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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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篇1: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摘 要 本文通过追寻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思想的源头,探讨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治化的进程,有助于了解我国近代文物观念的转变以及文物保护思想的演变,对于理解当前文物保护法规以及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文物保护法 文物观念 保护意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保护文物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认知,制订和完善文物法规成为各国实现文物保护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载体。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却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以正式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则更要晚些。

1 古代关于古物的观念及法规

1.1 古代古物观念的演变

先秦:早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祭祀所用的礼器和战争所用的兵器,成为三代王朝着意追求的对象,以青铜器为代表的古物,被当作显示统治合法性的神圣之物,是政权合法化的象征。

古物在三代时期被赋予了较多的政治意义。

汉唐:自西汉以后,谶纬迷信盛行,加上当时古物少见,偶得古器,将其或视为“祥瑞”之物,或视为“妖变”。

这一时期,古物观念的另一个变化是它的补史价值开始被人们注意。

但这些只是个别现象,古物的学术价值并未得到普遍认识。

宋元明清时期:北宋以后,“高元古冢搜获甚多,始不以古器为神奇祥瑞”,或者将其作为玩赏之物,或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北宋时期,金石学作为一种专门学问而盛行,但金石学所关注的多是器物上的文字,对器物本身所蕴含的对社会生活、科技水平以及艺术表达等方面的信息较少为人注意。

但这对古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学者们却鲜少为保护而保护。

1.2 古代关于古物的法规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中国古代向来是重刑法而轻民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民法缺乏独立性,对于古物方面的法规更是如此。

先秦时期:先民们没有“古物”的概念,因此就不存在通过律令对其加以规定或保护。

但是,关于一些特殊物品的规定,却对后来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物产生了一定影响。

《孔子家语刑政》曰:“硅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

这是对祭祀用品及金石玉器等贵重物品禁止买卖的规定,目的不过是为了维护上等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安全。

汉唐时期:汉代的法律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发展,关于古物的规定出现多次,但主要限于皇家的宗庙、陵墓以及普通人的坟墓。

其目的是对“孝”这一伦理观念的维护,并非因古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隋唐时期,对于毁坏皇室宗庙、山陵宫阙的惩罚更加严厉,并将这一罪行一直沿用至清末。

唐朝对宗教财产开始实行保护政策,并对出土物的归属做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对墓葬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宋元明清时期:宋代金石学出现后,虽然人们对古器物的学术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在关于古物的法规制定上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多沿袭前代旧制。

从历代律令对文物的规定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物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法规内容越加详细,惩罚也更为严厉。

但这些法规都是围绕着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制定的,尤其注重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和尊严,其初衷并非出于对文物本身价值的重视。

但毋庸置疑,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众多文物,免遭毁坏,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篇2: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也是世界上文物遭受破坏和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代之前,文物毁坏多限于国内,而战争后,由于我国人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外国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所获大批文物偷运出境,致使我国文物流失前所未有的严重。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战争至上世纪90年代,这一百五十年中,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中国大批文物流失海外。

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2.1 清末时期

战争结束了清朝的闭关锁国,西方近代文明伴随着列强的.入侵逐渐传入我国。

近代地质学和考古学的兴起,使国人对文物的范围及价值有了新认识,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及政治制度的同时,其文物保护思想,使国人对文物的价值重视起来,并萌生了文物保护的理念。

他们意识到文物的流失将导致国内珍宝丧尽,出现“文明证据空山河”的局面。

当时的民政部也意识到,虽然“我中国文化之开先于列国,古昔圣哲,连肩接踵,所遗之迹,应亦倍蓰于他邦”,但由于古人向不知爱惜,再加上近代以来“海外洋商不惜巨资,赴我内地购买古代碑版、石刻、图画、造像之类,运至本国庋藏……夫我自有之而不自宝之,视同瓦砾任其外流”,致使我国“至今而求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者”。

长此以往,将“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

于18提出了《保护古迹推广办法》。

《保护古迹推广办法》,较之前法令仅限于钟鼎等器物或皇家陵寝及御用之物,文物范围有所扩大;将文物古迹分门别类,并根据各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调查和保护措施,或设法原地保护,或创设博物馆分类储藏。

它提出的古庙名人画壁,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以致失本来面目,这一保护理念延续至今。

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对文物保护范围的界定,虽然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仍多囿于传统的帝王陵寝、名人字画、石刻等,尤其注重刻有文字者。

但无论如何,《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文物实施专门保护的政府章程,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新篇章。

2.2 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统治,成立了中华民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体。

中华民国成立后,我国虽然作为一个近代国家呈现在世人面前,但西方列强并没有改变对我国的侵略政策,对我国文物的掠夺丝毫没有停止过。

196月14同,民国政府发布了“限制古物出口”的大总统令。

“限制古物出口令”内容较为简短、笼统,但它却表明民国政府将以国家名义对文物实施保护,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态度。

