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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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篇1: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有税制,有税收征纳关系,就有税收竞争,税收竞争是各国(地区)通过税收手段,引导资源流动,维护本国利益,促使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行为。税收竞争既有小范围的即一国内各地区间的竞争,也有较大范围的即各经济区域间的竞争,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税收竞争一方面使各国的税制更趋于完善,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得以有效发挥;但另一方面,税收竞争也存在有害的成分,即导致全球资源的配置不当和影响国际经济秩序,进而减少全球经济福利。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大势所趋。因此,如何应对有害的税收竞争,趋利避害,使资源优化配置,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成了我国今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点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必须了解WTO,把握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结合本国国情和税制现状,进而提出应对措施。

一、 WTO的基本职能和原则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它是当今世界唯一处理政府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有三:一是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的国际规则,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其含义是消除贸易障碍,同时也意味着各国的贸易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二是所有WTO的成员开展相互谈判,也就是开放市场;三是解决国与国间的贸易争端。因此WTO基本职能,即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是众多的WTO协议。这些协议是覆盖广泛活动范围的法律文件,内容很多也很复杂,但有一些简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之中,这些原则构成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它们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可预见性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二、国际税收竞争及各国应对措施

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资源流动更为顺畅自由,一般不仅向税负较轻,更向税制健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流动,国际间的税收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使税收竞争良性发展,为使本国(地区)利益最大化,各国均是“胡萝卜”和“大棒”并举,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利益,尤其兼顾经济盟友的利益,使世界税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

1、 各国税制改革是在新自由主义基础上凯恩斯主义的重新回归。90年代的税制调整基本是在“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基本框架中进行的,其政策基调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之上的,而更多地是建立在供给学派的理论(以减税刺激投资,增加供给)之上的。自80年代中期拉弗减税思想被广泛采用,减税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减税扩大税基,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速发展的生产力给减税创造了空间,奠定了扩大税基的物质基础。围绕减税以刺激经济,从而增加供给,扩大税基这个主旋律,各国开始注重重新启用凯恩斯主义的膨胀经济政策,这是90年代中后期税收竞争区别于80年代税收竞争的最显著的特征。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以广义的“税收效率”取代“税收中性”原则,在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在新自由主义基调范围内正确发挥政府干预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下半年,东亚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地区)果断地采取了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旨在加强政府干预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以减税为基调的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是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由于东亚各国措施得力,东亚经济从上半年开始,历经一年多,迅速好转。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扩张性经济政策相结合给当代税收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方面是各国政府面对投资、外贸、金融等领域更加自由化,而继续采取更灵活的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是各国政府为弥补市场的缺陷不得不加大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税收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2、 各国税制结构逐步趋于一致。进入90年代,各国税制结构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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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

有税制,有税收征纳关系,就有税收竞争,税收竞争是各国(地区)通过税收手段,引导资源流动,维护本国利益,促使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行为。税收竞争既有小范围的即一国内各地区间的竞争,也有较大范围的即各经济区域间的竞争,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税收竞争一方面使各国的税制更趋于完善,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得以有效发挥;但另一方面,税收竞争也存在有害的成分,即导致全球资源的配置不当和影响国际经济秩序,进而减少全球经济福利。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大势所趋。因此,如何应对有害的税收竞争,趋利避害,使资源优化配置,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成了我国今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点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必须了解WTO,把握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结合本国国情和税制现状,进而提出应对措施。

一、 WTO的基本职能和原则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它是当今世界唯一处理政府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有三:一是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的国际规则,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其含义是消除贸易障碍,同时也意味着各国的贸易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二是所有WTO的成员开展相互谈判,也就是开放市场;三是解决国与国间的贸易争端。因此WTO基本职能,即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是众多的WTO协议。这些协议是覆盖广泛活动范围的法律文件,内容很多也很复杂,但有一些简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之中,这些原则构成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它们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可预见性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二、国际税收竞争及各国应对措施

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资源流动更为顺畅自由,一般不仅向税负较轻,更向税制健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流动,国际间的税收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使税收竞争良性发展,为使本国(地区)利益最大化,各国均是“胡萝卜”和“大棒”并举,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利益,尤其兼顾经济盟友的利益,使世界税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

