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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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篇1:论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社会生产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价值创造、评价和分配的循环过程。在知识经济时代创造价值的关键要素已不是劳动和土地。知识创造、运用能力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如果说过去企业的价值主要是企业所控制和拥有的实物资源,这些资源可以通过财务报告大致准确地反映,那么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知识成果的创造、运用力量上,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系统如何反应这一巨大变化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科技研发对企业的振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都加大对技术的投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支出。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也就成为现代企业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分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两部分来界定。研究活动是指为取得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做的努力,这种努力是有计划的、创造性的。把研究活动按是否为解决特定实际问题而展开,又可以分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前者的费用支出与未来的收益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联系;而后者的费用支出往往有直接的受益对象。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在商业生产或使用之前形成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产品、工艺等,而把科学技术知识有计划地付诸实践的活动。尽管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不同,但它们是紧密相联的:研究活动是开发活动的前奏,通过前者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再通过后者将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即研究成果付诸实践。因此,常常把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看成一个整体。

一、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为了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规定企业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该号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和开发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研究是指为了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研究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标准: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二是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三是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四是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五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六是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割成两个方面,即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对研究费用采用绝对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对开发费用则采用有条件的资本化的处理方法。从理论上而言,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研究费用也应采用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当然,在会计实践中,对某些研究费用相对于开发费用的比重较小。那么,从重要性方面考虑把对研究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的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篇2: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国际比较分析

摘要: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应的支出也不断地加大,其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披露。本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现状提出设想,并通过分析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 费用化 资本化 稳健原则 配比原则

一、研究与开发的含义及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1.研究与开发的含义

企业一般把无形资产的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是指获得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有独创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活动。开发是指为了创造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和工艺等,而在开始商业生产使用之前所从事的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付诸应用的一系列活动。虽然研究与开发不同,但又密不可分,研究是开发的前提,通过研究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然后再通过开发把新的研究成果付诸实施,所以,我们通常把研究与开发看作一个整体。《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研究和开发费用》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对“研究”和“开发”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与我国的研究和开发的表述大同小异。

2.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产生大数额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例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耗用的化学试剂、仪器配件等各种材料,自有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设备、房屋的租金或使用费,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关键是第一步,即确认,也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项目还是作为当期费用。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集中在确认上,是确认为资产还是确认为费用,国际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费用化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两方面。

1.费用化

费用化即将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列为当期费用。费用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稳健原则,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从避免企业风险考虑,应予以费用化。研究与开发费用采用费用化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中国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中指出,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费用化而非资本化。此外还有一个特例,即在财务会计公告第86号(sfas86,1985)中指出,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发生的属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直到为所开发产品建立了技术可行性为止。可见美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费用化的思想。

研究与开发费用费用化主要是考虑到研究与开发费用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符合稳健性原则;费用化使核算简便,可操作性强;另外,也可给企业带来纳税利益。同时研究与开发费用费用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一方面,费用化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研究与开发费用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研究与开发成功,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未来收益,但是全部费用化,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另一方面,可能会使企业削减研究与开发支出,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的报酬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经营业绩相关,如果研究与开发费用费用化,势必会造成利润下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从国家的角度看,还会造成税收流失。

2.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

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即研究支出费用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资本化的理论依据:一是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区分原则,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应作资本支出确认;二是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认为研究与开发收益是未来收益,其成本应与未来效益相配合。采用这种会计处理的以英国为主,还有澳大利亚、台湾、香港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开发阶段,当且仅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

(1)使用或销售,完成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可行。

(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

(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4)该无形资产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输出的市场(即不只是交易无形资产的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即单纯的无形资产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企业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为完成该无形资产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的支持。

(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

篇3: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论文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论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随着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

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企业之间产品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企业产品乃至生产经营的竞争中,先进科学技术的开发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许多公司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因此,一些企业每年会发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这些研究与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经营支出的很大比重。因此,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为此,加强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的理论探讨非常必要。

企业(不包括从事采掘勘探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的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含义。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分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两部分来界定。研究活动是指为取得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做的努力,这种努力是有计划的、创造性的。把研究活动按是否为解决特定实际问题而展开,又可以分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前者的费用支出与未来的收益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联系;而后者的费用支出往往有直接的受益对象。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在商业生产或使用之前形成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产品、工艺等,而把科学技术知识有计划地付诸实践的'活动。尽管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不同,但它们是紧密相联的:研究活动是开发活动的前奏,通过前者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再通过后者将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即研究成果付诸实践。因此,我们常常把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看成一个整体,当作一个项目的两个阶段。

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例如科研人员、服务人员(如科技管理人员等)的工资费用,耗用的化学试剂、仪器配件等各种材料,自有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设备、房屋的租金或使用费等。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关键是第一步,即确认,也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项目还是作为当期费用。

篇4:论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岳桂华  浙江金昌房产集团财务部

摘要:对无形资产中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各国都不尽相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既不同于国际准则,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本文分别通过对现行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扬长避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独立调整资本化法。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支出  独立  调整  资本化

一、对现行R&D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综述

(一)国际上其他国家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研究与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 简称R&D)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是采用其他做法,已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目前,国际上对R&D支出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方式:

1.     全部费

[1] [2] [3] [4] [5]

