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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更正其申报(缴款)错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行政文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缴款书等存在的错误内容,向其下达的限定时间更正错误及办理补缴(退)税手续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明确列出纳税人申报、缴款的错误环节、内容和应补缴或退还的税款额,应缴纳的滞纳金额。纳税人收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按照通知书中列明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到下达通知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的执行,可及时纠正纳税人在申报、缴款环节存在的错误,保障纳税人申报、缴款行为规范、准确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规定,对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核准同意其在规定的处长期限内办理申报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人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税务机关在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同时,核定申报期间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可以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纳税人维护和遵守正常的申报秩序
税务机关就涉税事项进行询问而向有关单位(个人)下达的,要求其接受询问的税务行政文书。询问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就有关税务问题在指定时间进行询问并要求有关纳税人委派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就有关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必须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时间。进行询问的起始时间;(2)地点。进行询问地点;(3)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姓名;(4)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5)被询问(调查)人工作单位、职务;(6)被询问(调查)人现在地址;(7)询问问答详细内容;(8)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实施税务询问,有助于税务机关直接了解、掌握纳税、扣缴义务人有关税务问题情况、资料,有利于对有关税务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认定,及时、准确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人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同意采用邮寄申报纳税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邮寄申报。(一)大中型企业(包括涉外企业);(二)驻地距税务机关较远;(三)遵守税收规定,正确核算应纳税额,依法纳税无违章行为。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邮寄纳税申报,邮寄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议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务机关督促逾期尚未缴税的纳税人按照限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15日。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法实施税务稽查而向被检查人下达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稽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执行税收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实施检查,要求其做好准备,接受检查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省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无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便于纳税人提前做好所需资料等的准备。以便税务人员顺利实施稽查,有利于保证稽查进度、质量和规范税务稽查操作行为。
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超过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下达的强制执行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未缴纳的滞纳金。税务机关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应随附缴款书,并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税务机关一经下达,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执行期限立即实施扣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不能按执行期限立即实施或拒不实施扣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