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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论文
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表现为企业信用能力急剧下滑,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沉淀,风险累积,效益低下;同时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资金滞留体内,银企信用循环出现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对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优良企业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规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一般能通过内源融资或上市进行资本扩张从证券市场“圈”得资金,对成本约束较高的银行贷款需求开始减弱,信用转移使银行主融资渠道出现中断,银行资产因缺失优良载体而产生“脱媒”。第四是为支撑信用循环,国家信用空前回归,社会信用领域日趋狭窄。国家以政权为支撑,通过新一轮政策化资源配置,来助推整个信用运转,即通过大量发行国债,缓解银行融资压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如水力、交通项目贷款);使得以国家政策作支撑的国家垄断型或非市场准入产业(如电力、电信、石化、烟草等),成为银行激烈争夺的融资领域。第五是信用萎缩导致金融资源游离经济实体,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信贷资金大量进入以国家政策为支撑的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据统计,当前一级市场资金的70%和二级市场资金的30%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信用行为开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恶化直接造成银行经营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的萎缩、高险与低效。当前,我国银行信用执行着80%以上的社会融资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主导和核心。客观上,社会信用与银行业务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它们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当前信用恶化和减弱,以及信用循环的非市场化、非经济化支持,使信用行为不断畸化,信用风险不断累增,严重阻碍银行的业务经营。一是恶化了信贷资产,加剧了经营风险。信用恶化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生息资产严重不足,财务亏损严重;同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空前加大。二是制约了银行的融资手段,降低了资产盈利能力。信用环境恶化使银行融资方式保守、领域狭窄,银行大量资金因脱媒而滞留体内,不但资产收益率极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经济的双重萎缩。三是畸化了银行信用行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贷资金入市投机,使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金融泡沫不断积累。四是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制约了银行创收能力。银行产品创新突出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化、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功能运行受阻,阻碍了业务的有效拓展,削减了银行的创收能力。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关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据、合同、存单等各种契约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组成。信用关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环,关键取决于两大必要条件:一是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主观上信用意识淡漠导致有钱不还,或客观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无钱可还,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恶化。造成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创造政绩的核心载体,其利益呈地方性“块状”特征。而国有商业银行是全国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资金在全国调配使用,国家是权益的所有者,其利益表现为“条状”特征。“条块”利益的分割性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牺牲银行的利益来获取地方利益,如政企联手通过改组、转制等各种形式大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债权维护、保全工作层层受阻,信贷资产大量流失,银企关系不断恶化。
(三)银行的授信能力相对滞后,形成大量的经营风险损失。
1、授前决策滞后。银行信贷(或授信)思维僵化,决策简单,习惯于传统的政策导向,面对市场的多元化信用需求,缺乏相匹配的甄别、评估和预测能力,再加上企业信息的非对称性披露,造成银行事实上的盲目授信与轻率授信,使信用风险在源头上无法有效控制。
2、授后监控乏力。表现为没有足够的人力或素质相匹配的管户人员对贷款进行跟踪监督,有效落实贷款用途和实现目标效益;同时企业以假账、假报表及多头开户等手段逃避银行监控,形成银行对企业的约束软化。
3、授中管理存在缺陷。表现为授信权责不匹配,责任追究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完善,审贷手续不科学,直接造成授信低效。
4、授信手段滞后。 银行授信手段传统,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在出现融资梗阻时,未能及时设计、创新出新的金融产品满足潜在的金融需求,以分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四)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无法满足有效的信用需求。
1、个人信用制度尚为空白。随着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社会收入的个人化分配倾向,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为最强劲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进行有效把握,消费信用雷大雨小,营而不销,严重束缚了银行业务的有效拓展。 去年我国的消费信用仅为710亿元,占GDP不到1%,而美国的同比为55%,香港为23%。
2、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银行对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但这种制度尚未社会化、系统化,评估依据的信息水分较大,缺乏真实性和操作性。
3、金融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尚为空白。 当前许多金融组织(特别是中小银行、信用社)资产极度恶化,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风险集中。银行信用等级制度的空白,使金融组织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如勒令银行关停、整顿和破产),不利于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解决用信者信用能力不足,推动社会信用循环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极度残缺,除国家信用(国债)、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信用证)、机构信用(保险)可作信用担保之外,只剩下条件苛刻的实物担保。作为极具发展前景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行的社会担保体系进行媒介支撑,有效的信用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五)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法律及道德环境支持,使违约失信行为大行其道。
1、信用立法尚为空白。法律制裁是最有力的信用约束。 现实中,借债还钱虽为天经地义,但赖债不还却是无法无天,赖债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助长了赖债失信行为的蔓延。
