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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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1: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二)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

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占了此次事件中保险赔付总额中最大的比例。赔付内容主要包括:世贸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失事的4架飞机的损失,和世贸中心修复或重建期间,业务受到影响而受到的损失。根据推算(注:由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Jean  Lemaire推算得出。),世贸大厦双塔中每一栋楼的赔付额将为25亿美元。

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因这次事件而受到巨大冲击。圣保罗火灾海上保险集团,税前净损失8.66亿美元。

(三)责任保险类的赔付

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保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其发达程度和普及程度可见一斑。责任险险种主要集中在:①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险;②雇主责任保险(在美国,这已经成了较为普及化的险种);③产品责任保险等。

在此次事件中,以产品责任险为例,产品责任险公司损失很大。四架飞机上乘客的亲人可以告航空公司航空安检不严,造成事故;在世贸大厦死亡人员的亲人可能告大厦安全设计不周,或告航空公司处置不当。而航空公司及大厦的业者均有此类责任险。

综上所述,若把以上三项加总,保险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赔付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例如,伦敦劳埃德保险市场因9.11恐怖事件遭受的损失约为19亿美元,相当于该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12%;SEATTLE  CSAFECO  Corp.在第三季度的报表中显示,第三季度因受9.11事件的影响,共损失1006万美元;最新资料显示,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认为,此次事件的全球保险公司的总计赔偿额会接近500亿美元,但绝对不会超过这个数字。

然而,美国保险公司在如此巨额的索赔面前,并没有人们所预想的捉襟见肘。世界主要的财产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Chubb保险集团的主席兼CEO  Dean  R.O'Hare在国会发言时说,保险业的状况依然良好,并且有能力保证偿付9.11恐怖袭击所引起的索赔。

于是,美国保险公司如何应付数颉如此巨大的索赔,以渡过难关,便也成为世人所瞩目的焦点。

二、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合同时,可以从再保险人那里摊回赔款。可见,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从地域上将风险最大化分散的有效手段。

随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为世界各国保险界所重视。其发展速度之快已远远超过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美国的保险公司早已与一些国际上知名的、有着雄厚财力的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等。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由7个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

在此次事件中,美国保险公司正是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大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如,ZENITH保险公司税前损失3550万美元,但扣除被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部分,则仅为1000万美元。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美国的保险公司在9.11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但是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其后盾,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损伤。

美国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所选择的再保险公司大多资金雄厚、信用级别较高。如,以下是XL保险公司以再保险方式转移的与9.11事件相关赔付的详细列表。

评级级别 占9.11事件赔付总额的比例

AAA 26%

AA 39%

A 31%

小计   96%

其他级别 4%

总计 100%

该表显示,96%的相关再保险公司在标准普尔评级中为A级或A级以上。因为再保险公司有着良好的资信,即使在遭受9.11这种巨大的冲击之后,美国保险业依然能够通过再保险取得保障。所以说,美国的保险业因为有了全球的再保险集团作后盾,才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偿付受害者的索赔,才能够在信用评级机构眼中的地位不受损伤。

(二)动用早已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和追加提取责任准备金

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当期的保费收入全部作为当期的利润来源,而提取了大量的准备金。所以,责任准备金的数额,既是投保人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也是保险公司用以保障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美国的保险准备金常见的有4种:

1.保单责任准备金(Policy  Reserves)。主要用于寿险产品、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的提取。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以“负债”的形式列支,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

2.赔付责任准备金(Claim  Reserves)。此项准备金在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主要用于以下情况:未决赔付,索赔已发生但还没有报告,索赔处置过程之中等。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以“免债”的形式列支,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分期给付受益人。

3.赔付波动准备金(Claim  Fluctuation  Reserve)。此种准备金提取的目的在于能够抵补赔付准备金因其他各种非预计的原因变化而造成的波动,以便为团体医疗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稳定的福利保障。

4.意外事故准备金(Contingency  Reserves)。该准备金提取的数额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而自己决定。主要用于因将来出现意外性事件而不利于保险公司偿付时的保障。通常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盈余而列支。

