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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地位和功能的毕业论文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所要求的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所以,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
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2]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4]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5] 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
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反映到立法上,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程序和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6]
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
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从学理上看,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授权”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一定的`财政权力时,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财政机关只能在具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雷池半步。然而时至今日,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财政权力一旦产生,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职责,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否则,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
当然,受认识水平的限制,规范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某个既定的时点上,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而在于确认一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一步一步接近。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从学理上看,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授权”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一定的财政权力时,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财政机关只能在具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雷池半步。然而时至今日,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财政权力一旦产生,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职责,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否则,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
当然,受认识水平的限制,规范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某个既定的时点上,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而在于确认一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一步一步接近。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注释】
[1] 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4期。
[2] 参见李建英编译:《苏联财政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9页。
[3]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33页。
[4] 参见张守文主编:《财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27-29页。
[5] [苏]M.A.古尔维奇:《苏维埃财政法》,刘家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36-37页。
[6] 参见漆多俊着:《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123—126页。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所要求的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所以,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2]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4]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5] 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反映到立法上,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程序和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6]
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论地位征文
在你们心中地位是什么样子的,是高高在上的,还是说是不可一世的,那说明你们根本不懂什么是所谓的地位,是的,我拥有着很多人所羡慕的地位,但那是快乐吗,哼!那只是表面光鲜亮丽吧!
在班级中我是班长,是老师的帮手。相信你们在电视上或者在爸妈的口中听过很多这样的话吧。说班长权利很大,地位也很大,几乎可以说是除了老师之外的老大吧。那不好意思,因为我刚好恰恰相反,在班级中,我却永远是那个最受排挤的那一个,不管在任何时候都是这样。在男同学心中我是他们的眼中钉,因为老师总让我管纪律,不得不招惹到他们,所以跟男生之间我们隔了一座山。而我在班中也有所谓的好朋友,记住那只是所谓的好朋友。因为我们之间都各有自己的坏脑筋,表面上和和睦睦,却不知在背地里骂对方多少次了。
因为权利,因为地位,我跟他们吵过很多架,在他们心目中我或许就只是一个傀儡吧,又或者我只是他们之间的'一个玩具。在旁人眼里都会以为我是班级里权利地位最高的,但只有自己清楚自己是在什么位置上。我们班最有地位的应该是她吧。最受欢迎的也是她吧。呵,我跟他还是所谓的好朋友呢,她不知骂过我多少次,打过我多少次,恐怕只有我这个傻子在把她当好朋友吧。在老师和家长的面前他们全都是乖宝宝,而在我这里就是另一副嘴脸。我也曾想过改变现在的处境,但那有什么用,还不是被无情的生活现实给敲醒,是的这现实在告诫我只有变得更厉害别人才不敢欺负你,在这个社会表面的地位没用,你只有用实力得到的地位才有用。
今后在以后的道路上我一定会用实力得到那个地位,那个地位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法官地位论(下)
四、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条件
任何权威地位的形成不会是单个因素直接作用的结果,他可能会来自与社会的各个层次和方面的多重作用。法官权威地位无论在那种法系的国家出去作为制度根植于其依赖的深厚法律文化土壤之外,还有诸多的因素纵横交织从不同角度促使权威地位的形成。我们分析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的主要出发点,就在于试图通过这些分析而归纳出一些带有共性的因素来,依靠这些带有共性的条件,我们可以衡量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域是否具备确立法官权威的条件,进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达到了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入手具体做个分析:
(一)、客观因素
(1)明确的法律或者宪法地位
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明显的标志,即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确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或权威的字样,多数是从对法官的保障上入手来体现法官地位的有尊严的特殊地位,并通过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庭庄严气氛的营造(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加以确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权威意识,如,有的国家规定蔑视法庭罪,可以不经程序直接由法官宣告获罪并立即执行。另外通过对法庭仪式的强调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权威为中心意识的法庭威严,这些形式上庄重和审判结果一起成为塑造公众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关键因素。实际上,许多国家将国家最高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国家元首紧密的联系起来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对法官地位的崇敬。尤其在一些国家意识较强,人民对国家元首有普遍的尊崇心理的国家宪法中这样的规定表现更为明显,如日本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2)充分的配套保障
法官的权威信心就是独立性,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来确立一套权力分立的机制,尽可能的在宪法的层面保证没有对司法权制度性的干涉,多数国家的宪法在规定法官或者法院时都刻意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单纯的司法独立的字眼如果没有确实的配套保障,都不可能将独立性落在实处,因此各国宪法在强调法官地位独立性的同时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保证其独立性的配套制度。强调法官薪金的稳定丰厚和不断增加以及不得非法减少,并且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干涉因素而导致法官对自己职位的忧虑,最重要的是这些物质性的保障措施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也就意味着一旦确定,任何下位的法律无法变更和调整,这些制度性的规定都使的法官的独立性有了真正的依据。毕竟法官也是人,他背后依托的法院组织也是一个鲜活的社会细胞都要依靠现实社会中其他组织的存在来维系自己庞大躯体的运做,如果没有充分的司法资源来保障法官的超然地位,如果没有法定化的配套制度,法官做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无法摆脱干涉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
(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任何职业的成熟与否都与其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作为法律职业的组成要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都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一个行业能否获得其他行业的尊敬已经社会的广泛尊重,其中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这个行业内部形成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在行业内部各专业职业之间能够互相认同和尊重。
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脱离法律行业中其他职业人的认同和尊重的,而产生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行业中各个职业人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评价机制,这时候,共同的教育背景和共同的法律意识和职业传统将成为建立交流平台的坚强基石。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给法律职业者们
[1] [2] [3]
法官地位论(上)
什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立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莫衷一是并且目前还在困扰着我们的重大命题。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单单几个口号或者把法治意愿提高到宪法层次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需要一系列具体化、明确化的标准来指导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立的每一步骤,这样以来,什么是中国法治社会成就的最低标准就成了一个非常急迫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之一。法官权威地位的的树立是半法治社会真正进入法治社会的门槛,只有具备了这道标准才可能意味着我们的法治社会开始了。
一、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法官地位?
