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小海星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共含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小海星”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

篇1: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

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 -调查报告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一般认为,行政听证程序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证原则”(uatural.justice),而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这种程序要求在行政领域内实行通知、听证、当事人之申辩三项程序,而听证程序是其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来源于其依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治行政理论的,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一般法学理论界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行为司法化的标志,具有‘准司法性’。各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等几种类型。纵观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内容:⑴听证主持人;⑵当事人制度;⑶听证范围;⑷证据制度;⑸案卷制度;⑹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本文要讨论的是大调解中引入行政听证程序来处理各类重大群体性矛盾,特指事后听证程序的运用及规则。一、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规则用于群体性矛盾处置的意义。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即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 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的等于零。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引入行政程序化解社会矛盾,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省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成本问题,即行政效率,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程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的”,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重大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当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并非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 因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有效地推动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再次,从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行政听证程序的缺漏必将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重大破坏,也为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埋下隐患。第四,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内容,依法治国就会变得空洞和残缺。听证是程序民主化的产物,在没有设立行政听证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在行政机关调查之后直接做出的,加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腐败得以滋生。通过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同时,政府的声誉也得到提高,为削除腐败各类社会矛盾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架构起一个双方能沟通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第五,从与国际接轨角度看,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principle),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取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二、群体性矛盾的属性及其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运用的缺陷和成因。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政府行政职能的改革深入,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公民的利益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各种以行政执法的不 到位或不规范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的日益增多,如征地拆迁、补偿、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等,绝大多数群体性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的维权问题,这类矛盾都属于行政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案件,在政府组织调查承办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处理已被提到大调解的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当前就大调解引入听证程序在处理矛盾纠纷尚有以下不足。第一是听证参加人范围受到限制。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相对人),而在西方国家一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并采取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允许记者采访。第二,听证笔录制度不够严谨。《行政处罚法》第2条仅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中应当涉及的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其556条规定听证笔录就包含下列事项:⑴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⑵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法规的裁决;⑶听证程序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第三,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即案卷的排他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是做出裁决的唯一依据。”这是准司法性的体现。第四,没有真正做到职能分离。就是指听证和裁决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职能分离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主张“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既适用于司法职务,也适用于行政职务,《英国行政法》一书对此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有一个没有偏见的'行政官员决定。一个行政决定不能由和该决定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同时作为追诉人和裁判官。目前实施的大调解组织机构就存在着这种嫌疑。第五,举行听证会的事先 告知程序的履行有疏漏。具体表现为⑴告知参会者对象涉及面小,一般仅通知当事人和 代理人,其他利害相关人通知较少;⑵告知时间的 适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7日,至于其他行政行为听证的告知时间目前尚无规定;⑶告知的内容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没有提出的一般不告知。而且目前的听证是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是被动接受。 当前大调解机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调解和行政裁定,之所以存在这些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大调解机构的构建,其机构的属性是行政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还是民间调解机构尚需探讨,在一定层面比较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但缺少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目前尚处在临时机构的地位。第二,重实体 法轻程序法。宪法修正后,公权和私权的确立,公权使用的正当性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面临着考验,依法行政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在法制建设时,过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而对于在现代法制中应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却缺应有的关注与理解。从这个层面上看,群体性矛盾的增多也就不难理解了。第三、引入听证程序来处理群体性矛盾,还有一个运用渐进的过程。一方面,听证程序的运用是一个行政调解、裁决的手段,在法理上行得通,但在实践运用中还不成熟,还需要继续探索。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运用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尚停留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第四、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目前尚不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前一个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规定,后一个程序由《行政诉讼法》加以调整,而对中间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我国不健全,行政的透明度不高。第五、听证笔录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发动者和终结裁判者,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未经听证的证据和事实仍然对行政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包括行政首长的裁决。三、运用行政听证程序来处理群体矛盾应把握的原则和规则。听证程序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等工作方式,在于它是由众多特别的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这些原则和制度既是听证 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决定听证区别于其它程序的根本准则。 ㈠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因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具体做法上是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包括下列内容:1、举行听证会之前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2、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5、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听证程序公开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观,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公开原则在正式听证除有明文规定外必须公开,对非正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采取公开方式。㈡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在运用这一原则时,考虑到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机构(它不是专门的裁决机构)和处理问题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增加财政开支,在法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内的追诉调查职能听证裁决职能完全分开,由独立的机构行使。能够做到的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调查追诉职能的人,不得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这是因为事先进行调查追诉的人参与裁决,必然着重以他所调查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而忽视当事人所提出证据、反驳意见,甚至调查追诉人秘密调查没有经过当事人对质的证据,也可能作为裁决的基础,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事先调查和追诉的人,对案件处理很难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是公正的听证和裁决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调查和追诉人员与主持听证的人员和裁决人员合一,即使主持听证和裁决的人没有偏见存在,也难以使当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裁决。但对申请原始许可证,涉及价格的正当性与选用,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运输的设施和经营活动等特殊领域,应当允许相对融合。㈢事先告知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告知的对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告知相对人(当事人)。由于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不仅限于受处罚人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告知的对象应当比当事人更大,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人。二是告知时间。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关人出席听证会或准备陈述意见和辩论,所以在告知听证权利和听证时间内,应当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一 定的准备时间,时间的长短视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住所远近及案情复杂性而定。三是告知内容。这在实施办法中对此进一步细化,如行政处罚法增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应视处理的问题而定。四是告知的方式。一般采用书面、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此处还包括委托送达、口头告知(但要记入笔录)等。㈣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目前在使用上争议有两个流派,即一种观点是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因为听证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依据。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除以上四种原则外,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等,由于这些原则人们比较熟悉,在此也就不作详细论述。在目前大调解引入行政听证程序来处理问题急需规范的方面有:一是以政府授权委托的方式,指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辖区内管辖听证事务的组织机构、先正其名,为大调解运用行政听证机制创造条件。二是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调解协议已达成,包括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备忘录都应有该机构作出。三是大调解机构在编制上是所在的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以县或市为单位集中使用,保障其相对的独立性。四是强化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为行政活动效率的提高创造条件。

