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政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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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相关论文

篇1:社会行政相关论文

社会行政相关论文

社会社会行政相关论文

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主要通过财务核算和利用会计信息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控制核心,只有建立切合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防控财务风险。文章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措施和对策,以期通过执行严格的财经纪律,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控制

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保护资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促进单位经济健康成长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核算较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涉及环节较少,内控度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财务收支无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如何通过建立符合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财经纪律的目的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20xx年6月财政部颁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月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上述关于内部控制规范适用范围包括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在内,但主要在企业单位实行,却没有关于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度详细解释,而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

(二)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有的单位认为建立控制制度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而这种人力、物力的耗费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难于确定,因此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目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少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很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目前,内审机构大多与会计部门平行,依附于执行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在审计内容上对单位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评价涉及不多,无法起到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 毕业设计论文总结,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形成了重考核,轻内部会计控制的现象。

二、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分析

内部控制机制的主体是内部控制结构,有了合理的结构就能有比较理想的机制。其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项目及环境、财务会计系统、控制流程。其中控制项目指内控制度的基本单位。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控制环境不能无限扩大,应该控制在单位可控范围之内,否则内控制度就很难操作。第二,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环境受其上级部门影响比较大。财务会计系统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业务活动方法程序。财务会计系统有很强的.内控作用,但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事前控制作用差,所以不能简单的由财务会计制度替代内控制度。控制流程指管理者单位制定的方针政策、程序,用以保证达到内控目的,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流程通常较少考虑成本效率制约而把严密性、政策性放在首位。以上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内控结构,为合理建立内控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措施和对策

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和法规执行控制。会计控制作为首要控制方式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度。为加强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控制方法,来达到内部控制目标。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监督和控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会计系统采取了一系列特定程序,从而成为强有力的内控手段。

l.会计岗位职责明确、相互牵制。无论会计岗位如何设置,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会计岗位设置应当与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相适应;二是各会计岗位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并能够进行考核;三是各会计岗位之间分工明确,业务往来应当有记录,以分清责任;四是实行职务分离,即一个人不能同时兼管可以隐匿自己所犯错误和不轨行为的职务,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五是对各个岗位进行定期考核。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相容机构和岗位之间全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会计核算按程序办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控制,主要是会计核算的程序、方法等应当符合会计法规政策的要求。二是会计核算具体业务的控制,是指在办理具体会计核算业务时应当贯彻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会计业务的控制,由于核算业务不同而各异,如对现金的核算,应当体现职务分离,相互核算,权限控制的要求,现金收支人员应当及时与会计人员进行核对并定期盘点。

3.严格控制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控制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对财务收支权限的控制应当是收支的重要控制点,其基本要求是:一是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包括:(1)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

(2)授权批准的范围;

(3)授权批准的层次;

(4)授权批准的责任。二是权限统一。财务收支权限的授权应当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不能将单一的财务收支审批权经办权同时授权多个人,否则,失去控制的有效性。三是职权分离。是指财务收支的审批人与经办人必须职务分离。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控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控制应当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由专人保管。即单位和各项财产应当专人保管,限制无关人员接近财产。二是职务分离。即财产的保管人员,使用审批权限应当经过授权严格执行,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三是定期清查。即财产保管人员定期进行账物清点,保证账物相符,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授权批准与集体决策制度相结合

通常情况下,任何经济业务均可以划分为五个步骤,即授权、主办、批准、执行和记录。每一步骤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任何人员或部门都不能在未经其他人员或部门核算、复核或记录的情况下进行一项业务。单位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经办人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同时,授权批准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单位重要事项决策是上级或法律赋予单位领导人的权利,即单位领导人的职务行为。内控制度要求,每一种权利都要接受纵向制约(即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同时也要受到横向制约(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每件事都必须集体决策,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规定审批金额起点,对于起点以下的经济决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起点以上的经济决策实行集体决策。

(三)预算制度

社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为财政资金,也就是说,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预算,预算规定了单位支出方向和支出规模水平,所以预算是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部门预算必须形成一套严格的程序和系统。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上报、批准、执行、分析、考核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一要把单位预算和内设部门预算合二为一;二是完善部门预算的调整制度,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相应的规定;三是推行部门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对单位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要求编制预算,克服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了的情况;四是建立预算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完善预算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考核

社会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层次,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对内部单位定期进行各项审计,并对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其实施的有效程度作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规。内部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审计业务素质、审计法规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单位各项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定期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内部会计制度是否得以有效遵循,执行中还存在什么问题,原因如何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同时对于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社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是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社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利用机制、系统的观点来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和实践。如何设计出一套符合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科学、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对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尹款梅。加强社会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初探[J].当代经济(下半月),,(6)。

[2]韦道龙。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探讨[J].科技与经济,,(4)。

[3]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J].会计研究,2006,(2)。

[4]韩小玲。谈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农业会计,2005,(12)。

[5]季娟。建立健全社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05,(11)。

篇2: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初稿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论文初稿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季.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4):92-98.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3]刘冰.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3):41-43.