2、信用执法不力。执法不力体现为执法力度的欠缺及地方政府的干预,使进入法律程序追偿的债权,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3、信用运行缺乏良好的道德环境支持。当前,由于信用法制不力,使社会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行为非常猖獗,在“金钱本位”价值观的导向下,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观念不断弱化,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道德环境予以支撑和维护。
三、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途径
(一)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使企业主体法人化、人格化,通过对经营权责的硬性制约,形成企业守信经营的内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产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以股份制改造为主的制度改革,但由于产权主体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企业信用与经营者个人利益割裂,现实中经营者往往是以企业失信来置换个人利益。优化社会信用循环,首先必须构建市场经济有效的微观信用主体。
1、深层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许多企业将股份制改造作为上市“圈钱”的主要手段,企业体制形改而神未改,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随着国民收入个人化分配的增强,目前民间个人资本积累达9万亿元, 相当于国有净资产的总值,这为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物质基础。国家应站在战略的高度,立足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而不是占有率,有进有退,加大国有产权的有偿出让力度,充实虚设主体,硬化经营约束,为社会信用的健康运转提供有效载体。
2、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进行改造。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竞争能力弱,资产质量差,已充分暴露出国有银行的产权体制缺陷。构建股份制产权,建立以“四自”为特征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授信软约束及授信能力问题,应成为我国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理性选择。
3、建立企业经营者信用约束制约。 为规避经营者人为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社会化经营者信用登记制度。将企业信用视同经营者个人信用进行捆绑考核登记,对违约及失信企业的经营者,在以后个人任职、就业乃至申请信用援助时实行严格制约。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授信能力。
1、优化内部授信制度,强化授信责任。商业银行要确立以资源禀赋、经营业绩、授信能力为导向的内部授信体系,从授信能力这一源头控制信用风险。按权责匹配的原则,强化对授信的责任约束,实行授信损失责任永久追究制。
2、建立科学的信用准入机制,尽力规避企业制度、政策和市场风险。其次,建立社会性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由政府出面组织,银行、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组成社会性权威评估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授信约束和制裁。
3、加强对企业的监控管理,规避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4、银行自身要加强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建立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通过国内或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银行信用等级进行认定。对风险恶化、亏损严重、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要勒令停业整顿或依法破产。同时,要严厉打击和取缔民间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各种非法金融机构组织,为社会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融资环境。
5、提高授信能力, 按市场需求和主体信用能力进行授信。一方面,对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投资领域,要结合本地域经济特点来决策,避免盲目跟从而引起新的重复投资;另一方面,对新兴的经济主体和融资领域(如消费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各种中间业务等),要主动适应市场,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有效的金融产品,满足新需求,开拓新的业务和盈利领域。
(三)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广泛链接信用需求。首先,要迅速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满足消费信用需求。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在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在信用制度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到全部贷款的40%,而我国不到1%。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乏,庞大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已成为畅通信用循环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为银行深入拓展个人信用消费业务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银行要深入研究市场潜在的消费需求,大力开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贷款、助学、婚嫁、装修、大件消费品等一系列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拓宽业务领域,创新金融品种,开拓新的盈利空间,促进经济、金融的联动发展。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
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初建时期的启动作用。针对体系初建期,政府牵头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以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社会化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拓展银行的融资范围,特别是将融资对象扩充到充满活力和前景的民营企业,有效放大了银行的业务空间和盈利空间,并实现银行融资重心的市场化转移。
(四)依法、依政、依德治信,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通畅信用梗阻。首先,要加大依法治信力度,严惩赖债、废债行为。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要立足于对债权的保护,对债务违约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严重的要追究违约者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使失信者付出昂贵代价,从而约束整个社会信用行为。二是加强信用执法力度,极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执法不力是失信行为大行其道的症结所在。目前全国未执行的债务额达多亿元,执法不力,形成“家有万贯在别处,债台高筑成富翁”的恶性局面,并通过各种示范、攀比、放大效应,造成整个社会信用极度扭曲。加强信用执法,主要是严肃司法纪律,加大执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预,严惩逃废债行为,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债权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其次要依政治信,全面整肃社会信用秩序。鉴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信用重整需要政府的全面参与和积极推动。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强信用自律,规范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角色和职能,将建立健康有序的信用秩序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基础工程,为整治信用秩序鼓与呼,以信用工程的发起人和推动者的角色,积极调聚各领域各部门及一切社会力量,统一整治手段,严厉制裁措施,形成一张整治信用的社会之网,让失信者无处立足。最后要加强依德治信。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原始、最广泛的社会规范,是铸造信用自律的根本力量。从主观层面,信用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源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故信用仅靠制度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是要加强