在美国,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提取充足的准备金,因为其会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①保险监管机构的压力。上述所说的责任准备金中,第1、2、3项是保险监管机构以法规、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执行,否则,将会受到查处。②来自市场的压力。第4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的。但若提取过少,公众就会对其偿付能力产生质疑,在评级机构中的信用级别亦会受到影响。所以正是早已提取的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使保险公司自己救助了自己。

同时,9.11事件后,一些保险公司追加了提取准备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如,SEATTLE  SAFECO  Corp.因受9.11事件的影响,追加了税前准备金2400万。

(三)政府出面给予援助

在美国总统布什将9.11事件的性质定位为“一场战争”时,就已经意味着,此次事件的损失的赔付,美国政府不会袖手旁观。因为美国政府认为,保险业无法用有限的资源去抵补无限的损失。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与否,对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日益重要。并且,既然是“一场战争”,那么,国家遭受的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政府对保险业援助的主要措施有:

1.直接对保险业给予援助。据报道(注:消息来源于《华尔街日报》),在此次恐怖事件中,美国政府已决定作为保险索赔的最后偿付人,主要通过国会立法来达到此目的。布什政府和一些立法要人就保险业赔付因恐怖袭击而遭受的损失问题,制定了“一揽子”援助计划。首先,美国政府将直接向保险业融资100亿美元。其次,承担因恐怖袭击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付总额的70%-90%。具体的比例还有待国会最终讨论决定。

2.间接对保险业给予援助。受9.11事件的影响,国际航空险承保公司向全球航空公司发出通知,增加附加保费,降低赔偿限额,即,对战争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降低为5000万美元;同时增加高达一亿美元的保险附加费。一些国家的政府就决定对战争险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给予担保,并且对投保人就增加了的保险附加费给予补贴。

因为保险人提高了保险险种的投保条件,将会减少保险的需求,最终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效益减少。而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投保人在新的投保条件下投保,实际上是间接地帮助了保险公司渡过难关。

3.面对未来发生恐怖袭击,政府采取措施以减少保险业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美国境内的很多保险合同会于12月31日到期。保险公司若要取消合同,或者对承保范围进行较大的变动,必须要提前30天或者45天通知被保险人。此前,美国保险公司已经向各州的保险监管当局提交申请,要求在下一年的保单条款中,将“恐怖事件”。作为“除外责任”而不予承保。月29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议案,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继续提供相关的“恐怖事件”所造成损失的保障。

(四)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优待

最近,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Commissioners)向伦敦的劳埃德保险人发出通知,鉴于受9.11恐怖袭击的影响,允许他们在年11月15日之前,仅持有应按要求设立的法定基金总额的60%,余额在3月之前补足即可。在此之前,根据美国的保险监管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对其经营业务所引起的负债提取100%的基金,以建立信托基金,保证其保险负债的足额偿付。在伦敦保险市场上的其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也要求美国保险总监协会给予其“放宽信托基金监管”的优待。

三、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些启示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保险业损失最大的一个事件是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那次飓风在横扫美国东岸后,虽只造成38人死亡,它的代价折合目前价格达200亿美元。由此可见,此次9.11事件损失数额之巨大,对保险业影响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保险业每天都在与风险打交道。我们在谴责恐怖主义行径时,更应抓住这个机会,总结抵御重大的、意外性风险的经验,以利于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未雨绸缪,重在平时

从以上的措施不难看出,“天助自助者”,真正使保险公司渡过难关的,还是保险公司自己。它们在事件发生之前,就通过再保险和提取充足的准备金对较大风险和较大损失的出现进行了积极的准备。这就告诉我们,平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不能讳病忌医,对一些发生可能性较小,而一旦发生就损失巨大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预防。

(二)加速我国再保险业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赔付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中,再保险的作用举足轻重。这与美国有着发达的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市场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还未达到市场化的要求,国际再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今天,建立和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保险发展要求的再保险市场至关重要。具体而言:

