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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范社会行为研究论文
一、社会行为的定义
(一)社会行为的含义
所谓社会行为,是指个人参与到社会中,所实行的与他人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首先,社会行为必须是个人参与到公共活动、社会集体活动中,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其次,个人行为需对他人或是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能够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义务。如果,个人行为未对他人或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个人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发布关于自己的隐私,未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这也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另外,如果个人在网络空间里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名誉权,此时则成立社会行为。因为此时个人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建立起了联系。因此,社会行为还需要彼此之间具有相应的联系,或是法律联系,或是一般的不具有法律性质的关系。
(二)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
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并非简单的对立或是矛盾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转化的关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属于社会行为,而要想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也必须符合实行社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合法建造一处房屋,此为事实行为,个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如果在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将房屋登记薄中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错误,这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纠纷不仅发生在房屋登记人与被登记人之间,而且还牵扯行政机关与房屋登记人之间。这就属于典型的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一)行政法的属性
行政法是控权法,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而设立行政权此种公权力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法也被定性为控权法,是为将公权力放到笼子中,限制其范围才应运而生。然而,如何更加有效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的利益,在此层面上,行政法不仅是控权法,更是管理法。通过管理行政行为,管理社会行为,管理公共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自己最大的职责,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法中的管理职能
社会行为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秩序。因为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良好社会秩序正是社会行为的体现。行政法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社会秩序而言,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前提,秩序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行政法规范通过管理社会行为,调整公共利益实现其价值和目标。而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因此,社会行为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是实现行政法规范价值与目标的关键。
行政机关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也就更容易产生个人利益之间或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冲突。而行政法规范则可以在其所能调控的范围内,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的,只有每个个人都实现其根本利益,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完全实现每个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易的,因此,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个人利益,统筹协调社会利益,通过对社会行为所牵连的各方面利益相互协调,才能实现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可以看出,行政法规范可以以社会行为作为桥梁,在其范围内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管理与协调。
三、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引发的思考
(一)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
行政法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当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并与他人产生一定联系,例如,广场舞有利于鼓励全民参与娱乐活动,休闲健身,丰富业余生活,但是如果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休息;又如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或是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都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社会行为所体现的各方面利益,要求行政法规范对此有较为明确的价值观念,更应明白如何取舍,如何做出更为合理的平衡利益的决策。如果作为倾向于全面禁止广场舞或是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等行为,这必然属于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因此就需要行政法规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以绝少数利益人利益为衡量标准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行政法合理调整社会行为
首先,加强行政机关法制建设。行政机关处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地位,只有通过法治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并且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自身以及执法的专业性与法律性,避免“临时工”的出现。如此才能保障行政机关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所有的事务置于阳光之下,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行为本身即为公众参与是社会活动的结果,要想实现公共利益,公众本身即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听取群众的心声,加大公众参与度,真正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如果仅把公开当空口号,不仅无法获取民心,更是事倍功半。
最后,强化监督。监督是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行为必然是牵连各方当事人,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最合理最公平的结果。每个人都积极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没有监督,那公平也只是空谈。
社会许可行政法控制论文
一、社会许可的内涵界定
“社会许可经营”一词最早出现在采掘行业,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社会许可的基本内涵,我们可将关于社会许可的讨论集中于如何在一个全球化的经济下取得社会眼中的合法性。总而言之,社会许可就是社会大众根据符合自己群体的一般利益而进行的社会评价。
二、社会许可与行政许可的比较分析
(一)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进行事后监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据此,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权的组织。[1]社会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社会许可的内涵界定,我们可推定社会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一般利益的行为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评价。
