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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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篇1:漯河市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漯河市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农村广大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历经的.村民自治给中国农村社会带来了重大变革.村民自治目前的情况到底怎样?存在哪些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最近,漯河市人大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以集中座谈、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漯河市4个区县、4个乡镇、20个行政村、200多名村民代表、60多名县、乡、村干部进行了调查.

作 者:蒋自周  作者单位: 刊 名:人大建设 英文刊名:RENDA JIANSHE 年,卷(期): “”(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已经产生了轰动效应,短短十余年来,它不仅吸引了中国人的视线,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它不仅吸引了新闻媒体的注意力,而且也掀起了学术界的研究热潮。那么作为一种全新的农村社区制度,村民自治在我国实践十年来的实际运行状况到底如何呢?它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意义呢?本文就试图对于这些人们最关心的村民自治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村民自治运行的实际状况

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推行10余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农村都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各地都在进行村民自治的广泛宣传和深一步的探索发展。但是迄今为止,到底有多少农村的村民自治已经达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那种应然的状态呢?从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所作的调查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距离我们所期望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统计数字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基本结论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真正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村民自治的要求的农村仍然占少数。对于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分类:

1.张厚安的三分法

对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张厚安教授等人于90年代初从村治的角度提出了“三种类型”说。张厚安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第一是自治型的村。指强化自治功能,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好的村。这类村为数不多,大约占全国总数的25%。第二类是行政型的村。指强化行政功能,同时建立村公所的村治。这类村大约占全国村庄总数的10%。第三类是混合型的村,指在形式上虽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但是其性质和运行方式未能摆脱传统模式。一般而论,是表象自治化,实质行政化,或兼有自治型和行政型的特点。这类村大量存在于全国各地,大约占全国总数的65%。

2.欧博文的四模型说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的欧博文(KevinJ.O'Brien)教授从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家任务两个向度,将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分为二种类型的四种理论模型:一类是达标的示范村。即达到国家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较好,村民自治的自身状况和客观效果较为理想。另一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不完善的村。这类村又分为三种类型:(1)瘫痪村。村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村民的制度化参与和国家任务完成均不理想。(2)专制村。村民的参与程度低,但完成乡政府任务较好,村组织高度行政化。(3)失控村。村民参与程度较高,完成国家任务不好,带有某种“独立王国”倾向。

3.徐勇的两分法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徐勇教授,在他专门研究村民自治的著作《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从村民自身状况与客观效果相统一的标准,将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大类。

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符合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在规范型的村,村民参与程度高,制度健全,组织功能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有效衔接。确定规范型村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自1990年国家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通知》以后,在政府推动和村民自我创造的双重行为下,全国出现了一批规范型的村。这些村主要是各地的村民自治示范村,其数量不是太多。

非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形式上得以实行,但在实际上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没有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目标,到,争取使全国15%左右的村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即达到村民自治运作的规范性标准。这就意味着,在现阶段,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国家法律已在全国普遍实行,全国农村都已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大多数村的村民自治尚未达到一定标准,处于非规范运作状态。这一类型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行政化的村,这类村在形式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村的治理基本上沿袭着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在相当一部分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导地位。这类村估计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行政化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两个关系方面:一是乡与村的关系。在行政化的村,乡和村的关系依然沿袭着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与大队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模式,村民委员会只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治功能。二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群众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群众是自治主体,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群众行使自治权的组织载体。但在行政化的村,村民委员会主要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村民群众难以通过村委会行使自治权,仍然居于传统的政治被动地位。

二是失控村,在这一类的村,由国家法律制度认可的村民委员会等正式基层组织不健全,或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村民自治处于放任状态,甚至扭曲变形。根据80年代后期的一项权威调查,当时全国有15%~20%的村,基层领导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工作落后。1990年后,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的村级组织瘫痪、半瘫痪状况有所改变,但并不理想。据有关部门1994年统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大都有3%~8%的村委会处于软弱涣散甚至瘫痪状态,广西,西藏、江西,新疆、浙江、安徽、四川、海南的比例更大,达到10%左右。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和瘫痪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地削弱了党和国家对农村的领导,已危及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此外,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调查也都证实,真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只占一少部分,大概介于10-20之间,一般不会超过25。总之,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目前仍然处在一个从不规范走向规范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上可知,从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从形式到内容都达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绝大部分都是仅仅具有了一种形式,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地发生。那么在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中究竟是哪些困难和问题羁绊着村民自治的实现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困扰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难点问题,它们也将会在今后继续影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深化。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尽管对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专门的明确规定,指出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这种理想的状态,在很多地方二者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行政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的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甚至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了10余年的时候,有的乡镇政府居然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的干部,还有的乡镇领导对于村民自己推选的村委会候选人动用警力。不仅乡镇干部如此,就连村干部也认为“指导”就是“领导”,没有太大区别。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村民自治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在从来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国农村,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它的精神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村一直实行行政控制的制度,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对村一级的控制更加严密,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是一种非常强的行政关系。而村民自治作为人民公社解体的替代制度,却要求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使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农民很难适应这种变化,真正领会村民自治所要求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精神实质。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规定也过于简略,使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乡镇干部和农民难以有效地把握。如对于“指导”关系,由于汉语本身含义的丰富性,可能不同的人不就有不同的理解,不要说乡村干部和农民了,可能汉语专家也会犯难。

2.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一个更为难以把握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是什么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呢?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无疑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体现出来。可是在村一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体现呢?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就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里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甚至在一次调查中,天津市某郊县的一个经济非常发达的村的党支部书记竟说,村民委员会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

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村长期实行党支部“一元化”领导,现在这种惯性一直延续下来,大多数农村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甚至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有的甚至连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紧张,职责不清。如审批房基地这类问题,党支部认为,珍惜土地是国策,该由他们管;村委会则认为,建房属村镇规划,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党支部不应干涉。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如何明确划分,才能既保证村民自治权得到实现、又能保证在农村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中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否则它会一直困扰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

3.村委会自治职能与其它职能的关系问题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应该是自治职能,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当然,由于它还要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一定的行政任务,因此也要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在村民自治的运行中,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却让位于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使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发生了异化。不少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把完成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当成了自己的主要工作,而没有精力去履行自己的自治职能,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除完成行政任务之外,还有一些村民委员会把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直接参与、从事经济活动。毫无疑问,发展本村的经济、管理村集体的资产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也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的组成部分,但是村民委员会直接参与、从事经济活动,则是重犯了类似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办经济”的错误。尽管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但它是一个自治组织而不是一个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际上主要是如何筹钱、如何花钱办事,而不应是如何挣钱。

明确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理顺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与其它职能之间的关系,也是村民委员会今后发展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4.自治权的异化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应该是由全体村民行使、为全体村民服务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应是“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自治组织,这就使得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却往往演变成了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民的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一旦掌握了村委会的权力,便为所欲为、为非作歹,不仅肆意加重农民负担、侵吞集体资产,而且还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成了为害村民的“村霸”。

村霸的产生绝对不是村民自治的初衷,那么村民自治为什么会产生出村霸来呢?我认为目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个问题上至少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问题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缺乏严格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越性;但是对于被选举权,也就是候选人的.资格问题,如果没有相对严格的要求,恐怕社会主义民主是没有办法保证的。因为政府官员也好,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也好,他们要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则必须要有个人品行的保证的,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应该优于其他人、或者至少不能低于平均水准。发达或较发达国家对于候选人资格通行的做法是,在法律上对候选人的财产状况、受教育水平、居住年限、年龄等方面做出比一般选民更高的资格要求,而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由于选民的相对成熟,个人品行不好的人作为候选人是很难被选民所接受的,因而实际也形成了对候选人资格的另外一重限制。而在我国目前农民政治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上再没有对候选人资格的相对严格的规定,就很难保证不选举出一些村霸来当村委会的干部。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对于村民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作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福建省在全国较早地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作出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1988年它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限定了七种人不得成为候选人:选举前三年内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正在处理期限的;村主要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任期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选举前三年内有经济问题已结案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的;部门确定的帮教对象或治安重点人员;长期外出不能回村担任工作的;选举前三年内受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诉讼)处分的等。在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广东省也首次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问题做出了严格规定,因经济问题或其它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或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宜提名为候选人,更不能进入村委会。尽管这些规定还是过于宽松、或是还有不合理之处,但是毕竟是有意识地迈出了第一步,这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关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它主要诉诸于村民,主要通过村务公开以及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权。这确实是村民自治的内涵以及民主的当然要求,但是在我国农民目前政治上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把对村委会的监督主要交给村民恐怕是要冒一定的风险的。并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从程序上讲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不论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也好,还是罢免村委会成员也好,村民会议都是由村民委员会来召集的,这就增加了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的难度。

