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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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

篇1: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

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在传统反垄断法里,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享有垄断力最好的证据,但是,这种把市场份额等同于垄断力的做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格格不入。知识经济时代“市场转移的速度”大大加快,司法开始把目光投向另一个要素――“进入壁垒”。

【摘  要  题】案例分析

【关  键  词】微软垄断案/知识经济/反垄断

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tentative  agreement),宣布就“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双方进行庭外和解,至此,持续四年之久的“微软垄断案”终于暂告一段落。与此前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分拆微软的裁决相比,微软在这次达成的临时性协议中不但逃脱了被分拆的命运,连司法部对其最初的指控――将IE浏览器与视窗(windows)捆绑销售的反竞争行为,也不了了之。美国舆论普遍认为,微软逃过一劫。

应当看到,“微软垄断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生这种扭转乾坤的变化并不是偶然的。该案从一开始就反映出传统反垄断理念在知识经济时代与技术进步、规模经济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预示着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方向。这些冲突与发展集中体现在“微软垄断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异上。本文试图通过对“微软垄断案”事实与法律认定的透视,分析比较两份判决书的冲突之处,管中窥豹,探索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发展,以期找到一些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有用的启示。

一、“微软垄断案”的事实认定和一、二审判决中法律结论的比较

在长达4年的“微软垄断案”审理过程中,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有四个法律文件值得重视,即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中发出的事实认定书(finding  of  laws,11.5.),法律结论书(conclusion  of  laws  4.3.),一审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  6.8.2000)和上诉法院206月28日做出的二审判决书。前三个法律文书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了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事实认定、定罪、处罚三位一体的全部观点。而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则集中反映了该法院与地区法院在“定罪”和“处罚”两方面的不同意见,也是微软最终能逃脱制裁的关键所在。(注:以上4个法律文书原文见www.microsofe.com/oressoass/legal/library.asp或www.usdoj.gov/cases/ms  index.htm.)

在事实认定上,上诉法院对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事实认定书中所载事实全部予以接受,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中认定的事实包括:(1)微软公司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是一种为其他应用软件提供平台的软件,该产品在同类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有高达90%的市场份额,而且这种市场份额受到极高的进入壁垒的保护,因此可以断定,在操作系统软件这一“相关市场”上,微软具有垄断力。(2)微软公司从这种垄断地位中大获其利,同时,他们也对可能替代的其他技术心存警惕。当1995年微软发现网景公司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在未来有可能发展成操作平台,从而威胁其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时,微软开始采用反竞争的手段遏制Navigator的发展。(3)微软认为消灭Navigator最好的办法是推出自己的网络浏览器,夺取浏览器市场的份额。但是,由于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功能上与Navigator相差无几,微软为了迅速打败对手,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将IE与windows捆绑销售。首先,微软要求IBM、DELL等PC制造商(OEM)必须在计算机上预装IE浏览器,同时不得装Navigator,否则就不发给预装windows的许可证,这种“排他性协议”又称为“合同捆绑”;微软推出新一代的操作系统windows98,干脆把IE浏览器从技术上“捆绑”进了windows,使二者成为一个整体:一旦有人试图卸载IE,就会导致整个windows系统崩溃。这样,微软从合同与技术两方面将IE与windows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强行推销。该行为导致网景公司的Navigator在浏览器市场上的份额急剧下降,业绩一蹶不振,最终在19被美国在线收购。而微软公司则一箭双雕,既消除了对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垄断地位的潜在威胁,又抢占了浏览器市场,达到其进军互联网的目的。

在“微软垄断案”一审的法律结论书中,杰克逊法官以上述认定事实为基础,根据谢尔曼法第1、2条,认定微软的行为触犯了该法的规定,具体罪名如下:

(1)“维持垄断罪”,即以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在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业已存在的垄断地位;(2)“企图垄断罪”,即微软企图通过捆绑,使自己的IE浏览器在浏览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3)微软的捆绑行为本身构成“搭售”(tying),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Doctrine)处理;(4)微软与制造商之间签订的排他性协议构成纵向限制,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合谋限制商业贸易行为的规定;(5)微软的反竞争行为同样违反了原告各州的反垄断法。

正是在以上法律结论的基础上,杰克逊法官做出了肢解微软的惩罚性裁决。然而,该裁决立刻遭到了许多学者与PC业人士的质疑。这些质疑包括:IE浏览器与windows是一个集成产品还是捆绑在一起的两种产品;这种在软件业十分普遍的捆绑做法本身是否就一定构成违法行为;微软的IE浏览器是否真的取得了浏览器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微软肢解式的惩罚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半年之后,上诉法院对此案做出了重新判决:(1)同意地区法院对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垄断罪”的认定;(2)撤销对微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的裁决;(3)杰克逊法官关于“捆绑”本身违法的判决无效,发回重审。另外,鉴于杰克逊法官一审时对微软的偏激态度和程序上的瑕疵,二审法院裁定由杰克逊法官做出的分拆微软的判决无效,“微软垄断案”整体发回地区法院另选法官重新审理。二审法院之所以推翻一审判决,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以下实体问题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对于地区法院认定“微软以反竞争行为维持其在操作市场上垄断地位”的结论,上诉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说明的该罪的构成标准进行了补充性的阐述。该法院认为,被告构成“维持垄断”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被告已经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二是其用“反竞争的手段”维持这种地位。前者需要原告准确定义“相关市场”的范围并以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因素说明垄断力的存在;后者则要求原告证明垄断者的行为有必然的“反竞争的后果”并反驳垄断者基于“正当竞争的理由”

(Procompctitive  Justification)提出的抗辩。上诉法院认为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有95%的份额,尤其强调该份额又受到高进入壁垒的保护,因此具有垄断力;而该公司的捆绑、排他性协议等行为也明显具有“反竞争目的”,且没有足够的“正当竞争的理由”可以成立,因此构成“维持垄断罪”。

第二,上诉法院不同意地区法院对于“微软以反竞争行为企图在浏览器市场上进行垄断”的结论。美国反垄断法判例认为,“要证明谢尔曼法第2条的‘企图垄断’,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进行了掠夺性或反竞争的行为;2.被告有企图垄断的意图;3.被告取得垄断力量有‘成功的绝对可能性’(A  Dangerous  Probability  of  Success)”。[1]两审法院正是在对第三个要件的认定上产生了分歧。

在杰克逊法官看来,微软将IE浏览器和windows捆绑的行为以及造成IE在浏览器市场上份额大幅上升的后果本身就证明了微软垄断浏览器市场“成功的绝对可能性”。“微软的捆绑行为证明,将来一旦有其它积极的进入者在浏览器领域展开和微软的竞争,后者一定会通过将windows的垄断扩展到IE上的类似手段建立起新的壁垒……微软的提议本身就构成了‘成功的绝对可能性’”。“IE在浏览器市场上的份额已经达到50%以上,在年将超过60%,而且其上升趋势仍在继续……当‘企图垄断’的其它两个要件已满足时,被告控制50%以上的市场份额本身就可以看成是‘成功的绝对可能性’。”[2]

