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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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篇1: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6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并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其实施必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报表风险,更利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服务。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性交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性交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性交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三种: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了尽可能不虚夸换入资产价值,准则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标准中金额最小的标准作为计量标准。因此,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期末再按资产减值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准则规定只计量非常货币性交易损失,而不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收益,以尽量满足低估损失和高估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6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并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其实施必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报表风险,更利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服务。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性交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性交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性交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

发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三种: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了尽可能不虚夸换入资产价值,准则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标准中金额最小的标准作为计量标准。因此,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期末再按资产减值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准则规定只计量非常货币性交易损失,而不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收益,以尽量满足低估损失和高估收益。

篇2: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年6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并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其实施必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报表风险,更利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服务。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性交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性交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性交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三种: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了尽可能不虚夸换入资产价值,准则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标准中金额最小的标准作为计量标准。因此,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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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试析《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入论文

试析《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入论文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自1月1日起实施。《准则》颁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控制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现象。但笔者认为其中关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准则》的规定

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准则》首先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把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规定一般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其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较,确认损益。

应该说,《准则》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且不确认损益是合理的。因为同类资产相交换,如商品与商品相换、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相交换,改变的仅是同类资产的具体形态,并没有改变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不应当产生损益,所以准则的规定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更进一步分析,因为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换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倒是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损失),所以准则的规定也基本上杜绝了企业利用此类业务来操纵利润的可能。美国、加拿大等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与我国相同。但在对不同类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上,笔者认为大可商榷。首先,应该肯定对不同类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并计算损益。因为在非同类资产交换中,例如以商品换固定资产,交换前后的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上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本质变化,可视为一方面卖出商品,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商品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但到底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合理,还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合理呢》美国和加拿大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标准。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取。笔乾以为,两种做法都有其合理性,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试举一例:A公司急需从B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但因财务困难无法以现金支付价款,只得以库存商品与B公司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双方的地位显然不相等,假如经过讨价还价,A公司最终以公允价值1万2千的商品(账面价值1万1千)换入B公司公允价值1万的设备。在此例中,A公司究竟以哪种价格作为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更合理呢?答案是:应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1万入账更合理。因为如果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1万2作为设备的入账价值,那么体现在A公司账面上,是设备价值1万2,实现了利润1千元(1万2减去1万1)。显然,从处在独立的第三人(如外部审计师)来看这笔交易,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不符,利润也属虚增。而如果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则符合实际情况:设备价值1万,A公司在这笔交易中损失了1千元(1万1减去1万)。通过此例可以看出,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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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财政部于6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引进了十多个新概念,学起来比较费解,笔者为了更快理解《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结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简称美国第29号《意见》)的学习,经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准则》与美国第29号《意见》的共同点是:两者所要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会计处理行为,都是指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计量、交易过程所形成损益的确认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内容等三个方面,除了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计量和损益确认原则也基本相似。因本文旨在讨论两者差异,相同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性交易。

四、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

《准则》规定,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支付补价的,仍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并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金额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之间比较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收取补价,也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后,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相比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

美国第29号《意见》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涉及补价的,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来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支付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发生收取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减去收取补价后的差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项目范围不同

一般非货币性交易的项目是包括到惠性的交换和非互惠性的转让两类。互惠性交换是交易双方都以放弃某些非货币性资产换进另一些非货币性资产,即资产的相向移动。而非互惠性转让,是指一方交出某一资产而没有收回的另一资产的单向资产移动,如赠予或接受捐赠财产。另外,负债亦分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两类。非货币性负债应同非货币性资产一起规范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准则》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中非互惠性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均未涉及,据该准则所附指南提及:以上两项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规范。

美国第29号《意见》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以上两项内容均加以定义并规范其会计处理原则,把非互惠性转让视同完成了盈利过程的非货币性交易对待。

中美两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两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同所致。近年来,部分股份公司连续出现多起利用关联企业关系,以资产置换形式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从中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行为,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促使了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尽快出台。

《准则》扩大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缩小了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不论从其分类标准和降低站价所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看,还是从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来看,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这种思路应予肯定和积极的评价,不能不说是一项结合我国实际的创举。