篇5:浅谈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确认、计量及处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这些规定在增强企业间研究与开发信息的可比性、避免虚增不良资产以及提升企业财务报告质量方面有着非常重大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资金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是关系到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然而,在研究与开发的会计实务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篇6:浅谈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在对研究与开发成本进行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对于一些具体情况应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外购研究开发用的设备、专利技术等,根据现行的规定都应进行费用化处理、但笔者以为,如果一种外购设备或专利技术可以明确界定在研究开发用途之外还有其他用途,这时将其进行全部费用化处理就显得有些不太合适了。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外购设备等、可以在借鉴国外一些作法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诸如“一般情况下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将来明确有其他用途的,应予以资本化并将研究与开发期间应分摊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可按如下方式处理:1购入后只用于某项研究与开发的设备等,购入后用于不同研究与开发,附带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进行费用化处理;2购入后一定期间内用于研究与开发之后用于其他领域并且可以明确其研究与开发期间的,将其资本化并将研究与开发期间应分摊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在用于其他方面时,在其使用年限内予以摊销;3购入后主要用于其他方面的附带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应予以资本化并在其使用年限内于以摊销。

二、信息的披露与成本的管理

只要存在会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双方,会计信息就能得到充分供给,但有以下三个因素导致市场失灵:1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它具有外部性,信息供给者不能让所有信息使用者付费,故而企业将减少信息生产,因为生产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2鉴于投资者的“非理性”和不能充分掌握分析资料、促使那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能多报不确实的信息,反过来又迫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了争取顾客而追加信息成本。3会计信息存在不均等或不对称性。虽然相关会计规范对披露的最低限度提出了要求、管理人员仍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所以,披露质量是体现企业会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披露仅限于在管理费用中列示,甚至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从而使企业会计报表的有用性受到严重质疑。与此同时,随着科技创新在企业发展及价值增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研究与开发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重也日益增大、科技型企业中研究与开发支出一般已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0%左右,有的占费用的比重则更高,如摩托罗拉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占到其收入的11.81%、成本费用总额的12.55%。所以,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有效管理也日益成为企业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各种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导致企业很难从其他许多费用支出科目中去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往往对降低成本不够重视,虽然近几年来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目标成本管理。责任会计、厂内银行等控制制度、以降低成本、但由于成本意识的淡簿,成本管理素质的低下、致使缺口较大,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成本管理松弛的局面。这就给企业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有效管理及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篇7: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

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

是否因为写不出会计毕业论文而烦恼,现在小编整理了一篇优秀会计毕业论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现行会计处理模式

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1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具体处理如下:(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直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

[例]华宇公司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在建工程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4860

制造费用 9822.40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费用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2)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3)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17 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资本化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思考

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统筹方式,是按照《劳动法》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使企业职工等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可以确定社保费用是企业特定用途的支出,是按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上缴的一项非税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将其界定为企业的职工薪酬过于简单和笼统。社保费用计提的缴费基数和企业当期实际应付职工工资不同,计算缴纳具有特殊性。税法体系中对符合规定的社保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人工资薪金的应税所得。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文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篇8: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一、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1.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为了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规定企业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该号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和开发的定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研究是指为了获取新的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所谓开发则是指在开始贸易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研究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以为用度;开发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时,方可确以为无形资产。这些标准是:(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利益。其中,企业应证实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全部用度化法。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2)中规定:为研究和开发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应列作用度。唯一的特例就是SFAS86中所规定的: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机软件开发本钱,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就应确以为资产。可见,美国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全部用度化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等。

二、研究与开发用度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1.研究支出用度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研究活动只是一个初步性的与调查阶段,目的是搜集信息、产生新的熟悉,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实存在着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主张将其用度化;而开发活动是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并产生实质性的改进,其未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所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确以为资产。不可否认,研究与开发用度的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这种处理方法的可操纵性不强,主要难点就是不易区分研究和开发活动。实际上,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不完全具有可分性,往往是二者相互渗透,研究中有开发,开发时也还要进行研究,所以人为地将研究和开发活动分开,很轻易造成会计处理的模糊性、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给利润操纵带来可乘之机。

2.全部用度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用度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进企业及其金额和时间分布均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纳税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可操纵性强,核算较为简单。但是,同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一样,全部用度法也存在很多题目。首先,在知识经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风险加大了,但高风险就意味着高收益,一旦产品开发成功,便可取得巨额收进。这样,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不符合配比原则,且很轻易导致企业利润的不稳定,不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其次,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国有企业治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其经营业绩相关的,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必然会引起企业利润的下降。勿庸置疑,治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会降低研究和开发的力度以平滑利润,而这种短期行为必然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综上可知,无论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还是完全用度化法,它们都遵循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是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按配比原则,研究是为开发做预备,只有在研究的基础上开发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取得成功,而开发失败也是开发成功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其整个本钱应与相关的开发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相配比,即予以资本化。但实际上,由于研究与开发具有风险性,鉴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会计上是将其全部或部分用度化,从而造成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两难兼顾的境地。

三、我国与开发用度应采用的处理

通过对研究与开发用度会计处理方法的国际比较,笔者以为,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和的实际情况,对研究和开发用度的处理作一些改进:

1.对于以研究和开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如软件开发类企业,应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实际上,这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类似于企业的产品制造过程,而产品制造过程的本钱都应回属于该产品之中,与废品损失计进完工产品本钱的道理一样,开发失败的本钱也应计进资本化项目。

2.对于高新技术类企业,由于其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依靠性较高且研究和开发用度数额较大,所以应分开发成功和开发失败两种情况处理。在开发成功的情况下,应将为开发而进行的所有研究与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并在报表中揭示本期转回的以前期间确以为用度的资产数额。在开发失败的情况下,则将其计进当期用度,并在报表中揭示其数额。

3.对于研究与开发用度不大的企业,可直接计进当期损益。

此外,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企业利润的波动,在报表中应揭示企业对研究和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受益期限和摊销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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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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