1.加快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速度。这样能够:①使我国保险业所承保的风险进行全球性分散;②通过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直接进行交流,以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2.在放开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加紧培育国内有竞争力的大型再保险集团。因为,在分保安排上若较多地依赖外国大公司,则有时会不得不忍痛接受对方提出的期望条件和不公正待遇。尤其像航空航天保险等险种。

3.再保险业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在国际“游戏规则”允许的空间里,对再保险进行有效监管,并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予以灵活的、适度的保护。法定分保在其存续期间必须得到严肃执行。

4.在选择进行再保险投保时,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资信较好、信用评级级别较高的再保险公司。上文所述的XL保险公司的选择,就是一个范例。

(三)加强对我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抵御重大的、意外性风险的重要方面。

1.增加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透明度。在不触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将责任准备金提取的一些情况向公众公布,以加强市场对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监督和压力。

2.加快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泡沫”责任准备金的问题,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谓的“泡沫”责任准备金问题,即,从帐面看,准备金数额是充足的,但实际是准备金不足。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建立在一定的精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对未来利率的假设。若假设未来利率较高,则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会较高,仅依靠其投资收入即可保证对受益人的偿付,这样就可以提取较少的责任准备金。反之,若假设未来利率较低,则必须提取较多的责任准备金。

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保险公司截至到底,预定利率大于5%含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68%,利率小于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32%。以现行的银行利率计算,寿险公司利差损失严重,已经成为公司经营中最大的潜在风险。

3.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力度。《保险法》第93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作出了规定。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提取当年自留保险额的5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规的具体规定,对准备金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坚决查处,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篇2: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二)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

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占了此次事件中保险赔付总额中最大的比例。赔付内容主要包括:世贸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失事的4架飞机的损失,和世贸中心修复或重建期间,业务受到影响而受到的损失。根据推算(注:由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Jean  Lemaire推算得出。),世贸大厦双塔中每一栋楼的赔付额将为25亿美元。

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因这次事件而受到巨大冲击。圣保罗火灾海上保险集团,税前净损失8.66亿美元。

(三)责任保险类的赔付

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保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其发达程度和普及程度可见一斑。责任险险种主要集中在:①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险;②雇主责任保险(在美国,这已经成了较为普及化的险种);③产品责任保险等。

在此次事件中,以产品责任险为例,产品责任险公司损失很大。四架飞机上乘客的亲人可以告航空公司航空安检不严,造成事故;在世贸大厦死亡人员的亲人可能告大厦安全设计不周,或告航空公司处置不当。而航空公司及大厦的.业者均有此类责任险。

综上所述,若把以上三项加总,保险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赔付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例如,伦敦劳埃德保险市场因9.11恐怖事件遭受的损失约为19亿美元,相当于2该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12%;SEATTLE  CSAFECO  Corp.在第三季度的报表中显示,第三季度因受9.11事件的影响,共损失1006万美元;最新资料显示,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认为,此次事件的全球保险公司的总计赔偿额会接近500亿美元,但绝对不会超过这个数字。

然而,美国保险公司在如此巨额的索赔面前,并没有人们所预想的捉襟见肘。世界主要的财产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Chubb保险集团的主席兼CEO  Dean  R.O'Hare在国会发言时说,保险业的状况依然良好,并且有能力保证偿付9.11恐怖袭击所引起的索赔。

于是,美国保险公司如何应付数颉如此巨大的索赔,以渡过难关,便也成为世人所瞩目的焦点。

二、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合同时,可以从再保险人那里摊回赔款。可见,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从地域上将风险最大化分散的有效手段。

随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为世界各国保险界所重视。其发展速度之快已远远超过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美国的保险公司早已与一些国际上知名的、有着雄厚财力的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等。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由7个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

在此次事件中,美国保险公司正是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大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如,ZENITH保险公司税前损失3550万美元,但扣除被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部分,则仅为1000万美元。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美国的保险公司在9.11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但是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其后盾,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损伤。