“限制古物出口令”是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文物的文件,但它在形式上只是一道指令。

193月,内务部下达了“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的训令,要求各地“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护”。

该训令确定了盗窃、私自买卖以及毁坏古物的不合法性,要求各省民政长对此“从严究办”。

这是民国成立后,政府发布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保护古物的训令,正式开启了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工作。

随后,内务部制订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该办法针对文物毁坏、售于外人,从保护范围、种类、保护方法和责任人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对当时的文物保护起着指导性作用,对制止文物流失毁坏发挥了一定作用。

《保存古物暂行办法》是民国政府成立后制订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物保护专章,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2.3 南京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反动派掌握了国家政权,力图在内政、外交等方面做出一番改观。

面对文物严重流失,1928年9月,内政部以“我国各地所有名胜古迹及各项古物,关系民族文化,至为重要。

近年以来频经兵燹,损毁遗失所在多有,亟应厘订保存办法,以重文物而免损失”为由,公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有条、有款,共分为十一条,条下又有所细分;用分类的方式界定了名胜古迹古物的范围;保护对象除了之前的古迹古物外,名山、名湖、山林等名胜也被纳入其中。

但关于地下文物采掘及归属问题、外国人在中国的考古调查活动以及文物出口等,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妥善解决。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颁布,使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正式采用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推动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进程。

但它仍属于行政范畴的部门规章,还不是正式的法律,且内容上仍有待补充完善,对于当时有关文物流失最重要的事宜,如考古发掘、文物出口等内容仍未做出明确规定。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结束了我国大半个世纪以来文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古物保存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制订,使我国的文物保护有了法律依据,限制了外人的非法采掘活动和文物流失现象,推动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但《古物保存法》对文物保护“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理少有有明文,因而执行的成效不彰”。

因此,在随后几年内,国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古物保存实施细则》(1931年)、《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1935年)、《采掘古物规则》(1935年)、《古物出国护照规则》(1935年)、《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 (1935年)、《古物奖励规则》(1936年)等专门规章。

但不管怎说,《古物保存法》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是近代以来层级最高的文物保护专门法规,正式将文物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它的颁布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开端,为新中国的文物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我国古人的文物观以及各朝律令对文物有关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数千年来我国文物观念几经变迁。

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实现的过程,源于我国近代学术不断发展、文物观念的不断进步,正是科学考古学、地质学、新史学等学科的发展,才促使国人对文物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学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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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纪庆芳.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初探.商丘师范学院学报,(1).

[4] 江琳.从文化建设角度看近代中国的文物保护.历史教学,(9).

[5] 马树华.中华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0.