篇2: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内容提要: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近年来借鉴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初步形成了行政听证程序制度,这对我国法制化进程起了推动作用。本文将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分析其意义,同时也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听证 正当法律程序 法治 成本 WTO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法律基础和主要内容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1]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一般认为,行政听证程序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而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这种程序要求在行政领域内实行通知、听证、当事人理由之申辩三项程序,而听证程序是其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来源于其法治国理论。

我国19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9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20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一般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行为司法化的标志,具有“准司法性”。各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等几种类型。纵观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几项内容:(1)听证主持人;(2)当事人制度;(3)听证范围;(4)证据制度;(5)案卷制度;(6)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

二、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一) 从理论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前些年,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学家在考察法制建设时,过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而对于在现代法制中理应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却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理解。[2]

因此,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篇3: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产权经济学家科斯认为, 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省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成本问题,即行政效率。行政法之所以产生,从经济学角度讲,可以归因于理性配置社会资源。[3]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4]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这样,相对人可能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并非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

(三) 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的意义

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其中行政程序制度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规定;司法审查程序主要由《行政诉讼法》加以调整,而对中间的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我国尚不健全。行政听证程序无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程序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公开原则一般要求:(1)事前公开:即行政机关事前要公布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约束相对人的行为;(2)事中公开:主要就是指行政处理活动中采用的听证程序和资信(情报)公开程序;(3)事后公开:即行政决定要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由此可见,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行政听证程序的缺漏必将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重大破坏。

(四)从我国依法治国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内容,依法治国就会变的空洞和残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程序法治。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就应当认真审视其程序法治是否健全。听证是程序民主化的产物,在没有设立行政听证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在行政机关调查之后直接做出,加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腐败得以滋生。通过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同时,政府的声誉也得到提高,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架构起一个双方能够沟通与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

(五) 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化接轨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及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WTO,行政法制如何与国际接轨变得十分重要。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 principle),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罚方面,而应扩展到行政立

法、行政许可等多项制度当中。同时,听证程序在规范程度上应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1.行政听证参加人范围的扩大: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而在西方国家一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这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为有利。

2.听证笔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仅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当中应当涉及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宽泛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其第55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包含下列事项:(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结论的裁决;(3)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5]。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

3.案卷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时的依据是什么,是限于听证笔录中的内容还是要结合其他内容,法律未予明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的“案卷排他”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即“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是做出裁决的唯一依据”.正像伯纳德・施瓦茨所说的那样:“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6]因此,在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中明确这一点非常必要,是其准司法性的体现。

