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Bunni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共含16篇),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Bunni”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

篇1: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

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古往今来,恃强凌弱的国家主权竞争环境从来没有改变过。技术壁垒在各国之间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随随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水平的悬殊态势而产生的。后进国家须小心谨慎的防御越来越多的动植物疾病的卫生检疫措施与名目繁多甚至怪异的检验检测项目,如此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妨碍措施必将在发达国家的商圈当中被一步步的演变为合理且带光环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SPS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SPS协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采用临时卫生检疫措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临时措施是在成员方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根据有关信息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而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各成员方应相应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WTO体制下《TBT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WTO体制下《TBT协定》是为防止成员国利用技术水平行使不公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理所当然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TBT协议》规定无论标准、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都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三种规范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点制度、通报制度,相互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适应进口国要求来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三、对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体系

自我国在1991与分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两项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食品安全法规基本未做任何修改与完善。时代日新月异,环境变幻莫测,旧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时至今日我国总算通过《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体和细节方面建设完善结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整体法律体系统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有力的技术支撑在食品出口检验与安全质量保证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缩减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势在必行。科技兴国,管理创新乃治国良策,高科技、质量与强势产品必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法律与规则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应坚持“以质取胜”的战略,优化商品的出口结构,引进并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系统与高端技术以修炼内功。努力学习与适应学习产业商品出口的国际标准,在系统推行ISO家族与欧盟系列标准出口产品的认证管理前提下,势必将合乎规矩的出口程序凝练在企业的出口工作当中,一步步推动企业良性运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以突破别国贸易壁垒基本条件。

(三)灵活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日渐需要学习的课程。实践证明充分利用WTO相关法律维护主权利益是有效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智慧做法与唯一途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中地位相等,成员各方要学会用合法的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值得称颂的是发展中国家印度是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胜诉与获利最多的国家。印度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击败美国、欧盟等对其大米、海产品等的不当限制,为其农产品出口赢得巨大市场空间。

篇2: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张羿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我国的实践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

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 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 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 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

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 国民待遇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 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 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 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

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此外,在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货物协议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例外,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产品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此外,它还规定了不少例外,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

3.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此外,还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4.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的范围更广,它不仅规定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即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精髓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也同样是世贸组织最主要的原则。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原则较易于理解与操作,而国民待遇原则无论在理解上还是操作上,都不是易事。然而,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准确理解与熟练运用,对于维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比,既具有共性又有区别。其共性体现在两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为了共同的目标,即为了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两者的区别在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国民待遇原则的使命是保证成员国进口的外国商品与本国商品、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平等的待遇,即保证内、外国间的待遇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使命则是保证一成员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上述待遇,即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

简单地说,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A国的企业与产品的待遇,也必须同样地给予B国,即实现“外外平等”。对比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本国产品或企业的待遇,也须同样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与产品,即实现“内外平等”。

国民待遇概念的实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关系来理解。第一,国民待遇原则与相互主义的关系。国民待遇是向外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与本国的企业、产品、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同样,只要A国政府对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等没有提供某项待遇,那么即使B国政府向A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了这项待遇,也不产生A国政府向B国提供该项待遇的义务。因此,国民待遇提倡的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相互主义则要求“结果的平等”。从关贸总协定导言中的“reciprocal and mutually advantageous”一语看,总协定确实存在着类似于相互主义的概念,这与关贸总协定的对象主要是工业制品有关。关贸总协定的出发点是通过降低易于关税化的工业制品的关税来促进自由贸易,而相互主义的手法

较能促进关税的减让谈判,这就是关贸总协定中的相互主义的概念,它并非是那种僵硬的相互主义,而更接近一种互惠、互让的精神。第二,国民待遇原则与“自由化”的关系。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中,并未出现过“自由化”一词,理由很简单。因为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一国是否推行贸易自由化, 衡量的标准即是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说,只要一国将赋予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的待遇非歧视性地赋予外国的企业、产品、人,即被认为遵守了自由贸易原则、实施了“自由化”政策。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与“自由化”即是同义词,所以没有必要特意再加进该词。

(五)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为了确保外国人能在中国正常地生活或开展事业,我国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诉讼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投资权、一般民事权利、对外贸易、税收(流转税)、知识产权及法律诉讼等多方面。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1.超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1)所得税优惠:对照内资企业33%的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设立地区、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适用30%、24%、15%或更低的税率。其中,对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即获利的最初两年免税,其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直接减免税规定,从而使外资企业的税赋水平低于内资企业;(2)进出口权优惠:根据我国的外资法律,外贸企业当然拥有进出口权,而国内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3)用汇优惠:在用汇方面,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而国内企业则受到国家外汇信贷指标的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我国还在生产经营自主权、出口退税、进口货物免税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诸多的优惠政策;(4)知识产权方面,典型的是在著作权方面。1992年9月颁布实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把许多没有给予我国国民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给予了外国国民。《著作权法》对我国国民不保护的实用工业品,却对外国作者、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作者提供25年的著作权的保护。

2.次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1)对外商投资产业部门的限制: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项目。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对外资的准入则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尤以服务业最为突出。《规定》和《指导目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2)当地成份要求: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物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这属于违反TRIMs的投资措施。(3)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同样这也属TRIMs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投资措施。我国外资法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实现进出口平衡、保证外汇收支平衡。(4)此外,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还表现在设立外商企业时采取比内资企业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实行歧视性的服务收费制度等方面。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然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间接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使本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将影响到民族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超国民待遇并非就代表一国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包括了物质环境和由政治、经济、法制等因素组成的社会环境 ,是一个诸要素有机结合的综合体。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逐步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

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还是不够的。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推行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必须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行业部门的竞争耐受力作出正确地分析、判断,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抵制发达国家过于宽泛的国民待遇要求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但国民待遇的试行是一种客观趋势,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

曹建明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版,第70页

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现代法学》,10月第23卷第5期,第111页

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现代法学》,月第23卷第5期,第112页

曹建民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版,第73页

梁鹰:《正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前线》,第9期,第35页

余劲松 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173、174页

梁鹰:《正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前线》,20第9期,第35页

郑萍:《我国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实践与WTO反歧视原则的协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年第8期,第67页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299页

胡 霁:《浅论“入世”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7月第2卷第3期,第9页

沈敏荣:《法学杂志》,2001年第3期第22卷,第36页

程虎 李省龙:《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1年第6卷第1期,第10页

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现代法学》,2001年10月第23卷第5期,第112、113页

曹建民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年版,第77页

孙维炎 张汉林:《论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世界经济》19第9期,第30页

曹建民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余劲松 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第152页

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版,第436页

郑海东:《市场准入条件下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解与应用》,《财经研究》,2001年3月第27卷第3期,第50,51页

胡霁:《浅论“入世”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7月第2卷第3期,第10页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19,20,21页

篇3:WTO体制下的贸易政策透明研究

WTO体制下的贸易政策透明研究

透明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学者们在讨论WTO的基本原则时都会将其列为其中,但很少对透明原则及透明程序作较为深入的研究。而WTO的实践显示,各成员在履行透明义务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首先,本文论述透明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其次,详尽论证各种透明程序的要求及其特点,再次,分析透明义务在履行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最后,讨论中国承担的透明义务及如何适应WTO的透明要求的问题。

一、贸易政策透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立法、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是民主制度的精华之一,因为只有保持决策及其执行的透明,才能保证社会成员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便于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也才能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政策法律,同时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和进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和效率。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都是如此。在WTO体制中,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透明原则适应了经济生活对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交往、交易过程复杂,而各国法律规则不同,导致国际经济交往往往有很大的风险,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贸易的实践证明,贸易政策的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它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一国内部或少数国家之间的“暗箱操作”往往会改变竞争条件,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基本手段

保持贸易政策透明使得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控之下,这种监控形成的压力制约了成员政府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歧视性的行为出现,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违反义务的行为。在由透明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组成的WTO监督机制中,透明程序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它可为其他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在阐述透明原则的意义时,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规定透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或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7页。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页。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95页。)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透明原则的价值和意义远不限于此。

二、透明程序

透明程序经过了从GATT到WTO的发展和演变。GATT1947所规定的透明程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经过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发展后,透明程序大为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透明程序体系。

(一)公布(publication)。GATT1994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分别是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透明义务和透明程序的核心条款。第三条规定,与各该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及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

同时,上述三个透明条款规定了透明义务在原则上相同的例外,即并不要求各成员披露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应该说,这些规定是笼统的,对于哪些内容符合上述机密要求,只能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实践中,这可能会引起成员之间的争议,也可能多少会对透明义务的履行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二)通知(notificat

[1] [2] [3] [4]