[4]邢秀芬,张玉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吉林教育:教科研版,2017(10).'

篇3:行政论文

摘要:频频曝光,背后的权益错综复杂。权力联手暴力在一个个小范围内形成强制力,形成自己的规矩,架空国家的法律,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人民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执法,行政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制约地方黑恶权势的介入,实施有效的人民监督和明细的惩罚机制,以期解决激化的民众逆反心理。

关键词:地方政府 法社会学 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各地政府都会投入大量的警力、财力整顿脏乱差的进街道。但是现象层出不穷,暴力抗法现象也屡禁不止。前两年电视上有两则报道:一是开种子商店的农民用硫酸泼了工商执法人员;一是,一位残疾青年身泼汽油,抱住主持清理非法运营摩托车的某局长。这样真实的案件时时上演,类似的事件曝光更多。网络上流传一段关于广州某城管中队的执法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踢翻小贩摊位,还涉嫌殴打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路人,甚至语出惊人地对小贩称,“那你去死吧,这么多人,死你一个两个有什么问题?”众所周知,城管形象之不佳,已有时日。甚至有顺口溜这么描摹城管:“一声霹雳一把剑,一群猛兽是城管,抢必狠,打必烂,砸掉摊位再罚款!”这种定义虽有偏颇之处,但城管在坊间有如此恶劣形象,还是值得反思的。

二、我国联合执法机制

联合执法是我国很特殊的一项行政管理机制。一般由政府行政命令再由区城管局组织,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办,派出所,环卫所、以及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合执法行为。

虽然名义上执法主体是各个行政机关,但是,大部分联合执法机关都雇佣临时工进行实际执行。雇用临时工的行为在我国学理上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但是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中包括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性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由现实状况来看,在拆迁,清场等行为中需要强制执行时,参与执行的临时工大多不具备这种权利能力和素质。甚至由实践可知,参与执法的部分人员是地方组织的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显然这样的行政委托对象是不适格的。但是,为何有些地方机关会联合这样的不适格社会力量去参与执法。

三、机制滋生的权益

本文也要探析为何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却屡禁不止。首先,被雇佣执法者多是当地地霸,比行政机关更了解每条街的情况,当没有程序限制时,他们可以用各种方式迅速的让这些商贩搬迁,当出现不配合时也可以使用各种方式包括暴力方式,促使他们拆迁,充分显示了效率性。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由这些组织承担,执法机关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执法机关认为每次清理完这些违章帐篷或板房就是完成了任务。每次刚刚清理好的街面,不到三天即死灰复燃,到底是谁让人民这么心安理得,踏踏实实的重新拉电,搭帐篷,而且也确确实实的安安稳稳的度过一年又一年不检查的日子呢?这背后的权利屏障让人深思。“地方政府黑化”这一名词折射出一些利益链条的脉络。

走访小商贩我们就会知道有自称是城管的管理者按时收取管理费和摊位费,管理供电设施。假若他们真的是城管,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假若他们不是城管,那么假冒城管的行为更是违反刑法的。但是抛开假冒城管这一行为不谈,存在这样的一个固定组织在小范围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确实具有一些社会学上社会控制的性质。他们所实施的管理规责及惩罚规则(即不服从安排,就丧失占地经营权)本身具有社会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是自然的适应的演进,是人们在长期地相互交往和不断地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经验试错而逐渐、自然地形成一些调整、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并沿袭下来而形成的小型局部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为社会主体提供普遍的、确定的行为标准和交往模式,指示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其行之有据。另一方面,制度为社会主体划分明确的行为界限和相应的后果,对合乎规则的自主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对逾越界限和违规的行为则明确惩处,由此激励社会主体遵循规则,积极有效地追求和实现制度肯定和保护的利益。制度通过对人们交往模式、行为程序及违规的惩罚性后果的昭示及执行,强制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按事先的规则和程序行事。由此联想到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所以在这个小的社区内部,这样约定俗成的,带有暴力威胁的要求,此时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这样的规范在埃利希那里就是所谓“活的法”,即直接产生于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与社会同时出现和发展。控制着权力所能辐射到的最大范围。至于在西苑这个小小的街区,就是当有第三方试图侵占既得利益的小商小贩的地盘时,他会以此社会规则对抗第三方。获得其他群体越轨行为者的支持,保证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第三方不包括政府。