(二)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2]因此,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社会许可具有指导性与引导性,而无法律强制力。原因在于社会许可并未在行政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企业的商业行为或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活动可以社会许可的获得与否来判定行为的可行性与实施效果。
(三)救济机制不同
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分为行政内救济,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内救济主要形式是行政复议。立法救济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救济主体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而司法救济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救济主体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包括行政许可诉讼救济和行政许可赔偿救济。[3]社会许可救济从性质上看,应该属于社会大众的自我救济,无强制性也无法律约束力。企业的商业行为或者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活动不遵循社会许可设定的条件,只能是社会大众以舆论谴责或者其他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群体的一般利益,并不会因违背社会许可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设定社会许可效果之利弊
(一)设定社会许可的积极影响
实行社会许可需要取得多方利益的参与与共识。多方利益者的参与和共识,可以降低公司风险,并保护社区。在商业领域,实行社会许可可保证项目的确定性,通过多方利益者的参与和共识,可以降低公司风险,并保护社区。
(二)设定社会许可的`消极影响
社会许可是社会大众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方式,然而,社会大众被赋予许可设定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冲击。一方面,需获得社会许可才能办理的事项,若社会大众的意见不能取得有效一致,便可能久拖不决,阻碍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社会许可仅作为社会大众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方式存在,而不以立法加以规制,可能会造成许可设定权的滥用。
四、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
(一)立法层面明确规制
借鉴行政许可法立法,社会许可的立法可包括社会许可的原则,社会许可的设定,包括设定事项、设定权限、设定规则,社会许可的程序,社会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救济。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制社会许可是我们以行政立法控制社会许可设定权首当其冲的一步。
(二)许可主体严格限定
社会许可的实施主体应严格限定于与申请社会许可的事项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群体。此处的密切联系可包括生存的自然环境安全,自然资源挖掘与开采,当地政治领导人的直选等,而特定群体包括申请社会许可事项所在地区的居民或者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
(三)实施程序具体规定
社会许可的实施程序可借鉴行政许可的程序予以具体规定,由社会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社会大众以其一般利益为标准衡量是否受理,而后经审查做出社会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社会许可决定,对其他具体程序,如社会许可的期限延续以及社会许可的认可与登记程序也应予以具体规定。
(四)救济机制完善设计
社会许可的救济机制可加入社会许可复议、诉讼与赔偿环节,社会许可申请人若不服社会许可决定,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做出社会许可决定的社会大众组织申请社会许可复议,也可以社会许可决定违背行政法有关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还可请求社会许可决定作出者予以赔偿。
五、结语
社会许可就是社会大众根据符合自己群体的一般利益而进行的社会评价。社会许可不同于行政许可,于社会许可消极方面而言,需以法治的方式予以矫正,也就是通过行政法加以控制。本文以我国行政许可规定为借鉴,对社会许可立法工作做了理论研究与探讨,以期对将来社会许可的行政立法有所助益。
行政法发展的研究论文
一、当前中国行政法的新气象
传统的行政法是以法院的司法审查为中心的,采取的是一种隔岸观火的态势。但这而临着一些困境:传统的行政立法似乎越来越容易被规避,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以及先前的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具体情况步{不理想;法院传统的程序化审查,也容易被形式化所规避。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前行政法的触角开始有限度的进入行政过程,即使这可能被灌以“僧越行政”的骂名。
当前,公共服务理念得到宣扬。公产理论,特许经营,重新进入人们视野。对行政过程的适当关注开始导致了管制或者规制研究的兴起。许多人开始各自关注公共行政中的某一个方而。这大大增强了行政法的现实活力,让行政法变得不那么虚无缥缈,而显得鲜活起来。
二、各国行政法近年的发展
中国行政法的这些新气象有自身因素,但更多的是受到来自世界范围内行政法一些重大发展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行政法制发达国家行政法发展中一些重要的动向加以关注。
(一)美国行政法
在美国,行政不再仅仅是传统的“传送带’,角色,而罗斯福时代的“专家模式”现在也存在着很多疑难。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也就是利益代表模式。行政自由裁量的泛滥,以及行政法传统模式在控制自由裁量行为上的软弱与失利,是行政法利益代表模式兴起的重要原。利益代表原则被视为一种解决具体行政正义问题的技术之一[’[。戴维斯认为美国行政法正进入发展的第四、第五阶段,人们把关注点集中到了非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和效力问题;关注规章的制订过程的技术性和民主性的融合,特别是近年来一些管制机关为了宣布它们是新政府管制部门的一员而过分依赖规章的制定程序。但内斯特认为美国己经经过了第五阶段,而进入第六阶段,即是对现代管制政府的随处可见的管制现象的反应[2]。
(二)英国行政法
在整个20世纪.英国都否认存在一个独特的行公法体系。但是.近年来.法院在公法事务和私法事务之间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许多欧n[法律都建立在承认公法与私法之分的基础上。不过.有观l从认为.公法迄今仍然躲在私法的夹缝中生存.公法应当表述出自己独特的法律科学基础。
英国行政法领域存在着两种风格。一种风格是规范主义。规范主义风格的根源在于分权理想以及使政府服从法律的必要性的信念。另一种风格是功能主义。它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组成部分.体现着一种进化式变迁的理想。能动的国家往往被视为对不断增长的社会道德化的一种表达。
应该说功能主义是一种当代视角。在20世纪开始.行政法正从契约迈向公共行政。似乎意味着关注点应该从个人则产保护迈向公共行政。功能主义思想都试图把行政法的主要关注点从控制和权利引向功能和效率。新近的公共选择理论主张政府失灵是和市场失灵一样普遍的现象。功能主义风格有时候也会迷失方向。自由规范主义开始有了市场[3[。现在.英国行政法也开始从传统的红灯理论转向绿灯理论。防火比灭火更加“有效率,[l4]
(三)法国行政法
日前在法国.传统的主权理论现在开始遭到了严厉的质疑和批评.法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莱昂·狄骥宣称:主权理论己经破产.主权概念己经为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现代行政法的基础开始变化。行政法的基础不再是命令而是组织。行政法己经逐渐变得相对的客观.政府的权力实际上得到了加强.不过.权力的这种强化是通过分散化的趋势而得到了平衡。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公用事业的运营委托给某一位在政府控制下的活动的个体公民。与公共服务的分散化趋势相步{行.另一种相类似的发展趋势是政府活动的产业化一也在不断拓深.在某些领域可以授子一个特别产业组织以特许经营权。公共服务的概念和制度保障了私人特许行业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正常服务.也保障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s在法国理论界.公产理论独树一帜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进一步关注[6]
三、中国行政法的重构
近年来.行政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深刻影响了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必须把这些发展成果纳入到我们的行政法框架之中。行政法由于它如迷宫一般的复杂性.当前无法制定出一部行政法法典。但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有法典式的框架思维.让它显得相对地清晰起来。本文把中国行政法的传统结构划入总则部分.新的发展划入分则部分。
(一)主流传统上的结构(总则部分)
1.行政法的初步宏观阐释一一动态的平衡而非机械的排序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经历了“管理论一一控权论一一平衡论”这么个发展过程。
罗豪才先生的平衡论试图以一种平衡来结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在水一方’,的分离.推动行政过程从权威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7]。但这种平衡是我们难以以一种统一的标准说清楚.所以也就有了理论的纷争与现实的质疑。但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只能是基本的共识。现代行政法不对自由与秩序在总体上作简中一机械的直观排序.而是在许许多多的个案中.行政法灵活的达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案例与潜规则的研究就很重要。