三、村民自治的成就和意义

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正如

张厚安教授

和辛秋水教授所共同评价的那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意义,无论人们怎样高估也不为过。回顾村民自治10余年的实践历程,我认为村民自治的成就和意义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村干部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要经过村民的选举产生;并且更重要的是,村干部是要对下向村民负责,而不再是对上向乡镇负责。这就是说,村一级的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威不能再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政府命令,而是必须要依靠政治生活最基层的村民的认可和同意。这在中国的基层社区制度中是一个亘古未见的根本性的变革,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第二,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使他们学习和掌握了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程序,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村民自治要求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管理社区的事务和公益事业,并且明确规定了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制度和程序,不仅把农民从传统的政治的受动者的角色推向了政治的主动者的地位,而且还把农民从传统的政治生活的非制度化的参与者逐步改变为制度化的参与者。尽管这个过程还没有完成,但是目前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正在发生非常明显的积极变化。

第三,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对农村干部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村民自治一方面把农民从政治受动者的角色推到了主动的政治参与者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干部以普遍的监督权。农村基层干部因为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袤,所以对于政府来说不仅监督成本很高,并且成效有限。村民自治把千千万万的农民都变成了无所不在的监督者,不仅节省了政府的监督成本,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监督的成效。

第四,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大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和理论,并且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关注。如吉林省梨树县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采取的“海选”法,被国外学者看作是世界上的一种新的选举方式;山西省河曲县的“两票制”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极大关注等。近年来,美国的卡特中心、国际共和研究所,以及加拿大、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驻华使馆,都到中国农村观察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会、联合国发展署和欧盟等国际组织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协助中国民政部把选举程序标准化,并对负责选举的地方官员进行培训。

总之,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意义,它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基层社区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但是我们也不可把村民自治的意义无限地上升,甚至直接上升到国家层次。如有些人认为,通过村民自治的实践,九亿农民必将成为一种无可抵挡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国家,村民自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可以将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推向前进等。我认为,从长远来说村民自治对于国家层次的政治生活肯定会为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并且需要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这是因为:

第一,从农民、集体和国家关系的角度看,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农民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着力调整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农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村民自治的功能只不过是让农民更好地服从国家对全民整体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时又为农民改善其在基层和社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处境留有余地。

第二,民主,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两部分,其中“国家形态的民主”在现实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一些。村民自治的制度,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民主精神,包括国家决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愿望和农民积极参与的态度,都无疑属于民主的范畴,但它显然是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一种社区民主,不能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建设划等号。要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关键还是要在涉及国家形态民主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也只有国家形态的民主方面的一些关键环节才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作用。

第三,作为一种社区民主,不同于选民通过直接参加的县乡人民代表选举,以及通过更高层次上的人民代表间接选举,对地方政府事务和整个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和监督。简单地说,它作为一种“法内自治”的机制,其本身的基本职能决定了它只能管它自己的事。长远来说,社区民主必将会对国家层次的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但是在一定时期内,社区民主的发展并不一定能对国家层次民主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

篇3:政治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政治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就象改革之初他们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但村民自治获得如此迅速发展,则是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和推动的结果,实际是党和国家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对乡村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所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过去“政社合一”的集权体制转变为村民自治体制,是农村基层政治的重大变迁,是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创新。这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创新的必然性,出自子新时期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出自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出自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村民自治上述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或比较好的地方已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实践证明,党和政府在农村的这一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是成功的。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出现一些阻力和困难的情况下,学术界一部分同志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基

层开始,从村、乡镇、县一级一级向上推行,走出一条所谓“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发展道路。

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讨论的问题。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即村民自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属于治高层建筑和政治民主范畴。这是民主的`本质和主要表现形态。除此以外,民主还有其它表现形态。比如,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井二元化,政治将区分为政权政治与非政权政治,社会组织区分为政权组织和非政权组织,民主也将区分为政权民主与非政权民主。在非政权组织中所实行的非政权民主,即是一种同国家政权民主相区别的社会民主。尽管社会民主这个概念为民主社会主义者所推崇和强调,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也作过许多阐述,但我们仍没有理由把这个反映社会进步现象的概念拒之门外。

社会民主存在于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往往以社区民主、基层民主的形态表现出来。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社区民主生长于社会的基层,繁荣于社会的千千万万个社区单位和自治团体,以至形成广泛的社区民主网络。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说:“这种网络可以繁荣于整个社会,从而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中国东方出版社7月版,第10页)。社会民主的根本意义即在于此。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自治是厂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在这民主制度中,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印台组织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本社区的资源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同国家政权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领导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全体村民有权直接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类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村民自治是一种社区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形式,充分体现着“自治”的精神――-“我们自己管理自己”。这种民主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是基层社会生活中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管理,而不是国家政权管理。实施这种民主的社会组织,虽然也要受到国家政权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但它本身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这种民主的发展,既不与国家政权结构挂钩,又仅限于社会的基层,属于社区政治发展范围。 正确认识村民自治这一种民主制度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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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现状调查及思考

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现状调查及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的多元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萌发了人们的维权意识,社区居民希望拥有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具有实质性的社区自治组织和民主自治途径。所以说,社区民主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社区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职能上还是角色定位上都联系着两头,是联系政府与社区居民的桥梁。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将促成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对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初步探索,不仅会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社区建设产生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推进和实践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深刻的意义。为此,在深入明楼街道10个社区的调查基础上,本文就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课题作一些初步的分析与思考。

一、加强社区自治建设的意义及实践的初效

首先社区民主自治有利于推进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社区的管理。面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本身不是万能的,许多事单靠政府解决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适当的放权,调动社区居民力量进行自我管理,不仅有利于发挥居民中间的潜在力量,而且也可以减少因政府做得不好所招致的居民群众的积怨。政府在社区建设中要退出不该管的、也管不好的居民生活领域,让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从而为整个社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居民舆论氛围。其次,社区民主自治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区民主自治与社区管理是一对相互矛盾、相互促进的有机体。社区的自治组织既不能脱离政府的支持而独立存在,也离不开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不能缺乏群众基础。第三,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居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现代社会中,人群高度异居性,邻居的概念日趋淡薄,都市人习惯于关起门来过日子,同住一栋楼同居一个社区互不相识的现象普遍存在。同居一个社区的居民,不可避免地要共同面对一些公共问题,诸如公共设施的共同使用、社区环境的共同拥有、对治安状况的共同应对等居民权益的维护,为了共同的利益,需要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的领导和协调下,社区居民自觉参与民主自治和管理,以满足共同的利益需求。近年来,明楼街道在民主自治建设中,着力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走“共建美好家园、共创文明社区、共管社区事务、共享各种资源”路子,街道各社区的民主自治氛围有了明显增强,广大居民群众和社区成员单位的民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社区工作由“为民作主”逐步向“由民作主”转变,社区民主自治及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实践过程有:一是深入居民中间,加强宣传,增强社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针对社区居民多年形成的小区概念,对社区认同不足,对居委会工作配合不主动的现状,街道、社区干部采取进门入户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落实社区干部联片制度等方式,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社区的基本理念,融洽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来往,有效地帮助社区居民树立了“大社区”的概念,增强了社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二是建立制度,理顺关系。建立了社区共建理事会全程监督机制、共建理事会常务理事制度和双月一次的例会制度;建立了社区居委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对决策监督机构所承担的义务,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理顺了社区“议、督、行”之间关系;三是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把原先属于街道和居委会对社区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部交给居民代表来行使,把原属于街道对社区居委会落实年度目标管理情况和社区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权交给居民代表,全面实施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干部工作的述职、质疑、民主测评、考评制度,极大地调动了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四是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全面实行了社区事务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居务公开卡》、《工作绩效卡》、民情对话墙、居务约谈会等,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重大事项、社区居务财务、社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作为业绩等,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社区居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五是创新活动载体,不断充实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内涵。全面推行居民工作日制度。实行社区居民、社区成员代表、社区理事会成员自愿报名,同社区干部一起参加社区事务处理,共同参与居民来信来访接待,共同走访居民家庭、共同排忧解难。全面实行墙门民情信息员制度。各个墙门均聘请了1名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居民为社区信息员,由他们和墙门组长共同收集、了解墙门住户信息、舆情动态,及时向社区自治组织反馈,使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受国家为权威来源,单位为传统形式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社会民主

