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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评价的反映论本质
评价总是随着价值关系主体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是我们研究价值评价的.反映论本质应首先肯定的问题.
作 者:刘玉莲 作者单位:聊城师范学院,统战部,山东,聊城,252055 刊 名: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TEACHER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HUMANITIES) 年,卷(期): 46(4) 分类号:B018 关键词: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杨建峰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DD利益DD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DD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着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反映论心理本质观的几点思考
文章通过对辩证唯物主义心理本质观的`剖析,认为原辩证唯物主义心理本质现仅仅属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观,把认识观作为心理本质观是一种疏忽.文章呼吁重新探讨心理本体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本质观.
作 者:严由伟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公教部,江西,赣州,341000 刊 名: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N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5) 分类号:B023 关键词:心理本质观 自然辩证法 反映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价值本质规律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和商业时代的基础规律,根据这个规律,人们可以解释人类在市场经济下的种种经济现象。而现代的中国则是在重新确立了这个价值规律在意识形态上的地位后才可能完全地进入市场经济与商业时代的,学者们(如顾准、孙冶方等杰出人士)为了将中国引入商业时代----从而促进中国的发展,寻找的突破点就是确立价值规律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与地位。可见价值规律对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与竞争剧烈的商业时代来说是基础、基石性的。一
价值规律所说的是商品之价值所在,及商品在市场与流通中的价值依据。一个商品凝结有多少价值,它就会要求市场实现其多少价值,实现过高当然是好事,但同时会使别人受损(这是别人所不愿意的),反过来,实现过低,则这个商品的价值就未能完全实现出来,所有者会亏损(这又是他自己所不愿意的)。因此价值规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等价交换”----两个商品以相同价值而互相交换。当然,由于互相交换者难以明白对方商品到底耗费了所有者多少(劳动与资本的)代价,因此“等价交换”总是难以按数学上的明晰关系来进行,只能通过市场长时间的运作而形成的价格比率来进行。对于个别性的商家来说,商品价格是既定的,你只能按这个市场价格而组织生产,如果你预估的生产成本太高,那就不必生产了。这也就是价值规律中“等价交换”的实现方式,以市场既定价格的方式来实现。另外如果一个商家的商品(由于其劳动与资本耗费更低因此)其价值低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则他会在交换中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是价值规律中“等价交换”原则的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变异,通过这个变异,“等价交换”不再是死水一潭了,它是活的,并将引导价值规律通向其新的形式----价值本质规律;而“等价交换”本身则完全变成了一种动态的等价交换形态了。
