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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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的论文

篇1: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

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

关键词:财政收支体系;财税制度;税收体系;网络贸易税收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的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财政支持。在计划经济时期,部分企业由于政策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国家财政应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同时,政府应开辟多种融资、投资渠道,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进行技术创新的财政补贴。建立一套以企业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补充、银行贷款为保证的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

税收扶持。可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作为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将企业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而产生的R&D费用,按照10%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准予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减税,并可按受益年限折旧,加快无形资产周转速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服务报酬,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企业、科研单位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允许企业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 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及时调整财政政策,加大人力资本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制定财税政策,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于人力资本。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教育捐赠,在所得税前作较大比例的扣除;对家庭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准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鼓励增加教育支出;对企业为提升员工技能水平的投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征教育税,确保对教育的稳定支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个人和企业都是收益者,政府应该以税收形式征集,然后以财政支出形式投入。应适时将目前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制定激励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当提高扣除额;对高科技人才在转让其成果或提供科技咨询、培训服务时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获得国家、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也逐渐加大,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应及时采取对策,建立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体系,以税收的刚性来维持知识经济的持续性发展:(1)改排污收费为征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根本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改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将排放、遗弃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会公害的企业和个人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税率设计上,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及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确定,则按照企业的产量或者某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消耗量来确定。在设计税率时要体现效率与公平,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可实施环保退税。在税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环保治理的需要。(2)扩大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林业保护管理费、林地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在税收优惠上向环保型的企业倾斜,特别是要对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保工业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篇2: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的论文

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的论文

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19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的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财政支持。在计划经济时期,部分企业由于政策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国家财政应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同时,政府应开辟多种融资、投资渠道,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进行技术创新的财政补贴。建立一套以企业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补充、银行贷款为保证的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

税收扶持。可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作为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将企业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而产生的R&D费用,按照10%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准予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减税,并可按受益年限折旧,加快无形资产周转速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服务报酬,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企业、科研单位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允许企业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 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及时调整财政政策,加大人力资本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制定财税政策,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于人力资本。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教育捐赠,在所得税前作较大比例的扣除;对家庭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准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鼓励增加教育支出;对企业为提升员工技能水平的投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征教育税,确保对教育的稳定支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个人和企业都是收益者,政府应该以税收形式征集,然后以财政支出形式投入。应适时将目前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确保国家:请记住我站域名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制定激励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当提高扣除额;对高科技人才在转让其成果或提供科技咨询、培训服务时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获得国家、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也逐渐加大,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应及时采取对策,建立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体系,以税收的刚性来维持知识经济的持续性发展:(1)改排污收费为征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根本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改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将排放、遗弃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会公害的企业和个人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税率设计上,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及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确定,则按照企业的产量或者某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消耗量来确定。在设计税率时要体现效率与公平,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可实施环保退税。在税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环保治理的需要。(2)扩大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林业保护管理费、林地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在税收优惠上向环保型的企业倾斜,特别是要对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保工业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5 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企业或迟或早终究会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其中,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站在战略的高度,引导企业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通过一系列的网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并适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免将来处于被动调整的尴尬境地。

篇3: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问题的探讨

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问题的探讨

本文对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指出当前财税体制存在的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在财政和税收两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正确解决当前财税体制的问题,积极合理的.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作 者:刘鑫 卢涛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刊 名: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CADRE'S COLLEGE 年,卷(期): “”(z1) 分类号:F812.2 关键词:财政   税收   体制  

篇4:我国的财税改革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县级的基本财力保障基本建立,构成了一个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基本预算为基础的政府预算体系框架。

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十一五”财政改革成果,以及当前依然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国家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深化预算管理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望对我国当前的财税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财税改革 结构性 税制改革

财税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政府各个部门以及使用政府资金的机构的命运,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金融体制改革、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农村改革等众多改革都离不开财税改革的支持,它既能促进经济改革,又能推动政治改革,解决我国政府中存在的众多问题,总之,它是我国各项改革事业中的重中之重。

