约。现实中的各种债都是具体的,通过归纳其共同事项,将具有 共性的部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可以起到一种立法经济与俭省的作用。当然,有关债权 的总则应当尽量简化,可以考虑对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作一些补充性的规定。 按照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民法典的分则体系应当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 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民法典分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各编之后,应当规定一个对各类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的侵 权责任编,这就需要将侵权法独立成编。从表面上看,规定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似乎与以 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典分则的做法相冲突,因为总则规定了主体、客体与行为,而分 则应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权利展开,如果增加民事责任制度,似乎分则的体系就形成了 与总则不和谐的现象,即分

则以双重标准展开。我认为,以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典分 则体系的思路并未因增加独立的侵权责任编而受到破坏。因为:一方面,法律关系的要 素,不仅仅应当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及内容还应当包括责任,因为责任既是对民事权 利侵害的结果,也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没有义务的违反也不 会产生责任,因此既然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必然要规定民事责任。所以在分则体 系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完整的侵权责任制度这在逻辑上是更为严谨 、自恰的,可以更为清晰完整的表现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的过程。反之,仅规 定权利而无责任,无法确定对权利的救济措施,法律关系的要素并不完备。另一方面, 由于我们已经在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例如各种民事责任的共性问题已经 在总则作出了规定,因此在分则中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与总则遥相呼应,在民法典中构建 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侵权行为是对各种民事权益侵害的结果,所以侵权行为法应 当置于各种权利之后。在民法典分则中先列举各类民事权利,然后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 护措施,即侵权责任制度,这也是符合逻辑顺序的。

四、关于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问题

我认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适应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符 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的。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 情况出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应当重视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民法是 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我国要制定一 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须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 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结合现实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当然,创新 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更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创新”,任何创新都必须与客观规律相 符、具有足够的科学理论的支持。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 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对民法 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 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 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 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 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在 民法中与财产权相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人格权作为民事主 体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 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 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 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如果人 格权不能单独成编,知识产权等含有人格权内容的权利也很难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应有的 地位。由于在民法体系中,是以权利性质的不同来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的,所以人 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

第二,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所当然应当独立成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已经成为学界的共 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两类基本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表现为各类 财产权,而人身关系作为与人身相联系并以人身为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在民法上应当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 。如前所述,民法典的分则体系是按照民事权利结构构建的。将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 的权利,其实还是在按权利体系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可以说将其独立既继受了既有 的权利体系,又是对这一体系的适当发展。

第四,一旦侵权法独立成编,也就必然在体系上要求人格权单独成编。在民法典的制 定过程中,我国民法学者大多主张,将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在民法典中集中规定侵害 各种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到底旨在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这就需要首先在 民法典的分则中具体规定各项民事权利,然后再集中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从而才能形 成权利与责任的逻辑结合和体系一致。如果民法典还是一如既往地仅仅规定物权、知识 产权等权利而不对人格权进行体系化的规定,显然使侵权行为法编对人格权的保护缺乏 前提和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法仍然象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的侵权法那样,对侵害人格 权的规定不做重点规定,则侵权法独立成编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它也就不是一个真正意 义上的完整的侵权法。并且,大陆法系民法典如德国也不完全是在总则中规定人格权, 在侵权法中也有人格权的内容,因此,与其在侵权中进行反向规定,还不如单独集中地 对人格权进行规定。

第五,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民 事权利一章(第五章)中单设了人身权利一节(第四节),这是一个重大的体系突破。我认 为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整个分则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在“人身权”一节中,《民法通则》用8个条文的篇幅对人身权作出了较为系统和集 中的规定。在“公民”和“法人”(第2章、第3章)、“民事责任”(第6章)中,都有许 多涉及对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规定。在一个基本法中,规定如此众多的人格权条文, 这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是罕见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地作出规定,这在各国民事立法中也是前所未有的,此种体系 本身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已将人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并列,从而为人格权法在民 法典中的独立成编提供了足够的立法根据。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体系,是其他国家的民法 典难以比拟的立法成果,是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了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也是为民法学者所 普遍认可的科学体系。既然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已经构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 的体系,并已经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与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没有任何理 由抛弃这种宝贵的经验。任何国家法制的发展都是长期实践积累的结果,法制的现代化 也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在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对现行民事立法 的宝贵经验,如果没有充足的正当的理由就不应当抛弃,相反应当继续加以保留。这就 决定了我们应当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五、关于侵权行为制度的独立成编问题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基于债的发生原因而将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责任认定为损害赔偿之债,从而纳入债法的调整范围。此种体系之优点在于:因侵权行 为而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债法的规则,通过运用债――这 一将特定人之间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涵盖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 侵权行为四种法律事实产生的

法律关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对法律关系的类型化与 抽象化思考,从而保证了逻辑的严密与条文的简约。

