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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
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制变革的不断发展、成熟中而不断成长起来的。法制变革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乃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互相推动与制约的关系。我们应当要充分认识到两者之间这种客观存在的互动关系,充分认识到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进行法制变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建设对于法制变革的重要意义。
现代法制模式的建构并不是人们纯粹主观构想或愿望的产物,更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法制变革实践乃是渐进的、逐步深入与拓展的,它需要的是踏踏实实的埋头苦干而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需要的是足够的耐心与理性而不是急功近利,希冀一蹴而就,需要的是各种社会条件的同步成长与成熟而不是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实现一切。如果说从形式上架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的话,那么,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具备则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现实性与基础条件。现代法制是在一国社会发展和内部结构变迁过程中缓慢生长起来的,法制变革固然有促进与加快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是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培育与推动了现代法制的成长与真正实现。换言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充分发展为法制变革提供了最恒久而可靠的源动力与保证,法制架构乃是对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成果的巩固。因此,要实现现代法治社会,我们在进行法制变革的同时,首先必须大力推进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文化建设,这才是中国法制现代化所必须要完成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工作。
二、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许多人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难时,莫不将中国传统法制及其法律意识视为是最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诚然,以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为其产生土壤的中国传统法制,其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与黑暗,其糟粕与弊害确实不胜枚举。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制并不仅仅纯粹是封建皇权意志的体现。相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孕育的产物,它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体现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世界观、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内在底蕴。换言之,有着上千年沿革演变历史的中国传统法制,其影响并不是或不可能随着制度层面的法律体系的崩溃而完全归于沉寂消灭。即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以其特有的历史惯性对今天的社会仍然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而从实践上看,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制变革,至今尚无能够尽弃其传统而取得成功的先例。
当然,在有着上千年法制传统的中国进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制变革运动,它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必然会出现难以避免的传统与现代的整体碰撞,虽然这种碰撞时而会给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带来诸多困难与阻碍,但是作为两种迥然相异的法律体系、机制及思想的相互斗
争与较量,这种碰撞所带来的结果便是落后的、腐朽的观念被淘汰、抛弃,而先进的、正确的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这种碰撞实质上是一种思想解放过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中不可跳越的阶段。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新旧观念的碰撞过程中,我们应当懂得,传统与现代的划分并不是仅以该事物出现的时代或时间为依据的,而应当以其是否能够与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是否能够促进该社会的发展,是否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为判断标准。对此,海外学者余英时指出:“唯有民族文化才是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精神力量”,因此,“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一个民族可以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即“每一个民族的传统都有其特殊的现代化问题,而现代化则并不是在价值取向方面必须以西方文化为依归。以前的人,把‘西化’和‘现代化’简单地等同起来,显然是一个错误。”他援引克拉孔的话说“德国19所颁布的魏玛宪法便是显例。这个宪法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文件而言是相当精彩的,可谓民主精神的充分体现。但由于它完全脱离德国文化背景,因此施行起来便一败涂地,最后竟导致希特勒的崛起,酿成大祸。”(注:参见余英时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1页。)国内也有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近代中国每一次社会变革无不是从批判传统开始的,然而在这百余年的社会动荡与变迁中,每一次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抛弃与否定,带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健康而富有活力的东西的失落,直接导致的却是数千年文化中的糟粕沉渣泛起。(注:参见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代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2―3页。)可见,传统的东西虽然是在过去的历史中产生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传统的东西必然伴随着历史的过去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同样,现代的一些东西虽然是在现时条件下产生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具有现代性。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我们首先不能情绪化地、简单地将它看作是与现代社会相对立的东西,而应当看作是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存在,看作是人类文明的历史性积淀。
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它并未因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次又一次反传统浪潮而归于消灭。这一方面固然说明了传统法治思想影响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法治思想在今天仍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因此,在法制变革中,我们诚然应当从整体内容上对传统法制进行批判。但是,这种批判决不是彻底抛弃,而应当是对传统法制的扬弃与整合,将传统法制中有益的、合理的因素吸纳进来。这种吸纳不是对传统法制具体内容的简单承继,而是对传统法制文明中体现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因子进行正确取舍。没有这种吸纳和继承,法制变革就会失去持久而坚固的民族心理认同力量、民族精神凝聚力量和民族文化支持力量,其变革必难持久。
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将与糟粕混杂搀和在一起的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精华从传统法制的母体上剥离出来,实现其根本的现代性转换,乃是中国法制变革所应当完成的一项庞大工程。这需要我们必须静下心来对传统法制文明进行系统整理、甄别、归纳,将那些阻碍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糟粕剔除出去,并且给予毫不留情的揭露与批判,而将那些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有益因素保存下来并发扬光大。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制中有许多有待我们去深刻思考和挖掘的东西,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对世界文明发展的贡献,有我们值得汲取并有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营养。比如中国传统法制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求法制与其它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法制运作过程中,既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视执法者的自身素质修养,特别注重为政者的道德品质与典范作用;它建构了一套形式完备的官吏推荐和选拔制度,形成了体系严整的整饬官吏的监察制度;它注重法律运作的社会效果与道德意义,强调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形成了社会调解与法制运行相结合的社会调控体系,并注重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等。当然,我们在这里决不是为传统法制大唱赞歌,我们要说的是,传统法制作为中国传统文明的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变革而言,并不是要不要继承的问题,而是继承什么,怎样继承的问题。对此,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说得好:“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注:参见(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中译本序第2页。)
