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共含11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egle”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4.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两套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问题: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
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按照现代观点,最理想的所得税制当然是公平和效率都兼顾的税制。但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关系较难处理,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权衡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及其关系,从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协调出发,考虑到所得税的特点及其直接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所得税法制定和税制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既要注重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又要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讲求税制运行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征管效率,以促进多重目标的实现。5.协调好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关系,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列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都缺乏比较详实的税收规定,计算所得税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会制度,这不仅对征纳双方非常不便,而且引发许多争议和矛盾,必须协调好税法和财会制度的关系。首先,制定所得税与修改财会制度的有关内容统一考虑、同步进行,使两者尽可能协调一致起来;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使有关所得税计算的规定与财会制度尽可能衔接好,以增强税法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明确规定对所得税的计算,凡是在税法中有规定的,
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财会制度执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当前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分析
一、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原因分析(一)刺激投资,加速经济增长
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经济实体的行为,这也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基于这一点,许多国家特点是发展中国家为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惠,还纷纷出台税 收优惠政策,刺激本国居民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特定产业的特定税收措施,不同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有利于产业平衡发展,地区均衡。
(二)税制本身存在缺陷,要求改革
企业所得税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税率较高、优惠措施太滥且不稳定、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征管效率较低等。全球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提高效率”,在这个原则的驱动下,各国或多或少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
(三)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资源配置尽量优化。企业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所得税直接关系到跨国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做出投资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税负的高低。为了避免国际税收竞争恶化,国地组织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际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影响因素,更重要提各国围绕着统一的改革目标,做到真正的协调。
二、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动态
(一)关于税前成本扣除
1.少部分国家清理或修改了利用税前成本扣除作为税收优惠的措施。如南非停止执行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澳大利亚也废除了加速折旧,改行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制,对长期巨额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将视具体项目与发展战略的关系给予适当照顾;波兰从起,投资抵免最高限额从税基的30%降至20%。
2.许多国家保留了必要的税收激励,且对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更大的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R&D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12月31日,R&D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西班牙R&D费用享受优惠的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比例亦有所提高;新加坡的R&D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额税前扣除。
(2)对于中小企业实行资本扣除。如英国在7月将中小企业用于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税前资本扣除由原先的25%提高到40%;荷兰亦对年所得不超过5万盾的公司扩大了投资扣除,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澳大利亚简化中小企业的折旧机制,凡雇员少于5人者,其价值不足1000澳元的资金可一次扣除,其他资产使用年限少于25年者,可合并计算,每年折旧30%,也可选择加速折旧办法。
(3)对特定产业的优惠。马来西亚为鼓励居民公司投资食品生产以减少食品进口,对这类公司的亏损允许在同一集团其他公司的总所得中予以扣除。
(4)地区优惠。芬兰在-20,对投资于两个最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加速折旧;意大利从年起,对意大利南部地区公司,凡通过公开条件合同雇佣新员工的,每雇1人允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100万里拉。
(二)关于税率
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菲律宾在19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所得税税率,年从35%降至34%,降为33%,2000年降为32%;波兰19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年降至30%,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降至20%,降至16%,20降至12.5%;部分国家于1999年税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详见下表。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的.35%,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对减免税的修改。如俄罗斯修改了金融业免税制度,即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俄基金投资可享受免税,据新法规定,只有用于生产性的资本投资的此类基金方可免税,这类基金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入预期的使用,否则必须征税;波兰1994年规定,除现有免税外,税法不再规定新的免税期,这些都表明对过多税收优惠的顾虑。
2.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新规定。
(1)战略产业。如葡萄牙规定,对1999-总投资额在10亿PTE以上,并对国内经济有战略意义的工业投资项目适用合同税收鼓励,即由中央政府保证在最长期内,给予5-10%的税收抵免;台湾对具有重大发展效益、风险高、而且亟需扶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提供5年免税,或投资抵免的税收鼓励。
(2)新办企业。如法国规定1995-1999年的新办企业,在前24个月免税,以后3年分别免75%、50%、25%;俄罗斯规定凡价格超过2000万卢布的新购或新建生产设施从事经营而产生的所得,可免利润税;菲律宾2000年3月31日宣布,投资达到3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内免征所得税。
(3)金融业。如印度对本国的信托及互助基金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葡萄牙为鼓励金融衍生工具的国内贸易,规定在1998年、1999年、2000年、20间,在期货和期权交易中获得的净收益,分别扣除40%、30%、20%、10%后再计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经批准从事证券中介的金融机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如韩国规定从事尖端科技或其辅助工业服务业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享受七免三减半优惠;泰国对新办外资企业给予最长为8年的定期免税。
部分国家199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
国家 1999年前税率 1999年税率
英国 31 30
丹麦 34 32
捷克 35 33
罗马尼亚 38 25
保加利亚 30 27
俄罗斯 35 30
南非 35 30
日本 46 40
澳大利亚 36 34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这种方法。
三、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第一,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降低,并将减少国际间的差异。