但是价值规律并不总是具有动态的方面,实际上它更多的还是静态的方面。此时的市场处于“供需平衡”的状态。实际上,经济学家们在考虑价值规律时更多的是预设了市场供需平衡的理想状态,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价值规律研究就无形中预设了商品市场的供需平衡状态。这个状态的基本特点是缺乏竞争。于是,在市场缺乏竞争的平静状态下“等价交换”得以平稳地进行,一个商品具有多大内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就是它在生产过程中内在地凝结有的劳动与其他资本的量),就能够在市场中实现出多大价值、实现出多大利益。于是我们在市场经济还不十分成熟、还很缺乏竞争的状态下就看到:一个商品凝结着多大的价值,就“要求”实现多大利益。比如在许多年以前的中国,企业家和经济学家们要求按价值规律办事(而不是“计划地”人为调拨)其目的就是要能够在商品交换中完全实现出一个商品的价值,尽管当时由于生产成本很高、因此这些商品的价值都很大;因此中国就开始了一系列“价格理顺”的改革活动,而这种价格理顺主要便是将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其成本以上(原来的产品价格由于整个社会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福利性质,因此总是过于偏低)。所以价值规律具有静态的方面,在这种静态规律起作用的时候,人们无不认为‘价值创造得越高越好’,因为它总能在静态价值规律起主导作用的市场上完全实现出来。因此当价值规律发展成为一种动态的规律、动态的等价交换形式后,价值规律实际上便发展成了一种新的规律,即“价值本质规律”。当商品市场仍然是所谓的‘卖方市场’时,商家们的商品在静态价值规律之下悠然自得地按自己的内在价值(通过货币)与别的商品交换,而不管商家们的商品生产力有多低,其劳动生产率有多低,其劳动者的素质与劳动积极性有多低。而在目前这样的所谓‘买方市场’之下,商家们紧张起来了,他们忙着裁减人员(据说这样可以“减员增效”),忙着技术改造,忙着合并引资,同时忙着打价格战(比如中国现在的电视机价格大战、微波炉价格战等)。此时价值规律的动态方面起了作用,商品的内在价值不再自动、完全地转化为交换价值了。但这却是价值规律的更高运作方式。
二
对于动态规律下的上述那种“非等价交换”的情况,在市场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等价交换的“价值点”会续渐降低下来,从而一方面淘汰掉价值高于这个价值点的商品,另一方面迫使商家增进效率,以减少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其内在价值)。我们看到,现实中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等价交换的这个价值点下降速度越来越快,人们被迫增进效率、减少商品价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反过来,人们增进效率越快,市场竞争也就越剧烈。这种情况给生产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却大大增进了人们的生活,因为通过这种竞争,商品的价格直线下降,人们更容易得到它们了。比如,前几年,一个手机要成万甚至几万元,而现在呢?好得多的手机才需1千或几千元,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入,这些商品的价格还会不断下降。这种情况今天的人们是深切地体会到了,只要市场经济仍然在继续运作下去,人们从中所获得的利益也就更多。这立即会使思想深刻的人意识到一个“两极统一”性的存在:人类为获得越来越大的生存条件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小。我们知道,在古代,人们为获得一点食物与衣物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现在不同了,获得同样的物质条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这就是人类生活的进步,它源出于人类生产效率的提高,源出于人类科技的发展。
当思想家们意识到这个人类生存发展的“两极统一”性时,也就意识到了价值的真正本质:价值就是人类为获得最大生存而必须要付出的最小代价。在生产力水平不同的各个时代,人类所获得的“最大生存”的水平显然也不会相同,同样,人类所付出的“最小代价”水平也不相同,而规律性是:生产力水平越高,“最大生存”的水平就越高,“最小代价”水平也就越低;前者与生产力水平成正比,后者则与生产力水平成反比。因此,实际上“价值”这个概念具有两个相反的含义:一个是“付出代价”的含义,另一个是“获得报偿”的含义,两者统一,可称为“代价所值”----显然,没有不付出代价的所得,同时,付出了代价,总会有所得。于是从上述含义可以将价值的本质通俗地归结为:以最小的代价能够生产出最多、最大或最好的使用价值(有用物品)。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价值的本质并不能归结为“以最小的代价创造出最大的‘交换价值’”,因为“最大的交换价值”并不意味着同样大的使用价值、同样大的有用物品,甚至相反,比如,在经济十分落后的地区,其许多物品的价格往往又是很贵的,这样便可以用较小的代价而在此获得很大的交换价值。这种高的交换价值并未增进人类的生存进步。增进人类的生存进步,必须有非常大量“价廉物美”的物品,这是人类自远古至今天直至无限的将来之理想,而人类各个社会形态所采取的种种经济方式(无论是过去的奴隶主义、封建主义经济方式还是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方式),都是趋向于这个理想。因此,与人类历史发展相同步的`是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理想通过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来实现,而“价值”这个概念则[应该]根本性地反映人类的这种生存理想,反映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因此将价值认为“以最小的代价创造出最大的‘交换价值’”是不恰当的(虽然它在市场经济时代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也不无进步意义);“以最小的代价创造出最大的‘使用价值’”才是价值的最终意义。