一、十一五财税改革成果及遗留的问题

(一)“十一五”时期的财税改革成果

1、统一内外税制

自从1994年,我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统一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我国的内外税制的统一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至十多年后 “十一五”的全面启动,原有的涉外税收优惠逐步减少或取消,才逐步基本完成。

内外税制的统一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入的结果,有利于简化我国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竞争,适应全球化的趋势。

2、统一城乡税制

1月1日,我国农业税取消,实现了除房地产以外的城乡税制的基本统一,并且给予农民大量的税收优惠,例如免收农产品销售增值税、农业所得免征、农业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农用土地不征税、拖拉机和渔船等免征车船税等。

通过统一税制,有利于我国税制的简化,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3、其它主要税种改革取得的丰硕成果

由于我国各税种持续不断地改革,我国的税收结构逐步优化。

首先,吸纳了增值税的转型,通过销项税额抵扣,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利于鼓励投资、技术进步,减少重复征税。

其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税基、税率、纳税人、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统一。

第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由元,提高为3500元,并且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免征税。

第四,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做出了较大调整,有利于调节消费、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增加财政收入。

(二)我国财税改革仍然存在的问题

1、支出与职能存在问题

我国政府的支出与职能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地区间的财政不均衡状态比较严重,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过于僵硬,无法应付复杂多变的财政事务,经常出现政府财力与职能不相匹配的情况,这也是分税制和土地财政等问题之所在。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其支付规模和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省以下的财政仍然没有进入分税状态。

2、税制存在局限性

当前的税收体系仍然存在着缺陷,税制不健全,没能将能够调节社会分配功能的重要税种加入到财税体制改革中来;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设置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社会的长期发展稳定;对资源税和环境税不够重视,国有资本的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到国家财政的收入范围之中;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上不合理,作为中央税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划分分配,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省以下仍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体制,导致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二、我国财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税制改革

中国目前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税的税收制度,可整个税收制度存在着逆向调节的现象。

为了降低我国间接税比重,稳妥提高直接税比重,实现结构性减税和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既能满足政府财力需求,又能适应当前经济变化,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要求的税收体制体系。

根据不同税种,设置完善的方案,提升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并在形成共识之后,逐步推进试点,最终覆盖国内市场。

其次,要完善消费税,合理引导生产与消费,将消费税从奢侈品扩展到中高端消费,以树立正确的`消费导向。

第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以起到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帮助我国降低基尼系数,培养中产阶级。

第四,全面改革税费制度,扩充资源税的覆盖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改革,同时要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建设两型社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财政体制改革,均衡财力分配

均衡省以下的财力分配是做好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它也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和土地财政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构建平衡合理的分级分权财政体系,要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支出责任,在提高中央政府收入的基础上,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要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合理定位、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省直管县模式,划分财权和支出责任,增强市级的经济发展活力和财政实力,统筹市县利益,统一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权利,比如税收的减免权、立法权以及债务融资权,为地方财政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深化预算管理

财税改革要提高预算的完整度和透明度,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

同时通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部门预算制度逐步覆盖到县一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稳妥推进财政决算的公开,进一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三、结束语

今后一段时期,财税改革将是我国改革的重点,相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将会逐步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我国各项改革事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税体制问题的几点思考[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03)

[2]周寒.浅谈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全国商情窑经济理论研究,(17)

篇5:我国的财税改革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财政收支体系;财税制度;税收体系;网络贸易税收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

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

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腐坏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

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

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

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

篇6: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的完善研究论文

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的完善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财税政策已经成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文章对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 财税政策; 问题; 对策。

近年来, 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鼓励科技创新, 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但是, 还是存在部分科技创新财政政策还有待完善, 这些政策在设计、实施以及管理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 本文将对对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一、我国鼓励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经费的投入不足

近年来, 随着我国对于企业高科技项目R&D越来越重视, 在政策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但是在财政资金上投入的力度还是不够, 加上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还存在轻基础研究、重试验发展研究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经费的使用效率。其次, 地方财政部门对于当地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足, 尽管从数额上看到地方政府每年都在增加, 但是和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需求相比, 还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会导致科技创新的资金不足而影响到其发展。

