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纯情卡布里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共含8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纯情卡布里”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篇1: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 法治 中国法治化 法律制度 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19,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把“圣法之治”概括为法治。

人治状态下,治国的主体是个别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权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贤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

不过,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脱离人。在法治的状态下,也并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尊重人的作用。正义的`法律需要人来制定与执行。

综合对法治的认识,我们再来理解“中国法治化”。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就是指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 法治的作用

法治国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一致选择,如今已成为全球的选择。法治能繁荣国家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治能创造安宁有序的社会秩序。我国进行法治化进行,是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 法治能保证党的领导,促成党领导实施的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苏联走与法治相背的道路,结果发生了苏东巨变。曾经,我们也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政权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巩固。

2. 法治能充分发展人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道德的长存与发展人权问题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发展个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建设中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律来认可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各国公认的有效途径。实现法治还能够同时利用法律的威严来维护社会道德,阻止和惩罚个人权利侵犯社会道德的现象,防止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错误扩展。

3. 法治是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选择,但市场

[1] [2]

篇2: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已经对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经济和网络霸权的压力增大:互联网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为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网络环境中法律冲突的现象加剧。因此,加速我国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立法缺位现象严重。为此,应尽快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

一、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方式,信息网络就逐渐演化而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即特指计算机通信的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最新方式。因此,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网络的决定性范畴。关于计算机网络,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1](P9)。在我国,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

由于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互联网或因特网)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核心和基础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时代和全球化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平台,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流和经贸方式,并迅速推动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从而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为我国迅速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从而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互联网上没有真正的权力中心,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形成的一个最大的网络。其中的每一个子网都是由互联的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的方式包括有线和无线。互联使成员计算机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旦计算机被互联,计算机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联的其他计算机访问,彼此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任何主体,它不受任何一个主体的支配和管辖,尽管其中的每一个成员网都是由网络所有者管理。因为,当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2](P2)。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在于高效率地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因此,它在客观上有无限互联和不受地域限制的性格特征。互联网的这种性格特征与现行的国家主权的地域特征相互冲突,使得国家的主权受到了挑战。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特征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技术性特征有可能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加大,为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平台向全球推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进而为其推行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绝好的空间和场所,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增大。

第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特征使得网络安全成为问题,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发现、打击犯罪和制裁违法行为增加了成本。这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特征使得基于国界地域和现实性特征的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全部、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冲突和规范冲突的现象加剧,使得对网络环境秩序的调整与规范面临挑战。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述特征使得现行的各种利益平衡关系在网络环境中面临重新组合的局面,这种重组不仅包括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组,而且还包括各国之间的主权范围关系的重组。因此,我们在网络环境将面临更多的、新的利益重组问题与挑战。

二、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

信息网络法治化,也即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它是指针对信息网络的特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将参与信息网络活动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信息网络法治化具有以下意义:

(一)信息网络法治化是网络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1.网络法治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信息网络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上述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规范,因此,信息网络法治化是促进、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信息网络法治化是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网络行为失范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阻碍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的财产、施放计算机病毒、对网站进行攻击等危害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信息网络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且也使社会公众对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对此,仅从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

3.信息网络法治化是防范和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条件。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正如现实环境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样,网络环境也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并为其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恰当的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出现:同时,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网络秩序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因此,依法规范和调整信息网络关系,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对防范和解决信息网络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维护我国网络主权的重要条件

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

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使主权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一国公民的行为空间有了新的扩展,与此相应,国家主权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种全球性的资源共享系统。从总体上说,网络环境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在网络环境和在现实环境一样,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与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其政治标准与价值观,甚至主张“国家主权过时论”,以此达到其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实现网络霸权的目的。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信息网络行使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前提就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信息网络秩序,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可见,实现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我国行使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

(三)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计算机信息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谁占领了这一战略制高点,谁就将在未来全球化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而实现全球化、信息化的基础在于网络化。信息网络化,从硬件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网络的建设与信息内容的提供。而无论是信息网络的建设,还是网络信息的提供,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秩序的法治化。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四)信息网络的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