自治的基础。由于带有自治色彩的社区民主自治属于新生事物,至今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模糊的认识,也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社区民主自治法律缺位。社区民主自治的依据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权限与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划分依据,界定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权利义务,也是自治组织职能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在实践中,两部法律的规定对促进城市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动起了很大作用。然而总体上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有许多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社区建设”这一新生事物无法体现。

2、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自治的意识不强。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意识的培育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当前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极大提高,但与民主自治工作所要达到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比如在无物业管理小区里,治安、卫生管理费收取的难度大,居民的自觉支持的意识不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3、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较重,政府职能部门指标性任务太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法律明确赋予的协助政府开展部分工作外,其主要职能是开展社区自我管理。由于目前对部门与社区两者的职能关系尚没明确的规定,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大都向社区倾斜的现象,造成社区工作任务多压力重,难以实现自治组织本应负担起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职能,影响了自治功能的发挥

4、社区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虽然各社区基本上都制定了《社区组织自治章程》、《社区共建理事会章程》《居民自治章程》,但内容都比较原则,有的制度条款不切合实际,操作性不强,民主自治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共建理事会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原有的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社区居委会在解决社区矛盾中没有很好地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共建理事会两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委会过于大包大揽,代替决策、执行。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量过大、压力过高,另一方面不能全面客观的解决问题,居委会吃力不讨好,反而招致居民的埋怨合矛盾,久而久之使居委会削弱了在居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二种是滥用“三个组织”的各个职能。表现为过分依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开得过多过滥。有些完全可以在小范围内协商解决的问题也提交到成员代表大会协商解决。社区成员代表人数一般都有70名左右,对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不慎重,有一些事情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就盲目地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常使居委会陷入两难境地,不但会增加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量,代表们也会感到不耐烦,从而陷入事倍功半的情景。

三、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思考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当家作主意识

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进程中,社区建设的关键是依靠全体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管理自己的事务。街道、社区应从提高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入手,加大教育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强化他们对支持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街道、社区干部可结合社区建设,借助社区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采取进门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向居民群众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基层民主自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实现依法有序地参与。把每次社区活动都当作是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观念宣传教育的好机会,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活动,社区议事活动、社区居民评议街道、居委会活动、无上访社区创建活动等,使居民群众不仅能了解有关民主自治的知识,看到自治的过程,而且在参与中学会民主自治的程序和方法,感受到社区建设和民主自治的作用和成果。

二、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发挥自治组织作用

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要遵循“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三个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议事机构、自治主体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首先必须重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尊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重大问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有效机制。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制度,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社区共建理事会负责人、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组成,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次,要重视发挥社区共建理事会的议事作用,要使理事会成员及时了解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帮助解决问题,积极参与决策。要特别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主体机构的作用,既要依法办事,遵守规定程序,又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三者之间优势互补,以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

三、健全“三会”制度,完善工作手段

“三会”是指协调会、听证会和评议会。“三会”制度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有效手段,是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协调会,主要是协调和解决社区内的各种矛盾,如邻里之间矛盾、居民与物业的矛盾、居民与政府部门的矛盾等等。在协调工作中,社区自治组织要善于发现矛盾,敢于接触矛盾,了解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人员要及时到会,明确责任,依法处理;会后要加强落实和督办。除依法解决需执法部门督办外,一般协商、调解处理的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督办。听证会,主要是就某一件涉及社区建设的公益事业或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听取社区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拓宽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自治建设的渠道。通过听证会,可以使社区居民参与到政府的实事工程中来,对政府的决策起到民主监督的良好效果,有利于社区制定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听证会上社区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分类,分别送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尽可能解决,并通过一定方式,给社区成员答复和解释。评议会,主要是群众评议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主要成员,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又是考核工作的依据,通过实事求是的民主评议,有利于促进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在社区民主自治过程中,自治组织对面临的各类问题,要规范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如对社区重大问题的民主自治程序,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业务指导,以“民主听证会”、“加强社区建设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区成员意见;召开共建理事会会议商讨,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必要时,可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召开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以便在大会期间的组织引导。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布,接受社区成员监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落实,并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对一般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查了解,根据需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听取相关单位和社区成员的意见,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调解工作,召开“协调会”,解决矛盾和问题。界于重大问题和一般问题之间的较大问题,原则上走重大问题程序。但可视情简化,即通过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本网版权所有

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居委会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居民的联系、服务、沟通、监督、党建等机制,使更多的居民能积极参与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贡献个人才智,承担社区责任,分享社区成果,让社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真正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氛围,使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城市精神在参与社区建设中得到提高和升华。

篇5: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中文摘要: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自治制度作为宪法的独立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在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内部,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不能将其称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体应当拥有自治权,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人形态法定原则,村民自治体可以归类为自治法人。

关键词:村民自治,自治权,自治规范,村民委员会

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权性质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形式如何归类,学术界鲜有论及。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应当属于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这种自治体本身不是作为政权组织存在,而是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由基层社区的'居民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单位。它“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1].这里与社区自治相对应的基层社区,是指在居民的居住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居民区。从理论上说,这种社区自治所体现的基本思路是社区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相对分离,即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该社区内的成员实行自我管理,国家地方政府不予干预。显然,根据民主原则由一定区域的居民建立自治组织,共同制定自治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一种灵活而有效的方法。根据这一基本理解,本文将就中国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学问题进行讨论。

一、村民自治的定义

中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目前的学术著作,对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多是从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界定中推导出来的[2].现举两例:

例1:“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它包括以下内容:(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村民,村民享有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2)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这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3)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4)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3]

例2:“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

[1] [2] [3]

篇6:乡镇统计工作现状调查与思考

乡镇统计工作现状调查与思考

乡镇统计工作现状调查与思考   四月下旬,市人大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就《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到我县进行调研,并先后到**镇、**镇、**发电厂、**水泥厂检查了这几家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情况。之后,我们又对全县各乡镇的统计基础工作及在岗统计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县的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统计工作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统计在全县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决策咨询作用,统计事业不断健康有序发展。但相对来说,全县的基层统计工作建设还比较薄弱,与统计工作的客观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统计工作水平已刻不容缓。 一、我县乡、镇统计工作现状     1、统计网络不健全。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统计网络也就是乡镇统计机构以及统计人员的设置和配备问题。我县目前的乡镇统计工作基本上是一种松散的、不稳定的网络结构,构成这个网络结点的统计人员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统计工作,也大都兼任着其它的乡镇工作,如分包村户、计划生育等,且都与工资挂钩,导致部分统计人员往往安不下心来,统计工作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统计队伍不稳定。由于统计工作的繁重琐碎和统计人员的清苦贫寒,尽管各乡镇都配备了统计人员,但专职的极少,而且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个别乡镇甚至一年几换。按《统计法》规定,更换统计人员必须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但实际上很少这样执行。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造成了统计资料遗失、统计数字不能衔接、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统计资料不完整。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些乡镇由于统计人员更换过于频繁,统计员之间交接手续不完整,致使统计资料丢失、损坏,年度统计资料断档现象较为严重。同时,一些乡镇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上级统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统计台帐,对统计资料的归档不够规范。 4、统计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只局限于一种简单的报表收集和初级数据汇总整理,而忽视了统计分析和综合服务的职能。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基层统计人员少,而各种统计调查过多,个人承担的工作过重,无暇开展统计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应有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由于乡镇没有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全县11个乡镇的统计工作是分散的.,农业统计、工业统计、人口统计分别由不同的统计人员承担,也没有专职的统计人员对全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往往给乡镇党委、政府造成统计服务不到位的感觉。 5、统计制度不健全或不实用。目前的统计调查制度大都以满足本级和上级的需求为主,而基层统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地收集和汇总各种统计报表,不能满足乡镇对其经济情况分析的需求。加上市、县一些部门常常擅自制发不符规定、未经统计部门审批的报表,且大多不能采用抽样或难于取材,加重了乡镇统计人员的负担。即使是统计部门的正规统计报表,虽然规定得很详细,也难免有一些与乡镇的实际不符,导致乡镇统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只能是简单应付,无法真正实行。     二、对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如何切实加强和搞好基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源头的真实可靠,成了当前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我县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统计工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统计调查单位遍布城镇乡村的每个地方,全县统计调查单位有近400个,统计范围之广,单位之多,是其他工作少见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而要真正的解决好以上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在于最基层的乡镇统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和统计队伍的稳定与否。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乡镇一级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根据我县情况,乡镇可成立联合型综合统计机构,设置专职统计员1名,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任命,明确身份为乡镇行政编制,享受正(副)股级干部待遇。承担乡镇农村统计工作,并负责收集乡镇各站(所)的全部统计资料及运行情况,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归集、汇总、分析,将月度统计报表资料和相关分析材料于次月5日前提供给乡(镇)有关领导,经乡(镇)领导审核同意后,同时报送县统计局和县直有关部门,充分保证乡镇统计网络的稳定性,确保统计报表渠道畅通。 2、稳定队伍,上下联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福利待遇,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在工作环境、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增强统计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另一方面,适时开展必要的统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制定和完善《乡镇统计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统计数据责任追究制度》等,用这些制度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管理约束统计人员,逐步使乡镇统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可靠。     4、强化服务,突出精品。一是加强对乡镇历史资料的整理开发工作,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利用,把握其综合性和趋势性;二是强化统计分析的编写,乡镇统计人员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优势,撰写出有一定份量的统计分析文章,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三是加快统计数据对乡镇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提供速度,在统计数据上报县级统计部门审核和评估通过后,要及时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切实体现统计数字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快捷性。