(二) 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

目前, 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上看, 大部分的政策都是针对一些产出型的优惠, 对于新企业以及技术创新阶段的优惠政策非常少, 这会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在整体设计上都是以所得税为主, 而且比较倾向于盈利型企业和研发产出阶段, 企业要想享受这些优惠就需要具备有较高的的成熟度和盈利能力,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 其享受到的优惠就很少了。其次, 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限定条件比较多, 且受惠面比较窄, 大部分的企业都无法享受到特定的优惠。这些都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足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

(一) 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

要想提升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就要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在国家方面, 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比例要不断加大, 并根据我国每年的GDP的增长的幅度来增加R&D经费投入的比例, 保证R&D项目的顺利开展。其次, 要在财政投入模式上进行创新, 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投入模式。最后, 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财政经费的投入结构, 重视对基础性研究财政投入, 并加大其经费占比, 并建立完善的科技财政投入政策绩效评价体系, 确保财政投入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二) 加大税收政策的创新力度

首先, 改变传统的税收政策, 提高税收政策的覆盖率, 加大对小企业研发的扶持力度, 在税收政策应给予最大的优惠, 同时要在税收结构要进行创新, 加大除了所得税之外的优惠力度, 使科技创新财政税收政策多样性, 可以满足各层次企业的需求, 让更多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其次, 地方政府要与外资企业打好关系, 引导和鼓励他们到本土来进行科研, 对于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外企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最后, 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 降低或者免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样将会将对企业的利息和担保费用, 从而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科研融资成本,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 不断完善税收管理

要提升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还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另一方面应严厉打击假借研发费用和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逃避税收的问题。其次, 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监管, 降低和避免执法风险, 严格监管认定环节, 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建立更为科学的认定程序, 有效的化解执法风险。最后, 建立健全的研发税收政策评估机制, 对税收政策的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 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结束语

总之, 完善的科技创新财税政策能够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 相关的部门应积极的借鉴发达国家鼓励创新财税政策的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不断完善科技创造财税政策, 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志梅。发达国家R&D财税政策借鉴研究[J]。国际税收 (1) 。

[2]丁淑芬。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征纳。2017 (6) 。

[3]尚力强, 韩霖。研发税收优惠:一般政策目标及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国际财税协会第69届年会主题综述[J]。国际税收。 (03) 。

篇7: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化研究论文

摘要:建国初期,由于社会结构和以工业化发展为主的经济战略等因素,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沿着城乡二元结构开展各自的保障功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二者的保障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无论在保障模式、管理体制还是保障水平等方面,城镇和农村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化造成的社会不公、收入差距巨大等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及城乡统筹发展,因此迫切地需要对这种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城市的改革重点是体系的水平的稳步增长;而落后的农村则要在保障水平、保障项目及覆盖范围上都有所提升,从而早日实现统筹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体制改革;统筹发展

根据我国城乡发展趋势以及社会环境的二元化事实,分别针对城镇和农村建立了不同的保障体系.在城市建立了全面的保障体系,主要是国家承担责任主体.在农村,则在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低层次的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整改,城镇社会保障日趋完善,建立了符合居民需求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与不断进步的城镇社会保障相反,乡村社保体系不但没有大的提升,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的现象.特别是经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集体经济解体,之前的保障体制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这种二元化体制无论是在模式、体制,还是项目、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近年来国家虽然致力于农村的发展,但是这种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篇8: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化研究论文

1.1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同模式

1951年,在《劳动保险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城镇和农村采取两种不同的保障模式.城市社会保障主要经历了“企业+社会”、“国家保障”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之后,实行了一种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随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及基金运营、增值保值也趋于完善,成为一种社会主导的保障模式.相对于城市保障模式的不断改革,农村的保障模式的转变似乎更加坎坷,但无论如何发展,保障模式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至今,实行的保障形式是家庭保障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由于资金挪用、管理不严等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停滞不前,另外农村合作医疗还在初级阶段,现有的社会保障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从农村的发展进程来看,由于它的生产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从而决定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1.2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发展不均衡