鉴于信息网络在全球化、信息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网络必将成为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以信息网络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时代,任何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面广,而且极其重要,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方面。如果将信息网络这类新型的社会关系遗漏于法律制度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原则将是不完整的。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斗争的必争之地,决不能因为其“新颖”、超越传统规则,而任其脱离法制成为“荒蛮”之地。无论信息网络的发展多么迅速、涉及面多么广,它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都是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因此,实现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依法规范信息网络秩序,使信息网络健康、持久发展,应当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信息网络化、信息网络法治化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是不可回避的历史进程。为了抓住机遇,取得先发之势,各国都非常重视运用法制手段调整、规范信息网络关系。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发展信息网络先后不同,但在实现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社会价值,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方面,却是一致的。实际上,全球信息网络化本身就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法治化而发展的。

三、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现状

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基本立法方面,除了新修改的版权法涉及了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问题外,其他领域的基本立法尚不到位,只有少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行政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邮电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部发布的《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广电总局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述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市场准入、网络监管、信息安全、域名注册、电子商务、网络著作权等方面。

(二)目前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网络技术等硬件的发展,轻视网络法治化的观念比较严重。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就可以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重硬件、轻立法的倾向。如不改变这种落后和错误观念,必将有害于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2.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明确或存在错误认识。目前,在信息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普遍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因此,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即可;二是认为我国现在信息网络还不够发达,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或不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应等待时机成熟后进行立法。由于目前国内对信息网络立法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因此,在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往往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3.立法的层次低而缺乏权威性。由于目前的立法主要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因其立法层次低,故而缺乏权威性。

4.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冲突或不协调的现象严重。由于部门立法的立足点多限于某一特定的问题,视野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立法缺乏系统性。另外,对同一问题住住存在多头立法,而这些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性,因此,立法之间的不协调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5.立法缺位现象严重。目前,在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与工商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中的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关税与税收、电子签名与认证、网络数据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尚存在立法缺位。总的看来,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远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实现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对策

(一)应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看待信息网络法治化建设

21世纪将是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要实现我国的跨世纪战略目标,使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抓住机遇快速发展我国信息网络,而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网络法制体系。因此,必须把信息网络立法提升到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它,把信息网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扫除我国信息网络发展的现行法律障碍。

(二)应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方面,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普遍性特点;另一方面,每一个国家的信息网络发展的不同现状又决定了其信息网络立法应有一定的针对性或特殊性。因此,我国在信息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又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客观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三)在立法体制上,应避免多头立法、部门立法

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多头立法和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的诸侯割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会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开放性特征客观上要求信息网络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而多头立法和部门立法的结果必然会因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而损害信息网络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进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信息网络立法应当避免由各地或某一部门立法,而应当由国家统一立法。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四)在我国进行信息网络立法必须遵循安全原则,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开放、中立原则,协调性原则

1.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充分考虑信息网络安全的问题,安全是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生命所在,没有安全,就没有信息网络的存在与健康发展。安全原则要求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3](P2)。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极易受到攻击,信息安全是社会公众决定选择利用网络的重要的因素。因此,信息网络立法应坚持安全原则。从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各国国内立法,莫不以安全为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是通过规定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具体制度来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因此,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重要使命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所谓鼓励、促进、引导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1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信息网络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信息网络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促进。因此,通过立法鼓励、促进和引导信息网络的发展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立法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网络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着手鼓励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发展。由于目前各国信息网络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网络的认同程度较低,因此政府应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信息网络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努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利用信息网络。从国外有关的立法政策来看,基本上都是坚持这一立法原则的。

3.开放、中立原则。所谓开放、中立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对所涉及的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以适应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信息网络的技术性特征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的特点要求信息网络立法应当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信息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如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持为基础的。可以预见,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网络的发展也将日新月异。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诸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文、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范畴也将很快过时。如果立法将有关范畴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法律范畴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发展需要。如经常、不断地修改法律去适应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需要,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点要求立法对信息网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范畴必须采取开放、中立的原则,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以使信息网络立法能够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网络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防止因立法对特定技术和范畴的偏爱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

4.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既要与现行的国内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信息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电子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等。

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网络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客观统一性,信息网络立法的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各国对信息网络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信息网络立法的国际普遍性,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避免因过分强调立法的国家权力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另外,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就没有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信息网络立法也应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使网络消费者获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梁成华.张义刚.电子商务技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

[2](美)Sonn-Yong  Choi著,张大力译.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

[3]杨义先.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篇3: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已经对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经济和网络霸权的压力增大:互联网为各种危害行为的进行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为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网络环境中法律冲突的现象加剧。因此,加速我国信息网络的法治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信息网络的立法缺位现象严重。为此,应尽快健全信息网络立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既要从中……