三、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在研究世界各国的法制变革时,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对下列现象有些大惑不解,即“许多第三世界领导人似乎同意这种看法,不管其民族主义热情多么强烈,法律越现代化,即越符合欧洲的模式,一定越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以出现了各种矛盾的怪事:非洲和亚洲的热情建国者,在许多方面是反对西方的,却拒绝他们自己的法律传统而从进口的奢侈品中建立法律制度。”(注:参见(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0页。)然而, 这种法律制度的整体移植有没有给第三世界国家带来他们所期望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呢?其实我们至今尚未找到相关事实证明这一点。
确实,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从世界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形式之一,其相互交流、融合与移植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无论是在亚洲还是在欧洲都早已有之。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而言,走法律国际化之路既是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制变革的需要。埃尔曼曾指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于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的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注:参见(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4页。)布鲁斯・坎格尔也指出,当一个国家处于政治、经济发展的关键关口,移植某些先进的制度可以“成为推动这个社会系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催化剂。”(注:参见(加拿大)布鲁斯・坎格尔著:《时间与传统》,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47页。)我们认为,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提供的世界各国法律文明相互交融与学习的机会,移植其他国家已经形成的并为实践和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和成熟的法治经验与运作机制,移植那些带有规律性、规则性、操作性的法律及法律技巧,是有利于加快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构进程的。
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法律国际化趋势的实质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与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选择。它既不是意味着世界各国必须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模式为自己的最终目标,也不是意味着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体化或一致化。法律国际化代表了各国法律发展在某些领域或某些部门存在着相互吸纳与移植现象,但绝不是意味着哪一国的法制是世界各国的最佳蓝本,或代表了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它表明了世界各国不同的法制文明之间可以相互交流与融合,但并不是意味着世
界各国法律体系趋向完全统一,或存在着一个评判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共同标准;它代表了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同构性所产生的法权要求和应然秩序的一种普遍性认识,以及不同国家和民族对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文明的共通性的相互认同,但决不是意味着世界各国的法制变革可以不顾本国国情而对他国法制模式照搬照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建构并不是文字符号的简单堆积,并不是单纯的理论假设和逻辑演绎。法律制度乃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情况和内在要求。它既是一国民族文化精神的载体,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得以正常运作的机制条件。从根本上说,一个国家的法制变革必然与该国社会内部的现实生活条件紧密相联,必然以本国社会内部的物质生活条件关系的不断变化为自己最根本的和最强大的动力。因此,法律的国际化必然要以本土化为前提。
在法制变革过程中,如何调整好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找到两者相交融的切合点,并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乃是第三世界国家所必须解决好的时代课题。就中国而言,我们首先当然要在立足于本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架构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世界上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建设历史,积累了相当丰富而成熟的法制经验,形成了相当有效的法律运作机制。这些法制经验、知识与思想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必须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国际化道路,将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那些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知识与经验吸收过来,将那些有助于人的解放与生产力解放的因素吸纳进来,将那些反映社会进步的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移植过来。这不仅对于中国的法制变革具有有益的借鉴与启迪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加快中国社会进步的步伐。
四、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法”社会,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处于次要的位置。建国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忽视、排斥法律功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人治观念曾一度占主导地位。“文革”期间,法制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对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第293页。)
我们认为,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几个环节和方面。现代化的法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整、概念严密、程序严格、逻辑严谨,具有形式合理性;从内容上来看,能够真正反映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和充分表达人类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尊重人权、人的价值和尊严,具有价值合理性;它还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司法运作,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抵制和处罚。任何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得到法律一无例外的救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不枉不纵的矫治与惩罚;此外,它还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施。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权力的滥用而给社会主体造成的损害都能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救济。从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现代法制的完善固非易事,但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尤为其难。因为中国传统法制在价值取向上,一直将法律视为制服民众、实现皇权专制统治的“刑”。强调人治、强制、专制、特权、依附、集权等法律观念,这与主张法治、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人权等现代法治思想是根本不同的。(注:公丕祥教授在对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进行系统深入地对比考察后,概括出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迥然相异的十一对“方式变项。”参见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第78页。学术界现在也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即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尽管他们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相对而言究竟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略有分歧,但将法律视为是“帝王之具”、“御臣之术”、“制民之道”的观点上则是完全一致的。梁治平先生指出:“其实,儒、法两派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对法理解在它们是完全一致的,根本不成问题,当然也无须提出来讨论。”参见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东汉时的王苻则对此说得特别露骨:“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垂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王苻:《潜夫论・衰制》。)而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不管它设计、制定得多么完备精致,但“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注:(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页。 )也是事实。因此,要使现代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作,使现代法律精神得以贯彻,就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树立全新的现代法律意识。它首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员必须树立行政行为的“法无授权即非法”的基本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将各个国家机关、组织、部门及个人的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次,它要求普遍提高广大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法律监督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培养其忠实信仰法律,愿为神圣的法律奉献一切,为实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毫不畏惧困难和牺牲的崇高品格;再次,它要求在广大社会民众中树立起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性的意识和民主、平等、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等现代法律观念,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形成自觉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