1、 各国税制改革是在新自由主义基础上凯恩斯主义的重新回归。90年代的税制调整基本是在“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基本框架中进行的,其政策基调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之上的,而更多地是建立在供给学派的理论(以减税刺激投资,增加供给)之上的。自80年代中期拉弗减税思想被广泛采用,减税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减税扩大税基,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速发展的生产力给减税创造了空间,奠定了扩大税基的物质基础。围绕减税以刺激经济,从而增加供给,扩大税基这个主旋律,各国开始注重重新启用凯恩斯主义的膨胀经济政策,这是90年代中后期税收竞争区别于80年代税收竞争的最显著的特征。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以广义的“税收效率”取代“税收中性”原则,在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在新自由主义基调范围内正确发挥政府干预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19下半年,东亚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地区)果断地采取了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旨在加强政府干预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以减税为基调的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是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由于东亚各国措施得力,东亚经济从19上半年开始,历经一年多,迅速好转。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扩张性经济政策相结合给当代税收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方面是各国政府面对投资、外贸、金融等领域更加自由化,而继续采取更灵活的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是各国政府为弥补市场的缺陷不得不加大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税收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2、 各国税制结构逐步趋于一致。进入90年代,各国税制结构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迫于税收竞争的压力,不断调整和完善,并呈现不同程度的趋同性,使税收弹性趋小,使利益更有预见性,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来对所得税的推崇后,开始重新认识商品税,商品税的地位大大提高,尤其是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增值税,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

3、 区域化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经济壁垒和传统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界限,协调成员国间的税收政策,以避免因税收竞争而带来的贸易争端,建立包括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在内的共同税收制度。以欧盟为例,其税收一体化的特点是:一体化措施逐步规范,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体化范围越来越广,欧盟上述措施,对协调成员国间税收政策,完善单一欧洲市场,促进就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4、 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下跨国贸易飞速发展,并往往产生一项交易,多国伸手征税而形成税收竞争,因而阻碍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的流通。为此,国际间对此项的征税本着共同规范、自我约束和相互帮助的原则进行协商,这样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制止逃税发生,因此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发展。

5、 各国涉外税收管理普遍加强。经济全球化使跨国贸易越来越多,国际税收竞争也更直接,使国际逃税和避税也越来越多,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应税的国外所得没有征到;二是国内应税所得逃往国外。为减少税收竞争对本国(本地区)带来的利益损失,各国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主要有:(1)、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其国外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详定申报内容,如有违法,一经查出,予以严惩;(2)、对转让定价进行规范。众多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对此,多数国家已规定: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3)对避税港投资的控制。90年代起,全世界资金已有一半流入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形成国际避税的大漏洞,使得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一般列出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名单,凡在名单之列得国家或地区内投资办企业者,都责令其申报所得在本国纳税,取消一切税收优惠。(4)、制定受控公司税法。为防止国外所得长期积存而逃避征税,美国国内税法法典F部分规定,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即使没有汇回,也要计入当年所得征税。(5)、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6)、修改税收管辖权。不少国家(特别是拉美)把税收管辖权从属地主义该为属人主义,对所有居民的全世界所得征税。

6、 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适应经济全球话的要求而大幅削减关税的同时,经常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如频繁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也是税收竞争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某些企业为占领他国市场,以倾销手段即将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他国市场,如因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对其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进口国当局在确定了某一进口商品构成倾销的事实后,有权决定对倾销的商品征收不大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各国在鼓励出口上

的通用做法是出口退税或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以现金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而在国际贸易准则中,一般认为对出口商品采取补贴的方式是不合适而且是不公平的。当进口国发现其进口的商品收到了补贴,为抵消出口国对该出口商品所作补贴的鼓励作用,进口国就有可能对这种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7、 电子商务引发新的税收问题。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为了在此方面的税收竞争获得优势,各国都在加紧研究,共同讨论行之有效的税收对策,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发布《全球电子贸易几个税收政策问题》,解决了技术特征、政策原则、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核心是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认为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2)年4月5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展开的电子商务税收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等电子贸易形式税务处理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3)年10月8―9日,OECD在加拿大渥太华展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各国政府和企业就电子商务课税达成了一致意见。具体内容包括: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使用以电子商务课税,而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课征消费税应遵循消费地原则,对数字化商品应视为提供劳务课税,而不能作为销售商品课税;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应与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纳税人相同,但是需要采取不同的识别方法。先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应继续适用,但需重新考虑其适用方法并加以澄清。