篇7: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稳定

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稳定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以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提高农村资源动员能力,监督村组干部不良行为,抑制乡镇达标升级冲动和过度提取欲望,提供村民制度化参与渠道,形成村庄社会共同体以构造对少数行为不良者的监督能力,从而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社会稳定 政治参与 资源提取

一、村民自治与农村资源动员能力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村庄公共事业的状况,诸如水利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维护等等。良好的水利设施和道路不仅为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而且减少了农村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在当前的状况下,国家无力为村庄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的提供要依赖于村庄本身的资源能力及其组织方式,也就是村民自己对公共设施的需要及他们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在缺乏外来资源的情况下,有两种动员村庄资源的办法,一是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决定来强制村民集资、出工,从而提供较好的公共设施,这种办法有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村干部的决策往往会有个人私利方面的考虑,尤其可能存在以公谋利、贪污受贿的行为。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出现村干部的谋私行为十分正常;第二个缺点是,即使村干部是公正廉洁的,他也缺乏将自己的决策贯彻下去的能力,他难以决策举办多少公共工程,如何举办等问题,特别是公共工程因为村民受益先后和多少的不同,而构成总有一些村民对村干部任何一种决策不满的状况,从而让一个好心而公正的村干部在举办公共工程时处于艰难境地。 二是由村民共同参与决策,在是否举办公共工程、如何举办公共工程、举办多少公共工程上,让村民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达成一致的机会,村民就会根据自己可以从建设公共工程中所获好处与需付代价中作出比较,从而决定是支持还是反对举办公共工程,举办何种公共工程和如何举办公共工程。这正是村民自治的办法。 村民决策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村民会议的形式。村民会议的好处是村民参与者众,形成的决议影响面广,约束力强。村民会议的弱点是讨论难以深入,即使修建公共工程的决议可以得到通过,也往往会忽视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并可能造成一个长期存在的反对派;另一种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因为可以集中村中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他们的决定就容易在村庄产生权威,从而有助于将诸如集资出工的决定贯彻下去。同时,因为村民代表会议人数相对较少,较为深入的讨论成为可能,反对的声音不会被忽视,在达成一项关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决定时,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强制的方式,而是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形成决定。这样,就既可以照顾少数人的利益,又可以将于全村有益的公共事业办理下来。 村民会议是过去最为常见的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相当数量的省市自治区逐步确立起村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并在正式通过的《村组法》上予以提出,成为当前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有足? 坏难芯亢褪导?な担?迕翊?砘嵋榭梢杂行?岣叽遄?淖试炊?蹦芰Γ?佣??迕竦纳???钐峁┕?卜?穹矫娴谋U希??庑┕?卜?裼址垂?创俳?舜迕竦纳???奖懔舜迕竦纳?睢?nbsp;村民自治对于村庄公共工程建设和社区资源动员能力提高方面的优势正在于,它让村民有了充分参与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的机会,有了权衡举办公共工程对于自己利害得失的机会,从而让村民在决定是否举办公共工程一类的事业时,由别人让我办转换为我自己要办,由我的利益受到损害转换为我的利益得到增加。这就让村民有了集中起来心平气和地讨论为自己生产生活增进服务的可能。

简单地说,在外来经济资源格局既定的状况下,村民自治通过村民多种形式的参与,不仅为达成较为一致的举办公共事业的协议提供了机会,为形成公共舆论提供了场合,为村民构造自身利益提供了可能,而且为促进生产和方便生活提供了保障,从而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村组干部的行为状况

对农村若有较多调查,就可以发现,农民当前以上访、抗议为手段来维护的利益大都是受到中央政策保护的利益,而构成对农民受到政策保护的利益的危害,一是来自乡镇这个上级,我们在下一节谈这个问题,二是村组干部的不良行为,其中尤其是村组干部经济上的不良行为,诸如吃喝贪占、乱建工程等等。正是村组干部的不良行为特别是他们的不良经济行为,构成了当前农民上访和抗议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正可以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堵住村干部不良行为的黑洞,防止村干部吃喝贪占行为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村民自治对于防止村干部不良行为的作用。

第一,竞争性选举构成了村干部对村民的责任机制。在村委会这样一个不大的范围内,竞争性选举不仅可以将那些人品不好、能力不强的人选下去,而将那些德才兼备的人选上来,而且可以通过每三年一度竞争性选举,构成对在任村干部的压力,让他们时刻认识到,若现在我不一心为公,下次选举我就会被选下来。村干部的一言一行因此会注意获得村民的好感,诸如吃喝贪占这些广受村民责难也造成村集体重大损失的事情,往往不需要由村民去上访告状,就可以消失在竞争性选举这一制度安排构造的责任结构之中。大量的事实证明,经过真正的村委会选举之后,村干部不仅在素质结构和能力结构上有较大改善,而且在涉及到农村敏感的事项诸如吃喝贪占、乱建工程方面,都有很大的好转。

第二,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村务决策机制不仅构成了对村干部决策的有力监督,增加了村务决策的可靠性,而且可以平衡村务决策的受益范围,使村庄范围的决策可以照顾全体村民多方面的利益,从而减少村民对村务决策的不满意。构成村民对村务决策不满意的原因为二,一是村干部的胡乱决策,特别是借举办公共工程来谋取个人好处的情况,曾在一段时间成为一些农村众所周知的“秘密”。我们在调查中经常遇到村民将村干部晾在一边而自主决策村务的情况,显示出对村干部不良决策的不信任;二是村干部决策不公,在照顾一些村民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另一些村民的利益,由此加剧了村庄内地缘的、宗族的矛盾。通过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可以给少数派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通过对村干部的质询,防止村干部的谋私行为,可以通过发挥代表的参政积极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最终可以让执行村务决策的村干部获得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公正性,从而防止村干部决策不良造成的村民不满。

第三,以村务公开为核心的民主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村民因为不了解村务状况而产生的对村干部的怀疑和不信任,而且构成了对村干部在经济上谋取私利的防止。村委会的范围不大,村里办了什么事,收了多少钱,用钱在什么地方,如何用,村民心中都有一本帐,每隔一段时间,村务组务的公开,就是将村民心中的帐与村组公开的帐的对照,这一对照,有无问题,一清二楚。这种情况下,村组干部如何还敢谋取私利?

