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修理房屋建筑物会计处理(共含5篇),欢迎阅读借鉴。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四不空小尼姑”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装修房屋比较常见,尤其是金融企业,经营网点比较多,提升经营形象及改善办公场所也导致装修房屋比较频繁,有些年度房屋装修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支出中还占有较大的比例,其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对企业会计利润以及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主要包括自有及融资租赁房屋装修费和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检查房屋装修费用支出需要重点关注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重要差异。
一、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核算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屋装修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的,如果因装修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因装修改善环境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因装修导致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并无装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比例的要求,判断标准是两个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自有房屋大修,只是维持原有功能或保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并不能因装修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量流入,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房屋改建或改良,增加了功能或延长了寿命,应当计入资产账面价值。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装修费用支出,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取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二、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税法作出了不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固定资产装修或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企业发生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已经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装修,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结构或者功能,不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处理。符合大修理支出两个条件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
房屋装修支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某公司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准备对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该办公楼账面原价280万元,装修费用54万元,含外购材料4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已通过认证并获抵扣。
对此装修业务,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54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等 14万元
装修费用摊销时,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估计下次大修理应在5年之间,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0.9万元
贷:长期待摊销费用 0.9万元(54万元÷5÷12=0.9万元)
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的规定,该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改良支出的条件之一,即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由于该办公楼折旧尚未提足,根据该文件规定应作增加房屋价值处理。因此,企业将装修费用54万元计入了房屋的价值,与办公楼原计税价值一起在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
税务咨询机构人员对企业此项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提出了如下异议:
1、会计处理上,该企业办公楼的大修理费用不应再通过“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10号)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该办公楼装修费符合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规定。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办公楼维修领用材料属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该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费用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60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 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
2、每月计提折旧:假设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因两次装修期间为5年,所以应按4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5万元(60万元÷4÷12=1.25万元)
3、该办公楼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得税处理是否必须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执行呢?咨询人员认为,房屋以外的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在会计与税务上除了判断的标准不同外,具体处理的方法是类似的,即都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较小。
而房屋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与其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会计处理相比,除了计入会计科目不同外,折旧年限也不同,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折旧年限是“两次装修期间”与“尚可使用年限”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如果房屋“两次装修期间”低于“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装修”会计上按“两次装修期间”年限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未计提完的折旧还要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
在税法上若按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处理,房屋资本化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来的价值,与房屋原有计税价值一起在税法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这就会造成很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所以,为了减少纳税差异,简化纳税申报,对于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执行。
个人认为,税务咨询人员对该企业办公楼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实务中对于房屋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处理上,并非所有房屋装修费用都是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核算的。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即使是投入使用后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也只有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时,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否则,应计入当期费用。对于租赁的房屋,如是融资租赁,则其会计处理与自有房屋相同,只不过折旧年限略有不同,融资租赁房屋装修费折旧年限为“两次装修期间”、“尚可使用年限”及“剩余租赁期”三者中较短期间;如是经营租赁,则其资本化的装修费根据财会[2003]10号文的规定,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
2、根据今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条件相同,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见,新准则与现行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存在差异的。但新准则只是从明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因此一般企业还是应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在所得税上,如果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则不能按咨询人员的意见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704号),外资企业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值,按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一、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企业在会计上要分自建和出售两步进行分别核算,
(一)自建建筑物的会计核算
自建完成建筑物的会计核算,要先通过“在建工程”帐户归集全部建造成本,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帐户。企业自建建筑物可采用自营和出包方式进行。
[例1]企业自营建造楼房一幢。
1、购入材料一批,价款250000元。作会计分录:借:工程物资 250000,贷:银行存款 250000。
2、领用材料25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250000,贷:工程物资 250000。
3、支付工程款5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
4、工程交付使用。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300000,贷:在建工程 300000。
[例2]企业自建楼房一幢,出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按规定先预付工程款80000元,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支付工程余款140000元。
1、预付工程款8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80000,贷:银行存款 80000。
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支付工程余款14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14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支出转帐。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2200000,贷:在建工程 2200000。
(二)出售建筑物的会计核算
企业出售建筑物的会计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核算。以企业出售 [例2]中的楼房,实际出售价款250000元为例。
1、将出售的楼房注销,转入清理。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贷:固定资产 220000。
2、收到出售楼房价款。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2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3、计算并结转清理净收益。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贷:营业外收入 30000。
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税务处理
对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企业在会计上虽然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在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一是比照当月或近期提供的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或者按照计税价格确定应纳税营业额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二是以出售建筑物的价款为应纳税营业额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由于对企业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进行会计核算、作会计分录时,可以直接按计算出的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总额一并按用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但同时要注意在月末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避免重复计算。
以企业出售
[例2]中的楼房,实际出售价款250000元为例(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并作相关会计分录。
1、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应纳税费:
应纳营业税=250000×5%=125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7%=87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2500×3%=375元
2、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计算应纳税费:
计税价格=220000×(1+10%)÷ (1-3%)=249484.54元
应纳营业税=249484.54×3%=7484.54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484.54×7%=523.92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484.54×3%=224.54元
上述1、2项的应纳税费总计21983元,其中营业税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8.92元,教育费附加599.54元。
3计算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21983,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984.54、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98.92、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599.54。
4、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19984.54、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98.92、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599.54,贷:银行存款 21983。
转让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次和附属设施
1、本协议书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协议书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结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书,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协议书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协议书变更
1、在协议书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协议书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协议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 修理工作总结
★ 修理能手作文
★ 电机修理合同
★ 建筑物的词语
★ 设备修理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