应当看到,侵权行为重要的责任方式乃是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就是通过损害赔偿的 方式,而形成了对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及相应的人身权利的充分保障。财产损害赔偿 制度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反对对他人劳动的侵占和无偿占有,因此,它巩固了 以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关系。对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仅对受害 人的精神利益提供了补救,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提供了抚慰,同时也对加害人形成有力 的制裁。随着侵权法保障对象的扩张,尤其是随着侵权法扩张到对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 保护,损害赔偿已不能作为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唯一的补救方式,甚至在某 些情况下不是一种主要的补救方式。例如,在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损害赔偿不能 代替恢复名誉的补救方式。因为受害人所遭受到的直接损失是名誉受到毁损,受害人的 社会评价降低。因名誉受损可能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或附带的财产损害,从而产生损 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受害人遭受到直接损害是社会评价的降低而非财产上的损害,因此 采用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害予以补救,只有通过采用恢复名誉这一补 救方式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害得以恢复,进而消除名誉受到毁损的“损害源”。 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对民法体系也提出了挑战,即由于侵权责任尽管主要是损害赔偿, 但又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主要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也可产生多种责任形式, 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系。债法并不能涵盖这些责任形式,因此债法 对侵权行为法的调整便受到了限制。当侵权行为法越来越注重对各种人格利益提供补救 ,越来越注重适用多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保护时,侵权行为法摆脱债法 而独立的必要性也日益加强。从这种意义上说,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是侵权行为法 相对独立的重要根据。(注:有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多样性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单 设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因,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562页。)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 的理由主要在于:

第一,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就是要采用多种责任形式实际上也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 责任体系,尽管民法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建的,但是没有责任保障的权利本身就不是 真正的权利,没有完整健全的责任体系也就没有完整健全的权利体系。权利应当成为一 个完整的体系,那么对权利的补救即责任也应当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侵权法独立成编 的最大好处在于将侵害各种权利的责任形态集中加以规定,使受害人一旦遭受侵害之后 可能明确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补救手段,甚至可以在各种救济手段之间进行理性的选 择。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突破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思维模式,从内容丰富的责任形式 来考虑问题。同时,各种责任形式集中明确的规定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的 统一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有助于建立完整的体系化的侵权行为制度。应当承认, 各种侵权即使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有特殊性,但不否认它们都是作为侵权要适用一些共 同的规则。例如,有关抗辩事由可以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正当行使权利等作为免除或 减轻责任的理由;损害赔偿方面要适用共同的规则;责任形式上也有不少是共同的。例 如就侵害人格权而言,此种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它要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则 ,如果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以后,人格权法中毫无必要对此作出 规定。即使在人格权法对侵害人格权的各种责任形式和要件和损害赔偿都作出具体规定 ,也不如侵权法规定得十分完整充实,难免挂一漏万,从而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第三,将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集中规定的模式将使侵权行为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侵权法不仅仅具有对权利受侵害时的补救功能,还具有权利生成功能。社会生活的发展 ,导致一些利益首先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后逐渐上升为具体的民事权利,这一过程的 实现需要侵权法保持一种开放的完整的体系。所以,侵权法只有独立成编才能为侵权法 在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第四,大陆法的债法体系虽然注重了各种债的关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种债的关系的 个性。严格地说,各种债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各种债都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请求关系这 一共性上。王泽鉴先生曾将其称为“形式的共同性”。但由于各种债或基于法定或基于 约定产生,或基于违法行为或基于非法行为产生,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来的个性往往大于 其共性。就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之债相比较,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例如,关于 债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合同之债,对侵权之债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合同之债中履行的 数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而侵权之债的履行数额是事先不确定的,如果双方通过 协商确定,则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如果由法院判决确定,则当事人不是履行债 务,而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权利的保护及责任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由于合同责任、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已在债权法中作出了规定,所以民法典分则应当重点规定侵权责 任制度。就各种民事权利与侵权法的排列顺序而言,只有先列举民事权利,再规定侵权 制度才符合逻辑顺序。由于侵权行为是对各种绝对权侵害的结果,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 象也主要是绝对权,所以侵权行为法应置于各种绝对权利之后;此外,债权在例外情况 下也可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侵权法还应置于债权之后,据此,侵权法应当置 于分则之尾。

篇7: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论文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论文

一、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立医院相关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一个逐步发展和深入的过程。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学者们从控制制度到会计的控制及审计、财务等不同的角度都进行了研究。雒敏认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全院上下要编制一张有效的“安全网”。通过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控制机制对医院营运、偿债和发展能力等指标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适时监控。丁娜提出要使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达到最好效果必须同时进行财务控制和行政控制。汪建()基于COSO的五个要素来研究医院内部控制,根据我国各类医院存在的现状指出内部控制环境缺陷,如内部控制意识不强、文化建设滞后、制度不完善、风险评估与分析机制不完善等导致内部控制活动存在问题致使医院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冯雁,杨兴宇()基于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对我国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重新构建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框架之中。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研究中,我国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研究在吸收和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基础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公立医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1.内控环境不健全

医院的决策机制、组织体系、内部审计等要素建设较为薄弱,直接影响了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外部环境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多数医院领导都是由上级政府部门任命,监督缺位;内部环境方面医院领导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虽有内部控制制度但其往往形同虚设,对各种风险的认识不足,内部控制失效源于内部控制环境的恶化。