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是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法官权威性地位的树立会塑造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一切权利和权力的冲突都会被纳入能够获得普遍信任的司法体制中,社会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的动荡均会停留在萌芽状态。法官声望之高低直接关系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完备程度。也即对法官的不信任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疏远和对司法公正的灰心,其唯一的逻辑结果将是整个社会弥漫着法律虚无的气氛,作为平衡社会利益的调节机构-法院,其国家机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受到质疑和挑战。社会的无序和混乱会由于纠纷和冲突的大量存积而彰现。法治社会的成就和法治国的理想极可能由于法官权威的衰落而荡然无存。
二、国际视野中法官地位的比较
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的法官一直是以声望卓著和公正威严而深得公众的广泛信任。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职业,其无论是在法律职业基层内部还是与社会其他行业、阶层的相比较,他的地位和声誉是尤为突出的。“1993年,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对3000个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进行调查,受调查的陪审员99%认为法官的表现”非常好“或”很好“。①”法官在英国公众心目中是法律的塑造者以及法律传统和理想的捍卫者。法官就是公众心目中法律的化身。正如伯利曼的评价“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②“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如果出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那他的名字更会是家喻户晓,他的观点将引起报界的关注,并受到法律杂志的分析和评论。总之,他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③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产生可能存在着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区别。但是在对法官地位的推崇上毫无二致。无论法律地位还是在普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都可以用崇高的权威来概括。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的地位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超然地位,比如职业法官在德国都是国家雇员,其在法律身份上可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雇员区别不大,也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监督,但是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已经内化为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作用。在法国,经过严格考试和职业培训而成为法官的法律人才同样发挥着权威性的地位。无论是在宪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法官地位的法律上都体现了司法权的掌握者-法官的不同寻常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独立性地位的强调使的法官的权威地位得到严格确立,包括法律制度、经济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法官权威性地位的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渊博的法律知识、熟稔的审判艺术,公正的判决和超乎常人的道德标准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
就法官的地位做出横向比较的话,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尤其是英国法官享有的绝对的崇高地位,就地位来说,其他国家的法官难以望其向背。大陆法系的法官可能并无英国法官那种无与伦比的地位,但是他们仍旧是本国司法公正的坚强基石,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三权分力的权力机制下,法官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法官地位的评价体系
法官地位,概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享有的身份和尊严。我们可以从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心理地位三个方面来评价和分析一国法官地位的现状。
(一)、法律地位
[1] [2]
论译者的地位
翻译是经济、文化交流的产物,是思想启蒙的媒介.对于译者在翻译中的作用的看法问题,一直是随着人们翻译理论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译者在各国问的经济与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实在是功不可没的.20世纪以来,众多翻译新理论的提出,译者的地位问题变成了“叛徒”和赋予原著以新的生命的创造者.本文,就讲对译者地位的问题作一定的讨论,并探讨译者地位变化的本身的必然性.
作 者:王健 作者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外语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1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2) 分类号:H059 关键词:译者 译者地位论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是系统属性的集中表现.决定系统功能的主要是结构,但系统的`整体、要素、层次、以及环境因素亦对系统功能有着重要作用和影响.系统功能是内功能与外功能的辩证统一,功能方法对于认识、开发、改造系统具有普遍的意义.
作 者:常绍舜 CHANG Shaoshun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 刊 名:系统科学学报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年,卷(期): 14(2) 分类号:N945 关键词:系统 功能 方法论论科技旅游功能的特性研究毕业论文
[论文关键词] 科技旅游 功能 特性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科技旅游的不断发展,科技旅游的各项功能的不断显现,对其功能的特性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科技旅游功能的特性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以期对科技旅游在我国的科学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科技旅游的概念
科技旅游是将科技和旅游有机地结合为一体的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类型,其基本形式是以旅游资源中的科学技术要素和成分为基础,利用各种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科技和旅游的综合规划设计,形成集科普、生产、加工、销售、观光、尝试、体验、娱乐为一体的旅游活动或产品。
二、科技旅游功能的特性
1.科技旅游功能的多重性
科技旅游是一种集科技、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于一身的旅游形式或产品。首先,科技旅游的科技功能表现在科技旅游是科技普及的新途径,科技旅游是提高科学素养的新方式,科技旅游是推动科技发展的新动力。
