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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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原则论文

篇1:合法行政原则论文

合法行政原则论文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论文吧。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存在、运用和行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本文主要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对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其核心内容。既然行政法学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职权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许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程度与角度来把握其基本内容更为合乎逻辑。我们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项: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这时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内容。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因而它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信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研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便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将成为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也就无行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有权撤消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人民法院所实施的行政诉讼制度等,均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二、正确界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形式与实质:依法行政与合法行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刚兴起的时代,人们停留在从形式上认识行政与法的关系,认为“无法律便无行政”“一切行政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二战以后,人们越来越注重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考察行政与法的关系,认为行政法治的关键不是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而是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义性”,从而使“依法行政”过渡到“合法行政”,这是行政法治史上的一个飞跃,是人们对行政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此外,从内容范围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则亦不能等同于依法行政原则,前者应该包括后者,其内容远远大于后者。因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不仅是个形式上的原则,更是个实质上的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当然包括形式上的法律,但绝非仅限形式上的法。如果把“法”仅局限于具体的成文法条文的话,那么,很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况。因为行政行为范围广泛,且面临日新月异的变化,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常有非常事件或意外情况出现,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又没有针对性的条文条款加以规范,这就需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指导和拘束,以弥补成文法、形式法的不足和空白,如此,非但不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反,正是对行政法治的必要补充。从这一意义上看,行政合法性原则绝对是一个实质上的原则,甚至可以成为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尤其是在法律条文不完备又必须追究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可起特殊的、重要的作用。

2.具体与抽象:仅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与同时适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把政府的行政行为划分成具体部分与抽象部分,不仅是学者的理论观念,同时也成了我国法律的明确态度。具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不同,也不应是同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属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也并非全是抽象行政行为,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不仅适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而且同时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是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也是适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

3.行政与司法:纯行政领域原则与行政司法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适用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还适用行政司法领域。行政司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而言的一个概念,它不仅指行政主体司法化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活动。现代政府管理的特点使得行政与司法日益靠近,行政司法成了现代行政法所应调整的一个庞大对象。我国宪法确立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还赋予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更不应拘泥于纯行政领域,理应统辖行政司法领域。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与这一精神相吻合。

实践已证明,要实现行政法论,必须首先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越来越支配和约束着我国各种行政法律制度。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亦会越来越得到充实。

篇2: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

一、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义

(一)含义

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针对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到警察行政领域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另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也是合理性原则作用的对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协调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行使权利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执法必要的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合情、合理、正当。合理性原则的实质内容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第二层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相关因素,这些相关因素,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也包括行为人的过错。第三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乎情理,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规律、符合政策、符合道义、符合常理。由此可以看出,在普通法中判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单靠这三个层次的含义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样三个含义仅仅解决了判断合理性的抽象基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必须要有相关的客观标准加以考察。警察执法虽然是依据法律的,但是,法律也强调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发挥警察的主动性,而且,“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要求来处理”。这就是说,警察机关和警察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的赋予,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进行某种理性选择。具体情况包括:对某事件是否立案的选择、对案件侦查方式的选择、需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或强制手段的选择、必要情况下进行处罚的种类的选择,等等。

(二)基本内涵

1、“合理”常与公平、正义、适当、正当的含义相当。“公正”本来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如果用来界定“合理”,那么合理的概念也不会解释的清楚,并不能对合理性作出准确的解释和回答,这是由合理性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语言表达的抽象性所决定的。关于合理或者合理性,自然法论者认为合理就是符合自然法,也就是符合人类的普遍理性;马基雅维利认为,合理就是合乎情势的要求,从而认为君主所采取的合乎情势的一切手段都是合理的;霍布斯认为,合理与否就在于某种行为是否能够保全人的生命;韦伯认为,合理性有两种,其一是实质合理性,其二是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是指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宗教信仰或者宗教教义、风俗习惯、道德原则规范,它体现在对行为是否达到了目的,和是否取得了应有的结果的评价上;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定行为是否采取了最有效的手段和程序,这种合理性是可以计算的,可以量化的;里普森认为,现代社会“要在政治上组织亿万民众并让他们保持对这个制度的忠诚,绩效比承诺更重要”。

2、普通法国家从法律制度上所表现出来的是判例法,这就为法官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做出判断提供了制度保障,因为法官所做的裁决对以后出现的相同案件有拘束力。普通法国家在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采用了合理性原则,其与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的背景是相适应的。这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对行政行为控制的时候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地方。但是,在现代行政法领域,不论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面临一个共同性问题,就是如何把国家权力保持在适度和必要的限度以内。保证自由裁量是适度,不让行政机关不择手段去达到目的,或者避免行政机关以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手段达到目的,这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

3、合理性原则在警察行政领域的运用,主要为了平衡警察权力、警察目的、警察手段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在价值取向上,力求警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行政行为是否取得了尽可能高的绩效决定了警察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