一、信息网络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信息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就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方式,信息网络就逐渐演化而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即特指计算机通信的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是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最新方式。因此,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网络的决定性范畴。关于计算机网络,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1](P9)。在我国,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

由于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互联网或因特网)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二)信息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核心和基础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时代和全球化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的平台,将全球紧密地联结为一体。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是新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交流和经贸方式,并迅速推动资本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从而加快了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为我国迅速从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从而实现跨世纪战略目标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遇。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互联网上没有真正的权力中心,国家主权在互联网上面临挑战。

互联网是由无数个网络形成的一个最大的网络。其中的每一个子网都是由互联的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的方式包括有线和无线。互联使成员计算机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旦计算机被互联,计算机上的文件可以被互联的其他计算机访问,彼此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互联网不属于

[1] [2] [3] [4]

篇4:农村教育:现状、困难与对策

After  the  goal  of  rural  universal  education  in  China  has  been  achieved  preliminarily,

it  faces  a  system,policies  and  rural  economic  environments.The  reform  of  financial

system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the  change  of  taxes  and  fees  system  in  rural  areas  is  being  carried

out;and  rural  economy  and  peasants’  earnings  are  only  undergoing  slow  increase,

etc.All  these  affect  inputs  of  rural  education,and  lead  to  more  and  more  difficulti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ducation.Because  ru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is  a

fundamental  way  for  resolving  agricultural  and  rural  problems  in  China,strategic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篇5:农村教育:现状、困难与对策

rural  education/status  quo/difficulties/countermeasures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征。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农村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而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财政体制与农村经济状况的变化,农村教育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严重的困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面临经费短缺的困难,继续提高教育水准更是举步维艰,城乡教育与知识差距明显加大。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影响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更将影响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乃至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把农村教育作为一个战略性问题进行全局性的思考与筹划,实在是当务之急。本文只是就普及教育角度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以期引起重视与讨论。

一、现状

农村教育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中国(内地)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2.19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5.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7.2%,每万人口大学生数为4名,平均文化程度为4年,这种状况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沉重包袱。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的优势,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影响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战略性任务。

农村基础教育是中国教育的主要部分,其普及程度及教育水平,直接影响全国普及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实现程度。全国小学553622所,其中城市32145所,县镇81184所,农村440284所,分别占5.81%,14.66%,79.53%;小学在校生数130132548人,其中城市18166507人,县镇26928904人,农村85037183人,分别占13.96%,20.69%,65.35%。初中学校62704所,其中城市14473所,县镇20852所,农村41942所,分别占18.73%,26.99%,54.28%;在校生61676458人,其中城市10346351人,县镇17045443人,农村34284664人,分别占16.78%,27.64%,55.59%。如果从教育民主化的要求来看,没有农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教育的公平原则,更谈不上教育的现代化。

农村普及教育正在全面展开,并且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后,全国分三片地区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全国有2410多个县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的验收,人口覆盖率达到85%,扣除城市人口,农

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覆盖人口也达到54%左右。普及教育对农村社会起了动员作用,重教兴教蔚然成风,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许多地方农村学校的校舍确实是当地最好的建筑之一,为农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并对普及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这种体制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实际上是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教师工资由县乡政府和农民交纳的农村教育费负担;学校建设和设施由农民集资;学校公用经费向学生收取杂费。过去提倡的“人民教育人民办”,农民说实际上是“人民教育农民办”,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主要承担了城市的教育投入,而农村教育经费则主要落到了县级以下政府和农民身上。

农村已经实现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还只是初步的,是低水平、不平衡、不巩固的,其中还存在一些“水分”,而城乡的差距扩大正在加剧,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据90年代中期的统计,全国只有40%左右的小学和50%左右的初中达到了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实验仪器和图书配备的标准,由此推断农村中小学绝大多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有些城市投入上亿、甚至数亿元建设所谓“标致性学校”或“示范性学校”的同时,乡村不少学校却在危房里上课;城市有的学校建设超标准的健身房、温水游泳池等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准的豪华设施,而不少乡村学校的学生买不起必需的书本,教师得不到必要的教学材料。当然,这些现实是现阶段城乡差距的反映,但是教育体制和政策在缓和还是加剧这种差距上是有重要作用的。我们这里讨论的重点也就是这方面的现实问题。