第二,各国仍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第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将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用以缓解对股息双重征税的矛盾。总之,世界企业所得税制会朝着税负稳定、税制趋同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税费扩大而不断提高,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也会促使其所得税地位的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将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两者间所得税地位差异会逐步缩小。处于同一经济水平国家的所得税制趋同性会更为明显。
四、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评价
1.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经济的干预仍然过多。税收优惠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发挥鼓励或限制作用。但过多的优惠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反而损害资本的正常形成和经济效率。同时,对居民企业经济选择的过多干预不利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创新活动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干预较小、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较好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环境来保证微观经济主体自由公平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求税收制度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2.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要发达和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欠缺,所以其税率较低是较为合理的,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或相同的国家,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征收适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里“适度”的权衡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实现的,后者是税收的第一任务,考虑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税率不能过低。(2)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以不分红的手段来延期纳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纠正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与其税率成正比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之一。(3)来自于企业所得的累积税负应与其它类型所得的税负大体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又不能过高。由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较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的增加和税负分配的合理化,则这种均衡的实现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 (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来自于企业利润的个人所得只涉及货币形式的所得,导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种以实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税情况的发生。针对类似的情况,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内部消费”的概念,认为这种“企业内部消费”实际上同个人的货币收入一样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福利,因此应当对其征税。与之相对应,还提出了“家庭内部生产”,认为以家庭内部生产来替代直接的购买,免去了商品生产所导致的税收,因而,也应当对其征税。笔者以为,“企业内部消费”行为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并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将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内部消费”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机关、事业性单位等存在的类似现象也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在“家庭内部生产”是否应当列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会传统外还包括难于精确计算和征税成本过高。
(三)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并作生计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比例税的形式计征,对于不同的股东采取相同的税率必然使其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个人所得税阶段进行综合课税并进行生计扣除可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到一部分实际收入并不高的股东的利益,使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得以强化,从而缩小调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
①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由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在税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
本文由www.FwSir.com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参考文献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志超编著《现代财政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沈玉平著《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4)(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版。
(6)齐中熙《“个税”调整 箭在弦上》,《望》20第36期。
①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②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
近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3%(地方税的减免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2)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税率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三档差别税率,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为1%。但该税种只对中资保险公司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不征收。
4.教育费附加: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现行征收比例为3%。
(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保险的支出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1.现行税制对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考虑不足,税基不合理,税率较重,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
(1)保险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保费收入,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负债,且负债金额,即承保金额是保费收入的几百倍或几千倍,以此为税基征收营业税,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2)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包含应收保费部分,而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应收保费,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往往挂帐一段时间后冲销,而以这根本未见到钱的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的一部分,明显不合理。
(3)近年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了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险等集保障和投资一身的新险种,新险种的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而营业税将这部分本金也作为征税税基,明显不符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保险公司开办的部分险种是为满足公众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的亏本险种,如农业保险。对这种明显属于政策性的险种征收同样的营业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明显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虽从8%降低到5%,但因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而保险是我国实施养老改革、医疗改革的有力补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应属国家扶持的产业,5%的营业税率仍高于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业的费率。
2.现行税制下,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承担较重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30%中央税为必交,但3%的地方税,部分省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免除或减低地方税;其次,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减免税收和再投资退税的规定,而中资公司没有;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保险公司无须缴纳。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尽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给予外资保险公司国民待遇,而现行税制下,外资的税收待遇明显优于中资,这对发展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的中资公司,在与经营时间长、资本金雄厚的外资竞争时,无疑是雪上加霜。
