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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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篇1: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1.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1] 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 计算机世界.-上半年各期.

篇2: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1】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其低成本、效率性被社会大众所喜爱,但也因其无纸化、虚拟化及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缺失成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借口,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征管和稽查,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并根据此问题提出建立、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纳税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它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包含电子交易在内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

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亿,成为世界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且网络总交易额达到1274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9.2%,年人均网购6010元,这些数据传达给我们的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成为一种潮流,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备受社会大众所喜爱。

但随着全国首例网络偷税“彤彤”案的出现,这引起人民的广泛争议,也使人民开始反思电子商务带给人民便利的同时给国家带来的严重税收流失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现实中已缴纳税款,因看到网络销售有利才选择这样的模式,不过对于网络销售这部分和第三种模式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征税。

据统计,20网络交易总额达到8.1万亿元,仅淘宝天猫的总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网上这么大的成交额,纳税的人少之又少。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偷税逃税严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首先,网上开店有的经过工商、税务机关登记,这些一般现实也有实体店,这样的税务机关很容易对其征税,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登记,不需行政审批,更不用说纳税了。

而且网上交易的店家很少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卖家会要求买家再支付4%的金钱,这时消费者一般选择放弃,因为网上开店不需要支付租金、劳务费,所以很多纳税人故意选择网上交易,不纳税已经他们的共识。

其次,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应纳税的证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最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可以让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产品或者销售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给国外,这样可以规避关税,电子商务的成本低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选择电子商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进而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变难。

传统的税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做的会计账簿、凭证或者其他资料来征税,如果纳税主体不进行记载,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律对电子商务未规定,且电子商务大都采用无纸化来进行交易,像现实交易的合同、提单、票据在网上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很容易被修改,且纳税人多使用数字签名、计算机加密等技术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交易数额,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所有这些就让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三)加大对税法构成要素认定的困难。

首先,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传统的交易主体都是有固定地点而且还要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管理,而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摆脱固定地点的限制,直接网上交易,又因为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只需简单的认证并采用加密技术就从事经营行为,使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其次,征税客体不清;传统中税法对商品、劳务都有不同的课税标准,而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传统的计算税法的方法很难适用。

三、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将给我国的税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和政策,并立足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向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们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税收条款并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课税标准、纳税期限、纳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鼓励、支持、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起步较晚,竞争力不强,难以与发达国家抗衡;第二,发达国家像美国就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它的发展,那我国更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第三,它还能解决大量的就业难题,如果国家一开始就将它和传统贸易征收同等的税,这会打击创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它的发展壮大,等到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实行优惠,让它和传统贸易公平竞争,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三)对税务行政人员进行网络培训。

单单懂得税务管理和征收知识,不掌握计算机税收知识是无法做好电子商务税务工作,不能应对电子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的税款征收。

总之,对于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新事物,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享受电子商务所带来得便利,还要站在国家的角度反思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的税收手段发挥好对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伊衍波.电子商务法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李建波.浅析网上交易纳税难题.当代经济,2011(3)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2】

摘要:虽然目前我国电了商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若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总量的进一步增大,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需要扫除,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政府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不仅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上的税收产生了很大冲击,引发了很多问题

(一)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人员”,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

这此都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的商品变为无形的商品。

篇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近几年来,伴随着互连网的迅猛发展,一种新兴事物正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那就是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即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基于INTERNET的无纸化商务活动,即商品和劳务交易等收支活动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

作 者:祖书君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刊 名:税收科技 英文刊名:TAX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1) 分类号:F810 关键词: 

篇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 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流失 税收原则 常设机构 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 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 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 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 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 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 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 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 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 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 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 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 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 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 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 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 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 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 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 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 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 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 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 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 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 ,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 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

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 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 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 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1月 ,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 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 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 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 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 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 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 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 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 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 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 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11月OECD 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 瓯ǖ缱用骋鬃柿稀?nbsp;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 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 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 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 ,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 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 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 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 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 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 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

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 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 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 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 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 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 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 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 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据统计,到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 化的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 工商税收总额的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 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的应用亟 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 技化的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

篇5: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

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总之,在电子商务日渐发达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发展大趋势,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和推广,加紧征服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难题,不断规范电子交易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加电子商务的交易品种,扩大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

篇6: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大太的财务风险。

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的原则 我国企业信息起步较晚,在网上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更是少的很,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应鼓励企业多进行网上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采取优惠政策,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致使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布,同时,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免税。

坚持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国际上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呈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普遍采用由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出发,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为适用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近期应当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存原则,并逐渐强化居民地税收管辖权方式。

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必须谋求全球的一致性,才能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兼顾我国加入WT0的要求,在维持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商务规则接轨。

篇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的经济贸易活动,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大的削弱了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但电子商务的各个要素和环节最终至少要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相互协助征税。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从而防止上网企业利用站点偷逃税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关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帐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加快税务电子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帐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

对电子商务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和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国外产品可能对国仁谐≡斐傻某寤鳌

修订与完善税制 逐渐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法和税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新兴的网络商贸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尽早修改和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性和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等。在对一些税收问题的处理上,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网上音乐无论是从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其实质上都属于商品销售。再如特许权使用问题,同样是进行复制,如果购买者是为了销售,应作为特许使用权转让来进行税务处理;而如果购买者是为了自己内部使用,就应当作为商品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资料:

1.刘冰,《论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二元作用》,《财政与税务》杂志,.9

2.计金标,《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财政与税务》杂志,2001.7

篇8: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的冲击与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概念的冲击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要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范围很难被分类统计,商品谁买谁卖也很难认定。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所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使用,税源失控。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的有形贸易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帐簿和记帐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是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新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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