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脑显示器被盗已报案,会计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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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脑显示器被盗已报案,会计应怎样处理

篇1:公司电脑显示器被盗已报案,会计应怎样处理

几个月前购电脑的时候,是显示器和主机做为一套购入的,入帐也是做为一套固定资产的。现在单是减少显示器,分录如果做。已重新购买新的显示器,准备配到原来的主机上继续使用。但显示器的单价也就几百元,未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只能做为日常费用入办公费。能否在购新显示器时直接将报案证明附后,分录能否变通为: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银行存款

[公司电脑显示器被盗已报案,会计应怎样处理]

篇2:硫化氢中毒应怎样处理

硫化氢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废气,在硫化物遇酸,使用多硫化制造硫化染料或使用硫化染料时都可有硫化氢废气逸出。此外,在处理腐败的鱼、肉、禽蛋,疏通阴沟,粪窖清除,清洗咸菜池等都有可能接触到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的症状 硫化氢气体主要经呼吸道吸入,低浓度的硫化氢气体能溶解于粘膜表面的水分中,与钠离子结合生成硫化钠,对粘膜产生刺激,引起局部刺激作用如眼睛刺痛、怕光、流泪、咽喉痒和咳嗽。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可出现头昏、头痛、全身无力、心悸、呼吸困难、口唇及指甲青紫。严重者可出现抽筋,并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常因呼吸中枢麻痹而致死。

硫化氢中毒的防治 防治硫化氢气体中毒,首先在生产过程中要防止硫化氢气体外逸和发生意外事故。车间里产生的硫化氢气体,不应直接排放到周围大气中,应采取净化措施,以免影响居民的健康和农作物的生长。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注意安静、保暖。呼吸暂停者施行人工呼吸。在深沟、池、槽等处抢救中毒患者时,抢救者自己必须戴供氧式面具和腰系安全带(或绳子)并有专人监护,以免抢救者自己中毒和贻误救治病人。

篇3:发生火灾时应怎样处理

居家灭火法

1、迅速拔打火警电话 119,讲清地点,去路口等候消防车。

2、用面盆、水桶等器皿传水灭火,能找到消防拴更好。

3、个别物品着火,要赶紧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4、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关掉电源。

5、家用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6、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时、人要站在电视机侧后以防显像管爆裂伤人。

7、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被褥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

8、将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或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地点。

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火灾逃生十注意

1)平时要想好几条不同方向的逃生路线。

(2) 躲避烟火时不要往阁楼、床底、大橱内钻。

(3) 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或裹上湿毛毯、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千万别披塑料雨衣。

(4) 不要留恋财物,尽快逃离火场。千万记住,即已逃出火场,决不要再往回跑。

(5) 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6) 身上衣服着火,要就地打滚,压灭身上火苗,千万不要奔跑。

(7) 生命受威胁时,楼上居民不要盲目往下跳,可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或重物上,顺绳、布条慢慢滑下。

(8) 若逃生之路被火封锁,立即退回室内,关闭门窗,堵住缝隙,有条件的向门窗上浇水。

(9) 充分利用房屋里的天窗、阳台、水落管或竹竿逃生。

(10)楼上居民被火围困,应向室外扔抛沙发垫、枕头等软物或其他小物品,敲击响器,夜间则可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篇4:会计资格考试: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会计资格考试: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非应税固定资产”概念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 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对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当然根据国税发[]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篇5:私营公司现金清查及其会计处理

由于私营公司现金收入,支出业务繁琐细碎,同时现金是最易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因此私营公司都有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制度,

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查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清查现金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并将现金实存数与现金的记账余额进行核对。现金的实存数,是指金柜内实有的现金数额,借条、收据等单据都不得抵充现金数。

现金清查中发现现金短缺或盈余时,除了设法查明原因外,还需及时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实存、账存与盈亏金额,并由经手人与出纳人员共同签章。清查后,需根据“现金盘点报告表”中的盈亏数进行账务处理。现举例如下:

[例]某私营公司财务科在现金清查中发现长款200元,根据“现金盘点报告表”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现金200

贷: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200

假如经核查,原因不明,经财务主管批准作营业外收入,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200

贷:营业外收入200

[例]某私营公司财务科在现金清查中发现短款8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80

贷:现金80

假如经核查,应由出纳员负责赔偿,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80

贷: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80

篇6:完善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完善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请欣赏:《完善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李如义

在试点推广会计委派制过程中,许多地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和经验。由于会计委派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推进会计委派制的做法不尽相同,各有特色。但概括起来,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统一管理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1.人员管理的统一。就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定期轮岗”的办法,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组织和工资关系等,实行由财政统管的新的会计管理模式,并抓住改革会计人员人事管理体制这个重点,充分调动会计人员严格守法、执法的积极性。

2.建立统一规范的会计委派管理制度。要统一制定委派方案、考评办法、工作职责、工资奖惩措施等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委派工作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3.坚持委派形式的多样性。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必须针对不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实事求是,采取不同的会计委派形式来与之相适应,最大限度地给委派单位提供方便。如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制,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对有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各种行政收费的单位,应实行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选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等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可试行并完善“零户统管”制,从而建立起全新的会计管理体制。