从保障项目来看,城镇建立了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险项目,同时还发展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相比之下,农村的项目种类就显得十分匮乏.在农村,只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而在个别地区开展的医疗及生育保险更因为缺少资金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失业和工伤保险更是处于空白阶段.从社会保障基金的量来看,这种城乡差距也是非常巨大的.以养老保险为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待遇已经达到10325元,而农村仅为695元,城镇居民的待遇水平约为农村的15倍.从一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国家虽然对城镇及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都有所投入,可是保障基金投入的比例明显倾斜于城镇的发展.从筹集资金的方式来看,城镇社会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国家投入比例最高;农民则主要由自己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可见国家资金投入水平的差异.

1.3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差距

城镇社会保障随着国家的整改,覆盖范围越来越大.与这个情况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覆盖范围小、覆盖率较低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调查的数据显示,截止到,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8652万人;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296万人(其中职工21041万人,退休人员7255万人);失业保险的覆盖率达到了17043万人①.但是农村的覆盖率还很低,一些数据显示在非贫困家庭中还不达50%,在贫困家庭的参保率不及25%.有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比例还不到五分之一,由此可明显地观察到城乡覆盖面的差距.1.4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分割格局在之前,根据社会保障的项目在劳动、人事、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下进行管理,管理内容经常交叉重叠,出现了比城乡二元化更为复杂的多元化管理模式.193月,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这种多元化管理的局面正式结束,步入了统一管理的.新局面.在政府文件中规定,农村保障体系应该同城镇一样实施统一化管理,但是多年来农村仍沿用以前的管理体制,大多数社会保险项目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由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管理相应事务,合作医疗由地方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农村管理体系的多元化并没有因为保障部的成立而结束,目前的管理格局仍然分割为城乡两部分,并未统一.

2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应遵循的原则

要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早日完成城乡统筹,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2.1统筹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更关系到社会发展,因此在体制改革时应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社会政策应该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地区上具有平衡性,还要考虑到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性等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到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异化,有重点的进行统筹,以实现总体平衡发展,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2.2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还要依赖于经济发展的程度.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必须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而不能采取全国均等化的政策.在改革第一阶段要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第二阶段就应该达到范围上的全面覆盖和水平上的小康水平.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是地区间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允许符合地区差异的社会保障水平.

2.3循序渐进原则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不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还因为地区之间经济水平、社会发展的差异等原因,成为一项任务艰巨并且任重道远的工作.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对于经济水平落后的地区,需要正视地方差距,逐步向城市平均水平靠近,在循序渐进中不断完善,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4可持续发展原则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期为居民提供保障的社会政策,具有刚性发展的特点,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水平只能提高而不能降低.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到制度的长期发展,在确定保障水平的同时考虑到政府的承受能力,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能够发挥其原本的功能,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3社会保障体制城乡差异化的消除途径

3.1调整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制

改革城市社会保障体制,重点就在于项目的优化和水平调整.对城市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项目中交叉重叠的部分进行整合优化,减少因为项目重复造成的资源浪费,规范社会保障项目种类.在保障水平方面,社会保障水平超出或者滞后于经济增长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控制其合理的增长速度.相比之下,农村改革的重点是要提高保障水平,加快业务增长和全面发展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经济贫困的农村地区,加大政府的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慢慢向城市保障水平靠拢;而对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则可以稳步实现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接轨.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于资金的投入.我国农民经济实力薄弱,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是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早日完善的关键.

3.2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开始对城镇社会保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但是农村的保障体系却没能如政策规定一样,仍处在多头管理的模式之中.这种部门分散、管理失衡的模式成为阻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在统一的管理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经办机构.具体社会保障项目的办理则由经办机构来负责,在社保部门管理时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这三个层次的机构相互制衡,各级政府则实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经办、监督和管理机构共同构成的统一管理体系,不仅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也使各社会保险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3.3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进行

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表现,成为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保证.相对城市居民较强的维权意识,农村居民由于自身维权意识薄弱,在法律上也处在弱者的地位.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对于弱势群体的农民而言就更具现实意义.首先,我国应迅速建立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法律,以明确保障体制应该遵循的宗旨、目标和管理办法等内容,提高制度的法律效力.其次要根据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基本法和法规,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必需的法律基础和途径.

