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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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篇1: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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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2003]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避免了“法理司法化”也避免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成本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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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情理之中,意料之内,论文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论文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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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对追星现象的思考

对追星现象的思考

晚上十点半,打电话给CY(我的朋友),她已经离开世博会了,准备在24小时的肯德基中窝一个晚上,明天早晨回南京。闸北最便宜的旅馆现在180一晚,为了省钱,她只住了一晚,今天晚上,对她来说,是非常难熬的一个晚上,唯一的希望是,明天早晨能坐最早的一班火车回南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今年三月以前,在24小时的洋快餐里,窝一个晚上的除了她应该还有我。她说,肯德基里面还有很多和她差不多的女孩,带着宝蓝色(佩戴蓝色的饰物既能说明她们是某个明星的粉丝)的包或是各种偶像的卡串,也准备在肯德基中过夜,她们可能从很远的地方赶到这个陌生的城市,她们来的钱可能是从生活费中挤出来的。她们来世博,不是为了去看那些场馆,她们来,是因为今天晚上韩国的super junior在世博会的演艺中心表演。她们是普通大众眼中狂热的追星族,在两个多月前,我和她们是一样的,但是感谢神,他让我脱离了追星的泥潭。

感谢神在三月初让我听到了他的福音,过去的四年,我都生活在一个听不到福音的角落。在这个角落,没有神,却不缺乏偶像。在这个角落,人被当成了神,受到别人的膜拜。很多不信教或信教的人,都无法想象,为什么要追星。从外人眼中,追星的女孩都是被眼目的情欲所控制着,这是追星的开始,我以及遇到的所有人,开始追星都是因为那些男明星长的帅,但并不是每一个觉得男明星长的帅的人都会变成追星族。在我及很多人心中,追星,其实是一种对真善美扭曲的追求。你问一个追星的女孩,她所喜欢的明星及组合有什么好的地方,她除了对你说,那人长的很帅以外,她还会跟你说,他的品格是多么高尚、为人多么好,如果喜欢的一个团体的话,她还会跟你讲,这个团体是多么团结,他们一起经历了多少苦难。还有人也会说,除了这个明星、这个团体以外,这个粉丝组成的团体是多么团结,每个粉丝之间都是姐妹情深。曾经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即使因为我的专业,从一些现象中可以分析到这些我们所见的可能只是媒体、策划公司包装出来的假象,但我仍然选择去相信,因为除了这以外,我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一点真善美,我愿意将我内心的真善美寄托在这里,即使这只不过是水中花镜中月。感谢神,感谢神给了我信心,让我能够打破自己建立的乌托邦,也感谢神,让我看到了真的至美至善,让我不再将生活的希望寄托在这些虚无飘渺的幻影之上。曾在社会学课上,我学到过一个,就是认为青年人会对主流思想产生抵触情绪,并形成一种与主流向左的青少年亚文化,当时在归纳时,追星现象也被认为在其中。过去我也一直用这种观点来看待我自己的追星行为,并把我产生追星行为认为是家庭和社会的过错。然后现在回头去看,我选择追星的作为我生存的价值最根本是因为我罪性产生出的骄傲,这种骄傲让我觉得我的价值无法在好好学习、上课,听老师家长的话,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这些低级腐朽的事情上实现。在过去,我一直都认为这些迂腐的主流思想总有一天会在充满青春活力的亚文化思想冲击下消失,但在一次又一次的追星活动中,我的良心越来越不安,这种不安是对父母的亏欠,是对老师的亏欠,更多的是对自己的亏欠。曾经,我和我的朋友走在去追星的路上,受着路人对我们的蔑视,我们真的从内心发出感慨:“我们是大学生,即将又做研究生,真的需要追星来体现自己的价值吗?”那些年轻的女孩,常常听过我们的经历会发出赞叹羡慕之声,在网上发布的现场照片视频也会引来同样的赞叹之声,这些时候,是我能体会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时候,我常在这些时候会感到内心的兴奋,但渐渐,这些兴奋无法抑制心中的惭愧,那些惭愧真的会让心感到仿佛心被浸泡在硫酸中那样酸疼。这样的痛苦,在当时看来,是完全没有出路的,因为那是一片无尽的黑暗,全然没有可以走出去的路。但是感谢神,感谢神将他的福音他的恩典白白的临到我这样一个罪人身上,那真仿佛是射进深渊中的一束光,3月11日,福音茶话会的第二天,我第一次感受到了内心的平静和喜乐,这种快乐不是一时的`快感,它是那么安静恬美,但却又能感受到它是从心中源源不断涌出,没有尽头的。当陈毅姊妹向我传福音,说对神的体验是一种生命的体验时,我心中还嘀咕,以为这是要经过多年的修行才可以获得的,但现在回头去看,即使我这样一个深陷在罪中的人,神也这样的造就帮助我,即使在我懵懵懂懂的时候,神已经给了我生命的体验,真是千言万语,唯有一句感谢赞美神。