任何一次社会变革都首先是思想与观念的斗争与革命,这种革命常常决定着社会革命的得失成败。我们认为,现代法律意识能否在全社会牢固确立决定着传统法制能否向现代法制转变,决定着中国现代法治社会能否顺利建成与实现。(注:法律发展究竟应当是形式合理性优先还是实质合理性优先,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但法律发展的现代制度架构首先应当是现代法律观念为普遍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实现却为广大学者所认同和主张,而这样的现代法律观念的确立又必须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充分发展为基础。对此,史际春先生指出,从清末特别是民国以来,中国就不断编篡、移植先进的民法和合同法,但由于社会极端落后,中国民众始终处于无财产和人格可予保护的地步,因而这种以主体平等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是不可
能实现的。这样,“社会上既没有普遍的平等和平等观念,则纵有最华丽的法律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先进’的民法和合同法不免徒有虚表。”参见史际春:《〈合同法〉的喜与忧》,载《法学家》,第3期。 )近代中国法制变革之所以如此艰难坎坷、举步维艰,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现代法律意识一直未能在中国占主导地位。而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这除了需要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现代法律观念的宣传、教育、灌输外,最根本的途径乃在于现代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和现代法律文化的趋于成熟。在于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到普通民众等全社会都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律观念和秩序,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得到普遍的信服与信仰、而且全社会能普遍养成一切以法律为行为指南的习惯。惟其如此,现代法律观念才能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现代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当然,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极具复杂性、艰难性、渐进性的社会发展运动,其中的诸多矛盾关系远非本文所能涵概。比如除上述几大关系外,还有政治与法律、制度创新与意识形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权威与自治、法律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但是有一点我们不应忘记,中国的法制变革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运动是在有着独特文化传统与国情背景的中国进行的,它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无论是在基本价值取向、路径选择还是在动力机制、目标模式上,均必然会呈现出与西方法制现代化不同的个性特质。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须对外开放以及吸纳不同的文化,诚如学者所言:“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大体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长期与世隔绝的部落,因而,它们不能从邻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获得好处。”(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曾说过:“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5)对中国来说,近现代历史上吃够了“闭关锁国”盲目排外的亏,因此,在发展的问题上,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将中国的发展放到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一切有益的经验。
3.当代法治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当代,全球日益被联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资本、商品、劳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转移,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为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的最重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资源配置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有产生共同解决这些纠纷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态、政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同样也需要共同的法律来解决。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条约、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法律文化无国界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这种法律国际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选择。”(6)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不能抗拒法治发展国际化的趋势。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首先,与来自实践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试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适时地移植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滞后。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和各国普遍做法,避免了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因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优势,决定了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大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这些发达国家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那种把自己封闭起来,弃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于不顾,一切从头做起,或故意另起炉灶以追求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们在发达国家后面爬行,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可移植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和上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这就使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借鉴、对比、吸收可能。
2.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范例。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并非什么非鲜的事物,据学者研究,法律移植远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人类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经出现。(7)此后,法律移植活动从未停止过,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现了大规模移植罗马法的运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直到现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较、借鉴中取长补短。(8)对中国来说,近代中国迫于外来压力,在作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订新律”中,亦对大陆法系制度进行了移植,结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诞生。《大清民律草案》虽未及实施清王朝即被推翻,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西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打破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9)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有选择地移植。事实上,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曾经历过中世纪封建法与宗教法专制的暴虐,从现实来看,今天西方的实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许多被社会和时代所淘汰的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10)
有选择地移植还要求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结合国情而进行法律移植最终失败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学界在内的许多人士的反对。后日本吸取教训,为此专门设立了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典转而移植德国民法而成功。(11)又如,土耳其于1922年照抄《法国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他们的实验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12)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移植来说,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伦理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容易移植并获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伦理性法律规范较难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将阻力重重,较难获得成功。
