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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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篇1:公司清算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一)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二)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三)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四)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资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五)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篇2:公司解散时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时如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须步骤。公司清算首先要成立清算组,而成立清算组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情况,一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为清算人的法定情形;二是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成立了清算组之后应该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依法进行清算;最后是清算工作中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篇3: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下面由CN人才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篇4:税务自查清算申请报告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xxxx年9月16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六)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七)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小食品、酒水、副食品(有效

期至xxxx年5月21日)类:避孕器械、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家用制氧器、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有效期至xxxx年6月15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八)注销登记原因:业务萎缩,难以维持。

(九)本次鉴证起始时间:xxxx年1月1日 至 xxxx年9月30日

(十)本次鉴证范围:鉴证期限内的税费缴纳情况

二、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一)xxxx年度

1、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企业主税种来设计)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6000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二)xxx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三)xxx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9月底帐面利润为负数,无企业所得税。

8、其他税种

(四)清算所得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无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日***税有欠缴情况,应及时补缴。其他税种无欠缴税款,可申请注销。

附件:

1、xxx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xxx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xxxx年12月财务报表

4、xxx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xxx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xxxx年12月财务报表

7、xxxx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xxxx年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9、xxxx年9月财务报表

10、存货盘点表

11、固定资产盘点表

12、不动产(或动产)评估报告

13、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明细项目审核表,包括: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1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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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特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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