8、 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日益受到重视。进入90年代以来,众多国家的环抱政策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就是逐渐减少对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代之以各种间接干预的经济手段,其中环境税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也是各国在生态保护上的一种税收竞争。环境税,亦称生态税、绿税,它体现了“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目前,许多欧美国家征收的环境税概括起来有:(1)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及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如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化学品税等。(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电池税等。(3)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时、土壤保护税。(4)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拥挤税、垃圾税等。(5)对农村或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农药税等。(6)为防止核污染而开征的税,主要有铀税。

9、 社会保障税比重大幅上升。资本主义国家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途径就是征收社会保障税,它最早由美国在1935年开征,在当代税制中一个最年轻的税种。1929―1933年,世界范围的经济大危机使得雇员大量失业,许多国家政府乃至私人企业都无力支付职工的失业救济和起码的生活保障,老年人退休养老金计划更是无法实施,严重地威胁到社会稳定,美国受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影响,认为通过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反危机措施,,可以解决老年救济、失业保险等社会问题,以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于是,社会保障税应运而生,随后,西方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根据IMF统计,目前实行此税或类似税收的国家已有80多各,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瑞典等),社会保障税已称为头号税种。实际上,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税收竞争。目前,社会保障税的课征制度有许多不同,但就共性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课征范围大,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者以及自营人员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2)课征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3)适用税率水平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纯收益的大小,其趋势是逐渐上升的;(4)课征与管理多采用“以源课征”法,通过雇主这个渠道课征。而且,社会保障税也是“专税专用”的税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但税款入库后则是集中到负责社会保障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各项社会保障支付;(5)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由两个显著不同,一是税负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税除外,只由雇主负担),二是其带有有偿性特征,只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人现在纳税,将来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的利益。

三、 结合我国国情及税制现状提出应对措施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我国生产力水平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商品短缺基本结束,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日益明显地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部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这些都是带由阶段性、根本性的变化。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尚有千万人在温饱线上挣扎,东西部发展极不平衡,西部地区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如不尽快加以解决,长此以往,必形成“马太效应”,不仅使我国经济发展缺乏后劲,更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更与我们的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所幸,我们的党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以加入WTO和西部开发为契机,促使我国经济真正腾飞。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它使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基本接轨,并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但是,我们应看到,我国的现行税制与市场经济有诸多不适应之处,也与WTO原则有诸多背离之处,而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我们应在竞争中发现我们的不足,提出措施,具体是以下几点,使我们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 、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这在各国应对税收竞争的措施中已提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步伐,随之税收制度和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二) 、完善税收法制,迎接WTO

首先,按国际惯例调整、完善税收立法,体现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对税收法制的要求。

1、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增强税收立法的体系化、程序化。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与法的效力层次密切相关,而税收立法的质量、税法的明晰程度靠立法体系化、程序化来保障。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体系繁杂,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相悖,而现行税法中真正称得上法得只有三个,其余的均是条例,甚至是通知,约束力不强,尤其是外商可以

以其不是法而不遵守。税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可考虑把现有的税收条例由全国人大讨论重新通过,上升为法。现在有不少支持者认为应将税收立法权部分赋予地方人大,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一方面,它脱离了一个现实,我国是社会主义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必然削弱中央的权力,某些地方会因权力和财力过大而不服从中央,甚至与中央对抗,使政令不通,使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难以办好,更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和平演变”提供了绝佳机会,进而导致国家分裂,社会主义事业遭受重大挫折;另一方面,它也与WTO原则相悖,WTO 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如果赋予地方立法权,各地均可根据需要随时制定颁布实施或取消(暂停)千差万别的税法,一地一策,不仅严重地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更使政策不稳定而缺乏预见性,使市场竞争扭曲,使资源配置不当,也使投资者无所适从,导致资金外流,不仅造成经济衰退,而且使政局动荡,导致社会全面退步。而当一个国家的政策稳定并且有可预见性时,才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就业机会就会增多,消费者就会更充分地享受竞争带来的好处,即有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而在我国,尤其是在社会主义事业关键时期,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起始阶段,只有将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全盘考虑,兼顾部分地区利益,才能使政策稳定而有预见性,才能吸引投资,增加就业,才能形成促进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市场规则体系。