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信用成为衡量一个人道德素养的重要标尺,重信履信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马洪。中国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2]张维迎。产权、政府和信誉[M]。北京:三联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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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杰拉德·克里根。银行体系改革:中国应选择哪种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5)。
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
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表现为企业信用能力急剧下滑,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沉淀,风险累积,效益低下;同时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资金滞留体内,银企信用循环出现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对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优良企业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规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一般能通过内源融资或上市进行资本扩张从证券市场“圈”得资金,对成本约束较高的银行贷款需求开始减弱,信用转移使银行主融资渠道出现中断,银行资产因缺失优良载体而产生“脱媒”。第四是为支撑信用循环,国家信用空前回归,社会信用领域日趋狭窄。国家以政权为支撑,通过新一轮政策化资源配置,来助推整个信用运转,即通过大量发行国债,缓解银行融资压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如水力、交通项目贷款);使得以国家政策作支撑的国家垄断型或非市场准入产业(如电力、电信、石化、烟草等),成为银行激烈争夺的融资领域。第五是信用萎缩导致金融资源游离经济实体,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风险不断堆积。信贷资金大量进入以国家政策为支撑的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据统计,当前一级市场资金的70%和二级市场资金的30%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信用行为开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风险。
信用恶化直接造成银行经营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的萎缩、高险与低效。当前,我国银行信用执行着80%以上的社会融资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主导和核心。客观上,社会信用与银行业务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它们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当前信用恶化和减弱,以及信用循环的非市场化、非经济化支持,使信用行为不断畸化,信用风险不断累增,严重阻碍银行的业务经营。一是恶化了信贷资产,加剧了经营风险。信用恶化使银行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生息资产严重不足,财务亏损严重;同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空前加大。二是制约了银行的融资手段,降低了资产盈利能力。信用环境恶化使银行融资方式保守、领域狭窄,银行大量资金因脱媒而滞留体内,不但资产收益率极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经济的双重萎缩。三是畸化了银行信用行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贷资金入市投机,使金融资源游离于实体经济,金融泡沫不断积累。四是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制约了银行创收能力。银行产品创新突出表现在产品的科技化、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如恶意透支),信用功能运行受阻,阻碍了业务的有效拓展,削减了银行的创收能力。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原因分析
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关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据、合同、存单等各种契约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组成。信用关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环,关键取决于两大必要条件:一是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主观上信用意识淡漠导致有钱不还,或客观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无钱可还,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恶化。造成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府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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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论文
关键词:
信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搞好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本文作者从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比较困难的原因
(1)信用法律法规缺失。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就很难有效实现,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
(2)信用管理部门分散。目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没有制订一套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缺乏对各领域,各地区信用信息整合的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没有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存在着多头建设的问题。
(3)信用标准规范模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对各地的信用评级的统一化本身就带有不公平性,怎样把握才能恰到好处,这更增加了统一标准的难度。
(4)信息发布共享障碍。政府信用信息封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征信行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普遍缺乏自律机制,各个行业各行其是,行业自律程度松紧不一,中介业务标准程度不一。此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等等原因都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障碍。
