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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的宪政精神
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当然也应是我国税学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一、宪法:纳税人的“圣经”
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宪政包括着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精神,这些理念与价值观体现在宪法规则和程序当中,为民主提供法律和制度的实现手段。宪法的基本使命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是宪法最本质的特征。在宪政国家,政府处于法律之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则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通过法律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并负有义务。宪法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宪法不是君主和强权管理民众的手段,而是人民自己的公约。宪法是实在的、具体的,不是理想化的、空洞的,因为只要宪法中有一句话是空话或套话,宪法的威望和效用就难以建立起来。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必然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因为通过宪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自由和繁荣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宪法是税收法律的渊源。宪法中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在各种税收专门法中得到充分和准确的体现。确立保障生存权、有支付能力、公平税负、量力负担和便利等符合宪法原理的税收原则或总政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在宪政制度下,公民纳税具有个人委托国家代为完成自己所必须而又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是出于自身需要并依据法律决定和监督着税收事项。在宪政制度下,纳税人有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拒绝交纳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苛捐杂税,有权基于宪法原理关注和参与税收的全过程,而政府则必须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一切实现的形式就是近代以来西方制度文化的代表作――议会。社会公众依据宪法所确认的权利,通过议会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具体说通过预算的法律权威,从根本上决定、约束和监督着政府的税收行为。
税收的宪政精神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无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个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产生于英国,是人类社会经历数个世纪的磨难、斗争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王权始终受到某种力量的限制,正如安德森所说:“‘绝对主义’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据所谓‘神授’或‘自然’法则的混合信条使他们的特权达到顶点时,亦如是。”1这种君权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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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宪政
【摘要】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社会宪政;国家宪政;社会民主;社会公权力制约;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一、问题之提出
自从17世纪近代宪政理论产生以来,宪政这一概念总是和国家联系在一起。所谓宪政,实质是指国家宪政,德国著名法学家图依布纳称之为“国家中心的宪政”。{1}1宪政之所以长期被理解成国家宪政,与近代宪政理论产生以来某种恒定的普遍化价值信念和社会现实有着直接的关系。就价值信念而言,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的思想启蒙运动后,个人自由成为西方社会普遍的价值目标,并最终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价值理念。就社会现实而论,伴随宗教权力的瓦解,国家权力成为了压制个人自由的最大、最主要的威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宪政被理解成国家宪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场被称为该世纪人类最大社会创新的“社团革命”席卷全球,各类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着显著作用。{2}245这导致对个人自由构成直接威胁的不仅仅只有国家,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对个人自由也有日趋严重的侵害之势。甚至,“在现代社会,除国家之外的团体对其成员甚至成员以外的制约与强制可能比国家更具有压迫性”。{3}70。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宪政即为国家宪政的理论显得有些难以应付现实需求,实有进一步修正的必要。于是,一种立基于公民社会基础之上超越国家宪政的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新型宪政理论—社会宪政便应运而生了。虽然在数量、规模、自治保障等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无法和西方相比,但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日渐放松,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大量兴起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4}20这意味着我国的宪政建设实际上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我国的国家宪政建设尚未完成,仍需大力推进;另一方面,社会宪政问题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社会宪政在我国学术界仍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这对我国的宪政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是非常不利的。鉴于此,本文试图就社会宪政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制度构成等问题展开初步的研究,以期推动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关注和重视。
二、社会宪政的概念释义
社会宪政,其英文是societal constitutionalism。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茜利(Sciulli)在其1992年出版的著作《社会宪政理论》一书中提出。茜利本身是一个社会学家,他侧重从社会学角度界定社会宪政的概念。在他看来,社会宪政是解决韦伯所谓现代理性化进程中所必然产生的“奴役的铁笼”以及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权威主义的根本途径。{5}81概括而言,茜利的社会宪政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社团序列(societal formations)的自治免受侵犯;{5}208是把法律的程序理性应用到市民社会的各类社会组织当中,以避免落入同质性、集体主义、仪式主义的案臼。{5}145社会宪政理论在欧洲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图依布纳。他主要在国际法层面讨论社会宪政的概念。他认为,所谓社会宪政,就是市民社会的宪法的多样性。“世界社会的宪法不单单出现在国际政治的代议机构中,也不只发生在包含各个社会领域的统一的全球宪法中,而是出现在世界社会多样性的自治次级系统宪政化过程中。”{1}6“与18、19世纪的宪法必须处理限制压制性的政治权力不同,今天的宪法必须限制社会权力(social dynamics)。” {1}4。上述两位学者分别从法社会学和国际法学的层面对社会宪政进行了界定,其具体观点有较大差异,但其共同之处是他们打破了以往仅从国家层面理解宪政的做法,而从社会层面来界定宪政,并强调宪政与社会组织、社会公权力之间的内在关系。据此,从国内宪法学的角度出发,我们把社会宪政界定为: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过程。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社会宪政是“社会组织”层面的宪政。传统的宪政是国家意义上的宪政,以国家作为宪政的载体。社会宪政不同于传统宪政,它的载体不是国家而是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聚合而成的社会群体。作为社会宪政载体的社会组织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民间性,即这些组织以民间组织形式出现,不隶属于国家权力系统,不代表国家或者政府的立场。二是公共性,即它们不以获得某个个体的利益为目的,而是把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作为其主要目标。三是独立性,即它们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均独立于国家机关。