4、警察执法手段的合理性或正当性问题,并不是指警察所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手段等是正当的或者具有合理性,不是应不应该使用强制性措施或强制性手段的问题,而是指在非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行为或非使用强制性措施、手段不可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理性选择的问题。比如,公安执法有权使用武力手段,但不能动辄诉诸武力手段,而应该从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人权和利益出发,从和平的执法愿望出发,尽可能的不选择并使用武力手段,即使合法的选择并使用了武力手段,也有责任将其可能对当事人和其他群众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内。

二、我国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适用的现状

(一)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有学者因此认为这一法律规定仅仅确立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而合理性审查原则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而认为,司法机关的行政审理行为仅适用合法性原则,不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可以发现,该原则是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合理限度内运用:合理性原则为警察执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了行为准则;实际上,对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依据的.不只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救济提供依据和道路。由此本文认为,并不能因为我国行政法没有使用“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表述,就否定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可适用性,忽略合理性原则的重要性。从现代法治文明理念来说,我们可以设想是否应该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法律渊源的地位。这样可以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加强对行政裁量的合理审查提供法律依据,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行为时,有更好的判断空间。

(二)合理性原则的范围

1、价值方面,是指警察在处理日常警务时,要坚持正确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规范。这首先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符合优良的风俗习惯,尊重相对人的宗教信仰和教义。其次,它要求警察自觉遵守警察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律作为一种价值理性,通过法律调节促使社会生活秩序稳定,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作为一种目的合理性,它与在经济和国家管理中体现出来的工具理性相平行,它是社会的合理化问题的核心部分。目的性理性仅仅是活动的理性的一个维度”。再次,它要求警察在日常工作中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并不一定限定于用来调节一般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在根本上就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公正、平等、正当等。而在这些原则中最主要的就是公正原则,因为“平等公正乃是社会最合理的终极目标”。

2、手段方面,是指警察在办理治安或刑事案件时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和方法。众所周知,警察执法就是实现执法目的的过程。要实现执法目的就必须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执法手段,但警察执法目的的合理性并不直接表明或者默示可以采取非法的和应受大众指责的手段。因此警察执法,除了保证其所处理的案件在价值层面上合理之外,还应该保证所采用的执法手段合理、正当,才能在处罚阶段实现公平合理,才能得到相对人的信服。具体来说,警察执法手段的合理化、正当化是警察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的处罚类型要理性选择,达到罚当其罪,尽量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伤害,不给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主要是针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所以在我国合理性原则就成了行政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如此一来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我们的法律体系往往是界定为脱胎于大陆法,当然在行政法领域采用比例原则是合乎情理的一个事情,但为什么会采用普通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这里,考察我们的司法制度可以发现,我们国家的法官,显然靠合理性原则,既无法判断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如何干预,而且干预到什么样的程度,也没有客观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所以在我国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仅仅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时候,人民法院才能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显然,我们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排除在外,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所针对的对象又是大量的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这就造成了行政行为中自由裁量行为在我们国家失去了监督。因此,最近十多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冲突现象,往往表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以行政行为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表现出来的。行政法领域,将自由裁量权赋予警察,其目的是为了让警察更好的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同时,法律将自由裁量权赋予警察时,在法理上隐含着:警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能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够忠实地执行法律,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警察权力。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是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仅仅偏重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而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方面不够重视;二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幅度过于普遍,使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因个人价值取向、感情倾向的不同而造成警察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后果的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有许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现象的存在。警察在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为,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拘留,在刑事领域以重罪代替轻罪,有罪变为无罪;不按规定扣押物品,轻易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查封冻结取缔等处罚。

三、合理性原则的价值意义

(一)合理性原则为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了行为准则

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标准:必须符合法所追求的目的,必然要遵守发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定的幅度和范围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这些标准,就是违背合理性原则,就是违背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

研究关于行政法上的与司法审查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依据,除了合法性原则之外,主要依据的是合理性原则。我们所理解的法院判决滥用职权行为及行政处罚严重显失公平等行政行为变更、撤销、或无效,更甚者对行政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的主要是合理性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救济提供依据和道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难免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过程中的弱势一方,在人身、财产受到自认为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侵犯时,经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法律救济。

四、对我国警察行政中运用合理性原则的建议

(一)警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赋予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手段乃至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这些手段轻者造成人身物品的伤害,重则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下面以使用武器警械为例,进行分析。《人民警察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遇有拘捕、bao乱、越狱、抢夺枪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进行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这都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

(二)警察执法应遵循道德规范

警察在对执法手段进行选择时,要考虑到警察的职责、人权、不升级矛盾三个方面。为此,警察在具体案件中对执法程序是:警察首先向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以避免现场人员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干扰;然后向违法犯罪者发出口头警告,并把自己将使用强制手段的信息告知违法犯罪者,让行为人有服从的时间;然后不能轻易使用强力暴力手段;最后是在一定限度内逐步严厉地使用强力手段。对于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强力或者暴力手段,一是指手段的级别上限制,即,应该首先使用级别低的手段,能不用警械直接制服的,就不用警械;能用较轻警械制服的,就不用枪。二是在强力或暴力手段的适用范围上应该有限度。不应该轻易在人群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开枪,以免伤及无辜者,但如果违法犯罪分子行为极其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直接对无辜人员暴力伤害的,应采取果断武力手段,迅速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指在强力或者暴力手段的使用时间上要有限度,在违法犯罪者被制服后要立即停止使用,同样保护违法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三)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时应考虑到对方的情况