3.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税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方面还很不足,我国只规定保险赔款,即补偿性的`赔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对投保时支付的保费支出、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均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美国对一些购买延期年金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对保单红利、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和死亡给付金给予税收减免。
瑞士自1月1日对保障缴款可减免课税的最大数额为5789瑞士法郎,对不属养老金计划的自谋职业者,减免数额可达28944瑞士法郎或其所得收入的20%;商业性的两全寿险保单所得利息免税。
日本1984年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也建立了保险费扣除制度,非积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积累型的可扣除15000日元;购买对个人发行的寿险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高额为50000日元。同时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两全收益的保单可以减税。
我国的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同时我国正在进行养老和医疗改革,而保险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有力支持和稳定器,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的缺乏不利于人民适度安排养老和医疗,增加了养老和医疗的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改革现行税制的意见和建议
1.合理明确营业税的税基,并降低税率。
营业税的税基中应剔除应收保费、新产品中的本金部分,并将农业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的保费收入剔除。营业税税基合理化,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税源的稳定性,同时对农业保险免税,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改变农业保险的缩减趋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指导方向。
保险,在经济转型时期起着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属于高层次的消费品,具有高价弹性,即价格升高则人们消费总量减少,价格降低人们的消费总量增加。所以,如降低税率至3%,保险产品的定价会相对降低,则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不仅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税源和税收总量。
2.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公平税赋。
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曾起到引进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大量城市逐渐开放,中资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股份制改革时期,同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律,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总量。
3.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的医疗、养老逐步由单位统管转向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仅仅满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自我积累和购买商业保险成为维持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有利于促进人民自主安排保障,降低对社会保障和国冢的期望与依赖,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自然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在进一步加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引起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造成纳税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针对上述两点,以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通常比较分散而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却通常是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十一种分类使得收入分散但总和水平高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反而低于收入集中但总和水平低的纳税人。这样不仅违背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而且甚至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分类税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打散自己的收入来源以规避纳税,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不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简单,缺乏不合理性,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的事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如个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教育费、住房、医疗以及下岗、失业等情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净收入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对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是相同的,均为3500元每月。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对农民和城市职工来说,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同样为3500元。再者,若两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同,如存在三口之家与五口之家的区别,那么两人承受的负担完全不同,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费用均未进行合理扣除,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对于占我国居民主体的工薪阶层来说,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很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从而不能适应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征税办法,在年终没有进行汇算清缴(除特殊行业外)。这种征税办法不能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最后,我国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存在治标不治本、缺乏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对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么是较长一段时期不变而造成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么是两年之内调整频率过快。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其政策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频繁修改法律,破坏税法的稳定性为代价的。
(三)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分类计税”加“自行申报”的模式对于税源的控制比较有利,但同时对征管部门来说却充满挑战,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虽然控制了税源,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是在实际征税时中,会存在很多代扣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现象,比如部分单位存在分解收入,规避税收的现象。很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于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多,就没有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造成适用的税率级次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达到起征点。通过这种分散的方式化整为零,或者是没有把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收入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同时实行源泉扣缴无法促进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利于推行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二是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缺少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自行申报制度运用不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现金交易较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更无从征管。现行的税收体系中, 年国税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自行申报制度,由此可见,没有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监督,而相关的惩戒措施也不严厉,由此滋生了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获取,以此来规避税收。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目划分不够科学
1.税目较为零散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繁多,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对应。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可能促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造成偷税和避税。