3.4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

农民以前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思想的狭隘成为目前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社会保障知识,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村里领导干部的宣传作用,不断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再者,印发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方面以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方面的宣传册,让村民了解参保的好处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毕竟农民自身有了参保积极性,国家后续的投入才是有意义的.

4结论

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化的产生与我国当时独特的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选择以工业化为主的经济发展道路上又不断地增强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面对日益加大的城乡差距时,进行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是一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协调、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民比例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循序渐进,又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战略.从“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开始,逐渐实现全面的社会保障;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之后,再进行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并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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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迎生.从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J],教学与研究,(8):17-22.

〔5〕公维才.我国社会保障制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及固化原因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8(3):51-51.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EB/OL].

篇9:我国高等教育融资体制创新路径探究论文

我国高等教育融资体制创新路径探究论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 融资体制 创新路径

摘要:高等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处于龙头地位,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家庭个人都对高等教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然而,我国高等教育由于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教育投入不足,偿债能力有限以及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综述相关领域的学者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融资体制不断完善的创新路径,力求从理论上解决我国高等教育融资困难的问题。

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处于龙头地位,它关系着社会和个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经费的支持,教育经费的供给状况决定了高校办学条件的档次,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多年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值始终徘徊在2%~3%左右。高校负债巨大,资金短缺严重。因此,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寻找高等教育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便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融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1.高校投入不足

经费投入不足,是发展高校的世界性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一直在增加,但高等教育占财政教育经费的比例却在递减。政府通过默许、鼓励、强制以及补助的方式促使高校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固然减轻了当期财政支出的压力,但不过是推延了财政支付的时间。基于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的公办性质,一旦高校无力还贷,这部分债务势必成为政府的隐性负债,政府最终要为高校的不良贷款买单。

2.金融机构贷款政策不符合高校发展规律

高校具有培养人和使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双重属性,其发展规律主要体现在教育投资形成良性资产和教育事业投资收益期长等方面。高校作为非盈利机构,虽然有稳定的现金流,短期内却不能形成大量盈余,需要长期积累资金。这就要求高校的发展需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尤其是长期教育投资。但是受我国金融政策和体制的限制,各高等学校很难获得长期项目贷款,高校负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短期负债多、长期负债少,高校财务压力沉重。

3.偿债能力有限

高等教育产品是高校培养的社会劳动力,即使在国外也很少实行成本服务或将培养的人才公开出售,只是依靠学生的学费来补偿成本。我国高校现阶段收取的学费约占培养成本的四分之一,但提高收费标准涉及到国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与教育的公平性,已经受到公众质疑,期望通过收取学费归还贷款的想法脱离了基本国情,无法满足高校偿还巨额贷款的资金需求。

二、美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的经验借鉴

美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主要由政府投资、个人投资、捐赠基金收入及私人捐赠、学校自筹收入等几个方面构成。考察美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的形成和特点,对于改变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单一现状具有重要的'启示。

1.政府投资居于主导地位

虽然美国是一个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但是美国政府也认识到,如果完全听任市场供求来左右高等教育的发展,则可能危及国家利益。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和创新,美国联邦政府终于确立了以立法拨款、科研拨款和设立奖、贷学金干预高等教育的途径。联邦政府通过法令或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以及获得拨款的条件,从而保证实现干预目标。虽然政府投资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美国政府投资高等学校绝对金额呈逐步增长态势。

2.个人投资呈递增趋势

高等教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而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个人投资于高等教育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故美国高校普遍采取收费制度,学费及杂费收入构成高等教育投资的第二项重要的资金来源。美国高等学校个人投资比例占整个投资比重的20%左右,公立高校个人投资比例均超过20%,并且个人投资比例呈递增势态。