当前村民自治中推行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是,村务公开往往难以坚持,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务公开的形式,忽视了村务公开的多样性。村务公开的实质是让村民有充分了

解村务的知情权,有查帐和质询村干部经济开支的权力,而这正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村务公开为核心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机制,一种权力,一种沟通村民与村干部关系,消除村民不满的社会稳定措施。

简单地说,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机制,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提高村干部权力的合法性,增加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为减少缘于村干部不良行为而出现上访告状提供了可能,也为减少村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对农村持续发展能力的损害提供了可能。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为农村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

三、村民自治与乡镇过度提取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负担过重。农民负担是自1990年代持续至今的一个沉重话题,中央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几乎想尽了所有办法,其效果却不明显,以至于发展到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负担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首先因素的状况。构成农民负担过重的首要原因是上级的过度提取,尤其是乡镇的过度提取。据我们调查,乡镇向农民的过度提取,几乎无所不用其极,诸如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的平摊,高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提取更多5%的三提五统,成为农民不堪重负的首要原因。而构成乡镇向农民过度提取冲动的理由,关键是乡镇扼制不住的达标升级冲动,这种达标升级,一是乡镇本身的达标升级,一是要求村的达标升级。在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乡镇以达标升级来创造政绩本来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这种达标升级一旦脱离农民收入的实际、脱离农村社会需要的实际,就会对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造成严重破坏,而仅仅成为少数乡镇领导人向上升迁的筹码。

要扼制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的冲动,就不仅要在精减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上做文章,而且需要在改造乡村关系上做文章。乡镇之所以可以超额提取,以至于中央有千种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乡镇便有万种向农民提取的理由,系乡镇有村干部为自己的提取劳神费力,而村干部却很少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的提取。在村级组织不能代表农民抵制乡镇不合理行为时,农民的积怨无处可发,以群体性事件为结果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屡屡发生。

村民自治改造了村干部的责任结构,村干部首先要对村民负责,村民有要求村干部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来保护自己利益的途径和前提,这样一来,村干部,正是这个过去协助乡镇过度提取经济资源的群体,要求乡镇在下达指令性任务时,说明指令性任务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从而将乡镇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的冲动釜底抽薪,长期困扰国家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村民自治制度是在1980年代来开始实行的,有人问,为什么正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1990年代,农民负担成为问题?道理很简单,即1990年代作为村民自治依据的《村组法》作为试行法,在全国实施不平衡,也缺乏强制性,是因为村民自治本身的不到位,造成了乡村关系的指导关系被实质上的上下级关系所替代,真正的村民自治并不存在。19《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村的情况就大为不同,一方面是在《村组法》正式颁行后的村委会选举空前激烈,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的机制正在构造出来,另一方面,欠拖不决的乡镇机构改革及农村费改税在强大的压力下,终于受到全国的普遍关注,并因此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正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轰轰烈烈展开。我们相信,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村干部的责任结构和乡村关系将被彻底改造,乡镇从计划经济体制中遗留下来的达标升级的冲动和支持这种冲动的向农民的过度提取能力,也会得到彻底改造,乡镇政府将作为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政府而不是一个管理农民生产生活事项的企业来发挥作用,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换也就水到渠成,自然而然。

简单地说,正是村民自治制度构造的村干部对村民负责任的制度,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组织起来获取受中央政策和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机制,这种机制可能构成国家与农民共同监督约束中间结构――以乡镇政府为典型的--不良行为的局面。特别是在转型时期,国家没有对基层政权足够监督能力的背景下,构造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结构--即村民自治制度,实在是最为经济有效的办法。有了村民自治制度的保证,最近出现的国家屡次强调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事实上农民负担却一直在加重的奇怪现象,断难发生。

四、村民自治与制度化参与

构成当前农村社会稳定主要隐患的是可以用非制度化参与或抗议性参与或暴力参与来予以描述的那种带用一定激烈性的农民群体性行动,诸如群体上访、暴力抗争等等,严重的甚至出现打砸乡镇政府、围攻执法人员、烧毁公共财物等等。一般情况下,出现暴力式参与,表明农村社会的稳定已受到重大威胁,农村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已难以保持的`危险状态。普遍的暴力式参与,无疑会对国家整体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勿容讳言,当前农村非制度化参与十分普遍,尤以群体性上访为普遍,暴力式参与包括打砸乡镇政府的事件也屡现报端。之所以会出这些对农村稳定构成重大隐患的问题,大多是一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民的愤怒越积越多,最后走上了暴力抗议之路。而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根本原因是农民缺乏制度化参与政治,以制度化参与来解决关涉自身利益的渠道。

村民自治制度在两个方面对解决当前在一些地方普遍出现的非制度化参与有帮助。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参与制度,构造了村民将村内事务由民主参与的办法予以解决的机制。对于村务而言,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和监督,可以纠正村干部不良行为,对于不负责任的村干部,既可以在下次选举中将他选下去,又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将他罢免掉。对于政务而言,上不合国家政策,下不合村情民意的乡镇达标升级和过度提取的要求,不仅村民可以通过村干部向上级反映农民的意见,而且村民自治制度所构造的村干部责任结构也使得他们敢于抵制乡镇不合理的要求,他们有足够理由以村民利益代言人的身份,拿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乡镇讲,你们的这些决定不合国家政策,村民不答应,我们也无能为力。 第二,正是通过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会逐步习惯于以制度化的办法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扩大自己的影响。持续的民主参与,对于村民养成通过制度化参与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习惯,增强对制度化参与的信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旦农民认为且习惯于通过制度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后,他们自然会放弃暴力式参与。

而正是以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化参与本身的效能为前提,乡镇面对强大有力的村民愿望,断不至于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对农民不满的事情无动于衷,而会尽可能将这些可能累积起来的矛盾--化解,其结果,是构成对农村社会稳定隐患的问题,在还未积聚到爆发前,即已通过制度化的参与得以解决,制度化参与如一个减压阀,不断消减了乡村社会内部的矛盾,从而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 事实上,村民制度化参与所构造的减压作用不止会达于乡镇,而且可能向更上一级延伸。当乡镇一级由于受到来自村一级强大的制度参与压力时,就不是一个乡镇,而是所有乡镇同时受到

了这种压力。在只有少数乡镇感受这些压力而无力完成更上一级压下来的行政任务时,这个更上一级的县级政府就会指责这少数几个乡镇领导不负责任,将本来是县级政府的责任推至乡镇。当所有乡镇受到同样的压力而都不能完成县级政府可能存在的过度提取任务时,县级政府就不得不承揽下属于自己的责任。在当前压力制政治体制下面,事实上不只是乡镇、县级政府,而且是地市级和省级政府也存在着向下面过度提取和达标升级(政绩)的冲动的。因此,有时只是在村里发生的事情,因为涉及到所有的村,而具有向更上一级发生影响的可能。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化参与机制正因为与村民切身利益联系了起来,而具有向上扩展并为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找到了一个减压的阀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 简单地说,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为村民通过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渠道;一方面正是制度化的参与可能让村民形成对制度化参与的习惯、依赖和信心,从而减少暴力参与的可能;再一方面,村民自治提供的制度化参与将可能积累下来的矛盾一一化解,有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五、小结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包治农村社会稳定的万应灵药,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实施也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村民自治肯定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制度,而不是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稳定的新的威胁。

主要参考文献: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版。

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版。

篇8:农村基层人才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

农村基层人才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大批高素质、有专长的农村基层人才。近年来,我市农村基层人才数量不断增长,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就农村基层人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全市农村基层人才现状

(一)人才总量及结构分布全市农村基层人才共有52936人,其中党政人才984人,占1.8,乡镇事业管理及技术人才716人,占18.4,企业管理及技术人才8924人,占16.9,农村各类实用人才33312人,占62.9。分析各类人才现状,有以下特点:1、党政人才年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30岁以下占23.6,31-40岁占44.7,大专以上学历占39.7,表明干部队伍在年轻化、知识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见表一)。2、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不断提高。在9288人中,中专学历占42.7,大专学历占29.2,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占6.87,中专以上学历占78.77,表明事业干部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见表一)。农村基层人才学历构成情况统计表(表一)总数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党政人才98459330784乡镇事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92881979396527086297农村实用人3331217807106774828企业人才89242370402818476727合计5293617807150261341448621385143、农村实用人才总数提升。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据统计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基层人才总数的62.9,同时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分化为生产型、经营型、能工巧匠型及其他实用型人才,并有了深入发展,表现为门类齐全、适应市场能力强、自我发展潜力大(见表二)。农村实用人才构成分布表(表二)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其他实用型数量13656779498152047比例41.0023.4029.466.144、企业人才中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居多。截至目前,全市企业人才共有8924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人才7792人,占87.3,表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吸引力强,增长迅速,活力强。同时企业人才中专业技术人员为6379人,占总数的71.5,人员构成较为合理。

(二)农村基层人才的主要做法1、强化领导。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市委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人才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两