篇4: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近些年来,各级财政监督部门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公共财政监督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总结出宝贵经验。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财政收支规模迅速增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被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的形势下,怎样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管理,如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当前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偏颇当前,财政系统较普遍存在着“两重两轻”问题,即重视资金分配,轻视资金管理;重视资金数量和规模,轻视使用效益和质量。有的单位财政监督的日常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的事后检查上,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检查重视不够。使用单位由于存在只顾及本部门狭隘利益,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一方面造成财政支出的压力年年增大,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现象,致使挪用、滞留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相对落后

从目前财政监督检查的情况看,财政监督方式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形成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稽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相结合,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贯穿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这种单纯、被动的事后检查方式,具有较大的被动性、波动性,容易在检查工作中造成监督检查盲点及误区,容易造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脱离,无法对各部门的财政资金实行动态全过程监督管理,致使财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违背了财政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滞后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较普遍存“重分配,轻监督”的问题,财政系统对外部监督多,对内部监督重视不够,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不够完整、系统,没有发挥内部监督的预警作用,如一些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资金拨付、使用方面的规定相对不够完善。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4.关系不顺,职责交叉不清

当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职责的分工不甚明确,在监督活动中,检查计划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不能相互交流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常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盲点并存的现象,造成了监督检查成本高,监督效能低。

二、解决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对策1.尽快推进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出台财政监督法的.步伐,弥补财政监督法律漏洞,把财政监督纳入整个法律体系,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程序,使财政监督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和执法力度,扭转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权力。与此相适应,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各部门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财政监督成果,扩大财政监督影响,不断促进财政监督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2.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监督是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对偏离规章制度或发生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这种亡羊补牢的监督措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纪行为的发生。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监督,能起到预防、控制、抑制违纪问题的发生,是一种积极的防患未然的财政监督方式,它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可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3.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财政内部监督体系财政内部监督检查重点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搞好内部监督视一个难点。要解决这一难点,一是端正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克服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想法。二是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采用内查与外调相结合、上下联动、下查一级等多种工作方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三是健全内部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有财政部门特色的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4.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保障资金的有效性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绩效管理要求,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要逐渐引入绩效监督的理念,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当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应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监督方法。

5.分清和理顺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工作职责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当前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检查时间、内容、对象上有很多是相同和交叉的,造成重复检查,不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容易造成监督脱节,使监督不到位。

财政监督应逐步加强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缩小事后检查的覆盖面,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查信息交流制度,相关主体同时进点检查制度,减少多头进点和重复检查,降低监督检查成本。

6.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逐步融入了财政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利用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化工程,以及在互联网上开辟财政监督网页或网站,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大大提高了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着眼这一要求,要建立一个既考虑现有工作模式,又具有前瞻性的、开放性的资源型管理平台,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使财政监督逐步从单一的进点查账向信息化、科学化监督方向发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提高财政监督效能。

7.健全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完善的机构与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本着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人员的总体目标,在财政部门内部或面向社会上选拔精通业务、廉洁勤政、秉公执法的优秀人才到监督队伍中来。在完善机构建设方面,应大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监督检机构体系。在队伍建设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考核奖励和惩罚措施,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学习培训,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借鉴外地区、外单位的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

篇5:公众评价下的食品安全论文

一、问题的缘起

食品安全问题现已成为热点问题。如何监控和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和讨论的重点。我国于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基本确定了“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加强舆论监督”的监管模式。然而,笔者认为,依照上述模式并不足以解决食品安全监控与保障的关键问题,需要引入公众评价制度予以补充。

(一)现行监控模式的不足

在政府监管方面,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仍是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食品准入、生产、检验、流通、服务、追溯、召回、退出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就要求行政主管机关要担负起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把关责任。然而在现实中,由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在生产、流通、服务环节会产生各种变化,上述行政机关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人员少、经费少、检测手段不足等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缺失,常常无法全面、即时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此外,在监管实践中不乏出现行政机关多头监管,食品标准复杂缺乏统一性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存储、销售、服务各环节监管缺乏协调性等体制性问题,影响监管效率和效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也使得行政机关监管存在着不连续性。在行业自律方面,由于行业协会有着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其对自身会员企业往往缺乏约束力和问责力度,加之目前的相关实然法对行业协会自律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更显得力不从心。在舆论监督方面,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面极广,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限的新闻媒体资源很难对其进行一一应对。另由于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角度不足,信息收集成本较高,对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实现全面有效的监控效果。可见,基于监管体制与现实的冲突,保障效果与预期的违拗,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设计的监控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缺失。

(二)食品安全监控与保障的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安全之所以难以得到很好的监管与保障,是与其自身的种类复杂性、生产具化性、质量多变性、生产创新性等特点有密切关系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要注意食品安全监控的全面性与即时性。所谓食品安全监控的全面性,是针对食品种类复杂性和生产具化性的特点提出的关键要求。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种类繁多,类目复杂,在质量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检测把关等环节,都需要涵盖每一种食品。对于乡镇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家庭式食品小作坊、街边流动性食品经营摊点,其生产具化性特点突出,在食品安全监控时也要兼顾到每一个源头生产点。所谓食品安全监控的即时性,是针对食品质量多变性、生产创新性的特点提出的关键要求。由于可能经过流通、贮存、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出来会有质量变化风险,加之食品的生产品类和形式会不断创新,要求对食品的质量监控要随时进行跟进和反馈。

(三)评价制度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见,每一个社会公众作为食品消费者都是与食品安全关系最密切的主体,是食品安全最大的利益方,也是思考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食品在经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等重要监控程序之后,在被食入之前或食入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对其安全性仍有最大的发言权。如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消费者即是最直接的食品安全评判者。故而,在食品种类复杂、生产具化、质量多变、生产创新的前提下,社会公众应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即食品安全问题应有广泛的公众参与性。上述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监控路径,在食品安全监控的全面性和即时性要求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本质原因是其制度设计涵盖的监控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和内容都缺乏社会参与性,无法完全满足全面、即时监控食品安全的要求。那么,何种路径才能使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监控、弥补上述路径的不足,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各方监控主体的作用呢?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作为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参与性,就要设计适合其监督的手段。公民把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权利让渡给了政府,而对行业自我管理的权利在行业协会,那么,对于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路径由于条件限制和制度羁绊所监管不周之处,全社会应该有一个反馈和周正的渠道,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评价。所谓评价,做动词时意指评定人或事务价值的高低[1]。以此引申,评价制度应为对某领域人的行为或事物价值评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由于评价有着诊断、激励、导向和鉴定等功能,笔者设想,食品安全评价应为社会公众对管理者监管绩效和生产者信用的多角度评定行为。以往的社会公众参与路径即是政府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实施具体的监管举措。然而如上述,政府监管存在天然的缺失,此时,评价手段作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控的补充手段就应运而出,其主要目的是弥补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于食品安全监控的全面性和即时性不足的缺陷,其评价结果可以对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无法抵及、处理不当之处予以补充和周正。

二、评价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一)法理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消费者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的相关学说由来已久,近年来,有学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双重约束假说,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制度状况的双重约束,当企业占有优势或者制度存在不足,消费者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护,故而制度对消费者主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是生存权和健康权。在食品生产出现求大于供的卖方市场,公众的刚性需求即有可能使消费者遭遇供求关系的约束;在当政府监管不力、行业协会自律和舆论监督不足的制度缺失下,消费者即遭遇了社会制度约束。在此情况下,要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引入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作为制度补充,即在合理之中。

2.公共参与理论

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加到行政行为做出的过程中,以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制度[3]。西方的新公共参与理论认为:政府决策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少数掌握权力的精英垄断决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拒绝让大多数的人参与和商讨决策的行为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且也不再为人们所接受[4]。公共参与对于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政府治理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公共参与对于治理产生更大的压力,这种公共批评既是安全的又是善意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5]。在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已经越来越被接受。评价作为其监督手段,可以有效地使社会公众的监督主体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对政府和行业协会监管起到促进作用。

3.现代组织理论

其中的行为科学学派的组织理论认为组织中的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他们不单纯追求金钱收入,还有社会及心理方面的需求,并且由于这种需求而引起行为动机,因而满足这种动机就能够提高组织的生产率[6]。由于公众不能无组织无规则随意地参与食品安全监控,故而构建一个主体、客体、内容健全的食品安全公众监控关系,并使其制度化便成为必要。社会公众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出发点,基于社会和心理需求,即会积极参与监控。在此前提下,搭建评价平台,引入评价机制,能够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效率。