3.社会捐赠是重要来源

美国高等教育发展极为重要的经费来源便是私人或团体的教育捐赠。在殖民地时期,约翰哈佛捐资兴办了哈佛学院即是典型的事例。个人成功以后,回报社会的途径之一就是从事慈善事业,包括资助高等教育。因此,美国人有从事私人慈善事业的社会风气,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的鼓励推动了捐赠行为。社会捐赠已经成为美国高等教育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

三、我国高等教育融资的路径创新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由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准公共产品一般采用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因此高等教育经费的供给应该依照市场规律来实现。据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我国高等教育的投融资体制:

1.提高拨款比例,改革拨款体制

政府在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就提高拨款比例而言:一是继续贯彻“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方案,二是政府承诺高等教育的公共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三是高校学生培养成本的60%由政府拨款承担。就改革拨款体制而言:一是成立国家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二是按照每年高校招生数和在校生规模,分地区核定拨款标准;三是实行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负担机制。

2.发行教育债券

债券融资是指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并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一种筹资方式。首先,债券融资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因为一般情况下,债券的持有人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利而无参与管理的权利。其次,债券的利息是从公司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具有税盾效应,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政府应鼓励高校发行教育债券,解决高校在发展中的经费紧张问题。

3.试行股票融资

高等教育可按教育有限公司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探索。通过教育有限公司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综观发达国家的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教育市场的发展现状,走教育集团化之路并公开发行股票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高校也可以尝试注册成立一项基金,然后选定特定的看涨项目作为融资项目到资本市场募集基金,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

4.成立教育银行

我国在1994相继成立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并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奠定良好的框架。成立教育银行可以集中现有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以现有高校的数量与资金规模完全可以实现良性运作。

5.吸纳社会捐赠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但目前我国高校社会捐赠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少数高校设立了董事会、校友会、基金会,但接受社会捐赠面窄量少。社会捐赠尤其是校友捐赠已成为促进西方各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富裕,国民素质提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我国高校的社会捐赠必将成为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切实做好社会捐赠工作。

参考文献:

[1]孔喜梅.高等教育经费短缺现状及解决途径[J].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4).

[2]马元兴.我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的创新[J].江苏高教,2008,(6).

[3]雷盼.高等教育融资问题述评[J].煤炭高等教育,,(4).

[4]金秀英,余守文.美国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J].商业时代,,(6).

篇10: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

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

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

俞云鹤

201*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何贯彻《决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在《电信法》立法过程中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是值得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内外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电信条例》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

(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六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排除地方政府对于电信及与电信相关建设事项的管理职能,不符合宪法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不符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电信并非专属中央管理的领域,应当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构和创新电信监管体制。

(五)这种体制与依法行政的权责一致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电信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管职权,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都相应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规定有法律责任。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在全国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信监管机构,作为依法行政的机构之一,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贯彻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

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没能很好贯彻这一原则。《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共143条,直接涉及电信监管职能的条文达79条,其他条文也多与监管的要求相关。可以说,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职权是很多、很大的。但是,对电信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制约的规定却几乎设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许多法律责任,分别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一一设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唯独对于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整部法律草案没有一条关于电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个别电信监管机构由于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电信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导致纠纷和诉讼发生,是已经存在的现象,将来也不可能完全堵绝。因此,无论是从针对实际情况需要,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出发,《电信法》都应当明确规定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应有丝毫异议。

三、对《电信法》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法》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电信法》的立法进程,自1980年提出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工作以来,已历经26年之久。据悉,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电信法立法论证会,就《电信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沟通协调。信息产业部前任部长吴基传曾专门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作了电信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讲解。然而,由于三网融合和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等很多问题,需要在有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电信法》草案至今还在国务院审议中,估计年内《电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已不可能。现在,《决定》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以《决定》创新精神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以有力的指导。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和电信业内外,围绕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笔者吸取有关机构、企业和人士的意见,就《电信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当前电信改革,是应当放松监管,还是应当加强监管?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改革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减少政府监管,应当采取放松电信监管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电信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电信发展与改革。