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了《―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将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每年四月份开展“人才宣传月”活动,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的良好氛围。2、注重培训。坚持以提升能力为重点,以实用知识为内容,区分不同对象,开展了有针对性地培训活动。在党政机关干部中,深入开展了公务员法、行政管理、法律、计算机、普通话和外语等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党政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勤政意识;在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了业务知识培训和学历达标活动,提高了各类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农村实用人才中,结合不同主导产业特点,开展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训“田间秀才”、“创业能人”、“产业工人”等,提升了农民群众致富、帮富的能力。3、健全机制。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理念,着力把人才资源转化为生产力优势。一是完善用人制度,在党政机关中实行凡进必考制度,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切实保证公务员素质;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考录制和人员聘用制,建立起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大力吸引外地高层次人才来章丘创业。二是改革人才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在教育、卫生系统中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改革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在医院试行绩效工资制,在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等。三是完善人才选用制度。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的范围和覆盖面,坚持把掌握科学技术、熟悉市场经济、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选拔到村两委班子中,努力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帮富、致富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基层人才总量不足。1、全市农村人才总数为52936人,仅占全市总人口的5.29,达不到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与全国百强县(市)的地位不相称。同时党政人才数较编制数还存有空缺,特别是公务员,虽经几次考录,乡镇仍有很大的缺口,年轻公务员数量偏少。2、人才分布不均匀。从行业来看,乡镇事业单位中92.09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在教育、卫生行业,农、林、水等部门专业技术人才仅占7.91;从学历来看,高学历人才多集中在乡镇事业单位和党政

人才中,而在生产一线的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多数学历较低。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93.8的人才分布于教育、卫生,6.2的人才分布于农、林、水等部门(见表三);从结构来看,农村实用人才中生产型、能工巧匠型人才占70.46,而经营型人才,特别是农村经纪人仅为6.14,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乡镇事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三)小计比例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高中教育632368.084468206722821502卫生223024.0131184771275357农、林、牧、渔、水利等2182.35132914333文化、体育、计生等1421.534337827其他公益、

社会组织3754.032610218760合计92881007629270839651979比例1000.076.7729.1642.6921.313、人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仅占总人数的28.3,中专及以下人数达71.7,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级职称人数仅为总数的13.3,初级及以下职称人数达86.7。农村实用人才中,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仅为总数的14.5,高达85.5的人员属于高中或初中学历。近三年来受过培训的人才仅占总数的24,高达76的人才属自学或师承。历低、职称低、素质低是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4、农村基层人才特别是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管理的环境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缺乏系统、规范和计划,往往是自然成长起来的“土专家”、“田秀才”,真正靠系统培养成长起来的人才不多。二是缺乏科学的管理。农村实用人才往往是以家族模式运作,各自为战,谈不上科学管理和有效激励。政府对实用人才的管理仅限于宏观层面,提要求多,指导多,而服务相对少,还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服务模式。三是农村人才市场发育不成熟,主体不到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明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存在不足和浪费并存的现象。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客观原因:一是缺乏人才集聚、发展的载体。许多农村基层人才往往属家庭式运作,相互间信息沟通交流少,缺乏统一整合、集聚、发展的平台,人才成长缓慢。部分乡镇虽有行业协会等组织,但往往只重经济效益,忽视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对人才成长的推动作用不明显。二是农村条件差,难以留住人才。农村环境较为艰苦,许多分配到乡镇的教育、卫生、农技等大中专毕业生,不了几年,面对城镇地区工资收入高、和生活条件优越等各种诱惑力,往往想方设法回到县城,使得农村基层人才大量流失。同时农村人才发展的空间和舞台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才作用的发挥,人才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也成为导致农村人才流失的

一个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一是对人才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部分部门和单位对人才说起来很重视,实际中以济利益为重,许多人才处于闲置或无用武之地的境地;部分单位往往只盯在高精尖人才或引进人才上,忽视了本部门、本单位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部分单位对人

才投入不足,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尊重、关心、爱护、帮助农村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农村人才自身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能够很好地帮助解决。二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大部分农村实用人才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管理,信息沟通少,技术水平提高慢,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激励机制;有些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与使用脱钩,培训的实效性低,针对性不强;部分单位管理僵化,中“论资排辈”,死气沉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影响了人才积极性的发挥,导致了人才的浪费和流失。三是农村基层人才自身因素。有些农村基层人才“官本位”思想严重,技术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则想方设法“走政道”、“弃技从政”、从而造成人才的短缺、错位和浪费、流失;有些农村基层人才自我评价过高,相互比较中只看待遇不看贡献,消极怠工,不思进取;有些农村基层人才存在保守思想,安于现状,小成即满,不求进取。

三、解决对策

(一)健全农村人才管理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在管理。市、乡、村三级党组织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上,必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党管人才”的观念,切实担负起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任,真正把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党组的规划中来。要针对农村人才布局分散、层次不均等特点,切实建立健全市(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市(县)一级要形成市委集中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事、财政、劳动、教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形成合力。乡村两级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加强指导和协调。同时要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服务,切实

帮助农村人才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促进农村人才健康发展。

(二)完善农村人才教育机制,提高整体素质。要针对农村人才综合素质低的特点,着力加强对农村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将农村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到整个农村党员干部整体培训规划之中。突出能力建设这个核心,抓好农村人才的教育培训。一是集中培训,依靠专业辅导提高素质。要充分发挥党校、职业学校、乡村农民学校以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定期组织农村各类人才集中培训,进行政策、实用科技知识的理论辅导,提高素养。二是开阔视野,依靠交流合作提高素质。一方面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一批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农村人才走出家门,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学习深造,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启迪思维,开阔视野,促使他们由运用一般简单技术向掌握高新技术过渡,加快知识更新步伐。另一方面,加大引智力度,通过引进外国智力或外地市专家,加强区域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他人的先进技术和成功做法,达到取长补短,促进提高的效果。三是基地示范,依靠典型引导提高素质。在管理好现有人才示范基地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支持乡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分流领办、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形成样板,做给农村人才看,带着农村人才干,从而增强农村人才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强化农村人才扶持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强化政策支持。对农村人才开发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研生产项目,采取倾斜政策,重点扶持,为农村人才的发展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强化技术扶持。要结合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组织各类专家上门服务,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巡回辅导,传播新技术、新知识,加强实践指导。同时,要充分发挥高级农业专家、科技人才的技术优势,组织全县专家和科技人才与农村人才开展“一帮一”活动,这样不仅能及时帮助农村人才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又能为专家、科技人才提供实践场所,实现优势互补。三是强化资金支持。对进行特色农业开发、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积极争取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支持,使农业小额贷款向农村人才

倾斜,给予资金扶持。同时,设立农村人才发展基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适当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管理。乡镇、村级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引进先进的农村实用技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提供舞台。

(四)创新农村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活力。在党政干部中坚持凡进必考制度,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切实保证公务员素质。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完善干部公选制、末位淘汰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等;在事业单位中继续推行人员聘用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改革人才收入分配制度,试行绩效工资制,在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等。在农村实用人才中开展树立“农村人才典型”和“优秀农村才”创评等活动,大力宣传报道农村人才典型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扩大农村人才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同时给予农村人才适当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政治上,对那些政治素质好、技术过硬、发挥作用积极的农村优秀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符合条件及时吸收加入党组织,并优先选拔充实到村级干部队伍之中,促使他们由个人带头致富向带领群众致富转变。在经济上,对那些在示范带动、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作为的农村人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激发

他们的创业激情。

(五)优化农村人才配置机制,实现均衡发展。针对农村教育、卫生等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从教育和卫生及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等部门选派一批年纪轻、层次高的人才到偏远山区或基层对口部门,同时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重点倾斜,使他们安心。对山区乡镇的党政领导人才要多关心、多关注,加大交流和提拔重用力度,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奔头、上有劲头、思想上有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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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而在生产一线的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多数学历较低。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93.8的人才分布于教育、卫生,6.2的人才分布于农、林、水等部门(见表三);从结构来看,农村实用人才中生产型、能工巧匠型人才占70.46,而经营型人才,特别是农村经纪人仅为6.14,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乡镇事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三)小计比例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高中教育632368.084468206722821502卫生223024.0131184771275357农、林、牧、渔、水利等2182.35132914333文化、体育、计生等1421.534337827其他公益、