2、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身份差别立法,体现税负公平。我国依纳税主体身份不同有不同的立法,造成不同主体间税负上的差别待遇,违背WTO所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引伸而来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原则。改革开放之初,为吸引外资,我国确立了以税收优惠为主的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关税方面,以及流转税的附加等方面。由于外商投资者在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过高,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导致国内假合资等奇异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外商投资者享有超国民待遇,比国内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他们利用资本输出、采取合资建厂、股权投资、控股控厂等手段,在我国计算机产业、小轿车市场和电子通讯等领域(这些行业也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并且急待发展的领域)已实现其占有市场的目的,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局面。而且税收立法上的差别待遇,也有悖于我国一再强调的WTO的发展中国家特别保护原则。为适应加入WTO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税法体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税法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税负公平、对不同身份纳税人统一适用。在统一税收立法过程中,须注意处理好新法和旧法的衔接问题,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原有外商享有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有人担心,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会大大削弱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事实上,国内外有关专家的调查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并非使吸引外资的良策。因为,各国在税收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反避税(这在前面各国对涉外税收的措施中已提到)。而在我国,外商避税的有一个特点即“逆向避税”: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原因有二:一使对于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国外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在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而进行“逆向避税”。二使外商为及时将企业利润调出国外而进行“逆向避税”,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需要,外商借此调出利润,充实其经营资本。 “逆向避税”是外商为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而产生的。因此,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对吸引外资影响不大。另一种做法是,将内资企业国民待遇与外商的超国民待遇靠拢,即内外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税负降低,刺激投资,刺激消费,使经济总量扩张,税基扩大,税收绝对量反而可能增加。如因降低税负带来财政困难,可通过开征遗产税、财产税来弥补。

3、简化税制,调整税种、税目、税率、清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种、税目、税率等的设置不合理,与国际惯例差异大,无法适应WTO所要求的自由贸易、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在税制上,要求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的编列、税率的确定等尽量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总体趋势是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提高效率。而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仍存在税种较多、税目繁琐、税率偏高(尤其是进口关税)以及部分税种交叉或不协调(如房屋出租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致)、某些具有调整功能而各国普遍开征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于税和环保税等)。(1)我国目前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应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生产型的增值税一方面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商业企业为少缴税,不停地进货,只要有抵扣,就不纳税,同时,因我国金融体制极不健全,交易手段极端落后,企业对现金收入不上帐,经营几年后,突然失踪或注销(某些地方国税部门对注销企业帐面上的存货不予理睬,这部分存货基本上是增值额),导致税收严重流失,不仅是增值税的流失,也是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严重流失。因此实行消费型不仅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税收漏洞。当前,有不少人提出增值税在全行业开征,这显然与现实不符。因为A:从世界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确立,经济水平不高,社会主义法制正在建设中,金融体制比较落后,信息技术也比较落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办公自动化尚未实现,金税工程尚在建立中,因此,增值税难以大面积推行。B: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过程。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持谨慎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扩大到全范围。当前,有人认为先把增值税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这在当前,也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两个行业的资本性支出和人力资本占比较大的比重,增值额比较高,如实行增值税,一方面必然使这两个行业的税负大大提高,不利于企业竞争,也加大税收征收难度;另一方面,改征增值税,必然削弱地方财力,中央不得不考虑从新核算,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C: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即使是已全面推行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即使使在普遍征收德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2)在地方税体系中巩固营业税的主体地位,营业税虽是价内税,存在重复征税,但一样存在税负转嫁,由于其税率较低,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率与GDP的增长率的比值)较小,可预见性较强,