应当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承诺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市场的,相应地政府以行政行为干预电信市场的现象将逐步减少,实现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仍处在入世后过渡期,电信业作为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刚刚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当前电信市场还存在不少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问题。加之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作为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市场依法运转的法治环境尚不具备。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些年来不时实施电信市场专项治理措施就证明,我国电信市场还相当不成熟,还存在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仿照电信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战略,要求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将加强监管力度转变为放松监管而鼓励市场竞争,很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电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问题更加严重,以致损害电信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开展。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政企分离”,还是另外要求“政监分离”?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做到“政企分离”,还应当做到“政监分离”,即电信主管机关与电信监管机构分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要求。

我国在加入世贸《议定书》附件中承诺:“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按照《参考文件》第5条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而这里所指的《参考文件》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第5条独立的管理者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在这些承诺中,确实有电信监管机构必须做到“政企分离”的明确要求,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的要求。相反地,明确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在“政企分离”基础上是作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运作的,从同一组织机构而言,更象是“政监合一”,而没有“政监分离”的含义。因此,认为加入世贸就意味我国电信机构还要实现“政监分离”,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应当承认,实行既完全独立于企业、又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电信监管体制,即实现“政企分离”和“政监分离”,是许多发达国家电信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更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还很低,全国从事基础电信运营的仅六大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电信市场竞争多元化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还难以完全依靠市场自身机制调控电信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结论是,按照《决定》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但不应当强制要求“政监分离”,《电信法》也不宜对电信监管机构作出“政监分离”的规定。

(三)我国电信监管体制,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还是建立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监管体制?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历次草案,都始终坚持构建集中统一的垂直电信监管体制,是正确的,应当坚持。笔者认为,如果从推动电信业实现从“政企不分”改革为“政企分离”,从而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国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的设立与发展确有其历史意义。那么,在《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电信监管体制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也确实可以发现其存在不少弊端,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

因此,应当从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地域广阔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吸收我国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监管体制的基本经验,将强调垂直领导、条块分离的电信监管体制,创新改变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与地方条块给合、两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从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

结论是,建议将《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监管主体与体制)修改为: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照本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电信的机构在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信法》对电信监管体制的规定,是仅用一条原则规定好,还是应当用多条作详细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草案,采用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用一条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简明扼要,留有余地。笔者认为,《电信法》草案,应当在规定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及各部门、各地方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组成、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在早期所订法律法规相当原则,条文较少,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对于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少问题,往往出现难以操作的困境,或者出现凭执法者本身的理解随意执法,造成全国各地法制不统一的局面。因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步伐,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订立或者修订越来越详尽细致,可操作性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从统一法制、服务人民的高度,都对相关内容作了详尽确切的规定,法律法规篇幅都较大。因此,《电信法》作为电信基本法律,作为电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电信企业依法经营、电信用户依法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对电信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作出权威的法律规范,而不宜仅用一条法条原则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笔者作为一名关心我国电信立法的律师,希望本文作为一家之言,如能引来权威人士提出高见,并进而能使有关立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企业对创新电信监管体制作出一定考虑,也就达到本文的目的了。在此,让我们关心《电信法》立法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决定》的要求共勉:“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篇11: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研究论文

摘要:伴随社会的全面发展,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无论在建筑数量还是在建筑质量上都趋于世界先进水平。但是在节能环保方面的发展不尽如人意,依然处于资源“粗放型”的发展方式状态,不利于可持续道路的全面贯彻和落实。笔者以我国建筑节能为研究视角,针对影响建筑节能的重要因素——财政税收做出相关分析,旨在提高我国建筑业发展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建筑业;建筑节能;财政税收政策

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致使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现象严峻,所以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关注力度逐渐增大。20世纪七十年代的开始,国际上开始提出建筑节能的观念,强调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对能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促进建筑节能的因素很多,其中国家税收政策尤为重要,所以笔者这对“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研究”一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透视我国建筑节能出现的问题

1.1能源消耗量大

能源消耗量大是指在建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注重对能源的保护,使得建筑能源消耗量占国家总能源消耗量的比例比较高,能源消耗强度比较大是指在我国建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单位面积的建筑在能源消耗上相比于发达国家水平比较高。在静态上进行分析,我国衔接段城乡建筑面积达400亿平方米,但是节能型的建筑面积不足3.2亿平方米,比例不足1%。