其次,科技旅游为第三产业与第一、二产业的结合提供了良好的切入点,有利于一二与第三产业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为工业企业部门发展第三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确立了良好的途径,而且在政府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农村和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旅游可以大幅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是改善农村面貌的重要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科技旅游的开展,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转化、交流与推广提供了无限的机遇,这就意味着农业科技旅游的发展,将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这是传统的观光旅游所望尘莫及的。与此同时,科技旅游还对旅游产业的内部结构进行拓展和优化,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整合,使之表现形式更加新颖,内涵更加丰富,实质更加科学,从而避免了旅游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是现代旅游产业集约化发展模式的一个代表,充分体现了旅游业作为“无烟产业”、“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的本质特征。通过组织科技旅游,转移和分散一部分假日旅游的游客,这对缓解长假旅游综合症起着重要作用并能带来稳定的经济效益。这些都无不体现的科技旅游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再次,科技旅游的社会作用也很是显著。科技旅游有助于促进文化传播。通过科技旅游,人们能够在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科学文化成果的同时,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科学文化,从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科技旅游还有助于人们树立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培育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通过参加科技旅游,学习科学技术史可以发现我国历史上曾涌现出许多杰出的科学人物,科技发明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为人类文明做出了卓越贡献,人们就能够增强和提高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培养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科技旅游还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一方面,开展科技旅游可以使人们认识到科技不是万能的,滥用科技是造成各种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参加科技旅游可以开启心智,动手动脑利用废旧物品搞一些小发明小创造,变废为宝,既增加了科学技术知识又加强了环保意识,实为一举两得之举。
科技旅游功能的多重性必然会带来多重的效益,科技旅游正是因为有了自身功能的优势才被各国政府争相开发,也正是因为这样它才不断的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
2.科技旅游功能的互动性
科技旅游的众多功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紧密相连、彼此依靠,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模式。科技旅游通过激发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好奇心以及求知欲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实现科技旅游的科技功能。公众的科学素养一旦提高,就会形成尊重科学、热爱科学和支持科学的热情,从而实现科技旅游的社会功能。科技旅游社会功能的实现又营造了全民关心科学发展、热爱科学事业的氛围,促使公众更加多的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科技旅游活动中来,这又能使科技旅游的经济功能得到实现。经济功能的'实现又会加大对科技研究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丰富科技旅游的内容,这样一来又促进了科技旅游的科技功能的实现。以沈阳世博园为例,它的开发目的无疑在于它的社会效益,然而在它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同时,其经济功能和对科技的作用也在不断的显现出来。在沈阳世博园举办的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历时184天的世园会共接待游客1260.80万人次,创下了世界园艺博览会展期内接待游客总量的新纪录。其中“五一”和“十一”两个黄金周,接待游客高达310万人次。5月2日当天接待游客34万人次,创造了世界园艺博览会历史上单日游客总量的最高纪录。世园会的成功举办,对沈阳经济的促进作用已经显现。据测算,世园会的举办使棋盘山地区的土地价格升值了五倍,拉动沈阳的 GDP增长100亿元以上,沈阳城市建设水平提前了五到十年。20前三季度,沈阳市共接待国内外旅游者3165.7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205.7亿元,两项指标均增长18%以上。1至9月份,全市接待国内外旅游者总数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96.5万人次,增幅达18.6%。其中国内旅游者3134.9万人次,同比增长18.5%;入境旅游者30.8万人次,同比增长33.3%。世园会的成功举办为中国在国际上赢得了巨大的荣誉,同时塑造了沈阳“国家森林城市”形象,提升了沈阳的城市品位和城市影响力,促进了沈阳城市的大幅度升值,增强了沈阳全体市民自豪感,成为了沈阳由重化工业城市向现代城市的转折点和全面振兴新的推动力。在名利双收的同时,世博园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普及科学知识领略技术之美的好机会。园区植物数量共7000余种,其中精品种类630余种,550万株郁金香,820万株宿根花,130万株球根花,有3500余种15万株玫瑰花,有300盆园内极品盆景。通过参观游览,人们加深了对各种植物的了解以及对珍贵稀有物种的认知。世博园的建筑和设计上无处不体现着科技之光。园中的上海园——“空中花园”,总占地面积1345平方米,绿化面积1077平方米,绿地率80%。其主题为“生态多彩,科技之光”,园内观景台最高处离地3米,游人可在下面穿行。离地45厘米的木栈道弯曲而行,象征美丽的黄浦江;井字形的花卉展区象征上海市民丰富多彩的生活;连接地面与空中花园的坡道则寓意上海四通八达的立体交通。园区中有一座时钟指针形栈桥,它体现了上海的时代进取精神。其中一个指针是从地面攀升到二层观景台的坡道,另一个指针是伸向园区的观台。观景台中心建筑“生态科技光”由上海市花白玉兰的抽象花瓣围合而成,墙体外部装有液晶电视屏幕,用于展示上海园艺绿化发展的前景。整个观景台大量采用钢和玻璃两种料。条块分割的花卉展区在体现城市机理的同时,便于日常养护管理,并能让游人与花草亲近。新型园艺技术在园中得到巧妙运用。通过改装,园区内的栏杆形成了一个滴灌系统。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就体会到了现代园艺、科技与生活的完美结合。 3.科技旅游功能的拓展性
科技旅游是现代科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它的功能并不是在产生之初就同时显现的。科技旅游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法国,起初是汽车制造公司为了宣传企业形象而组织的公众参观活动,之后众多企业争相效仿,科技旅游便由此开始盛行起来。随着科技旅游的发展,其功能也就自动显现或被挖掘出来并进行深化和拓宽,从最初的企业形象宣传功能拓展到现在的众多功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科技旅游的功能也将会不断向纵深拓展。
三、结束语
科技旅游的热度不断攀升,各国政府争相将其视为旅游业发展的创新途径,旅游业的产生和发展本就和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在新的世纪里科学技术必将不断进步,以此为基础的科技旅游势必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旅游事业方兴未艾,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要想顺应国际科技旅游的发展潮流,发展有我国特色的科技旅游,就必须认真研究科技旅游所具有的功能并对其功能的特性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其的科学的调整和改革,推动我国科技旅游事业尽快走上科学、规范、将康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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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写好毕业论文