上述特征中,公共性是决定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宪政载体的关键因素。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政的载体,也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公共性特征所决定的。如果国家是一个人的国家,一家人的国家,或者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没有任何公共性而言,自然不可能存在宪政。正是由于现代国家的公共性要求,才促成了现代宪政的产生。在这一点上,社会组织和国家具有相似性,都具备公共性的属性。不同的是,国家是一个更大范围的公共性,而社会组织则只是在国家内部的一定范围和领域的公共性。因而,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如政党、大学、工会、行会、职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股份公司、慈善组织等,都成为宪政的载体。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存在大量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外,有些兼具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双重身份,有学者也称之“准政府组织”。这类组织,其规模和数量甚至超过了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由于其所具有的社会组织的身份,当然应当成为宪政的载体。
“宪政转轨论”评析
一、宪政转轨论产生于两种改革方式论战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就是原来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正是这些国家的改革运动,近十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界逐渐兴起了一个新的学科:“转轨经济学”或称“过渡经济学”。它是以研究计划经济如何向市场经济转变或过渡为主要内容的一门学科。目前研究和关注转轨问题的不仅有正经历改革实践国家的经济学家,也有西方众多的国际知名的一流学者,在西方有专门的研究杂志《转轨摘要》、《转型》以及专门的研究报告,如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都有关于转轨国家问题的资料,还专门编了“从计划到市场”的专辑。此外,美、英、法等国还有众多的大学及研究机构正不懈地致力于转轨问题的研究。转轨经济学研究内容不仅包括对转轨的性质、目标、转轨方式和条件的研究,也有对转轨的过程、一般规律、基本理论的探讨,同时,不仅有转轨国家的整体研究,也有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转轨特点的经验性研究。可以说转轨经济学做为一门新兴的具有很强应用性和学术价值的“制度发展经济学”,正方兴未艾。
前苏联、东欧国家以政治剧变为背景的向市场经济转轨,大多采用了“激进式”转轨方式,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宏观经济紧缩政策,一次性全面放开物价,在经济各个领域快速实行自由化、私有化,力图在短时间内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然而,事与愿违,激进式转轨不但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反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实行激进式转轨方式的典型国家是俄罗斯,其市场化改革基本框架大体在-左右形成。与作为渐进式转轨方式典型国家中国相比,不仅在初始条件、速度、内容、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而且在转轨的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
由于转轨效果的差异,以及联系到转轨道路的不同,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对以中国为典型的渐进转轨和以俄罗斯为典型的激进转轨广泛地探讨。其中引起较大争论的话题是,激进改革与渐进改革孰优孰劣?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国际学术界以斯蒂格利茨(E.stigliz)、默西米兰(McMillan)、诺顿(B.Naughton)、劳福顿(Barry Naughton)、钱颍一、许成钢等为代表,国内许多经济学家如林毅夫,茅于轼等为代表,都支持渐进改革,而以萨克斯(J.Sachs),布鲁诺(M.Bruno),胡永泰(T.Woo)科尔内(Kernei)等为代表支持激进改革。由于中俄改革显而易见的效果差异,在这场争论中支持渐进改革一派占绝对优势(注:对于他们的争论可参见(刘文革,袁庆寺,;刘文革,高长春,;张剑荆;)。)。
然而,支持激进改革者并没有停止宣扬自己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他多次撰文为激进改革辩护。提到萨克斯,人们总能把他与“休克疗法”连在一起,事实上萨克斯正是休克疗法的创始人。俄罗斯的激进改革所体现的也正是休克疗法方案的宗旨。对于俄罗斯的激进改革效果,萨克斯作为积极倡导者、参与制定者,在1995年就撰文指出:俄罗斯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年均10%负增长应归咎于“俄罗斯没有做本该做的许多事情”,“采用了缺乏连贯性的休克疗法”。他强调,戈尔巴乔夫于1987-1991年采取的“渐进主义”的市场改革陷入困境后才采用“休克疗法”的,而“休克疗法”又没有贯彻到底,结果导致经济的负增长。“休克疗法”的失败责任在俄罗斯执行欠佳,不是这种“疗法”本身的错误(日本《东洋经济》,1995年3月4日)。“休克疗法”本身没有错误,错误的是没有贯彻到底。然而,俄罗斯实施激进式经济转轨导致经济衰退毕竟是一个事实,萨克斯的这一解释显得证据不足,或者理由不够充分。为此,萨克斯等还从经济转轨的初始条件来解释中俄经济改革的效果差异。
从经济转轨初始条件来解释俄罗斯经济转轨不成功的观点,具有一定普遍性。世界银行编写的19世界发展报告也宣称:“为什么中国有能力在进行部分和分阶段的改革时仍保持了迅速的增长,而中东欧国家和独联体国家更果敢的改革却遭到了产出的大幅度下降?中国有利的初始条件是解开这个谜团的第一步”(世界银行,1996)。
各种不同的初始条件,究竟哪一个是影响改革进程、改革绩效的根本?看来持改革初始条件论者本身还存在分歧。即便我们承认初始条件是影响两国改革的重要因素,但是经济转轨的初始条件差异,只解释了中国选择渐进改革、俄罗斯选择激进改革的特殊性,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渐进改革劣于激进改革,退一步说,初始条件不能说明中国选择渐进改革是一个错误,俄罗斯选择激进改革道路是正确的。或许也正是初始条件不同,中国才应该选择渐进改革,因为它符合中国国情。
由于经济转轨的初始条件论的解释力不足以及其固有的缺陷,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下半年以来,俄罗斯经济形势出现转机,而且经济达到了较高的增长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支持激进改革的萨克斯等人又活跃起来。提出了新的为激进改革辩护,抨击渐进改革的理论,即提出了“宪政转轨”论,试图从根本上论证激进改革优于渐进改革。并极力主张中国应当从重新选择改革道路。
二、宪政转轨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