2.分类税制调控不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3.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转变。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不能涵盖现阶段所有的个人所得项目,也不能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税率设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形式。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较大,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虽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由九级改为七级,但仍显得比较多,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同时,低税率的级距比较小,这使得本不应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
2.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而对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按照20%的税率征收。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
3.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够均衡。公民通过工资薪金取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取收入以及通过个体经营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但因当前税法中规定的不同所得类型适用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具有类似性质收入的税负不均。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太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受到个人收入、消费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支出费用也会有所差别。
1.费用扣除过于简单,未考虑生计成本。如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每月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未考虑个人住房、养老等因素,未考虑不同家庭结构的差别,如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也未考虑纳税人健康、年龄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均。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未考虑物价因素。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不能适应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上涨的现实情况。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不利于纳税公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不能体现横向公平的要求。
(四)优惠政策不够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较多且不规范,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难以发挥,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1.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多区别对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0类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每一类又有多个具体项目,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和公告中对一些项目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是对同一项目实行差别待遇。如股票转让所得,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的按20%征税,有的按5%、10%征税。这些区别对待造成了税收上的不公平。
2.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当前国家的税收支持方向已向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等方面转变,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却还不完全与之相适应。
(五)纳税申报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绝大多数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过程,纳税意识缺乏,税法遵从度不高。
1.过多依赖代扣代缴。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数据来看,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比平均达60%以上,扣缴单位较好掌控的就征收较到位,而对于其他项目所得,由于其多样化、隐蔽化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而造成征收管理缺位。甚至有的纳税人认为纳税是扣缴单位的事情,税款少缴也应由单位负责,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自行申报弱化。国家税务总局于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进行自行申报。但在征管实践中,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而且需要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申报质量还不够高。
3.中介机构代理作用未能发挥。目前在我国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纳税比较复杂。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代理服务,不仅可以解决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计算复杂和申报繁琐的问题,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六)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征管配套制度,而现行的征收管理方式还不能满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需要。
1.税收征管手段缺乏。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以申报的数据作为税收征管的依据,而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难掌握,对于多处取得收入的渠道更是无从查起,从而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控管。
2.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把查补税款作为重点,以补代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在征管实践中,对已离开原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仅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难度较大。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建立离境清税制度,逃避税者一旦离境,所欠税款很难追缴。
3.涉税数据信息难共享。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缺乏法定的协作制度,对纳税人的财产、消费等信息数据很难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信息数据库的开发还基本是空白,对涉税信息没有进行深入加工及分析,而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中的协税护税主要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还在建立中,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制度还不完善。在资金支付方面,相应的金融配套机制还很缺乏,现金交易比较普遍。税务机关对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状况难以掌握与分辨,个人征税系统的全国联网还未实现。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再将本年度全部所得相加,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平时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终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任务艰巨,面临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兼顾长远与现实的基础上,采取渐进式改革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新的税收制度。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简化调整现有税目
根据各项所得的性质,可将现行税法中的11类所得项目整合为3大类调整后的税目简化为3大类:劳动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资本所得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包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原因在于:一是对劳动所得应推行综合征收改革。劳动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比最大,实行综合征收后,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稳定影响不大。二是对资本所得延续目前分类征收的办法,将来逐步选择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一选择是基于当前国情和征管外部环境,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对资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条件。三是对其他所得适当拓宽征税范围,可以将确定征税的权限适当下放,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应当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