但人们对价值的理解无一不在于“获得报偿”方面,于是在市场经济中,价值与‘交换价值’甚至‘使用价值’混
同为一了;这样价值越高就越‘利好’。当人们说一件物品“很有价值”时,其意思肯定是说:这件物品很有用;如何有用?一个,它很有使用价值,使用起来十分令人满意,另一个,它很能替人赚钱,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很好的经济利益。这就是通常人们对价值的认识与“好感”。但是在经济学上,一个商品所凝结的价值越高就越不‘利好’,因为它表明这个商品所凝结的劳动量与资本价值过高,从而表现为成本过高。在竞争剧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个商品其成本过高是其所有者最倒霉的事情。比如,美国的铱星全球卫星通迅系统的价值非常高----“价值40亿美元”,但正因为它的这个高价值,因此一直无人敢接手经营,只好十分痛惜地让这80多个卫星落地销毁了。诺大一个美国又如此富有,竟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如此昂贵的现代化通迅系统销毁报废,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尽管一件物品十分有用、也十分先进,但如果它的价值过高,也会有“报废”的危险;相反,如果这个铱星系统其价值只有10亿美元(并且维护也不那样昂贵),那它肯定不会落得现在这种命运。
于是,价值高好?还是价值低好?这问题在人们的头脑中会搞得一塌糊涂,甚至连马克思也糊涂了。因为马克思将价值定义为“劳动耗费”后又将其理解成“交换价值”。马克思在刚刚批判了这样一种认识“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资本论》法文版中译本15页)后,马上就指出“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资本论》法文版中译本17页),他(后者)所肯定的不正是他(前者)所批判的情况吗?因为他所批判的这种情况不正是“劳动生产力低下”的表现吗?既然是在市场上能够完全实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自然,商品的价值越大就越好了,但这同时表明商品所凝结有的“劳动耗费与资本价值”越大越好,这显然是荒谬的。于是,在价值概念上又产生了量方面的对立因素:商品的“个别价值”
与其“社会价值”(实际也是交换价值)的对立,其中,商品的利润来自于它们两者之差。即个别价值越小越好,而社会价值越大越好。这里的问题实际上也是效率问题,因为效率高,则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越小。但由于社会价值是由生产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生产这个商品的实际时间决定),因此所谓社会价值同样是一种劳动耗费,从社会整体上说同样是“越小越好”的。这样,真正“有好处的价值”是在社会大多数的生产力仍然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时,有一个商家以很高的效率生产出其个别价值很低的商品,即“很高的社会价值”减去“很低的个别价值”,这个差值就是真正“有好处的价值”了。所谓“物以稀为贵”说明的正是这种情况,一个物品缺乏的地区其物品肯定是“稀贵”的,所有商家都会拚命钻这个市场空缺,投放相应商品以谋取“超额利润”。这也是市场经济时代最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是市场经济成功的标志。但这能够说明投放到这里的商品其价值很高吗?简单地说,“稀贵”的物其价值就一定很高吗?在这里,它的交换价值、市场价值会很高,但它的内在价值并不一定高(并且它越低反而越有利)。比如,一个人白拾得一件商品(这说明这件商品的内在价值等于零,因为它不需要耗费拾得者任何代价),他将其拿到这个物品缺乏的市场上去同样会获得很好的利益,因为它同样也是“稀贵之物”;这说明,它的交换价值、市场价值也与其他商品一样高。但是当这个市场渐渐丰富起来、市场开始出现稍微竞争时我们就会发现,白拾得的这个商品其价格会直线下降,而其它商品却不能这样,这说明什么?说明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一个底线,商品的价格不能低于这个底线,但白拾得的商品这个底线却为零,因此它的价格可以直线下降但仍然有利可图。(因此我们经常见到偷来的东西其价格成倍的低)。
因此,获利的是一种“价值差”,而不是价值。但它的这种“两端差”表面上也竟很吻合我的上述这个价值的本质:人类为获得最大生存而必须要付出的最小代价;在这里,这个很有效率的商家以很小的代价(个别价值很低的商品)在市场上实现到了最大的利益。但实际上它与我的这个价值本质思想根本不同,因为它是建立在“整个社会大多数的生产力仍然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从而大多数人生存不好)的,一旦这个社会生产力得到提高,这个商家也就没有多大利益可言了。前面说了,价值的本质并不能归结为“以最小的代价创造出最大的‘交换价值’”。而我的这个价值本质思想则是要求整个社会、整个世界的生产力普遍地极大提高(具体要求到每个商品上就是使其内在价值趋向于零),从而实现使人类为获得最大生存而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最小。靠大多数人的不好生存而获得的最大生存,这对人类整体来说不可能是真正“有好处的价值”。但是由于它能够带动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它也是实现真正的价值本质之理想的必由之路。