上诉法院认为,杰克逊法官的认识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微软的捆绑之所以成功是建立在两个公司的浏览器功能相似的基础上,这意味着一旦有另一个竞争者开发出功能明显优于IE的浏览器,顾客仍然会选择新浏览器安装到自己的计算机上,微软IE的市场份额会马上降低。“潜在进入者”可能性的存在使微软的垄断只是暂时性的、不可靠的。因此,上诉法院认为要证明微软真的在浏览器市场上有垄断“成功的绝对可能性”,必须证明微软在浏览器市场上也像它在操作系统市场上一样建立起了阻止新进入者的壁垒。而地区法院和原告都忽略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原告和地区法院关于‘微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的讨论存在瑕疵。原告对两种不同的罪名――‘维持垄断’和‘企图垄断’只进行了一个相同的证明。他们把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想当然地当成了微软在另一个(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前提假设。地区法院也接受了这个假设……,两者都没能认识到对‘企图垄断’的分析应当完全独立于‘维持垄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要证明微软在浏览器市场上有‘成功的绝对可能性’取得垄断地位,原告必须从头证明浏览器市场是可能被垄断的,即假想中的垄断者可以拥有垄断力量,这要求原告做到以下两点:1.给相关市场(浏览器市场)下一个清晰的定义;2.说明存在一个进入相关市场的重大壁垒保护着垄断者……在本案中,原告不仅要证明浏览器市场上可能存在进入壁垒,而且要证明这些壁垒是重大的”。由于原告对以上两点都证明不力,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该项指控:“鉴于原告无论是在地区法院还是在本庭的口头辩护中,都没有就浏览器相关市场进行任何界定,也不能提出清晰的证据证明微软能建立起重大壁垒,我们不认为应该再给原告一次证明的机会,因此,该项指控无需发回地区法院重审,直接撤销”。[3]

第三,两审法院争议的焦点是“捆绑”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的反竞争行为。在整个“微软垄断案”中,最富争议的莫过于如何给微软“捆绑”行为定性。微软公司宣称他们的行为是一项创新,提高了windows的功能并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但在杰克逊法官的眼里,该行为是一种“搭售”。由于搭售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排斥了“搭卖品”市场的竞争者,杰克逊法官认为“搭售行为的目的不会超出扼杀竞争之外”,因此,“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对该行为造成的确切损害作详细调查,或对其适用做出辩解”。可见,杰克逊法官在此使用了“本身违法原则”来判定搭售行为的性质。但是,在涉及“本身违法”原则时,还需要讨论“由谁来判断搭售是否成立”。在这一问题上,杰克逊法官把决定权交给了消费者,“顾客往往愿意根据自己对某种特定功能或特性的偏好来选择安装浏览器,而不是使用操作系统本身提供的固定浏览器……微软的行为阻止了这一选择”,“IE和windows是一个集成产品还是两个独立的产品应取决于消费者的视角,即在消费者眼中二者是否有明显不同”。[4]

上诉法院对上述问题却有不同的认识。该法院认同了微软关于应该由“技术精英”引导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消费的观点。微软在上诉状中声称,将IE整合入windows是一种有益的创新,但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顾客消费的惰性,消费者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这种创新的好处,如果单一屈从于“个体顾客的选择”,将会“阻止企业向他们的产品中整合新功能,从而损害创新”。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婉转地认可了这一点。

同时,上诉法院也提出,“本身违法原则”只是用于那些“除了损害竞争之外没有一点益处”的行为。搭售在传统垄断法上被视为“本身违法”只是因为在工业时代,搭售的确难以带来可以弥补其对竞争危害的社会福利。然而,在本案中,上诉法院认为搭售的确带来了一些不可低估的社会福利,主要有:(1)捆绑IE使windows(结卖品)本身的功能得到加强,“这是以前的案例中没有料到的”;(2)“许多在技术动力时代十分有益的进步来自于捆绑,而平台软件本身又具有无可比拟的创新特点”,在这里,上诉法院举出了IBM公司将磁盘与驱动器捆绑的例子;(3)“把IE加入windows不单独收费,使人们更加普遍地熟悉了互联网,减少了公众访问互联网的成本,至少因此促使网景公司停止对Navigator收费……这些行为提高了网络浏览软件的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可靠性,从而使消费者受益”。[5]

鉴于捆绑在本案中的确有以上的益处,上诉法院认为,不能贸然地断定该捆绑是“本身违法”的,而应比较其带来的正负影响,再决定它的性质,“因此,我们裁定将该项指控发回地区法院,要求他们以‘合理原则’重新评价微软的捆绑行为”。

在判决的最后,上诉法院小心翼翼地表示了自己对知识经济时代搭售行为如何认定无法把握的态度:“我们手边没有证据可以认为‘本身违法原则’对软件市场不合用,也不敢轻易设定一个先例,要求以后法庭在考虑搭售行为的正当性时每次都必须使用‘合理原则’。我们对本案的理解仅仅限于:在软件领域机械地照搬‘本身违法原则’将给操作系统软件的革新,乃至PC市场、网络市场到整个信息产业罩上一层乌云”[6]。

虽然最高法院采用发回上诉法院二审的方式而未直接审理,上诉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也采取了小心谨慎的态度,但该案的最终判决(包括庭外和解)结果,仍然给出了许多新的信息和启示,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二、知识经济对反垄断法的冲击和反垄断法的相应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技术产品复杂化,产业升级换代高速化,技术开发大投入与高风险化和竞争全球化等情况的出现,传统反垄断法单一认定的标准和古板严厉的处罚手段

已经不可能再通用于社会的各个行业,尤其不适用于高新科技领域。因此,新时代的反垄断法发展方向是从不同角度、依多种标准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的合理性分析,并采取相对灵活、温和的处罚手段。微软案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不仅仅因为其涉及到一家市值5000亿美元的公司和世界首富,更重要的是该案发生在新旧时代的交汇处,集中反映了上述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

(一)“垄断力”认定标准的多样化:“市场份额”之外其它判断标准地位的上升

在传统反垄断法里,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享有市场垄断力最好的证据。根据美国的判例,占80%的市场份额或更多的事实本身就构成了谢尔曼法第2条要求的垄断力的程度,只有当被告市场份额占50%到80%之间时,才需要根据一些诸如市场结构、企业政策、行为等辅助因素来综合判断。在1945年著名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法院仅因为该公司控制了美国铝铸市场的90%就判决其违反了谢尔曼法。[7]

但是,这种把市场份额等同于垄断力的做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格格不入。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层出不穷,“市场转移的速度”(Speed  of  market  transition)大大加快。在20世纪,洛克菲勒们只要掌握着石油、钢铁等自然资源就可以坐享几代人的经济统治,但在21世纪,比尔・盖茨的垄断却来自其在某些技术上的高人一筹。可是这种技术垄断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有潜在的竞争者携更为先进的技术杀入市场,一旦新技术被市场承认,原先的垄断者立刻会失去大量市场份额。正如比尔・盖茨所说:“新技术领域从不缺乏新技术对已有技术的挑战,有力的潜在竞争者如IBM、SUN每年投入数亿美元开发新软件以求替代windows,一旦我们增加价格、殆于创新或者不能开发出符合顾客需要的功能,我们很快就会失去市场份额”。[8]另一个例子是IBM公司,该公司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计算机市场的份额引发了与“微软案”相类似的诉讼,然而仅仅十三年时间,该公司的市场份额已因为戴尔、惠普等新竞争者的加入而风光不再。