社会组织3754.032610218760合计92881007629270839651979比例1000.076.7729.1642.6921.313、人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仅占总人数的28.3,中专及以下人数达71.7,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级职称人数仅为总数的13.3,初级及以下职称人数达86.7。农村实用人才中,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仅为总数的14.5,高达85.5的人员属于高中或初中学历。近三年来受过培训的人才仅占总数的24,高达76的人才属自学或师承。历低、职称低、素质低是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4、农村基层人才特别是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管理的环境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缺乏系统、规范和计划,往往是自然成长起来的“土专家”、“田秀才”,真正靠系统培养成长起来的人才不多。二是缺乏科学的管理。农村实用人才往往是以家族模式运作,各自为战,谈不上科学管理和有效激励。政府对实用人才的管理仅限于宏观层面,提要求多,指导多,而服务相对少,还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服务模式。三是农村人才市场发育不成熟,主体不到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明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存在不足和浪费并存的现象。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客观原因:一是缺乏人才集聚、发展的载体。许多农村基层人才往往属家庭式运作,相互间信息沟通交流少,缺乏统一整合、集聚、发展的平台,人才成长缓慢。部分乡镇虽有行业协会等组织,但往往只重经济效益,忽视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对人才成长的推动作用不明显。二是农村条件差,难以留住人才。农村环境较为艰苦,许多分配到乡镇的教育、卫生、农技等大中专毕业生,不了几年,面对城镇地区工资收入高、和生活条件优越等各种诱惑力,往往想方设法回到县城,使得农村基层人才大量流失。同时农村人才发展的空间和舞台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才作用的发挥,人才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也成为导致农村人才流失的

一个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一是对人才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部分部门和单位对人才说起来很重视,实际中以济利益为重,许多人才处于闲置或无用武之地的境地;部分单位往往只盯在高精尖人才或引进人才上,忽视了本部门、本单位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部分单位对人

才投入不足,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尊重、关心、爱护、帮助农村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农村人才自身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能够很好地帮助解决。二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大部分农村实用人才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管理,信息沟通少,技术水平提高慢,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激励机制;有些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与使用脱钩,培训的实效性低,针对性不强;部分单位管理僵化,中“论资排辈”,死气沉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影响了人才积极性的发挥,导致了人才的浪费和流失。三是农村基层人才自身因素。有些农村基层人才“官本位”思想严重,技术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则想方设法“走政道”、“弃技从政”、从而造成人才的短缺、错位和浪费、流失;有些农村基层人才自我评价过高,相互比较中只看待遇不看贡献,消极怠工,不思进取;有些农村基层人才存在保守思想,安于现状,小成即满,不求进取。

三、解决对策

(一)健全农村人才管理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在管理。市、乡、村三级党组织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上,必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党管人才”的观念,切实担负起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任,真正把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党组的规划中来。要针对农村人才布局分散、层次不均等特点,切实建立健全市(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市(县)一级要形成市委集中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事、财政、劳动、教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形成合力。乡村两级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加强指导和协调。同时要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服务,切实

帮助农村人才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促进农村人才健康发展。

(二)完善农村人才教育机制,提高整体素质。要针对农村人才综合素质低的特点,着力加强对农村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将农村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到整个农村党员干部整体培训规划之中。突出能力建设这个核心,抓好农村人才的教育培训。一是集中培训,依靠专业辅导提高素质。要充分发挥党校、职业学校、乡村农民学校以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定期组织农村各类人才集中培训,进行政策、实用科技知识的理论辅导,提高素养。二是开阔视野,依靠交流合作提高素质。一方面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一批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农村人才走出家门,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学习深造,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启迪思维,开阔视野,促使他们由运用一般简单技术向掌握高新技术过渡,加快知识更新步伐。另一方面,加大引智力度,通过引进外国智力或外地市专家,加强区域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他人的先进技术和成功做法,达到取长补短,促进提高的效果。三是基地示范,依靠典型引导提高素质。在管理好现有人才示范基地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支持乡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分流领办、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形成样板,做给农村人才看,带着农村人才干,从而增强农村人才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强化农村人才扶持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强化政策支持。对农村人才开发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研生产项目,采取倾斜政策,重点扶持,为农村人才的发展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强化技术扶持。要结合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组织各类专家上门服务,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巡回辅导,传播新技术、新知识,加强实践指导。同时,要充分发挥高级农业专家、科技人才的技术优势,组织全县专家和科技人才与农村人才开展“一帮一”活动,这样不仅能及时帮助农村人才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又能为专家、科技人才提供实践场所,实现优势互补。三是强化资金支持。对进行特色农业开发、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积极争取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支持,使农业小额贷款向农村人才

倾斜,给予资金扶持。同时,设立农村人才发展基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适当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管理。乡镇、村级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引进先进的农村实用技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提供舞台。

(四)创新农村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活力。在党政干部中坚持凡进必考制度,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切实保证公务员素质。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完善干部公选制、末位淘汰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等;在事业单位中继续推行人员聘用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改革人才收入分配制度,试行绩效工资制,在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等。在农村实用人才中开展树立“农村人才典型”和“优秀农村才”创评等活动,大力宣传报道农村人才典型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扩大农村人才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同时给予农村人才适当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政治上,对那些政治素质好、技术过硬、发挥作用积极的农村优秀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符合条件及时吸收加入党组织,并优先选拔充实到村级干部队伍之中,促使他们由个人带头致富向带领群众致富转变。在经济上,对那些在示范带动、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作为的农村人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激发

他们的创业激情。

(五)优化农村人才配置机制,实现均衡发展。针对农村教育、卫生等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从教育和卫生及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等部门选派一批年纪轻、层次高的人才到偏远山区或基层对口部门,同时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重点倾斜,使他们安心。对山区乡镇的党政领导人才要多关心、多关注,加大交流和提拔重用力度,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奔头、上有劲头、思想上有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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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基层人才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

农村基层人才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大批高素质、有专长的农村基层人才。近年来,我市农村基层人才数量不断增长,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就农村基层人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全市农村基层人才现状

(一)人才总量及结构分布全市农村基层人才共有52936人,其中党政人才984人,占1.8,乡镇事业管理及技术人才716人,占18.4,企业管理及技术人才8924人,占16.9,农村各类实用人才33312人,占62.9。分析各类人才现状,有以下特点:1、党政人才年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30岁以下占23.6,31-40岁占44.7,大专以上学历占39.7,表明干部队伍在年轻化、知识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见表一)。2、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不断提高。在9288人中,中专学历占42.7,大专学历占29.2,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占6.87,中专以上学历占78.77,表明事业干部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见表一)。农村基层人才学历构成情况统计表(表一)总数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党政人才98459330784乡镇事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92881979396527086297农村实用人3331217807106774828企业人才89242370402818476727合计5293617807150261341448621385143、农村实用人才总数提升。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据统计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基层人才总数的62.9,同时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分化为生产型、经营型、能工巧匠型及其他实用型人才,并有了深入发展,表现为门类齐全、适应市场能力强、自我发展潜力大(见表二)。农村实用人才构成分布表(表二)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其他实用型数量13656779498152047比例41.0023.4029.466.144、企业人才中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居多。截至目前,全市企业人才共有8924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人才7792人,占87.3,表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吸引力强,增长迅速,活力强。同时企业人才中专业技术人员为6379人,占总数的71.5,人员构成较为合理。

(二)农村基层人才工作的主要做法1、强化领导。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市委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两

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了《2004―20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将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每年四月份开展“人才工作宣传月”活动,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的良好氛围。2、注重培训。坚持以提升能力为重点,以实用知识为内容,区分不同对象,开展了有针对性地培训活动。在党政机关干部中,深入开展了公务员法、行政管理、法律、计算机、普通话和外语等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党政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勤政意识;在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了业务知识培训和学历达标活动,提高了各类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农村实用人才中,结合不同主导产业特点,开展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训“田间秀才”、“创业能人”、“产业工人”等,提升了农民群众致富、帮富的能力。3、健全机制。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理念,着力把人才资源转化为生产力优势。一是完善用人制度,在党政机关中实行凡进必考制度,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切实保证公务员素质;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考录制和人员聘用制,建立起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大力吸引外地高层次人才来章丘创业。二是改革人才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在教育、卫生系统中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改革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在医院试行绩效工资制,在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等。三是完善人才选用制度。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的范围和覆盖面,坚持把掌握科学技术、熟悉市场经济、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选拔到村两委班子中,努力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帮富、致富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基层人才总量不足。1、全市农村人才总数为52936人,仅占全市总人口的5.29,达不到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与全国百强县(市)的地位不相称。同时党政人才数较编制数还存有空缺,特别是公务员,虽经几次考录,乡镇仍有很大的缺口,年轻公务员数量偏少。2、人才分布不均匀。从行业来看,乡镇事业单位中92.09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在教育、卫生行业,农、林、水等部门专业技术人才仅占7.91;从学历来看,高学历人才多集中在乡镇事业单位和党政