美国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所选择的再保险公司大多资金雄厚、信用级别较高。如,以下是XL保险公司以再保险方式转移的与9.11事件相关赔付的详细列表。

评级级别 占9.11事件赔付总额的比例

AAA 26%

AA 39%

A 31%

小计   96%

其他级别 4%

总计

[1] [2] [3] [4]

篇3: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遗产税的特点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战争,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对财产继承人课征遗产税,直接用于军事支出。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现行美国遗产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总遗产税制,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

尽管遗产税的名称较多,如死亡税、继承税等。但从税制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它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承人,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但不考虑继承人的纳税能力。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目前,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采用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遗产,税率一般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在遗产处理上,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采用“先分后税”,即先分配遗产,再征税。日本、德国、法国及韩国实行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上述两种税制综合,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它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对分配到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超过一定标准的遗产再征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税一分―税”,即先交税,再分遗产,超标准部分再交税。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实行总分遗产税制。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单独开征赠与税,只是规定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视为遗产进行征税。赠与税可分为两类: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总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即财产所有者,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分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受赠人,即接受赠与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的财产。采用总遗产税制的一般选择总赠与税;而采用分遗产税制的也往往选择分赠与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目前,美国赠与税并不单独开征。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communityproperty)和独立财产(separate  property),对于共有财产,无论在谁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财产,不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在死亡者名下财产全部是遗产,在配偶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并相应降低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抵扣额是一体的,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称为统一抵扣额(Unified  tax  credit)。它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因为连续累计计税较复杂,现在已采用相当免税额(applicable  exemption  amount)方法。由于赠与税的免税额最高为100万美元,而遗产税的免税额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的,的相当免税额为67.5万美元,(见下表)。所以,美国政府将在后改变这种统一的计税方法,而采用分离计税。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相当免税额

年度 最高边际税率(%) 相当免税额(万美元)

50 100

49 100

48 150

47 150

46 200

45 200

45 200

45 350

废止 废止

3.对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境外的财产不作为遗产。如果死者持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居住,在纳税申报表中可填为居民也可报为非居民。另外,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由美国公民配偶继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由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原只抵扣10万美元,调为11万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不论由美国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继承,只享受11万美元的抵扣额和6万美元的'相当免税额,即超过17万美元的部分课征遗产税。

4.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财政职能弱化,争议较大。

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可以说,美国现行遗产税是美国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遗产税一直是美国的一个小税种,收入有限,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不强,一般只占税收收入的1%左右。这一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相似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总统20废除遗产税1年,从2002年起又按的旧税法执行;另一方面,要求保留遗产税的也大有人在。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可见,美国对遗产税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难点

对于我国而言,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填补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现行遗产税的现状提醒我们,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面临的问题往往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的完善程度、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术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下列难点。

1.不动产的转移难以

核查。

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但是,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没有很好解决。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监控体系,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2.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

这一问题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三、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

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方式,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便于征收管理。另外,单独设立赠与税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财产监控体系作为依托,而我国是无法在短期内完善上述制度和体系的,所以,不应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应将赠与税并入遗产税中。

2.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

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纳税人应为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并依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所以,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是:我国公民及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居民,其死亡后的全部境内、境外财产为遗产;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非公民及居民,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

3.课税对象的确定要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死亡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具体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机动交通工具、存货等。不动产应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权利应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保险权益等。课税对象的确认、尤其是估价是遗产税计征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问题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为此,应按下列方法来进行:

(1)按国际惯例确认遗产。根据国际惯例,动产、不动产应以所在地为准,但机动交通工具,应以使用证照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如果登记机关所在地未开征遗产税,则机动交通工具作为遗产可并入上述不动产中。财产权利应以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2)财产的估价应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值为标准。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死亡者财产市值为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并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经税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核算,最终由税务机关确认。财产的具体估价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账面价值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基本―致时,可采用该方法;二是现行市价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相差较大时,可应用此方法;三是收益现值法。一般财产权利和不动产等可适用此方法。当未来财产收益有年限时,可以将未来收益折现,其公式为:

附图

上式中,V[,0]为财产收益折现,R[,t]为第t年度的财产收益,i为折现率。

如果未来财产收益没有年限限制,可采用资本化方法对财产进行估价:

V[,0]=财产预期年收益额/平均财产收益率

4.税率的设计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级次不宜过多。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供给学派的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的税收中性化主张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同。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50%左右,而且,税率级次大多在4-5级左右。所以,我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税率级次也应在5级以内。

5.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进行公益捐赠。

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4: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德国的环境保护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其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到强化环境监测监管、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对我国环保有重要启示.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从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之措施加强环境保护.

作 者:王萍 Wang Ping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刊 名: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PKU CSSCI英文刊名:FORUM OF WORLD ECONOMY } POLITICS 年,卷(期):2006 “”(2) 分类号:X3 关键词:德国   环境保护  

篇5: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德国是职业教育最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它为德国企业培养了大批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看看德国职业教育中的“教、学、做”的完美结合。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我国现行的偏重系统理论传授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相比,以岗位要求为培训目标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更受企业的欢迎。我国的职业教育也应该构建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要求为培养目标、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从而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进行改革。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重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了这种实践培训落到实处。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了受企业欢迎的教育。虽然我国目前也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但学校制的培养模式,客观上使学生远离了生产第一线,并且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又不利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 (三)职业教育的多种形式能满足所有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由于跨企业培训中心具有其他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前东德地区被越来越多地用来作为培训机构不足的补救措施。对于我国而言,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举办职业教育中心,因此,组织企业联合举办或者由行业主办跨企业培训中心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四)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的学生能更快就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在德国,每年有80%的年轻人是通过接受双元制教育而走上工作岗位的。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大学生就业难(而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又缺少)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德国是一个原料缺乏的工业国家,它依赖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力量”。德国的职业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它通过制订周密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强调学用结合.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让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培训机制等等举措,既保证了教育的质量,又为社会企业培训了大批的应用人才。这些经验都值得中国的职业教育者学习和借鉴。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的学生能更快就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在德国,每年有80%的年轻人是通过接受双元制教育而走上工作岗位的。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大学生就业难(而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又缺少)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德国是一个原料缺乏的工业国家,它依赖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力量”。德国的职业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它通过制订周密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强调学用结合.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让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培训机制等等举措,既保证了教育的质量,又为社会企业培训了大批的应用人才。这些经验都值得中国的职业教育者学习和借鉴。

篇6:ISO14000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ISO14000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面对日益高涨的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我国企业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应支持企业获得ISO14000认证,企业应树立绿色观念,实施绿色生产管理和绿色营销组合.

作 者:牛炳昆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北,石家庄,050031 刊 名: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 24(4) 分类号:F061.3 关键词:企业   ISO14000  

篇7: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何客观地分析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一步确定未来新的引资政策,对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提出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资,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规模巨大。特别是1993年后,连续9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吸收外资的国家,以来我国吸收外资更是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外资的大量流入,为我国带来了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缺口”和“管理缺口”,促进了我国技术水平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然而,外资也存在加剧国内市场竞争、挤压民族企业和品牌等问题。从实际出发,正确评价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正确制定和实施应对外商投资的战略举措,才有利于我国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一、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从总体看,外资对我国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我国的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相对短缺,外商直接投资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对资金的大量需求。据统计,1978年至,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已达6224.01亿美元,外资资本存量相当于同期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129.43亿美元)的8.85%,它对于我国20多年连续保持年均9.6%的经济增长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增加了我国的资本存量,而且间接推动了我国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明显增大整个社会的资本规模。同时,也促进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我国涉外税收总额由1992年的122.26亿元猛增到的5355亿元。特别是来自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税收总额占我国涉外税收总额的98%以上。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过程中,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据资料显示,外资中的近70%投向第二产业,近30%投向第三产业,投向第一产业的比重尚不足2%。这大体符合我国现阶段调整产业结构的客观要求,从而促进了我国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的发展。