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单凭市场份额已不足以说明垄断力的存在,司法者开始把目光投向另一个要素――“进入壁垒”(Barriers  to  Entry)。由于知识经济下垄断者的市场份额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那么,只有那些对自己的市场份额建立起了“进入壁垒”,使得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成为不可能的垄断者,才真正拥有了“垄断力”。这种壁垒可以是技术、信息甚至消费者的习惯。

在微软一案中,该公司在操作系统市场上95%和浏览器市场上6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没有成为法院当然认定“垄断力”的依据。对于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的垄断力,上诉法院称:“虽然是否存在垄断一般应从市场绝对份额中推断出来。但是一个绝对的市场份额本身并不一定代表垄断力,我们同意微软关于新进入者潜在可能性的申诉,如果法庭单单注重当前的市场份额将会被误导,因为当前的市场份额制反映了当前的销售情况,但不会总能反映明天市场上控制销售和价格的力量。但是,在此问题上地区法院没有被误导,因为他们还考虑了操作系统市场的进入壁垒:1.大多数顾客选用已载有大量应用程序的操作系统;2.大多数应用程序开发商选用已拥有大量用户的操作系统编写软件。这种‘鸡与蛋’的互动过程排斥了其它新的操作系统开发商与微软竞争的机会”。[9]但是在浏览器市场上,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微软也受到类似的“进入壁垒”的保护,上诉法院因此撤销了“企图垄断”的指控。

(二)“反竞争行为”认定原则的转移:“合理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各国反垄断判例在百余年的时间里确立了两个认定“反垄断行为”的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前者是用于垄断行为“只会对竞争产生危害而缺乏任何优点,因此肯定是不合法的”的行为;后者则是针对只有经过分析特定案件事实、历史原因才能对其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做出判断的行为。以美国为例,前者主要包括价格固定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集体联合抵制协议和共同拒绝交易、搭售协议等。

微软案的上诉法院认为必须认真分析“搭售”的背景、具体手段、被搭售商品的特点以及最终的社会效果,充分衡量其带来的损害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大小,才能做出判断。实际上把“合理原则”扩大到了以前由“本身违法原则”调整的搭售行为,增加了一个新的案例。这也反映了理论界对新时期反垄断复杂性的认识。“考虑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在该领域垄断法有限的经验和先例,反垄断人士必须小心翼翼地在经济发展与防止市场垄断之间寻求平衡”。[10]

(三)对单纯从消费者角度判断“垄断成立”的质疑:“顾客要求测试法”的局限

使用“合理原则”判断垄断企业的行为构不构成“反竞争行为”存在着一个前提问题,即由谁来做出判断。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认为,由于垄断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应该依消费者的判断来决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反竞争”。这一观点在司法上集中体现为美国法院对搭售行为进行判断时使用的“顾客要求测试法”(Consumer Demand  Test)上。

顾客要求测试法是美国法官Jefferson  Parish在1984年审理一起搭售案件时发明的,与同时提出的“商业惯例间接判断法”(Indirect  Industry  Custom),总称为“独立商品调查法”(Separate-prodcts  Inquiry)。

“顾客要求测试法”和“商业惯例间接判断法”的核心在于消费者的判断,实质是法院放弃直接对搭售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而把这一权力交给了普通消费者。

但是,这种方法在知识经济时代却显示出其局限性。在工业时代,商品本身的技术并不复杂,广大消费者凭着常识和经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就可以大致对其优劣做出判断。然而,在技术发达的今天,消费者已无法全面评估该产品的技术进步水平。因此,当微软案中杰克逊法官又用“顾客要求测试法”来判定微软对IE和windows的捆绑是“反竞争行为”时,微软提出了这种捆绑可以带来的诸多技术好处,并声称这些好处不仅普通消费者不能理解,连反垄断的法官、学者、政府官员也都不可能全面了解,所以,企业有开发和改进自己产品的自由,这种开发和改进应该由技术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官员、立法者来干涉。在这里,微软提出了一个“技术精英”判断的角度,上诉法院对此予以了谨慎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知识经济时代,“顾客要求测试法”已经被弃用,在可预见的将来,“顾客”与“技术精英”的视角之争还将持续下去,共同决定“反竞争行为”的成立与否。

(四)垄断制裁手段的松动:“行为主义的兴起”

在对违反了谢尔曼法的企业如何进行惩罚,以防止其继续滥用市场垄断力的问题上,世界反垄断法一般有两种做法:“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前者往往采取切割、解散企业的严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而后者则较为温和,不主张从结构上打破违法企业,而采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的方

法。在“微软垄断案”中,一审法官提出的肢解方案就是典型的“结构主义”,而原被告在2001年达成的临时性协议则主要对微软进行“行为规制”。该项协议反映和契合了美国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重兼并轻垄断的社会发展趋势,其中更透视出了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存的法则。

首先,知识经济的生命力在于技术的创新,而一种新技术的出现不仅要花费巨额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冒着很大的失败风险,因此,企业之间共同开发,互相享用对方的已有技术,分担研究开发失败的危险,共同开发市场,就成为很正常的事。这些行为的结果就是两个具有互补性质的企业连成一体,最近惠普收购康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二,传统垄断法关于垄断企业一定会限产提价,谋取超额利润的论断也不适用于知识经济。因为在新经济下,企业的成本主要是开发成本而非生产成本。一个企业开发一项产品费时费力,但一旦将其投入生产之后,重复生产的成本是很低的。因此,企业会追求生产规模,尽量扩大产量以求降低每个产品的边际成本。这种对生产规模与市场份额的追求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理论关于“限产提价”的论断,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企业规模的扩大。

第三,知识经济又是开放的经济,全世界的企业都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大企业规模,才能有足够的资金和吸引高级人才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以微软为例,该公司为了与网景公司争夺浏览器市场,集中全公司的人力物力,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开发出自己的IE浏览器,其功能甚至优于网景公司的Navigator。对国家而言,只有保持自己企业的规模与力量,才能保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才能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正是基于这一理由,80%以上的美国人都不主张拆分微软,在他们看来,微软是美国科技与经济的旗舰,是美国的骄傲。

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结构主义”式的拆分应当慎用,微软案针对“平台式”垄断的特点,提出了“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新思路:将已形成的垄断平台向所有的竞争者开放。

“平台式”垄断一般出现在自然垄断领域,在微软一案中,由于该公司的windows是一种操作系统软件,消费者通过windows使用其它应用软件,而应用程序开发商则将自己开发的程序固定在windows上才能使用。这种互动的过程使得windows成为一个平台,从而具有了与电网、电信网相同的自然垄断特征。在该案的二审中,法官认为,鉴于以上特征,市面上只有一个操作系统有利于统一标准,节约资源。如果有多个操作系统共存反倒会使顾客与应用程序开发商无所适从。因此,将已有平台打破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为了防止微软利用其垄断平台的地位威胁其它软件开发商,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迫使微软公平地向各软件开发商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IDI),使得各种软件开发商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在windows上使用。可见,通过对微软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保留了windows的平台,同时又可以防止微软利用这一平台进行反竞争行为,可谓面面俱到。