(二)科学设计税率档次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这体现了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趋合理。二是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目前,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5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设计思路如下: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适当拉开税率级距。目前,对工薪所得实行按月征收,其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可以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对劳动所得按年综合计算征收。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目前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可以将目前的7档减为5档,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5%、10%、20%、30%、40%等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税率设计见表3。二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资本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资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资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的2级超额累进税率,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第3至第4级税率对应。具体税率设计见表4。三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其他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由于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不可控性,可以采取中性策略,不必实行加成征收。
(三)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应改变单一费用扣除的方式,根据税目设计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各项扣除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继续保留基础性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可以设定为4000元左右,建议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单独扣除标准,做到内外统一、公平税负。二是资本所得继续采取成本费用扣除的办法,允许纳税人扣除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三是渐进式推进生计扣除的.办法。生计扣除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由于对家庭相关信息掌控的不充分、不及时,目前全面推行生计扣除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来试行这一扣除办法。生计扣除需要考虑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年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四)逐步规范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10大类,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过多的区别对待容易促使纳税人为逃税而进行人为的财务安排,也容易造成国内外居民的税负不公。因此,应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一是取消一般性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普通外籍人员,不应给予比国内公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对普惠制政策可以通过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予以考虑。二是保留特殊照顾的税收优惠。如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烈士家属的所得、政府的特殊补助、下岗再就业取得的所得等,其他税收优惠则应当严格限制。三是制定激励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际惯例,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作出杰贡献的人才,可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确认,将其取得的相关所得确定为免税所得。
(五)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税源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将目前以单位为主的申报主体扩展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申报主体,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如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代码,并用于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缴税信息。结合我国实际,可结合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代码制度,即以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代码。每个公民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此号关联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时掌握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税务机关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中处理,为强化个税征管建立基础。二是强化税源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凡是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各种单位、机构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解缴税款。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普通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其偷逃税款的证据,则将给予惩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个税稽核系统。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信息系统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制度。每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后,利用税收情报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对其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劳动所得付出方和收入方的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六)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中心,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进行情报交换和风险推送。一是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效的国家,基本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进一步强化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和后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二是逐步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加强与国税、银行、工商、房管、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构建实时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涉税信息。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协税护税部门及时提供真实涉税信息的TaxReform税制改革义务,任何部门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涉税协查申请。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三是着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及相应处罚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将纳税人的个人纳税信用与就业、贷款、出入境等进行关联,提高税收违法成本。在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大资产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促使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实时掌控个人涉税信息。同时,从立法层面推进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减少现金使用频率和规模,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的应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信息透明化。
摘要:税制改革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合理的税制能够对市场经济发展进行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政府会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会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进而对会计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关键词:税制改革;会计人才;素质
我国税制体制是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符合我国宏观经济建设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能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因此,实现营改增十分必要。在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要求和特点设定的税制也是不同的,针对我国第二产业主要设置的是增值税,根据我国第三产业的特点设置的主要是营业税。
1.1营改增税制改革