4.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中建立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理由。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偏私。此外,在行政强制中,如果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的行为不采用事前的预防,不但给事后的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负担,也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总之,行政听证程序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程序制度,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is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system. It has a long history in western countries. We transplanted some parts of it into our legal system. And it has played a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process of propelling China’s legalization. I will analyze its significance from five angles, and give my several suggestions to make the procedure more perfec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hearing due process of law rules of law cost WTO

篇4:浅析时间期限在听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三日即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听证权的时间期限。

所谓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 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相对人的.一项权利。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民主听证制度,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其适用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过错,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享有听证权的当事人有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

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时,不等到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说明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内提出申请 即可,当时放弃并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不等三日期限终结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是违反听证程序的。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请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不能错误的认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即表示其申请举行听证的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或以未保证其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为理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利,进而导致复议失败或行政诉讼败诉。因此,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因当事人放弃听证而自动终结,行政机关必须从时间期限上保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徐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涛

篇5:浅议听证在社会矛盾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浅议听证在社会矛盾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本文所指听证是指县、镇 “大调解”工作机构设立的听证委员会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以听证会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矛盾问题主体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探索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治理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让矛盾纠纷主体双方平等对话、从而进一步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便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上访行为和监督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最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机制已不再是原来严格意义上的听证,而是内容有所扩展了的听证,是在原来严格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引用它的基本精神、借鉴它的程序上的做法和规定,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运用于维稳工作上的积极探索,其作用在于丰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利于解决因为遇重大矛盾纠纷未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引发的上访、缠防问题,最终起到积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     一、借鉴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解决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我县开发和建设速度的加快,由此引发的广大农村和城区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矛盾调处手段在纠纷治理中日显艰难;二是新的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易激化、易上访的特点,给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不少矛盾纠纷久调不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矛盾纠纷处理缺乏透明度,不便于群众认识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确的处理意见也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群众仍不断地上访、申诉;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加上矛盾处理的公开性不够,造成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五是“听证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在社会矛盾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其要求听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引进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定和做法,就是为了寻找、探索上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径,及时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增强“大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优势     1、听证能保障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平等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避免“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2、听证能促进纠纷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获取,有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对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错误认识和观点进行澄清并社会评价;         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有助于群众对纠纷的整个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操作”,切实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4、听证辩明了合法与违法、合乎政策与不符合政策、合理与无理问题,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因不断上访、申诉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     5、听证的实施,最突出的作用还在于能进一步规范信访、上访秩序,预防和解决闹访、缠访问题,维护稳定。     今年3月,我县晶桥镇一农户由于拆迁问题,经常到镇里上访,,经过调查研究,该镇决定召开听证会。会上,有关部门一方面宣讲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过程,另一方面请该农户陈述自己的理由。当群众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补贴外,还多得了近3万元的真相时,听证会旁听代表纷纷指责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边舆论压力,心悦诚服,该上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又如今年4月底,我县白马镇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脑髓母细胞肿瘤,终因医治无效于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巨额损失20、4万元。院方则拒绝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此事发生后,胡某及其家人先后在医院哭闹,到镇政府上访,最后发展到县政府上访,一度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206月4日,举行了该医患纠纷案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会后达成协议。再如今年6月28日,我县晶桥镇举行听证会,解决矿山拍卖后转业主开采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现场解决问题31条,有的形成共识,有的达成协议,所有问题成功解决。今年9月29日,该镇又通过听证会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罢免现任联队长的群体性纠纷。通过听证,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联队长所谓五个方面的问题事实,分清了是非。听证会后,群众形成了共识,充分肯定了联队长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村干部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更加团结。由于采取了听证这种有效措施,及时把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进县、市、甚至进省进京上访。 实践表明,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这种民主性、群众性、公开性的工作方式能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实际需要,能被群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能解决一些严重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是群众与政府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沟通的平台,是当前社会热点、难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应把握的环节 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引入听证,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环节。     (一) 应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范围。     1、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在矛盾问题处理前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疑难纠纷;     2、经多次处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3、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4、久调不决的群体性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5、越级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除上述情况外,涉及司法机关的涉法类的纠纷,普遍性的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矛盾解决方式的,不适用社会矛盾纠纷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规定。     (二)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试行),作为整个听证活动的行动指南。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规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的原则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灵魂,听证应制定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职能分离原则。即原矛盾问题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回避权原则。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的听证权利;     第四,证据确认原则。即应当对社会矛盾问题处理适用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结论,从而保证听证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提前知道听证召开的有关事项 。     第六,委托代理原则。即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时,有权委托代理人。     2、制定听证的程序。包括:     (1)听证会的提起。建立何种机制、由谁受理、由谁决定听证直接关系到听证的效果。听证建议由县、镇两级“大调解”机构受理,提交两级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听证委员会由两级“大调解”机构设立,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2人。具体人员名单遇听证时在决定听证前确定。     (2)听证的准备。应做好四件事:第一,进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纠纷主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社会公告和向矛盾纠纷主体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三,确定听证当事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矛盾纠纷主体确定为听证当事人;第四,了解矛盾问题背景、涉法及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     (3)规定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a、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需听证的矛盾问题;b、介绍每位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听证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和对象;c、征求听证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听证纪律;E、由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F、征求听证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并作最后陈述。G、听取有关专家就具体矛盾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H、适时进行调解。听证主持人根据纠纷当事人意愿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如纠纷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I、制作听证会结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前,召集听证人员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落款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J听证主持人公开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现实意义     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是一种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它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确定和实施,对解决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问题,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独特的社会价值。它的社会评价和调解内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且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