二、困难

财政体制的调整影响农村教育的体制基础,县乡政府财力难以承担原先分担的财政责任。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基础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的体制时,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扩大地方政府的财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从80年代初的40:60,变为90年代初的22:78。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强为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改变为52:48,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日渐困难,而教育成本由于教师工资和教材等材料价格的上升而提高,许多地区单靠县乡财政已经难以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经费,贫困地区有的县乡全部财政收入还不够发放教师工资(例如甘肃省榆中县年全县财政收入7410万元,而财政支出13900万元);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权放到乡级政府后,由于乡财政中的大部分是教师工资,容易被挪用,这样就连续出现了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2000年曾达到180亿元,有的地区拖欠达半年以上,农村教育面临着经费短缺的严重困难。

农村正在全面进行的税费改革,势将给现有的农村教育投资格局以重大的冲击。农村税费改革将取消各种收费,改为只收一种农业税,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和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在税费改革中将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大部分教育集资,大幅度减少农村教育经费,全国农村教育费附加240亿方,269亿元,2000年151.97亿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94亿元,农村教育集资34.2亿元。在农村地区,教育费附加是补充教师工资不足部分的经费来源,而农村教育集资则是改善校舍和办学条件的主要经费来源。由于税费改革造成的经费缺口,只靠地方财政是难以完全填补的。仅以已经全面推行税费改革的江苏省为例,根据去年的调查材料看,该省财政增加20亿元转移支付,用于苏北地区税费改革造成的缺额,其中10.6亿元用于教育,其结果是保证了苏北地区教师国标工资(现有教师工资构成中,大约60%左右是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而40%左右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教师的这部分工资不再拖欠。由于苏北地区原先地方补贴约有一半以上的教师未发,现在矛盾不太突出,但长远来看这部分工资来源没有落实;而苏中地区现在国标和地方补贴都发,这次没有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只能支付国标工资,地方补贴并未落实,教师实际收入减少,反响强烈。据省财政厅估计如要解决地方补贴省级财政还要增加20亿的转移支付。即使这样,农村学校的校舍设施和设备添置仍然没有经费来源。江苏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财力充裕,其困难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中央财政的大幅度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可能会造成农村教育的严重困境。

城乡经济和收入水平的差距持续拉大,农村教师主要是骨干教师大量流失,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仍在扩大。大城市、中心城市、县城、乡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工作、生活条件悬殊,一般县城的教师比乡镇教师的收入高出三分之一或一半,造成教师逐级向上流动,中西部城市的教师向东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流动,县城的向中心城市、乡镇的向县城流动,而流出的都是骨干教师,如四川省德阳市20已流出高中高级教师61人,有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在参加国家级培训时,就给沿海大城市挖走。与此相对应,农村又大量增加了代课教师,因为一名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于五六名代课教师的报酬,由于教育经费短缺,地方政府和农村中小学宁愿用代课教师,而不用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农村教育仍将不断滑坡,将会失去持续发展的条件。

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放缓,缺乏推动和支持农村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80年代联产承包和90年代农产品提价的政策调整中,曾有两次明显的提高,1978-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5.1倍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农业劳动力过剩等原因,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减缓,1991~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3.1倍,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甚微,有的地区和有的年份甚至下降,个别的还有入不敷出、种地赔本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农村教育的经济基础。而农村教育水平低,脱离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实际,相当部分学生厌学;学校收费提高,超出部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高等学校收费过高,使贫困家庭失去继续学习的希望。这些因素造成农村地区教育与经济之间的非良性循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造成农村教育办学条件差;农村教育落后,难以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影响农村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优秀的人才很少留在农村任教,现有的教育也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突出表现在初中辍学率大幅提高,一般县在10%以上,有的县高达30%~50%,如任其发展,“普九”成果有可能得而复失,农村教育的基础将会因此而动摇。

今后若干年,农村教育面临着危房改造、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初中入学高峰、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四重叠加的校舍建设高峰,短期内需要大量基本建设投资,如不统筹规划,合理调节教育资源,将很难应对如此巨大的基建投资。

三、对策讨论

(一)调整并逐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与投资体制

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2000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明确了新体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对于改变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和经费分担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学校经费难以保证的状况,提供了制度的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形成体制实现的制度模式,从全国范围而言,最终应该制定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在内的教育投资法规。作为过渡性措施,首先建立教师工资由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分担的机制,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教师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后按照不同地区义务教育生均成本的额度,确定不同地区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并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为此,需要从现在就开始着手进行调查研究,确定不同地区义务教育的生均成本,并按不同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确定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作为制定投资法规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教育经常性经费的按时足额拨付,农村教育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现阶段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困难