如前所述,两种改革方式论战仍在继续。自20以来,在国际,国内重要的学术期刊及其他媒体上发表了一批有关过渡经济和中国与俄罗斯经济改革比较的重要论文(注:其中包括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而尔内的著名文章《从社会主义到资本主义变化意味着什么?》,发表在美国《经济学展望杂志》第1期。也包括著名经济学家、20诺贝尔奖获得者斯帝格利茨的文章和他在国际重要场合的言论,可参见Whether Reform?Ten Years of the Transition Keynote Address,World Bank Annual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以及《中外体制转轨比较》,《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5期,第43-45页。)。在这些论文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由萨克斯、胡永泰和杨小凯共同撰写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该文已译成中文在香港《信报》财经月刊2000年4月号、5月号和6月号分三期连载。相关的论文在内地《开放时代》2000年第9期,《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10月13日;《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以及www.sinoliberal.com等媒体发表或登载。其观点已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注:其实早在1912月,任教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系和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的杨小凯教授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表演讲。在演讲中就介绍了宪政转轨论的基本观点。在讲座进行的过程中和讲座结束后,
参与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国内著名学者林毅夫、茅于轼等对杨小凯的论点进行反驳,但并未对宪政转轨论进行系统评论。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1999年第47(总第127期)1999年12月21日。)。为了解宪政转轨论的实质本文转引并概括萨克斯等人的重要论点。
(一)经济转轨的核心是大规模的宪政制度的转变。萨克斯、胡永泰和杨小凯从对渐进改革观点的批评开始,接着阐述了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的关系:经济改革只是宪政转型的一部分。宪政制度是一种为人民认可并接受其约束的游戏规则,人们在这种游戏规则下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经济活动。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是制度与技术的创新,而这些都是在给定的宪政制度下完成的。在大一统的制度下,允许的制度尝试的数量与种类远小于自由制度下允许的制度尝试的数量与种类,因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最终的经济绩效也要差得多。经济转型的核心是大规模的宪政制度的转变。在新的宪政制度下,人们遵守一个新的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能够产生更多的制度创新和更好的经济绩效。
(二)中俄改革成效的认定需要重新考虑,不能因为短期的挫折而认定改革的失败,或者认定它们不如中国改革成功。现在许多东欧国家的经济已经走出改革的振荡,步入增长时期,而且增长速度很快。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内战经历的振荡相比,其振荡的时期要短得多。另一方面,根据拉迪(Nicholas Lady)等人的计算,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至少被高估了1-2个百分点。因此,有关两种改革的成效的认定一是要考虑长期因素,二是要重新计算实际已经取得的绩效。如果考虑到长期因素,现行改革制造的长期宪政转型的成本可能超过了在短期内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是那样的话,对中国现在改革的成就就可能要重新评价。
(三)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中国的宪法给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萨克斯等还引用西方消极宪政主义者皮伦(Pilon)的观点,即中国宪法有三个特征: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因此,它更象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它没有给出公民怎么参与并同意这样影响深远的一个目标的指示。这就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国家和党组织给的,但国家和党组织对权力的垄断来自“上帝”: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由共产主义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
最后萨克斯等得出基本结论是,历史经验表明,存在一个制度核心,它是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因此,转轨是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J.and Woo,W,1999)。与渐进改革相伴随的腐败,是赎买特权阶层的垄断权力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两个原因,腐败不是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第一,基于腐败的不成文合同不容易执行,因为对于出卖政府官员控制权的收益权没有合法的界定;第二,对腐败的容忍将产生创造政府官员更多控制权的“激励机制”。因此,实施改革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东欧和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去除政府官员的控制权。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的成功也要依赖于宪政秩序的转变。
他们在文章中还预言中国的渐进改革模式将会失败。他们强调,中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主要归功于它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即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分权和国有企业与对台湾和香港新发展模式模仿的一个混合体。这个意义上,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不同于在中央计划和企业的统一国家所有权下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斯大林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不仿效任何资本主义经验的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在模仿的潜力耗尽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模式也许会失败,正如在1930和1950年代对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成功的模仿之后,苏联式社会主义于20世纪末失败一样。
三、对宪政转轨论的批驳
前面的分析揭示宪政转轨论是新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一种表现。本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宪政革命理论对萨克斯等人提出的宪法政转轨论进行批评。
众所周知,中国在的改革过程中,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保持了持续的高增长率,从1979年到,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19国内生产总值达74772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是1978年的5.92倍,这种增长速度及改革成效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鲜见的。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各国总产值年均增长2.2%,工业生产总值增长2.3%。各国之中,发展速度最快的是中国(这两项产值,年增长分别是11.6%和16.3%)和印度(分别是6.0%和7.2%)。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中,中国占5%,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所占比例增至12%。这使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幅度提高。相反,俄罗斯自1992年实行激进转轨以来,除年经济略有回升外,经济一直大幅度下滑,并常与恶性通货膨胀相伴,表现为负增长。至19,与转轨前的1991年相比,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50%左右,这一幅度大大超过苏联卫国战争时期的25%,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的30%,整个国民经济倒退20多年。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按国内生产总值(按购买力平价排名),俄罗斯联邦占世界第7位。现在,俄罗斯降到13-14位。按国内人均产值计算,1997年俄罗斯占世界第104位,按照俄罗斯经济学家L・阿巴尔金等人的预测,俄罗斯找到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俄罗斯将用7-8年时间对国民经济的结构改建;再用5-6年时间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低参数,达到这些参数才能够保证俄罗斯在21世纪达到经济复兴。