(二)立法条件

主观上,公众参与诉求和民主行政的需要使得评价制度的相关立法成为可能。近几年,由于地沟油、苏丹红、塑化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事故不断出现,使得社会公众对自身的食品安全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感,同时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和企业的食品安全自律能力产生了疑虑。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者认为自己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无门,得不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即可很好地满足此诉求。此外,民主行政也日益成为现代政府执政的必要手段。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建成民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在食品安全监控领域,社会公众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恰恰使得食品消费者的安全意愿得到反映,使得社会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控执行过程中。客观上,法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具备使得评价制度的相关立法成为可能。近年来,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愈加重视,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及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7]。评价制度对于食品安全监控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应然地可以以补充立法的形式被列入相关法律中予以规范。此外,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社会各界建立中间组织、社会公众进行公共事务参与,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评价制度成为法律规范,在运行时有着相应的经验积累。

三、评价制度的缺失及现实困境

(一)制度缺失

1.评价客体规制不全

前文已述,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自律都有一定程度的缺失。据此,政府的监管绩效和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应当成为食品安全评价的客体,用以进行全面、即时的诊断、激励、导向和鉴定。在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99号)(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号)等法规进行了规定。而对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方面,则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2.评价主体规制失位

对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目前的法律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五条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由于评价内容涉及行政部门绩效,由政府进行自我评价,且作为唯一的评价主体,缺少积极性和公信力。要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可信、有效,必须引入社会公众力量。而在这方面,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对于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置,《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中规定,要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但是这样的多头评价主体势必导致评价结果不能有效统一,评价效率大打折扣。

3.评价方式规制单一

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绩效和企业信用进行评判和鉴定,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生产企业信用的评价方面,《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中规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除了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平台的搭建的规定,在评价过程的组织、评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反馈等评价环节中,评价主体如何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甚少。

(二)现实困境

1.评价前提匮乏

此困境源于评价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无一不体现出“社会公众是最后一个知道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群体”。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虽然与食品接触最紧密,但由于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测标准和安全信息不了解,最直接的评鉴办法就是对以消费的食品进行食前和食后的观察,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增加。由此可见,食品安全评价的前提是食品安全监控各个环节的信息都足够公开,公众能够根据检测标准和相关安全信息进行有效评价。而就目前的情况看,此前提的存在是缺位的。

2.评价依据不足

此困境的原因是社会公众及评价组织的检测技术缺乏。在进行评价活动的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评价主体对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绩效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企业所宣称诚信的可靠性,缺乏信息筛查和事实衡量的具化依据。

四、评价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主体选择

如前文述,评价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基于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控模式设计不足而提出的补充性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辅助现有监管模式满足食品安全监控的全面性与即时性要求,其评价结果可以对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监控予以补充和周正。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公众参与有别于公众决策,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可以被纳入评价制度的主体,对其自身进行的监控行为涉及的绩效和信用进行评价。但由于其评价结果缺乏公信力,必须结合公众评价结果作为最终监控实施的依据。基于食品安全监控评价涉及环节多,评价需一定的程序,笔者认为,评价制度的主体应从评价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两方面进行探讨。食品安全评价行为作为社会行为,评价者不能无组织地进行任意性评价。在评价组织者选择的博弈中,不难发现,基于评价客体的要求,政府和行业协会出于公信力的考量,都不适合作为食品安全评价的组织者。而类似现行法律关于食品安全多头信用评价主体的规定,又会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故而,应专门组建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作为评价组织者,组织食品安全评价的各个步骤和环节。只有与食品安全评价客体涉及的各方无利益牵连的社会中间组织,才能中和统计各方评价,最终得出真实性较高的评价结论,从而对食品安全监控进行有益的补充。据此,在立法实践中可以鼓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成立食品安全评价委员会,确认其社会团体性质,赋予其基本权利义务。故而,社会中间组织是评价的组织者。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行业协会可以对其行业内部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评价;每一个消费者或准消费者,都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实际评鉴,即社会公众作为一个群体,可以从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环节入手对政府监管绩效和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故而,行业协会和公民个人,都是评价的参与者。

(二)范围选择

对行政部门的监管绩效评价范围可以包括各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实效;各部门监管的连续性;各部门监管的遗漏和疏忽等。对生产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范围可以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食品安全程度反馈情况(含投诉情况);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被检验合格情况;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方式选择

首先,规范评价前提,加大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力度。信息共享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8]。使各级行政机关在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绩效和生产企业的信用情况一目了然。其次,明确评价依据。一是明确评价指标。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绩效方面,法律应对其评价指标予以规制,例如可以规定评价组织者有指标拟定权,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当地食品安全情况作出监管计划和监管报告,由评价组织核定其监管绩效的合指标性。在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方面,可以参照《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机构如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和社会中间机构的评价。二是构建档案管理和等级评定机制。此方式已被一些地方所采纳。例如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其相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协会就设计了相关食品行业档案管理和等级评定制度。再次,搭建评价平台,进行信息反馈和分析筛查。由于评价信息的反馈和分析筛查的主体应为评价组织者,故应在立法中赋予评价组织者搭建评价平台、收集和分析评价信息的权利,鼓励其建立一整套的评价信息运作机制。最后,确定评价结果运用机制。评价的目的在于把各种食品安全监控绩效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反馈并据此完善食品安全监控。故而评价的结果,即食品安全监控绩效和企业信用状况应被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所重视,作为加大监管力度的重点。在立法设计时,可以规定政府和行业协会须参照食品安全评价结果进行食品安全监控的义务。

篇6:乡镇合并体制下小学数学教育探讨论文

乡镇合并体制下小学数学教育探讨论文

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成才乃至成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熟知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相对于乡村教育,城镇教育在环境上的优势就在于它拥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如鳞次栉比、高耸入云的教学大楼,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藏书众多的阅览室,这些都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借此开阔自己的眼界、增长自己的见识和才干,让学生足不出户便能尽知天下事。这样的优势是乡村教育难以具备的。事实证明,一个同样的班级,用不同的教学设备,不同的教学设施,就会培养出不同的小学生、不同的中学生、不同的高中生、不同的大学生,更是不同的栋梁之才。当然,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要合理地利用先进设备和资源,不能滥用、乱用。而乡村教育在教育经费上严重不足,最近几年,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仅占GDP2%的比例。就这2%而言,绝大部分都投入到了高等教育和城市中小学教育中,等到本来就十分有限的经费到了区、县、镇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他们中的一些好大喜功者却充分利用这一经费,在城区大兴“示范校”、“窗口校”,不遗余力地标榜个人政绩。这般层层卡扣,最后到达农村中小学尤其是义务教育学校的几乎是微乎其微。由于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加之某些教育官员的政绩膨胀,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设施缺乏、落后,造成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音体美劳等不少课程都因教学设施的缺乏而无法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一、教师资源的优势

近几年来,城镇教师队伍不断扩大,一大批本科毕业生、免费师范生,以及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生走进了中学校园的讲台,并逐渐成为教学上的中流砥柱,这种高学历毕业生当老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很多城镇的重点中学只招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老师,这就大大提高了教师队伍的素质。我们知道,学历固然不能完全代表能力,甚至还有可能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从总体而言,这是属于个别现象,一个知识丰富的人在能力发展上,比一个知识贫乏的人更具有优势,它遵循着“水涨船高”的规律。大部分高学历的教师都不愿意留在乡村任教,这就造成了城镇与乡村教师资源存在差距的现象。政府教育部门已经有计划地多开城乡教学质量观摩课,进一步加大城乡教学质量的互动,城市的教学研讨气氛非常开放,教学比赛、备课是集体的事情;而在乡村学校,没有几个是个正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几乎是清一色的“民转公”。他们中只有极少数受过专业培训,大部分是凭借自己日积月累的教学经验开展工作的,相当一部分教师教法陈旧、观念落后。教师队伍整体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知识面窄的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的素质教育,面对改革后的义务教育新课程,他们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数学教师的价值何其重要。通过数学教科书,教师像导游一样,带领孩子们一边探索一边发现,寓都于乐,由浅入深,对于学生和老师来说,都可能是一个人生的挑战。最常见的比如在做数学游戏时,游戏的规则、尺规作图中的方法指导等,这些其实都是数学精神实践。