恰当的选题是保证毕业生撰写论文成功的第一步。一个好的选题不仅能使作者从中获益。而且还能引起读者的兴趣。恰当的选题要求作者有敏锐的直觉,较高的学术修养和丰富的经验。此外,了解论文写作的相关格式要求,组成部分,追求论文写作的原创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1、准备工作
首先,作者要广泛大量的浏览或阅读近年来发表在各类期刊和学术权威刊物上的文章。如中国外语。外国语,现代外语,中国翻译,语言与翻译,语言教学与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外语电话教学,高师英语教学与研究,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等。通过广泛的阅读使自己了解目前学术前沿和科研的最新动态。同时还要弄清楚自己所感兴趣的领域及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如:这一领域已完成的课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手段、研究深度,该领域的主要发现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或空白等。为了帮助毕业生选题,赤峰学院外国语学院于xx年组织部分教师为该院英语系的03级毕业生提供了选题的方向和建议。以下是其中的部分选题:
1)教学法方向:1、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的研究与尝试。2、论需求分析在自主学习模式中的作用。3、在英语学习小组活动中培
养学生的合作意识。4、中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化渗透与培养。5、现代中学英语教师的必备素质。6、如何在英语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7、初中英语的课堂提问技巧。8、教师的信念对教学的影响。9、交际法在语法教学中的应用。10、在中学开展“英语角”的活动意义及方法。
2)英美文学方向:1、论《永别了。武器》的反战主题。2、论《老人与海》中的英雄主义。3、哈克贝利,费恩的民主精神。4、意象派诗歌与中国古诗的比较。5、谈对莎士比亚悲剧人物性格的共性认识。6、莎士比亚戏剧中女性角色的塑造。7、《失乐园》的`主题探析。8、浅谈感伤主义的形成史。9、“简爱”的艺术价值。10、斯威夫特的讽刺艺术。
3)翻译方向:1、浅谈翻译中文化因素的异化与归化。2、商标名称的特点与翻译3、电影片名的翻译4、汉英公示语的翻译5、英文新闻标题及其翻译6、翻译中文化意象的失落与歪曲7、从文化角度论汉译英中的变形与求信8、文学翻译中的“语境”问题9、汉译英中不同社会文化信息的转换10、从社会符号学翻译法看英汉成语翻译过程中的功能对等。
4)写作方向:1、汉语主题化句型在英语写作中的迁移。2、英汉句式表达之比较。3、英语写作篇章结构之比
较。4、英语书面表达之母语迁移现象的分析与对策。5、阅读技能与写作能力的相关性研究。6、英语修辞的不同倾向。7、英汉名词性人体隐喻之比较。8、英汉广告双关语的修辞特点。9、汉语“双声”与英语“头韵”的跨文化差异。10、英汉思维差异对中国学生英语写作的影响及对策。此外还有语言学方向、英美国家与文化等六个方向的众多选题供学生参考,帮助学生搞好毕业论文的写作。
2、拟定题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通过浏览阅读文献,作者会获得一定的灵感和启发。结合所提供的选题方向和建议便可拟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课题了。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你所拟定的题目应该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或能反映该学科领域较为前沿的发展。如。“汉英双宾语结构差异的认知研究”。“英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研究”。“英汉词汇概念差异对二语词汇习得的影响”等。但拟定好题目还仅仅是一个研究的理想,能否如期完成才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仅浪费时间,更会丧失信心。所以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首先一定要估算完成论文所需要的时间。如该选题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超出了一学期,则应认真考虑是否适
合自己。因为课题完成占用的时间越长,作者就越容易失去耐心和兴趣,同时也很难按时完成任务。其次,还要认真分析研究所拟定的题目是否适宜。题目过大,任务过多都是不可取的。如“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研究”。“大学生英语学习策略研究”。“英语写作与修辞教学策略研究”等题目就太大。覆盖的内容也太多。因为纷繁复杂的题目往往不易突出研究的重点,而且还会使写出的文章杂乱无章。毕业论文是展示大学生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一定要严格地把好这一关。做到从小处着手,以小见大,深入发掘。并有所创新。最后。完成论文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也都是作者事先应该考虑到的问题。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认真对待写作中的选题。把好这一关对后期论文写作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论文的组成部分及要求
一篇研究性论文应该包含以下几个组成部份:
1)中英文标题。一篇论文必须有中英文标题,而且一定要注意其表达内容的一致性。如:英语学习中接受技能与产出技能的相关性研究(a
study
of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receptive
skills
and
productive
skills):如果把“英语学习
中”死译成(a
study
of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receptive
skills
and
productive
skills
in
english
learning)。则英文题目即不简洁、不利落,甚至还会造成误解。因为汉语的“英语学习中”泛指包含英语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而英语的in
english
learning则容易理解为receptive
skills
and
productive
skills,甚至是the
correlation或study的短语。表达狭义的学习活动。
毕业论文:符号的狂欢―论电影艺术的符号功能和特性 - 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摘 要:在符号创造的漫长历史中,人类至少成就了两类有着相似关系和结构,但本质又全然不同的'符号体系:1类是文字语言符号,而另1类则是艺术语言符号。这两者是无法替代的。本文试图以电影艺术语言符号为切入点,展现在当今社会上正在进行的1幕符号的狂欢。
关键字: 符号 蒙太奇 影像 光影 音乐
Abstract: Whether mankind create long history of symbol form two have similar relation and structure gradually in us their essence entirely different symbolism. One kind is a characters language symbol, but another kind is artistic symbols . The two cant be substituted. This text attempts to regard symbol of art of film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represent the revelry of the symbol afoot in the current society of a scene.
Key words: Symbol montage image mere shadow music
前景化功能论
前景化是文体学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视野不断开阔.本文从功能角度深入前景化概念内部进行分析,认真前景化不仅是一种具体的.语言手段,更是一个功能概念.在具体运作中前景化除了行使语言功能,它还具有认知语用功能,同时在文学史的演变发展中发挥一定的文化功能.
