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caihu0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共含5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caihu0”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篇1: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一、对传统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影响

对股指期货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将股指期货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中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加以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性交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无论是套期保值的交易,还是投机套利的交易,其立足点都只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平仓交易行为。但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这种未来终止合约的最终交易却难以确认为会计要素,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也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变化,如果等到履行合约时再确认股指期货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会计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有所下降,无法实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按规定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影响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但是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会计报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的会计报表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

2.传统的会计报表有固定的报表格式、填列方式和报表项目,因此,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

3.传统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

二、对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改革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是对股指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2)后续确认。是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股票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3)终止确认。是在合约平仓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的确认,即对已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它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规定:“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作了必要修正。第21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22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3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获得一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观点。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第24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27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

以上相关分析说明,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充分地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亦必须进行创新。

1.改革现有的会计报表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1)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变流动性分类为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

(2)可增编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根据风险的集中程度详细列明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如金融工具的类别、特征、风险系数、持有目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提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地位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披露内容。

表外会计信息的完善和利用将是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范信息风险的发展趋势。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在表外附注中要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以便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风险信息,使其尽可能减少信息风险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方法准则探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阎达五。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冯淑萍译)。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张永鑫。衍生金融工具计量标准的选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11)。

[5]唐海鸥。推出我国股指期货的会计学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

3,(3)。

[6]李秀强,赵艳。股指期货及其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03,(9)。

[7]张国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三大难关[J].会计之友,2003,(7)。

篇2:股指期货会计

摘要:4月我国正式推出股指期货,在新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文章简单介绍了股指期货对会计理论的影响,对交易目的不同的两种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分析了股指期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指期货会计;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一、传统会计理论在股指期货上的局限性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

由于股指期货的特殊性质,传统的会计理论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具体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确认。

对于传统的会计要素,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除了需要满足各自的定义外,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与其相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股指期货作为一份体现未来交易情况的期货合约,虽然获得期货合约者在买入或卖出的时候获得了期货合约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些权利和义务需要将期货持有至交割日时才能实现,同时期货合约的负债只是一种可能负债,显然期货合约不适用于传统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不能按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条件确认。

(二)会计计量属性。

传统会计的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计量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均以交易时发生的价格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历史成本是始终保持不变的,在股指期货持仓过程中期货价格会发生频繁变动,合约的价格也会随之变动,并由此产生合约上的浮动盈亏,如果按照历史成本确认计量股指期货将无法体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变动情况,同时和会计真实性、可靠性质量要求相违背。

(三)会计确认。

对于传统的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不反映未来的交易和事项。

由于股指期货的交易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而设定的,股票指数影响其价格变动,未来的经济利益将很难确定,按照传统的会计确认将很难确认其损益,同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很难确定,这些势必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因而对股指期货的确定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会计确认标准。

(四)财务报告。

传统的财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填列方式及项目,很难如实反映企业进行股指期货这一特殊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时传统的财务报告属于静态的报告,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进行反映。

而股指期货的价格时常变化,这样传统的财务报告就不能及时反映其变化下的会计信息。

二、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交易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股指期货交易分为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交易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这两类交易因为交易目的的不同在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一)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会计处理

以在期货市场上赚取差价为目的进行的期货交易称之为期货的投机交易。

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所以投机套利在其会计核算上要着重体现出该合约的收益情况。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应将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负债进行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初始确认。

由于进行交易时,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按照会计准则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时进行初始确认。

在实务中,应当以保证金首次交付时进行初始确认。

2、持有期间的确认。

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

如果在会计报表日,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且其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应将由股票价格指数变动带来的损益变动进行确认。

3、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和23号的规定,投机套利股指期货的终止确认应当在其期货合约全部或部分平仓时对该交易进行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

(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最大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对股票市场的损益进行弥补,在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规避风险的效果。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作为套期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进行确认。

准则规定,套期工具进行套期会计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由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是对未来涉及的股票交易的套期保值,在实际交易中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操控,因此对其进行会计确认时,应先将其作为投机套利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确认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待股票交易实际发生后再转入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三、股指期货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股指期货会计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虽然我国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但是股指期货会计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决策者在会计处理中的主观随意性。

企业决策者对股指期货交易中套期关系的确定和取消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指定不同的套期关系,运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

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对当前损益的影响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

2、关于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列示和披露较为分散,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集中查阅。