三
在价值规律的静止状态,我们没有遇到价值如此复杂的情况,这里,只要将价值(以一定有用物品、使用价值的名义)“创造”出来,它就能够在市场上实现出去。此时,人的劳动物化为价值,一方面创制了一定的有用物品,另一方面人也从中(从这种价值实现中)获得了生存必需品。因此,“创造价值”是一个很崇高的事情。但是在价值规律的活动状态,我们看到了价值的极端复杂的情况,在这里,“创造价值”甚至不再是值得崇敬的事情,因为,如果你仍然象从前那样以粗放的、耗费十分大的方式来生产,那不仅不能够“创造价值”,反而可能给你自己带来坏事。在此我们看到了一种十分无情的现实:一个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东西不再一定有人要,其产品中凝结的、因此劳动者自己的价值未能实现出来,到时劳动者自己的生存都成了问题。此时的市场不再是短缺的市场,相反是过于丰富的市场,正因为过于丰富,人们才难以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从而使自己的生存成了问题。解决这个荒唐的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让劳动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尽可能低、尽可能少,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努力谋取最大的“价值差”。此时,支配市场与人们的经济行为的是价值本质规律,即以最小的代价而获得最大的使用价值;而最终的目标是每一使用价值之价值趋等于零。价值等于零,这就是人类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
最后我又在想,将价值认为是:1劳动的耗费,2使用价值,3交换价值;这三种观点都有相应的合理性。而一般人莫不将价值理解为交换价值,即一个商品在市场上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不管它自己到底凝结有多少劳动),因此在人们看来,一个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会有不同的价值。而劳动的耗费(也包括资本的价值成份在内)也确实构成一个商品的价值,否则它在市场上非要坚持一个最低的底价干吗?对于使用价值,没有一定思考能力根本上难以将其与价值区分开来,因此我们经常看到无形中将商品的有用性质看成是价值的情况。虽然价值的这三种情况是那样的不同,但令人感兴趣的是,我的价值本质思想“价值是人类为获得最大生存而必须付出的最小代价”却能够很好地概括包含了这三种情况。比如,对于1“价值是劳动的耗费”,就是价值本质思想中的“最小代价”,所谓代价就是指人类劳动的代价,只是在此更明确指出了“劳动耗费”必须是最小的,而不是“劳动耗费越大其价值就越大”;对于2“价值是使用价值”,就是价值本质思想中的“最大生存”之所指,因为
要获得生存,就必需有生存物品,并且在此也明确指出了“使用价值”最大性的要求(通过生产率的提高而实现);而对于3“价值是交换价值”,前面已经指出了交换价值的产生之处,就是商品的“社会价值”与其“个别价值”的差,只有这个差才表明商品在交换过程中的利润,差越大,利润就越大。这个“两端差”与我的价值本质思想又是那样相似(前面已经提到过);实际上,如果狭隘地理解我的这个价值本质思想,也就可以得出:价值是人类为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必须付出的最小代价,在此没有明确指明这个“利益”是使用价值(有用物品)还是钱。因此我的价值本质思想将众多价值观念连结在一起了,这也是的。
价值本质规律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和商业时代的基础规律,根据这个规律,人们可以解释人类在市场经济下的种种经济现象。而现代的中国则是在重新确立了这个价值规律在意识形态上的地位后才可能完全地进入市场经济与商业时代的,学者们(如顾准、孙冶方等杰出人士)为了将中国引入商业时代----从而促进中国的发展,寻找的突破点就是确立价值规律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与地位。可见价值规律对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与竞争剧烈的商业时代来说是基础、基石性的。一
价值规律所说的是商品之价值所在,及商品在市场与流通中的价值依据。一个商品凝结有多少价值,它就会要求市场实现其多少价值,实现过高当然是好事,但同时会使别人受损(这是别人所不愿意的),反过来,实现过低,则这个商品的价值就未能完全实现出来,所有者会亏损(这又是他自己所不愿意的)。因此价值规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等价交换”----两个商品以相同价值而互相交换。当然,由于互相交换者难以明白对方商品到底耗费了所有者多少(劳动与资本的)代价,因此“等价交换”总是难以按数学上的明晰关系来进行,只能通过市场长时间的运作而形成的价格比率来进行。对于个别性的商家来说,商品价格是既定的,你只能按这个市场价格而组织生产,如果你预估的生产成本太高,那就不必生产了。这也就是价值规律中“等价交换”的实现方式,以市场既定价格的方式来实现。另外如果一个商家的商品(由于其劳动与资本耗费更低因此)其价值低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则他会在交换中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是价值规律中“等价交换”原则的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变异,通过这个变异,“等价交换”不再是死水一潭了,它是活的,并将引导价值规律通向其新的形式----价值本质规律;而“等价交换”本身则完全变成了一种动态的.等价交换形态了。