那为何这个第三方不能包括政府?因为,在目前我国的权力结构中,性质组织的权力,不能离开国家权力的包庇或者纵容。这样的利益链条,使性质组织不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怎样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终,他们也受公权力限制。这也是为何,当行政机关需要整顿,清查时,他们会积极配合。但是,这样的国家法的社会控制与性质的社会控制掺杂之后,损害最大的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例如,事发后当询问被拆的商贩,对政府每年这样的行为如何看待,这些商贩及其谨慎的怀疑询问者的身份并回答“我们是自愿拆的。”其他商贩,则是习以为常的说:“拆一下,我们交些钱,政府拨些款,有些人从中赚些钱,我们三天后就能恢复营业了,没关系。每年都这样。”这样的言论,无疑跟我们昭示着,以下几点,第一,乱搭乱建帐篷及板房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集体越轨行为。这一行为已经由一种社会习惯力量及的强制力在控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第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控制的时候,过分运用自己的权力,暴力压制人民,欺瞒政府。二者联合执行整顿行为后,行为恶性后果由政府完全买单。人民认为政府一年一度的整改行为,不过是部分官员的面子工程,也是搜刮民脂民膏,基层执法人员骗取政府专项拨款的大好机会,而对此类违规行为本身是持纵容的态度。自己的行为既然获得政府的默许,当然具有合法性。如此一来,政府花费人力财力物力的整顿行为,防火安全,卫生安全的一切设想,都只不过是群众心中的幌子。政府行为的正义性丧失。这些后果造成的原因离不开行政机关内部部分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制度上的缺陷与不法社会力量共同牟取私利。而政府本身也未能协调好国家法与其它社会控制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国家法尚能控制对象及范围时,放弃了对社会的控制权。这种放弃不是积极的放弃而是消极的被蚕食,例如,在西苑街区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规则,这个规则瓦解了人民和政府的牵连。而创造这个规则的管理者,一方面用暴力威胁指导人们怎样去遵守他们的规则,一方面也带领这些人民共同规避国家法的干预。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法的国家控制的影响正在这个行业范围内缩小。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社区是国家法应该干预的行政区域。假若国家的行政权一步一步被侵蚀,必将损害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四、政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若干建议

(一)首先,小商小贩的生存权必须首要考虑,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安全。

我国小商小贩大多外来务工人员,还包括一些下岗无业人员,数量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14533万 ,总数达2.42亿人,预计会达到2.44亿人左右。这些小商小贩属于农民工的一大部分。他们的的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首要保护的对象,也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键。政府不应该让社会管理权与人民的权利发生冲突,而是秉持政府只是人民的守夜人的理念,管理权转变为服务义务。兼顾协调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城市管理,合理优化权力格局。

(二)整合、强化、完善社会控制系统。

1.首先,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尽可能地使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也就是要实行“社会的综合治理”。而不是政府权力让位于社会私力,无为不治,不敢治,一味的对地方恶霸力妥协,或者相互退让,甚至让这些私利群体同流合污,架空法律,使法律折扣执行或者法律悬浮。从而使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正面实际效果,法律效力预设值也不能实现。即使表面看上去,没有大的影响,现状稳定,当那也只是短暂的,强权暴力下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打砸事件的一次次曝光足以说明这一点。基于中国社会的国情来看,全力打击地方街霸,地痞,组织团伙,净化行政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是走出行政灰色困境的唯一出路。2.其次不仅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各项制度,改变现有利益结构,也必须通过行政和执法将立法调整的利益结构付诸实践。通过立法完善公共选择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公务员选拔制度上,必须保持高门槛,高薪金,高责任的姿态。提高公务员法治理念,执政执法专业化文明化,全力保证问责机制细致化。在行政立法中出现违反立法法和宪法或者上级法律法规的地方行政法规,必须予以废止,同时追究立法,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以此杜绝地方土政策架空国家法的状况。通过行政和执法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机制。首先政务公开,加强行政事务透明化。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阀”机制。所谓社会安全阀机制其实就是安定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这样一来,使人民的利益诉求达到满足,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办实事。人民与政府在交互往来的沟通中确立最适当的制度机制。以此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例如,在整治乱搭乱建,占道经营问题上,政府可以考察当地实际状况,合理安排公共资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改“围堵”为“疏导”,就近建立集中的自由贸易市场,完善电力,卫生等基础设施,尽量少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用,形成坚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而不是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来劳民伤财,还使人们每年上缴大量管理费给地方黑恶势力。3.加强执法监督的实际效果,不要再流于形式。公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一旦发生贪腐,推诿,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不落实具体的法律措施,敷衍规范,只开会,下达文件,贯彻执行停留在领导视察的那一两天的情形,立即投诉,实现真实投诉必罚,对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开处罚。

结语

随着事件的多次曝光,政府高层也应该对此类事件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从政府内部体制改革做起,逐步建立,高效、完善、便民的司法,执法机制。不仅做到依法执法,也要做到文明执法。只有人民与公正开放的政府相互沟通,理解,共同抵抗社会黑恶势力,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意欲不劳而获的懒惰者,失去贪婪的庇护者,也终将改邪归正或者被正义社会所抛弃。体制不仅要经得起逻辑的检验,更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徐昕著:《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