作 者:马菊玲 MA Ju-ling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外语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刊 名: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LIN TEACHERS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4(1) 分类号:H0-05 关键词:前景化 语言功能 认知语用功能 文化功能论意识形态的功能
马克思认为,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意识形态的`功能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它既是物质关系的观念表现,又直接构成思想关系和精神生活本身.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这种实践性特征,使其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以及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
作 者:张秀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8 刊 名:教学与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TEACHING AND RESEARCH 年,卷(期): 5(5) 分类号:B036 关键词:意识形态 上层建筑 社会维护意识 人类文化发展载体论功能翻译理论
摘 要:中国传统翻译理论只有宏观的论述,缺乏方法论,操作性不强。本文简述了功能翻译理论,详细地探讨了该理论的理论基础,并用关联理论予以论证,丰富了它的内容。
关键词:功能翻译理论;基础理论;阐释
Abstract: Chinese tradi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consists only of translation principles without concrete methodology and it can not be applied to practical translating.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account to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probes into its theoretical basis and makes convincing exposition of it by using relevance theory so that it enriches its content.
Key words: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basic theory; exposition
功能翻译理论强调,翻译是一种特殊的交际形式,涉及三种文本:原语文本、译者的图式文本和译语文本。对于原语文本,最重要的是抓住作者的修辞功能正确理解原语的修辞功能,是产生理想的图式文本的关键。而正确把握原文的认知图式又是正确理解原文修辞功能的基础。理想的图式文本来自原文的认知图式,来自对原文作者的修辞意图的准确把握。在这个图式文本的基础上,产生怎样的译语文本,除了修辞功能等值之外,还应该考虑翻译的目的和读者对象。
一、 功能翻译理论简述
(一)、 功能翻译理论的要点
根据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学术报告和出版的专著,功能翻译理论的要点简述如下:
1、 分析概念段(conceptual paragraph,具有明确主题意义一个或多个自然段)和句子的修辞功能,使修辞功能的形式重现,从形式的等同中求得功能的等值,意义的等值,这种翻译叫做功能翻译。翻译应该是在修辞功能等值的前提下,遵守“信、达、X”规范;文体不同,翻译的目的不一样,X不一样。(张梅岗,《中国科技翻译》,1994,(3);刘重德,《三湘译论》,湖南出版社,1995;周笃宝,《中国翻译》,,(2))
2、 功能翻译理论强调修辞形式等同和功能等值的一致性,修辞是手段,是形式;功能是修辞产生的结果或达到的目的,是内容的总和。修辞包括概念段内和句内的修辞,即语言语境的修辞,也包括情景语境、文化语境、语用语境的修辞。(《科技英语修辞》,)换句话说,在概念段和句子中,语义、语法和语用三者合为一体表达修辞功能。
3、 功能是靠结构(structures)来体现的,任何一种语言都是由四种符号元素(词、词标识、词序和语调)构成。语言结构(constructions)的认知图式与其他认知领域的认知图式类似,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构成语言因果网络。概念段贯穿了一条主题链,或称因果键。这条因果键是命题或语言事件构成的,也是它们的概念化的参考点。(《中国翻译》,1998,(5)此文已被美国Colby Information Center of Science & Culture收录,网上。)
4、 功能翻译理论强调认知图式理论对翻译实践和翻译研究的作用,各种普遍结构和特殊结构的认知图式越具体、越丰富,对翻译研究和实践的能力就越强,是译者形成图式文本的基础。
5、 功能翻译理论强调,翻译过程是个斡旋推理过程,因果链是逻辑推理的基本结构,利用已知信息,对非语言要素(如情景、文化和语用等语境)的修辞功能进行判断,产生正确的推时结论。(《英汉功能翻译》,)
(二)、 功能翻译理论的方法论
我们用修辞功能等值的'原则来看待翻译和翻译研究,自然有正确理解原文、翻译表达的一整套与此相应的方法论。这是功能翻译理论最突出的地方。由于功能翻译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因此本文只能概括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方法加以研究。
1、概念段的主题认知法
首先,把原文文本划分成概念段,研究概念段的主题思想,找出连接标志,抓住概念段的因果链(《科技英语修辞》),把握语言的功能取向和对概念段整体内容的正确理解。
2、功能分类法
根据功能分类语言学(Functional Typological Linguistics)把英语分为五大类修辞功能:描述功能、陈述功能、定义功能、分类功能和指令功能,每大类功能又划分出若干小功能,然后与汉语进行分类功能对比研究,探索译的规律。例如,英语陈述功能(陈述部分)总是放在句首,而汉语则置于句末。(张梅岗:《中国翻译》,1999,(5);2000,(5);《中国科技翻译》,1998,(1、4))
3、图式研究法
根据图式理论,研究和比较原语和目标语的各种结构的认知图式(cognitive schema),例如,英语的SVO句、SvoO句、SVOC句和被动句等各种句子的结构图式。与目标语的结构图式比较,研究发现它们的翻译规律和方法。(张梅岗:《中国翻译》,1994,(1、5);《英汉功能翻译》1999)值得指出的是,用认知理论去研究结构图式尤为重要。请看下面两句:
(1) The policeman caused Mary to die.
(2) The policeman forced Mary to die.