制约与服务相结合

会计委派制的出发点是强化监督,是要保证会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但作为会计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其核心内容仍然是服务。否则,单纯强调监督而淡化了服务功能的会计委派制,就容易使委派人员以“钦差大臣”自居,从而导致被委派单位产生抵触情绪,影响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委派人员作用的发挥。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在促进廉政建设、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同时,能有效改善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就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把用人关。受派会计人员原则上要由各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原会计人员中择优推荐,通过统一的考试、考核,取得委派资格,或通过社会招聘选拔合格人员。

2.规范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的关系、与受派单位其他财务人员的关系,以及受派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教育他们摆正自身位置,强化服务意识。

3.不断改进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对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加强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同时,对于其它支出,支付中心按照预算以及财务制度、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被集中单位制定支付方式限额。限额以内,可以报账付现,或在核定的备用金及单位信用卡内支付,预算单位要定期向支付中心报财,超过预算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

4.理顺财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关系,提高对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效率。

5.建立科学、严格的委派会计考核管理机制。通过保持与有关单位密切的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地征求社会意见,促进委派会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服务水平,赢得社会各界对会计委派制的理解和支持。

强化监管与管理创新相结合

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强化监管决不能依靠繁琐的程序,通过层层把关来实现。应主要依靠管理创新,探索一条合理、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证。

1.建立规范的委派会计任免制度。除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核算中心外,对委派到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坚持以财政管理为主,受派单位为辅,二者密切沟通的'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对单位主管会计的任免,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对属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各级财政部门考核申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国家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主管财政机关考核推荐,公司董事会任命。

2.会计队伍的稳定与轮换相结合。在保持被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必要稳定性的同时,为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普遍建立述职和轮岗制度。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应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的力度。此外,在考核中,还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包括审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委派会计人员任免的重要参考。委派会计任期一般为3年,一个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在一人以上的,对他们的委派时间应予交叉。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解聘或开除。

3.实行委派会计工资奖金统一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向财政供应单位委派会计时,应相应接管其等额编制;向非财政供应单位委派会计时,经过批准,财政部门可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委派会计的职级,制定分级标准,向受派单位统一收取委派人员的劳务费,建立委派会计工资基金,由派出机关统一发放,使受派人员在经济利益上和被委派单位彻底脱钩,确保委派会计人员的超脱性。

4.加强制度建设。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在推进会计委派制工作中抓紧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一个完善的运转机制。

与综合财政改革相结合

会计改革必须与综合财政改革紧密结合。会计改革与财政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工作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甚至是互为条件的。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一环,综合财政预算要建立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而要编好部

门综合预算,就必须细化预算编制,将部门的各种收支,用严密、精确的预算规范起来 ,并将它法律化。这就要求预算编制部门必须掌握相关部门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经费需求等资料,并以此为依据来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但在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由于本位主义、会计地位不超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单位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给部门预算的编制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容易使政府采购工作在确定采购项目时陷入盲目性。会计委派制以其特有的优势,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如果没有科学、合理、详细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为基础,会计委派制所强调的会计监督,由于缺乏具体的、易于把握的标准,许多不合理的资金运用也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加上采购过程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财会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就会无所适从,这种情况下的把关就极易引发与被委派单位的争执,其监督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因而,会计改革必须纳入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之中,成为其中的一环,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与财政部门自身改革相结合

会计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与之相适应,财政部门首先要进行自身改革。财政部门应理顺内设机构的各种关系,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1.简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在实行会计委派制以后,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月份和季度的开支计划,集中精力对大的资金流向予以监督和控制。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委派的会计人员来承担。

2.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核算体系,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各种专项资金收入直达国库收入账户,预算内、外建立相互配合的拨款计划,所有财政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全部通过国库支出账户实行集中支付。

3.会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合并,并担负起日常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强同审计机关工作计划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工作,组成一个分层次的、互相协作、互为补充的科学的经济监督网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会计委派制涉及深层次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它既涉及人事管理改革,又涉及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政治性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下,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选择试点,循序渐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单位,突破工作难点,努力增加会计委派方案的可操作性。要明确把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作为委派管理的重点,分批委派。在委派条件、委派方案不成熟时,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不宜盲目推进会计委派制。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取舍、有所改进,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中国经济时报》8月14日

篇7: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加以改进

一、企业经营亏损应既能后转也可前溯抵免

以往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为了确保财政收入,企业亏损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经营亏损只能后转——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前溯——向前追抵应税收益。在帐务处理上,我国企业发生亏损,弥补时仅计算调整而不作会计帐务处理。而国外大部分所得税法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为1至3年不等,因而营业亏损的前溯和后转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反映。具体来说,前溯是指亏损时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中办理退税,而后转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后转抵补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这样,在营业亏损抵回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而当营业亏损抵回后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种处理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采用营业亏损回抵,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笔者建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放宽亏损抵兔,使营业亏损可以向前回抵,并改变经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逐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994年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其中纳税影响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基于我国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为“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我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该法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言,计算程序复杂,且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不宜把握,有些其他暂时性差异,损益表债务法甄别不出来,不利于计量所得税。

笔者建议,在目前除了鼓励采用损益表债务法之外,要加快制定相关准则并颁布出台,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介绍国际惯例,从而为未来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准备。从目前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比较科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此法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计量;(2)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向后期结转确认一项递所得税资产。有利于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延长应交税金的时间,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现金流量,不失为一种不须偿还利息的举债经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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