2.行政法的中观阐释一一合法合理原则下的人文精神
行政法的中观层而在于行政法的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可以归结为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包括二个原理:法律的保留,法律的优先,司法审查[8[。行政法最重要的努力是把行政尽可能地置于法治之下,以警惕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注重以人为本。行政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作出行政决策的时候,至少是谨慎的。
3行政法的微观阐释-一追求完备而不封闭的具体制度系统
行政法具体的制度在微观上更进一步的实现着行政法的追求,即尊重行政效率的同时,最大可能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也实现着社会秩序的要求。目前具体制度的框架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具体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现在我国相关的行政立法发展很快,但相关的立法实效值得检讨。仅仅靠一部立法就解决某个领域所有问题的思路也值得商榷。
(二)中国行政法新的突破(分则部分)
1.分则的内容
分则部分讨论的是公共服务主要部门的具体行政法问题。比如水资源的.利用,电力系统,铁路系统等公用事业的行政法的贯彻、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法的规制等等。在这些具体的领域,传统上虽有涉及但不够深入,部门之间的特性彭显不够。现在,在具体的研究路径上,我们开始更好切入行政过程,传统隔岸观火的行政法考察方式己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发展的需要。
2.具体的研究方法
这时候的考察遵从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在选择切入的方法时,行政法不再画地为牢,政府规制理论,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的分析方法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在这个意义上讲,它的行政法律性质似乎从传统的角度看,就不那么纯粹了。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这难道不是行政法的一个新的动力与活力所在吗?
3思维范式的改变
对具体部门的研究以现实主义为导向,表现出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行政法学人要求对中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而传统的行政立法在现实中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规避的情况,如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以内部审批规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以收费规避处罚等。所以以中一纯的不断立法是无法有效解决现有问题的,而目前对行政法律实效的考察彭显了它的极度重要性。在这个具体的考察中,那些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即“软法”也被纳入了我们考察的视野。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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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译.辽海出版社倦风文艺出版社,
[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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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Ml.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8810
试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论文
社会管理是我国国家最重要的管理内容,但是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管理学科主要分布在不同的学科中,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本文主要通过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的介绍,进而探讨了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措施,希望为我国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借鉴。
社会管理学分布在不同的学科之中,这对理论研究非常有利,但是对社会管理实践却非常不利,因为社会管理实践需要相关的理论做支撑,而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理论比较分散,无法提供有益的指导。再加之,我国是法治社会,将社会管理纳入到行政法中既符合我国立法传统,又有利于社会实践。
1、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涵义
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是指用行政法体系及其行政法治对相关主体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及其社会管理过程的相关认知水平和处置能力的改造和提升。这是我们对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所下的一个简单定义。下列要点必须引起重视。
其一,所提升的是社会管理主体的能力。社会管理是一泛指概念,其本身可以作为一个名词或者一个笼统的称谓来看待。在这个称谓之下可能包括了社会管理中相关的构成部分,如管理的主体-管理的领域-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社会效果等等。我们所讲的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从总体上看肯定要反映在社会管理的效果上,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具体的,在笔者看来,这种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管理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是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框定的。但就社会管理作为公权力的运行来看,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手上握有国家相关权力的机关,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进行行政处置的行政主体。
当然,广义上的行政主体也可能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至于这些主体究竟框定在哪种范围内则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是相关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能力的提升。事实上,行政法治的实施主体是行政系统及其行政主体,行政法如果能够提升相关主体的管理能力也可能只限于行政系统。
其二,是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动态融合。就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关于社会管理的认知来讲,在目前情况下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较大缺陷,即将社会管理予以绝对理解。所谓绝对理解是指诸多论者将我国整个社会机制的运行都用社会管理的概念来框定。有些论者甚至将社会管理凌驾于法治之上。
如果具体到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的关系上来,这种倾向则在于没有赋予社会管理以行政法治的.意义,也没有将行政法治作为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主导因素治,社会管理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是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框定的。
但就社会管理作为公权力的运行来看,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手上握有国家相关权力的机关,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进行行政处置的行政主体
2、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措施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通过行政法的自身优势,使社会管理能力水平更高。社会管理能力也是国家实现和谐发展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放弃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机会,尽管有些管理者社会管理能力水平相对很高,但是也要通过更新的手段,来促进社会管理能力发展。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路径有很多,依靠行政法就是其中一种最重要的方法。通过行政法,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达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目的。
2.1社会管理内涵由行政法来界定
社会管理问题研究有很多,这一理论也早已经渗透到人心中,经过多年的发展,对其提出之一的人少之又少。但是实际上,人们对社会管理研究的并不深入,甚至不够系统,比如社会管理具体应该有哪些部分组成,就没有一个系统答案。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对此都没有深入的研究。