篇4: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范例

摘要:人类社会生活的改变,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凸现,信息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前导要素,它所引发的社会信息化则将迅速改变社会的面貌、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 公共行政 影响

一、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信息技术的学科结构十分复杂,但具体来看,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门技术: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施用技术。

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进而改变着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的影响渗透到经济增长方式、人类社会时代、思维方式、教育方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公共行政是信息技术方方面面渗透并影响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将简述信息技术对于公共行政的影响。

二、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影响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而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平、实施管制、宏观调控。因此,公共行政对于人的生活以及国家的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组织与人员、行政公文、行政环境等因素,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因素分别论述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积极影响以及消极影响。

2.1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推动促进

(一)促使公共行政中管理模式的更新。为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已成为全球范围追求的新的政府管理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优势,相继推出基于网络构建的“电子化政府”,作为提升政府效率的重要措施。所谓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用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传递信息、政府网上办公、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技术的这一应用实现了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率以及更好的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二)促使公共行政中主体人员的自身进步。行政人员是公共行政中的主体人员,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知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也为行政人员学习管理识、开阔视野、全面发展节约了时间,提供了便捷的方法。有助于行政人员了解最新的公共行政管理趋势,不断地接触新鲜事物,了解世界形势,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更加准确定位行政目标,使行政方法更加便利。从公共行政的概念可以得知,其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因而行政决策的目标必须围绕着社会公共事务来展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满意为决策。因而决策过程必须民主公开,最大程度的让民众参与决策,集合众力准确把握目标,减少失误。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政府于人民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沟通交流方式,有利于增强处理公共事务的凝聚力,也使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相对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化政府”越来越完善,这就促生了新的行政方法。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电子会议、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等新方式的产生大大便利了行政方法的实施。

2.2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消极影响

(一)增加了政府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安全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大量信息以及文件记录的电子化,网络化。网络中众多不安全因素如病毒,黑客等极可能导致信息的冗余,篡改或是丢失。同时对于行政公文还有诸多不利因素:文件记录的原始性、凭证性受影响。电子文件的可随意复制和编辑使其原始性难以确认:重要的原始文件容易丢失。由于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只考虑其现实作用,不具备传统文件的~整套严密的管理流程,这导致大量电子文件流失;由于存储设备状况的未知性也致使许多电子文件的丢失同时由于存储设备的'不断老化和更新致使大量文件的冗余或是不可再用。

(二)公共行政的信息化、公开化在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弱化了行政机构的主权。在社会的注视、舆论的监督和外部干预的影响下,行政机构对于事务做出决定的自主性日益受到削弱。 三、小结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必然会使人类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影响力渗透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行政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使行政人员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使政府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给公共行政的完善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共行政要紧随时代发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志红,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未来走势浅析[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

[3]李传军,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

篇5:社会论文

社会论文1000字

贫富差距的适度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而在美国这个比例甚至达10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下呈逐步拉大趋势,其分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与赠予等构成的话,那么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更大。学者们认为,当前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化发展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社会最不稳定时期。如果制度得当,则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则会出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各阶层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的动荡和倒退。在该时期,妥善解决好贫富两极分化的制度问题,对于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1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1.1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0.375,0.379,0.386),到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434以后逐年攀升,为0.456,200.457,0.458,每年增0.1百分点。

1.1.2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182.5元)的7.2倍。

1.1.3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4,1994年就到了0.32,又上升到0.3361。从实际收入看,以20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

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至20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社寻会财富通过权力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送礼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2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2.1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2.2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2.3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

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从根本上说,贫富分化的扩大绝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较为平等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问题。事实表明,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解决不平等问题。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扩大会妨碍市场化改革和未来经济的长期增长。只有当政府消除贫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时,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领域里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3.1建设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仔细分析公众对贫富分化的心态,可以发现,大多数公众不满或仇恨的并不是贫富的分层现象,更多的是对富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的质疑。“富人的钱,干净吗”成了公众普遍的疑问。而一个个“问题”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证了公众心中的疑问。权力寻租、裙带资本主义、贪腐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众强烈不满,并且使现存的贫富差距在大众心理上进一步放大,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心理。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投机钻营、违法经营以及权力市场化,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

因此,要严厉打击以各种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堵塞各种非法收入的来源渠道;要完善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使按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场,包括经营者市场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既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规,避免法律漏洞,又要严格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规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金融犯罪等的打击力度;既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见的手”,双管齐下,以此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缩小贫富差距。

3.2合理运用税收制度,加大调节力度。

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我国采取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调节税,来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税支付方法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尽管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过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处罚等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现象极为普遍,导致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调节。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设居民收入监测制度。建设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设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为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其次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目前我国执行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偏低,要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设新的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是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这样收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监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现象。应改革税收制度,建设和推行个人应征税收入申报制和税务代理制,逐步建设起由企业、个人申报,审计和税收代理业务,形成纳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同时,适时开征股票交易净收入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奢侈消费税以及垄断企业特权经营企业特别税等,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过快增长,防止两极分化。