2.在有选择地移植的同时,必须将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时移植,以及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等一并移植,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移植的法律也很难发挥效应。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许多教训。例如,在引入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我们却没有像西方那样采取预扣制,而是采取了个人主动申报制,由于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该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13)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时候同时引入其背后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事实上,法律制度是一种观念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移植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同时植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移植来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国本土需要经过一个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律观念的基础是否具备。“因为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以‘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两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落后者,没有不失败的。”(14)从历史上来看,只移植具体制度而没有移植与之相适应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难以成活的,这也是不乏实例可循的。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15)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以期为移植来的法律创造与之相适应的土壤,否则,将会使移植的法律失去应有的效用,甚至还会出现梁启超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所痛言的“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灭国粹”(16)的那种“橘生淮南则成橘,生淮北则成枳”的悲剧后果。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产制度已移植国内多年,但实践中却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中,除了对属“器物”层次的具体的制度改造外,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作为法治主体的人的改造。川岛武宜认为,“法不能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17)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学者梁治平先生论述道,“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近于传统的。”(18)对于具有浓厚的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现代化的法律,现代化学者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9)
4.移植的法律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传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传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输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改造都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法律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英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代”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0)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21)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22)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众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消化和吸收,减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说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23)事实上,经历过“政策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后,“法律万能主义”现在又被许多人所迷信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语与招牌。在强调“有总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往往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来法律时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种现象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24)
四、结束语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求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25)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资”的观念,须知道“没有资本主义文化遗产,我们就建不成社会主义。”(26)因此,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破除旧有的陈腐观念,大胆地吸纳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经过同化、整合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
注释:
(1)[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99页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第78-117页
(3)[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1990年,第14页
(4)转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第6-7页
(5)[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第269页
(6)转引自秦国荣:《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山东社会科学》5月,第65页
(7)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年第1期,第87页-100页
(8)参见: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年
(9)参见,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10)转引自,刘新:《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载《法学家》1997第5期,第25页
(11)参见,马作武:《传统与变革――从日本民法典的修订日本近代法文化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2)转引,严斌彬、陈月秀:《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济南大学学服》第2000年第1期,第36页
(13)转引,阮竞青:《论法律移植》,《复旦学报》第3期,第99页
(14)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4页
(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第186页
(16)转引自,田成有、陈令华:《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现代法学19第6期,第16页
(1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1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20)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21)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22)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第5期
(2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第10页
(2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第355页
(25)邓小平:《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3页
(26)列宁:《列宁全集》第二卷,第83页
作者简介:
高军(1972― ),男,江苏淮阴人,吉林大学硕士,现任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法学讲师,常州, 213001
Email:gdhzgaoju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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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化与主体性的关系
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和人的主体性历史的发展是同一过程,它们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与此同时,人的主体性也从对自然、神、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依附转向在他们面前的相对独立,从不明确到自由、自觉、创造性主体的.真正形成.主体性是现代化的根本,现代化是主体性的动力.