三、“微软垄断案”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

从宏观上看,世界反垄断法潮流是趋向于更灵活,更有弹性。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针对不同垄断形态采用不同对策。首先,对于国内尚处于自然竞争阶段的各种行业,我国的反垄断法不宜采用“结构主义”的规制手段,而应当灵活运用“合理原则”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通过对其反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第二,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担负起抵制外国垄断势力的重任。在我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很容易利用它们的先进技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在我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我国应防止这种知识产权的不正当滥用,保护民族工业。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主要通过反垄断法来完成。第三,对行政垄断,应区别对待行政性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对于前者,必须明令禁止;对于后者,本质上是一个“平台接入”问题,“分离平台,公平进入”的思路同样可以用于我国公共行业的改革。以电力部门为例,在发、送、配、售四个环节中,只有输电线真正属于自然垄断的平台,应把垄断严格限制在输电网上,其他环节都开放,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同时,对网的管理要严格规制,要求该电网向所有竞争者平等开放。该思路也适用于电信基干网与电信营业商的分离,电信与广电的对等接入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研究上,我们可以借鉴“微软案”中反映出的一些新动向,结合我国实际,实行一定程度的“超前立法”。

知识经济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以及条文在司法中的应用都提出了新课题。“微软垄断案”集中体现了知识经济在“相关市场”、“垄断力”的认定,“反竞争行为”的判断主体和标准以及对垄断者处罚的力度等方面对传统反垄断理念的冲击,研究与借鉴这些经验,无疑对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是有利的。

比如确定“垄断力”的问题,微软案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单凭“市场份额”已不足以判断“垄断力”的存在,“进入壁垒”、“替代商品”的重要性正在上升,成为法官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讨论似乎仍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市场份额的划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年9月稿)中规定:“判断有无垄断力的依据是一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两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三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5%以上的。”单看市场占有率可能会误导法官对市场的判断,特别是对不断有新竞争者加入的市场。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应当在反垄断法条文中明确指出市场份额之外其他判断依据的重要性,尤其是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与市场上替代商品的情况。

又如对“反竞争行为”的认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11种反竞争行为且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现实中一些反竞争行为无从规制。微软案反映出的知识经济时代“合理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反垄断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都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反竞争行为”时采用“列举  +  概括”的方法,加入兜底条款,使法官可以具体判断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产生了实质影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在9条列举了集中典型的反竞争行为之后也补充规定:“(五)其他有可能对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或明显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反竞争行为)”。

以上立法的抽象化无疑给司法阶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可以也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在立法的尺度内独立判断一个企业行为的合法与否。这又涉及到已被反复讨论的自由裁量问题。有学者提出根据反垄断法所特有的不确定性,在这一领域应当重视判例对司法经验的积累作用,实行有限的判例有效。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11]

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才刚刚开始,其带来的影响正在慢慢凸现,社会各方面都会因此发生变化,法律如是,反垄断法也如是。正视这种变化,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调整反垄断的理念、目标和手段,在保护与促进知识经济的同时维护社会公正,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无疑是“微软垄断案”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参考文献】

[1]曹士兵.反垄断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17.

[2]CONCLUSIONS &nbs

p;OF  LAW第一部分第二节,49.

[3]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第三部分,49.

[4]CONCLUSIONS  OF  LAW第二部分第一节,20.

[5]FINDINGS  OF  FACT,第七部分.

[6]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第四部分第二节,69.

[7]高菲.论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域外适用[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88.

[8]Bill  Gates,compete,don't  delete,www.stevenxue.com/ref  29.htm.

[9]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第二部分第一节,17.

[10]Robert  Pitofsky,Antitrust  Analysis  in  High-Tech  Industries:A19[th]Century  Discipline  Address  21[ST]Century  Problem,LEXIS-NEXIS®:AcademicUniverse  Document.

[11]沈敏荣.从“微软案”看成文法与判例的关系[J].法商研究,2001,(2).

篇2:知识经济时代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

知识经济时代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

知识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目前,称得起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国家还是少数.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已迎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职业教育是由多元价值主体参与的.教育活动,其价值取向比普通教育更为复杂一些.为了使分析讨论精简扼要,我们就以社会、企业、学校、个人四个方面的需求作为探讨的重点.

作 者:杨玉杰  作者单位:大庆石化公司培训中心 刊 名:中国科技财富 英文刊名:FORTUNE WORLD 年,卷(期): “”(8) 分类号:G71 关键词:知识经济   职业教育  

篇3:论北魏迁洛宗室的知识素养与文化价值取向

论北魏迁洛宗室的知识素养与文化价值取向

作者:刘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03期

中图分类号:K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5)01-0184-06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八年,即公元494年,帝国都城由平城迁往洛阳。拓跋社会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在文化方面,以拓跋宗室①为代表的广大胡人勋贵汉化及文士化进程加速,不仅知识素养和气质形象有了显著的提升,其行为旨趣和生活方式也逐渐向汉族名士靠拢。前人对此多有阐述②,这些成果着重探讨宗室群体认知水准的提高和精神面貌的改观,但并未触及结构类型和价值取向等本质性因素。故笔者试图结合中古文化恢弘激荡的总体背景,在剖析宗室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找寻其在心态导向上的趋势性特征,进而管窥五六世纪交替时期河洛地区文化交融的实景。记录此项内容的传世文献比较有限,洛阳邙山出土的大量北魏宗室墓志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其中标榜墓主高洁文雅的华美言辞正可汇聚成规律性线索。这些镌刻在石材上的宝贵文字,或是逝者生前的真实写照,或是倾心向往、不懈追求的目标,褪去文学色彩后具有十足的说服力,人们常说的“树碑立传”,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北魏洛阳的多元性文化生态

中古时期,国家分崩离析,政治动荡不安。不过,文化事业却因此摆脱官方学术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桎梏,焕发蓬勃生机,使魏晋南北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战国之后又一文化高峰。中古文化的最大特点是多元化格局的出现,而地域差别是其建构的基础。[1]20在宏观角度,华夏与异域文明冲突,华夏内部又有南北学术的争衡。不同文化因素相互摩擦碰撞,共同演绎出绚烂多彩的景象。居于“天下正中”的古都洛阳以其独有的地缘优势成为文化交流的舞台,置身其间者受其影响,不可避免地会深深打上多元文化的烙印。