3.3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应把提高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努力减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贫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径。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题,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两个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从拓宽就业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应该是: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动计划。

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盘活企业闲置资源,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减少推向社会的下岗人员;二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兼顾能够有效扩大就业的工程项目;四是拓宽国内跨地区劳务市场和国际劳务市场。

从优化就业环境角度看,主要政策应包括:

一是在宏观环境方面,各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制定相应的就业计划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落实、实现。

二是要健全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三是要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服务,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就业机会并具备良好的就业条件。

四是制定实施推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实施免征所得税,鼓励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办企业。

3.4建设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制,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实质和功能都是为了解决在社会变迁和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贫困以及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当前,在解决贫富差距这个难题时,我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这些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处于社会低层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转型时期出现暴富者对社会财富的疯狂掠夺和贫困阶层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难以保障低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主要还是依靠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当前要加快在农村建设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实落实。同时,在城市居民中,应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篇6:行政专业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社会调查报告(行政管理专业)

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调查

仅应届高校毕业生就有611万人,还有数百万存量失业毕业生,700万大学生面临找工作,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温总理多次在正式场合提到了大学生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次又一次摆在突出位置,并要求国务院部署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可见大学毕业生就业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毕业生难以找到好工作,已成为大学生、高校及家长共同的感受。大学生就业难在何处?就业难是不是国家高校扩招所带来的呢?

一、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分析包括三个方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随着近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毕业生人数骤增,毕业生人数为145万人,为212万人,20的毕业生达到了大学生就业的历史高峰,人数达到了280万人,比20净增了68万,增幅为32%,预计到年毕业生将达到340万人。据教育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7月份,全国待就业毕业生为50万人,年7月份达到70万人。从整个国家来看,正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部分国有企业的大量职工下岗待就业,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正在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共有2400万城镇劳动力需安置,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共600万人,登记失业人员近800万人。这样一来,给大学生就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形势越来越严峻。

(二)大学生就业观念存在问题

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就业期望值较高,理想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毕业生对自己估计过高,眼高手低,这山望着那山高;对薪水、福利待遇要求过高,不顾自身的条件,导致用人单位不敢接收;片面追求大城市,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不愿去一些小城市发展;对单位选择过高,“学而优则仕”非要去当官,看重国家机关、大单位等,对一些小企业不感兴趣,致使高不成低不就。

(三)大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

近年来的高校扩招,大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学生的基础也有高有底,加上高校的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没有跟上,随之带来了学生质量的下降,有的学生成绩不错,但动手能力差,有的学生动手能力强,适应能力也强,但是学习成绩差,未能通过英语国家四级和计算机国家二级,与用人单位交之失臂。

那么该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呢?

首先应该完善就业平台,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服务

1.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分析就业形势,教育毕业生对自己认知,对社会认知,对职业的知识、性质、特点、发展前途、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及市场需求等应有全面的了解;学校要帮助毕业生了解自己的特长、兴趣、心理承受力、合适的职业类型等,逾越自己条件或对自己缺乏信心都会使择业失败。

2.高校应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加强国情与艰苦创业精神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广大毕业生,坚定树立科学的、务实的事业观和奋斗观。学校要引导毕业生分析就业形势,确立就业目标,教育毕业生摆正个人和集体、个人和国家的关系,要有知难而上、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在现实中降低自己的期望值,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最能发挥个人才智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其次是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改变大学生就业观念。

就业指导工作的目的就是促进毕业生充分合理地就业。将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生活的全过程,根据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将大学教育过程分为几个阶段,分别确定工作重点,合理安排不同阶段就业工作的内容。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让他们知道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要做好哪些准备。将就业指导渗透到教学中去,强化学生自学成才的意识,也让学生了解所学领域的发展前景,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要从根本上改变大学生就业观念,防止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

最后就是教育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大学生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欢迎。因此,学校要让大学生清楚: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的趋势只能使竞争越趋普遍和激烈,优胜劣汰,谁也回避不了,必须使个人适应这个要求。市场经济中,复合型、应用型和开拓型人才适应性强,需求量大,学校和家庭共同教育和引导毕业生要以这些人才的标准加

强学习和锻炼,以“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创造”为行为准则,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总之,能否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到一所高校的生死存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解决此问题,要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应对市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更新就业观念

篇7:行政立法相关论文

我国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笔者试图从对交强险立法经过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行政立法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病,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

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由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高危行为,因此要实行社会保险责任机制,强制有此高危行为的相关主体参加保险,以避免单位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实现巨大风险的分散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务院未能及时出台交强险的具体办法,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无法可依的许多问题下发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其中不乏相互冲突的地方(实际上有很多省与省不一致、最高院与省院不一致的地方)。