作 者:王韶萍 作者单位:长治医学院,山西,长治,046000 刊 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 年,卷(期): 16(10) 分类号:B02 关键词:现代化 主体性 关系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论文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须对外开放以及吸纳不同的文化,诚如学者所言:“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大体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长期与世隔绝的部落,因而,它们不能从邻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获得好处。”(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曾说过:“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5)对中国来说,近现代历史上吃够了“闭关锁国”盲目排外的亏,因此,在发展的问题上,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将中国的发展放到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一切有益的经验。
3.当代法治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当代,全球日益被联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资本、商品、劳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转移,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为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的最重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资源配置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有产生共同解决这些纠纷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态、政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同样也需要共同的法律来解决。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条约、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法律文化无国界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这种法律国际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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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内容提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十一届三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承袭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传统,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对着发展经济的内外压力,背负着传统的人治包袱,还面对着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起步阶段都面对的社会稳定问题,使这一过程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轨迹。这就是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目标选择的阶段性,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非协调性。认识这些特征不仅仅是为了总结历史,更重要的是认识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一样,尊重传统又不囿于传统,学习外国,又不照搬西方。这是我们走过的路,也是既将走下去的路。关键词:中国特色 法制现代化 特征 法治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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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系
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联系,是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它只有在人与人、人与物之间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才会产生.研究关系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需要,是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是人与人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只要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就能健康、和谐、协调地发展,就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作 者:税远友 刘远碧 作者单位:税远友(西华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2)刘远碧(西南大学教科所,重庆北碚,400715)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FU NEW IDEA 年,卷(期): “”(6) 分类号:B0 关键词: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际关系 可持续发展现实生活有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他也很喜欢广播电视,于是就有朋友建议,你是学法律的,又喜欢电视,为什么不尝试去做个法制节目主持人呢?他一听觉得有道理。
大家有没有发现,中国电视上的那些法治节目都特别的奇葩?法治节目就应该多讲一些法律知识,它不,这种节目动不动就弄一堆稀奇古怪的案件,再加上一些电视语言,整的神神叨叨的。“寂静的夜,一双黑手伸向了她,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欲望在膨胀?这个如花似玉的少女,是否会遭到蹂躏与摧残?广告之后,精彩继续??”精彩继续你个大头鬼啊?什么乱七八糟的。要么就是加上各种声音特效,弄得跟张震讲鬼故事一样“王翠花拿起剪刀走到窗前,就在这个时候,门开了。干什么玩意儿吓人倒怪的?大中午看个电视造一身冷汗??