为什么会如此,用L・阿巴尔金话说,其原因在于“俄罗斯推行经济和预算政策时(指推行激进改革―作者)方面的极其拙劣的失误”(L.阿巴尔金,2001中文版,第3-5页、第36页)。资深经济学家、院士、著名社会活动家梅德韦杰夫也指出:“90年代初,俄罗斯同时放开价格和对外贸易,国家不再是经济管理的主体,其作用仅限于制定货币政策。这些欠妥的做法,使得俄罗斯在转向市场经济之初便加重了困难,加剧了颓势,导致生产锐减,管理混乱,并进一步危及国家经济安全”(梅德韦杰夫,1999)。就连原激进改革派,现俄政坛活跃人物亚夫林斯基等,也开始重新认识和批评俄罗斯的激进经济改革战略。亚夫林斯基2000年在其新著《激励与制度: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2000,英文版)一书中明确表示,以“休克疗法”和大规模私有化为标志的俄国经济改革,彻底失败了。在社会各界的一片声讨和严重经济危机面前,“年秋,叶利钦总统不动声色地放弃了激进自由主义的政策”(博戈莫洛夫,2001,第105页)。
俄罗斯改革把私有化定为目标,以西方的价值观、社会制度为改革内容的宪政转轨,走上了回归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道路,从生产关系来讲,是一种社会倒退,因而经济转轨不可避免陷入失败境地。转轨经济学的成果已经证明,改革方式或曰转轨道路的合适与否,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大规模的产出下降和金融危机经济现象的存在,往往会中断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正常进程,而导致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混乱。这种代价是否必要?这种损失是否能够以今后的增长来弥补?历史并没有给予肯定的结论。20世纪9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改革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种由于改革方式存在重大缺陷而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现象的存在,更应该使当年激进改革的倡导者检讨以下自己的改革理论和“大爆炸”政策建议有无不当之处,而不能拿历史作掩护,用重新修改过渡的定义,规定过渡本质的办法为自己辩护(注:这里借鉴了陈甬军的观点,参见陈甬军(2000)。)。
中国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方向,因而改革的性质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丰富和完善。社会制度(或称宪法制度)对改革道路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中国与俄罗斯改革差别归根到底是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差别,即对原有社会制度彻底否定,推倒重建,还是逐步改革和继承发展。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以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为基础的,因而,在改革方式的选择上必然强调连续性、稳定性,从而把传统与现代,计划与市场,自由与秩序,稳定与变革,国有与非国有有机结合起来,在稳定与发展中逐步实现经济转轨。而俄罗斯由于彻底否定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宪法制度),因而改革方式上必然是激进,由此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和经济持续衰退。另外从改革的合法性角度思考,改革只能从局部开始,逐渐修改“宪法秩序”,并在渐进式的推行政策的多次博弈中获得成效。相反,直接从“宪法秩序”开始的激进式改革,往往适得其反,使政府在一夜之间失去了合法性,从而导致分工与交换陷入混乱,其在逻辑上是无序的(注:对于这个问题以下的资料可以提供佐证。2001年1月底在俄罗斯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召开了俄罗斯著名社会学家研讨会,其内容是讨论经过近十年的大规模“宪政改革”,俄罗斯已建立起了什么样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前总理、激进改革的具体设计和初期执行者,I.盖达尔说“我们正在建设不成熟的资本主义”,前副总理亚夫林斯基把俄罗斯的社会经济制度定义为“权贵资本主义,”而俄共总书记K.久加诺夫则称之为“买办资本主义”,I.列别德说俄罗斯搞的是“野蛮资本主义”。美国的金融家索罗斯则认为,俄罗斯的经济制度是“掠夺式资本主义”(A.麦德韦杰夫(2001))。)。
此外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符合中国生产力落后,经济结构差异,社会政治需要稳定的国情;而俄罗斯采取激进改革方式是不符合俄罗斯国情的,因此,必然导致经济衰退。张康琴教授谈到“由于经济结构不同,目标模式不同,因此中国与俄罗斯过渡的方式、时间、难易程度也就不同。可是,过渡不能一步到位这一点是共同的。前苏联国有企业比重高,政府社会负担重,说明改革的难度更大,更不能采用‘休克疗法’式的过渡方针,即采取政府一撒手不管国有企业,任其进入大海自由游泳,一律取消对其补贴和社会保障责任的措施。”张康琴进一步指出:“一国经济转轨的成败,不是主要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而是主要取决于其执行者所采取的.转轨政策是否符合本国国情。”“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整体上来说,转轨只能是渐进的”(张康琴,1995)。
现在再探讨一下俄罗斯经济改革战略的调整以及近年来经济增长的真实原因。90年代中期,在探讨经济改革失败原因时,俄罗斯各界人士普遍认为:激进改革所倡导的经济自由放任、放弃国家干预是重大的政策失误。取代盖达尔上台的切尔诺梅尔金力图改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多次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方案。1998年9月1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总统对普里马科夫的提名,以善于搞“平衡战略”著称的普里马科夫当选为俄罗斯独立以来的第5位总理。虽然普里马科夫执总理执政也非常短暂,但是普里马科夫制定和实施的反危机计划,以及在稳定经济的纲领中,提出了新的经济改革模式构想。
普里马科夫执政后首先制订和实施了“经济协议政策”,来遏制经济危机。在此基础上,1998年11月俄联邦政府和中央银行提出了《俄联邦政府和俄中央银行关于稳定国内经济形势的措施》,该文件有明确的目标,“建立面向社会,有国家参与的市场,因为不这样就无法建成真正文明的、而不是虚假的市场”。这一提法不仅明确了国家对经济的作用,而且初步勾勒了俄罗斯新的改革目标模式。
1999年8月9日,叶利钦任命普京为代总理,此后普京的政治地位不断巩固,并最终成为俄罗斯总统,这标志着俄罗斯普京时代的开始。普京总统执政的总的方针思路是:既不对前苏联70年的成就全盘否定,也不对叶利钦时代改革全面肯定,要采取“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将俄罗斯建设成为“发达、繁荣和强大的国家”。也就是走所谓的具有俄罗斯特色的第三条道路。
对于经济改革目标模式,普京在在竞选总统前所著《千年之交的俄罗斯》一文中体现的核心思想是:“90年代的经验雄辩地证明,照搬别国课本上抽象的模式和公式,以及机械照抄别国的经验是不可取的”。他主张“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整体系”。对于激进改革普京评价说:“俄罗斯在政治动荡和激进改革中已精疲力尽”,因此,“每个国家,包括俄罗斯,都必须寻找自己的改革道路。俄罗斯只是最近一两年才开始摸索自己的改革道路和寻找自己的改革模式。只有将市场经济和民主原则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才会有光明的未来”(俄独立报,1999年12月30日)(注:普京的论述不仅是对激进改革的否定,而且也表明激进改革并没有带来政治上的民主,而是政治上的混乱,比较典型的是1993年秋发生的总统与议会危机,在只有少数俄罗斯选民支持的情况下前统总统叶利钦强制实施行政主导的宪法。该宪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尤其是总统职位赋予了超常的权力(第83-93条),这一点可以从前统总统叶利钦可以轻易解散议会和罢免政府总理就可以看得出。另外,普京所谓的激进改革所带来政治动荡,主要指俄罗斯的寡头政治和地方政治与中央权力的分离。因此俄罗斯的激进改革一直与“宪政”的混乱相伴。)。