农村教育的投资体制与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它的完善势必要经历一段发展过程,而目前农村教育的经费短缺不可能等新体制完善之后才解决,这就需要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发达地区继续发挥乡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投资作用;在基本实现小康目标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财力不能充分满足教育需求的阶段,继续实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例如义务教育适当收取杂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单项教育集资等。当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也是增加教育投入,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途径。这里就增加中央政府对农村教育主要是贫困地区教育投入问题提些建议。2000年国务院召开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之后,中央财政增加农村教师工资转移每年50亿元,危房改造两年30亿元,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五年50亿元,还有其他用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是历史上中央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对缓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困难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但是,财税体制改革和农村教育发展所带来的经费缺口,仍然没有充分解决,仅以“普九”期间的举债而言,全国不完全测算约500亿元,近几年将要相继进行的大规模校舍建设更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近期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仍然难以保证,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缓解困难,是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真正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第一要务”,把农村发展摆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下决心压缩行政性开支(1991~19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增加3倍,而政府行政性支出增加4倍)和生产性建设中的决策成本浪费(例如有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决策错误浪费达数十亿元之巨,据调查新疆某油田盲目决策建设石化厂,投资达24亿元,建成至今未能投产,每年还要支付一大笔维持费,把这样的经费用于解决教育经费困难对国家和人民会产生多大的功德),因此,完善国家预算审核程序和投资决策程序,就有可能把一部分经费用于教育主要是农村教育,把对农村教育的转移支付的水平提高到基本弥补税费改革后的缺口;另一方面在近几年内把国债的一部分用于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缓解近期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的困难,现在许多地方政府用国债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有些“标致性工程”标准过高,经济效益并不高,不必要地加大城乡差距,如果从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将产生更大的作用。因此,在现有的财政收支框架内进行适当的调整,有可能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而这方面所需的投入比之大型工程项目和城市标致性工程的投入要少得多,它所产生的作用和效益则是长久和深远的。

(三)中央与省级政府采取一些特殊政策,解决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燃眉之急

中央政府在“十五”期间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将极大地推进贫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但是,因为它面对三片地区(包括少数两片地区)的相当数量的乡镇和学校,可能产生的效果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产生普及教育的整体性效果。根据笔者在一些地区调查的情况,有的地方行政部门领导建议能否从贫困地区开始首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实施步骤上,例如可以在云南这样的办学非常分散的多山省区(小学办学点两万多个),由国家在乡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学生免交杂费、书本费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费,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能保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对于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和初步实现小康的政府财政而言,适当向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是有可能做到的,而对于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全面推进现代化的事业则是千秋功业。

(四)加强城乡教育交流与互助,逐步缩小城乡知识差距

城乡知识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现在的问题是首先不要继续拉大这种差距,然后逐步创造条件力求缩小差距。跨地区的城乡差距有待于全国经济的均衡发展,而现在需要努力的首先是在一个县域范围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据一些成功的地区的经验,现在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是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每一所学校,农村“示范性学校”的建设既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更应有现实的可效仿性,即公平的竞争性,而且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集中在个别学校,人为地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就现阶段而言,政府的重点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更多地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对于那些条件好的优质教育资源可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增强自我造血的功能。其次建立城市与农村教师定期轮换的制度,可以先从年青教师做起,即规定城市年青教师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晋升职务或职称;还可以规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要先到农村学校任教。与此相适应,应实行在一个城市和县域范围内城乡教师工资标准统一(包括地方补贴),以便于城乡教师流动,有条件的地方(如江苏省江阴市)实行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提高工资待遇,并计入退休工资之内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改变农村教师素质低下的状况,为提高农村教育的总体水平提供基本的条件。此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发达地区的学校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包括校长、教师之间的交流任职,定期组织专题研讨,有条件的还可进行学生之间的交流,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对农村学校、同时对城市学校都会有帮助。

在城乡学校、教师以及东中部与西部的交流方面,不仅是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而且从现代化的进程而言,应该看作是现代教育与现代文明的传播过程,因为农村教育的现代化不仅需要现代校舍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更需要现代教育思想与教育模式的传播与实施,因此,人员的交流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重要。可以在团中央现在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基础上,扩大其范围,适当提高其服务期的待遇,让各类高校的毕业研究生到贫困地区的农村学校服务1~2年,除了从事教育工作外,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培训教师,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因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农村教育持续发展的根本条件。