(5)失信惩戒机制薄弱。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经济政策法规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2.信用体系缺乏会导致各个方面出现问题
(1)从企业来说,信用缺失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与企业间诚信水平低甚至诚信失常,会使交易过程中契约的有效性时刻面临挑战,让快捷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受到限制,阻碍贸易的扩大,企业发展的路子越来越窄。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守诚信规范,损害的只能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2)从金融环境来说,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风险。
(3)从社会来说,信用缺失使道德失范,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还会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影响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4)信用缺失使经济秩序混乱。在信用机制不健全及相关法律缺位的环境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不遵守市场规则,不讲信用,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利益。此种现象一旦成风,则会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从而使社会信用整体水平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创伤。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道路。
(5)信用缺失导致相应制度的扭曲。信用缺失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而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溯源至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话题。
二、着力建设我国的信用体系,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1.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的三维制度模式
(1)将道德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2)以产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就缺乏感召力。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
(3)以法律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保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奠定制度框架;抓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法。
2.此外应注意政府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巨大作用
(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与规则要靠政府。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与规则的核心形式是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法律法规起草的主体,是政府授权的有关政府机构和部门,通过大量的立法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并依据相关的规定进入立法程序。
(2)政府在促进并实施征信数据的开放,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做出努力。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信用信息开放的同时,政府还需考虑旨在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的电子政务建设,信息集中的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质检局)应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公开开放的数据的上网,推动电子政务。
(4)加强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是很重要一个角色。
(5)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者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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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瑞娥.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观点综述[J].经济纵横,,(03).
论文关键词: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主权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xx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3.直接从银行自身的业务系统中采集各项外汇收支信息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并且与我国外向经济发展以及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够清晰明确地、真实地反映发生的主要外汇业务。并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口径统一,同时制订外汇局外汇收支统计体系与银行会计业务数据的规范接口,银行在完成会计核算的同时自动生成外汇收支报表。不仅避免了重复劳动,让统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录入中解脱出来,减少银行数据加工、汇总工作量,而且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构建高效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预测和预警,为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判断。我们应在建立统一的外汇信息监测系上,构建科学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
浅议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刍议论文
论文关键词: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主权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3.直接从银行自身的业务系统中采集各项外汇收支信息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并且与我国外向经济发展以及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够清晰明确地、真实地反映发生的主要外汇业务。并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口径统一,同时制订外汇局外汇收支统计体系与银行会计业务数据的规范接口,银行在完成会计核算的同时自动生成外汇收支报表。不仅避免了重复劳动,让统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录入中解脱出来,减少银行数据加工、汇总工作量,而且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构建高效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预测和预警,为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判断。我们应在建立统一的外汇信息监测系上,构建科学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传统社会历史体系论文
一、东西方文化二元对立论