但是价值规律并不总是具有动态的方面,实际上它更多的还是静态的方面。此时的市场处于“供需平衡”的状态。实际上,经济学家们在考虑价值规律时更多的是预设了市场供需平衡的理想状态,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价值规律研究就无形中预设了商品市场的供需平衡状态。这个状态的基本特点是缺乏竞争。于是,在市场缺乏竞争的平静状态下“等价交换”得以平稳地进行,一个商品具有多大内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就是它在生产过程中内在地凝结有的劳动与其他资本的量),就能够在市场中实现出多大价值、实现出多大利益。于是我们在市场经济还不十分成熟、还很缺乏竞争的状态下就看到:一个商品凝结着多大的价值,就“要求”实现多大利益。比如在许多年以前的中国,企业家和经济学家们要求按价值规律办事(而不是“计划地”人为调拨)其目的就是要能够在商品交换中完全实现出一个商品的价值,尽管当时由于生产成本很高、因此这些商品的价值都很大;因此中国就开始了一系列“价格理顺”的改革活动,而这种价格理顺主要便是将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其成本以上(原来的产品价格由于整个社会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福利性质,因此总是过于偏低)。所以价值规律具有静态的方面,在这种静态规律起作用的时候,人们无不认为‘价值创造得越高越好’,因为它总能在静态价值规律起主导作用的市场上完全实现出来。因此当价值规律发展成为一种动态的规律、动态的等价交换形式后,价值规律实际上便发展成了一种新的规律,即“价值本质规律”。当商品市场仍然是所谓的‘卖方市场’时,商家们的商品在静态价值规律之下悠然自得地按自己的内在价值(通过货币)与别的商品交换,而不管商家们的商品生产力有多低,其劳动生产率有多低,其劳动者的素质与劳动积极性有多低。而在目前这样的所谓‘买方市场’之下,商家们紧张起来了,他们忙着裁减人员(据说这样可以“减员增效”),忙着技术改造,忙着合并引资,同时忙着打价格战(比如中国现在的电视机价格大战、微波炉价格战等)。此时价值规律的动态方面起了作用,商品的内在价值不再自动、完全地转化为交换价值了。但这却是价值规律的更高运作方式。
二
对于动态规律下的上述那种“非等价交换”的情况,在市场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等价交换的“价值点”会续渐降低下来,从而一方面淘汰掉价值高于这个价值点的商品,另一方面迫使商家增进效率,以减少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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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评价的路径
在价值评价路径的问题上,西方哲学价值论存在着主张逻辑推演和主张内省直觉的两种对立的观点.这两种主张形成的.外在因素是西方哲学认识论传统的深刻影响,内在因素是价值哲学各流派理论自身价值本体论的决定.这两种主张各自包含有合理性因素,也有各自的片面性和缺陷.解决评价路径问题的逻辑前提,是要基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价值评价的合理路径,是逻辑推演与内省直觉的互补.
作 者:李江凌 作者单位: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 刊 名:学术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ACADEMIC RESEARCH 年,卷(期): “”(8) 分类号:B018 关键词:价值 评价 逻辑推演 内省直觉 实践论公平的本质、内在矛盾及其效率价值
公平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平等或等同于公正,公平实际上蕴涵着平等和公正两方面的矛盾性要求,公平的本质就是对这一矛盾性的把握.公平与效率具有一致的`关系,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发展的历史,而社会对公平的追求又最大限度地实现着效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是效率的保证,效率是公平的尺度.然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具体说来,又是在公平内部平等和公正的矛盾性张力中展开.
作 者:朱尚华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418008 刊 名:怀化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 年,卷(期):2004 23(6) 分类号:B82 关键词:公平 公正 平等 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