北朝时期的洛阳是南北拉锯的战略缓冲区,这里不只是兵戎相见的战场,更多的时候还是南北学风接触的场所。中古文化层面的南北界限本指黄河而言,魏晋洛阳是玄学等时尚新风的发祥地,而同期的河北、江南则处于相对保守、滞后的状态,魏晋新学只是后来随着东晋南徙而播迁江左。[2]361故下文使用的专词“河北学术”兼指北方学术,“江左新风”则是魏晋河洛新学。关于南北学术的差异,时人即有评述。《世说新语・文学》:“褚季野语孙安国云:‘北人学问,渊综广博。’孙答曰:‘南人学问,清通简要。’支道林闻之曰:‘圣贤固所忘言,自中人以还,北人看书,如显处视月;南人学问,如牖中窥日。’”《隋书》卷七五《儒林列传序》:“南北所治,章句好尚,互有不同……大抵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北学深芜,穷其枝叶。”又《洛阳伽蓝记》卷三《城南・高阳王寺》:“汝、颖之士利如锥,燕、赵之士钝如锤。”唐长孺先生据此推断,以河北学术为主体的北学,“大抵笃守汉代以来的传统,以集汉代今古文学大成的郑玄之学为宗”;南迁的河洛名士则世传时尚玄学。[3]226综合各家之说,南北文化之辨可归纳为五点:在传承关系上,北学是汉代经学的孑遗,南学则是魏晋新风的延续;在研究对象上,北学专攻儒家经典,南学则弃儒入玄;在学术风格上,北学艰深刻板、渊综广博,南学清新洒脱、超然自我;在治学方法上,北学讲求名物的训诂考释,南学侧重义理的诠释阐发;在价值导向上,北学务实进取,南学任诞虚无。当然,文化之间并无森严壁垒,所以这只是个因势而异的柔性原则罢了。不过,借助这套标准判读北魏洛阳的文化格局,对迁洛宗室的文化素养及取向进行粗略的定性分析还是大体可行的。

应该说,北魏洛阳文化的主旋律是南北学术之融汇,而佛教等异域元素则是必不可少的美妙和弦。这种立体式的层叠架构在杨f之生动描绘洛阳风貌的名著《洛阳伽蓝记》中有集中展现。北方学术的经学传统得到始终如一的尊重,该书卷三《城南・报德寺》:“开阳门御道东有汉国子学堂。堂前有《三种字石经》二十五碑,表里刻之。写《春秋》《尚书》二部,作篆、科斗、隶三种字,汉右中郎将蔡邕笔之遗迹也。犹有十八碑,余皆残毁。复有石碑四十八枚,亦表里隶书,写《周易》《尚书》《公羊》《礼记》四部。”这些石经均以古拙字体书写,作为汉代学术的结晶专供洛阳士子观摩,学术魅力丝毫未减。江左新风此时风靡洛阳,不乏以名士自居者。卷二《城东・景宁寺》载,弘农士族杨元慎“情尚卓逸,少有高操,任心自放,不为时羁。乐水爱山,好游林泽。博识文渊,清言入神,造次应对,莫有称者。读老、庄,善言玄理”。我们知道,弘农杨氏乃北方儒学强宗,但从杨元慎的性情好尚来看,他又具备了魏晋名士的风范,这绝非个别案例,而是当时普遍流行的状况。宗教的崛起是洛阳文化的显著特征,上至王公贵胄,下到平民百姓皆崇信佛法,正可谓“佛法经像,盛于洛阳”。卷四《城西・融觉寺》载,融觉寺比丘昙谟最“善于禅学,讲《涅》《花严》,僧徒千人”。由此可见,北魏洛阳已成为铸炼河北学术、江左新风和异域宗教的大熔炉。北魏宗室久居洛阳,长期耳濡目染,势必形成相应的文化特质。

二、北魏迁洛宗室的知识素养

掌握知识是综合素质的基础,决定了人的思维模式、行为举止和发展程度。宗室是拓跋政权的管理者和上流社会的主体,其知识素养关乎重大。据史料记载,北魏后期的宗室造就大批知识精英,其活动遍及各个文化领域,整体能力水平照比前期大有改观。必须说明的是,这种提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个曲折的历程。比较而言,早期宗室愚鲁粗俗、格调低下。典型事例如《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毗陵王顺传》:“太祖好黄老,数召诸王及朝臣亲为说之,在坐莫不祗肃,(拓跋)顺独坐寐欠申,不顾而唾。”同书卷五九《刘昶传》:“(刘昶)虽在公坐,诸王每侮弄之,或戾手啮臂,至于痛伤,笑呼之声,闻于御听。高祖每优假之,不以怪问。”宗室精通骑射、能征惯战者占据压倒性优势,文士则寥寥无几。相形之下,洛阳时代的宗室有了质的蜕变,邙山墓志中有大量关于迁洛宗室文化素养的记录,内容林林总总,包括研究对象、兴趣爱好、人生态度、治学风格、人际交往、生活式样等。根据前文所述洛阳的学术流派,我们可就其类型细加剥离,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宗室的知识特征,并为后文的文化价值取向分析奠定基础。

墓志材料中渲染最多的是迁洛宗室对儒学的钟情和对儒家经典的熟稔,这显然受到河北学术的影响。对出身游牧蛮族的拓跋鲜卑而言,要维持长治久安,必须捡拾儒学的利器,儒家经典自然是无法逾越的基本教材。史载,道武帝入主中原之际,便确立了“以经术为先”的国策,并于天兴四年(401)通过恢复释奠礼的方式昭告天下。[4]他还曾咨询朝臣:“天下何书最善,可以益人神智?”李先对曰:“唯有经书。三皇五帝治化之典,可以补王者神智。”[5]卷三三,789儒家经典治国纲领的地位就此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宗室钻研儒学蔚然成风,即便迁都洛阳沐浴时尚,兴致依旧高昂。致力儒学者有元扬“优游典谟之中”[6]《元扬墓志》,75;元秀“栖迟道艺之圃,游息儒术之薮”[6]《元秀墓志》,131;元显“爰始志学,游心坟典”[6]《元显墓志》,359;元毓“韵致渊凝,性以儒素为高”[6]《元毓墓志》,244;元v“锐志儒门”[6]《元v墓志》,107;元晖“长爱儒术”[6]《元晖墓志》,110。宗室经过长期努力,涌现出很多精通儒家经典者。如元悦“六藉五戎,不待匠如自晓”[6]《元悦墓志》,63;元尚之“六艺居心,五礼宅身,论经出俗”[6]《元尚之墓志》,141;元叉“学综坟籍,儒士攸宗”[6]《元叉墓志》,182;元灵曜“该镜众经”[6]《元灵曜墓志》,137;元钦“三坟五典之秘,O岁已通”[6]《元钦墓志》,249;元子邃“洞观坟籍”[6]《元子邃墓志》,401。迁洛宗室普遍皈依儒教堪称独特的文化景观,因为中古儒学式微,士族名望大多实现玄学化的转变。[7]86北魏宗室却反其道而行之,照旧奉儒学为圭臬,其宗旨是用儒家思想规范宗室言行,强制灌输君臣父子间贵贱有别、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念。这不仅是草原民族统治先进地区的客观需要,也是拓跋族由血亲氏族向宗法制大家族演进的必然举措。墓志还特别强调迁洛宗室对仪礼的掌握。礼是等级社会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秩序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及外在的仪式程序之总和。儒家格外注重礼的约束作用,讲求克己复礼,承载华夏名教伦常的礼仪,浓缩了儒学的精华,故礼学的精进程度也可作为衡量宗室儒学水平的标尺。我们发现,精通礼学的宗室为数不少。如元绪“偏爱诗礼”[6]《元绪墓志》,53;元秀“尤善礼传”[6]《元秀墓志》,131;元焕“爱诗悦礼”[6]《元焕墓志》,168;元弼“敦诗悦礼”[6]《元弼墓志》,280;元阿耶“观图践礼”[6]《元阿耶墓志》,340;元纯陀“诗书礼辟,经目悉览”[6]《元纯陀墓志》,261。由此可知,宗室在修身、齐家、治国方面切实践行了儒家贯彻礼法的信条。总而言之,中原传统的儒学是宗室思想意识的主宰,是决定其行为方式和思维惯性的内因。