例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要区分属于有效套期还是无效套期,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

3、风险信息披露不够精确有效。

由于存在杠杆作用,可能会出现股指期货合约上潜在存在的损失额大于其在编制报表日时填列的公允价值。

所以,只靠披露公允价值的方法而很少涉及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指期货的风险进行估计是不精确可靠的,甚至可能会引起误解。

(二)股指期货会计处理建议

1、准则委员会应结合股指期货会计的特点,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靠主观判断进行处理的会计问题给出严格的判断评价标准和相应的应用指南,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降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2、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方法,科学合理的进行会计估计和会计计量,减少主观性对财务信息操纵的可能。

同时完善内部审计,对企业有关套期保值的业务进行严格把关,有效防范利润操控的可能性。

3、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披露相结合运用VaR模式对风险信息进行披露。

VaR法有多种模型,对某一重要交易或投资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时,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来源和风险管理环境来挑选恰当的模型。

VaR模式在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上的运用,将使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动态,做出正确的决策。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成国,於健,张帆.股指期货会计处理及其完善建议[J]财会通讯,.6

[2]林荔芳.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9.6

[3]孟腊梅,叶梅.对套期会计存在问题的探讨[J]现在商业,.11

[4]汪洋.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会计处理[J]知识经济,.8

篇3:股指期货会计

股指期货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其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账务处理,涉及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几个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应用指南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若干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凡有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相应地加设“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

科目确认

1.初始确认(立仓)。

企业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后续确认(持仓)。

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衍生工具”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

如果因持仓亏损而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保证金,则应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衍生工具”科目;按结算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作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平仓)。

股指期货以卖出或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平仓,或临期以现金交割平仓,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足以交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因此需要另外缴付结算准备金(分录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平仓时客户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平仓费用也可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

因此:(1)确认平仓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平仓前股指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2)同时,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会计计量

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初始确认后的后续计量中,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阶段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

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目的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

套期保值有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套期两种。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公允价值套期”规定:若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其账面价值。

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而对“现金流量套期”,如对未来将进行的股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经确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部分,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在被套期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

对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及时揭示和反映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篇4: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思考

关于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思考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 姜延东 孙家勇

摘 要: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指期货是出现较晚的但也是最成功的金融期货,它具有规避股票市场系统

风险的功能。本文从股指期货合约标的选择、合约格式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在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其价值是用指数的点数乘以事先规定的单位金额来加以计算的。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随着这一合约的成功推出,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相继成功地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交易。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已发展到了很大规,末股票市值总额占GDP30%,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日益明显,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的金融工具,这表明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已为期不远。股指期货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约的设计,一份标准的股指期货合约通常包括标的、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点数、每日点数最大波动限制、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组成等,针对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本文着重从标的指数的选择、合约格式的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探讨我国股指期货的具体设计。

一、标的指数的选择

对于选择或建立什么样的指数为交易标的,国内的一些研究中,有采用上证综合指数、深圳综合指数的,也有采用上证30指数或深圳成份指数的,股票指数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其套期保值的效率;其次,对作为标的的指数构成也有明确的要求;(1)指数应有助于期现市场之间套利,以保证期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2)应采用算术平均法而不是几何平均法计算;(3)必须由交易活跃的股票组成,以便于当误价出现时易于套利;(4)必须合理地覆盖占绝大部分市值的公司股票,以避免价格操纵;(5)必须可以快速地计算。最后,各种分析要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由此可见,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既要善于利用规范的方法,更不能忽视实证方法的研究。上证、深证综合指数均以全部上市股票作为编制对象的,一有新股上市,就得计入指数中,必然影响指数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和指数前后的可比性,这两种指数不具备交易标的资格。

二、合约格式的设计

一个标准的股指期货合约中至少包括价格、交收、限价和保证金等四大要素。在美国市场中,股指期货一般是以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来报价的,而每份合约的价格则要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倍率,例如“标准普尔500期货”是以标准普尔500指数乘以500为每份合约的交易价格的;而“主要市场指数期货”是以此为倍率的。在交收要素中主要包括交收形式、交收月份(期限)、交割日等方面,股指期货一般都规定是现金交割,交收月份一般为3、6、9、12个月;对交割日期各交易所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惯例是最后一个星期四。每日限价一般是为了防止期货合约的价格的剧烈涨跌而设定的一个涨跌界限,设计方法一般比较灵活。对于保证金的设计,低比例可使投资者用小额资金做大额交易,但为了保证在发生亏损时保证金足以抵偿投资损失,保证金的比例不能设得太低,保证金的比例与股指的波动幅度应是正相关的关系,在股指的波动幅度大的市场中保证金的比例应定得高一些。保证金有时不以比例的形式存在,而以具体的金额形式存在,但本质基本相同。