而营业税基本上又是对消费环节征收,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易体现出来。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能刺激投资,增加供给,扩大社会经济规模,从而是税收总量增加。(3)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与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取消对涉外企业种种优惠,以公平税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33%,同时有设置了18%和27%的两挡优惠税率,照顾微利企业,这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另外,私人独资企业,在税前扣除上与其他企业基本一致,却实行低税负的从5%――35%的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对其他企业极不公平。因此,为公平税负,应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行15%的比例税率较为可行。(4)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应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过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如薪金、股息、营业利润或偶然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互不干扰。其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该模式适用于源泉扣缴,在税收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适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其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就不应该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而应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然后按统一的税率课征。该模式在税收征管水平比较发达的时候适用。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先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征税,以利于实现源泉控制,然后对各种所得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用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综合计税时可以加入各种宽免项目,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水平的调节,从而有利实现公平分配。该模式在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较高时适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实行“效率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更能促进本国经济的腾飞,发达国家实行“公平型”的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更有益于社会稳定。因此,把税制的实际同本国的具体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对公平和效率兼顾,在税收征管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多元化和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注重税收负担公平提上日程上来了。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目有9个,尤其是工薪所得是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计算复杂,在人员众多的单位里,不仅扣缴单位,而且税务机关也不易正确计算每个人应纳税款。由于对工薪便于源泉控制,出现一种现象,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而一些能取得工薪之外所得的高收入者,却极少纳税,使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难以实现。当前实行按月课征,由于个人收入每月不一致,会导致税负不公,如季度奖、年终奖不分摊到各月,全部作为当月所得课征,对工薪阶层就很不公平,因为,如果把此类奖金分摊到各月预发,就会使税负变轻,甚至是零税负。如果把按月课征改为按年课征,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做法是,为使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加强源泉控制,先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我们可以把个人所得区分为两类: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对勤劳所得(工薪、生产经营、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等)课以较低税负,对非劳动所得(股利、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等)课以较高税负,对工薪所得设置扣除额(年1元比较合适),设置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设计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A)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6000元的 5 0

2 超过6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部分 10 300

3 超过25000元不超过60000元的部分 15 1550

4 超过60000元不超过250000元的部分 25 7550

5 超过250000元的部分 35 32910

对工薪所得先以较低税率按月预征,年终再结算。对生产经营所得仍可延用现有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劳动报酬和稿酬所得可以不设置扣除额,统一适用8%的比例税率。对其他非劳动所得,统一实行20%的税率。对劳动报酬、稿酬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支付单位(个人)应在支付时就予以扣缴。由于源泉扣缴会因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会因利益驱使,而合谋少纳税,从而使税收刚性不强和不能体现公平,还应在年终对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予以结算,为鼓励勤劳致富,对勤劳所得已纳税部分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减除本年度非劳动所得已纳税额后为应补税款金额。这也给我们提出了要求,加强税法宣传,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要求公民年终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最好是请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计算申报纳税),我们应在利用现代化设备加强征管的同时,必须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时常联系,掌握纳税人的年收入总额,当然,税务部门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因个人所得税改革而带来的财政困难,可以开征遗产与赠予税来弥补。(5)加快费改税,尤其是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进程。现行的养老保险交纳制度,不仅在收入上不能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更在征收上极大地不公平,国有和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必须交,而其他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是否缴纳,由企业领导做主,实际上是基本上不交,这对公有经济极不公平,使其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而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用于社会救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八大框架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已刻不容缓。在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每个公民设置一个社会保险号(可以用身份证号代替),实行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政策(税率设计上可以延用现有的养老保险费率),对所有企业征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为我们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来方便。我们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每年都要核定当年的计税工资,使税制可预见性不强,使纳税人不能对生产经营有较为准确的预期,而另一方面,我们在汇算清缴时,无法核实企业的准确的职工人数,又使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办法难以落实,造成税收流失。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可以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对缴纳了社会保障税的人员的工资据实扣除,而对未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所得,应视同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扣除。这样,税制更透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易流失。(6)规范税收优惠。某些税收优惠可以取消,如对校办企业和新办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因为对校办企业,国家已对其扶持多年,在市场竞争中应该已能经受风雨,而且,在校办企业中,也有不少是假校办。而新办第三产业,其中有不少是国有(集体)企业中业务骨干下海经商,把自己在原来单位时的业务关系拉到自己所办的企业。也有的是从其他地方搬来,充当新办企业,对此,由于信息交流不灵通,税务部门难以核实,对其根据政策予以优惠。由此看来,对新办企业优惠,一方面,使税负不公,而另一方面,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目的,更导致国有企业人才流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还应缩小对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优惠范围。对某些

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应取消税收优惠,如白蚁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技术含量并不高,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免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的优惠。当然,我们应对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企业和传统产业改造上坚决予以税收优惠,另外,税收优惠方式应有所转变,因为科技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与税收刺激和激励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关系。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对于基础性的科研开发活动,宜选择事前税收扶持政策为好,而对应用性技术研究开发则宜选择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为佳,而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技术研发问题上,正确的税收政策应该选择事情扶持和事后鼓励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此外,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因而经济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适用。从西方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近年来,其科技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多放在税基式优惠方面,尤其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究其原因,是因为税基式优惠侧重于税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这与税率式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强调事后鼓励相比,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激励作用。而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往往偏重乃至局限于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和举措,因此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或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和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可言,故对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与机构调整,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需尽快加以改进。再则,我国以往的科技税收激励大多集中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很少涉及流转税类,致使科技税收的覆盖面及其政策效应均受到很大限制。(7)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如: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把征收范围由城市扩大到农村。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合并称为房产税,征收方法延用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方法,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房产税税率由12%减为6%(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是5.75%),而现在私房出租(如承租者用于居住)的综合税负大约是10%。将国土局征收的土地适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税负不变。取消耕地占用税和房屋交易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暂停征收。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与赠于税、环保税等。

