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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职权约定与行政职权法定论文
一、传统行政法理念的行政职权法定
传统行政法理念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皆为法律所设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1]不仅是在理论上,大多数学者坚持行政权法定的观点,立法上也多次对该原则进行了确认。例如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早前的《行政许可法》也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对于行政职权法定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学者们大致相同,但也略有区别。如杨小君老师认为,行政职权法定主要包括行政职权来源法定和行政职权范围法定[2]。概括来说就是,行政职权的内容是法定的。还有学者指出,行政职权法定不仅包括内容法定,也包括行政职权行使程序的法定。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被不断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首先应该是行政程序的合法,各种权力的行使应该遵循法定之程序,而行政职权法定所要求的程序合法也开始彰显出独立的程序价值和诉讼价值。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职权法定的表现应该包括: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3]。这与行政主体要件的权、名、责一一对应,完善了依法行政的具体内涵。
二、行政职权约定的阐释及确立原因
前面提到的行政职权法定已经是理论和实践都认可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这对于遏制行政权的肆意妄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重要作用。同时,严格恪守依法行政,能保障行政权力的廉洁与清明,公民可以在先知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之前作出选择,对于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确实也能较好地实现服务人民的理念。
但是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让略显僵硬化的行政权力难以适应,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权力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通过“法外权”扩张来应对危机。而随着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的出现,公民对于政府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的职能定位开始发生变化。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不得不采取灵活的行政方式和多样的管理手段,政府的服务理念和方式也发生变化。行政职权的来源也突破了单一的法定模式,契约行政开始走向前台,开启了一个行政职权法定与行政职权约定并存的时代。
关于契约行政产生的理论,学者们也多有涉及。有学者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对此作出论证。张弘老师认为:政府或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为公民服务,本是政府与公民的事先约定,公民在转移公共管理权于行政机关的同时,已约定政府为自己服务为前提,即行政服务说到底是政府事先许诺的一项义务。这些既有早期思想大师的经典论述,也有西方丰富的实践,故如果政府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就属于违约,而违约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同样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笔者把行政职权约定下的契约行政简要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理论论证下的契约行政。就如前面张弘老师认为的那样,政府提供行政服务是一种事前的约定,一种与公民的契约。笔者基本赞同该观点,但把行政职权或行政服务的出现追溯到社会契约那里,可能会有扩大或者传统理论推倒重建的疑惑,进而陷入诡辩论的嫌疑中去。因为,现代国家的设计基本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不仅行政权力,就是司法权等公权力同样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倘若所有公权力的出现都归结于社会契约,那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就难以存续或变为契约行政下的二级概念了。而第二种类型的契约行政是行政主体的实践所为,典型的比如行政合同。这种契约行政突破了行政权力来源的一元化,并没有论证其是否合理,而是更多地看到了其实证价值。行政职权的行使在招商引资或者给付行政中的契约化确实增加了行政权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确实能更好地履行政府的相关职能。但也应该看到契约行政的出现与实践,存在行政权扩张的可能,在腐败频现的社会也为钱权交易提供了很多的机会。
三、契约行政对行政职权法定的影响
必须承认契约行政的出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于传统行政职权法定的冲击首先体现在对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突破与修正。公安大学余凌云老师指出:适合命令行政生长和发展的土壤是早期秩序国家所奉行的行政高权性行为理论。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行政主体以消极行政的理念,仅凭其单方意志来支配相对人一方的行为。虽然命令行政亦在政府作为守夜的角色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旦其赖以生长的土壤发生了变化,这种积极作用就直接转化为消极的作用[4]。建国以来,行政权力的集中被不断强化,其严肃性与不可商榷性也被当局看做是理所当然且至高无上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强调权力本位的法治理念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存在。改革开放后,虽然计划经济被逐步革除,但是强调依法治国的呼声此起彼伏,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行政职权的法定性被看作是确保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正因如此,行政职权的法定性不仅没有丝毫的松动,相反地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强化,这对于限制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权力的“无所不能”与“无所不管”有积极作用,也确实保护了刚刚被法律重视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与国内公民意识开始觉醒,要求服务行政与行政主体灵活行政的情况逐渐增多,行政职权法定的僵硬性被新的契约行政理论所突破,行政权力的单方性也开始让位于单方性与合意性并存的现实中。换言之,中国的契约行政的出现更多的是在实践中被发现,而新发现并被广泛关注的这个理论又有力地支持了中国行政权行使实践的需要。 其次,契约行政开始改变中国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方式和问责方式。在契约行政中,行政职权的行使在这里并不依照法律之规定,也不是行政机关单方就可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和投资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实施行为,不能违背契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契约行政下的主动性有所限制,行政相对人一方的主动性开始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价值尺度也不再仅仅包括法律,双方的行政契约也成为了评价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与此相对应的问责方式也发生变化,行政主体不仅在违反法律规定下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但违反了契约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尤其在当下行政权过于膨胀的环境下,这对于提高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具有很大的作用。其实,在立法和实践中,这种情形早已屡见不鲜,比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受害方通过协商赔偿数额、方式最终解决纠纷的实践被广泛采纳。当然,我们也要严防钱权交易的出现,保证不走向另一个极端。
