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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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衡量税收相对规模和税收的负担水平的指标之一。在其他方面一定情况下,如果一国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较高,不仅说明税收相对规模较大,也说明该国国民本期税收负担水平较高;反之,如果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较低,反映该国国民有一个较低的税收负担水平。总体讲,影响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的因素有三:一是国家职能范围;二是经济发展水平;三是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比较不同国家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时,必须注意国民收入统计口径的差异。在“物质产品平衡体系”中,国民收入指计算期物质生产领域部门新创造的物质产品价值总和。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国民收入除此以外,还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创造的价值。后者的计算口径要大于前者。据测算,后者比前者计算的国民收入一般要大40%左右。因此,在比较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时,要剔除计算口径上的差别。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表明税收占财政收入中地位的指标。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一般来讲,影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的因素有三:一是社会制度的因素。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高于社会主义国家。二是经济管理体制。该因素的影响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如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往往采取利润上缴的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因此,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都较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大范围采取税收形式获取财政收入,相应提高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三是经济理论和财政理论。一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主要是以该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理论为依据开展的,财政实践也是如此。如1952年~1980年中国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50%之间,处于较低的水平。其直接原因是经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但究竟理论上的根源则是,人们一直认为可以所有、占有并支配全民企业所创造的全部利润,无须过多地借助于税收,即人们后来所总结的“非税论”。1984年以后,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突然大增,虽其直接原因是“利改税”,究其理论上的根源则是承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税收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存在不仅必要,而且要逐步强化。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税收分配的相对规模和一国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之一。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各不相同,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该比重也有很大不同。一般讲,影响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国家的职能范围,即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会高一些。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外部条件,职能范围狭小,财政分配规模较小,税收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手段,其收入规模也较小,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不可能高。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不仅包括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外部条件,而且还包括直接组织协调和领导国民经济。反映在国家财政上,它不仅要为国家机器的存在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还要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提供大量资金。为此,国家必须借税收等收入手段,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就较高。当然,在同一制度下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国家的职能范围也会有所调整,自然会影响到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由于其国民生产总值规模较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占有量也较大,无论是经济生活,还是国民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都较强,自然可以维持较高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民生产总值总量和人均占有量都小得多,整个社会对税收的承受能力较低,国家也只能维持一个较低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三是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形式之一,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财政收入构成中,由于种种原因,税收的地位会有过不同。税收收入地位的变化,必然引起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的变化。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效应