法治节目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么?难道是为了吓唬老百姓么?我为什么说他是在吓唬老百姓,因为几乎每一期节目结束的时候,主持人在总结这期节目的时候基本上永远是那两句话。一句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另一句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而导致中国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啥叫法治?不守法就治你。”这不是对于法治的正确理解,因为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不仅公民要守法,政府和执法者也要守法;政府与法律的诞生与消亡,都必须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可能有些人觉得法律很可怕,你违法,你可能就得坐牢,法律会把你关在笼子里。但是,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不应该让人民感到恐惧的。法律才应该被关在笼子里的。
笼子里面是法律的禁区,绝对不能碰,而笼子外面是自由的世界,我爱怎么折腾你管不着。如果我犯贱,非把手伸到了笼子里,被法律咬掉了,那我活该;但是如果法律胆敢擅自扩大它的笼子,甚至未经法定程序从笼子里跑出来,来危害到了人民自由的生活,那么人民就有权利制裁他。对不对?中国的普法宣传搞了几十年,然而我问问大家。什么叫“无罪推定”?什么叫“一事不再理”?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
这些最基础、浅显的法律理念,13亿中国人,能把它说清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甚至仅仅停留在那八个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都是包青天时期的法律理念了。
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制知识,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世界首屈一指,那么中国法制建设的速度怎么样?早在1987年,就已经有代表提出官员财产公开的议案,1994年《官员财产申报法》就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到今天已经整整了还没有出台,20年,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朝鲜战争都打完了,这部法律还没通过。全世界有137个国家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却唯独没有我们。
你安分守己是吧?你不偷不抢是吧?那我告诉你,有一个叫念斌的人,他没偷没抢在监狱里关了8年;张氏叔侄没偷没抢被关了;赵作海被关了20;萧山五青年被关了年。甚至还有的人,在刑讯逼供的时候被活活打死。没偷没抢,就能保证,下一个坐冤狱的不是你吗?
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绝不仅仅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责,而是我们每一个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中国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为,在一个法治精神无法得到彰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安全的。面对不公平与不正义,今天,如果你没胆量站出来,明天,我保证你站不出来。
的确,中国很大,中国的问题,都很复杂,但是没关系,我们慢慢来。梦想虽远,蜗行牛步也总能抵达。如果你跟我一样,没本事、也不打算给自己的孩子办移民的话,那么就请跟我一起死磕到底,让我们为了这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与秩序出一份力。
还是那句老话,正义也许来得晚,但是我们等得到。
汉字认知过程中整体与部分关系论
文章回顾了整体与部分在认知中的'作用争论的历史,讨论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汉字认知中的作用.作者认为,部分与部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影响汉字认知过程和策略的重要变量,人们加工汉字的过程和方式视汉字的部分与部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定.
作 者:张积家 张厚粲 ZHANG Ji-jia ZHANG Hou-can 作者单位:张积家,ZHANG Ji-jia(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广州,510631)张厚粲,ZHANG Hou-can(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北京,100875)
刊 名:应用心理学 CSSCI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年,卷(期): 7(3) 分类号:B842.1 关键词:汉字 整体 部分 关系 认知论物资管理现代化
论物资管理现代化【摘要】当今世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资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技术、劳务、运输和财务等多方面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现代工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水平,这就要求管理现代化。企业物资管理现代化包括四大内容:管理思维现代化、管理组织现代化、管理人才现代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关键词】管理 物资 现代化
一、管理思维现代化
思维现代化是实现企业物资管理现代化的先导。
首先要有系统的观念。系统是由一些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一个有机整体(集合)。系统思维即把研究管理的对象作为系统,从整体的角度把系统中的各个要素加以处理与协调,使系统发挥出其最大效能的思维方法的总称。系统工程既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又是一门现代化的组织管理技术。
其次要有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全面质量管理(TQM ):是指在全面社会的推动下,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组织、所有人员都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理统计技术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的全部活动。
企业物资全面质量管理主要有四个特点:①全面的.管理,②全过程的管理,③全员参加的管理,④全部的方法。企业物资工作全面质量管理的对象是物资供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满意程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所供应的物资的技术特性满足企业的质量要求,通过正确的计划采购、运输、保管等工作为保证;②所供应的物资时效性强;③所供应的物资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足够;④供应过程工作效率高、差错少、费用低、物资流转速度快。
二、管理组织现代化