最后也求弟兄姊妹们多多为那些还深陷在追星泥潭中的朋友代祷,她们大多数都很年轻,其中还有很多是初中、高中生。她们中的很多,心都非常柔软,性格上也很纯真,在过去近四年的追星中,我见过很多被骗子用假票骗掉好几千块钱,而在体育馆外面大哭的女孩。也见过很多,为了看自己喜欢的偶像一眼,而被保安推搡谩骂的女孩。在没信主之前,我就觉得她们很可怜,现在我觉得她们更可怜,因为她们被魔鬼和罪深深的辖制着,她们活在人间但何异与地狱呢。愿天父上帝真的能够怜悯这些孩子,带领她们脱离那无尽黑暗的泥潭,阿门。

题外话:提笔写的时候,是因为朋友在现场给我打了电话,谈到今天的活动中,有很多人从山西等很远的地方赶过来,但是却无法看到自己所追的偶像,提笔时内心还有很多对统治者不诚信的怨言,但写着写着就变成对自己的剖析,希望能借着我自己这篇短文,帮弟兄姊妹们了解到更多因为不信主而在经历苦难的人们。

篇5:对厌学现象的几点思考论文

对厌学现象的几点思考论文

“厌学”即“厌烦学习”、“不愿意学习”。这种现象在当前的中小学学生中普遍存在,他们在学习上毫无兴趣,效率低,易健忘,成绩差。现在常把这类学生称之为“学困生”。主要表现为注意力不能集中,思想走神,心烦意乱,坐不住,无耐心,尤其是对书写、阅读有厌烦心理,作业拖拉,难以按时完成,字迹潦草,经常出错。并且,一半以上厌学学生不守纪律。虽经教育难以改变,严重时出现说谎、打架、逃学、出走。“十根指头有长短”,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存在发展不均衡的现象,我们的教育事业也不例外。从古到今,无论是教育大家,还是初入讲坛的无名小辈,都有过无数次对班上学生学习状况不均衡的现象困惑过,思考过。人们常说“老师是再生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个个有出息,谁不希望自己的学生个个儿成绩优异。可是自然存在的现象我们如何去改变呢?这是摆在每位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多少次我们为了那几个学困生绞尽脑汁,多少次在别人都下班后还在为那几个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开小灶”。虽然我们用尽了心思,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可是效果却不尽人意。近些年来,随着教育科研意识的树立,我对厌学现象进行重新认识、分析、思考。并且将小学生厌学想象的分析作为我的个人课题进行认真研究。

一、正确认识学生厌学现象。

要有允许此类现象存在的心理承受能力,坦然面对。又要有改变厌学学生的决心。我也曾为班上的几个厌学学生焦头烂额过,有时甚至为改变不了他们自负、忧郁。也经常听身边同事对这类学生抱怨,似乎这类学生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我们的教育积极性,成了我们教育过程中的绊脚石。可是,我们或许忽略了教育的真正意义。教育的根本不就是让学生从不会到会吗?如果从不会到会的过程都是那么轻松简单,教育岂能被称作一门复杂的艺术呢?如果没有厌学学生的存在,“厌学现象”就不会受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在这件事上,我觉得教师真应该具备孔乙己的心理才好,存在就让他存在吧。

二、科学分析厌学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会有一定的原因,我们需要的是科学认识厌学现象,研究厌学原因。针对厌学现象,一方面我积极查找、阅读相关科普资料,专业书籍进行理论学习。另一方面,我以自己班上的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学生言行,设计书面问卷,走访学生家长,组织各种“说真话、吐心声”主题活动找到了许多厌学原因。

对学习内容感到枯燥,无法产生学习兴趣。通过观察发现,班上的厌学孩子对体育、音乐、劳动、信息技术等学科怀有极高的热情。语文课上,如果组织生动有趣的活动他们也有兴致勃勃的表现。但是,只要涉及需要巩固和归纳概括的学习内容他们就会退缩。

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的关爱。在这些厌学孩子中,绝大部分都为留守儿童。他们大多寄养在保育院,父母几年也见不上一面。每次家长会,别的孩子都忙着布置教室,这些孩子却非常失落。记得有一次习作要求给父母写一封信,班上几个厌学儿童简短的几句话语深深印在我的心里。“妈妈,我希望你快回来给我买个生日蛋糕吧。班上同学过生日都吃蛋糕……”“我的学习不好,我怕上学……”可见,这些孩子的内心是多么孤寂。还有一次,正上课时,一个孩子竟然呜呜大哭起来。问其原因,他非常伤心地说:“我妈妈今天又走了。”这样的事情在我班时有发生,所以成了厌学的重要隐患。