这两句的结构完全是一样,只有动词的语义不同,而第一句是符合逻辑的,是正确的,第二句不符合逻辑,因而不正确。从这种SVOC结构的认知图式看,主语总是表示原因的,OC表示结果,V主要起连接作用,使之构成符合语法的句子。Force是“逼迫”之义;既然policeman已经成为“Mary to die”的原因,何需再加“逼迫”。根据认知图式理论,必须对结构的主语、谓语、宾语和补语等的内部结构和语义,加以具体分析,才能正确把握句子的功能。
4、积木切分法
形象地说,语言是由积木块和子句构成(张梅岗,1994;William Croft,1998),运用语言就是摆弄“积木”,因为子句一般而言离不开积木。积木包括名词、合成名词、名词性词组、名词化结构等。除了专有名词和具体名词,积木一般都有内部结构,而且,它们的内部结构都是句子。一个句子成分的表层,表示一个句子意义的深层内容,这对翻译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翻译的基本任务就是译出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即内在意义。
5、事件切分法
语言是由事件构成的因果网络,根据认知的基本规律和语义原则,必须把事件从因果网
络中切分出来,使之概念化。切分的基本方法是研究事件的内部结构,即时间结构和因果结构。必须分析事件的参与者以及参与者之间相互的因果作用。(《中国翻译》,1998,(5))事件的切分非常复杂,是翻译过程理解和表达的关键。
6、逻辑推理法
逻辑学的研究有助于译者对所译段落真正意义的确定。一切句子的存在都有其先决条件,在句子模糊不清的地方,译者不得不确定其先决条件是什么。(纽马克)
语言是个因果网络,句子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任何一个句子都具有背景信息(已知信息)。运用逻辑推理方法,求得未知信息,并符合逻辑地用目标语言表达。(《中国翻译》,1995,(6);,(1);《上海科技翻译》,1993,(1);《英汉功能翻译》1999)
7、概念转换法
原语言表达的概念转换成目标语言表达的概念,是翻译的概念化过程,这是翻译过程的第一步,一般而言,翻译不只是概念的正确转换,还必须涉及原语的修辞环境,作者的修辞意图,即修辞功能。但是作者的意图,或语用意义是在句子意义的基础上产生的,受修辞的语言环境的影响。因此,翻译还必须考虑话语的动态意义。翻译单位的择定与所译的文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原语的语码的概念意义,能表达充分的语境效果,即修辞功能,“积木”则成为概念的主要载体,一般目标语言有对等语,自然成为理想的翻译转换为单位,常采用直译的方法。如果原语的语码意义不能充分表达语境效果,则必须考虑整个概念段的语言环境和修辞意图,以句子或称小句(罗选民)为翻译单位,一般用意译法。
8、直译法
在功能等值的原则下,语码的语义意义能产生等值的语境效果时,应“直说还它直说,比喻还它比喻,在消除语言上的差异的同时,保留了言语上的差异。”(冯世刚,《翻译通讯》,1982,(2)保存原文的比喻、形象和民族特色,“不妄解原文的字句”。即用符合译语规范和习惯和对等语再现原文的全部意义。有时,归宿语言中没有的,而表达功能所必需的,即使生搬硬套出发语的词语和句型也视为正法。例如:
(1) He walked at the head of the funeral procession, and every now and then wiped away his crocodile tears with a big handkerchief.
他走在送葬队伍的前头,还不时用一条大手绢抹去他那鳄鱼泪。
这句译文把原文作者的修辞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猫哭老鼠”,体现得淋离尽致。
(2) 你不明白,给你说也是“对牛弹琴”。
You can’t comprehend it, If I explain it, that is “to play the harp to a bull”.
虽然英语中“throw pearls before swine”也有“对牛弹琴”之义,但它具有较强的宗教色彩,达不到原语的修辞功能。
9、意译法
在功能等值的前提下,消除语言上的差异的同时,没有保存言语上的特色,例如不保存原文的修辞形式和民族特色,词有增减、重复、词性和句型有转换、语序有颠倒、句子有拆、有合、正说和反说互变等译法,应该视为意译。我们把改换法(省略、借用等)、变通法(意译、意译加直译、全不译等)都归为意译。因为这些方法的本质是共同的,过细区分,实用性不大,没有必要。例如:
(1) Her mother’s pride in the girl’s appearance led her to step back.
她母亲看看她女儿,非常得意,所以特地倒退了几步。(张谷若译)
(2) 他又说,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和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
The money in foreign currency, he added, should be used mainly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 agriculture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10、 传统继承法
中国的翻译历史,从有文字记载算起,有一千七百多年。第一篇论翻译的文章是三国时支谦写的《法句经序》。悠久的翻译文化传统值得继承。怎样继承,值得研究。功能翻译理论认为中国的传统翻译理论从宏观上作了比较详细的探索,归根结底是围绕“信、达、雅”做文章。对翻译的论述,大多是文艺翻译家们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乏真知灼见。严复的“信、达、雅”翻译标准,成为后人奉为译事的楷模,视为金科玉律。随着现代语言学理论取得的巨大的成就,特别是语义学、认知语言学和功能分类语言学等对翻译理论产生根本性质的影响。功能翻译理论认为,传统翻译理论在翻译的文字表达上的论述非常精辟,而且有理论依据,即建立在对比语言学基础上。由于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传统翻译理论的许多翻译表达方法如增译、省译、重译、反译、拆句、合句等都是实用的。翻译包括两方面,“领悟为一事,用中文表达为又一事。”(傅雷)“领悟”更重要。然而传统翻译理论对于理解原语言的方法和理论没有系统地探讨。功能翻译理论强调,在继承的同时,必须对传统翻译理论加以检讨,才能建立符合翻译规律的理论体系。(张梅岗,《中国翻译》,1999,(5)周笃宝;2000,(2);《上海科技翻译》2000,(2))
二、 功能翻译理论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笔者对功能翻译理论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功能翻译理论建立在现代语言学(认知语言学、功能分类语言学、比较语言学)和逻辑思维学的基础上。