文化民族主义看来,东方文化等于亚洲文化,亚洲文化等于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就等于中国文化,在对西方文化的强势主流地位发动过挑战的过程中,文化民族主义犯了文化沙文主义和“中国文化中心论”的错误,在这种社会思潮看来,未来的世界将只存在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两极,而伊斯兰文化,印度文化是没有份的,而且它顽固坚持,中国文明始终走在世界历史的前面,近代的落后完全是西方的侵略造成的,这种侵略不知是军事上和经济上,更根本是在文化上,所以西方文明本来就应该对中国的落后负全责,现在中国文明复兴了,西方文明当然要力争再次摧毁他,所以东西方文明之间必然只有对立,文化民族主义凸现出这样一种大众心态:处处时时都存在着居心叵测的敌人,必须时刻充满火药味的去防范和打击。
二、中国文化天然优越论
文化民族主义坚持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是主张对抗的,当今世界实际上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当道,它必然导致世界的混乱和无序,而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文明,是主张和谐、协作的,“天人合一”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种观点确实体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问题,但对中国文化的看法仍是基于前述的曲解和二元对立观念的。
三、中国文化自然优胜论
这是根据前面的逻辑得到的最终结果,也是危害性最大的观点,因为中国文化优越,所以伴随着世界危机的加深,世界最终必将在中国文明与西方文化的二元对抗中选择中国文明,因此对中国文化就不需要进行什么反思和改进,如果一定要做什么工作的话,就是大力弘扬。
貌似对中国历史文化忠诚的文化民族主义不能够对中国历史文化最初正确的看法,他不承认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和历史性,不承认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是被宋儒污染过的,是经历了明清两代几百年自闭和与世隔绝的,他自身就是对他所维护的歪曲,所以,正确在全球化潮流下认识历史,改造文化,必须摒弃文化民族主义。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史研究,主要是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思考,在儒家的话语范围之中进行对历史的描述和分析,这种工作我们已经做得够多了,近年来这种方法和观念又以新史观的面目重反于世,理应被抛弃,因为儒家观念的唯心史学已经走到头了,他不能再拿出有用的的`东西,而且他坚持维护一些应该被揭露和批判的封建观念,这应该是不能被允许的。
当前的中国主流史观,是使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中国历史,这是一种现代的史学观念,阶级分析和经济基础研究是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这是应该坚持的东西,但有些是必须要改进的,马克思当年曾试图将马克思主义发展为科学,但没有能成功,因为它不能否定自己学说中确实存在有道德诉求的成分,体现在史学上,有造成失真和偏跛的可能,此外,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是,实事求是地获知历史真实再用诸种方法去分析,而今天的中国史学界,往往是先入为主的确立了某些观念,在去获取史实,期间还不免掺杂现实利益考虑的成分,这明显是具有危害性的。
正确地在全球化潮流中反思我们的历史文化,才能在即将到来的文化交融和冲突中保存和真正的弘扬我们的传统,是全球化后的主流文化形态中中国文化能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李慎之所谓的“东方全球化”才又到来的希望。否则,任由现在历史思潮混乱下去,必将造成全球化环境下一个统一化民族精神的丧失,和民众文化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严重脱节。
我们要做的,是首先正确的分析西方文化的真实面貌和中国文化的不足,因为这两种东西是中国人常常有意无意不愿认识的,在获取了正确的认识基础上,摒弃盲目自大和二元对立的观念,承认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一样,存在有普适价值的成分,民主、自由这些普适的东西我们必须要吸收,否则就不能真正地融入世界,更不能反过来去用“仁”的精神影响世界,我鼓励将人文及社会学科广泛和探索性的运用到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探讨中去,实现对历史的真正认知,实现一个人性化、真实的历史观念,而非充满了权威和样板。
历史和文化的思考应该在人群中得到普及,大众化的历史思维和探讨才应该是中国历史研究的希望所在,全球化实现的过程中,中国人民整体的正确的民族文化意识得到提高,才有希望对外来的强势美国化西方文明进行本土吸收,实现即与世界一致,又能保存自己的传统。
公然宣扬全球化将是美式西方文明的全球化是要挨骂的,轻则说你对西方文化盲目追求,重则你就是“文化汉奸”,但这种趋势必须有人不断讲出来让人们认识,同时考虑一下为什么会是这样,除了美式西方文明基础于美国的经济政治地位之外,他确实有普适的价值存在,如果他的核心精神真的能播撒到全世界并吸收融合其他的文化精神实现了文明的全球化,那么它就是属于全人类的,同时,实现了与多种文化的交融之后,他也就不再是原来的美式西方文明了,它自身也必然被改变,如果中国文明能够很好的被反思和认识,全球化之后的世界主流文化就会有更多的中国文明成分,这不也同样是中国文明对世界的贡献吗?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议论文
近年来,在生产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在流通领域,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虚假广告、促销陷阱,形形色色的商业欺诈行为也令人防不胜防;在证劵市场,虚增利润、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某些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致使众多股民损失惨重。因此,仅仅依靠“王海”等打假英雄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用缺失的问题,必须通过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来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与民心共同的期盼。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原则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这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贷款买房买车,或申请信用卡,银行都会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了解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不仅如此,信用的应用正向求职、租房等更多的领域拓展,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今后,企业、个人的水、电、煤气缴费情况和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既然社会生活离不开诚信行为,经济活动也离不开信用体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笔者认为,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应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将国外的有益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针对我国的信用状况,尤其是针对生产经营、交易安全、消费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实践探索。
个人信用信息将全面记录在案。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围绕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展开。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拓宽诚信信息平台服务内容,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推行联合信用惩戒,以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等为切入点,对部分失信行为进行累计式曝光,构建“守信褒扬、失信惩戒”长效管理机制。政府信用信息包括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信息。比如,政府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是否合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有拖欠水费等。而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身份标识信息、资质认证信息、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违反各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查处信息、拖欠公共事业收费信息、未执行判决信息、各类奖励表彰信息等。