纳税人因国家征税而在商品抉择、劳动投入和储蓄方面作出的反应。税收效应旨在考察税收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影响。这种经济影响一般又可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抉择方面的收入效应,表现为国家征税会使纳税人收入下降,从而使其减少商品购买量而居于较低的消费水平。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抉择方面的替代效应,则表现为国家对商品征税,会使被征税的商品价格上涨,造成纳税人减少课税商品购买量,而增加非课税商品或低税商品购买量,即以无税(或低税)商品替代课税(或高税)商品。税收对纳税人在劳动投入方面的收入效应,表现为国家征税会直接压低纳税人的收入,从而促使其减少闲暇而倾向更勤奋地工作,以维持以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即征税会促使劳动投入增加。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人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决定的。税收对纳税人在劳动投入方面的替代效应,则表现为国家征税会降低闲暇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使工作,闲暇或两者的边际收益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纳税人以闲暇代替劳动。即征税会造成劳动投入下降。替代效应的大小,在所得税情况下,由其边际税率决定。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反方向运动,在收入效应下,税收对纳税人的劳动投入是一种激励。在具体过程中,则要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弹性。若需求弹性小,则征税会增加其劳动投入的愿望,即是一种激励;若需求弹性大,则征税会消弱其劳动投入的愿望,即是一种反激励。税收对纳税人在储蓄方面的影响,亦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边际储蓄倾向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对个人所得征税或增税会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压低其储蓄水平,是税收对纳税人储蓄的收入效应。国家对纳税人的利息所得征税或增税,会减少纳税人利息收入,降低储蓄的吸引力,导致纳税人以目前消费替代将来消费,从而不愿增加储蓄,是税收对纳税人储蓄的替代效应。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穆勒税收思想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 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一书中。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课税依据。穆勒认为,过去经济学家用“交换说”和“保险说”来解释征税的依据是错误的见解。因为,“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排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10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10倍于人”(《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744页)。在他看来应当用“国家职能说”来解释课税依据。他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家职能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行使职能不是对立的。他列举了教育事业、保护劳动者、公共事业、殖民地开发事业以及救济事业等领域,应当列入国家的“选择职能”。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就必须课税。“政府没有税收是不能存在的”(同上,第 740页)。(2)税收原则。穆勒在论述税收原则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斯密的原有含义有些出入。他认为,平等原则“还必须有更充分的考察。人们对它的了解不完全。且在民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判断原理,他的基准有许多错误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内,为人民所信任”(同上,第743页)。他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保税公平与最小牺牲。他指出:“关于课税问题,必须按公平原则,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业务,必须采用公平原则。政府是广大人民和阶级的政府,强烈要求对人民和阶级无差别地同等看待,政府则对彼等要求牺牲,该项牺牲必须对一切人尽量用同等的力负担。同时,必须注意用对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负担较其公平负担应得的份额小,则他以外的其他人的负担必然要大于他所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对某些人的减轻,在其他事情相同情况下,对另一方人民的压迫增大成为灾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样的大。课税的公平作为政治格言,意味着牺牲的公平。因而,各人对所支付的赋税感到痛苦,其他一切人对他那一份的体验是不大也不小,意味着对政府的经费按各自名分的成数筹集”(同上,第 223页)。(3)税率制度的选择。穆勒把按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税收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均等牺牲的税收原则中,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问题。他不赞同累进税率,而主张采用比例税率。他批评累进税率说:“对较高的所得额比对较低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更多地劳动,更多地储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同上,第747页)。穆勒之所以反对累进税率,在于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即私有财产是靠劳动与节欲形成的,赋税侵犯这种私有权虽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虽然赞同比例税率,但他附有如下条件:第一,“由于供应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课税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同上,第746页)。他认为从所得中扣除这种最低生活费所剩的余额征收比例税,仍符合均等牺牲。第二,“保留对贫民消费的奢侈品课税”(同上,第746~747页)。其理由是课税最低限度是要保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贫民要购买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应当负担奢侈品税。第三,“限制大财产在不劳而获者手中的积蓄,那就是限制各个人”(同上,第748页)。他在这里区分了劳动所得与不劳动所得,承认对不劳而获的所得——遗产、赠与财产——征收累进税。(4)关于税收的作用。穆勒修正了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是强加于经济之上的额外负担、国家和税收是经济不可逃避的祸害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是经济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维持国家存在的税收是一种经济必然。同时,他认为,税收具有调节作用。他提出国家可以利用税收重新分配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原则;并提出对最低生活费实行免税,对劳动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劳动所得课以重视。(5)税种的选择。穆勒明确地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给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确实由这个人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给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补偿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说,一般以所得为对象的课税是直接税,由地租税、利润税和工资税组成;以支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间接税,如国产税和关税等。但有些直接课自消费者的,如房屋税、马车税等,属于直接税。穆勒关于地租税理论、利润税理论以及工资税理论,基本上与李嘉图的论述相同。他认为,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应课以重税,地主因投资改良土地而增加的地租,属于平均利润,不应课税;对某一生产部门课征的利润税,因其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会提高商品的价格,由消费者负担,而一般的利润税,则由企业家来负担;工资税暂时由劳动者负担,长期地缴纳工资税,将使劳动人口减少,工资上涨,最终资本家要负担工资税。穆勒认为,对必需品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将由资本家负担。“以劳动阶级的消费品为对象的课税,一般说,会全部或最大部分由利润负担”(同上,第780 页)。关于关税,穆勒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认为无论是入口税还是出口税,都将使商品价格提高,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在他看来,间接税中的奢侈品税是最佳税种,其理由是:“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费在必需品上的人,丝毫不受侵犯,转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钱来购买享乐品的人,却不能避免它;第二,在若干场合,成为一种有力的奢侈禁止法,这是一种唯一有用的作用”(同上,第805页)。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较,穆勒提出了他的税种选择主张:直接税(除房屋税、地租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由于得不到纳税者的诚心合作,因而不是完美的税种,倘若不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就不要开征这种税;间接税中的关税、对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征的消费税等不宜开征,主要对奢侈品征税。穆勒最后提出,征收间接税要遵循如下几条原则:第一,应尽可能对奢侈品征收巨额赋税;第二,应向消费者直接课征奢侈品税,因为如果向生产者课征,物价提高的程度会多于课税额;第三,应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享乐程度课税,如向低所得者课征有逆进作用,应只向高级品课税;第四,应集中于少数商品课征间接税,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费用;第五,应从重课征酒税,以此来抑制饮酒的弊害;第六,对任何商品不应课税过重,以免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超额负担(A)

指由于课税引起的相对价格的改变,从而引起私人对消费、生产和投资动机的改变,因而减少了课税以前经济选择所能取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的产生于税收的替代效应有关。这种效应在于税收引起了商品相对价格水平的变化,使市场交易中价格信号发生扭曲,从而带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损失。即如果课税前私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是符合“理性”的,那么,课税就将改变或打破这种最佳状态,就会减损他们可能获得的经济福利。超额负担可以通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表示,超额负担的大小可以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来计量。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篇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效率原则

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是西方财政经济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其主要内容是:(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征税一方面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收入。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管理费用相对容易计算,即使数字不明显,也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时间、心理支出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无精确指标加以衡量,也有人将其称之“税收隐蔽费用”。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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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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