中古时期,儒学是河北学术固守的主阵地,南朝尽管并未完全放弃,但热衷程度和研究水平远不及北方。迁洛宗室专注儒学,表明他们是河北学术的忠实拥趸。且在治学方法和学术风格方面,其与河北学士也最为接近。首先,宗室学问偏重艰深、务求甚解。如元灵曜“该镜众经,深穷隐滞”[6]《元灵曜墓志》,137;元毓“韵致渊凝,性以儒素为高”[6]《元毓墓志》,244;元天穆“八素九区之理,靡不洞其幽源;三坟五典之书,故以极其宗致”[6]《元天穆墓志》,277;元袭“究群言之秘要,洞六艺之精微”[6]《元袭墓志》,295。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在正史中亦有体现,可与墓志相呼应。宗室硕儒元延明风流造次不及同侪,“而稽古淳笃过之”[5]卷二○,530;元顺“笃志爱古”[5]卷一九,481。也就是说,元延明和元顺继承了汉代经学保守严谨的实证主义,而这正是河北学术的本色。其次,宗室学识广博引人瞩目。如元怿“学通诸经,强识博闻,一见不忘。百氏无遗,群言必览”③;元端“五典六经之籍,国策子集之书,一览则执其归,再闻则悟其致”[6]《元端墓志》,233;元赞远“学贯儒林,博窥文苑。九流百氏之书,莫不该揽”[6]《元赞远墓志》,309;元子正“搜今阅古,博览群书”[6]《元子正墓志》,246;元子邃“博极古今,洞观坟籍”[6]《元子邃墓志》,401;元熙“好学博通”[6]《元熙墓志》,169;元湛“博读经史”[6]《元湛墓志》,239。传世文献中亦有类似记载,如元义“涉猎书传”[5]卷一九,451;元勰“博综经史”[5]卷二一,571;元略“博洽群书”[8]卷四,224。渊综广博无疑是北方学者的招牌,宗室以此见胜足证其对河北学风的恪守。不过,应当注意到,宗室尽管尊奉河北学术,但并不排斥同期南朝的优秀成果。如元“博览群书,不为章句”[5]卷一八,422。唐长孺先生认为,章句训诂是汉代经学的传统,后为北朝经学所承袭;南朝经学则深受魏晋新风的影响,侧重义理的阐发。[3]232据此可知,元已经摆脱烦琐枯燥的名物考据,开始趋向南朝追求义解的“约简”之风。此外,经学南宗推崇的某些经典文本也获得宗室的青睐,如元顺“通《杜氏春秋》,恒集门生,讨论同异”[5]卷一九,481。孝明帝和孝静帝分别师从青齐士族贾思伯、贾思同兄弟,研习《杜氏春秋》。[5]卷七二,1615《杜氏春秋》是西晋杜预注释的《左传》,盛行于江左,而北方主要流传东汉服虔注。④所以说,江左新风的北渐一改宗室学术僵化呆板的形象,为其增添了新的活力。

江左新风对迁洛宗室影响至深者莫过玄学。玄学兴起于魏晋时期的洛阳,本为现实政治语境下的名实之辩,后经正始名士王弼、何晏等人的改造,引入老庄道家思想,逐渐延伸到自然、名教之争,系统推衍虚玄理论,产生了抽象思辨的味道。玄学的完善是中国古代哲学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与士族门阀制度相结合,成为名士自我炫耀、博取声誉的资本。实际上,北魏皇族接受玄学甚早,平城时代的献文帝“好老庄。每引诸沙门及能谈玄之士,与论理要……高祖践位,显祖移御北苑崇光宫,览习玄籍”[5]卷一四,3038。皇帝既好于上,宗室群臣必定群起效仿。迁都洛阳后,宗室对玄学的热忱更加高涨,擅玄谈者比比皆是。如元鸾“虚心玄宗”[6]《元鸾墓志》,46;元显俊“若乃载笑载言,则玄谈雅致”[6]《元显俊墓志》,68;元焕“味道入玄,精若垂帷”[6]《元焕墓志》,168;元彝“清思参玄,高谈自远”[6]《元彝墓志》,226;元湛“玄同阮公”[6]《元湛墓志》,240;元子正“穷玄尽微,义该众妙”[6]《元子正墓志》,246;元袭“工名理,善占谢,机转若流,酬应如响,虽郭象之辨类悬河,彦国之言如璧玉,在君见之”[6]《元袭墓志》,295;元显“工名理,好清言”[6]《元显墓志》,360。皇室玄谈方兴未艾,“世宗之在东宫,特加友异,每与王谈玄剖义,日晏忘疲”[6]《元怿墓志》,172。宗室致力玄学非唯附庸风雅,更重要的是以玄学为媒介拉近与汉人士族的距离,从而跻身名流社交圈,归根结底是要涤荡蛮夷的鄙陋,在政治权力之外获取崇高的社会地位,实现贵族化的终极目标。与玄学紧密伴随的是放荡不羁、超然洒脱的生活方式和个性气质,宗室在此方面不甘落后。典型事例是元“性爱林泉,又重宾客。至於春风扇扬,花树如锦,晨食南馆,夜游后园。僚采成群,俊民满席,丝桐发响,羽觞流行,诗赋并陈,清言乍起。莫不饮其玄奥,忘其褊郄焉”[8]卷四,201。此番风雅不啻当年的竹林七贤。宗室墓志中不乏类似的记载,元扬“高枕华轩之下,安情琴书之室,命贤友,赋篇章,引渌酒,奏清弦,追嵇阮以为俦,望异代而同侣”[6]《元扬墓志》,75。元斌“心栖事外,恒角巾私圃,偃卧林潮,望秋月而赋篇,临春风而举酌,流连谈赏,左右琴书”[6]《元斌墓志》,140。元钦“秋台引月,春帐来风,琴吐新声,觞流芳味,高谈天人之初,清言万物之际,虽林下七子,不足称奇”[6]《元钦墓志》,250。宗室一如江左名士好宴饮、重结交,游园赏月、觥筹交错间吟诗作赋、抒发胸臆。需要说明的是,宗室在此类活动中能够自觉地以主体身份与汉族士人平等交往,实现了文化角色的历史嬗变。[9]