社会环境的影响会让孩子走上厌学之路。目前社会上有少数人的“拜金主义”认为知识不重要,唯有钱才重要的思想对学生的学习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只要长大就能去打工,打工就能挣钱。另外儿童迷恋电视、游戏机、上网等活动也会直接导致厌学。

此外,家长疏于管理,教学手段不当等都会让学生产生厌学现象。当然,产生厌学的在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一地从一两个方面去分析,不管家长还是老师都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

三、积极改变厌学状态。

在教育教学中,改变学生的厌学状态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有效地改变厌学状态。心理学认为“兴趣是一种喜好的兴趣,兴趣是人们探索知识,认识事物的意识倾向。”激发厌学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是有效改变厌学心理,提高学习成绩重要手段。要激发厌学儿童的学习兴趣,就要从改变教师的教学方法入手,把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生动有趣,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如教学故事性文章,让学生把故事改为剧本演一演,学生个个跃跃欲试;教学说明性文章,让学生给说明事物前加上“我”后去读,枯燥的说明内容一下就变得亲切,充满童趣;教学写景类文章,建议孩子们将感悟的美景画下来;习作教学时,先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孩子们有话说,说真话……

降低学习要求,循序渐进原则能帮助学生找回学习的信心。厌学学生本身就对学习反感,学习能力差,要求他们完成一般孩子的学习任务是很难完成的。与其让他们感到厌烦,浪费学习机会,何尝不给他们来个“退一步海阔天空”,适量减少学习任务。既让他觉得老师在关注他,也能保证学习的.实效。课堂上,只要求他们掌握基础知识,对拓展性内容不作要求。当他们的任务顺利完成时,要及时给予肯定,让其体验成功的快乐。

多些关爱,让理解和信任成为学习的动力。“亲其师,信其道。”许多厌学原因与老师有着直接的关系。我曾在《教师博览》上读过一篇文章叫《等待中,毛虫化成蝶》。作者于兰老师成功转化厌学学生的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特别是针对缺乏关爱的留守儿童来说,更需要老师的关爱。让他们把老师当作情感的依托。信任老师,听从老师的教导,爱上老师传授的知识。我班朱梦琪同学曾是一名典型的厌学学生。我曾多次通知其家长,几乎天天要求她补作业或重做作业,但收效甚微。直到有一次周末作文我让同学们给我写封信,从她的信中我算是找到了她厌学的原因。“吴老师,我知道您不喜欢我,我害怕您给我们上课。”于是,我找她交流了想法,并在平时特意增加和她接触的机会,有时和她握握手,拍拍她的肩。没过多久,再也没发现她拖拉作业,上课还总抢着回答问题。

勤于和家长沟通,家长的及时督促和鼓励对厌学学生非常重要。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是有限的。龙莹就是我班的一个典型事例。去年春天,她天天不完成作业。后来,当我了解原因后,劝其家长加强管理。很快,她就从厌学现象中解脱出来。家长多些关爱,学生自然会摆脱电脑游戏的吸引,也会杜绝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诱惑,学生自然不会走上厌学的道路。

坚持不懈,耐心引导才能帮助厌学学生走上好学之路。厌学学生总是表现有些相似,有时,我们耐心地引导的确能让他们好几天。可是过不了多久,又变回原样。有的对我们的特别关爱假装无动于衷,甚至会出现逆反现象。

这些都是对我们的耐心发出的挑战。所以教师千万别期望一两次谈话就能让这些厌学的孩子感动,也别指望每个厌学学生都能在短期内发生巨大的改变。他们需要我们不厌其烦,不怕失败,长期不懈地付出。

教育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厌学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说是教育的遗憾。在研究厌学现象的道路上,我才迈出了一小步,还需不畏艰辛往下走。

篇6:对“伪科学”现象的哲学思考

对“伪科学”现象的哲学思考

伪科学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从哲学角度研究了伪科学的本质、特征、要素和种类,揭示了伪科学的'欺骗本质,从知识、方法、精神三个层次探讨了伪科学的特征,分析了伪科学三要素,提出1979年以来我国伪科学的三种形态.

作 者:薛风平 作者单位:青岛市委党校,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71 刊 名: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4) 分类号:B025.1 关键词:伪科学   迷信   哲学  

实习总结-08历史系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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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李兰娟的感人事迹作文

对不文明现象的反思

对当前小学语文教学中几种常见现象的思考

“叫花李”现象之零售业反思

对“空巢老人”现象的反思

对作弊现象的看法高中英语作文

对发展生态农业的思考

作文:对鞋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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