其次,完善税收执法、司法体制,在税收执法、司法中体现WTO规则和宗旨的要求。

1、 推行现代税收征管。普遍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建立严密的稽查组织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和司法工作,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现办税公开化、普遍推行电脑管理,使征管技术现代化。使税收征收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

2、 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增强执法刚性。公平、明确的税收立法只提供了税收公平的可能性,加上严格执法,税负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税收法律系主义原则也才能最终得以贯彻。

3、 强化税收执法、司法保障。除了修订完善《征管法》,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强制执行申请权,明确有关部门的的配合义务和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外,可参照国外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法庭)。也可在目前稽查机关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使行使某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入侦察、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等。

4、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坚强税法宣传很有必要。我们应在平时工作、生活中,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税法。

5、 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复议权、诉讼权等都应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如何利用税收收入,税收是否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都比较关心。更不用提加入WTO后,大量进入我国的外商对税收支出的关注了。因而适应入世要求,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多。

6、 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适应加入WTO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实行“精英治税”。税法的重大调整、市场准入导致纳税主体多样化、国际化,纳税人经营的多元化,知识经济引发新兴产业,网络发展和电子商务等,都对税务人员提出前所未有的更高要求。税务执法、司法机关需要更多的税收专家、法律专家甚至网络专家。

(三)、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重新审视税收主权与协调。在当今现实制度的约束下,应对国际间税收竞争有个可性的措施是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首推方案。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消除税收障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可能地跨国流动,谋求在全球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在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另外,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的衔接,使我国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标准。

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第4期 《如何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西方税负理论评析与借鉴》

2、财政与税务:20第2期 《90年底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研究》、《简述国际避税的形成原因及方式》、《税收宏观调控 正效应?负效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探讨》

3、财政与税务:年第3期 《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中国的入世与税制改革》

4、外贸经济 国际贸易 2001年第3期 《假如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对策》

5、涉外税收 2001年第3期 《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

6、涉外税收 2001年第2期 《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的税收竞争及其对我国税制的挑战》

7、涉外税收 2001年第4期 《我国目前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宜扩大》

8、《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百问》

9、入世专报:《走进WTO》

篇3:审视税收竞争

审视税收竞争

一、从市场竞争看税收竞争的客观性

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行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竞争并不是天然就有序的,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就具有为获得最大利益而排斥对方的特性,从而使经营者本能地有追求垄断的倾向。有不正当竞争就有反不正当竞争。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趋严重,国家开始对这种经济行为用法律进行协调。否则,经济无法有效运转。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有税收竞争就有不适当税收竞争,即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税收竞争的分类

笔者认为,在对税收竞争进行界定时,首先应加以分类。

(一)按税收竞争的范围划分,有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

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此种解释应属于国内税收竞争范围。那么,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则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日本学者谷口和繁认为,“税收竞争指的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二)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有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部属于狭义的税收竞争。

笔者认为,广义的税收竞争是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

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拜里・布雷斯韦尔・米尼思认为,“如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几乎毫无例外或毫无条件地是好的,那么,政府间的竞争怎么能是有害的?”如此,税收竞争无害论的坚持者赞同税收竞争的理由不外有两方面:其一,使世界资源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得到有效配置;其二,就像市场竞争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厂商的掠夺一样,税收竞争也能保护公民免受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由于外部竞争环境的存在,使政府面临许多潜在的竞争者,也使纳税人的种种威胁和暗示如“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成为可能,从而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水平趋于合理。

对于有害的税收竞争,笔者赞同前文所述“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的辩证观点,但需要坚持的是,税收竞争只是存在有害的成分,至于其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有害的,这是下面要重点阐述的问题。

三、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

判断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并非易事,既需要原则上的判定标准,又需要实务标准。而原则上的认定又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比如,某种税收

[1] [2] [3] [4]

