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共含9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狗蛋花”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亦称“节税”。国际避税的一种形式。跨国纳税人为了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制定的纳税计划。这种纳税计划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可选纳税方案时,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一是不违反税收法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三是筹划性,它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国际税收筹划的形式主要有:(1)选择有利的经营单位组建形式。跨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可以有多种选择组建企业或公司。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可以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如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会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盈利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缴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缴税。如果境外组建公司预计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会更为有利,如果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组建分公司则更为有利。(2)企业财务筹划。有经验的企业会计人员在处理企业的会计账务时,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可达到少纳税之目的。(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对各种优惠办法进行综合比较,使之尽可能的加以利用来减轻税负。
国际税收筹划现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已是税务代理机构的重要业务,也是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咨询业务之一。
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经批准及换文生效后,对缔约国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国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国内税法规定,如与协定相抵触,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即国际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法律效力。在协定期满后,只要在原缔约国中,有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书,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国际税收协定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由两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由三个以上国家所签订的多边税收协定;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仅涉及缔约国之间某一单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和涉及缔约国之间多方面税收问题的一般税收协定。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本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亦得到发展,尤其是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问世,使国际税收协定从单项向综合,从简单到规范,从随机性到模式化的演变过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已基本趋于成熟。国际税收协定处理或解决的问题包括:预防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互换情报,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其内容主要有:协定适用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的规定、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以及特别规定等。
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三个以上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因涉及的国家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协调起来较为困难,因而签订的较少。世界上已签署的多边税收协定有北欧五国签订的北欧税收公约;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等。其中北欧税收公约是由北欧五国,即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于1972年所签订的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逃税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也是世界上关于这方面内容所签订的惟一的一个有效而且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它为多边国际合作树立了典范。除此以外的多边税收协定其内容多涉及关税和税务行政协作。
通过税收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减少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稳定的原则。这一税收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税收有负乘数作用,是一种平抑经济周期的自动稳定器,在对个人征收累进所得的前提下,经济繁荣时期会自动增加税收,从而抑制经济的过度扩张;经济萧条时期会自动减少税收,从而能阻止经济的进一步衰退。为了发挥税收的这种稳定作用,应当加强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税收的原则之一,税收稳定经济作用的发挥是十分有限的。在中国,有一些学者也提出,社会主义税收也应遵循稳定的原则,即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生产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等,从而,保证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稳定发展。
以维护和保障本国征税自主权为宗旨的税收制度准则,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征税自主权是国家权益内容的一个主权方面。税收权益原则的主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国际法的基个原则之一就是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征税权力。这种征税自主权由一国宪法决定,不受它国控制。二是自主协定税收权。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对外经济发展,保护本国民族利益和民族经济,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签订国与国之间的各项税收协定,决定是否给对方税收优惠。三是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各国政府可自由选择和行使上述某一种或两种税收管辖权,确定本国政府的征税权利范围,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措施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坚持税收权益原则。到1993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律,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有关税及贸易互惠协定,先后和世界上34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是政府对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依率计算给予低收入者补助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来源:
负所得税是货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提出的用以代替现行的对低收入者补助制度的一种方案。这一思路实际上是试图将现行的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进一步扩展到最低的收入阶层去。通过负所得税对那些纳税所得低于某一标准的人提供补助,补助的依据是被补助人的收入水平,补助的程度取决于被补助人的所得低到何种程度,补助的数额会随着其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减少。供给学派认为,实行负所得税可以通过收入或享受上的差别来鼓励低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尽管负所得税方案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的重视,但从未付诸实施。
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关于税收的法律规范。税收法律与狭义的税法同义。在我国,税收法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税收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也属于税收法律的范畴。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高,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