篇6:程序教学法在排球教学中运用论文

程序教学法在排球教学中运用论文推荐

一、《纲要》中的相关规定

1.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

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意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并注意与中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衔接。

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教学内容应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果。要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既要考虑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所用,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自练。

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弘扬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汲取世界优秀体育文化,体现时代性、发展性、民族性和中国特色。

2.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把现代新兴的教学方法运用到体育教学中来是非常必要的。所谓现代教学方法,国外认为,现代教学方法是与传统教学方法相对而言的。当今出现的现代教学法有程序教学法、发现教学法、掌握教学法、类比迁移法、情境诱导法、电化教学、问题教学法等等。现代教学方法一般都具有以下5个特点:(1)以发展学生的智能为出发点;(2)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相结合为基本特征;(3)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4)重视学生的情绪生活;(5)对传统教学方法适当保留并加以改造。

现代教学法在排球教学中的应用可谓有很大的空间,例如,类比迁移法可用来进行扣球与跳发球的教学,两个动作具有很大的相似部分;情境诱导法可用来进行战术保护的教学,将排球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模拟训练,让学生明白应该如何进行保护;问题教学法可以作业的形式留给学生思考,不占用课堂时间。这些方法都具有其各自的优点,完全可以引入现代排球教学中来,本文仅以程序教学法为例进行相关阐述。

二、程序教学法的定义、具体形式和优点

程序教学法就是把教材按教学目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其内容划分成若干单元编成一定的程序,向学生传授,学生在每一个单元上作出应答,然后由教师、同学、自和进行评定,在掌握动作之后,再进行下一步学习。它的具体形式可表示为分支式、直线式和循环式三种。所谓分支式就是把教材的某个内容看成是一个主题干,然后把它分解为若干个题支,接着再将题支分解为若干个亚题支,依次分解,逐个解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直观的把握教材反映的理论观点,从而在思想上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理论轮廓。直线式就是把材料的某个内容分成若干连续的步骤,后一步是对前一步的说明解释或提示。这种方法可以使问题简单化、明了化,若再配以简要的解释说明,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循环式就是从一个方向出发,经过一步步的分析、说明、最后又回到起始问题上来。

三、排球教学的一些特点

排球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就是能把某些技术分成小环节进行教学,根据排球比赛的规律性,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模拟特定情境,另外学生还要掌握基础的排球理论知识,等等。排球教学不同于一般理论知识的学习,它的教学任务就是要学习排球基本技术、战术,也要掌握排球的基础理论知识。这样就要求学生要从两个方向进行学习,一个是技能训练,另一个就是课本的知识框架。技术战术的训练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排球基本技术和战术,为学生将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理论部分则可以让学生从掌握课本的知识框架来加深对所学技能所处的地位有所了解,另外也可以为学期末的考试进行有效的准备。这里我们引入一个学习方法,就是宏观概括法,即看课本时首先要看目录,把目录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框架,可以用大括号的形式,也可用其他的形式。把每一个分支的内容到课本中去学习好,以后复习时就可以只看目录就能掌握课本的所有知识结构,省时省力。这种方法与程序教学法中的分支式有同样的效果。