二、学生素质的优势

在城市,每个家长非常重视教育的重要性,非常重视孩子的个性培养,非常关注当今的教育动态,作为城市家长的.孩子,就得去追求、去学习、去寻找提高自身素质的途径,在这种“你追我赶”的冲击力下,无形中给老师带来了压力,带来了竞争力。老师有压力,就会有动力,通过追求,进修,磨课,来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无形提高的素质投注在学生身上,学生又把这个素质反馈给家长,这么一来,造成教师、学生、家长在教育质量上的良性循环,城市学生的素质不提高也得提高,因此,学生的综合实力普遍也就比乡村的孩子强。而在乡村,父母并没有多少知识和文化,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够,有一些家长甚至认为受不受教育、上不上学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这就会导致对自己孩子在教育上的疏忽,因此农村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高。合并后的学校教育将能笼络得到一些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发挥教育的主体能动性。比如四年级下册的教科书中就有这样的符号题,也就是用来字母表示数。不过,为了避免学生们,刚刚接触符号而产生的陌生感,教科书编写得相对比较灵活,它是用儿歌的形式引同学们注意,然后再用具体的同学们已熟悉了的数字和运算自然地过渡到字母,这样就水到渠成地让学生有了初步的符号感。与数字相比较,同学们在老师的引导下熟悉了字母,还体会到了字母代替数字的简洁性。然后再用字母来表示运算法则、运算律甚至是公式,就更加深化了学生们认识数。城镇教育与乡村教育都各有利弊,如果能将二者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这将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大有益处。最理想的教育,应该是既能让学生在艰苦中成长,又能让他们接受现代化的教育,城镇教育与乡村教育相结合就能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让学生在智力方面有很好的发展,而且也让他们在情商和逆商方面得到发展,努力将每一位学生塑造为一名全面发展的人才。数学作为一门学科,自有它的可循之规律,作为一名数学教师肩负着培养同学们数学思想的重任。而这些隐性的数学文化恰恰是一名合格的数学老师潜移默化教育影响给同学们的。

篇7:现行城市规划体制下城市设计再思考论文

现行城市规划体制下城市设计再思考论文

摘要:趋近统一化的城市规划为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质化规划下,城市的特点与特色正在消亡。在新的世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适应于统一管理的城市规划,但更加需要的是民族特色的显现。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战略;制度;设计准则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繁荣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工作也随之快速发展。但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建设完成,不少人却惊奇的发现,在中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下,城市设计的同质性日益加重。诚然,趋近统一化的城市规划为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质化规划下,城市的特点与特色正在消亡。在新的世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适应于统一管理的城市规划,但更加需要的是民族特色的显现。当前,诸如城市的性质与整体风格定位、城市空间的组织与引导、旧城区与新城区的风貌协调与衔接、建筑风貌特色的营造与创新等诸多复杂问题,不仅仅是城市规划学科要研究的课题,更是城市设计要关注的焦点。

1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自城市的概念产生,城市设计就与城市规划息息相关。目前在理论界,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定论,以下对几种普遍的理论进行相关的说明。

1.1战略与战术的关系

在城市设计行业领域内,从业者对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认可,比较偏重于战略说理论。该理论的核心为:城市规划是基于城市战略发展的,规划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城市宏观意义的发展,主要是从城市社会整体去界定的,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和计划性,而城市设计则是基于城市发展战术的,城市的设计作为城市发展的一个分支,城市设计的实施更加具象化,重在对于城市已有资源的规划和设计,更偏重于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设计性和指导性。

1.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仅仅将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指导被指导是当前的普遍认识,但是这种理解又有其局限性。我国现阶段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相对完整。作为城市设计编制的前提和基础,城市规划在较健全的城市规划体系框架内在一定时间内是稳定的。然而影响城市的战略因素却是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城市规划无法迅速把握和适应其中一些重要的转变,城市规划有可能具有滞后性。此时,如果城市设计仍然基于城市规划制定,那么必然也具有滞后性。

2现行规划体系下中国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设计空间价值挖掘不充分

当前的大多数城市设计基于现状问题来改善空间环境,缺乏基于理性思维对未来的可能性做宏观、长远的分析。一个优秀的城市设计应该寻求城市空间价值的最大化,系统、全局、长远地把握城市空间发展。忽略空间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及抓不住设计对象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将会导致空间环境品质不能充分体现其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最大价值。

2.2城市特色定位不准确

中国国土资源十分丰富,一方水土早就一方风景。在全球化经济的影响下,我国的城市设计思想受到了极大的“国际风潮”的冲击,欧美发达国家在城市设计中的美学体现、规划体现受到了我国城市设计领域内的大规模膜拜,在我国严重缺乏独立自主可供参考的城市设计案例的背景下,许多城市的前期规划都大量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城市设计方式和方法。诚然,在这些优秀的经验的指导下,我国城市设计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城市建设的扩张速度也日益提升。但面对千篇 一律的城市规划,我们不禁发现中华壮丽的风景元素、传统文化元素、艺术元素已经难以在城市设计中见到,取而代之的则是简约的欧美审美观,中国不同地域的城市特色根本没有得到良好的体现。全球一体化一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国家、地区和个人身份的丧失,造成全球文化的平面化和单一化自我迷失是全球化时代的通病。

2.3城市设计缺乏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

在目前状态下,中国城市设计缺乏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城市设计思想与理论的发展的不统一,在我国,城市设计科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丰富的经验,对于城市设计的思想与理论的发展尚处于探索状态。二是理论与方法的界定问题。认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理论研究众说纷纭,尤其是在城市设计思想体系研究、城市设计法则研究、城市设计系统研究等方面更为薄弱。城市设计理论上权威性的缺失,导致其实践应用更为落后,至今仍缺乏成熟的技术方法与手段。最后,学科归属问题,尤其是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学科的关。

3中国城市设计的应对策略

3.1加强城市设计中的战略思考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下,许多业内人士对于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认识停留在战略与战术关系上。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是无须考虑到城市的战略发展的。而实际上,城市设计并不仅仅服务于城市发展的某一个方面,实际上,城市设计编制与规划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处于一个相互渗透的状态,城市规划编制会影响到城市设计过程中对城市整体风貌的整体把握上,而城市设计编制则会影响到城市规划对微观空间环境的控制上。因此,在城市设计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城市的战略发展,将城市设计上升到城市战略发展的高度来。加强对城市设计的战略思考,能够仅有的提升城市设计的前瞻性:一方面,城市设计的战略高度能够更加清晰规划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而避免出现城市发展后城市设计形成的滞后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的战略思考的加入能够进一步的加强对城市的特点的定位,能够提升对城市的空间价值的有效挖掘,通过让公众积极参与城市设计的方式,来形成对于城市设计的多角度战略思考,形成发散思考。

3.2加大对城市设计体系、设计方法的科学研究工作

对于现行的中国城市规划体制而言,想要进一步的提升城市设计与城市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同步性,我们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与落实城市设计体系的完善、设计方法的深入探讨的研究工作,以起到设计导则的有效性和使用性。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往往要参照一定的设计导则(也称设计准则),对城市的特异性设计也往往是基于这种基准之上的,设计准则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一定程度上的保证城市空间价值挖掘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同步性,能够提出一些具有指导性的设计要求和建议,继而引导城市设计的科学进行。基于此,在设计导则的进一步深化研究过程中,要进一步的完善设计导则的专业性、技术性。

参考文献:

[1]刘克成.西部的选择——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的研究生教育[J].新建筑.(6):19-21.

[2]金广君,林姚宇.论我国城市设计学科的独立化倾向[J].城市规划.(12):75-80.

[3]王耀武,宋聚生.影响城市设计的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J].学术交流.(3):115-117.

篇8:WTO环境下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对策论文

1 建立和完善师资资源开发的激励机制

(1)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即:群众公认的民主推荐机制;公开透明的干部考查机制;注重公论的干部评价机制;公道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激励机制;公正严明的管理监督机制。

(2)薪酬激励。要针对不同的特点和职位设计科学的薪酬体系,提供有吸引力的职位薪酬,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使分配合理拉开差距,以此稳定和吸引人才。

(3)职业激励。重视教师个人发展目标,根椐职工个人的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晋升道路,使个人的发展与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形成“校兴我兴”、“校衰我衰”、“荣辱与共”的关系。

(4)文化激励。校园文化要体现“创业、创效、创新、创造”的高职特色,培养的学生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以人为本”形成一整套具有生命力的校园文化,以此来凝聚人才,缴活人才。

2 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体系

(1)高等学校需要建立专门的师资培训机构,对新教师进行心理学、教育学、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使新教师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迅速得到提高,尽快适应高校教学的需要。对老教师进行信息技术、科研立项与管理等的教育,使之不断进步,防止裹足不前。

(2)坚持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和脱产培养相结合。从时间、资金等方面鼓励教师同国内、国外同行专家、学术权威的联系,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和各种中段期在职培训和长期的脱产进修提高,特别是到名牌大学,到名牌企业,到各个层面的企业脱产挂职锻炼等。