在确立国家干预经济,抛弃经济完全自由化的改革思想下,俄罗斯改革基本停止了私有化,因此,到目前为止,俄罗斯企业层次上的国有财产规模还是相当大的,据统计,1998年1月1日,属于联邦国有制的企业和组织仍有2万家,其中单一制国有企业有1.3万家。此外,大约5000家私有化企业股金按不同期限规定属于国有,其中包括:在831家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注册比重超过50%,在家股份公司中这一比重是25%-50%;在1400家股份公司中占25%,而在631家企业中,国家拥有“黄金”股。由此可见,国家在2835家股份公司中拥有股票控制额和冻结额,这些公司占股份公司总数的10%,加上国家拥有“黄金”股的公司,共占所有股份公司的12.3%。国家持有股票额最多的是燃料动力综合体(700家公司)、运输企业(1300家公司)和军工综合体(300家公司)(L.阿巴尔金,20
01中文版,第178页)。
1998年以来,尤其是普京总统执政以来,俄罗斯基本上停止了私有化,这使得国家仍然保持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调控力。而恰好是这一点保证了俄罗斯经济的稳定和生产的复苏。
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制定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在生产上努力提高投资的积极性,优先发展高科技生产密集型产品的行业,实施合理的结构政策,建立起有效的财政金融体系,打击金融信贷领域有组织犯罪,循序渐进实现俄罗斯经济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由于实施了有效的国家干预政策,加之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尤其是石油价格上涨),俄罗斯经济在1999年下半年开始复苏,2000年,俄罗斯经济增长率为8.3%,在全世界是最高的。2001年,俄罗斯经济增长率是5.8%(俄国家年度统计公报),继续大幅度地增长。
四、从两种改革方式论战中得到的启示
20世纪30年代,国际经济学围绕计划经济体制能否成功运作曾展开一场国际大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计划经济能否实现有效的合理配置资源。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国际经济学界又在进行一场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否建成市场经济的论战(注:1920年米塞斯发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核算》一文,实际上是否定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可能性,哈耶克随之附合。以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兰格和美国经济学家泰勒为代表则坚决反对,他们认为,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能够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他们提出了“兰格――泰勒”模式,这一模式对东欧20世纪60年代经济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值得深思的是:科尔内继承了兰格等人的思想,也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科尔内模式。但是匈牙利剧变后科尔内首先抛弃了自己的理论,1990年科尔内在美国出版了《通向自由市场经济的道路》一书(该书就是回应哈耶克的名著《通向奴役的道路》),系统阐述了新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构想。科尔内明确提出经济转轨的目标是:建立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这表明科尔内根本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内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可行性,这实际上也标志着科尔内最后回到了米塞斯、哈耶克的观点和立场上了。)。这也说明,转轨经济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规范理论,由于较深入地探讨了一些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问题,业已显示出其发展的生命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20多年来改革实践中产生和形成的凝结众多理论家智慧的结晶,具有中国特色的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理论,无疑应当是中国的转轨经济学乃至一般性转轨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其核心思想为:(1)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基础,改革自始至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一个国家在改革中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是为了发展,只有稳定才能进行顺利改革。正是基于这一点,决定了中国改革必然是渐进性的;(3)衡量改革的成败必须依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改革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些思想对于我们理解中国改革成功,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更值得一提的是,从两种改革方式论战中,以及对中国与俄罗斯改革比较研究的总结,我们也发现和认识到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渐进式改革所带来的一些两难问题,这些问题是:
(1)体制外增量改革与国企改革的滞后性。
(2)农村改革与城镇改革的冲突性。
(3)消费结构转变与收入水平提高缓慢的矛盾性。
(4)经济体制改革与“入世”后产业受国际化冲击的紧迫性。
上述由渐进式改革所带来的一些两难问题,显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转轨经济学研究者触及甚少以至于没有很好解决的“过渡难题”。因此,有责任感的经济学家,包括对中国的改革和命运关心的国外学者,应当多投入时间来研究这些问题,而不能再给中国开出一个经济自由化、私有化的改革药方,使中国的改革重蹈俄罗斯的覆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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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康琴,1995:《休克疗法与俄罗斯激进改革》,《东欧中亚研究》,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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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n Europe,Former Sov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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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achs,J.and Woo,W.T.,1999,“Understanding China's Economic Performance”,Journal
of Policy Reforms,Forthcoming.
14 Sachs,J.and Yang,X.,2000,Development Economics:Inframarginal
versus Marginal
Analyses,Cambridge,MA,Blackwell.
宪政生成论(上)
内容提要:我国宪政生成的基本障碍在于我国社会宪政基因的缺位和反宪政基因的遗存,从而使我国宪政的生成非但先天不足,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培植宪政基因和消除反宪政基因的经济土壤是市场经济建设,法律条件是民法的完善;我国宪政生成的基本路径必然是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宪政之路实际上就是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的基本路径。如果在对宪政生成的基本障碍、条件和基本路径进行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自觉地运作,则我国宪政生成的前景将是十分乐观的。
关键词:宪政基因,集团本位,道德至上,市场经济,民法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宪政理论和实践虽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冲突,然而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强劲和意识形态的日益淡化,全球宪政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观念也日益趋同,对于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实现此价值目标的基本手段也在相当普遍的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即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具体体现为现代宪法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和法治等四个基本原则。