篇3:学法用法,依法行政 推进全县法治化建设进程

学法用法,依法行政 推进全县法治化建设进程

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几年来,我们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以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四五”普法目标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开放开发,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协调、指导搞好全县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使全县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氛围浓厚,依法行政规范严格,从而,加快了全县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推动了全县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今年1-9月份,全县财政收入达5.1亿,同比增长84.72%。 一、深化认识,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感。 “法”是人民意愿的反映,是国家或政府意志的体现,是现实社会活动的指南和秩序,公务员学法用法尤其重要。一是应对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宏伟战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文件进行行政管理已被依法行政所替代。在法制条件下,特别强调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特别强调政府及公务员必须摆脱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必须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二是岗位职责的需要。公务员作为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任务,担任国家公职的行政组织的成员,其职业性质、工作特点、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的工作人员或公民。行为方式与内容、行为作用与影响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其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直接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声誉和权威,而且对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学法用法,在“法”的范围内活动是公务员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制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因此,公务员学法用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四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是个人及保持活力、散发魅力的重要源泉,推动及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法用法也是公务员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的需要。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全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公务员年度学法计划和法律学习制度,使公务员学法用法列入了正常工作和议事日程抓。 二、从多渠道入手,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在抓好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中,我们坚持突出五个结合。一是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轮训,全县69个部委办局都坚持每月一日法律学习制度,集体组织学习现行的和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月抽查的方法,监督各部门集体学法的时间、效果落实。同时,并制定和布置个人的年度学法计划和每月学法内容,实行个人自学。近两年来。我们与县人事局一道,每年都对全县2000余名公务员进行分批分期培训,邀请南大法律系教授为全县股级以上干部举办了法制讲座。许多同志还利用网络资源重点自学了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熟悉理解其适用范围和要求。通过学习,使每个干部能掌握岗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得到拓宽,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改进服务技能的良性循环,实现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科学化,法治化。 二是组织拿证书学习和拿文凭学习相结合。在组织学习中,我们还鼓励干部参加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司法资格证书考试,电大、党校的学历考试,县法院80%的人员达到法律本科以上文凭,县公安局70%的人员达到法律大专文凭。县地税局78名干部全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近20人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通过这些有组织的考试,公务人员学法更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三是组织法规考试和开展经验交流相结合。我们在组织培训、自学的基础上多次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尤其是重点加强领导干部、执法一线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法制人员三类人员的岗位测试,全县480余名县管中层干部和8000余名公务员、教师学法考试成绩都在良好以上。同时,结合考试的结果,开展经验交流,部门每季度组织干部至少写一篇学习法律法规的心得,在经验交流会上互相介绍经验、互相查找问题,互相提高执法水平。去年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县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立即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要求财税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在新的征管法出台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他们就组织了财税人员闭卷考试,通过考试,使全县财税部门人员掌握了新出台的税法知识,适应了自身的要求。 四是把自身学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在抓好公务员队伍自身学习的同时,我们重视组织全县广大公务员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南京日报》xx版,xx广播电视台、xx网站、县图书馆等五大阵地开展法制宣传。县地税局共编辑近90期《xx报》税务专版,拍摄了近五十期《税收广角》电视专题,宣传税收政策。探讨征管办法。广大公务员在法制宣传中,促进了自身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制知识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加强。 五是年终考评和奖励相结合。学法用法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尤为重要,所以,我们每次的法制考试考核成绩都纳入到干部的`能级管理中,年终考评和奖励相挂钩,进一步调动了干部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三、严格规范,构建依法行政新格局。 作为机关公务员,学法不仅要求重视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加强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为此,我们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特点,建立了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了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目标,构建依法行政格局,具体采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领导率先垂范,争当依法行政的带头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职能调协情况,我们按照单一主管、共同主管、协同管理等类别明晰各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行为,分解行政执法的主次职责,体现相互配合执法的全局观念。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杜绝了协管员、临时工代为处罚的现象,切实解决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责任不明、执法关系不顺、执法主体较乱的问题,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积极带头争做依法办事的带头人。 二是坚持严格制度,确保秉公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权限。目标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和岗位,并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监督各执法岗位依法行政,按有关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各具体执法岗位按分管范围履行行政执法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同时按照有关执法程序和工作要求,我们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法证件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坚持调查取证和罚款决定相分离,并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严格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和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罚没、暂扣财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 三是建立配套制度,保证依法行政。一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文明执法“八公开”的管理制度,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检查、处罚等职责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及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和质量、违章责任追究、社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组织人员进一步理清各项业务流程,规范了征、管、查及违章处罚各项执法行为。三是完善了xx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细化了执法责任范围,明确了责任承担形式和错案来源渠道,建立了错案追究责任档案。对本单位执法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执法服务,提高执法水平。为做到透明行政、服务行政,积极打造服务型机关,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寓监督于执法之中,采取了“以内部主动监督为主,外部被动监督为辅的做法,强化了内部监督工作力度。一是变监督打击型为服务管理型。县环保局、药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帮助进行筹划,充分用足用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实实在在地为法人当好参谋,切实维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界定执法责任。围绕“岗、责、权”的联系,正确界定每个人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三是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执法责任考核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是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适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县人大取得联系,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据是否确凿,有无越权处罚、变通处罚等问题。并将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和检查情况列入各级岗位责任制考核,从而促进了法制化的进程。四是成立了执法监察工作小组,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我们对执法工作开展不好,有章不循或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

篇4: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文物保护 政策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县市级的有3万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威尼斯宪法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建议及对策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篇5: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研究

摘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既需要体育立法与执法的完善,也需要体育普法和监督的加强。本文结合我国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现状,分析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体育强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

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以德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型的进程之中。依法治国是当今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推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

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立法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然而,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体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而是需要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统一与完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一、立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构建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即有法可依。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即《体育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来看,现有的体育立法数量和质量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求差距较大。

首先,《体育法》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修改工作尚未启动。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在体育事业定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国家法律层次的专门规范和保障,也为我国体育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整体性加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行政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一系列变革的出现,《体育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体育发展的需要, 《体育法》中的条文大都比较抽象,并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规定,增加了依法执政的难度,急需制定大量的细则。其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较少,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较多。自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建以来,除了国务院颁布的3-4部体育行政法规和2010年出台的《全民健身条例》外,体育部门目前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从体育立法的角度看也未达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而且部门规章反映的往往是部门的意志,不能较好地反映和体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平衡,使得体育行政部门权力集中,以规代法、规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1]最后,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都是以规范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成绩为主,而对于关系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体育活动,特别是关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相关方面涉及较少,使得体育法律的受众群体狭窄,不能体现体育法的实质精神。

上述问题导致体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法规依据不足,因此,加快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必须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立法。第一,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对体育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水平要求更高,修改《体育法》是体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应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加强体育市场规制、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要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同时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快制定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体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体育法》更有效地贯彻实施。第三,尽量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体育法律法规不应再像以往那样把重点放在竞技体育或者体育部门的内部事务上,而应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原则相一致,本着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将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管体育上,如社会体育的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以及体育产业的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通过加强立法,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体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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