征信部门、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参与。现代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征信部门、企业、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征信部门是采集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部门,是保障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稳健运行的基础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初始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体系的发展;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随着经济契约化的`发展,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的必然选择,既是买方市场的产物,也是信用经济长期以来的发展结果,无论对卖方企业、买方企业、银行信贷和国民经济发展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类学校也要积极参与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相关课程,一方面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教育系统化,逐步形成完善的信用教育体系;另一方面培养优秀的信用服务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服务、信用教育等方面的需求。目前,国内的一些高校已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
市民有失信行为将受惩戒。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市民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办法出台后将大力推动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在进行等级划分后,将按照等级实行不同的惩戒措施,督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远离失信行为。
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现状及完善措施论文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执行体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构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足与欧美先进国家进行比较,但是随着国民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共同构建,加之国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标准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了一定的规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障,当然还需要有人来执行,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及标准执行体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执行,这几大机构又分别有着自己的权责范围,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管理。
1.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建全
虽看起来已有众多法律法规及标准,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是有相当多的不足。比如还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如食品信息的发布和食品的召回,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和具体赔偿范围这些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外在标准采用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比如对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采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达80%~90%,而我国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建全的标准还存在无法实施、标准冲突等问题。
1.2.2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监管有一定的执行体系,而从执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不难发现,执行体系实际上权责不明确,结构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些是交叉重复的。比如猪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经过10余个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假如有一项出现问题的话,由于经过了十几个部门的参与,在追责时就很可能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相互踢皮球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有利的情况各部门争抢,要负责的时候无人承担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也会损坏政府部门的形象。
1.2.3食品检测体系不建全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先进的监测体系,我国的食品检测体系虽已成形,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在食品检测过程中,企业的自我检测应该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是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自身的检测意识不够,政府检测这种次要方面变成了主要方面。调查发现,大半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测能力,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又谈何安全;其次,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够,检测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国的检测仪器很多比较落后,而且还存在设备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2、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过来的,因此在运用上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既然是搬别人的方法来用,自然也有一个磨合过程,我们应当在借鉴的同时,建全这些法律法规,使它们适应中国本土,形成中国特色。
2.2明确监管权责
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对我国繁琐的监管流程进行精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加强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单干,权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样才能完善好食品监管体系。
2.3加大对食品检测体系的投入
由于设备的问题,很多检测都做得不足,这就需要对食品检测加大投入,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了硬件问题,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监管。另外还要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3、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早已不再仅仅满足于数量上的供给,而是把眼光转到了食品的安全方面,这也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方应不断进行改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证食品的安全。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大,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失业的现象在所难免,现行的有关失业人口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统计系统里不包含农村的失业人口,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可以改善我国在失业人口统计的体系,从而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关键词失业人口 统计体系 完善措施和建议