从现状来看,社会管理学并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而是分别存在与不同的学科之中,这对社会管理学发展说是非常不利的现象,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专家学者认为这对社会管理学来说是合理的现象。
这种现象对理论研究来说,的确有很大的益处,但是对于实践来说却非常不利,社会管理界定不清晰,社会管理实践开展阻碍重重。在社会实践中,国家为了更有利于社会管理,将采用的所有的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都纳入到社会管理中,但是因为社会管理的内涵与方式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这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上上之策。
就目前社会管理发展现状来看,将其纳入到行政法中效果最好,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管理主体主要就是行政系统,其管理大部分内容都存在行政系统,这也非常符合我国传统。
可以将社会管理看作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作是法制的特定现象,并且通过典则的方式将社会管理中各个问题都界定下来,比如内涵,这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发展来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2用行政法来强化社会管理理念
我国的社会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但是总结起来就是对客观的事物的价值判断,用以了解社会公平发展。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如果要发挥价值,需要国家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让每个利益集团都能够和谐发展,以维护国家自身的统治。
而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社会管理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需要强化行政来实现。虽然现代社会利用价值判断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并不没有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将社会管理纳入到行政法中,更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发展。
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存在,但是社会管理实践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式,以指导社会实践。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对社会管理理论进行介绍,两者之间具体的关系也没有涉及到,基于此,笔者认为尽快到纳入到行政法领域中,通过不断地强化与提炼来达到强化社会管理目的。
3、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行政法对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有着突出的作用,不仅能够强化社会管理理念,也能够实现社会的法治化管理,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都是依照价值判断,虽然在实践中并没有出现不良行为,但是对作为法治化的国家,将社会管理通过不断强化与提炼的方式纳入到行政法中,这对社会管理学本文也有非常大的益处。
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社会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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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制度,法律能够让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离开了它,社会的治安就会混乱,国家的尊严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法律是以国家机制的角色而存在的,它引导着群众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国家秩序的保障,要求重视法律的作用,以此来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目的,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以民法为例展开分析,理清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联系。简要地阐述行政法和民法的概念,除此之外,还研究怎样有效推动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怎样使民法理论在行政法中得到实践。
一、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的联系概述
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最大的不同是,它们的应用范围有差别,行政法的关注点在行政,它在公法的范围之内,主要用来调节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间的关系,而民法规范则是调整或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私法的一种,这种不同是由于它们的主体差异形成的,两者同属于基本法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果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规范就很难尽善解决,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来进行协调。
行政法的适用是在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进行体现的,一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别行政法。这两种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共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争议,从这方面来讲,在民法规范中所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有关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的解析
(一)有利于推动私法理论的实践
纵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显得极为关键,它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对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补充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在现行经济体制下,过度的国家观念会导致大大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在社会身份上也只能是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格的体现也就会受到忽视,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有利于贯彻一些私法精神,增强群众的社会作用。
(二)推动行政法新理论的合理运用
在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和谐平稳的状态下,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和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性,使得行政主体的服务和与其相关合作逐渐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论。过去传统的服从命令模式己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体系中科学适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三)防止和减少权利寻租行为的出现
当前很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种特别法一般是有一定执行范围的,如果将其直接作为一种“法”的话,就会改变依法行政的本质,会有很强的专制性色彩。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要适当的应用民法规范,实现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行政法规体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现象存在
降低民法诉讼的成本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体现,基于此,就要根据形势发展将司法和行政两者充分融合,这种融合也会促使行政司法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调解中,都是针对于民事争议来讲的,并不是所谓的行政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将民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参考依据,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将民法规范适用在现行行政法中,实现两者的作用互补。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意义
(一)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意义