篇10:农村党员队伍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农村党员队伍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村能否如期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需要国家的支持和社户的帮助,大门从根本上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而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否真正带领群众,关键看广大农村党员在农村中是否有较高的威信。笔者带着如何提高农村党员在农村中的威信这一问题,对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6个行政村(居)党支部进行了调查。

农村党员队伍出现威信危机及原因分析

驿马镇共有农村党员289名,其中担任村(居)干部、村小组长农村党员54名。有职党员均具有一定的威信,但占农村党员大多数的无职党员,除个别德高望重的老党员和个别致富能力强、处事公正的中青年党员具有一定威信外,绝大多数威信较低。他们和普通群众没有多少差别,甚至少部分农村党员的思想觉悟、品德素质不如普通群众。农村党员队伍出项危机,直接影响党的富民政策的落实,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从调查情况来看,驿马镇农村党员队伍出现威信危机的原因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员的负面影响,较具有普遍性: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农村党员的信仰出现危机。

当前农村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的多元化,一方面使农村党员和农民有了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致富的道路上呈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农村党员的信仰动摇、党性淡化。他们混淆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对党的远大理想产生怀疑,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一种空想,歪曲理解党的一系列富民政策,认为联产承包就是搞个人单干,容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发展资本主义,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失去热情。具体表现在他们不是带领群众致富,而是只顾自己致富,不故关心农村的公益事业,而是一心打自己的`小算盘。个别农村党员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甚至连农业税费也企图偷逃,尽管是极少数,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二)、权利与义务的反差挫伤农村党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员的知识结构、思想观念和心理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一些党员认为,过去入党光荣、实惠,当兵、招工、转干样样优先,而现在只有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时才想到党员。如计划生育、抗风防灾等需要带头时才想到他们;群众集体上访需要劝阻时才想到他们。他们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反差很大,这弱化了他们入党的积极性和自豪感,致使他们不主动履行党员的义务,威信就会降低。在调查中发现,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党支部召开会议、组织党员开展义务劳动等一般情况下都发放误工费,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党支部召开党员会议,到会人数很难达到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可见把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作为一种有偿活动对待的农村党员不占少数。

(三)、农村党员队伍日持家族化、宗族化,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党员队伍的纯洁和先进性。

一些农村党员大局意识淡化,结果利用自己的威信当了家族、宗族利益的代言人。如在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当中,他们不顾党的选人用人标准,只考虑自己或宗族、家族的利益,为了自己当选或选出自己的人,采取许愿、诽谤对手、替多人投票等非法手段进行拉票。如果选举结果不满意,则拉拢家族、宗族的党员群众和村(居)“两委”作对,致使新班子难以开展工作。又如当市政建设、土地开发等大局利益损害到家族、宗族的利益时,一些党员抛开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不顾,和群众一起甚至组织群众阻挠开工、封堵厂门、集体上访等。这部分农村党员失去了大部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农村党员队伍老化,日显“势单力薄”。

驿马镇6个村(居)党支部,从1998年至今近5年的时间发展农村党员31名,五年来自然死亡5名。全镇289名农村党员平均年龄43岁,55岁以上的党员79名。老党员大多数不再从事生产劳动,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是不现实的。在部分群众的眼中,党组织生活是老人“没事偷着乐”。一个干部戏称某支部是“老人协会”,虽然言过其实,但是值得深思。

(五)、党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弱化了部分农村党员的集体荣誉感。

驿马镇6个村(居)党支部基本上能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但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每年组织党员开展活动1-2次,但活动的内容一般是组织党员聚聚餐。由于党组织生活贫乏单调,农村党员管理涣散,客观上弱化了部分农村党员的集体荣誉感,他们的言行也逐渐以普通群众的标准来自我衡量和认可,甘做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提高农村党员在农村中的威信的若干思考

致使目前农村党员威信普遍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看,要提高农村党员的威信关键是提高他们的宗旨意识、服务本领和建立农村党员责权统一的激励机制,促使农村党员能较好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一)、加强农村党员的党性教育。

这是提高农村党员的威信的基础。从调查的情况看,部分群众对农村党员是否有党性较为关注。部分群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作过高的要求不一定符合实际,但作为党员就得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比如牵头建设公益事业,带头履行计划生育政策,以身作则遵守村规民约,关心孤寡老人生活等。因此,基层党组织尤其是村(居)党支部要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农村中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农村党员,使农村党员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价值观,强化农村党员的宗旨观念,打好农村党员提高威信的基础。

(二)、尽快提高农村党员的致富能力。

这是提高农村党员威信的关键。在当前党的一切工作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前提下,中青年农村党员具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是他们体现先进性的表现和前提条件。一方面只有致富能力的提高才能带领群众致富,才能平息群众“不会致富,别当党员干部”、“不带群众致富,别当党员干部”的呼声。另一方面提高农村党员的致富能力是减弱农村党员责权矛盾的有效途径。如果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致富了,对党的事业就会倾注更多的热情,履行党员义务的主动性就会增强。结合当前农村党员的状况,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以保证农村党员致富能力不断提高:(1)、经常性地开展农村党员致富能力提高的培训工作,以镇、村党校为阵地,组织农村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实用技术;(2)、建设一批党员实践锻炼基地,针对性地组织农村党员到基地参观学习、实践锻炼,提高农村党员致富的实战能力;(3)、从区、镇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党员驻村,在农村中培养自富、带富能手;(4)、坚持开展党内帮、扶、带活动,提高贫困农村党员的致富能力。

在提高农村党员致富能力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抓两头丢中间”的问题,以往我们提倡的工作方法是“抓两头,带中间”,结果是“两头”抓起来,而“中间”带不上去,致使占农村党员大多数的“中间”党员的致富能力平平,农村党员的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因此要按照着眼于大多数的原则,“抓中间,促先进,带后进”,在培训、实践锻炼等安排上要充分考虑“中间”党员。

(三)、输送“新鲜血液”,增强农村党员队伍的活力。

农村党员队伍老化,整体活力不强,这是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威信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当前农村发展党员难这一情况,乡镇党委要把发展农村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村(居)党支部要从本村(居)实际出发制定和落实好发展党员的计划,明确责任。培养积极分子要采取有职农村党员负责制,要求每个有职党员每年培养1-2名积极分子。确定积极分子要推行“两票制”,坚持“党员认可,群众认可”。发展预备党员和转正实行“公示制”,要侧重培养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致富能手入党。通过抓好农村党员的发展工作,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威信。

(四)、加强村(居)级党组织建设。

农村党员在农村中的威信很大程度上决取于村(居)党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要选出威信高的村(居)班子,尤其要选出威信高的支部书记。就调查情况看,村(居)班子成员的威信普遍较高,但离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村(居)党支部要重视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在今后的换届选举工作中,要重点引导党员群众把那些愿意为群众服务、有领导能力、有致富本领、有更高威信的农村党员推选到班子当中来;(2)、根据农村党员分散、流动的特点,合理设置新的村(居)级党组织。为了方便管理,在农村党员较多的行政村(居)可考虑分设支部,有三名以上的村办企业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如驿马村1998年设立了党总支,分设东、西片支部,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得到加强,部分农村党员的威信也得到相应提高。有些地方的基层党组织把农村老党员单独编支部,老党员支部发挥作用的主要范围是“发扬传统、参政议政、监督”,这为农村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了条件,值得我们借鉴;(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生活。组织生活要不断完善,充实新内容,求实效。要经常性组织党员开展文体活动,召开党建座谈会,致富经验交流会等,增强农村党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农村党员的团结,压下农村党员日趋家族、宗族化的势头,让农村党员时刻注意身份与普通群众不同,避免在市场经济中迷失方向变成落后群众的危险;(4)、要畅通党员“出口关”,利用民主评议农村党员、群众举报不合格党员等有效途径,对不合格的农村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理,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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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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