篇4: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竞争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已经逐步被各国政府和世界经济组织提上议事日程。税收竞争实际上是政府的制度竞争。它可以在国与国之间发生,也可以在一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发生。适度的税收竞争有利于国家扩大税基、降低税负,吸引外来的资金技术,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及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有害的、恶性的。要正确认识国际税收竞争的好处与不足,才能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得作用。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适度竞争;应对措施

一、国际税收竞争概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

税收竞争是各国(地区)通过税收手段,引导资源流动,维护本国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行为。税收竞争既有小范围的即一国之内各地区间的竞争,也有较大范围的即各经济区域间的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资源在国家间流动的障碍越来越小,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主权国家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施行避税地税制等方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或经营活动、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特征

国际税收竞争除具有竞争的一般特征外,作为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它又有其特有的特征。

1.国际税收竞争的主题是各个主权国家;

2.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

3.国际税收竞争的工具是单方面运用的税收政策;

4.国际税收竞争行为具有负外部性。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有利方面

一般认为适度税收竞争具有正效应,有利于全球经济发展。首先,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原则。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扭曲,减少对经济运行干扰的负面作用,影响资源配置。各国为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纷纷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措施,这将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同时,由于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税制结构纷纷改革。生产要素经营地点的决策,将侧重于考虑低税负国家的投资。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以引导外国资本在国内产业流向和地区流向,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1.适度的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税收竞争的直接表现和结果是税率的降低及税负的减轻。低税收能吸引资本流入,从而有利于就业率的提高;由于税负降低,使得政府的收入受到限制,促使政府提高财政收入的使用效率。因而参与税收竞争,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国家,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最终促进经济的增长。

2.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信号所引导的产量能够使消费者得到最大满足,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税收的出现造成了价格的`扭曲,损害了价格作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效率损失。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规范的税制内容等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浪潮的冲击下,各国纷纷施行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

3.税率降低使得扭曲减少

基于全球视角,税率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将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来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4.国际税收竞争调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促进效率提高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与国纷纷展开减税竞争、以低税率优惠吸引国际游资。从而从制度设计上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水平,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国际税收竞争能促进各国之间,包括各地区之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均衡实现,有利于投资者在投资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5.加速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是世界税制结构出现趋同化

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竞相对本国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一国的税制改革引起许多其他国家类似的改革。这样一国政府主观上力图以本国优惠的税收制度吸引外资流入,另外面对世界各国日新月异的税收制度改革而不断的调整变化,最终在客观上导致了国与国之间税制差异的缩小,使世界税制结构出现竞争同化。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弊端

国际税收竞争还会有消极的作用,这种消极作用是以过度的恶性的税收竞争为前提条件。

1.侵蚀税基

一方面,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会导致各国减少财政收入,不仅会使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且会使各国政府运用政策工具管理经济的能力大大削弱。恶性的税收竞争甚至导致财政破产。另一面,有害的税收竞争过程中,税基向低税或者无税国转移,迫使各国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税基侵蚀。还有,国际税收竞争强化了国际避税动机,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的漏洞,套取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多种手段,将其在全世界的应纳税额减到最少,造成参与竞争的各国税收利益流失。

2.扭曲税负

有害的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配,引发新的不公平。为吸引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各国降低对这些要素的税率,这实际上是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如劳动、消费等课以重税,间接转嫁了税负。对流动性若的经营活动增加税负的直接后果将是减少就业、降低消费;以个人所得税为载体的国际税收竞争会直接引导人力资源的跨国流动,高科技、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将从高税负国家流向低税负国家。智力流出国在蒙受巨大的无形损失后,不得不花费更大代价去吸引人才、技术,其中必然伴随各种形式的新的税收优惠,由此可能进一步加剧国际税收竞争,形成恶性循环。

3.破坏税收中性

按照税收的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尽可能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扭曲,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和负面作用。但当一国试图通过提高税率增加公共收入时,那些容易流动的要素如资本就会转移到税率较低国家去,这样无疑削弱了一国自主运用经济政策的能力。国际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投资人的正常选择,可能使资源从最能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到使用效率不高但是有税收优惠的地方,导致国际资源的地域流向发生扭曲,严重破坏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海飞,谢颖.经济全球化引发的税收问题探析[J].涉外税务,(8).

[2]邓立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J].税务研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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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余竣梅,魏佳.从国际税收竞争走向国际税收合作[J].涉外税务,2003(3).