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合约的四大基本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但具体的格式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设计,如每份期货合约的价格可根据我国交易者习惯的金额和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来确定一个倍率。若股指期货是以上证30指数为基础的,那么20倍的倍率可能比较适合,这样,每份期货合约的价格在10万元以内,合约价格的最小变动幅度可定为1元,变动幅度较小,加上保证金比例的存在,可使资金规模较小的交易者进场交易,有利于扩大市场参与性,同时也有利于资金规模较大的套期保值者进行对冲交易,简化交易过程。交收月份(期限)和交割日的确定一般比较简单,大体差别不大,一般以3、6、9、12个月为期限,也可设计1个月的短期合约,从简化交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股指期货可定为3个月。交割日可设在交收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四,或是最后一个交易日。涨跌期限的设计主要从防止股指期货风险,避免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大幅波动,参考国外和国内证券市场情况,15%应是较理想的幅度,保证金的设计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期限越长,股指波动越大的合约,保证金的比例应越高;追加保证金的条款对保证金比例也有显著的影响,如果保证金可得到及时追加,则保证金可以定得较低,此外涨跌幅度的限制也对保证金比例有显著影响,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涨跌幅度限制,任何低于100%的保证金都是不安全的,合理的'保证金比例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能确

定。

三、交易所的选择

从专业分工、风险控制、法律条例、代理层次四个方面看,股指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交易所开展。从专业分工的原理及要求来说,股指期货交易应落在期货交易所开展。从证券和期货的发展潜力及规模来看,分业管理更有助于提高效率也更适合中国国情。期货运作的特点与股市运作的特点有着很大的区别,股票市场是现货市场,股指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双向交易机制,从风险管理难度及要求讲,明显高于现货市场,这也决定了股指期货交易只能在期交所而不能在证交所开展。从《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来看,股指期货交易只能在期交所进行,将股指期货交易落在证交所开展将违反《证券法》和《条例》,《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如果股指期货交易在证交所开展,又会出现代理层次问题。证券公司参与期货代理,由于交易特点不一,首先内部管理体制上必须作重大的适应性调整,按照期货经纪业那样重建形象,从业人员还得按《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资格。其次,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自营、参与代理后,两者又将合二为一,这等于将证监会长期对期货业的重要整顿成果“代理的不能做自营,自营的不允许做代理”又否定了,这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最后是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参与代理的问题。由于按《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允许从事二级代理,故必须具有证交所的席位才行,按《证券法》第103条又是不允许的。总之,股指期货在证交所开展涉及到修改《证券法》和《条例》的一些重大难题;而由期交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就顺理成章了。综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一些大机构,可以在期交所申请自营席位,其他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可到期货经纪公司开户交易。考虑需求量广而大,无论是允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期交所也好,期货经纪公司也好,都应作一些适应性调整,比如前者在异地远程交易方面

的扩充,后者在经营网点方面在证监会指导下适度发展,填补空白地区,考虑到抗风险能力,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在政策上规定凡是从事股指期货代理的经纪公司,其资本金须扩大到5000万元,与经纪证券公司相同。

综上所述,如何解决好股指期货合约标的指数的选择、具体合约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这些问题,是我国能否成功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关键所在。

来源:dns1.fec.com.cn/

篇5: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

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股指期货[EB/OL].[2009-12-17].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2]张寅.中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及防范机制——以宏观层面的监控为视角[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3]曹忠忠.股指期货风险测算及监管研究[D].同济大学,2007.

[4]百度百科.股票抛空机制与股指期货[EB/OL].[2009-12-17] 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5]赵彤刚.股指期货:机构博弈主流沪深300指数有望担纲[N].中 国证券报,2006-05-23(B06).

[6]裴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研究[C]//经济法前沿问题.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7.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对我国当前贫富差距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环境会计披露的现实思考论文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问题思考论文

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对矛盾问题再思考

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若干思考

对收入差距问题的思考

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精选5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