深刻改变宗室学术面貌的还有江左的文学,东晋南朝的文学盛极一时,北魏孝文帝受此影响大力提倡。[10]特别是在官员铨叙上,文学之士通常备受垂青,此举势必会对宗室文化产生巨大的牵引效用。因此,精通文学成为宗室文化修养的重要环节。如元晖业“亦颇属文”[5]卷一九,447;元义“颇有文才”[5]卷一九,451;元勰“雅好属文”[5]卷二一,571;元善见“好文学”[5]卷一二,313;元略“文学优赡”[8]卷四,225;元尚之“属辞韵彩,彪离文”[6]《元尚之墓志》,141;元熙“文藻富赡,雅有俊才……文艺之美,领袖东观”[6]《元熙墓志》,169;元怿“文华绮赡,下笔成章”[6]《元怿墓志》,172;元v“游心文苑”[6]《元v墓志》,107;元固“优游文义”[6]《元固墓志》,211;元炜“雅好斯文”[6]《元炜墓志》,218;元湛“元好文藻,善笔迹,遍长诗咏”[6]《元湛墓志》,239;元子正“雅好文章”[6]《元子正墓志》,246;元馗“文义早著”[6]《元馗墓志》,301;元赞远“登高夹池之赋,下笔成章”[6]《元赞远墓志》,309。另外,宗室精于“文史”者值得关注。如元勰“敦尚文史”[5]卷二一,582;元悌“博览文史”[6]《元悌墓志》,219;元斌“研兹文史”[6]《元斌墓志》,140。胡宝国先生认为,“文史”是南朝文学、史学分离后二者的合称,但仍以文学为重,史学则微不足道。[11]68换言之,“文史”是语言、文字应用的学问,即广义的文学。事实证明,文学在宗室内部大行其道,竟成为展示文化实力的工具。

由上可知,迁洛宗室往往兼具南北学风,这种特点还体现在他们的书法风格上。六朝时期,书法变成文人雅士的必备技能,北魏宗室书家辈出,且书风各异,也可作为研判文化类型的标准。如元举“六书八体,书妙超群,章勾小术,研精出俗”[6]《元举墓志》,215。所谓“六书”,据《汉书》卷三○《艺文志》,是指汉字的六种构造方法,即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八体”则是《说文解字》中所述古篆的八种书写风格,即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这表明元举不仅通晓汉字,而且善于书写古朴浑厚的篆书。这种书体曾盛行于北魏上层社会,风格技法严格遵循汉代的传统。[12]421元举师承汉法,无疑属于北方学派。与之类似的是元悌“尤好八体”[6]《元悌墓志》,219。当然也有不同者,如元炜“草隶之工,迈于钟索”[6]《元炜墓志》,218;元显“善草隶”[6]《元显墓》,360。“草隶”是楷书、行书、草书和行草的总称[12]446,这种书体经过晋人钟繇、索靖、王羲之、王献之的发展上升到艺术高度,并以其清新雅致、秀逸灵动深受江左士夫的喜爱。元炜、元显精于此道,无疑是时尚潮流的追随者。

以上从经学、礼学、玄学、文学和书法五个方面探讨了北魏迁洛宗室的知识构成。不难发现,其中南北差异体现得最为清晰。不过,南北之别毕竟囿于华夏,宗室文化中还包含了以佛教为代表的异域元素。中古佛教方兴未艾,宗室是最虔诚信徒群体,精通佛教教义及相关的天竺文化者不绝史乘。如元举“洞兼释氏,备练五明”[6]《元举墓志》,215。元举信奉佛教自不待言,他还熟悉“五明”,即古印度五种基本的知识和技能⑤,说明他的学识已经超越宗教的局限。此外还有元悦“好读佛经”[5]卷二二,593;元鸾“妙贯佛理”[6]《元鸾墓志》,46;元叉“尤精释义”[6]《元叉墓志》,183;元纯陀“博搜经藏,广通戒律”[6]《元纯陀墓志》,261。宗室学术融入了异域成分,这是东西方文化交融的结果。

除去先进的华夏和异域文明,拓跋鲜卑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在宗室文化体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即便是全面汉化的洛阳时代,这些旧的文化要素也不容抹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尽管文士化是演进的总体趋势,但墓志中崇尚武人气质的现象仍时有出现。如元平“好弓马,蔑浮荣典籍”[6]《元平墓志》,143;元天穆“雄光桀出,武艺超伦,弯弧四石,矢贯七札”[6]《元天穆墓志》,277;元“慷慨弓马,慕气终古”[6]《元墓志》,315。正史可与之相印证,《魏书》卷一九《景穆十二王下・城阳王长寿传附鸾传》:“(元鸾)以武艺著称。”同书卷一二《孝静帝纪》:“(元善见)力能挟石师子以逾墙,射无不中。”其次,虽有礼法体统的约束,但即兴盘旋歌舞的遗俗始终保留。《洛阳伽蓝记》卷四《城西・宣忠寺》载,孝庄帝为铲除尔朱荣,遣元徽假托皇子诞生召其入宫,徽从容镇定,“脱荣帽,欢舞盘旋”。宗室来自草原,性情豪爽直率,借助歌舞抒发情感乃为常态。再次,生活方式日趋汉化,但以羊肉、乳酪为主的饮食习惯未有改变。王肃、萧正德等南朝士族北归后因此产生强烈的不适感,还会遭受宗室的刁难奚落,“酪奴”和“水厄”的典故由此产生[8]卷三,147,足见拓跋旧习的顽固性。客观地讲,来自草原的民族风俗的衰减有其自身规律,与社会发展并非完全同步,更不会因猝然变革而消失。

三、北魏迁洛宗室的文化价值取向及成因

北魏迁都洛阳后,宗室阶层整体趋向文士化,单纯武将的比例由建国之初的54%锐减至38%。[13]97与此同时,宗室的行为修养也发生了根本改变,凸显出多元化特征。具体而言,宗室的知识来源丰富多样,除本民族的固有习俗外,还囊括了中原传统的儒学,魏晋南朝新兴的玄学、文学及异域传播的佛学等。就源流风格来看,既有河北学术的专精广博、严谨务实,又有江左新风的率性任情、洒脱自然;既有草原文化的粗犷豪迈,又有人文宗教的慈悲清静。总之,宗室个体绝非局限于某一特定术业,儒释兼综、礼玄双修、文史荟萃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前文各条目中所列人物重叠互见便为明证,如元顺、元熙、元勰、元怿、元扬、元尚之、元焕、元叉、元举、元炜、元子正、元钦、元袭、元纯陀、元馗、元赞远、元显、元鸾、元略等人皆具百家之长,是典型的文化综合体。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是中古不同文明因素的冲突与融合,而北魏洛阳时代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国家政策为其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知道,分裂与战乱不能真正阻绝文化的沟通,北魏治下的中国北方也就不是与世隔绝的文化孤岛。陈寅恪先生曾敏锐地指出,北魏吸收整合江左、河西等区域的文物典章,成为中古制度传承的关键枢纽。[1]3这充分说明北魏是中华多元文化实现凝聚的平台。实际上,孝文帝的汉化改革就是在这些文化的共同推动下破浪前行的,参与这场历史变革的既有李冲、游明根、高闾等河北学者,也有刘芳、王肃、蒋少游等江左士族,深受改革影响的迁洛宗室因此带有不同文化的印迹。此外,拓跋统治者对各文化支脉没有潜意识的偏见与歧视,使得他们能以宽阔的胸怀包容一切优秀文明成果。而且北魏朝廷采取开明的'文教政策,为宗室创造自由的发展空间,任其畅游学海,这是形成多元化知识体系的外部保障。