我国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统计为接近13.5亿人,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里,由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和调整和转变,失业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失业人群也将逐渐成为国家的一个负担,如何合理的解决失业问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因而对于失业人口的统计必须准确,保证这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一、失业的相关概念
在进行失业统计之前,一定要明确失业与就业之间的界限。在经济学上失业的定义就是劳动力处于闲置的状态,劳动力运用生产资料进行有效的生产劳动。而失业人口就是在人才市场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岗位,在寻找或者等待劳动机会的群体。有效的分类就是:(1)因劳动合同的终结或者中结,当下正在寻求有报酬的岗位的人;(2)没有受雇工作过,正在找工作的人;(3)已经退休的人员,想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工作,在找寻有报酬的工作的人;(4)当下没有工作,但准备在一定的时期后开始新工作的人;(5)暂时的被解雇,但没有得到薪金的人。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失业人员的定义是,户口为非农业的成年人,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没有就业,并在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中心进行了求职登记的人。
二、我国现行的对失业人口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在对于失业人口的统计方面具有非常大的改进,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主要体现在事业统计的体系中不包括三类人群: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口;老年人口;城市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首先,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只对城镇的失业人员进行统计,而对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采取忽略的态度,但事实是不做统计的失业人员占到社会失业人口的一大半,这样使得我国的失业队伍表面上开起来很小,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劳动力占到国家人口总数的70%,由于现在农村耕地的减少,生产方面对技术的要求提高,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下降,使得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农民闲置,这导致农民工市场的泛滥,形成大量的潜在失业人口。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当下我国的劳动力拥有的平均耕地面积是4.2亩,而根据当下的生产力水品来计算,应该拥有的耕地面积应为8亩,这就代表我国农村需要将1.5亿的剩余劳动力进行转移。另外,根据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导向,农村今后每年会增加五百到六百万的过剩劳动力。 其次,在老年整理人口的方面,我国劳动法限制是男至60岁,女至55岁,这种规定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已经需要进行改变,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口不进入失业统计的范畴,这样将失业人口的规模进一步的缩小了,国际上在失业人口这方面只限定了年龄的下限,没有上限,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劳动能力可以维持的年龄已经超过的规定的年龄。再者,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下岗之后,并没有纳入失业人口的统计范畴,下岗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必经的过程,这部分人只是从原先的单位领取所谓的救济金,基本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的研究表明,在下岗的职工中,大约有75%需要再就业,因而他们也应该纳入失业统计的范畴。
三、改进现行失业人口统计体系的有效措施
失业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国家问题,关乎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是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保障。只有做好就业的相关工作方可杜绝社会不和谐声音的出现。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手段,能够为政府及时而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数据。
(一)建立系统科学的统计体系。
在户籍方面应该打破原有的套路和限制,建立两套的统计体系:城镇的失业率登记以及失业劳动力抽样调查。城镇的人口由劳动部门进行统计登记,所统计的范围应该是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所有人口。至于抽样调查可以由统计部门策划实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统计范畴应该拓展到农村。抽样调查由于具有信息量大、周期较短的特点,对于提升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有重要的意义。城镇方面的失业人口在登记过程中需要的经费较少,而实用性较强。
(二)将年龄的上限去除,对下岗的失业进行有效的统计。
对失业者的年龄上限可不作限定。在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显然我国这样的规定会缩小失业人口的规模。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状况的整体改善,人均寿命延长,劳动能力丧失的年龄大大推迟。所以,取消失业年龄上限,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下岗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变型和经济结构调整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已经成为失业问题中的突出矛盾,失业登记不应该再排除他们。他们中有的已经实现了再就业,有的通过各种形式正在寻找工作。对于他们中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应该和其他失业者一样,纳入失业登记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杨宜勇.失业冲击波.今日中国出版社,.
[2]袁志刚.中国就业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3]李洪升.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探讨.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4).
[4]刘娜.我国失业问题的统计问题和改进.统计与预测,,(3).
[5]潘文荣.对我国失业统计的探讨.统计教育,2005,(2).
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有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必须按照市场主体的定位,努力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构建中国的信用体系.
作 者:王维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 刊 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年,卷(期):2002 18(6)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信用 信用经济 信用环境 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