2.风险评估薄弱

医院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风险评估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找出内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寻求解决的策略。医院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是在全员参与、各部门联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发展阶段持续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现在医院部门间各自独立,工作中难免存在盲点,很难保证风险点的梳理全面完整。

3.内部评价及信息化应用欠缺

内部评价是医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通过内部评价查找内控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内控中存在的.漏洞及时的纠偏。内部评价工作是医院内部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审的设立应当相对独立,保持权威性。医院内审人员大部分都是非本专业出身,人员综合素质低,业务中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些因素都会对内部控制的完善产生影响。内部控制体系平台借助于信息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通过把内部控制嵌入到信息系统中,一方面可以增强授权审批执行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多数医院领导层对管理方面的信息化的建设还不够重视,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严重制约了医院管理的效率和决策。

二、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构建途径

(一)明确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实施的思路

“以预算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应该是实施医院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思路。公立医院的预算涉及各项经济活动,通过预算这一抓手可以抓住经济活动控制的关键节点,从而实现对各项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而从目前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限定在经济活动范畴这一规定来看,资金管控是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所在。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架构一般应分为业务和组织两个层级。如果只注重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设计,忽视组织层级内部控制的设计,那么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效果就会由于设计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而大打折扣。在组织层级内部控制的设计中,尤其需要关注组织架构和风险评估机制的设计。

(二)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梳理业务流程

在构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的途径上引入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内部控制作为风险应对的一种手段,实施风险管理,梳理业务流程,借助信息系统实现内部控制的信息化。首先,在内部控制实施的过程中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收集业务流程信息,完善业务流程。其次,对单位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医院文化等组织层面进行评估,打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再次,评估各流程关键的风险点,加强控制活动,从预算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不同的控制方式、不同的角度对单位的风险进行控制。最后,在实践中不断的发现流程存在的问题,找出关键点为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

(三)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顺利实施的保障,没有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就会失去约束力。通过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再完善的内部控制也会形同虚设,难以贯彻执行。

篇8:淄博市的雨洪资源利用

关于淄博市的雨洪资源利用

摘要:该文结合北京市雨洪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根据淄博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雨洪利用在当地的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设计部门参考借鉴.作 者:迟咏梅    Chi Yongmei  作者单位: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淄博,255037 期 刊:城市道桥与防洪   Journal:URBAN ROADS BRIDGES & FLOOD CONTROL 年,卷(期):, “”(7) 分类号:X4 关键词:下凹式绿地    透水地面    收集雨水的蓄水池    蓄排结合   

篇9:雨洪控制利用系统与风景园林设计有哪些关系?

雨洪控制利用系统与风景园林设计有哪些关系?

终过数十年的研究与发展,城市雨洪控制利用(在一些发达国家统称为urban stormwater management)已经形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科学体系,主要涵盖雨水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利用、洪涝调蓄控制、可持续排水系统、水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土地的多功能利用等

许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密切关联,实际应用通常都根据项目具体条件通过综台性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组合 实现多种目标和功能。与传统的城市雨水处置方式核心是一个“排”宇所不同的是,其核心主要体现在 截污、减排、滞留、利用、生态”等关键词上,

雨洪控制利用与风景园林设计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土地、水、环境等要素紧密地联系在起,或者说,在许多情况下和某种程度上雨洪控制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方案必须依赖设计师与奠他相关专业工程师共同协作来实现,反之亦然。

其核心的径流污染控制系统主要包括源头(下垫面)、中途(管网)和末端{水域)污染控制与径流削减的多层农措施 雨水利用及洪涝控制系统包括收集、调蓄和净化后的直接利用,通过各种人工和自然水体、池塘、湿地或下口绿地和雨水花园等对雨水径流实施调,滞蓄、净化和利用,通过各种人工或自然渗透设施使雨水渗八地下,补充地下水源,维持良性的水循环 。并结合其他子系统从而实现节水、水资源涵养与保护、控制城市水土流失和水涝、减轻城市排水和处理系统的负荷、减少水污染与改善城市水环境和生态环境、营造城市生态景观、多功能发挥土地资源效益等目标。

国内外的研究与工程实践已表明,新型雨洪控制利用与风景园林设计有密切关系, 它的许多设计理念和控制利用措施都可以或应该被设计师运用和采纳。

篇10:城市径流非点源污染控制及利用

城市径流非点源污染控制及利用

摘要:非径流污染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但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带来的`污染是十分巨大的.本文揭示了城市径流带来的非点源污染,对控制非点源污染的具体措施进行综述,并提出将雨水作为一种资源来利用.作 者:沈和庆  作者单位:绍兴市环境局 期 刊:科园月刊   Journal:KEYUAN MONTHLY PUBLICATION 年,卷(期):2010, “”(1) 分类号:X5 关键词:城市径流    非点源污染    初期效应    最佳管理措施   

风景园林设计中新型雨洪控制方法论文

构建教育技术实践体系

构建纳税评估体系论文

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研究

控制并利用的美文

CBE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论文

职业院校教学质量目标体系构建论文

卫生经济管理专业教学体系构建

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体系

土木工程材料课程教学体系构建

我国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体系有哪些构建?(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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