3月1日,国务院终于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该条例并未立即对人们最关心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作出规定,而是再次授权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6月19日,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同意该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其中前者的第八条明确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即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从以上整个交强险的立法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更有违行政立法权运行所应遵守的法律理念。

一、行政立法主体较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导致法律缺位。诚然,交强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分配风险的责任机制,对行政立法部门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2003年10月28日即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至次年4月1日才正式施行,已经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但国务院未能根据该法积极履行行政立法职责,而明确国务院该立法职责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能实施有效监督。

二、行政立法主体连环授权,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业协会事实上行使了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主要是针对三种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三就是法律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经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那么如何看待《道交法》第十七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性质呢?一些学者将其看作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另一些学者则将其看作是国务院被人大常委予以授权。不管我们如何看待它的性质,它都明确了一点,交强险具体办法的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而不是其它国家机关或者其它部门、组织。但国务院在其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将最具有实质性影响意义的赔偿限额规定权授权给保监会等国务院下属事业单位和部门。而保监会行使被授予的立法权方式竟然是批复同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试问批复同意属于哪一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方式?这实质上是不是等同于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立法?保险行业协会在事实上行使了如此重要的.立法权,违背了利害关系主体应当回避的立法原则。实际上这种做法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弊病,比如集装箱拖车等特种车辆每年的交强险保费约5600元,但是发生财产损失最多赔偿2000元,这还叫保险吗?还能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吗?保险须以小博大,其射幸性是最大的本质特征,上面这样的保险还要实施强制,岂不成了“强交险”?在实质上,条款是一个披着规章外衣的格式合同!

三、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立法原则,但得不到有效纠正。《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害不问加害人的过错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机制予以分散,也就是说是采用的无过失保险模式。而《条例》则将责任限额划分为被保险人有责任和无责任的限额,并赋予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时享有不予赔偿的抗辩权利,采用的不是无过失保险模式,而是责任保险模式。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条款》则更是大肆修改法律的规定,甚至对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分配诉讼费负担加以规定。如第十条就规定对于间接损失和仲裁、诉讼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者垫付。我国《立法法》规定当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时,可以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但这种上位法对下位法的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一种从上至下的方式,如果从下至上,人大或者下位法的备案机关针对提出来的审查或者建议则可听可不听。况且人不遇到与己有关的事情,何必自寻烦恼,等真正发生了交通事故,再要针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则为时已晚。

针对上述弊端,笔者简要提出以下几点需要对行政立法权实施控制的地方:

一、人大及其常委在明确或者授予国务院等行政机关某项立法权限时,应当同时另行宣布该立法权限行使的期限,防止行政立法主体长期怠于行使立法职责。

二、人大及其常委在明确或者授予国务院等行政机关某项立法权限时,应当注明被指定的行政立法机关不得再行授权。我国《立法法》已经规定在授权立法时,被授权机关不得再行授权其他机关行使立法职权,但对于在法律本身只是指定某机关立法时,《立法法》并未规定这一点,这就容易导致立法权限的连环授权的情况,导致立法权限实际落入并不具有立法资格的主体手中。交强险的立法权限即是如此。

三、赋予案件当事人以个案(不论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为诱因而针对某项规章或者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就是畅通从下至上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途径。《行政复议法》已经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同时明确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其实这还是将从下至上对立法所进行的监督软化了。并且《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人们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却未明确人们在其他的争议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内容不服时所应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对此则还尚未有任何规定。

篇8:行政立法相关论文

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公众立法参与意识有了显着提高,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在以前公民立法参与意识较弱,并不关心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常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阻碍地方立法顺利进行。而今公民立法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与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着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程度较低,公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加上公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尤其是外来人口,由于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不那么熟悉,更加会感觉无所适从。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地方立法就是当地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他们忽略了自身所应有的参政权力,只关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对那些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地方立法不够关注,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激情与兴趣。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较单一

现阶段让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是开展立法听证会,但在实践中这一方式大都过于注重形式,搞排场,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等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力推广的,但就目前观察而言这些参与方式所针对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广大公众要想全员参与很不现实。网络征求民众意见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够征求到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意见,以及征求来的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动的展开,都还值得探讨。

(三)公众参与缺少平等对话机制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方式和渠道较少,多数情况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将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才能知晓,否则公众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就这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享有主动权,而公众则显得比较被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时,公众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常常得不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参加听证会很多时候也只是走走过场,使得公众认为自己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都受到制约,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自己参与不参与根本没区别,感受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公众很难有一个平等的对话机制,不能形成互动,民主立法尚有难度。

(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没有一个统一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虽然都涉及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细节,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法律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在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保障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给公众参与立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三、对推进和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笔者将结合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那就需要地方立法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部门可通过电视节目、新闻媒体、广播等形式定期向群众通报地方立法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民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同时要多邀请公民参加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地方立法监督员。此外,要主动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立法专题讲座,发动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应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参与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体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及积极性。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机关适当加以引导,尤其要引导个体公众所在的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地方立法,鼓励各类利益阶层团体对地方立法发表各自意见,以利益团体名义参与地方立法则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易于提高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