四、行政职权约定突破行政职权法定的必要规则
契约行政要突破依法行政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规则。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不能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政权力都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约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说明哪些权力或情形可以进行契约似乎主观任意性过大,不仅不利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廉洁清正,也势必造成各地标准不一,各自为政,最终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我们不否认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异,但是有一个抽象的但可以操作的契约行政的适应标准是必要,也是必须的。为此,笔者概括为以下几个标准:
(一)行政契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有效
在契约行政下,行政法已经具备私法化的趋势。那么,民事契约中要求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有效的原则当然适应于要求更高的行政契约中。行政契约规定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之规定是可能无视法律规定的。所以,双方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首先应该被确认。一方面,要把行政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单个的执法人员的意思表示区别开来。比如,某地的一个国土局的执法人员在没有局里开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开发合同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们无法排除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或交易的内幕,并且确认合同无效也并不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为该原则要求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表示的整个行政主体的集体意思而不是单个人的越权行为。另外,有些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中,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骗取行政机关信任,这种合同的有效性也难以认定。
(二)约定权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我们强调的行政职权的约定,首先行政主体一方要有约定的资格,也就是这个约定的权力必须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让工商局与对方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约定或者让海关与对方进行企业设立方面的约定是绝对无效的,也许在私法上这种越权行为还可以解释为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但是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已经被我们采纳,我们必须厘清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也必须认定越权的行政行为的无效,这不仅在职权法定情况下适应,契约行政中也同样适应。还应注意,上面提到的国税局的某一职员越权没有经过机关同意签订的合同为什么不是绝对无效的呢?因为,单个执法人员的越权与此处的越权内涵不同。单个执法人员只是超越自己执法的权限,而整个国土局拥有这个权力是毋庸置疑的。而这里的越权机关连法定的权力都没有,更谈不上约定权的设置了。
(三)约定权的设立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权
在契约行政中,约定的权力不能突破法定权规定的标准。这里的标准是一个具体与抽象结合的概念,不单单理解为数量的多少或标准个数的增添。如在行政奖励中,绝不能约定的数额比法定的数额低,而在行政处罚中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罚尺度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总体来说要以人为本,不管行政职权法定还是约定,出发点都是让国民活得更好、更有尊严,若是约定权下约定的内容加重了国民的负担,转嫁了行政主体的责任或义务,这种约定不仅毫无意义,也绝不能被国民所接受。
(四)约定权的设置必须为了更重要的目的
毕竟行政职权约定是变相地赋予了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赋予不能是随便且漫无目的的。若是在法定职权就能很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另辟蹊径地去与行政相对人约定权力。从职权约定的出发点或目的来看,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比如有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的指导作用,但如何指导,法律没有或者不方便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行政权约定是必须的,其本质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定的职权。但是法律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那么行政机关若要进行契约行政,则一定是为了诸如公共利益等更重要的目的才能具有说服力。
1、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利用各类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邀约面试、候选人资格审查,负责招聘全过程的推进,及招聘渠道的维护;
2、日常行政费用付款及报销流程;
3、员工入职、转正、离职、异动等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维护和存档;;
4、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策划各类企业活动, 协调员工间的关系;各类通知、文件和信息的传达;;
5、负责公司证照的维护;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整理与管理,EHR系统维护;
2、请休假、考勤管理、社保公积金、薪资核算发放;
3、负责员工录职调转、合同签定、解除等日常人事流程的提报;
4、协助部门主管开展招聘工作,协助部门主管制作人事报表工作,协助部门主管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5、协助主管作好各项行政类日常工作。
1、负责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及面试;
2、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与管理;
3、公司内部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6、负责部门一些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做好行政人事方面的工作。