理论,是指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某个知识领域里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成为体系。它是在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形成,随实践而发展。功能翻译理论是以修辞功能等值为基础的方法论体系,在翻译实践上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 功能翻译理论的认知
什么是功能?“功能就是意义”(胡壮麟《外国语》1998,(3))。意义是什么呢?根据系统语义学观点和概念语义学,意义就是命题的内容。词表达最基础的概念,词构成子句,子句表示命题。命题的集合,构成了话语,成为因果链(T.Givon,1998,美国俄勒冈大学)。由此可见,功能就是命题的内容,就是意义,就是修辞产生的目的;命题是形式,是手段。换句话说,功能是命题手段所产生的结果或达到的目的。功能是由形式来体现的,“形式指事物内在要素的结构和组织”。
“内容指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内在要素的全部意义”。李奇(G. leech)教授在《语义学》(semantics)(1983年第二版)第5章论述了翻译等值的概念,认为理想的译文应该完整地表达原文的交际值(communicative value),在第2章描述了译文和原文交际值等值的七个方面的意义:概念意义(conceptual meaning)、内含意义(connotative meaning)、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感情意义(affective meaning)、附带意义(reflected meaning)、词的搭配意义(collocative meaning)、主题意义(thematic meaning)、第2-第6又叫联想意义(associative meaning)。
翻译,做到这七个方面的等值,就是理想的译文。意义上等值的翻译,也就是功能等值的翻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前辈王宗炎教授早在1981年就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在作用上最适当的译法,也就是在意义上最适当的译法,”“在功能上与原文不对路,从整体看来,就不见得忠实”。(王宗炎,1981)
“形式等同”、“功能等值”,有个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问题。“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容和形式”,“内容总是某种形式的内容,形式总是某种内容的形式”,“同一种形式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体现不同的内容”。功能翻译理论强调,“形式是由修辞功能、修辞技巧、句型结构等构成的。其中决定因素是修辞功能,因为修辞功能决定修辞技巧、句型和句子结构,甚至许多语法现象也只能从修辞功能上才能得到解释。”(《论EST的功能翻译》,1994)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功能翻译理论把概念段的语义、语法和修辞紧密结合,互相影响,不可分割。突出修辞功能的重要性,功能靠形式体现,靠结构体现。功能等值的翻译首先必须突出考虑概念段内的语言语境,然后从修辞功能的角度研究情景语境、文化语境和语用语境。因为修辞功能受词义、句子的语法结构和语用意义的支配。句子里每个词的义值由本句的上下文所决定。根据Van Dijk的宏观理论,情景、文化和语用等语境的意义对概念段的功能也会产生重要作用。
(二)、 功能翻译理论的阐释
功能等值的翻译理论,我们用关联理论也可以得到正确的阐明和解释。建立在认知理论和行为理论基础上的关联理论是一种认知语用学理论,是从语用学相关原则(Principle of Relevance)发展的。下面我们再用关联理论来论证功能翻译理论的正确性。
关联理论的定义:关联是命题(proposition)同语境(context)集合Cl-Cn之间的关系,关联是命题的基本特征,是命题对语境的关系。应该怎样理解这个定义呢?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定义有两层意思:第一,“语境的集合”就是指有明确主题的概念段,关联就是这个概念段的一条意链;第二,命题本身具有关联性,是这条意链上的一小段。这一思想与功能翻译理论关于具有明确主题意义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段为概念段,且有一条主题链的思想吻合。
关联理论的最佳关联原则强调,任何一个交际行为必须保证自身最佳关联。“交际行为”是什么?就是一个语言事件在时间结构上按内部时间展开,在因果结构上扫因果逻辑展开。我们可以说,事件具有最佳的关联性。而且功能翻译思想阐述了“积木”理论,认为“积木”是组装了的语言单位,即“积木”的内容结构是个子句,关联性最佳。
关联理论还认为,关联性之间与语境蕴含意义(context implication)相关联,认为语境蕴含意义不是命题本身的产物,而是命题与语境集合相结合而产生的含义。我们的“修辞功能等值”认为,交际功能涉及语义和语,两者不能截然分开。双方交际的参考事件是语义的范畴。交际双方根据语境情景调整各自的语言,符合语用意义。就书面语言而言,根据写作目的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描述语言事件,达到预期写作意图,实现修辞功能。翻译让原文和译文在“修辞功能”上等值,除了语言语境之外,自然还必须考虑原语言的情景语境、文化语境和语用语境。
关联理论认为,翻译是两种语言进行的特殊交际形式,只要交际一方的意图为另一方所认识和理解,这就是翻译。关联理论下的翻译的“交际效度”的权重最大,其次是“信度”等其他要素。那么,“交际效度”是什么?就是交际功能,即修辞功能等值的权重最大。“因此,句法意义、修辞意义、句子的联想意义和语义学方面的意义都得服从修辞的功能意义。修辞功能的等值是最高的等值。”(《英汉功能翻译》,55页)
关联理论认为,关联与推理(inference)有着密切的关系,指出话语理解过程主要是个推理过程,其中关联判断(judgment of relevance)对于推理结论的形式起着重要作用。功能翻译理论则更加明确地提出并论证:语言是个因果网络,概念段贯穿了一条因果主题链。阐明怎样抓住这条链,进行对原文的理解和表达。(参见《因果链的研究与翻译》,《中国翻译》1998,(5);《科技英语修辞》,1998)
论功能翻译理论
杨英明*
(湖南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外语系, 湖南 益阳 413049)
摘 要:中国传统翻译理论只有宏观的`论述,缺乏方法论,操作性不强。本文简述了功能翻译理论,详细地探讨了该理论的理论基础,并用关联理论予以论证,丰富了它的内容。
关键词:功能翻译理论;基础理论;阐释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3X06-0039-04