最先体现这种价值目标和实现此价值目标之手段的宪政是英国宪政,且英国宪政几乎是从英国社会内部的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利多元和法律至上等三个宪政基因中自然生成的。因而可以说英国宪政是先发内生的。美国不但在社会方面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社会的宪政基因,而且在宪政制度方面继承和发展了英国宪政的.制度因素。因而英美宪政成为其他后发立宪国家借鉴和学习的标本。[1]
我国从近代开始,一些仁人志士从强国图存的宗旨出发,既开始学习和在中国推行英美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但这些努力均遭失败。[2]这些努力失败的根本原因恐怕在于中国社会不但缺乏这种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宪政基因,而且同时根深蒂固地遗存着抑制和阻碍这种宪政生成的反宪政基因,即专制基因或人治基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宪政基因缺位和反宪政基因遗存的状况仍无法一蹴而就地得到根本改善,因而新中国的宪政之路仍是一条曲折艰辛之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的转型将为宪政基因的培植和反宪政基因的消弭不断地创造条件,同时也对宪政的生成和不断完善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当此时机,对我国社会宪政基因状况、宪政基因培植的基础和条件以及宪政生成的基本路径进行深入研究和理性认识,对于发现宪政规律、促进宪政进程和社会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宪政基因缺位与反宪政基因遗存:我国宪政生成的先天不足与根本障碍
宪政之所以在英美社会率先生成,其原因是英美社会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宪政基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前者是目的性基因,后两者是手段性基因。个人权利诉求生成了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体现了宪政的价值目标,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生成了分权与制衡和法治原则,体现了实现宪政价值目标的手段。宪政基因不但是宪法生成的社会动力和条件,同时也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动力和条件。考察中国宪政史,中国宪政生成之难,或因体现应有宪政精神与特征的宪法之难以生成和通过,或因虽有体现宪政精神与特征之宪法,而此宪法又难以实施。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政基因缺位和反宪政基因遗存,具体体现为:个人权利诉求的缺位与集团权利本位的遗存,政治权力多元的缺位与政治权力一元的遗存,法律至上的缺位与道德至上的遗存。这种情况使“应有宪法”之生成和实施不但缺乏必要的社会动力和社会条件,而且遗存着较大的社会障碍。
(一)先天不足与根本障碍之一:个人权利诉求的缺位与集团权利本位的遗存
个人权利诉求是现代宪政生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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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德性
[摘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确立法治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政府有限,以保障人权为目标,权力制约,建立违宪审查制,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十项准则是判断宪政自身合法性的依据,而具有合法性的宪政又成为宪政社会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及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供给者。前言:宪政不可无德
宪政,不仅是一个政治学、宪法学上的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有学者精辟地指出:“实行宪政要有‘宪德’”,所谓“宪德”,即“实行宪政(或宪法)所应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其核心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观念、民主精神和刚正品质”〔1〕(381页)。在别处,该学者将“宪德”简述为,“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应具的政治道德”〔2〕(序一)。依笔者理解,这里的“宪德”应是宪政或宪法实施主体所应具有的道德品格。本文所谓“宪政的德性”,不排斥上述“宪德”的涵义,但它还包含更为重要的内容,它主要指称宪政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品格。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与其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是两个截然有别的概念。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之所以更为重要,是因为,一方面它意指宪政的内在规定性,宪政之为宪政的特质隐寓其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评判宪政自身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宪政的'普适性价值,近现代各国宪政的确立是对这种普适性价值的全面认同。虽然各宪政国家对宪政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也有一些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宪政实施主体道德品格状况也会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宪政实施的效果,但它只是一种外在因素。实施宪政,不仅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需要适宜的道德环境,而且关键在于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
1.人的不完善性:宪政的伦理预设
对宪政的认识可从两个层次进行,一是价值层次,一是事实层次。传统宪政理论对价值与事实多不作区分,一般都以弘扬价值为核心,缺少对宪政的客观、系统的实证分析。因此,对宪政事实层次即实然性的研究应成为当今宪法学的重要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学说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宪政所依赖的基础相当脆弱,并不能获得“科学”的验证。这个基础就是作为宪政根据的人性假定,即“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3〕。
人性本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学范畴,但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对性善论的坚持,理论上可导致柏拉图“哲学王”的统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论为根据的;而实践中则往往导致专制与暴政。宪政不相信人是完美的,也不相信人是善的。休谟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4〕(27-28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休谟的“无赖”假定(“无赖”是人性不完善的表现形式),不是究诘人性的真相,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求其防堵,求其疏导,求其化弥。宪政主义者是要警告人们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以降低政治风险〔3〕。经验证明,从最坏处着眼设计的防范与对策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5〕(264页)这导出了人性预设与宪政的逻辑联系:“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
[1] [2] [3]
生态税收论
生态税收论计金标