对方的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作案的人数多少、是否听从警察发出的警告、是否持有或持有何种凶器、违法犯罪的性质为何、有无宗教信仰、语言交流能力有无障碍以及行为人是否有生理心理上的缺陷。如果警察在执法时不考虑敌我双方的力量对比、不考虑行为人愿意与否配合警察执法行为及对警察执法的干扰和阻挠程度、不考虑行为人能否听懂警察说的话、不考虑行为人是不是残疾人,就一律使用强力或暴力手段手段,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符合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

(四)警察执法自由裁量要考虑现场情境因素

这里的情景因素主要是:其一环境因素,其二情势因素。使用武器时应该考虑的环境因素,是指现场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对象,如现场附近可能有无辜群众,对现场的珍贵物品、著名建筑物可能会造成损坏,可能会引起现场周围危险化学物品爆炸,违法犯罪者有可能挟持或者绑架人质,而且人质可能受伤。情势因素指,警察到达现场或者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阶段,具体指行为人受他人的支持度,行为人的情绪,现场人员阻挠警察执法的情况。

篇3:论行政公开原则论文

论行政公开原则论文

摘要:行政参与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听证权、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等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的行政参与原则实施还存在相关问题,但是随着立法、执法、司法等进一步完善,行政参与原则会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参与;行政程序;听证;民主行政

行政权在国家和社会的运作管理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必须对其做出相应限制,作为行政程序法中重要原则之一的行政参与原则,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保障了人权,正如行政法学家宋功德指出:“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参与的程度,或者说与行政主体进行正面较量的机会,其意义并不限于实体意义,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方人格的尊重以及行政过程中对于程序的推崇。”①

一、行政参与原则的内涵

(一)行政参与的概念

行政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②

学者们常常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有效参与,即受行政权力运作结果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③此外,行政参与以行政相对人的自主参与为前提,并且行政参与不是无限制的,因为行政决定的影响面比较广泛,如不加限制必定会造成行政决定的混乱,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二)行政参与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除此之外,我国《立法法》、《价格法》等法律也都作了相关规定,为行政参与原则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二、行政参与原则的内容

(一)听证权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④听证制度体现行政公平和平等,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了参与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政决定过程。听证制度不仅使行政相对人发表自身意见,约束行政权力滥用,而且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冲突。

(二)通知权

通知权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程序的运行方式、时间等一系列与行政相关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等及时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通知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前提,使行政相对人更有效率地进行行政参与。

(三)陈述权

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其经历的整个行政案件的事实过程有陈述的权利。作为行政案件的亲身经历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有利于整个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正确处理,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来源,有利于处理行政案件的效率性。另外,陈述权的行使必须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四)抗辩权

当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不利行政行为时,便可根据事件的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和反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抗辩权以通知权为前提,陈述权为补充。抗辩权使行政过程更加民主、公正,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这些在人类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并可剥夺他人生计的机构,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规则。它们不得不经审讯,不给他人以辩护机会就惩罚他人。任何与此原则相背的合同或做法都是无效的。”⑤

(五)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权利,即申请权。行政程序中的申请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听证申请权、回避申请权、卷宗阅览申请权、复议申请权。⑥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作为主体资格的重要体现,根据申请权,行政相对人可以更好的约束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事。

三、我国行政参与原则实施的现状及相应建议

(一)我国行政参与原则实施的现状

关于行政参与原则,我国法律只以原则的形式规定,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措施;此外,行政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机制不完善、行政参与原则实现过程缺乏效率、耗费资源;听证、抗辩等制度缺乏相关的参与保障机制,造成行政决定专断不合理的后果;一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薄弱等,这些都对参与原则的实行造成阻碍。

(二)促进行政参与原则实现的相应建议

从立法方面对于行政参与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明确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使行政参与的各项内容及时准确地确立,为其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引;行政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运行的机制,除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节约程序运行成本外,法律应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许可其根据地方情况制定相关程序运行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另外从执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也应当从其各方面义务的履行中,切实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行政参与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更应当动用司法保障这样才能约束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意识,除了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手段,也可以通过经济刺激、法律援助等手段来提高。

行政参与原则使行政决定更加合理、有效、公正的实施,也使公众对其可接受性进一步提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①宋功德。寻找均衡--行政过程中的博弈分析[J].中外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②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376。

③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86。

④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385。

⑤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37。

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8。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5]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篇4:合法会计信息失真论文

合法会计信息失真论文

摘要:本文提出了合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试论其具体预防措施。

关键词:信息失真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经相当严重,大多数人只要一提到会计信息失真就会想到的是违法行为,而本文认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更是普遍存在。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按照会计规则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规则本身所造成的。