人的知识体系通常是复杂的组合体,各结构要素间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均衡,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者决定了他的文化价值取向,不同的取向类型塑造了风格迥异的学术群体。北魏迁洛宗室即是如此,其四大知识要素不可等量齐观,其中河北学术为基础和骨干,江左新风和异域宗教乃时尚装点,草原遗俗则无足轻重。通过梳理材料,我们发现宗室格外在意自身传统旧学的修养,相关记录数量最多,语汇精彩至极,表明底蕴深厚的河北学术是宗室精神世界的绝对主宰。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北学术是宗室文化的根底,这种导向驱策他们锐意进取、奋发图强,展现出强烈的事功精神。如元纂“每怀济世之经,乃慕刘章之节”[6]《元纂墓志》,175;元诲“少慨,有大节,常以功名自许”[6]《元诲墓志》,274。宗室大多讲求经世致用,推崇实际的干才。如元庆智“有几案才”[5]卷一六,394元朗“涉历书记”[5]卷一九,485;元徽“颇有吏才”[5]卷一九,510;元羽“有断狱之称”[5]卷二一,545;元怿“才长从政,明于断决,割判众务,甚有声名”[5]卷二二,591。显然没有受到南朝士族安富尊荣、重文轻武、重学识轻吏事习气的熏染。[14]623这令他们更适合担当国家事务的管理工作,据统计,宗室控制从中央到地方近三分之一的实权要职,并且每每出任外藩征伐的主帅,仕宦比率远超任何王朝,堪称政权的坚强柱石。[15]253宗室垂青河北学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方面,拓跋鲜卑进入中原后最先接触的就是河北学士。永嘉乱后,滞留北方的汉人大族被迫与胡人统治者建立合作关系,他们大量进人北魏朝廷供职,顾问应对、出谋划策,典型事例是代人燕凤、许谦、张衮,清河冠族崔玄伯、崔浩父子。至太武帝神征士,应征者如范阳卢玄、博陵崔绰、勃海高毗、京兆杜铨、赵郡李灵、太原张伟、范阳祖侃、河间邢颖、广平游雅、上谷侯辩等35人俱河北翘楚。[5]卷四八,1078他们与宗室交往频繁,如高允、张伟同任乐安王范从事中郎,高允又任乐平王丕骠骑府参军、秦王翰傅,游雅任东宫少傅,杜铨任宗正卿管理宗室。宗室还跟从河北学者系统学习儒家经典,道武帝命梁越“授诸皇子经书”,尚书左仆射元赞师事常爽。[5]卷八四,1843、1848宗室因此先入为主地奠定了河北学术的牢固基础,诚如钱穆先生所论:“五胡杂居内地,已受相当汉化。但彼辈所接触者,乃中国较旧之经学传统,而非代表当时朝士名流之清谈玄理。”[16]279降至洛阳时代,江左时尚尽管席卷上流社会,但河北学术的主体地位却不容撼动,宗室照旧与北方鸿儒保持密切的联系。《魏书》卷八四《儒林列传》载,刘兰“特为中山王英所重,英引在馆,令授其子熙、诱、略等”;徐遵明“广平王怀闻而征焉”;董征“教授京兆、清河、广平、汝南四王”;孙惠蔚任皇宗博士,教授宗室子弟。可见,宗室对河北学术的认同是经得起时间和环境考验的。这还与北魏特殊的统治形势休戚相关,众所周知,拓跋鲜卑以寡少之旅驾驭幅员辽阔、民户众多的中原地区,宗室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奉行入世哲学的河北学风可使其长久维持进取心和实干性,有助于政权的巩固。

综上所述,北魏迁都洛阳后,宗室阶层汉化及文士化进程加速,其知识素养和文化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全新的特征。迁洛宗室在经学、礼学、玄学、文学、书法和佛学领域颇多造诣。就其学术源流而言,渊综广博、务实进取的河北学风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驱策他们积极入世,建功立业;超然洒脱、任诞虚玄的江左时尚是为浓重装点,还有以佛教为核心的异域文明和植根北亚草原文化的鲜卑旧俗。这种多元化格局是中古时期不同文化因素激荡融合的结果,也是北魏统治者兼容并蓄、博采众长之文教政策的集中反映。若进一步抽象概括,宗室的思想观念可视为动态的多元化构造,各组成要素间此消彼长,保持相对的平衡。在全新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变革下,原有的均衡态势就会被打破,新的文化因素夺占主导地位,形成特定的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则代表着进化阶段和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外在的文化特征。

从根本上说,北魏宗室的文化类型由一元走向多元,是顺应汉人门阀社会,实现自身贵族化蜕变的客观需要。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指出:“让鲜卑族同化于汉族,不但是可能的,而且,事实上已经在进行之中。通观历史,可知北方民族如果同汉族接触,就无法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被同化的命运。如果这是宿命的话,那么,与其被时势所迫,以丧失民族尊严的形式被同化,还不如保持本民族的自豪感,有意识地推进同化,更属上策。所谓保持本民族自豪感的同化,就是在自觉进行汉化的同时,把自己改变为汉族的贵族。特别是帝室必须高踞于由此产生的新贵族头上,通过贵族,确确实实地控制整个汉民族。”[17]25换言之,拓跋族的汉化究其实质是以宗室上流阶层为主导的贵族化。中古贵族固然以累世积淀的阀阅等第为根基,但底蕴深厚的家学门风具备同等重要的象征意义。北魏宗室欲跻身北方精英社交圈,必须在文化方面有所建树,而融汇南北、学贯中西、推陈出新、后来居上乃唯一的选择。

①“宗室”一词在此专指皇帝的同族。据《魏书》《北史》“宗室列传”的记载,北魏官方以拓跋始祖神元帝力微的全体后裔作为宗室的范围。

②相关成果如孙同勋先生《拓拔氏的汉化及其他――北魏史论文集》,(台湾)稻乡出版社2005年版;宋燕鹏先生《籍贯与流动:北朝文士的历史地理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何德章先生《北魏迁洛后胡人贵族的文士化》,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0辑,2003年版;日本学者长部悦弘《元氏研究――北朝隋唐时代における鲜卑族の文人士大夫化の一轨迹》,《中世の文物》1993年版。

③《元怿墓志》,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魏书》卷二二《孝文五王・清河王怿传》:“(元怿)博涉经史,兼综群言。”可与墓志相印证。

④《隋书》卷七五《儒林列传序》,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705页。据《洛阳伽蓝记》卷三《城南・高阳王寺》载,广宗人潘崇和在洛阳城东昭义里聚众讲授《服氏春秋》。《魏书》卷八四《儒林・徐遵明传》:“知阳平馆陶赵世业家有《服氏春秋》,是晋世永嘉旧本,(徐)遵明乃往读之。”其在北方受众之广可见一斑。

⑤五明是梵文Pancavidya的译文,分指声明、工巧明、医方明、因明和内明。声明是语言、文字的学问,工巧明是各类手工技艺,医方明是医药学和治疗技术,因明相当于逻辑学,内明是佛教、婆罗门教等古印度宗教教义,五明基本涵盖了南亚次大陆的知识体系。

作者介绍:刘军(1979- ),男,辽宁抚顺人,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吉林 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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