管理组织现代化是指按合理组织生产的客观规律建立管理机构和规定管理职责。企业管理组织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匹配的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其他组织结构,严格企业的各级岗位责任制。现代化的管理机构在应对外界环境的变化时,能够作出及时积极的反应,迅速制定对策,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根据物资部门的自身特点,它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直线制、矩阵制等。其中以矩阵制应用较为广泛。矩阵制即目标管理制组织结构,它是一种多功能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其优点为:①灵活机动性强,可应对多变环境中的多种情况;②便于协作,可调动多个管理职能部门;③有利于提高个人责任心及积极性;④发挥每个人的作用,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管理人才现代化
管理现代化的关键是人才现代化。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人才的竞争已成为世界著名企业之间的实际竞争。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的人力资源即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劳动力。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各种社会组织对员工的招募、录取、培训、使用、升迁、调动、评价及合理开发,并使人力和物力保持最佳比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包括从数量上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劳动管理和从质量上对企业人力资源的行为管理。现代企业应注重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管理,从过去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为以提高综合效益的管理模式。
2.企业人力开发方法
①全员培训随着企业现代化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员工们现有知识既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也不利于个人素质提高。进行定期的全员培训,将企业的战略目标更有效地迅速传播到每一个员工,使他们掌握必要的生产经营业务知识和技能,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②引进高素质人才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可以迅速改变企业,随着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才部门所有制将不复存在,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会更强的生命力。
③调动现有员工积极性根据员工特长,给予员工合适的岗位,并通过员工的动态组合与职位相互交替轮换,提高企业整体功能,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
3.人事激励方法
企业的管理者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通过已树立的管理权威,干预并影响被管理者的行为,使每个人在达到个人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组织目标。这种行为从某种角度讲就是激励系统。
(1)人事激励机制结构
1)人事激励机制的组成
①激励对象。被激励的特定人群。
②激励因素。起到激励作用的因素,例如升迁、金钱、职称等。
③激励因素的媒介。各种管理制度、管理决策、管理措施,尤指各种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决策。
2)激励机制的运行方式
首先是将激励因素转化为人事管理制度、决定策略、采取措施的过程,即转化过程;然后是将含有激励因素的人事管理制度、决定策略、采取措施对员工施加影响的过程即刺激过程。
(2)人事激励因素分析
人事激励的重要一环即分析激励因素,明确激励的项目,运用合适的激励方法。
1)对员工进行分类。根据职务的高低、工作项目的不同分类。
2)运用合适的方法,按照人员分类进行激励因素调查。例如采用问卷调查法,将职员们所乐于接受的激励因素调查出来。
3)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采用图表法等方法直观表达。
4)绘制“激励因素一览表”,为制定人事制度时供决策者参考。
四、管理手段现代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指企业管理中逐步采用电子计算器、现代通信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方法的速度和水平,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准确、及时、经济、高效。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各行各界管理领域普遍建立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它不但能综合物资流通过程中的信息,控制管理业务;而且能够建立物资管理数据资源,有利于各种现代管理方法的实现。
以计算机为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物资管理系统,保障供应,压缩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物资使用监督,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对企业很有必要。
五、总述
物资管理现代化的五个方面是有机结合的,管理思维现代化是先导,管理组织现代化是保证,管理人才现代化是关键,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条件。物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水平,物资管理作为后勤管理的重要部门,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实现降低成本、加速资金流转、增强企业盈利、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晓莉。实施现代物资管理程序及相关系统控制程序[D],《经济师》,第6期。
[2]薛勇。物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05)。
[3]陈浩。油田物资管理现代化初探[D].河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第3期。
禅宗现代化论纲
现代中国人生活中的`一个无庸回避的重要问题便是宗教信仰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人是需要宗教信仰的.如果真正的宗教不去占领这一阵地,就有可能被邪教乘虚而入.禅宗作为中国化的佛教本应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但如果它不与时俱进而固步自封,便只能作为一个过时的宗教而被冷落.因此,现代人需要禅宗,禅宗需要现代化.
作 者:郑建明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政史系,江西,宜春,336000 刊 名:宜春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ICHUN UNIVERSITY 年,卷(期):2003 25(5) 分类号:B946.5 关键词:禅宗 现代化★ 论十大关系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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