On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YANG Ying-ming
[1] [2] [3] [4] [5]
论惯性-物理学毕业论文
摘要:对经典力学范围内现行的惯性观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对于惯性要区分:个别研究对象的性质与存在的性质;保持某种状态的性质与改变某种状态的性质;物理学规律的动力学特性与审美性。
关键词:惯性;存在;时间;空间
惯性是经典力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同时它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础性观念,并且惯性问题也是经常被物理学界讨论的一个话题(1)。可是,尽管经典力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时期,大部分的物理教师在此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混乱性(2),本文试从几个方面对惯性进行了讨论,望引起大家的共识。
一、惯性的意义
大家知道,惯性是物体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的性质(3)。一个物体,只要不受外力作用,原来静止的就会一直静止下去,而原来运动的则会一直作匀速直线运动。这里的问题在于:惯性是否是物体的性质?依据牛顿第一运动定律,任何物体均具有惯性。因而,看来惯性不是被研究物体的性质,因为这一性质是一切物体所具有的,也就是说它与物体的个别特征无关。因而,惯性只能是存在的一个特征,是被研究对象周围的环境在此对象上的表现。换一句话说,它是存在于物体周围的一种条件,一种约束。
二十世纪初,德国数学家诺特尔(4)证明了:空间平移对称性导致动量守恒、空间转动对称性导致角动量守恒、而时间均匀性导致能量守恒。事实上,物体的惯性是时间均匀性与空间对称性的必然结果。因而它与个别的特殊研究对象无关。惯性不是个别存在物的性质,个别存在物只是惯性的显现者,惯性的本质与个别存在物的特性无关。从而我们就不能用反映个别存在物性质的量(例如质量)来测度惯性。因为惯性作为存在的一种显现,并无大小可言,它只是存在之状态的表达。
二、惯性与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难易程度无关
通常认为质量是物体惯性大小的量度是据于这样的理由:质量大的物体在相同的力作用下其运动状态不容易改变。这是由牛顿第二定律所得到的基本结论。而事实上物体运动状态是否变化,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是难还是容易是与惯性无关的。惯性所揭示出的物体之性质不在于其使(或抗拒)物体运动状态的改变或代表改变的难易程度的能力,而在于它的保持某种特定状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本领:在最相似的物之间,错觉说着最巧妙的谎;最小的罅隙是最难度(5)。因而惯性与物体的质量无关。倘若惯性与物体的质量有关的话,则我们也可以说力与惯性也有关系。因为对于相同质量的物体而言,力越小其运动状态就越难改变。因而,也即力越小物体的惯性越大。事实上,在惯性概念发展的最初时期,牛顿就将惯性与力进行等价的思考,当然现在大家知道牛顿的把惯性等同于力的思想是错的了。如果要说质量与惯性确有联系的话,作者以为也只能从这样的一个视角来看:惯性是由其表现物体周围存在着的与时空有关的天体质量分布情况决定着的性质。这是因为,根据广义相对论,空间的性质是由天体质量的分布所决定的。至于时间,自从奥古斯丁(6)提出“什么是时间?”以来,人们还没有认清它的真面目,也因而从更深的层次上而言,人们只认识到什么是惯性而还没有搞清惯性是什么。
惯性不是一种由个别物体自身所具备的原因(诚然,所有物体均会表现出惯性),它不是我们的一种吃力的、需要支撑的、痛苦感的反映,事实上,它是存在之美感的绽开。因而“惯性是物体对任何改变其运动状态的外来作用的阻抗的性质”(7)这样一种说法就是不当的。因为这一注释还是从对牛顿第二定律的基本分析而来的,在这一注释中已经隐藏了牛顿第二定律及对惯性与物体质量等价的认同感。其实,惯性是一种令人十分安全的、舒适的、和谐的存在之性质,它使物体的存在行为非常简单,而人们也往往由于常见到这种存在的简单性而忽视了它的深层含义。静止的永远静止,运动的永远作匀速直线运动,惯性就是将存在如此单调而重复地显现在人们眼前。凡是背离了这两种物体的存在情况而用惯性去解释其存在原因的,作者以为均属一种不当的诡辩行为。可是这种诡辩行为不仅麻木了人的脑神经而且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教科书(8),我们来看一些下面的例子。
例1.惯性也有不利的一面,高速行驶的车辆因惯性而不能及时制动常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在城市的市区,对机动车的车速都有一定的限制,以利于行车安全。(9)
在这里,不能及时制动是由于惯性还是由于制动力不够大?略作思考,读者就可判断出是由于后者。将惯性看成一种破坏力是十分荒唐的。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车辆质量较大,而相应的制动力在如此质量的物体上所产生的加速度很小,不能使车辆很快地减速,从而在短时间内停下来。倘若对于质量较大的车辆来说制动力也允许更大,那么作者认为还是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动车辆的。
并且,这个例子中的“高速行驶的车辆”及“对机动车的车速都有一定的限制”的字句很容易使学生认为惯性和物体的运动速度有关。这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误导。
例2.把斧柄的一端在水泥地面上撞击几下,斧头就牢牢地套在斧柄上了,这是什么缘故呢?(10)
通常标准答案是这样的:开始斧头和斧柄同时向下运动,当斧柄遇到障碍物时突然停止,而斧头由于惯性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这样斧头就牢牢地套在斧柄上了。
事实上,斧头在斧柄上套牢是由于斧头克服了阻力相对于斧柄运动了一段位移,而惯性不是克服某种阻力使斧头运动的原因。在此问题中的一个效果是斧头相对于斧柄产生了某种(克服一定力的)运动,因而我们必须以斧柄为参照系来考察此种运动的实质。当以斧柄为参照时,实际上斧柄在撞击的过程中是一个非惯性系,它相对于惯性系有一个向上的加速度。因而斧头在此参照系中必受到一个向下的“惯性力”,正是此力与斧头的重力克服了斧头与斧柄之间的弹力与摩擦阻力使斧头相对于斧柄前进了一段位移,从而使斧头在斧柄上套牢。如果一定要以地面为参照系来看斧头在斧柄上套牢的问题,那么可以这样认为:虽然斧头在斧柄上向下套牢的过程中没有受到除重力以外的向下的另外力,但相对于地面而言斧头具有一定的动能和重力势能,正是这个能量克服了阻力作功从而转化为内能。所以从效果上看,一是斧头相对于斧柄向下移动了一段位移,二是斧头与斧柄的接触面上在发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