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生态税收的理论和政策。研究目的是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探讨税收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从而使税收政策服务于可持续发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研究总结生态税制建立的理论基础。(2)对生态税收设计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其作为一个税系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3)对国际生态税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4)联系我国实际探讨我国生态税制建立的理论问题。(5)从环境和资源两个方面研究我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生态税制的若干政策取向。(6)研究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我国在国际贸易税收政策上的取向。
论文共分为8章。论文的前4章主要研究生态税收的'一般理论问题,并对若干国家的生态税收进行了探讨。后4章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生态税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论文的基本逻辑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在对外部性理论进行扩展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生态税收在消除隔代外部性、代内外部性和跨国外部性中的可能作用,从而为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设计提供理论框架。
第1章“序论”。本章首先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说明。从本世纪60、70年代以后,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终于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文明的问题。伴随着发展模式的变化,人类的发展观也从传统的增长观,逐步发展到协调发展观,并最终认识到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种大背景下对经济手段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引起了重视,其中利用税收手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工具。本论文的选题正是在这样的宏观理论和政策背景下确定的;本章第2节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认为在发达国家目前进行的生态税收研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专题研究多、综合研究少,实证研究多、规范研究少,对发达国家研究得多,对不发达国家研究得少,对环境保护研究多、对资源保护研究少。而与此同时在生态税收研究领域我国还尚未完全起步,因此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有:(1)有助于丰富税收理论研究的内容、完善税收理论体系;(2)通过对生态税收的研究,可以确定税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指导我国的税制建设;(3)有助于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4)有利开发新的环保工具,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第3节对本研究的主题和框架进行说明;第4节讨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法的结合上作出努力:(1)历史分析与实际分析的结合;(2)比较研究的方法;(3)一般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本章最后一节对本论文中将要用到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约定或讨论。对几个核心概念如“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和“生态税收”进行了讨论,当然对生态税收概念的讨论是重点。本节在对一些生态税收概念表述的基础上,对税收类型按税收目的进行了新的分析,从而提出生态税收的概念,并同时对生态相关型税收进行了讨论。
对于一篇试图对某一学科前沿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来说,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并对之进行评价,继承其合理的成份,并在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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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政治、经济和历史因素的有机作用决定了制度需求和供给,从而催生了当代西方的税收宪政。税收宪政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供给理论、政治契约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对税权的约束、税收民主构建、税收价格属性及税收监督机制等方面。
关键词:税收宪政;制度;契约;税权;财政民主
一、税收与宪政的联动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从静态意义上,宪政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从动态意义上,宪政是一种运行过程,通过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说,宪政的目标不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而是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从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现代国家起到支撑性的作用。在封建时代,国家社会职能并不发达,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且国家拥有相当一部分官产作为其财政收入的来源,税收的意义并不凸显。而在现代国家,国家是无产者,其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于是国家就成为租税国家。在租税国家,国家经由税收权力的行使,将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转换成公法上的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代经济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通过税收,国家才得以正常运转。其次,税收是现代国家履行公共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干预调控很大程度是通过财政政策实现的,而税收则是最为常用而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对产业结构、消费取向等进行有效的引导。再次,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国家通过税收直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使国家成为社会财富分配关系中最有影响力的主体。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决定了税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它必然成为作为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的宪法所规范的重要领域,这也使得宪法成为了国家税权合法性直接来源。
从税收与宪政的历史联系看,西方宪政历史表明,正是由于税收与国家有着极其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使之成为利益斗争的矛盾焦点,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在人类社会由****政治向宪法政治的历史性变革中起到了基础性的推动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与查理一世为了筹备军费,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紧密相连;而法国大革命爆发的直接诱因,同样是1789年5月路易十六由于财政困难意欲增加税收而召开的“三级会议”。之后从英国的“国民同意”到美国的“无代议士不纳税”,到法国制定的《****宣言》,再到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都表明宪政精神向税收领域的渗透,税收问题的规定是国家宪政演进的极为重要一环,可以说,是税收问题开启了宪政的进程。近代宪政运动在确立民主与法治成果的同时,也解决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正义性问题,为税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逻辑实证,从而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民纳税意识从自发抗税到自觉纳税的更新,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了国家与人民在税收关系中的和谐互动关系。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运动的历史契合是税收宪政得以实施的历史基础。