一、引起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首先,取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果代表性过窄,会计准则可能出现偏向性;其次取决于会计准则是否有较长期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再次,就是会计准则定义准确性,如果一项会计准则的涵义可能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产生,必然产生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以上这些会计准则制定的不确定因素,都会导致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

2、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美。当前我国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改革也要求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同时,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会计政策选择的多样性也会加大合法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另外,由于国家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还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3、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这些重要信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的技术规范很少或根本没有。但事实上它们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二是对于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三是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没有要求对之加以反映。

4、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是导致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引起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会计反映的结果往往是利润分配方案的依据,会计报表所提供的数据指标有时是其使用人利害得失的关键,利益关系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干预这一反映结果,当其中一方隐蔽地实施干预后,就会使其偏离原来的客观情况。会计信息提供者因占有信息优势和直接参与会计活动而最有条件实施干预,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驱动下,总能做出使自己得益的选择。

5、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所导致的会计环境的频繁变动,使会计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而且现行会计法规中还残存着不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新的经济业务、新的市场工具不断涌现,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另外,各会计法规之间也存着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这些都使合法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加大。

(二)会计环境的质量

1、会计环境具有不确定性。我国过去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处于这种环境下,会计以国家宏观管理为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工作围绕企业经济效益,以向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基本职能。由于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情况不断涌现,相关的'制度法规尚未健全,使得会计对经济事项的处理产生不确定性。即使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有局部政策调整变化问题,因而或多或少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2、环境变化与会计方法变化的不同步性。会计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会计核算难以准确地提供价值运动的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运动环境是瞬息万变的,我国对会计核算的规定,原则上又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当客观的会计环境变化后,会计方法却不能同步跟踪反映,这就必然会产生会计信息反映的误差和失真,市场越是不稳定,竞争越是激烈,这种误差和失真度就越大。

3、科技因素的影响。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为经济的发展服务。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科学技术的先进与发达及其在会计上的运用,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差异。如会计信息在搜集整理、汇总加工、传输过程中,不仅依靠财务会计本身的有关资料,在很大程度上还依据统计和业务核算等资料,科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这些外部资料的精确性,从而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而我国的科学技术还不是特别发达,电子计算机运用到会计也只是刚刚开始,所以在会计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精确解决的问题,这自然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预防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具体措施

(一)从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角度考虑

1、在制定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时,应尽量克服或减少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如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最终确定的会计准则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对于准则中的某些定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作一些详细的阐述,表明各种理解的适用情况,这样就不会使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

2、规定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是导致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减少合法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就不能忽视这一问题。但现实的矛盾是:我国正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所以我们不能通过限制企业的选择权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在目前情况下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应通过内部审计或一定的监督机构来制止企业钻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空子。另外,对于同一行业相类似的不同企业,其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应有所限制。

3、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内容需要不断改善,尤其是对于一些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如对一些重要表外信息、无形资产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以前报表中没有或不突出这些信息也无伤大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信息对决策越来越重要,准则中必须对之作出明确规定。当然,也不能急于迈大步子,要求一下子制定十分完美的准则。我们认为目前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对于这方面信息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规定,以后再根据实际应用的反馈信息作进一步的修订。

4、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考虑了利益关系人各方面的利益问题,能够达到与利益协同完全一致,也就不会引起会计信息失真。所以在会计政策选择下的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信息提供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全可以避免和克服的。避免会计政策选择下的合法会计信息失真应该从两个环节着手。一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环节;二个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政策选择环节。在制定环节,首先,应建立有多方利益关系人参加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机构,其中既有学术界又有企业界,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民间组织,即有审计机关又有会计职业团体,以便使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确定的会计空间尽量与利益空间相吻合。制定出具有普遍认同的准则、制度,尽量消除对同一事项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差异过大现象。其次,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草案颁布应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应扩大范围,审批条件应慎重严格。在选择环节,企业会计部门应尽量考虑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以便使会计政策的选择符合利益协同的“一致”。

5、首先应该修订和完善《会计法》,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应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表述,要注意会计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以免在推行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从会计环境的影响来考虑

1、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制定尽量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新情况,还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

2、建立适合我国经济特点的物价变动会计。在保证传统的会计核算与核筹资料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的物价变动特点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程度,选择一些受价格影响较大的项目,如固定资产及其折旧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把调整的情况在现行会计报表中附加说明,为领导决策服务。

3、依靠科技因素,加快经济发展。并能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会计服务。如运用数学模型对会计对象进行定量分析,使会计信息更加精确。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以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由于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客观因素之上,所以我们的预防对策也只能从提高准则、制度制订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会计环境着手,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

[2]《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

[3]《会计法》盐城市解放路实验学校·吴云萍

篇5: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初稿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论文初稿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季.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4):92-98.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3]刘冰.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3):41-43.

[4]邢秀芬,张玉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J].吉林教育:教科研版,2017(10).'