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是将传统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主要指的是对产品和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这种征税模式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例如在销售环节,在出售价格为50元的商品时,这个产品本身是缴纳了相应税金的,在将这一产品购入再销售时,此时的销售定价为75元,这时消费者只需要对增值的25元缴纳税金就可以了。从整体上看,营改增是对传统也营业税的改革,对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2营改增素质改革的意义
国家在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协调、均衡发展。从整体上看,我国以前采用的税收模式不仅单一,由于一些税务内容重复出现,这给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比较重的税收负担,对企业快速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实行营改增改革之后,在税收上给予第三产业以较大的扶持力度,因而能够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这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税收改革对于我国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商品出口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制度接轨,这样在对外出口时,我国商品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从而有效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
2.1对企业发票工作的影响
在企业会计工作中,信息质量必须要可靠,要以企业内部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要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内容的完整性,这是开展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而在繁多的资料中,原始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基础。在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会接触到很多以前没有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对增值发票的使用流程不清晰,在处理增值发票相关问题的过程中会出现错误。税务机关在工作当中,根据非企业的销售额以及在内部是否建立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将增值税纳税主体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有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也有普通的增值税发票,针对不同的发票制定了不用的政策,这就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增值发票进行科学管理。由于增值税选用的进销抵扣政策,这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会涉及双方的利益。在具体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经验,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认识模糊,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发票和企业实际不符合,进而对企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2.2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纳税主体在对营业税进行核算时将其作为企业运营中的意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且主要适用“应交税费”等账户,从整体上看核算工作时相对比较简单。但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在进行税务问题核算时发生了很明显的变化,核算处理方式也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下进行明细的科目设置,且采用绩效抵扣政策对增值税的核算也更加精细,在不同的业务当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不是固定的,时而会在借方,时而在贷方。这使得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会计工作人员只有具备了更强的工作能力才能适应这一变化。
2.3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企业在销售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时需要交纳营业税,在税制改革职后对企业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交易征缴的'增值税,如果购买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购置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购置不动产、无形资产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核算将会发生变化,此时,相应的资产原值、折旧或者是摊销金额以及应交税费的项目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并会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和相关项目发生改变。在利润表上,在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税率以及计税的方法也会发生明显变化,纳税金额也将不同。除此之外,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在利润表当中增值税不会体现出来,这会引起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项目的变化。
3.1对会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要求
企业会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其业务素质高低和知识水平有着很大的关联。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会计工作人员只有学习新的税制,掌握必要的知识,在日常工作中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处理好会计、税收等工作。为了在税制改革后更好的适应工作,会计工作人员除了要学习新的税制内容之外,还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纳税的基础是会计学科理论,这就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学习税法知识的基础上,也要提高自身能力,能够适应税制改革后的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只有保证会计核算完整,才能及时定额计税,将依法办税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结合,及时定额纳税与加强会计核算结合,税款计算和成本预测结合。会计工作人员只有不断学习营改增税制改革,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才能保证会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使纳税工作有序进行。
3.2对会计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的要求
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根据新的税制对税款进行正确计算,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税问题进行监督和反映。在各种财经法律和法规制度中都有着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但在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时仅仅依靠法律规范还是不足的,也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在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中的辅助作用。虽然,在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会计从业者有着详细要求,但仍然难以避免有疏漏之处,而会计职业道德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体系的不足和漏洞。在新的税制实施之后,如果会计从业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约束,容易使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危害国家利益。任何财经税法都需要会计工作人员执行,如果会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很可能会破坏社会主义会计活动的正常运行秩序,导致出现大量的假账,影响我国企业正常的经营、投资活动,这对于国家宏观决策和国民经济调控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3.3会计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是对于那些从来没有接触过增值税的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由于以前没有接触过增值税工作,营改增之后的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能够根据我国税制改革及时加强学习,适应新的税制形式。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在学习新税制的同时,还必须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企业会计财务问题。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财务部门和其他企业部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更好地开展会计工作。企业在发展中要积极开展会计工作人员的职后教育工作,通过专业培训来促进会计人员工作能力提升,确保会计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完善工作,加强管理,尤其是营改增相关工作的处理。
4结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深刻影响,为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严格对企业会计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这样才能优化企业票据管理、强化会计核算体系,使企业可以积极应对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确保企业能够在税制改革下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羽洁.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与会计的影响[J].现代商业,(24).
[2]孙博.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企业技术开发,(08).
[3]张文会.税制改革对企业财务与会计的影响和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04).