四、程序教学法在排球教学中的运用与分析

程序教学法的前两个分支可以分别运用于排球教学的技术战术教学与理论教学。这样就可以使两者相互支持,学好了理论知识,学生就能明白哪个技术比较重要,它的学习重点在哪里,自身缺少的东西是什么,使学生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

首先,程序教学法中的分支式可以用于排球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以现有排球教材为例。如果看着目录进行分支的话,我们最后可将一本教材做成一个树形图,哪个分支属于哪个部分一清二楚,对于学生全面掌握理论知识有很大的帮助。每个章节讲的是什么,哪些章节是重点章节,都能从这个树形图中看的出来,学生复习所用时间的比例就会相应增加。

其次,直线式可以用于技术的学习和掌握,因为排球有很多技术可以进行合理分解进行教学,这样就可以把这些动作进行小环节的学习,学生掌握了第一个环节之后,再进行第二个环节的学习,一步一步地前进。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如下:在教授学生扣球动作时可以合理地将整个技术分成三步,第一步,助跑起跳;第二步,空中姿势和击球;第三步,落地缓冲;第四步,连贯动作。这样就可以使学生逐步掌握每个动作,最后在进行连贯动作的练习,能够起到很好的任用。

五、程序教学法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在对某个动作分解时,要合理进行,一些不可分割的动作不能强行分割,使动作失去了连贯性后,学生却不易掌握。例如上手传球这个动作就不能进行分割。其次,要注意全班上课的整体,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落后影响全班,那就要很好的发挥集体的力量,老师的课上帮助与同学们互帮互助同时进行,尽量让每一个同学都能够跟上步子,让全班同时进行每一个环节的学习。

六、结论与建议

1.把现代教学法引入排球教学是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2.程序教学法在排球课上的运用可以将其不同分支用于不同的学习,即:直线式用于技术战术的学习,分支式用于排球理论课的学习,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分割。

3.学校排球教师可以尝试把不同的现代新兴教学方法引入排球教学,以促进现代排球教学的发展,改变因课时少内容多造成的学生学习难度太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体艺[]13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C].2002.8.

[2]马英杰.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研究与实践[M].第十三届大学生运动会体育科学论文汇编,.7.

[3]王宗平,赵国梁.大学体育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走向[J].体育与科技,,2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5]荆光辉.普通高校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1):111-114.

[6]谢静月.普通高校公共体育课程的改革与创新[J].体育学刊,2002,(6):98-99.

篇7:执行程序中代位执行的运用

执行程序中代位执行的运用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的行使做了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代位权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条明确了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使得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可更大范围的实现债权,这种代位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只有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在诉讼阶段中实现,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要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应当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否则就不能得到代位权的实现,那么在执行阶段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又该如何解决呢?这就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61条又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这些规定为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也确立我国代位执行制度。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可否执行,从民法理论上,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它具有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因而可作为执行标的。上述法律规定,对债权的'执行方法,是基于债权的代位清偿的特点而采取的措施,要求执行中只转让被执行人收取债权的权利,而并不将债权本身转让。到期债权执行,不需要经过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确认,而是在执行程序中行使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代位执行的行使,它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也就是说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代位执行权的行使,省去了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代位执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根据《意见》及《规定》代位执行权的行使要符合若干条件:

一、在执行程序中才能行使代位执行。这是代位执行适用的前提,在债权人没有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程序之前,不能就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提出代位执行申请。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务。这里指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既包括全部不能清偿的债务,也包括部分不能清偿的债务,而不能片面理解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否则就会导致错误执行,不能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应有的实现。

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非本案当事人有到期享有的债权,这种债权是已到期的,而不是未到期或将要到期的,是否到期则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证据认定,而这种审查和认定法院不主动行使,而是取决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意志。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可随时行使代位执行权。

四、行使代位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是基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否则法院就会剥夺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的处分权。以被执行人来说,由于案外第三人拖欠其债务到期不能偿还,使其应对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不能清偿或不能全部清偿,对此被执行人主动行使代位执行权,使其到期债权得到尽快实现,不但履行了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节省诉讼费用,其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

五、第三人在接到履行通知后不表示异议或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不答复,法院则视为案外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于第

[1] [2]

篇8:BIM技术在建筑设计程序中的运用论文

BIM技术在建筑设计程序中的运用论文

摘要:图式思维是指通过图解、图样等方式表达的一种思维过程。运用形象化、外向化的思想与分析来正确表达、讨论、深化与开拓建筑设计方案。本文通过对图示思维含义的详细阐述,探讨其在设计程序中的运用,结合实际方案设计案例,对图示思维设计方式的多样化进行分类举例,剖析图式思维在提高创造性思维能力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BIM;建筑方案设计;应用;