如果当行政法规范有缺陷,而民法规范比较完善时,需要在解决相应矛盾时运用民法规范:立法者能力不足。行政法涉及面广,且较为多样、复杂,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为弥补疏漏、顺利化解纠纷,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断时应用民法等其他规范。我国宪法中一项基本要求是:情况相同解决方式相同,情况不同解决方式应不同,若情况相同,其处理办法却不一样,则会违背宪法规定,若是因有关规定欠缺,致使此类结果出现,裁断者就应当寻找相似条文来加以解决,所以说,为维护宪法秩序,行政裁断者有义务在需要时应用民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探析
(1)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共通点,私法和公法间的共通处在于:①权利及义务关系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作为法律主体,其和民众间也可以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②私法、公法的很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均有共通点,像债权、物权的规定,私法和公法间共通点较多;③不管是行为,还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规定性质上不存在质的区别,且分类也比较相近;④对法律关系主体、客w、目的及其制约对象的规范,私法及公法间共通处较多,行政纠纷在某些时候可直接应用民法规定的前提保证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这些共通处。
(2)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则。首先,关于民主原则,若是直接应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则,而若是类推应用民法,则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则,不过,这种应用民法的方法并没有与立法主旨相悖,和“权力分立”的要求不冲突,而是在弥补法规的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条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类推应用民法规范,乃是填补欠缺,符合民主原则;其次,关于法治原则:①类推应用具备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机关有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法律理念,弥补法律疏漏,若类推应用,有效避免随意裁判,也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②类推应用民法,不违背安定性的标准。为达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规定类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简略条文;同时,会留有解释空间于某些规定中,就是说,法律工作者应在符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解释。因此,和法律解释一样,法院或行政机构是为明晰立法主旨而进行类推应用,不违背法的安定性。
四、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表现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中,很多原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也是人们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发挥特定效用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规则中适用的规范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二)民法债权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1)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适用。行政法中的债权关系与民法债权关系两者存在极大相似之处,因此两者在根本的性质上也基本相同。所以,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能有效适用。但是,由于行政法的债权关系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而担保权属于债权关系的附属权利,因此也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这使得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还存在强制力,能够通过行政权利来强制完成。
(2)民法债券中的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合同中,其中必有一方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合同中在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权益上具有优先权,这点要求与普通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行政合同的优先权益应用前提需达到双反意见一致才可实行。这一点与民法规范的合同实行也存在共同点,因此,债权合同签署中,民法合同中的原理能够适用于行政法合同当中。
(3)民法规范中的合同履行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中,债权合同大部分会存在二人或多人共同承担金钱债务的义务现象,这在民法规范中也十分常见,但是,在行政法中,其关于行政法的连带债务并未有相关条例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法当中的合同规范就可适用于行政法当中,并且具有弥补与完善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法当中的债权关系因公法因素存在强制力,因此在针对适用方向上无法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政法当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规范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且能够弥补与完善当下行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不完善之处,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总结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法当中的一般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等具有约束的规定范围,在适用时判断法律关系及法律内容,根据行政法的特殊需要来进行选择性适用。
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一、人民的概念和内涵
1949年9月22日,就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一词,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进行了第一次正式的讨论。讨论人为:“人民”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在建国的各种政法性文件中,“人民”也都是主要指上述四类人,“人民”一词出现了阶级含义。[1]我国国体决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并经由新中国成立后依次颁布的四部宪法与宪法性文件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2]
二、人民在行政法中的宏观主体地位
从宏观上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利,其主体自然也是人民。所谓天赋人权,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来源与基础。先有人才有国,先有人权才有国家权力。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利,可以理解为是由人民让渡出自己人权中的部分私权利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受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而形成的。即行政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行政主体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执行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以达到社会生活更好运转的效果。人民作为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阶级人的集合,是一个集合的整体概念,具有宏观性和阶级性两种性质。它是行政权的来源,使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
三、人民在行政法中的微观主体地位
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具体实施时,其所针对的必定是某个或某一类特定的主体。于是根据现实情况来适应法律的特点,出现了公民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由此可知人民是权利的来源,是行政法的创制者,但反过来又要参与到行政法之中,所以公民就是人民的具体化,是人民参与到法律之中的细化的具体的身份。