篇6:行政论文

摘要:频频曝光,背后的权益错综复杂。权力联手暴力在一个个小范围内形成强制力,形成自己的规矩,架空国家的法律,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人民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执法,行政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制约地方黑恶权势的介入,实施有效的人民监督和明细的惩罚机制,以期解决激化的民众逆反心理。

关键词:地方政府 法社会学 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各地政府都会投入大量的警力、财力整顿脏乱差的进街道。但是现象层出不穷,暴力抗法现象也屡禁不止。前两年电视上有两则报道:一是开种子商店的农民用硫酸泼了工商执法人员;一是,一位残疾青年身泼汽油,抱住主持清理非法运营摩托车的某局长。这样真实的案件时时上演,类似的事件曝光更多。网络上流传一段关于广州某城管中队的执法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踢翻小贩摊位,还涉嫌殴打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路人,甚至语出惊人地对小贩称,“那你去死吧,这么多人,死你一个两个有什么问题?”众所周知,城管形象之不佳,已有时日。甚至有顺口溜这么描摹城管:“一声霹雳一把剑,一群猛兽是城管,抢必狠,打必烂,砸掉摊位再罚款!”这种定义虽有偏颇之处,但城管在坊间有如此恶劣形象,还是值得反思的。

二、我国联合执法机制

联合执法是我国很特殊的一项行政管理机制。一般由政府行政命令再由区城管局组织,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办,派出所,环卫所、以及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合执法行为。

虽然名义上执法主体是各个行政机关,但是,大部分联合执法机关都雇佣临时工进行实际执行。雇用临时工的行为在我国学理上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但是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中包括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性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由现实状况来看,在拆迁,清场等行为中需要强制执行时,参与执行的临时工大多不具备这种权利能力和素质。甚至由实践可知,参与执法的部分人员是地方组织的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显然这样的行政委托对象是不适格的。但是,为何有些地方机关会联合这样的不适格社会力量去参与执法。

三、机制滋生的权益

本文也要探析为何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却屡禁不止。首先,被雇佣执法者多是当地地霸,比行政机关更了解每条街的情况,当没有程序限制时,他们可以用各种方式迅速的让这些商贩搬迁,当出现不配合时也可以使用各种方式包括暴力方式,促使他们拆迁,充分显示了效率性。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由这些组织承担,执法机关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执法机关认为每次清理完这些违章帐篷或板房就是完成了任务。每次刚刚清理好的街面,不到三天即死灰复燃,到底是谁让人民这么心安理得,踏踏实实的重新拉电,搭帐篷,而且也确确实实的安安稳稳的度过一年又一年不检查的日子呢?这背后的权利屏障让人深思。“地方政府黑化”这一名词折射出一些利益链条的脉络。

走访小商贩我们就会知道有自称是城管的管理者按时收取管理费和摊位费,管理供电设施。假若他们真的是城管,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假若他们不是城管,那么假冒城管的行为更是违反刑法的。但是抛开假冒城管这一行为不谈,存在这样的一个固定组织在小范围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确实具有一些社会学上社会控制的性质。他们所实施的管理规责及惩罚规则(即不服从安排,就丧失占地经营权)本身具有社会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是自然的适应的演进,是人们在长期地相互交往和不断地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经验试错而逐渐、自然地形成一些调整、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并沿袭下来而形成的小型局部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为社会主体提供普遍的、确定的行为标准和交往模式,指示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其行之有据。另一方面,制度为社会主体划分明确的行为界限和相应的后果,对合乎规则的自主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对逾越界限和违规的行为则明确惩处,由此激励社会主体遵循规则,积极有效地追求和实现制度肯定和保护的利益。制度通过对人们交往模式、行为程序及违规的惩罚性后果的昭示及执行,强制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按事先的规则和程序行事。由此联想到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所以在这个小的社区内部,这样约定俗成的,带有暴力威胁的要求,此时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这样的规范在埃利希那里就是所谓“活的法”,即直接产生于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与社会同时出现和发展。控制着权力所能辐射到的最大范围。至于在西苑这个小小的街区,就是当有第三方试图侵占既得利益的小商小贩的地盘时,他会以此社会规则对抗第三方。获得其他群体越轨行为者的支持,保证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第三方不包括政府。