BIM是指具有较为突出功能特性以及物理特性的数字化模型,BIM模型能够在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BIM技术通过参数化设计以及信息互用性技术,能够对传统建筑设计进行有效的改善,同时有利于提升项目信息管理能力,在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利用BIM技术的可视化、模拟、出图、协调、优化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提升建筑方案设计的效率和质量,对建筑方案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本文根据建筑业发展趋势和(BIM)基本理论,详细分析了BIM在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的应用。

一、建筑方案设计的概述

建筑方案设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提升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缩减建设成本。随着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建设难度不断加大,以往以天正CAD为核心的多专业相结合的`2D设计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项目的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作为一种全新的前沿技术,其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区别于传统2D的建筑设计模式,BIM技术能够实现建筑设计参数三维模型化,并对各参与方的有关信息进行有效地综合整合,构建出各专业协同设计的平台,使设计成果的价值与可行性得到巨大的提升。

二、建筑方案设计中BIM技术的应用

(一)概念设计阶段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在实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其相关的问题也在不断产生,针对建筑施工工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相应的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必须在分析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与现场施工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建筑方案,注重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制定,只有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才能够提升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效果。而目前,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现今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的工作有了更大的重视,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开始应用BIM技术。鉴于BIM技术自身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在建筑方案设计中的应用予以重视。首先,在概念设计阶段要注意对施工场地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分析,信息包含了施工场地所处的地形以及周边环境。利用与BIM技术结合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可以对施工场地的拟建建筑物的数据进行处理,后续采用技术虚拟成型,进而促进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各方面情况的掌握,并对实际的建筑方案进行分析与探讨,进而获得最优概念方案,从而实现建筑工程的场地规划与科学布局。

(二)初步设计阶段

在概念设计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将会进入到初步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中通过BIM技术的运用,可以落实建筑物的功能布局以及详细设计等工作。而具体的技术运用主要是通过建筑师以及技术人员对技术的运用,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相应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BIM技术中的3D模拟功能来将建筑空间的立体感突显出来,从而更有利于建筑师对其空间组织以及功能布局的良好分析,进而保证建筑空间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从而为后续的施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深化设计阶段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一般设计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主要是初步设计阶段与深化设计阶段,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同。而深化设计阶段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之后才能够进行的,深化设计阶段主要的工作内容即施工图的绘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复杂性,在实际的施工作业中其施工图的绘制工作难度也比较大,这给相关绘制人员的工作也增加了挑战性。而现阶段,在深化设计阶段可以利用BIM技术来提高施工图绘制的精准度,主要利用的是BIM技术中的Revit软件,其中的详图视图功能可以进行双向关联,从而提高绘制工作的准确度与有效性,为后续的施工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利用BIM技术还可以实现协同设计,这有利于设计师对建筑工程各方面数据的掌握,从而提高了各专业之间的协调性,促进了建筑方案设计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模型分析

在模型分析过程中,相较于以往的CAD绘制,BIM技术可以创建虚拟建筑模型,进而对建筑进行智能化分析,而且在虚拟建筑模型中还涵盖着丰富的非图形数据信息,对其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即可实现对建筑物结构、能量、工程量等各方面数据的准确信息,进而获得对建筑物全方面的认识,从而确定最优的建筑设计方案,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全方位控制。通过BIM技术运用可以有效规避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工程信息与建筑设计方案的一致,为后续的施工工作提供准确的方案指导,进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过程中运用BIM技术,可以有效缩短工期,从而减少施工成本。同时还会促进建筑设计企业工作水平的不断上升,从而在保证建筑设计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获得社会效益,保证其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钟美昌,王书林。BIM在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的应用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5,52:99―100。

[2]王润生,王文略。浅析BIM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J]。青岛理工大学学报,2014,01:43―48。

[3]翟建宇。BIM在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的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14。

计算机辅助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CAI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爵士乐在我国通俗歌曲中的运用

软件工程在软件开发中的运用论文

创新教学在信息技术教学中的运用

电教媒体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运用论文

全站仪在建筑工程测量中的运用

小组互动在英语课堂中的运用

多媒体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共8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地运用及规则,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