四、公民在行政法中地位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公民的行政地位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还需要进行很多的努力。行政法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在我国,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很容易与行政法主体相混淆。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同样作为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什么就被归到“相对人”的行列呢?根据字面理解,“相对人”就是相对于行政主体的人,按逻辑应是先有行政主体,才能相对的出现“相对人”。同样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为什么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要出现在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之后呢?这就体现了“相对人”的地位明显低于行政主体。长久以来,由于传统行政法的单方性与强制性,使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直处于一种被管理与被支配的地位,过于重视追求秩序与效率,就会导致以权治人的懒人行政,最终导致行政法主体的双方势不两立的情况。例如我国近年来多有发生城管与小贩的互殴事件。事实证明,在当前的中国用权力来单方面管理支配并不能真正的达到行政法关系的平衡,只有作为行政法主体的双方基于一个平等的主体地位,在互相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达到真正的平衡。而第一步就应从“相对人”这一称谓的改变开始。从法律本源来看,行政权来自人民的权利让渡,其本源是人民的权利,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也是整体的.人民的权利,由此可知行政法双方主体的权利都来自于人民,应该是平等的。更有甚者,作为公民,其权利是最原始的人民权利,而行政权是让渡出来的,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公民的权利是本位的,一阶的,而行政权是让渡的,二阶的呢?以此种理解二阶的权利自然不能高于一阶的权利,那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自然也不能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由此即可知为什么在行政主体以管理和支配者的地位出现在行政法关系中时,不能达到真正的平衡了。因为这种管理与支配是违反权利的本源的。[4]所以应该顺着权利的本源和位阶,从“管理型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换,从追求秩序与效率向服务与效率转换。行政主体真正做到为“相对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增加“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认同,进而达到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衡,之后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论文
我国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政府属于服务型政府,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的宗旨,而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必要策略。改革开放多年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己经卓有成效,但行政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好。行政法实施过程中,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论相悖,要注重行政法实施过程的考察,并做好详细的行政实施效果分析。本文针对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现实行政法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行政法实施路径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主体在行驶职权时,与行政法治监督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运用领域广泛。社会关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行政适用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扩大:二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关系复杂多变:三具有变动性。由于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关系容易变化,行政法也需要一些时间修改变化。
二、行政法实施过程及过程特征
(一)行政法实施的过程
行政法实施指有关行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行政法实施是将成文的法律、法规等适用于社会实际生活中,并在社会调整过程中实现。与司法机关共同展开制定《行政处罚法》,该法实施过程包括制定处罚标准、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意见、送达处罚单等一系列流程。由此可见行政法需要以全面动态的视角进行考察,行政法的实施可以是一种或多种行政方式经历一种或多种情形,达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实施具有动态性。在行政法制定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进行改变,当出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不自觉地履行,再根据法定程序依法执行:当相对人对强制执行不满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等等。总之在具体实施行政法过程中,呈现出先后连续性和关联性,可以看出行政法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次行政法的实施具有整体性,例如《行政处罚法的实施》,除了与行政相关,还与其他法律相关联,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行政法的实施具有层次性。
三、行政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一)实施过程的考察具有局限性
中国现代行政法学是发源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自由主义治国,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理论探究,但对实际考察却不是很重视。传统行政法关注的是运用法律解释技术问题,忽视对行政法经营实施状态的考察。行政法实施一直都关注行政理论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实施效果却不是很重视。
(二)行政法理念没有发生变化
我国的行政法以强制命令为主,认为管理越严,越多越好,不注重管理与教育的作用。这种强制命令的手段不利于行政法的实施,无法调动人民的积极性。
(三)行政法实施仍具有形式性
我国的行政法建立起步较晚,有很多机制尚未成熟,在实施过程中比较侧重形式法制。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过程中,缺少法制的传统和习惯。目前存在的这种注重形式的观念,是无法满足未来行政法实施的要求。行政法要逐步建立完整的体系,与国际接轨推出更加科学、完善的行政法规。要公开透明地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行政法执行机制。
四、行政法实施的路径
(一)注重行政法实施的全面性考察
要将行政法实施的对象扩展,比如司法领域、相关立法领域。制定行政法,要看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是否发生冲突等。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相对人遵守法律与否,执法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法能否救济相对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当初制定法律的目的。行政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首先要对各阶段进行分析合理性,还要看各阶段行为之间是否合理,毕竟单一阶段合法性并不能代表整个行政法的合理性。注重各阶段之间的关联性,还要考虑各个阶段之间能否促进行政法的实施。
(二)建立实质行政法制
行政法实施从“人治”到“法制”转变的过程,正处于初期阶段。借鉴国外的行政法机制,将国外的优势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具有实效性行政法治。行政法不仅要具有必要的形式条件,还要具有丰富的内容,满足当今社会发展对行政法的需要,提高行政解决问题的效率,还要形成公平公正的行政法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对行政法的.需要。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运行机制
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以建立一个积极民主的政府为宗旨,严格限定政府的权利与职责范围,提供一个行政法实施的良好环境。在行政法运行阶段,建立健全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实际改正行政法中存在与实际情况相悖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行政法的质量与立法的公平公正性。
五、结语
我们知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法律保留范围逐渐扩大,随着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将以往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不同的行政领域进行规划,以达到保证人民权益,限制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的目的。