[9]薛钢等.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认识及规范[J].涉外税务,(8).

[10]靳东升.论国际税收竞争与竞争法的中国税制[J].财贸经济,2003(9).

篇5:国际税收竞争与合理调整税负

国际税收竞争与合理调整税负

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对宏观税负的确定既是一个实证问题,又须进行认真的理论分析。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动几,还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本文从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这一特定角度入手,讨论我国目前适当调整宏观税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以此出发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谈一点看法。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主权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主权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主权。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

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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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邓力平:“经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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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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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R.McKinnon:“世界经济能够随美国减税所带来的影响吗?”,《金融与发展》,IMF,2001年6月。

篇6:国际税收竞争与合理调整税负

国际税收竞争与合理调整税负

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对宏观税负的确定既是一个实证问题,又须进行认真的理论分析。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动几,还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本文从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这一特定角度入手,讨论我国目前适当调整宏观税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以此出发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谈一点看法。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主权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主权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主权。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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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

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oi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如何评价国际税收竞争对主权国家福利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冲击,已逐步被提到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议事日程。EU(欧盟)和OECD(经合组织)已分别于和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这两个报告的共同目标在于制定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和消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影响。这些举措无疑将对其成员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有关国家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模型和观点不时出现在经济学国际权威刊物上,并在90年代中后期成为热点。这一研究领域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不仅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模型,而且引入了一些新的经济研究方法,对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对于国内从事财税研究的学者来说,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探讨也逐渐为理论界所热衷,并不断地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但就总体而言,相比国外这一领域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仍然只是局限于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特征和效应作一般性描述,或者参照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判断来分析这种现象对我国税制的潜在影响,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体系和理论发展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简要介绍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进展,并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进行述评和比较分析。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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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

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oi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如何评价国际税收竞争对主权国家福利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冲击,已逐步被提到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议事日程。EU(欧盟)和OECD(经合组织)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这两个报告的共同目标在于制定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和消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影响。这些举措无疑将对其成员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有关国家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模型和观点不时出现在经济学国际权威刊物上,并在90年代中后期成为热点。这一研究领域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不仅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模型,而且引入了一些新的经济研究方法,对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对于国内从事财税研究的学者来说,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探讨也逐渐为理论界所热衷,并不断地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但就总体而言,相比国外这一领域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仍然只是局限于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特征和效应作一般性描述,或者参照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判断来分析这种现象对我国税制的潜在影响,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体系和理论发展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简要介绍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进展,并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进行述评和比较分析。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 Capital Income Taxes Survive in Open 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推翻,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 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

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 and 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 and 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 and 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

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 and Grossman,1986;Helpman and  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 and  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  and  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  and  Koop,1993)。

如果从更广义的角度,将国际税收竞争视作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际税收竞争所引发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反映了经济全球化中政府所面临的困境。这一困境就是所谓的“经济一体化三难”(Economic integration trilemma),这个命题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默斯(Summers,1999)提出的。他认为,相比封闭经济,经济全球化无疑削弱了一国自主运用经济政策的能力,进一步而言,一国的主权(包括税收主权)正日益面临着挑战。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政府无疑比以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些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寻求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将损失减到最小,而这是政府在过去很少考虑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以及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三难困境。在这三者之间寻求其中两者的协调和平衡是相对容易的,但一国试图单方面同时达到三者的协调和平衡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只能是顾此失彼。如果要寻求某种程度的调和,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进行国际间的协作,乃至寻求更深层次的一体化。具体到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国家间进行税收合作以及在某些经济区域实现税收一体化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OECD的税收合作以及EU的税收一体化实践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七、总结评价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相当的争论。但这些理论探讨以一种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传统经济分析的局限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综观当今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研究所始终关注或力图在未来解决的问题,也正是我国财税理论界应该深入加以研究的。其一,国际税收竞争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经济全球化进程,尤其是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将对成员国的福利产生怎样的影响。其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有效性和有害性将如何

进行判别,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国家将如何对其利用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将国际税收竞争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手段时,将面临怎样的约束条件。其三,在“经济一体化三难”的前提下,进行国际税收协调、减少有害税收竞争是现实的选择,而当前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将采取何种手段,国家间利益和损失将如何分配。其四,未来区域范围乃至世界范围的税收协调将呈现怎样的态势,是一种自发性的协同,还是需要建立某种共同的税收主权让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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