来源:特区财会20第2期

篇5: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财政部于196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引进了十多个新概念,学起来比较费解,笔者为了更快理解《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结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简称美国第29号《意见》)的学习,经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准则》与美国第29号《意见》的共同点是:两者所要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会计处理行为,都是指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计量、交易过程所形成损益的确认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内容等三个方面,除了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计量和损益确认原则也基本相似。因本文旨在讨论两者差异,相同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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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毕业论文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毕业论文

一、谨慎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减少市场经济中的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要求其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与监督中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以对抗经济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的方法。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应用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助于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证。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的债权人和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既可让企业避免出现高估资产或收益的情况,又让企业避免出现低估负债及费用的问题,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合理的真实的反映企业状况,从而进一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有助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途径主要包括直接竞争力、前提性竞争力和基础性竞争力的提升。而企业财务的准确管理是前提性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会有效的限制操纵利润的发生,也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从而保障财务管理的依据真实明确,最终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财务信息,企业若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就要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度,根据

准则的评估结果指定合理的应对措施。谨慎性原则有助于对企业风险进行准确预测,并且可以让企业的经营一直保持清醒的状态,让企业有效地降低其经营风险。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谨慎性原则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

所谓理论依据,即标准,是指谨慎性原则应该具有明确的范围,让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实务操作。但从我国现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来看,标准并未明确地指出,这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也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比如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当前世界各国有关资产减值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主要有三种标准: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标准。从我国对资产损失确认与计量应用来看,比较认同经济标准,但是“进行不间断评估,只要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这一标准却没给减值做出明确的交代,会使会计人员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或自己的想法确认全额计提减值或部分计提减值,给会计工作人员操纵会计利润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这样就会人为地增加资产、夸大利润,不利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2)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矛盾

可靠性原则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之相反谨慎性原则却要求在会计务实中确认预计发生但尚未发生的费用与损失,这明显与可靠性原则是相矛盾;历史成本原则要求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物价变动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与之相反谨慎性原则要求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存货、短期投资等,造成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动摇;配比原则要求应该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计量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费用、成本,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但是谨慎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费用、损失,滞后确认可能的收益,这必然会减少企业的当期正常利润,与配比原则相矛盾;可比性原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会计政策,核算口径一致、相互具有可比性,对经济业务的处理,某种方法如被选择就应坚持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相比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

(3)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两者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时间和金额的确认上的不同,税收规定对于所得税要提前确认收入,另外金额上要尽量多计,而谨慎性就要求尽量少计收入,时间上也相反尽量要推迟计量。税收规定之所以要提前确认和多计提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特意强调了,在征收税款时若要运用谨慎性原则的首要前提是国家财力有充足的保障。目前,在我国,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税收层面是遭到否定态度的。

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应用的建议

(1)合理安排会计原则使用顺序

虽谨慎性原则运用于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如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运用不恰当会相应的减少企业利润,因而会计原则的使用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合理使用。由于企业会计核算是以客观事实为主线,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而在会计实务中原则的运用,应把客观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运用,此外,如果当谨慎性原则的使用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冲突时,若不确定性较高,使用谨慎性原则最为宜,这样以来可规避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若确定性较高,使用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佳,这样可合理、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现状和经营成果。

(2)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政策

由于企业会计政策、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才使操纵利润和虚增资产等弊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规定,减少上市公司具体业务的操作带来的弊端,最大程度地保证其财务信息的公允性、真实性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适度稳健的会计实务中,为了能够减少人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要适当的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条件和应用前提进行必要的约束。

(3)缩小税收政策与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差距

近些年,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两者进一步的协调统一,减少了很多制度方面的差异。为使税收政策和谨慎性原则差距的进一步缩小,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对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折旧方法等主要运用谨慎性原则的会计信息存档备案,以防止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丰贵华.会计实务工作中的谨慎性要求分析[J].财经界,2013.

[2]王莹.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与完善[J].现代会计,2012,(2).

[3]商贵平.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应用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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