对行政法的实施路径的研究,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健全,有利于行政法的实施,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法的作用。现代法制国家对行政法的责任、义务,将逐渐发展全面。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于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分析论文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加快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在行政法的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能够让创新有法可依,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管理水平,也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道路。在行政法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深化经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民主化,发展新行政法制的必然要求。
一、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转变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
虽然我们一直提倡要向“有限政府”进行转变,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的主体还是单一的,因此丰富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一)建立法治的有限政府,让社会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去发展。政府要在法治的背景下来进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要逐步的将政府的权利进行下放。要让权利与社会,要为公共自治提供相应的条件。政府对于它的所属事业单位要把具体管理转变为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和定检查。
(二)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更加规范地去发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社会组织在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进行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团结与稳定。还可以使得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更好地来协调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让社会组织在法治健全、政策支持、群众认同的环境中自由健康且更加规范地去发展。由此也能增强社会的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的管理创新。
(三)加大对公民的法治宣传,找到一条适合所有群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形式。社会管理离不开公民的支持,因此我们也要加强群众参与的主要的制度建设。首先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要使得社会管理的相关决策更加地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其次我们要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提出意见和看法,要随时测评政府的相关活动。建立和完善公民相关的法律制度,让社会管理更加地高效。
二、关注民生问题,从源头上来解决社会矛盾
目前市场经济体系己经逐步建立,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利益分配的格局有了很严重的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缺少脱贫致富的有效的机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威胁。如果我们不能来关注民生问题,不能解决社会矛盾,那么社会将会变的更加地动荡,社会管理也将是纸上谈兵。因此,我们要创新收入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的分配,减少贫富差距。要增加就业机会,鼓励自主创业。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加快减少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另外我们也要在“以人为本”的基础知识来更新社会管理理念,要将社会管理纳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
三、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手段相结合,转换传统管理模式
社会管理方而的问题复杂多样,单凭行政管理是很难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的。因此,我们要综合的使用多种管理手段,要追求管理形式的多样化。新型的社会管理是参与型的社会管理,它要求不同群体都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采用行政、经济、政治、法律、政策、道德、科学技术等多种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我们在管理中要多利用服务型的手段,不能采取强硬的管理手段,要平等、公平、温柔的对待管理对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多媒体网络等手段来建立信息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网络业务管理政策,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这就阻碍着社会管理的创新。因此,我们要先建立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要依法来保证人民生存和平等的权利。其次我们要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保证社会组织行动的可能性。最后,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他们权利行使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好坏。因此,我们要规范行政权,要建立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以此来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来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五、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都显得更加地突出。这些纠纷阻碍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因此,我们要在三个层而上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层而,设置专门的委员会制度,第二层而,建立以行政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司法性制度,第三层次,诉讼。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纠纷,促进社会良好管理。
总之,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依法保障、依法建立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论文
摘要:本文从创设优良教学环境、改进教学评价体系、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等建设方面入手,对在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如何提高教学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规范;有效性;高效
省教育厅下达的“五严”规定和苏州市教育局下达的“三项规定”,都从“规范”“减负”等多方面对学校办学、教师师德、教学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出台良好地改善了学校对课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规范了教师的教学行为,有效地控制了学生的在校时间,严格控制了学科考试的次数。不但减轻了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也使学校的整体氛围有了极大的改善。
但“规范、减负”并不是减质。如何在“规范、减负”的背景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有效性,是学校领导、教师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一、规范教学行为创设优良教学环境
在全市范围内创设公平、和谐的教育环境。要根据省教育厅的“五严”规定及苏州市教育局“三项规定”,使全市各校规范开设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要依托自身发展建设优势,坚持以人为本,创造学校公平、和谐的人性化环境。建立以人为本的学校管理模式,首先就要尊重师生的意愿,尊重他们成长和发展的规律,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在学校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就要重视人的尊严,遵循人性的特点和规律,开发人的潜能,发现人的价值,把学生和教师主体的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让他们体验到学习工作的价值和乐趣,从而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开拓广阔的前景。