(3)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和新教师“青、活、创”的作用。既发挥老教师的经验,又鼓励新教师年轻、有活力、敢创先的闯劲。使新老教师齐头并进,相互学习,相互竞争,相互合作。

3 建设合适的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

高校教师也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保护高校教师权利。作为劳动者的教师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个别权利,主要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和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高校职代会和教授委员会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首先是要保护教师的个别劳动权利,但同时也要保护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要求教师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相关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经过调研,然后和劳动部门一起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反映大学特点的实施细则。大学与教师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体现他们的自主性,以促进中国高校的发展。

4 合理控制把握引进教师人才和在校教师之间待遇,以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为了学校的发展,学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愿意来校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优惠政策,给予可观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破格晋升职称、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全额资助出版博士论文等优厚待遇。与引进人才的待遇相比,校内同级别人才的待遇相差甚远。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对此,高校应该在师资培训方面采取有一致的政策,对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且完成学业的不仅应尽量资助学费,而且还应在学科发展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从硬条件、软环境两方面同时吸引教师回校工作,这有利于调动校内青年教师主动提高学历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稳定校内骨干教师队伍。  5 坚持落实岗位设置管理改革

(1)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制度。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高校长远改革与发展,事关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推进。要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以教师队伍为主体,科学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切实加强分类管理,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要把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作为评价用人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管理体系。

(2)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要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实施岗位管理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要强化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要妥善处理好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几支队伍建设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平稳实施, 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6 严格教师聘任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决策部门和高校人事部门应下大力气研究和完善教师评聘制度,严把教师队伍进校关,严格教师聘任,保证高校教师的基本质量。使高校教师在进校时就完成学历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教学学术水平。①完善和强化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已经实施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可以在部分重点学科、传统学科率先实行持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应聘高校教师制度,然后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②制定科学可行的高校教师评聘条件。对应聘高校教师者视学校、学科专业不同在学历、学术水平、毕业学校等方面提出要求。实施上述评聘制度的前提是提高高校教师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增强高校教师的岗位吸引力。随着近两年脑体倒挂现象逐步消失,高校教师收入不断增加,住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严格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已经可以提上日程。事实上,许多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已经在做这项工作。

7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队伍协调发展

高校管理者必须确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发展新理念,进行学校人力资源供求预测,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学校人力资源规划,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充分挖掘高校人力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在适当的时间和不同的岗位上获得适当的人选(包括数量、质量、层次、结构),以满足学校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学校内现有的人员潜力,使学校、学生、教师都得到发展。依据高校人力资源战略目标,进行人力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促进多种形式的人才合理流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建一支现代化的高校教师队伍,按照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公开招聘,择优引进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优秀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学有专长的优秀出国留学人员、非师范专业的优秀人才和社会上的理论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至高校任教,使高校教师队伍不断有“活水”注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学术权威、科研人员和国外大学著名学者、专家担任高校兼职教师,进行科研合作。同时,重视开发高校名师资源,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保证高校人力资源配置效能效益的最佳化。此外,通过校际合作,互联互聘教师,实现高校教师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刘献君.高校师资建设突出的问题是用人机制不活[N].中国教育报,.

[2]@严诚忠.最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与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8).

[3]@王蓓颖. 科学发展观与高校教师队伍建设[J].教师教育研究,2004.

篇9: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论文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论文

摘要:我国基层财政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连串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以目前可利用的组织方式结构为基础,持续完善并且改进不合理内容,确保乡镇经济的发展的长期稳定性,在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前提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了预期功能,但乡镇财政体制在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以体制问题为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财政体制;健全;完善

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国乡村和大大小小的镇财政处境面临着艰难的局面,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备致使上级和基层的政府间联系不够和谐配合不一致,结果导致了省下属各县乡镇的纵向财力难以保持平衡。目前的机制无法引导上级财政将财力发放,并作为有效用的财力。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开展不够稳定和均衡,相关策略与组织体系结构不够健全完备、在治理上不够精细化等等。

1.云南乡镇财政主要状况分析

从以来云南省乡镇财政的收入逐步下跌,包括乡村和镇的经济来源占一般估算收益的比值。云南省乡镇财政经济困顿,消沉,主要原因在于云南省人口数目庞大、村民收入少导致贫穷、乡镇各领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现行的乡镇财政体制存在系列问题,首先是对于县各个领域的控制局限以及体制中出现短时间内效益大,长时间内留有危害的疑惑,最终致使从内部挖掘潜力增强实力的功能逐日减弱。需要留意的是与步调趋势一致的是实行县和乡镇收入分享县的数目,换一个方向来看撤销收入分享之后对乡镇财政的增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性,这些方面需要人们积极的去改进。

2.现行乡镇财政体制实施问题

2.1乡镇政府缺乏自主发展经济意识

到目前为止,乡镇财政的组织方式组织结构尚不够完善,对经济发展存在过多管束与限制的问题,县、乡财政的关系不够融洽、经济的踊跃性不足。县级政府即使掌握了财权,也会提防乡镇政府消极对待,乡镇财政欠缺独立自主开展本地经济的意识。

2.2乡镇政府缺乏健全的职能体系

乡镇财政具有以下特点(1)是各县的一级单位管理,(2)对乡镇财政收支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这必然导致县财政的权利集中度加大。(3)从现在的状况来看,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都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来掌控的。县级财政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对于财政监控地区内的资金和惠民策略实行的末端、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职能各项都有所疏忽,使得公共的资金开支和工作上用的资金开支不够严谨适度。

2.3乡镇监督管理水平较低

大部分乡镇综合预算管理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对各个领域的收支估算贯彻实施监控管理不强,财政的监控管理职能没有落实到实处,资金过度浪费虚用。其次,乡镇财政并没有参与上级部门直接在乡镇实施的专项项目,也并没有参与核算上级部门的资金及用途的审核,可以说从根本上并没有实现乡镇财政监管体制。最后由于各部门管理关系协调不一致,所以乡镇财政的监控管理的职能没有达成强有力的成效。

3.改革乡镇财政体制的具体措施

首先做好乡镇财政体制的革新,这是城乡公共财政体系是否能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要确保县乡镇各级经济和各类社会事业保持稳定有序的开展。其次,逐步构造公共财政体系框架,有效落实乡镇财政职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财政职能与责任,是目前县域范畴内急待解决的问题。再次,打造一套相比之下既合理又完备的乡镇财政体制是当务之急,其体制的概述包括四个机制:监控督促管理机制、财力保护不受侵害的机制、乡镇分税机制、绩效考察核对机制。

3.1进一步完善乡镇的分税机制

为使县级财政对县级各个地域的经济有一定的调动控制能力、保持财政基础的稳定、乡镇财政执行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就要在乡镇政府间实行分成的机制,保证各自有各自的保障,测量算出一定比值实现乡镇间的分成,将分税制的末端神经延长扩大,将范围延至乡一级财政,创立和中国行政体制相匹配的更为完备的分税制度,

3.2进一步完善乡镇的财力保障机制

首先,想要使乡镇政府的运作的准则和水准能够实打实的提升,就要拟定合理、有所根据的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其次,为了创立一套支出标准体系既体现部门种类详细明确、构造等级有序、又表明了支出水准金额数量的限定化,对乡镇内在的支出需求拟定合理、有所根据的保证。再次,增加预算的'审核以及外部资金的管控。把预算管理外部资金和统筹利用外部资金相结合提升其使用效率。

3.3切实做好乡镇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机制是一种核心机制,是对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控制。首先,为使县级财政的根本财力不受侵害,可对乡镇实施“超收留用、短收自负”等措施,勉励财力雄厚的乡镇主动踊跃的履行财政收益职责,而对相对落后的乡镇要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使难题和肩负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呈向上的趋势转移,经过财政移动支出弥合缺口,提防乡镇财力相差的程度加大。其次是创立拥有威望性的项目预先进行审核的委员会,对每个乡镇呈报的重大事项给予审理核查。

3.4健全并完善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是加强深化乡镇财政治理的有效措施,是以我国公有的财政机制为准则,制定的乡镇管理适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乡镇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六项基本工作职能,措施如下:将职权和措施授予乡镇财政部门,贯彻预算体系,实现治理管控,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责、完善结构性收益,审核并严格监管财政资金、农村财政治理、财产治理,这些措施能够切实促进乡镇财政体制的发展。

4.结束语

为了推动乡镇财务体制进一步发展,成功解决目前面临的一系列困难,我国拟定了一连串的策略手段和措施。我们应通过这些手段和措施,坚持深入贯彻,针对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采取必要改进措施,积极促进我国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篇10:浅谈调整市管县体制论文