(五)积极推进农村教育创新

处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背景中的中国农村正在和将会发生历史性的巨变,农村教育也必将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变

革与创新过程。如果说我国长期形成的农村教育传统与教育经验基本上是适应小农经济基础与社会环境的话,那么,当我国农村正在进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新时期,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会发生激剧的变化,农村教育的对象、功能、机构和体系都将需要有调整和变革,尤其需要有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教育创新。这可以说是中国教育创新的主要内容与时代使命,需要几代人在继承前人经验基础上坚持不懈的探索。以下就几个实际问题提出一些想法,供研究讨论。

农村教育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协调发展,要从新世纪的实际出发,探索不同地区的新思路、新模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尤其是“公司加农户”“贸工农”以及各种专业经营、规模经营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组织,农村教育将扩展其内涵,不仅要增加农业生产与农业教育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生产走向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还需要适应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培养和培训制造业和服务业需要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并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提供多种教育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各种教育机构应该逐步成为当地社区文化传播和科技扩散中心,带动地区现代化的发展。

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也将赋予农村教育新的任务与要求,集中体现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势必会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回答。在当前,尤其是对农村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不仅要统筹规划乡村中小学的布点集中、新校舍建设与危房改造,而且还要规划未来新城镇建设中的学校布局,使学校建设与社区建设相协调,也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从更长远的角度,农村教育在人才培养的素质与规格上要着眼于造就一代具有现代精神的新农民,即促进人的现代化,为改变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现代化协调发展准备人力资源。

教育信息化在推进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国家教育信息化工程包括中小学的“校校通”工程,最好能通过政府拨款、城市支援、银行贷款和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并且不断探索与丰富适合农村实际的教育信息化发展模式,把重点放到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意识,学会应用信息技术接受现代文明,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扩展视野,促进人的现代化,进而推进教育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年鉴2000[R].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

[3] 教育部财务司.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0[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4] 杜育红.教育发展不平衡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 苏明.中国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5).

篇6:农村教育:现状、困难与对策

农村教育:现状、困难与对策

After  the  goal  of  rural  universal  education  in  China  has  been  achieved  preliminarily,

it  faces  a  system,policies  and  rural  economic  environments.The  reform  of  financial

system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the  change  of  taxes  and  fees  system  in  rural  areas  is  being  carried

out;and  rural  economy  and  peasants’  earnings  are  only  undergoing  slow  increase,

etc.All  these  affect  inputs  of  rural  education,and  lead  to  more  and  more  difficulti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ducation.Because  ru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is  a

fundamental  way  for  resolving  agricultural  and  rural  problems  in  China,strategic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关  键  词】农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现状/困难/对策

rural  education/status  quo/difficulties/countermeasures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

[1] [2] [3]

篇7: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研究

摘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既需要体育立法与执法的完善,也需要体育普法和监督的加强。本文结合我国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现状,分析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体育强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

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以德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型的进程之中。依法治国是当今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推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

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立法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然而,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体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而是需要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统一与完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一、立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构建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即有法可依。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即《体育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来看,现有的体育立法数量和质量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求差距较大。

首先,《体育法》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修改工作尚未启动。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在体育事业定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国家法律层次的专门规范和保障,也为我国体育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整体性加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行政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一系列变革的出现,《体育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体育发展的需要, 《体育法》中的条文大都比较抽象,并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规定,增加了依法执政的难度,急需制定大量的细则。其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较少,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较多。自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建以来,除了国务院颁布的3-4部体育行政法规和2010年出台的《全民健身条例》外,体育部门目前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从体育立法的角度看也未达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而且部门规章反映的往往是部门的意志,不能较好地反映和体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平衡,使得体育行政部门权力集中,以规代法、规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1]最后,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都是以规范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成绩为主,而对于关系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体育活动,特别是关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相关方面涉及较少,使得体育法律的受众群体狭窄,不能体现体育法的实质精神。