3.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外资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飞速增长。我国的对外贸易从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加到20的11545.6亿美元,增长56倍,年均增长率为16.74%。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的排名也由1978年的第34位上升到年的第三位,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确立。

4.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不少较为先进和适用的技术,促进了我国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通过与外商的合资与合作,我国许多产品的技术水平也有明显提升。从间接效应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示范作用,促使我国企业或通过技术贸易的形式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或通过自主创新来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

5.增加就业总量。在外资对我国就业数量增加方面,1992年至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职工人数由221万人猛增到1033万人,占我国职工人数的比重由1.49%升至9.77%。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前后向的产业联系也间接地创造了就业机会。

6.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特别是通过吸收欧盟、美、日等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借鉴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推动了我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二)消极影响

1.形成对某些行业和市场的垄断,造成大量民族品牌流失。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加之我国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或是通过合资收购中方的名牌商标,导致中方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2.削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国企业明显处于劣势。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不足,企业R&D费用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我国许多企业还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实施本地化战略,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与内资企业争夺人才,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受到削弱。

3.通过不正当经营或转移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的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而且许多外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方式偷逃税款,给我国每年造成大量税收损失。

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这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加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截止2004年,我国东部地区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和、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全国的82.43%、86.78%和86.25%;中部地区分别为11.04%、7.69%和9.16%;西部地区分别为6.53%、5.53%和4.59%。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加剧了我国东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

6.产业同构现象比较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引资中出现重复引资问题。以长三角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在长三角区域内15个城市的“十五”计划中,12个城市把电子通信业列为支柱产业,11个城市把汽车零配件制造业列为支柱产业,8个城市把石化工业列为支柱产业。区域内各城市之间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体系,重复建设、“产业趋同”现象比较严重。这样的产业结构严重制约了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其难以发挥整体竞争优势。

二、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我国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正视和利用较长时期内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合理的外资战略、方针和政策。

(一)积极利用外资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充分发挥外资在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紧张和弥补外汇缺口方面的作用,发挥外资并购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外资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力度,推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对接,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二)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充分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更应通过自主开发和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提高国际分工地位,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把技术进步的主要立足点由依赖国外技术逐步转移到自主创新上来。

(三)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增强服务企业的竞争力。随着我国电信、金融保险、商业贸易、零售业等服务行业进一步向外资开放,大量外资进入这些行业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所以,应加快调整产业发展战略,打破政府对金融、电信、供电、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高度垄断的格局,积极把服务业向民营化和地方化方向拓展,形成充分竞争的格局;对其它竞争性行业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推动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通过大力发展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保险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推动西部地区引资的步伐。对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而言,以资源换资金、换技术是重要的选择。我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对国外资本有很强的吸引力。美国宝洁、微软等近40家跨国公司已在四川投资设厂,世界500强中已有32家在西安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或代表机构等。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速度将不断加快,成为新一轮外商投资的热点地区。因此,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机遇,放宽西部地区在一些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积极吸引外商参与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和生态工程建设,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通过引资,开发优势资源,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

(五)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合理调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将外资规模控制在经济建设需要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合理区间。实施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重视考核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含量、就业贡献、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项指标,克服片面追求引资数量的倾向;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法制以及国际惯例,进一步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可制定《反垄断法》和《并购法》,对外商直接投资在投资流向、企业股权比重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控制,通过法律措施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应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正确选择国际投资进入方式,在国际竞争中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和民族工业的“航母”。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建立跨国战略联盟,培养国际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制定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优惠政策,为企业跨国经营争取比较好的待遇和条件。应积极推进国家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搭建良好的国际关系平台,为企业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从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篇8:浅析SA8000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SA8000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削弱,使技术贸易壁垒的'使用不断盛行,如今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走近中国,并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引起重视,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我国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作 者:白静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6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2004 “”(11) 分类号:F753 关键词:SA8000   外贸   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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