(二)建立多元化公众参与途径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法律法规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多元化。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传统的电话、函件、意见箱、网站留言版、民意调查问卷、邀请市民参与有关的展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勇于创新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征求意见,如网络听证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广大群众与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选择。对于效益很好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应当将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应当扬弃。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立法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参与立法深入人心,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放下身架,弯下腰来倾听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开多少座谈会、征集了多少网上意见,要知道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众参与。

(三)搭建公众参与的“支持平台”,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地方立法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要在本地区实施,就应当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固定的广告牌、宣传册、网站,向市民公告并进行宣传,鼓励民众主动参与到立法的活动中来,转变当前立法部门主导型的公众参与模式,转向交涉性的沟通模式,尊重民众的意见,对民众的意愿给予关注并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否采纳都要及时作出反馈,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而不是流于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创建一个便捷的信息处理系统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支持平台。比如,立法部门将网站作为发布通告、收集评论、公布法规的重要渠道,公众也将网站作为获取立法信息、交流互动的主要途径。这样一来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开透明,把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立法权被寻租,遏制不当利益法制化,推进立法的公共参与,加快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进程。

(四)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众参与问题上,完全凭借各个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而即便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仅仅是“提到”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具体形式往往并未做细致的程序性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公众参与的实际运作。要防止公众参与立法徒于形式,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比如:通告制度,所有立法环节都应当进行通告,否则无效;反馈制度,立法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是否采纳作出解释与说明,同时还须向公众提供法规咨询,答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听证制度,听证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情况下应该组织听证、有谁来决定举行听证、如何确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等都要明确。立法过程中只要公众要求听证,立法机关就必须召开听证会;监督制度,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若对某部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与程序性不强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机制。

总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们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参与、普遍参与,而是实事求是地追求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最优化、效率化,科学地认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作用,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律性,创造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新机制、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总结:行政法论文: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篇9:行政组织学论文

行政组织学论文

【摘要】

现代公共行政强调对公正和社会公平的追求,认为实现正义和社会公平恰恰是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新公共行政学的社会公平理论有着更为重要的社会现实价值。对我国政府管理的改革和执政能力的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新公共行政 社会公平政府 启示

一、浅析对于社会公平的理解

从学科定义的角度看,社会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维护社会群体团结的黏合剂,不公平感会加剧社会的不信任,可以预料,不公平会导致政体合法性的下降。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公正性和正义性。现代社会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在公共行政中发扬公平正义的精神。

二、“新公共行政”之社会公平理论解读

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发展了社会公平理论,认为经济和效率不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核心价值应是社会公平,主张将“效率至上”转为“公平至上”;强调公共行政组织变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民生行政之模型,强调公共行政的顾客导向。 学派对威尔逊以来的“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与唾弃。他们认为,建立在这种二分法基础之上的研究局限在一个非常狭窄的领域-——执行政策上,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政府机关预算、人事、编制等内部事务以及大量其他的所谓“中性”问题上,相反却很少重视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与政策分析等问题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问题、处理社会危机的需要。

他们的基本思想是,要以社会公平作为核心的价值,建构一种入世的、改革的、具有广泛民主的新公共行政学,其主要观点是:

1、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新公共行政学认为,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注重公共服务管理的效率、经济和协调性,它的焦点在于高层管理和重要职能部门的管理,以至于有效的、经济的和协调性经常以社会公平为代价,而实现社会公平恰恰是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因此要在公共行政学的经典目标和理论基础中增加社会公平一项,并以此为核心重塑现代公共行政的价值体系。总之,倡导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 据此,新公共行政学提出自己的目标:现代公共行政必须考察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效率必须以公平的社会服务为前提、为代价。

2、以社会公平为核心,致力于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以政治与行政两分法为基础的思维框架。新公共行政学拒绝“政治中立”的观点,认为行政系统游离于政策制定之外的状况根本不存在。行政人员既从事行政执行,也从事政策制定,“行政管理者不是中性的。应责成他们承担责任,把出色的管理和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准则、需要完成的事情或者基本原理。”

对行政人员的决策地位的认识采取积极态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自觉意识,即除在执行政策中尽职尽责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议程,并使用裁量权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主张民主行政。新公共行政学认为,民主行政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民主权和意愿,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反对滥用权力和行政无能。民主行政要求公众需要是行政系统运转的轴心,即公众的权利或利益应高于政府自身的利益扩张和利益满足。他们期待着公共行政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即建立民主行政的模型,并主张通过行政改革使民主行政得以实现。

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主张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关于公共行政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关注现实政策的主张,一直是当代公共行政的中心议题。