1.2能源浪费普遍存在

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建筑行业的起步比较晚,技术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落后,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导致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国对能源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不符合能源“集约化”的发展模式。

1.3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占主体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对不可再生资源利用基础上进行的,在发展在建筑也的过程中对煤炭、是由、天然气等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高达70%以上,对水资源、太阳能资源、风能源的'利用率不足,所以使得我国建筑业的成本比较高,也是目前房价飙升的重要原因。

篇12: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研究论文

2.1我国建筑节能财政税收政策

第一,现阶段我国建筑节能的税收政策。首先是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政策,国家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这对节能建筑的投资行为实行零税收的政策,对一般性建筑的柚子行为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收取规格不一的税收;1月1日开始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行为,对全部类型的建筑的投资行为暂停收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二,增值税政策,对建筑施工单位采用不同的生产原材料进行建筑收取不同的增值税。三是国家采取所得税政策对建筑节能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二,现阶段我国建筑节能的财政政策。首先是利用专项基金政策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建筑的节能改造进行财政的宏观干预;二是利用财政补贴和贴息政策进行干预建筑节能低耗;三是,财政部门运用了一定的奖励和鼓励政策,对能够完成建筑节能指标的建筑单位进行奖励,从而鼓励建筑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发展节能型建筑产业。

2.2评价我国建筑节能财政税收政策

第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建筑节能税收政策的评价。国家于201月1日开始针对固定资产调节税方面的停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投资行为,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使得税收激励机制作用消失殆尽,使得普通建筑的市场需求量增加。第二,税收政策的波及广度不够宽。建筑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流通不仅仅是开放商或者建筑商的个人行为,是一各系统的过程,而我国的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完全将此市场流通过程纳入管辖范围之内。

第二,针对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财政政策的评价。首先针对专项基金方面,专项基金方面的使用透明度不够,导致专项基金的作用效果不佳,同时专项基金的覆盖面比较狭隘,而且资金的数量有限,所以对消费着和开发商的激励效果不够明显。另外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财政补贴政策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在鼓励政策的制定方面不够到位,最终建筑节能财政政策没能发挥本该具有的效应。

篇13: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研究论文

3.1税收优惠策略

通过税收优惠策略完善建筑节能的税收政策,需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针对生产和购买具有节能特征的建筑产品可以适当的进行税收减免活动,另一方面需要有效增加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的生产和购买税收。对对消费者的税收减免策略,需要在房屋买卖、房屋使用上进行;对开发商的税收减免策略需要建土地使用税收和营业税上做文章。

3.2财政补贴策略

首先可以利用直接补贴的方式对有利于发展节能型建筑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进行鼓励,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他应该建立一种“退坡机制”,使得直接补贴的总额得到控制,而且具有一定的行为指向性;

第二,利用财政贴息的政策对进行节能建筑生产的企业实施鼓励,使其具有充足的资金条件发展节能型建筑。

3.3完善配套政策策略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对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节能低耗等有利于建筑节能发展的理念进行贯彻和落实;

第二,强化公民责任意识的树立,使得公民在生产生活中能够清晰了解建筑节能的意义;

第三,国家应该制定建筑节能发展标准,同时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

4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论题进行了论证,首先指出了我国建筑也发展过程中针对建筑节能环节出现的问题,然后系统阐述了我国税收政策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努力及评价,最后根据本现阶段建筑节能的要求以及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几项完善我国建筑节能财政税收的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能够引起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对建筑节能的重视,变革传统特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探索促进建筑节能新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推进我国建筑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丁克伟,王素凤,潘和平.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政策体系的对策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6):44-48.

[2]邱立新,刘丽.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财税政策[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77-81.

[3]叶祖达.我国建筑节能减排经济激励政策体系分析[J].动感(生态城市与绿色建筑),(04):18-23.

篇14: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如果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免费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或消费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如果销售者(或消费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免费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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