浅谈调整市管县体制论文

行政区划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合理的行政区划将促进国家的发展。我国行政区划现状,同历史和国外比都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省级规模过大,省区间规模悬殊,管理层级过多等,而市管县体制最为典型。在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逐步对我国行政区划与管理体制进行合理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一、历史发展

所谓市管县体制,是指地级市对其周围县实施领导的体制。它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核心,依据行政权力关系,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共同发展,形成城乡一体的区域整体。建国后,随着城市行政区的发展,市领导县体制开始出现。195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全部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并逐步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试点并推广。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推进行政机构改革,1982年,中央下达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通知。此后,地市合并,城市升格,建立市管县体制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目前来看,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各省市区最基本的区划模式,构成了最基本的纵向权力结构体系。这一体制的施行,使我国行政区划由宪法规定的四级制向五级制转化,成为世界上少数的多级制国家之一。

二、改革的必要性

1.市管县体制违背宪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自治州、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制。但是,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我们看到在省、县之间又多了一级建制——地区或地级市,并逐渐演变成了“市管县”格局,使我国实际运行中的地方行政区划转化为四级制,这在本质上是违背宪法原则的。

2.市管县体制运行中的弊端

1)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大。增加和强化地方行政层次,不仅影响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而且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增加行政层级反而可能加剧城乡之间的矛盾。在市领导县体制下,县的自主权较小,资源配置成本增高、效益低,而且,增设一个地级行政层次,管理机构和行政人员增多,管理成本加大。

2)市职能定位不清,市县竞争加剧。市管县限制了县级政府自治能力的发挥,市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对县的主动辐射与带动作用有限。由于市县财政体制的相对独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县在经济发展中竞争多于合作,其结果往往是县(县级市)被束缚,缺乏应有的活力。不改变现有体制,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就会加剧,制约地区经济发展。

3)管理幅度不平衡,违背科学管理原则。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数量多、规模大,市领导的县数量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数量少、规模小,市领导的县数量反而多。这与行政管理原则相悖。管理幅度过小,会使管理事务繁琐化,增加管理负担。

4)实行城乡统一治理,不符合国际规律。由城乡合治走向城乡分治,是各国行政管理的一个客观规律。城市和农村是有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地域,在人口结构与密度、产业结构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实行市管县体制,不利于针对城乡的各自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三、改革理论概述

在市管县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学者们提出很多独创性意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省直管县论。这种观点在理论界较为盛行,按照进行程度和改革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市县分治和缩省扩县两种观点,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推进。

1)市县分治。建立省管县体制的实质是省直接领导县,市县分治,这也是省管县体制实行的最基本方式。市县分治只是撤销市管县行政体制,地级市仍然保留,把市和县处于同一竞争平台,共同受治于省。在市县分治体制下,要加强地级市的建设,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

2)缩省扩县。在市县分治基础上,实施省直管县体制,实质上扩大了省一级的管理幅度。为了保持合理的管理幅度,理论上有两种选择:缩省或者并县。戴均良认为从国内外的经验和管理需要出发全国可以设50~60个省级建制,在划小省区的同时,可以合并规模过小的县。学术界对此观点意见不一,大多数认为大规模重新划分和调整省级区划不可行,但可以适当调整个别省级行政区划。

2.市协县论。这是在取消“市管县”传统概念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城乡综合协作概念,即取消市县之间的上下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互相协作的平行互动关系。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协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通过改革探索,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3.扩权强县论。扩权强县也是改革“市管县”体制弊端的有效途径,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操作方式是在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许以及原有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赋予部分县与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包括审批权、税收权和人事任免权等“扩权强县”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原有“市管县”体制下处于弱势或不公平待遇的县级地区,它们在改革中获得了更大的经济发展权限,并得以重新分配资源。

4.复合行政论。所谓复合行政,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跨行政区公共服务,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之间,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经交叠、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复合行政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注重政府内部职能的整合与转化,引入公共治理理念,协调城乡合作以实现发展目标。

四、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与设想

从实践中看,扩权强县的改革模式在各地方应用较为广泛,但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强县扩权政策与国家体制与法律法规不适应,权力难以真正下放;经济强县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基础财政压力日益增大;土地、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在扩权政策中定位模糊;县级政府扩权后,省级政府管理半径增加,缺乏对县级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此外,在省直管县试点改革方面,据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效果不错,但也同样面临着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适应、省级政府管理压力大等问题。另外几种市管县改革的理论方法,也在理论解释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探讨解决。

可见,对市管县体制改革现有理论进行理性思考和改革创新十分必要。本文在结合省直管县和扩权强县等多种理论的优势和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扩权自治”的改革设想,以期对市管县改革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扩权与自治相结合,自上而下扩权,自下而上推进自治,二者同时进行、相互补充,最终达到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充分肯定省直管县体制的优越性,撤销地级市行政级别,实行城市级别统一化,并且市、县分治,处于同一行政级别并且接受省的直接领导管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省、市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和管理幅度,增加省级行政单位数量,限制市管辖的区域范围,实行县级行政单位的升级与合并。给予市、县更多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提高地方活力。逐步扩大县级以下自治范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镇将逐渐融入县,自治体系也将随之提升,最终取消乡、镇行政层级,实现从中央到地方三级制。具体操作如下:

(1)升级扩权

首先,增加省级行政单位数量,减少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重点考虑增加新的直辖市,将各省市中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口多的较大城市,比如从大连、青岛、南京、武汉、深圳、广州、西安等增设为直辖市,不再受原所在省管辖,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这些城市的选择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基础,至少应有10~20个左右省级单位的空间,从原所在省剥离出来之后,将大大减少省级政府的管理压力。

其次,取消副省级和地级政权层次,市、县同级。本着城乡分治的原则,可将一些与中心城市有着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县、市转型为市辖区,规定城市的行政管辖区域仅限于城市中心区域及其周边与其依托关系密切、可作为其郊区或者卫星城的地区。既减少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也解决了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问题;原地级市管辖下的县或县级市按照大小和城市化发展程度进行升级或合并,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可以升格为市;面积较小的、地理位置相邻的县适度合并,与其余不适合合并的县同样保留县级行政级别,并且与市同级,直接受省管辖。省直管市、县的有效管理应保持在在40~50个范围内,否则将导致管理失效。

(2)推进民主自治

市、县作为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层级之下的第三级别,享有相同的自治权利。市下设区和卫星城,城市可以行使其各项法定职能以保证所辖区域的健康、高效、有序发展,实现辖区内部的民主自治,即将社区管理模式放大,自下而上进行扩大自治范围。至于县,短期内,仍要以乡、镇政府为下一级行政单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基层民主范围的不断扩大、自治权的不断提升,如增强县乡领导干部选举的公开性、竞争性、选择性,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直选试点,逐步建立对下问责制,建立县、乡,村民主的有效衔接,最终将实现从村级自治到乡镇自治,最后到县级政府的民主自治,从而取消乡、镇层级,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行政区划。

五、结语

行政区划事关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关系、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定以及未来民主体制、民主成本等重要问题,既要积极探索,有所创新,又要保持稳定,谨慎从事。实行“省管县”的改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加强诸多配套改革的情况下,稳步推进,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篇11:食品安全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食品行业只有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不断地增强自己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才能生存、发展壮大。食品企业也身处在这个社会环境中,必须不断地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战略管理,贯彻执行力,严格检查产品质量,这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设现代化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质量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是重要的一环。国内外对食品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各方面、各层次的研究不断扩展、深化。

本文根据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理论,通过对大量国内外相关的文献与着作的阅读、分析与研究,以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牛奶事件和双汇集团的瘦肉精“健美猪”事件为背景,展开对企业质量管理问题的研究。

企业的质量管理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吃、穿、住、用、行的安全。特别是吃的方面,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食品企业把质量安全问题解决了,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持续的发展力,也是我国进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质量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以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实例,分析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的现状。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成立于,从最初的1000万资金到现在8800万的资产,就是利用桦甸所处的长白山生态地区,引进现代化的设备,对本地区的生态产品进行加工。尤其是旗下的吉粮雨润生态食品公司生产的甜糯玉米饮料更是家喻户晓。公司的目标就是打造长白山生态谷物饮料第一品牌,打造“原生态”品牌,并以创中国名牌产品为战略目标。

公司对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视,这也是公司到目前为止取得品牌优势与良好口碑的重要保证。公司即将与蒙牛集团战略融资合作,建立生产基地,扩大生产。

面对公司的再一次战略发展机遇,能否把握机会,经受住产品质量的考验,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巨大问题。迅速扩大的原材料供应量将严格考验公司的质量安全体系。我曾数次实地到桦甸考察,那里盘山错岭,美景如画,但也有令人忧心的一幕,呼啸而过的一队队翻斗工程车瞬间便会掀起遮天蔽日的粉尘。

公司如何保护生态园区以及园区的生态产品将是一个新的问题。一个大型企业如何面对采购的巨量原材料并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万无一失?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公司就会变成三鹿、双汇那样的大型上市集团;解决不好,即使成为三鹿、双汇那样的大型企业,也会如巨人般轰然倒下。

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是如何做的呢?本文将介绍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在技术、设备、原材料、物流、售后、品牌以及人员管理方面的对策。通过对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研究,尝试找出适合的、能提升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办法与对策,主要有: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加强企业管理中对人的重要认识,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选拔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深化对原材料产地、成分和质地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升级和更新检测、检验手段;健全售后跟踪反馈体系,第一时间迅速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希望所研究的.问题能对其它行业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起到借鉴作用。毕竟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让我们像关注自己的生命一样去关注我们的企业质量管理。为建设一个强大的、高质量的社会主义经济强国而不懈地去努力奋斗!