[4]苗秀霞.“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03).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8世纪末的英国,当时为了筹措英法之间战争的费用,英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此后几经废立,最终在1842年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专门的税种固定下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作为一个成熟的税种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目前,发达国家中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平均占比在50%左右。其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已经超过50%。作为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其健全的税收立法、严密的税收征管和公民较高的纳税观念在各国中居于前列。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经验,对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加以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比较分析
1.税收制度模式。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综合税收制度模式。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以家庭作为课征单位,采取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纳税的模式。这种税收制度模式的特点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及进行相应的扣除,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确保了税收的公平。但这种模式的征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这种征税方式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观念以及征税机关具备较高的征税水平。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分类,各类所得独立进行纳税。其特点是税收的征管简便,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征收方式不能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的现象。此外采取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也不能有效增强纳税人纳税观念。
2.税率。美国当前采取的是六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共六个档次。且在申报方式上分为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的区间不同。我国目前的工薪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3%、10%、20%、25%、30%、35%、45%共七个档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率分为5%、10%、20%、30%、35%共五个档次。劳务报酬的税率为20%、30%和40%三个档次。稿酬所得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征30%,实际适用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我国对劳动收入所得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型的税率。而对资本和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这就造成了财产和资本性所得的税收负担较轻。劳务报酬所得尽管采取加成进行征收的方式,但是由于采取按次计征的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将所得分解的方式规避税收,降低了其累进程度。
3.扣除标准。
美国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分项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课征模式,将其各种收入综合后,经过两次扣除,减去相应的免税项目后,扣除成本和生计的.费用后,就余额按相应的税率进行课征的模式。这种课征模式能够充分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征税,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对扣除标准结合每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宽免额考虑了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情况,不同的情况宽免额也不相同。费用扣除中包含住房贷款中的利息支出、医疗方面的支出和个人捐赠等方面的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盲人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我国的费用扣除采取综合扣除的方式,尽管征税方式简便易行,但是却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婚姻等相关因素,对生计费用的扣除较为缺乏,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并且扣除的数额相对固定,不能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所得确认。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课税模式,即针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无论哪种类型的收入,都说明纳税人能够达到的相应的福利水准,因此应当包括在内。(2)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包含劳动取得的收入、地租收入、资本红利形式的收入等都应当纳入税基。(3)此种征税方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确保了纳税的公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课征的模式。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仅仅对这11中类型的所得征税,而这11类所得之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因此导致我国此类税种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推定所得等所得还没有进行征税,因而导致损失了较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从资本利得来看,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相关条文,但是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资本利得的内涵有较大的区别,并不包含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从推定所得来看,我国的税法尽管也要求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实物收入征税,但是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实施的具体政策。
5.征管制度。
在征收管理方面,美国的收入署构建了完善的监控收入体系,采取双向进行申报的制度。要求雇主严格履行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同时也应当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建立了健全的税务信息稽核系统,美国的纳税人每人对应一个编号,并且这个编号会伴随纳税人的一生。当进行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交给税务局的相关文书应当对编号进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的支出及收入情况都已经记录在其税收档案中;美国的税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与美国相比,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税务征收部门并没有实现同海关、企业、银行之间的纳税人的信息共享,致使其获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足,同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较弱,造成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
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课征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此种课征模式,首先应当对税基进行拓宽,其次应当对相应的税目进行整合。从应纳税所得的层面来看,属于纳税人主要来源的收入,例如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及租赁取得的所得等应当采取综合课征的方式,采取此种课征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征原则;对于纳税人不经常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等项所得,仍然可以采取比例税率进行课征。实行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符合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状,能够较好地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完善税率结构。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主要是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但是累进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要重视税率的设计。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设置的过高,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地减少。其边际税率设置的较低,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的增多。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一般为3-5级,其对应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也低于我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因此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简化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30%左右为宜,同时将税率的级次由目前的7级缩减为3—5级,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鉴于当前我国当前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实际状况,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适当增大初始档次税率的级距,将初始档次3%的税率对应的上限1500元增加到4000元,采取按年计征的方式,能够避免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3.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是指把家庭作为独立的申报单位,将其在一定时期中所获得的总体收入,减除其所有成员的扣除及免征额后,就其余额进行课征的方式。美国的申报方式主要采取家庭申报的方式,同时兼顾到个人申报,采取此种申报方式,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课征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可以对家庭的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考量,针对不同情况设立相应的扣除标准,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教育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贷款利息支出等项费用,采取此种征税方式可以充分照顾到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确保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4.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相关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项支出从而设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的费用扣除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费用扣除制度。首先应当将目前的按月缴纳税款的方式改为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以简化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通货膨胀的实际状况进行指数化调整,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因通货膨胀受到影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方面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最后,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允许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扣除,以确保税收的公平。
5.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利用计算机实现对纳税人的管理,建立纳税人信息监管系统,实现征税部门与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纳税人信息的共享,以强化对纳税人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状况实施监控,税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推断,进而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设立纳税人税收档案,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在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且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自动归档,确保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准确无误。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构建业务能力强、工作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切实提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 新课程改革论文
★ 财税改革论文
★ 森林防火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