那为何这个第三方不能包括政府?因为,在目前我国的权力结构中,性质组织的权力,不能离开国家权力的包庇或者纵容。这样的利益链条,使性质组织不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怎样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终,他们也受公权力限制。这也是为何,当行政机关需要整顿,清查时,他们会积极配合。但是,这样的国家法的社会控制与性质的社会控制掺杂之后,损害最大的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例如,事发后当询问被拆的商贩,对政府每年这样的行为如何看待,这些商贩及其谨慎的怀疑询问者的身份并回答“我们是自愿拆的。”其他商贩,则是习以为常的说:“拆一下,我们交些钱,政府拨些款,有些人从中赚些钱,我们三天后就能恢复营业了,没关系。每年都这样。”这样的言论,无疑跟我们昭示着,以下几点,第一,乱搭乱建帐篷及板房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集体越轨行为。这一行为已经由一种社会习惯力量及的强制力在控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第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控制的时候,过分运用自己的权力,暴力压制人民,欺瞒政府。二者联合执行整顿行为后,行为恶性后果由政府完全买单。人民认为政府一年一度的整改行为,不过是部分官员的面子工程,也是搜刮民脂民膏,基层执法人员骗取政府专项拨款的大好机会,而对此类违规行为本身是持纵容的态度。自己的行为既然获得政府的默许,当然具有合法性。如此一来,政府花费人力财力物力的整顿行为,防火安全,卫生安全的一切设想,都只不过是群众心中的幌子。政府行为的正义性丧失。这些后果造成的原因离不开行政机关内部部分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制度上的缺陷与不法社会力量共同牟取私利。而政府本身也未能协调好国家法与其它社会控制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国家法尚能控制对象及范围时,放弃了对社会的控制权。这种放弃不是积极的放弃而是消极的被蚕食,例如,在西苑街区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规则,这个规则瓦解了人民和政府的牵连。而创造这个规则的管理者,一方面用暴力威胁指导人们怎样去遵守他们的规则,一方面也带领这些人民共同规避国家法的干预。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法的国家控制的影响正在这个行业范围内缩小。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社区是国家法应该干预的行政区域。假若国家的行政权一步一步被侵蚀,必将损害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四、政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若干建议

(一)首先,小商小贩的生存权必须首要考虑,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安全。

我国小商小贩大多外来务工人员,还包括一些下岗无业人员,数量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14533万 ,总数达2.42亿人,预计会达到2.44亿人左右。这些小商小贩属于农民工的一大部分。他们的的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首要保护的对象,也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键。政府不应该让社会管理权与人民的权利发生冲突,而是秉持政府只是人民的守夜人的理念,管理权转变为服务义务。兼顾协调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城市管理,合理优化权力格局。

(二)整合、强化、完善社会控制系统。

1.首先,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尽可能地使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也就是要实行“社会的综合治理”。而不是政府权力让位于社会私力,无为不治,不敢治,一味的对地方恶霸力妥协,或者相互退让,甚至让这些私利群体同流合污,架空法律,使法律折扣执行或者法律悬浮。从而使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正面实际效果,法律效力预设值也不能实现。即使表面看上去,没有大的影响,现状稳定,当那也只是短暂的,强权暴力下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打砸事件的一次次曝光足以说明这一点。基于中国社会的国情来看,全力打击地方街霸,地痞,组织团伙,净化行政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是走出行政灰色困境的唯一出路。2.其次不仅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各项制度,改变现有利益结构,也必须通过行政和执法将立法调整的利益结构付诸实践。通过立法完善公共选择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公务员选拔制度上,必须保持高门槛,高薪金,高责任的姿态。提高公务员法治理念,执政执法专业化文明化,全力保证问责机制细致化。在行政立法中出现违反立法法和宪法或者上级法律法规的地方行政法规,必须予以废止,同时追究立法,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以此杜绝地方土政策架空国家法的状况。通过行政和执法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机制。首先政务公开,加强行政事务透明化。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阀”机制。所谓社会安全阀机制其实就是安定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采纳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这样一来,使人民的利益诉求达到满足,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办实事。人民与政府在交互往来的沟通中确立最适当的制度机制。以此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例如,在整治乱搭乱建,占道经营问题上,政府可以考察当地实际状况,合理安排公共资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改“围堵”为“疏导”,就近建立集中的自由贸易市场,完善电力,卫生等基础设施,尽量少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用,形成坚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而不是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来劳民伤财,还使人们每年上缴大量管理费给地方黑恶势力。3.加强执法监督的实际效果,不要再流于形式。公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一旦发生贪腐,推诿,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不落实具体的法律措施,敷衍规范,只开会,下达文件,贯彻执行停留在领导视察的那一两天的情形,立即投诉,实现真实投诉必罚,对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开处罚。

结语

随着事件的多次曝光,政府高层也应该对此类事件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从政府内部体制改革做起,逐步建立,高效、完善、便民的司法,执法机制。不仅做到依法执法,也要做到文明执法。只有人民与公正开放的政府相互沟通,理解,共同抵抗社会黑恶势力,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意欲不劳而获的懒惰者,失去贪婪的庇护者,也终将改邪归正或者被正义社会所抛弃。体制不仅要经得起逻辑的检验,更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徐昕著:《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

篇7:行政论文

行政论文范例

摘要:人类社会生活的改变,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凸现,信息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前导要素,它所引发的社会信息化则将迅速改变社会的面貌、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信息技术 公共行政 影响

一、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信息技术的学科结构十分复杂,但具体来看,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门技术:感测与识别技术、信息传递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施用技术。

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进而改变着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的影响渗透到经济增长方式、人类社会时代、思维方式、教育方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公共行政是信息技术方方面面渗透并影响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将简述信息技术对于公共行政的影响。

二、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影响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而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平、实施管制、宏观调控。因此,公共行政对于人的生活以及国家的管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组织与人员、行政公文、行政环境等因素,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因素分别论述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积极影响以及消极影响。