摘要4-6

Abstract6-11

第1章 绪论11-16

1.1 研究背景11

1.2 研究意义11-12

1.3 国内外质量研究现状12-14

1.3.1 国外产品质量研究现状12-13

1.3.2 国内产品质量研究现状13-14

1.4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14-16

1.4.1 研究目标14-15

1.4.2 研究内容15-16

第2章 食品安全管理理论基础16-25

2.1 食品质量管理概述16-19

2.1.1 现代食品行业的定义与分类16

2.1.2 食品质量管理16-19

2.2 食品质量安全的内涵19-23

2.2.1 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19

2.2.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与组成19-21

2.2.3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21-22

2.2.4 强化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22-23

2.3 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地位23-25

第3章 我国食品行业发展情况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25-42

3.1 我国食品行业发展情况25-26

3.1.1 我国食品行业发展概况25

3.1.2 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阶段25-26

3.1.3 我国食品行业的现状26

3.2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现状26-28

3.3 我国食品企业发展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和成因28-33

3.3.1 我国食品企业发展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28-29

3.3.2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29-33

3.4 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体系的分析33-42

3.4.1 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简介33-34

3.4.2 吉林省奈奇有限公司绿色有机产品的认证34-36

3.4.3 吉林省奈奇生态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36-42

第4章 提升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42-57

4.1 完善食品企业安全体系42-50

4.2 加强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50-53

4.3 健全售后跟踪反馈体系53-55

4.4 深化对原材料产地、成分、质地的研究55-57

结论57-58

参考文献58-61

致谢62

篇12:食品安全论文

[1]郭明若。对中国乳业现状的几点思考[J].中国乳品工业。(04)

[2]陈春园,熊思浩。国外乳品安全体系是这样炼成的[J].中国中小企业。2014(04)

[3]赵同刚。对新西兰乳制品监管现状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05)

[4]鄂丽媛。乳制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1

[5]王尚昆。会计视角下的反倾销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6]杨海艳。从国际贸易角度看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D].东北财经大学

[7]张星晔。乳制品安全事件对我国乳制品进口贸易的影响[D].安徽财经大学

[8]高春晖。呼和浩特市奶业问题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

[9]王静。美国“双反”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影响的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0]姚萍。中国中药出口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1]刘庆双。中国镁砂出口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2]樊斌,魏红梅,潘方卉。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监管体系研究[J].商业经济。2014(06)

[13]张苏,吕珊雁。解放初期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概述[J].中国农学通报。2014(08)

[14]于海龙,李秉龙。我国乳制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影响因素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10)

▎本文来源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由论文免费网整理发布,如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核实后我们尽快删除。

篇13: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3000字论文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这一问题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民众密切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反映出我国现目前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存在很多的不足。为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检测体系,对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检测体系和方法不够完善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存在的首要问题,对食品安全体系建立的投入不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也只是运用抽查的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食品进入到经济市场中,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能够全面展开的主要原因,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对全部食品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市面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从现食品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形式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只注重形式,存在走过场现象。在监管的对象上,也注重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进行监管,而对食品市场上的小型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区食品检测实验室的分布情况也存在差异,尤其是落后地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还不够完善,甚至还没有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当前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根本原因还是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较低。在检测的方法上较为单一,技术水平低,也没有较高技术的检测手段进行应用。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够完善,一些食品行业现在食品生产标准上使用两套方案,一套用于食品生产,一套用于食品销售。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这重复检测机构的情况,在没有先进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监管力度条件下,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我国食品检测机构的投资额度,还严重影响了正常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应对策略

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以完善,需要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从而建立与我国实际相符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食品安全检测的过程中,着重对小型或者是家庭式的食品生产厂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进行检测,并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严重情况下还会引发社会恐慌,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和舆论的监督。随着现代互联网不断的发展,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测,还可以对网络平台进行有效利用,促使社会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通过这一方式对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随着我国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的投资力度,食品安全监测技术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监测标准的不够完善,致使无法充分发挥出原本的作用。因此还需要我国对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进行建立,制定完整的监测标准,同时总结国外食品安全检测经验,研究具有更大用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方法,促使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水平的提高。通过我国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社会经济市场上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罚。这也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重点内容,同时我国也需要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我国食品安全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出现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进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

篇14:食品安全论文

关于食品安全论文

摘 要:

近年来,全球不断爆发食品安全事故,如英国的“疯牛病”,欧洲的“口蹄疫”,席卷全球的禽流感,等等。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肆虐全国的非典型性肺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氨胺奶粉事件,等等,都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 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病 人权 管理体制 立法现状

一、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

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一)食品体制。

1.低收入农村体制。其食品的体制是很简单的,在此情况下造成食品污染的主要威胁是:生的食品、不洁水、不恰当的家庭卫生习惯,特别是不恰当的食品处理习惯,以及不合适的贮存习惯。

2.低收入城市体制。引起食品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应用非饮用水、食品掺假、家庭及街头商贩的不卫生操作。

3.高收入体制购买者。其特点是愿意购买半成品或制成食品,以减少购买食品和制作食品的时间。对食品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不正确的烹调习惯,在室温下贮存食品,不适当的重新加热,以及生熟食品间的交叉污染。

(二)社会文化因素。

食品和食品消费既是一个营养现象,又是一个社会现象,在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饮食习惯对增进健康和引起疾病两方面都起着主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人们喜爱吃生鱼,这容易引起由副溶血性弧菌所导致的胃肠炎。在泰国北部,人们喜欢食用发酵猪肉,因而很容易得旋毛虫病。

(三)环境因素。

生产加工食品地区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会明显加剧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饮用水供应和废弃物处理系统处于极大的压力之下,从而加剧了食源性病原体的传播危险。工农业生产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有可能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如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人体组织,特别是脂肪中已检出农药成分。

二、食品安全中的人权问题

食品安全与人权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中的人权不仅需要国内法保护,而且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现代生命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而是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积极意义上的社会权。

1.保障生命权的前提条件,即数量上保证,解决人类的温饱问题,使人类免于饥饿。但是目前全世界仍有6700万人需要紧急粮食援助,近30个国家和地区仍然受到粮食危机的困扰。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在粮食安全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2.食品质量与人类生命密切相关,尤其是有毒食品,会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如劣质奶粉造成“大头娃娃”,甚至直接导致婴儿死亡;猪内脏、猪肉导致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红心咸鸭蛋”含有苏丹红……人们对食品质量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粮食安全的关注,强烈要求政府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健康权。

食品安全从两个方面影响人类的健康,一方面,粮食的绝对短缺会影响人们的健康,而粮食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社会因素又会使后果更加严重。另一方面,有毒的食品会直接损害人的健康。

(三)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

1.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最主要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

2.大众传媒提供信息。这里所称的大众传媒提供信息,限于大众传媒基于社会公益向消费者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不包括发布食品类商业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

3.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内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4.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政府应抛弃“重管理、轻服务”的旧观念,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及立法现状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及立法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正待完善,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为主导,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遏制和惩治食品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及不健全的方面。

(二)食品质量标准,检测技术更待提高。

我国食品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还不能适应食品监督管理的需要,特别是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1.食品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不顺;2.食品质量标准少;3.食品质量标准重叠,缺乏权威;4.食品质量标准不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我们根据WTO相关协定的要求整合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

(三)管理部门众多,执法更需持续性。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许多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职权相互冲突、法律法规交叉和不配套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使食品监督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这是公众的强烈愿望和共同的健康追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而倡导和建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正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是公共卫生工作的根本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公共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篇15:WTO背景下的消费信贷

WTO背景下的消费信贷

中国人世的进程虽还有一些障碍,但大势不改.把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置于WTO背景下思考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消费信贷作为近年来在国内兴起的`金融业务应作什么样的把握需要细酌.本文仅对此做些探讨.

