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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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篇1: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根据税法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防治污染与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矛盾。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共有13户水泥厂,全部有省计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但这13户中有9户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不可能投入较多的资金装备先进的防治污染设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存在矛盾。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收支和盈亏,能够准确反映各项目的税金实现与缴纳情况。目前绝大部分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特别是私营企业更是如此,许多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

(三)在资格认定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矛盾。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认定,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财务核算情况评定。部门之间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与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行其事,而企业产品掺入比例与财务核算又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随机抽检的办法,而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财务核算中废渣的掺入比例以及是否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分开核算是一个总体上的标准,不可能分某一批产品来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往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定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税务部门在对其的财务核算和废渣掺入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时不符合政策要求,或者税务部门从总体上评定企业符合要求,而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掺入比例达不到标准,或有些企业被检测的产品达到标准,没有被抽样检测的产品又不符合标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信息缺乏沟通,一方面给一部分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确实给部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在具体操作中,少数地方存在照顾关系违反规定的问题。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多数都在9以上,能不能享受退税优惠,对企业的最终利润影响较大。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占水泥生产企业80的'小企业,多数都是私营或实行个人承租经营,追求利润的趋动促使企业不是在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核算,防止造成新的污染,从根本上做到符合政策规定后取得优惠资格认定,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托人情,争取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一旦拿到资格证书,就完全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其产品不是废渣掺入过多使质量达不到要求,就是掺入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的30以上的要求,或者不按规定健全财务核算,偷税漏税,或者资金、技术投入不足,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在执行政策时,为照顾企业及政府领导的人情关系、受某些私利的趋使等,对政策不严格执行、变通执行、甚至违反规定人为操作,使不符合规定、不应该给予资格认定的企业取得了退税资格,不该退的税款办理了退税。这既违反了政策规定,又使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

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鼓励措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鼓励、照顾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止造成新的污染。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健全财务核算。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不能以一时一地的小利益而牺牲关系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目前占水泥生产企业大多数的小水泥厂,其使用的立窑设备仍然是技术比较落后,石灰石资源利用率只有40,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国家已明确要求对其限制和淘汰,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制这“准入制”,对于年生产能力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一律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政策

执行中的偏差。这包括对企业和对执法机关两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贸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废渣掺入比例、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财务核算、退税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并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已获得的退税款追缴入库。二是对执行机关应加强监督和约束,上级机关应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抽查,一方面检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财务核算和减免退税款的使用等情况,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听证评审、办理退税等事项。对经上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代表国家执行法的单位,本应按政策规定办事,并经常做好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减少或杜绝问题的发生,而上级检查仍出现严重问题,就属于故意或失职渎职,所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实上,也只有将严格的检查与追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科学的资格认定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资格的认定、管理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部门之间不协调、重认定轻管理,所以必须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严格资格认定中的操作程序,应规定在对企业开展资格认定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化验抽查、比例测算、财务核算情况检查等,都必须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应规定对于在资格认定中相关部门单独行动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以便真正做到相互协调,各部门都能了解企业的全部情况,并能起到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和腐败问题。同时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开资格认定情况、专项抽查检查情况、退税情况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执行中的偏差。这包括对企业和对执法机关两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贸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废渣掺入比例、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财务核算、退税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按规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并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已获得的退税款追缴入库。二是对执行机关应加强监督和约束,上级机关应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异地抽查,一方面检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财务核算和减免退税款的使用等情况,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听证评审、办理退税等事项。对经上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代表国家执行法的单位,本应按政策规定办事,并经常做好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减少或杜绝问题的发生,而上级检查仍出现严重问题,就属于故意或失职渎职,所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实上,也只有将严格的检查与追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科学的资格认定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资格的认定、管理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部门之间不协调、重认定轻管理,所以必须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严格资格认定中的操作程序,应规定在对企业开展资格认定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化验抽查、比例测算、财务核算情况检查等,都必须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应规定对于在资格认定中相关部门单独行动作出的结论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以便真正做到相互协调,各部门都能了解企业的全部情况,并能起到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和腐败问题。同时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开资格认定情况、专项抽查检查情况、退税情况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篇2: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根据税法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防治污染与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矛盾。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共有13户水泥厂,全部有省计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但这13户中有9户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不可能投入较多的资金装备先进的防治污染设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存在矛盾。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收支和盈亏,能够准确反映各项目的税金实现与缴纳情况。目前绝大部分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特别是私营企业更是如此,许多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

(三)在资格认定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矛盾。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认定,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财务核算情况评定。部门之间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与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行其事,而企业产品掺入比例与财务核算又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随机抽检的办法,而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财务核算中废渣的掺入比例以及是否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分开核算是一个总体上的标准,不可能分某一批产品来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往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定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税务部门在对其的财务核算和废渣掺入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时不符合政策要求,或者税务部门从总体上评定企业符合要求,而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掺入比例达不到标准,或有些企业被检测的产品达到标准,没有被抽样检测的产品又不符合标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信息缺乏沟通,一方面给一部分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确实给部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在具体操作中,少数地方存在照顾关系违反规定的问题。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多数都在9以上,能不能享受退税优惠,对企业的最终利润影响较大。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占水泥生产企业80的小企业,多数都是私营或实行个人承租经营,追求利润的趋动促使企业不是在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核算,防止造成新的污染,从根本上做到符合政策规定后取得优惠资格认定,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托人情,争取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一旦拿到资格证书,就完全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其产品不是废渣掺入过多使质量达不到要求,就是掺入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的30以上的要求,或者不按规定健全财务核算,偷税漏税,或者资金、技术投入不足,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在执行政策时,为照顾企业及政府领导的人情关系、受某些私利的'趋使等,对政策不严格执行、变通执行、甚至违反规定人为操作,使不符合规定、不应该给予资格认定的企业取得了退税资格,不该退的税款办理了退税。这既违反了政策规定,又使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

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鼓励措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鼓励、照顾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止造成新的污染。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健全财务核算。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不能以一时一地的小利益而牺牲关系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目前占水泥生产企业大多数的小水泥厂,其使用的立窑设备仍然是技术比较落后,石灰石资源利用率只有40,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国家已明确要求对其限制和淘汰,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制这“准入制”,对于年生产能力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一律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政策

篇3: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小微个业普遍反映的税费高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月1日至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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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办理程序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6月24日至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是有限定范围和限定条件的,需要注意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限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对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限于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即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中心核准登记,并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实施进口免税和出口按征税率退税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引进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对其进口设备、配套件、备件和引进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经批准可按征税率退税。其范围和限定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即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上述税收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限定:一是进口限于生产自用,二是进口物资限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三是引进技术限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四是出口限于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篇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为更好的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创业想法和正在创业的亲们,注意啦!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9、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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