2.1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推动促进

(一)促使公共行政中管理模式的更新。为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推进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已成为全球范围追求的新的政府管理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优势,相继推出基于网络构建的“电子化政府”,作为提升政府效率的重要措施。所谓电子化政府是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用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传递信息、政府网上办公、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技术的这一应用实现了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率以及更好的开展政府公共关系。

(二)促使公共行政中主体人员的自身进步。行政人员是公共行政中的主体人员,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知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也为行政人员学习管理识、开阔视野、全面发展节约了时间,提供了便捷的方法。有助于行政人员了解最新的公共行政管理趋势,不断地接触新鲜事物,了解世界形势,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更加准确定位行政目标,使行政方法更加便利。从公共行政的概念可以得知,其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因而行政决策的目标必须围绕着社会公共事务来展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满意为决策。因而决策过程必须民主公开,最大程度的让民众参与决策,集合众力准确把握目标,减少失误。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政府于人民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沟通交流方式,有利于增强处理公共事务的凝聚力,也使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相对提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化政府”越来越完善,这就促生了新的行政方法。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电子会议、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等新方式的产生大大便利了行政方法的实施。

2.2 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消极影响

(一)增加了政府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安全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大量信息以及文件记录的电子化,网络化。网络中众多不安全因素如病毒,黑客等极可能导致信息的冗余,篡改或是丢失。同时对于行政公文还有诸多不利因素:文件记录的原始性、凭证性受影响。电子文件的可随意复制和编辑使其原始性难以确认:重要的原始文件容易丢失。由于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只考虑其现实作用,不具备传统文件的~整套严密的管理流程,这导致大量电子文件流失;由于存储设备状况的未知性也致使许多电子文件的丢失同时由于存储设备的'不断老化和更新致使大量文件的冗余或是不可再用。

(二)公共行政的信息化、公开化在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弱化了行政机构的主权。在社会的注视、舆论的监督和外部干预的影响下,行政机构对于事务做出决定的自主性日益受到削弱。 三、小结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必然会使人类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影响力渗透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行政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使行政人员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使政府不断审视自身,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给公共行政的完善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共行政要紧随时代发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志红,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未来走势浅析[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

[3]李传军,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

篇8: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 论文

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 论文

一、案情

5月28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发售社会福利彩票,北京市民李群、李扬、陈利等六人得知后,携带共同筹集的20万元现金来到岳塘区购买彩票。同年5月29日、30日、31日,李群等人先后购得奖品为桑塔纳轿车的中奖彩票四张,奖品为奥拓轿车的彩票两张。李群等人决定将中奖彩票通过湘潭市的朋友唐俊杰代为领取并在当地低价转让。陈利未取得其他五人同意,以个人名义将其中一张奖品为奥拓轿车的彩票赠送给唐,以表酬谢。

5月31日中午,在彩票民售现场,有人举报工作人员出售废票,岳塘分局民警通过举报人找到出售废票的工作人员董明利,董称这些废票是5月30日有三个外地青年人存放在她处的。经董相认,岳塘分局先后抓获了李群等六人,并在未出示刑事侦查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他们转让轿车所得及购买彩票的余款共计52.54万多元人民币,但未向李群等人出具扣押清单。同时,该发局还扣押了唐俊杰所持的奥拓轿车中奖彩票。

同年6月1日,岳塘分局将李群等六人作为特大诈骗案件嫌疑人立案侦查,6月2日岳塘分局宣布对李群等实施收容审查。李群等人在收审通知书签了字,但收审通知并未送达给李群等人。同年7月25日,岳塘分局对李群等取保候审,随即解除了收审。但以所扣现金为可疑财物、中奖彩票为唐俊杰所有为由,拒不发还其六人共有现金及彩票。

李群等不服岳塘分局对其采取的收容审查、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于1996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判令被告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群等人携巨款异地购买彩票,并以低价转让中奖彩票的行为,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也不能证实195月31日出现的废票系李群等人所为。被告对原告李群进行收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被告认定李群等人的财物可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实施扣押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扣押行为违法。唐俊杰所持的奥拓汽车中奖彩票系李群等六人共同购买,陈利一人表示赠送给唐,此赠予行为无效,彩票仍系李群等六人所有。

据此,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撤销了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收容审通知书,判令被告岳塘分局返还李群等人的所有财物,赔偿因违法收容审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41.56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岳塘分局不服此一审判决,于197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于年11月9日作出(1997)一中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采取收容审查强制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且系身份不明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岳塘分局认为李群等人寄放废彩票,构成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具备被收容审查的条件证据不足,因此该局作出对李群等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应予撤销。岳塘分局应赔偿因违法收容审查给李群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李群等人赔礼道歉。岳塘分局上诉提出其收容审查李群等人合法有据,李群等人对该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但原审诉讼费收取有误,本院予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第1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由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负担(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由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例分析研究

我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的收审措施是否合法

判断某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有“出售废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连续摸中大奖有诈骗泄密嫌疑”。所以要采取收审措施。这些说法显然值得商榷。