作 者:陆建和  作者单位:江苏省工商银行,南京市,210002 刊 名:现代管理科学  CSSCI英文刊名: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年,卷(期): “”(3)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16:研究生教育评价体制下的优秀学位论文

研究生教育评价体制下的优秀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相关信息试论情感语言节目主持人万峰、钟晓的语言特点基于园本课程开发背景下研究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护理相关因素分析及对策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争议试论中职《外科护理学》的情境式教学试析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融通教学小针刀治疗颈椎病疗效观察手术侧卧位适宜度的研究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有利于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构科学合理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可以相对更客观、公正地评选出优秀学位论文,同时也是对如何培育优秀学位论文进行深刻分析和认识的过程。结合研究生教育评价现状,提出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优秀学位论文的培育策略。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间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精英教育,承担着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任务,只有大力加强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才能更好地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1我国研究生教育评价现状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由扩大规模向提高质量转型,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经过长期知识积累、理论总结和实验研究后的科研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为提高研究生培养的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我国通过三级(国家级-省级-校级)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博士研究生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相关信息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物流运营商的法律条款的问题基于RFID的第三方物流仓储管理系统设计应航运企业第三方物流躺供应链实施现状与策第三方物流企业项目管理成熟度概念模型初探AHP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商选择中的应用谈数据挖掘技术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应用产业集群中的第三方物流及其特征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诚信管理建设探讨基于Web第三方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第三方物流的价值探析的评选工作[1](简称“全国百篇”,该评选自1999年开始,至2013年以后不再开展),而对于硕士研究生,每个省每年都进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相关信息发挥电教媒体优势,优化幼儿美术教育手段的方如何更好地为多媒体课堂教学服务——学生电教发挥电教媒体优势,优化幼儿美术教育手段巧妙利用电教媒体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浅谈中学数学教学中电教手段的运用高校电教设备的综合管理的技术分析小学电教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谈中职机电教学改革措施的创新生物教学中滥用电教手段之弊运用电教媒体创设乐学氛围评选,在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主导”的影响下,各高校也高度重视优秀学位论文的培育和遴选。本文重点探讨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

采取评选优秀学位论文这一举措,有利于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评优也逐渐成为各高校扩大自身影响力的重要平台。[2]不过,这一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评价标准方面,现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遵照的一系列评价标准往往主要来自官方条款,与具体学科和专业领域结合不够密切。另外,这些评价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会受到评审专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偏移,这些主观因素可能包括对评价标准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执行尺度上的误差,还可能包括一些情感因素等。因此,建构科学合理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可以相对更客观、公正地评选出优秀学位论文,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

2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性的基础和前提。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使之评价指标内涵明确、测量标准尽量统一,兼顾不同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的差异性,最大可能消除名校名师“光环效应”和评审专家“主观片面”带来的误差,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2.1指导性原则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综合体现,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应引导高等学校在各自层次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是这样规定的,[3]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着重点是在打基础和进行能力训练,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如优秀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思维,提出新见解、新观点,进而推动研究生教育中对创新性的培养。

2.2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

统一性是指根据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而设计的体现学位论文共同要求的评价标准。多样性是指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学位类型的差异性而设计的不同的指标分类和特征描述。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兼顾边缘学科与交叉学科,兼顾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精心设计各模块指标,使之既能够反映不同评估对象的实质,又可以相互兼容,从而保证评价标准的平衡性和完整性。

2.3实事求是原则

评价指标应该符合实际、客观可信,才能较确切地反映出评估对象的真实水平。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应从评估目标出发,切忌从主观臆想出发,脱离具体实际。评价标准应忠实于评估目标,每个指标都能如实地反映客观的本质,同一层次的各条指标必须是相互独立,不重复、不矛盾。由此简化了指标,保证了评估的科学性,防止因评价指标过细,看似会提高评价精度,却给专家带来过多的麻烦,引起人为的偏差,反而会降低评价的准确性。

2.4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评价标准必须简单易行才具有实际意义,离开了可操作性,无论怎样科学合理,都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要把抽象的.、复杂的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学位论文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价要素,在“质”的规定上,应确定关键指标,剔除无关或相关度不大的指标,形成简易可行的指标体系和评价要素。如学术性学位论文选题意义应突出理论创新、发展学科知识,而专业学位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选题应具有工程应用背景和应用价值。

2.5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量建立在可测量的基础上,对于能够量化的指标逐项量化,力求简约,在权重确定时要用数学等逻辑方式来验证,做到客观、公正、合理。而对于论文的创新性、写作能力与学风等指标不能完全用定量的方法进行评价,除了给出一个综合评分,还应加上一个综合评语,最后综合多位专家意见,使意见趋于一致。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即防止因过度量化而割裂评价的本质,又防止因主观权力过大导致不公平。

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不是一成不变,而应该与时俱进,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3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策略建议

建构优秀学位论文评价标准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如何培育优秀学位论文进行深刻分析和认识的过程,优秀学位论文的培育工作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展开:

3.1把好选题关

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确定好的选题是高质量学位论文产出的关键前提。确定选题之前应进行大量文献阅读,对所选课题领域的研究现状及前沿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导师和研究生应就论文选题是否为学科前沿,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等方面进行详细、深入的论证。开题报告还应经过导师组严格论证,对于不适当的选题,一定要坚决给予否定,开题报告必须经过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可以开始论文写作。由于论文写作周期比较长,经常会出现前松后紧现象,因此还须重视中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研究生论文相关信息开展综合性基础医学实验提高中医药专业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政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的创浅议发挥开放性实验室在医学研究生实验教学中浅谈研究生科技论文英语写作能力培养的方法浅谈打造自主探究式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程试论我国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研究研究生统计学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实践与思考探析研究生文献阅读研讨课教学评价体系浅谈以发展的视角看研究生教材出版研究生英文文献导读课程教学探析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后期的研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3.2实施培育工程

为了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中取得突破,许多高校设立了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4]同样,我们也可以设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优秀学位论文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培养单位应制定培育计划,设立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从已经开题的研二学生中选拔优秀学位论文的种子选手,重点资助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进行开展科学研究的初级训练。培育基金立项前,研究生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严格的形式把关,导师组对项目研究内容和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前沿性、可行性及对学科发展的意义等材料进行认真严格审查和答辩论证。培育基金立项后,加强过程管理,中期对项目进展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研究生初步形成自己的科研计划。并进行严格的项目结题验收,对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的各项指标综合打分,评出优、良、中、差,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院,与再申请直接挂钩,建立奖罚政策。

3.3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是评学生,也是评导师。研究生论文是否优秀与导师的精心指导是分不开的。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水平、治学态度甚至为人处世的方式都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影响深远。创新型的人才须由具有创新意识的导师来培养,优秀的导师能够鼓励学生大胆探索,指引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少走弯路,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导师遴选制度,真正将学术水平高、指导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治学严谨的教师选拔成为导师。优秀的导师队伍是指导研究生写出优秀学位论文的关键。其次,加强考核,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导师竞争上岗制度和流动原则,打破导师终身制,比如三年或五年内没有新的研究成果,不再担任导师,或者保留导师资格,但不分配研究生。最后,学校应定期召开研究生导师经验交流会,交流培养经验、共同探索、相互借鉴、以老带新,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3.4加强科研条件建设

研究生培养单位优越的科研条件是优秀学位论文产出的重要保障因素。高水平的科研平台、丰富的图书资料、完善的硬件设施、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良好的学术环境等都属于非常重要的科研条件,此外,学科建设也是科研条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科建设在研究生教育中不仅是一种条件,更是一种环境。”[5]加强学科建设,推动学科发展走向学术前沿,有助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做出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研究成果。

加强科研条件建设,首先,导师要多为研究生搭建科研平台,让研究生参与自己的课题研究,[6]加强科研实践训练,培养科研能力,为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夯实基本功。其次,加强图书馆和网络建设,及时更新学术资源,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学术资源保障。努力完善实验室设施、设备,提供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物质条件。再次,科研经费的投入及其合理的配置是基本的科研条件,学校通过设立优秀学位论文专项培育基金,对每位入选者及其导师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经费支持。最后,注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做学科前沿的报告,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思维,助推研究生做出真正有创新思想的优秀学位论文。

wto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国旗下发言稿

食品安全论文发表

WTO与档案立法研究论文

我国财税体制创新研究的论文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论文

公司制体制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研究与思考

体制内的工作经验

煤矿安全根本在于体制

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精选16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WTO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论文,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