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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电子商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具有很强的优势,已渐成世界潮流。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客户隐私权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网络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进入21世纪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将取得令人瞩目的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五联网上的交易额将达到2230亿美元,到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42%。未来人们对网络将会特别依赖,互联网给商家带来一种让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户的方式,尤其是对保险这种对配送要求不高,通过数字化或信誉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业,网络上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客户群。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已经日益显现出它的优势。尽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网上完成,但网络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大大的节约成本。美国的实验表明,个人保险的网上推销比传统方式节约12%的成本。事实上,世界保险业正在大举向网络经济进军。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英国保诚集团等知名保险公司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明显的优势,澳洲AMP集团保险业务的15%已由网络来完成。在我国,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加紧电子商务的步伐,保险的网上宣传和销售正在形成强大的时代潮流。网络保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契机。
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保险模式,作为一种分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展业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规模和时空的'限制。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帮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这是互联网一个最大的特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约其健康发展的许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运行。数据安全是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数据的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网络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不断出现的黑客案件就可说明这一点。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形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它涉及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职业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许多领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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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立法引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引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目 录
摘要 …… 3
引言 …… 3
正文 …… 3-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3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3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4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4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4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5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将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交易转移到虚拟的空间中进行,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关系也在虚拟的场域中进行维持。电子商务中进行的各种交易双方都不在现场,商品的质量信息
互联网技术催生了网络交易,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延伸至虚拟空间中进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品的相关信息通过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出现在相关的交易网站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以及商品经营者所提供的有限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进行认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出对商品的误差,最终商品未能达到消费者的购买心理预期,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在虚拟的空间中,特别是这种虚拟的空间是嫁接在市场经济之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良的商家利用电子商务的缺点来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网络交易的良性发展需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消费市场得到保障后才能够刺激需求带动更多的消费欲望,可以说法律是维护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有理论的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1.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不能够体验实物,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地验货付款,这就造成了消费时间的延长。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时空距离,这给消费者维权也造成了困难,特别是在现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1.1知情权 传统商品交易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区别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而核心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消费者仍然是市场中的主体,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需要保护。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很多商品是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展示的,虽然经营者提供了相关产品的价格以及生产使用的详细情况,但是消费者缺乏对商品的深入了解。在传统的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实现面对面的沟通以及交流,双方在交流中博弈,把握彼此的交易心理,获取商品的详细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虽然也有沟通的方式,但是沟通效果并没有面对面地交谈效果好。一般电子商务商品的广告都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宣传的,市场经济中因为利益的存在,广告在营销上制造出虚假的成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掌握。 1.2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希望在购买商品时能够获得性价比相对较髙的物品,因此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有质量保障以及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而在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经营者在定价上有着主动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相应地提髙或者降低商品的价格,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面对面地实现和经营者间的博弈。其次在商品的质量上,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规定的商品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而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不能够亲自感受商品的质量,因此购买时会存在着误差。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种类有所区分,一般分为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商品,在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来购买物品时一般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交易。特别是无形的电子商品,其中涉及电子商品的版权问题,这些问题将会给消费者使用带来一定的困惑。 1.3赔偿权 以实物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模式中,消费者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喜爱的商品并且能够在与经营者自由博弈中实现相对公平的协议,消费者也能够根据产品的使用情况来对经营者要求合理的补偿。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在同一个空间范围内’消费者要能够实现对相关商品的赔偿需要经过物流,还需要再次寻找经营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赔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赔偿权难以实现,在赔偿权的法律诉讼中因为出现跨区域的法律诉讼,因此牵涉的`是各个地区的法律机关,在办理相关的案件时就会出现很多必要的程序,赔偿权的界定也是很麻烦的,因为要界定商品是经营者的责任还是消费者的责任边界很模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赔偿权虽然也存在,但是因为在现实中各种麻烦的手续使得消费者很难去选择继续坚持消费者合法的权益。 1.4隐私权 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信息的传播与流通更加快速,互联网所营造的空间将现实空间中的各项生活事物复制移植到虚拟的空间之上。现实中因为受制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因此很少能够实现更多更复杂的人际交往,因此个人的信息也局限在某些地方被人所知,但是在互联网空间,这种局面被弱化,个人的隐私权不能够得到保护,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在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就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自己随商品的偏好都遗留在网络空间中,信息被一些商家利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分析,一些营销活动就借助这种方式实现对消费者的骚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的隐私将无法得到保障。市场经济下“经济人’参与到社会竞争者中主要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给商家开创更广阔的市场,带来更多的商机。在没有有效的措施采取情况下,消费者的隐私权随着市场的延伸以及技术的加工利用往往会更加没有保障。 2.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交易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新的技术手段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因为要面对新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在法律制度未配套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将无法有效地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 2.1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市场需求的信息也需要市场供给的信息,只有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实现了平衡,市场才会出现供给与消费的平衡。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过量都会造成交易的问题。虽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能够实现快速的交流与传播,但是信息不能够完全被所有需求的人所认知和了解。经营者一般对自己所经营的领域有着极强的敏感性,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多半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得权利受到损害。信息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网络空间之中,信息产生与更新较快,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的广告营销提供的信息版本较多,而且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办法一一考证,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选择商品时往往根据感觉或者根据市场广告的效果来购买物品,这就造成了商品购买时不是根据商品的实际质量来的,从而会加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现实情况。 2.2电子商务交易的管理不够规范 电子商务市场上的营利吸引了各类人群的参与,市场的准入制度不是很严格,因此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市场上会出现各种素质不一的经营者。消费者在购物权益的保障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严格遵守商业伦理以及法律规范,那么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能达到和谐的状态。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从事的经营者较多,而且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因此在交易平台上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会出现很大的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经营者的管理存在缺陷。电子商务交易缺乏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具有执行效率的规范文件,因此才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低效。 2.3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力度不够 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商业行为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与管制。首先在经营者需要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管理,商品质量随时都可能受到抽查,一旦经营者出售不合标准的产品就会受到消费者售后的投诉,而且由于经营的店面地址固定造成了周围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不信任,从而影响经营者的生意。而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因为主要的交易场所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完全是陌生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隔阂,同时在经营者做出有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一般没有相应的力量来制约经营者在下次的消费行为中是否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商业伦理。 3.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着各种有待完善的地方,电子商务交易中需要将法律与商业伦理两种手段结合在一起,从外围空间上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相应的权益保护,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来保证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中还需要经营者自身能够加强自己的经营素质。 3.1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的各种商业行为的出现就是在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之下进行的,在虚拟的空间中缺少监管的主体,因此容易造成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有明确的规定,通过规范进入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可以减少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出现各种问题的概率,对一些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开店的商家要有严格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要能够实时监控相关的店铺,并设立相关的举报投诉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 马明月 (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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