1,负责人事行政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监督督促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协助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2、负责日常招聘工作,办理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调动等手续办理,人事档案建立及维护;
3、负责员工考勤、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盘点等工作;
5、完成上级临时交代的任务。
1.负责执行、监督、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做好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
3.制订招聘计划、招聘程序,进行初步的面试与筛选,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等;
4.根据公司对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评价政策,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各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及时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使绩效评价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并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5.组织员工岗前培训、办理培训进修手续,各类人力资源数据统计分析与审核;
6.积极维护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同时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起积极主导作用;
7.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8.组织、协调公司年会、员工活动、市场类活动及各类会议,负责外联工作及办理公司所需各项证照;
9.起草及归档公司相关文件;
10.组织好来客接待和相关的外联工作,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1、负责协助完成项目人事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人员招聘、入职、考勤、异动、培训、员工关系等工作;
2、负责协助完成项目行政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3、负责上传下达,协调各部门筹划、组织、接待各类重要活动或会议;
4、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1、公司日常行政、人事管理的运作,;
2、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及各类文件、资料的统计管理工作;
3、协助行政人事经理日常的人事管理、人事招聘等;
4、协助行政人事经理对各项行政及人事工作的安排及执行;
5、完成上级或综合其他部门交办的事务性工作。
1、负责主持本部门工作,完善公司行政管理体系。适时制定、完善各项行政办公管理规范、督促、检查、反馈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具体措施;
2、对重要档案、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各类资产、办公软硬环境、员工团队活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3、提供优质、高效行政、后勤服务,___程度地节约办公资源,降低办公成本,提升办公效益和效率;
4、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建设,提升公司公众形象;
5、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5S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公司资质的申报、年审、更新工作,与各行业及资质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络,随时关注行业动态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新规定;
7、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
8、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负责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客户接待;
2、协助做好会员服务及会员管理工作;协助拓展业务资源和维护合作伙伴关系;
3、负责协会文件起草和管理工作;负责内部管理建章立制、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4、组织内部会议和培训活动,协助组织外部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
5、能够承担财务工作。负责年检报送;
6、收集和分析相关行业信息及动态,为项目策划及执行策略提供相关依据;
7、参与制定相关活动方案,协助统筹活动筹备及执行工作;
8、完成领导临时分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1、负责在读学员及家长维护,服务,活动组织
2、负责在读学员续费及扩课
3、负责每月数据统计分析
4、负责校区内部行政工作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1、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及员工发展体系的全面建立),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负责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和员工考勤统计、劳动年检、人事档案等;
3、擅长各类中高端人员的甄选和选拔,完善公司人才的储备和梯队建设。
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全公司工资调整工作,以及因试用、转正、转岗、升降职、退休和奖励带来的个别员工工资变动。
5、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与统计,按考核规定具体审定各部门职工月工资、季度、年度奖金和津贴的发放。
6、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审定劳保、医疗、养老、失业和福利等项目和支出水平,为各有关人员办理相应的手续。
7、细化薪酬福利管理规章,加强检查和监督。
8、负责员工关怀、访谈,维护公司人员关系。
9、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事宜
1、统筹规划部门工作,完善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
2、控制成本,提高有效使用率;
3、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与追踪;
4、绩效考评体系的完善,行政制度的落实检查;
5、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1、负责衔接集团与校区的行政工作,做好校区行政指导及基础行政工作;
2、负责各大区的所辖校区的行政费用数据汇总;
3、固定资产清盘及系统录入;
4、协助制定、监督、执行公司行政规章制度;
5、办公环境管理,日常办公用品采购;
6、营业执照注册管理工作;
7、分校区筹建、开业庆典的指导支持工作;
8、协助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任务;
1、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事项,跟进并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进行简历筛选及预约面试、接待等工作;
3、负责公司人员入职、离职、社会保险,考勤等,
4、协助行政人事经理构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员工活动组织、策划和安排;
5、完成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6、公司相关证件办理、保管、使用登记等;
7、公司总部日常事项的管理;
8、公司人员薪酬管理、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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