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接受捐赠资产及其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共含5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唯剑”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在接受资产捐赠时,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受赠资产时,
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1)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
按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税;
(2)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按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受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交所得税。
其账务处理如下:
接受受赠资产时,按受赠资产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受赠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接受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价值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即借记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法规依据:
一、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分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第(五)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五项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了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笔者对此存在一些疑问和看法,在此提出以供商榷,
沿用会计司的例题:甲公司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一项自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根据国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该项资产的价格为300万元,捐赠过程中发生进口关税1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除进口关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进口关税已由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假定甲公司20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相关会计处理为:①接受捐赠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10万元;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②会计期末,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万元,所得税66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59万元,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01万元。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与“非现金资产”概念混淆。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45号)的规定,企业受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即期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也允许递延纳税。但是,该文并未对“非货币性资产”作出界定。财会[2003]29号文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其规定是: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4条规定: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法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并非《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而是“非现金资产”。就会计核算而言,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非现金资产”的概念,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2.账户对应关系不明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金额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除非当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否则“所得税”金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仍应相等。那么,上述第二笔分录的账户对应关系如何?这涉及对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的回答。
(1)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属于费用?费用是企业为 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企业为最终拥有净利润而发生的一切支出都是费用,因此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也应作为费用处理。就某一会计期间而言,企业所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的所得税有可能并不相等,这是因为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取决于税法的规定,而所得税费用取决于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但是,从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总额与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仍是相等的。也就是说,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或迟或早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例外。
然而,从上述例题不难看出,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并未计入当期抑或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其主要理由是:由于受赠资产价值不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因此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能计入费用,
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企业为获得净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一项费用,其金额取决于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税前会计利润。尽管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出,但是税前会计利润的大小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的所得税。因此,从严格意义讲,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并不存在配比关系。从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来看,类似于接受捐赠资产的应税收益而非会计收益的项目很多。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将其视同为 销售而按售价计入收入总额,会计制度则要求直接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那么,企业因此所缴纳的所得税难道就不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吗?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益、费用的确认口径和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由于确认口径不同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以后期间不会转回;由于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以后期间能够转回。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纳税影响会计法依据配比原则,将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值得注意的是,配比原则只是就时间性差异而言,对于永久性差异并不适用,即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特殊情况(如税率变动)时,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会计标准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税法上采用收益法的确认原则,将受赠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采用的是资本法,不将其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因此,受赠资产价值属于永久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接受捐赠资产而缴纳的所得税都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究竟获得了多少经济利益?由于企业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表面上看,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为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但是,无论资产是以何种途径取得,也不论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所有资产迟早都要转化为费用(暂不考虑资产的本质问题)。在接受捐赠的以后期间,受赠资产转移的价值被确认为费用。如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部分费用,那么企业因受赠资产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即增加了以后期间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并且这一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正好等于受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
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 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 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尽管该文仅就非现金资产转化的费用做出了规定,但从中不难看出,受赠的现金资产所转化的费用同样可以扣除。由于受赠资产在当期纳税而在以后期间又以相同金额抵税,因此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为受赠资产本身的价值,在接受捐赠当期,应将受赠资产价值全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无需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这一过渡性科目进行
核算。即使受赠的非现金资产递延纳税,也只会影响所得税费用和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对资本公积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述例题应作如下会计处理:①接受捐赠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10万元;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②会计期末,借:所得税759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59万元。
显然,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会计报表会产生不同影响:如按照会计司规定的方法,该企业年末的资本公积为201万元,当年的净利润为1340万元(2000-660),二者合计1541万元;而按后一种方法,资本公积和净利润分别为300万元和1241万元(2000-759),二者合计也是1541万元。在不考虑利润分配因素的情况下,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影响,只是其构成项目的金额不同。由于净利润及留存收益比资本公积的“流动性”更强,因此后一种处理方法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村接受捐赠资产如何记账
村在防汛、抗旱、修路和办学等实际工作中常能收到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的.资产,这是捐赠方对村民的一种无偿投资.村对捐赠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尤其要防止私分钱款和固定资产不入账而造成损失的现象发生.
作 者:陈青 作者单位: 刊 名:农村财务会计 英文刊名:RURAL FINANCE & ACCOUNTING 年,卷(期): “”(7) 分类号:F3 关键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包括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均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若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则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下面,笔者以企业接受商品和固定资产为例进行说明。
例如,某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3月10日,超市收到甲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捐赠的电梯一部用作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电梯的制造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产品的市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为取得和安装电梯发生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捐赠协议约定,按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捐出自制产品应视同销售处理,与该电梯相关的增值税170万元、所得税3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税款由受赠方代为缴纳;该电梯当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月20日,超市收到乙饮料公司捐赠的饮料一批用作库存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超市年账面利润为-50万元,除接受上述两笔捐赠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企业接受电梯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若计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5年的纳税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上业务,超市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3月10日接受电梯捐赠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借:在建工程 1200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万元
银行存款 200万元
注意,会计上确认的待转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入为1170万元,其中同类产品的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30万元。
2.支付运费、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3.3月末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电梯 1203万元
贷:在建工程 1203万元
注意,会计上“固定资产——电梯”的入账价值含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相关税费200万元。
试论所得税会计资产的论文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1.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初始确认。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接受捐赠答谢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