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大门宝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共含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大门宝”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

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将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综合抵免限额在不同条件下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但如果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抵免限额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些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分国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来源所得,按照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通过上述公式可计算出纳税人的各个外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各外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出纳税人在每一个外国的允许抵免额,据此进行实际税收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对于跨国纳税人在税率高低不等的国家进行投资且均有盈利时,可以避免综合抵免浪额下出现的某一国的超限额与另一国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的现象,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另外,当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而在另一国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抵免限额可避免盈亏互抵,使得盈利国的抵免限额不会减少,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分国抵免限额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抵免限额而给予抵免,使抵免额更接近实际情况。当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经营出现亏损时,在税收上也体现出照顾。因此,从兼顾居住国政府与纳税人双方利益角度看,分国抵免限额更合理一些,但在计算上相对复杂一些。分国抵免限额一般能起到抑制资金外流的作用,所以常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抵免限额年度结转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由于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税款,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互冲抵。这是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非居住国的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进行的互相抵充,是对原属不予直接抵免税款的一种照顾。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可有前转和后转两种形式。其允许结转年限各国规定不同。如美国对跨国纳税人发生的超限额允许结转的年限,规定为前转2年,后转5年,日本规定为后转5年。采用抵免限额年度结转的做法,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一般说来,国内拥有大量剩余资本,需要鼓励对外投资的国家往往选择这种做法。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分项抵免限额

亦称“专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一国或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将居民纳税人的某些外国所得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单独计算其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专项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专项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专项抵免限额主要是对某些低税率项目单独计算抵免限额。这样跨国纳税人就无法以低税率项目的不足限额去冲抵税率项目的超限额,居住国政府因此可多征收一部分税款。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不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一国或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综合其来源于所有非居住国的适用不同税率的所得,合并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实行不分项抵免限额,跨国纳税人可以实现低税率项目的不足限额和高税率项目的超限额相互冲抵,使本来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额得到部分或全部冲抵,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比较低。这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则是不利的。有些国家出于对纳税人的优惠考虑,或为简化计算,采用这种方法。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公司所得税

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关于税收的法律规范。税收法律与狭义的税法同义。在我国,税收法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税收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也属于税收法律的范畴。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高,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篇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税收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由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也属于税收法规,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我国税收法规的形式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和税收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在现阶段,税收法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篇9: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合并累进抵免

“不合并累进抵免”的对称。抵免们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居住国政府在累进税率下计算抵免限额时,将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的所得同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一并考虑,确定其适用税率的一种方法。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纳税人居住国所得额+国外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国外所得额÷国内、外所得总额

“合并累进抵免”因把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的所得考虑进来,所以计算中适用的累进税率会随之提高,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往往大于不合并累进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允许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税额也往往会大于不合并累进抵免法的允许抵免额,从而居住国政府应征税额也有可能少于不合并抵免法的应征税额。合并累进抵免损害了居住国政府居民管辖权的一部分应有权益,过多地照顾了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因而不尽合理。

篇10: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直线折旧

亦称“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根据原始价值和预计净残值,每年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分国抵免限额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比照市场标准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组成市场标准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金融市场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经济体制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中央财政支出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公平原则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精选10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