上述问题导致体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法规依据不足,因此,加快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必须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立法。第一,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对体育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水平要求更高,修改《体育法》是体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应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加强体育市场规制、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要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同时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快制定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体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体育法》更有效地贯彻实施。第三,尽量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体育法律法规不应再像以往那样把重点放在竞技体育或者体育部门的内部事务上,而应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原则相一致,本着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将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管体育上,如社会体育的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以及体育产业的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通过加强立法,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体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篇8: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研究

二、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体育行政管理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5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其次,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最后,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因此,要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必须在体育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体育执法。第一,进一步加强体育立法,充实完善执法依据。通过立法,健全体育执法制度,明确体育行政执法的地位,规范体育执法行为,完善体育执法程序,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重点领域的体育执法检查监督,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实施效果。第二,要在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增强对体育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职能。我国的体育改革早就确立了进行体育宏观调控,实现由“办”向“管”转变的方向,不断提出要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2]为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摆脱活动型思维和传统工作惰性以及部门与团体利益的干扰,强化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着重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职能转变,积极扩展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有效实施对全社会体育发展的法治干预和服务。最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体育行政执法队伍,这是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的关键。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将其充实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使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体育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实践中。

三、监督: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

体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无疑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因此,行政执法权力本身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建立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要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

立法监督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质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对体育行政机关抽象体育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以往由于法律对于体育法制监督规定得不全面、不具体,特别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致使立法监督不够强而有力。今后,在立法上应完善对体育法制监督的规定,为体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撤销各种与宪法、体育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地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加大体育执法检查的力度,逐步实现立法监督全面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建立公正的体育司法制度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最后屏障,没有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体育法制。但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还不具有全面的司法审查职能,不能对体育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必须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和侵犯,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凌驾于体育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其次,要确定和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司法对体育纠纷的介入解决,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最后,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和合理的赔偿制度,避免司法不公正给当事人带来损害。[3]

行政监督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政监察系统专门机构与执政党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进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它的运行既能实现政府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也能推行依法行政,从而进一步实现行政法治化,使其成效日益显著。行政监督中的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减少和解决行政争议,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今后应不断完善体育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有关体育的行政复议制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社会监督是更广泛的监督形式。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式政府,因此,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报纸、网络等)和听证制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体育行政立法和执法中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四、普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

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才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根本。人的价值观念更具有内在性和能动性,没有理念伴随而支撑的法治只能是虚弱的外壳。因此,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应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全面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这是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

首先,强化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治观念。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而产生的法治作为决定着我国的体育依法行政的局面。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制度国家,“人治”的历史传统悠久,强调“为政在人”、“贤人治国”,轻视刑律的作用。这种思想在体育行政部门也有所体现,即有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习惯以言代法;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办体育的管办不分的管理模式因体育改革的相对迟缓仍普遍存在,再加上体育行业的集中垄断特征,抑制着平等自由竞争的法治需求,致使一些体育管理者缺乏法治自觉与动力,体育法治有时难以纳入管理议程。因此应结合法治实践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开展各种法治宣传活动,培育民主活动的理性参与、权利的理性选择与自救、法律至上的理性自律等现代法治品格,促进他们从传统的行政思维、权力思维和优位意识,转变为确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和追求实体与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4]其次,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体育法治理念的推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但在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且在法治的建设主体上也应保证公民的广泛参与,这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是更具根基性、关键性和迫切性的问题。由于中国历史上公民性的缺位,加之我们又习惯于政治思维和伦理思维,并且面临西方法治移植中对我们的价值观念所产生的冲击和碰撞,很容易造成人们市场经济多元价值与传统文化的扭曲结合或变异发展,形成精神危机、道德滑坡和社会失序。这可能正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而社会秩序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5]可见,公民性重塑已成为培育法治人格和建立法治秩序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整体对体育法治的认知水准,努力使公民知法、懂法、用法,从而为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文化环境与氛围。最后,应加强体育法学研究和理论学术队伍建设,加强体育法治重大和基础问题的研究并向应用转化。

【参考文献】

[1]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03):1-3.

[2]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J].体育工作情况,2001,(03-04):3.

[3]巴玉峰.我国体育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8,(03):12-14.

[4]于善旭.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需求与挑战[J].体育学刊,2009,(08):1-8.

[5]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制进程的关键要素[J].社会科学研究,2008,(01):4.

中国的实践与对策

论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防治荒漠化对策

试论城市建设法治化调查报告

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困难与成功作文

高职院校学生英语听力困难及对策

中国海洋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

与困难同行小学生作文

困难与希望初中生作文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共8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