三、当代中国社会公平现状分析

从当代中国现状来看,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差距在逐步扩大。有学者认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城乡居民之间的二元经济结构矛盾,城乡差距已经成为中国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尽管农民人口最多,但却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其他阶层的`歧视,突出表现为机会不均等,待遇不公正,社会地位低下。其次,由于原有基础和主客观条件不同,我国地区发展差距也在逐年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地区发展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是“一个中国,四个世界”,不仅表现为人均收入或人均GDP差异大,而且还表现为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差异甚大。从各地区看,第一世界是上海、北京,占总人口的2.17%,相当于世界的高收入国家;第二世界是天津、浙江、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占总人口的21.8%,相当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第三世界像山东等地区,相当于世界下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占总人口的21.76%;第四世界大部分是中西部地区,占总人口的50.57%。还有,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公正现象,等等。尽管改革开放不到三十年,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由此现状来看,我们的政府还任重而道远。

四、社会公平理论对改善我国现状的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必将促进社会公

平的全面实现。然而社会公平的实现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其中各级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具有公共行政职能,公共行政占有且支配各类社会资源,代表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主导社会发展的方向,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政府的行政改革应该以法治为契机,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面向社会公平的公共行政改革。具体说来,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首先,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时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人民主人观和权力服务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服好务,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实现“阳光”行政。其次,建立和健全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系。树立服务理念,充实和强化社会服务职能,加强诸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再次,逐步完善以社会公平为取向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平的实现需要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保证,否则,社会公平的实现将没有现实的依托,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最后,政府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根本上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给与制度上的保障,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

总之,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政权的合法性,是各国政府公共行政中都应重视和坚持的加值标准。通过对新公共行政中关于社会公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对于我们更深刻的理解公共行政的精神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N].光明日报,-3

[4]景天魁等.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 .

篇10:行政管理制度论文

行政管理制度论文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下面是行政管理制度论文,请参考!

行政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沟通协调作用

【摘要】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接触面相对较广,不仅要参与政务,还需管理事务,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加强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本文将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调对策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办公室;沟通协调;对策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刘丽敏.探析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J].科技风,(20):6-7.

[2]王红艳.浅谈如何做好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J].中小事业单位管理与科技(上旬刊),(11):57-58.

[3]刘翠贤.浅谈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J].办公室业务,(19):33-34.

篇11:行政的论文

【摘要】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接触面相对较广,不仅要参与政务,还需管理事务,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加强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本文将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调对策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办公室;沟通协调;对策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篇12:行政的论文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篇13:行政执法论文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仍有明显区别,有必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通过证据审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

关键词:

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

关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行政执法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原因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当行政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就不再有处理权限,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司法处理刑事犯罪行为,时间经过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收集了,司法机关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执法证据不能排斥在刑事诉讼之外,至于司法机关最终是否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则视具体司法审查而定。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基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两种不法行为性质不同,但两种行为表征大体相同,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为刑事犯罪行为,在案发时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随着证据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进而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区别:

(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执法的证据程序严格,例如在询问要求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单独进行,否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但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证人、被害人不单独进行询问法律是许可的。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办要求证据之间有印证关联,单一的证据形式和种类不能最终定案;相比于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重点在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执法效率,证据收集过程中重点在某一种或某几种证据上。

(三)全国行政执法水平区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机关取证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违法案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而不能实行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

(一)证据的关联要求。证据要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审查行政执法证据与待证事物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审查的最低要求。

(二)证据真实性要求。客观真实性是审查证据的基本点,在刑事诉讼中要着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来的行政执法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是否客观真实。

四、非法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情况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规定了: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执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比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更严格,所谓举轻以明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当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是一般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就不能因为收集程序违法就必然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是基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不受主观因素影响而随意变化。因此,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予以排除。

(二)行政执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证据。秘密录音、隐蔽录像等秘密手段随着技术的成熟已成为常用手段,为了取证的便捷,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也开始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轻以明重,在刑事诉讼中同样遵守这个规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材料则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证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证,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体的秘密取证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行政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审查方法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这四类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不能排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这四类证据被替换、被伪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审查这四类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

(二)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一般能完整陈述案件的整个过程,这样的证据很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虽然当事人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便捷途径,但受制于言辞证据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性存疑。基于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均属于言辞证据范畴,证人证言也具备当事人陈述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司法机关在接受移送后的侦查阶段应当对证人证言重新进行收集,除非相关证人已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重新收集,此情况下,在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时,证人证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

(三)现场勘验等笔录证据。笔录类证据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以及现场勘查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环节。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笔录类证据持有异议,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直接将笔录类证据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如果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则可以采信,否则予以排除。

(四)鉴定类证据。在行政执法中取材并鉴定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重点在审查是否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鉴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另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衍生的鉴定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在重新鉴定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要求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既规范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又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在刑事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等阶段的证据规范要求。当然,最佳解决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差距,保证证据之间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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