从权力与权利的联系看,税收与宪政的逻辑关系表明了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之间这一最基本关系。税收是国家一切公共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因此,从经济基础的视角可以推导出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税收的结论,税收的合法性在国家权力及其运行中的合法性同样具有基础决定地位,这就为现代国家宪法政治提供了理性说明的宪政理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反比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让渡,在经济领域这一关系表现为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对立,国家财政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如同私人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权利一样,两者均应受到保障。然而国家财政收入有赖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减少。现代国家系租税国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需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必然运用其手中权力谋取收入最大化,使税收权力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由于社会福利国家的兴起,税收不仅仅是维持国家权力运作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和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税收对市场经济及纳税人的影响也变得更为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国家税权加以控制,具有强制实行力的国家权力将会使国家税权异化为公权力侵害纳税人财产权的工具。公民个****利是国家权力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换句话说,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依照此逻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税权的配置和行使必须体现纳税****利本位的宪政精神。有鉴于此,唯有将国家税权纳入到宪法的有效控制下,在经济层面将对国家税权的制约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并列为宪法的重心,才能在国家公共权力与个****利间达成有效的平衡。
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按照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说法,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基础可以归结为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款加以使用。宪政制度在税收领域中的衍生产生了税收宪政,所谓税收宪政,就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二、制度供给与税权约束
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有关限制和规范国家税权的历史,这是一个制度演进和创新的过程,反映了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纳税人之间在宪政供求博弈中的互动。在****国家中,国家拥有较多的产业,这些产业成为财政收入的来源。而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政府的财政主要依赖其自身的财产收入,这样的政府无需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可随意使用其财富,人民无权影响其公共财政。而随着战争等原因,仅凭国家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国家权力的运作,政府只有靠大量征税获得收入,此种征税并不是依靠政府的财产收人,而是建立在纳税人的基础上,由此延伸出的问题就是,税收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财产,征税权如果无限扩张不加以限制,必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财产,从而会遭到纳税人的强烈反抗。随着税收越来越多地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撑,纳税人财产遭受任意侵犯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纳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对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的愿望也越来越强。正是纳税人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的愿望,引发了对近代宪政制度的需求。正如达尔所指出,“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通过税收革命形成了“国民同意”、“无代议士不纳税”等控权原则,产生了纳税人代表审议政府的征税权力和开支等相应的权力和制度,这种经由立法控制而达到限制政府税权的机制,孳生了近代西方宪政制度,国家税权因而受到人民控制,这标志着****国家向宪政国家迈了一大步。
税收宪政制度的供给主要来自于政府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愿望。西方国家在税收宪政主义制度化的实践尝试中,发现了税收宪政制度化的潜在可观的利润,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愿意使其征税权力受到纳税人的限制。此种妥协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其对财政收益的渴求。因为税收的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优于掠夺性和随机性所得到的财政收益。这就诱导着统治者为获取稳定的税收而愿意让其征税权力受纳税人的监管和限制,通过保障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及其稳定,来获得较为稳定的税收收入。长期来看,宪政制度远比****制度更为稳定和可预见,个人的权利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在宪政制度下政府更能持续性和稳定性的获取税收收入。当然,这种愿意接受限制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社会中政治主导力量倾向于纳税人时,在权衡利益后政府才会作出适度让步,税收宪政制度的杼性也才体现在国家税收关系中,那就是政府的税收权力得以限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承认和保障私人财产权,税收宪政制度从而得以进一步形成。诸如通过代议制,纳税人拥有了一种控制和监督政府征税活动的权力,使税权得以约束,从而代替不受约束的对私人财产和收益进行的掠夺。这样,整个社会政治制度就渐渐地演变成为政府公权力受到约束,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宪政制度。
总体而言,正是由于纳税人制度需求和政府的制度供求因种.种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产生了西方的税收宪政。当然,制度的变迁并非仅基于人性的因素就可以自然演进的。综观西方宪政历史,革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即是说,制度的变迁还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推动制度变迁社会基础。根据有关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市民社会形成是能够独立的足以与国家政治权力抗衡的社会基础,因此,市民社会是极其关键的推动制度变迁的社会力量。有学者认为,实现宪政制度是偶然的,政治上有足够挑战君主权力、有效制约君主政权的社会中间阶层力量才是关键。宪政制度建立以后,仍然存在着保障宪政的问题,即确保政府征税的权力能够受到纳税人的约束而不被政府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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