1.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丧失了收容审查措施的事实根据。被告当时唯一的根据就是已知李群等人三天之内连续摸中六项大奖。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被告应当清楚,每做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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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浅析配比原则论文

浅析配比原则论文

一、配比原则的基本内涵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产生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损益。它是确定损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涵义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期间配比。即期间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这一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确定该期间的损益。其二,因果配比。所谓因果配比是指企业某一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某一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因,取得的收入是果,因果进行配比以确定某项经济活动的损益,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常常在企业对外提供信息中发挥作用。按照会计惯例,企业定期通过编制会计报表来对外提供财务信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这一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信息。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防止企业利用时间差来调整财务信息,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便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配比原则就是基于时间一致性。因此,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配比原则占有重要的地位。

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这一原则,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质量的保证;运用这一原则,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比如,企业进行是否生产某种产品或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时,其基本分析是成本效益分析,而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遵循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因此,在服务于内部的管理会计中,配比原则仍然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配比原则与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规范收入在何时确认的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在会计原则体系中,是确定企业经营成果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总是成对出现,并且有先后顺序。在确定经营成果时;首先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某一期间的收入,然后,按配比原则确定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成本,最后计算出该期的损益;而决不是与此相反的程序。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规范的各项收入确认标准,所确认的各项费用的内容以及损益表的格式,均体现了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这一关系。比如,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均是按收入确认标准先确定各项收入,然后再结转各项成本和费用,损益表多步骤的排列方式也隐含地体现了这种关系,理解和掌握这一关系,也是十分有用的',在核算企业或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企业的某项经济活动时,决不能收入费用各自确认,或先确认费用,后确认收入,而是应该按收入确认的标准确认收入,然后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这样才能正确、便捷地核算各项损益。

三、配比原则与产品开发费用

产品开发费用在核算时必须认识其两个特点:其一,产品开发费用当期发生,但其效益的获得可能要在若干年后。其二,新产品研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失败。为了体现配比原则,产品开发费用不能计入开发当期的损益,只能待开发成功后,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或其他有形资产)。资产产生效益,通过转销资产的价值来体现配比原则。但是,新产品试制多数情况下要失败,按此处理,则不能体现配比原则。倘若按期间一致性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的当期损益,新产品开发成功,则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能很好的体现配比原则。因此,正确处理开发费用与配比原则的关系,是会计上的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

目前,对开发费用的通行作法是:开发费用于开发当期计入损益,待开发成功后申请专利时,再将开发费用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开发期发生开发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开发成功申请专利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这种作法是基于稳健考虑,但也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在开发费用金额较大的企业,会严重的影响开发期和申请专利期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根据真实、公允的会计观念,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应设置一个资产类科目,比如,“新产品开发资产(或费用广科目,记录开发期间发生的开发费用,如果开发成功,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无形资产;如果开发失败,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递延资产,按一定年限摊销。

篇10: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洪碧华

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

篇11: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许可法》8月27日颁布, 7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

(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宁可麻烦行政机关也不要麻烦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可以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观,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

(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联邦德国最先适用此原则,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如为防治“禽流感”,政府在疫区3公里内对家禽进行捕杀、焚烧和深埋,给农户必要的补偿;个别乡镇政府拖欠先行工程款导致连锁反应,要带头清理,取信于民。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种类繁多,达2600多种类型,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等问题,与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绝大多数不能继承或买卖。

(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投诉。

二、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可以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

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许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共有四个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共有五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③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凡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此又作了四点限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④、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社会及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用大量的篇幅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方便申请人,保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及时办理的关键所在。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把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申请时,发现手续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群众有权查询。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为了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规定要收费,也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使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监督和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监督方式,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可以防止执法扰民,减少企业负担;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监督难于达到检查效果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测如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原则上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如果被许可人在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把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四是举报制度。鼓励个人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包括违反程序实施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或乱收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是实施后

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汪永清.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9月。

[2]湛中乐.行政许可法实用解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年9 月。

[3]福建省《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

[4] 人民政坛[J].20第2期第38页;第3期第24页;第4期第42页。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31.

[6]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人事出版社,.451.

[7]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03.

篇12: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1、负责公司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包括办公环境、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来电来访接待、会议安排等;

2、负责公司公函、声明等文件的起草、发文、建档等;负责法务类对接;

3、负责公司资料的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照片等);

4、公司对外宣传的整体规划、形象制作等;

5、负责公司各类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

篇13: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1. 负责公司大型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包括周年庆、年会等,保证各项活动高效、有序的完成

2. 负责员工福利活动的组织与安排,包括年度体检、团建、生日会等

3. 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定期撰写公司内部推文

4. 负责行政采购计划制定,落地实施

5. 完成月度、年度资金计划、行政预算的输出

6. 负责集团总咳嗽钡目记诠芾

篇14: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1、负责办公环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各项办公设备正常运转,物料充足;

2、负责行政相关日常费用的审核及费用的结算;

3、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同存档等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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