学校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人是各项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学校管理最核心、最根本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应以学校、教师、学生的发展为根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教师、学生的潜能,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学校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与学的积极性是否真正被调动起来。实施人本管理,其核心是把人置于学校管理的中心地位,并以人本主义作为学校共同的价值观体系的核心,以成员的集体主义行为为基础,达到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在推动学校发展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教育人、保护人,充分开发人的潜能,实现人与学校的共同发展。营造一个充满爱意的环境,使教师感受温暖与尊重,能够心情愉悦地工作生活,以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最大限度实现自我价值;使学生倍感关爱与信任,以获得知识为乐趣,从而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习能力。于“润物细无声”中影响、感染全体师生,让文化环境成为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成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
通过规范教学行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从而在校内、校外创设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充分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二、改革评价体系关注教师学生的发展
建立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现行的教师评价往往以奖励和惩罚为目的,通常只关心评价的最终结果,由于大部分教师的工作表现既不符合奖励的要求也未触及惩罚的底限,因而,评价结果只能引起少数人的响应,而不能引起全体教师的重视,只能调动部分教师而不是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发展教师评价就是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的一种评价制度。它不仅注重教师个人的工作表现,而且更加注重教师的未来发展。
建立发展学生评价体系。必须促进学生自主、和谐、独特、可持续的发展。注重发展、评价的内容由过分倚重学科的学业成绩转变为更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评价的过程由注重学生学习的结果转变为更注重学生学习的探索过程、评价的方式由注重教师评价转变更注重学生的自我评价。 通过发展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充分肯定了教师和学生的进步和发展,极大调动教师教学工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教师潜心研究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使学生不断总结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效率。
三、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学有效性
在以往的教学中,部分学校往往通过加班加点,通过提高课堂教学的广度与深度来来体现课堂的教学效果。在各校严格执行“规范”的背景下,通过这一模式提高学生的成绩已穷途末路。那么如何在规定的课时内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已是摆在面前急需研究探讨的问题。
1.提升教师有效教学的观念
在实际教学中,有些教师缺乏应有的.时效观念,不注意通过教学双边活动的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有效教学的时间,不去反思怎样通过改进教学设计和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等途径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而是一味强调增加学习时间和刻苦用功的重要性,从而使许多学生的学习长期处于投入大、负担重、效率低、质量差的被动境地;有的教师上课不能充分利用教学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结果,只能让学生在课前课后占用大量时间进行预习、复习。“课内损失课外补”,有的教师只注意提高部分学生的课堂教学时间效率,却忽视了另一些学生尤其是差生的教学时间效率,从而使部分学生的课堂实用时间和学术学习时间明显偏少,损害了这部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以教的效率代替学的效率,以教的多少代替学的多少。教学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递,更要重视学生学会学习和获取新知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求教师反思教学行为,提升有效教学的观念。
2.研究教材教法精心准备
教学的有效性来自备课的有效性,“有效教学”的根基在于“有效备课”。教师要努力研究好教材,创造性的应用好教材,并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有创意的设计好每一节课。
通盘把握教材体系,全面规划教学计划。备课是起点,教学思想目标得到贯彻是终点,期间的过程要靠正确的方法来达成。有效备课就是精研教材、研究学生,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现教学效益的最大化。精研教材是有效备课的基础,研究学生主要是注意授课对象的整体特点以及个别差异,重点是关注学生整体特点。值得重视并关注的是:教师面对的是生命鲜活的个体,必须在备课中考虑,怎样把这些静态的知识以动态的方式展现在他们的面前,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充满快乐地去探究生活。采用集体备课的方法,不失为有效备课的捷径。集体备课虽然用时较多,但是交流能使教师对课标的认识、把握,以及重难点的确定,方法的设计及训练的落实上都更加到位。
3.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实施有效教学
目标的实施与达成必须依赖课堂教学的途径,这当然得依靠教法来完成。然而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选用和调整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教学效果的优化。
课堂有效教学不仅仅取决于教师建立能够实现预期教育成果的学习经验的能力,同时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使每个学生都参与教学活动是实施有效教学的前提条件。
很多学校开展了课堂教学观察,就是一种剖析课堂教学细节、研究课堂教学的研究方式。促使教师关注自己和他人的课堂教学,找出课堂教学中的不足和注意点。注重设计教学的各个方面,如设计提问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教学进度的适时调控等。使教师调整教的策略,并指导学生学的策略,促使教学最优化,提高教学有效性。
因此,在规范教学行为的背景下,每个学校、每位老师都应认真审视自己的教学行为,进一步研究教与学的关系。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精心设计和实施课堂教学,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将每一个教学环节处理好,以提高教学有效性。
大学生体育锻炼行为研究论文
中国体育悄然回归,国家奥运兴旺逐渐消失。在“后奥运时代”,群众运动将高度重视国家和整个社会。随着群众健身健身需求越来越强,国务院8月8日批准了“全民健身日”。要将健康的大众运动精神向大家传达,促进健康生活的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了解济南大学生体育态度和体育锻炼行为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影响学生体育锻炼行为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促进其体育锻炼行为的策略,对于帮助济南大学生解决体育锻炼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要的意义,对“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被调查的参加体育锻炼的大学学生中,每次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长不足20min的学生仅为21%,而有79%学生每次体育锻炼的时长超过20min。这表明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其锻炼时间有一个基本的保证,只有少数学生每次锻炼时间过短。而锻炼时间过短的话,体育锻炼是很难到达应有的健身效果,或者说是没有效果的。锻炼的大学学生中,仅有34%的学生是每次都参加体育锻炼的。在被调查的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长在60min以上。该数据显示,济南市大学生每次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长情况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在调查学生的体育锻炼行为时,参考了国家体育局对中国体育人口的界定,同时考虑到中学生学习任务较重等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对其负荷强度做出任何限定。即便如此,仍然只有大约1/3(33.8%)的学生能够达到每周3次以上的体育锻炼。有13.2%的中学生一次体育锻炼也不进行,有25.1%的中学生一周只进行一两次的体育锻炼,这个结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大学生来说这样的体育锻炼是难以满足身心发展需要的。济南市大学生所进行的锻炼项目主要在慢跑、散步等项目上。运动强度小,也最简便,对场地要求不高,易于掌握和分配时间。网球对技术和场地要求较高,所以选中率仅为2%。文献法主要是指收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不仅可以用来研究历史,也能用来研究现状。
本研究文献查阅的类型主要包括各类期刊、报纸、学位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和网站。编写《济南市在校大学生体育锻炼行为研究调查问卷》并对在校大学生发放问卷,通过百度贴吧和微信方式共征集到问卷140份。走访了部分领导及体育教师,了解他们对学生体育态度及体育锻炼行为现状的一些看法。在统计的.140名大学生里,只有4名同学不参加体育锻炼,在参加体育锻炼的136名同学中79%的学生每次体育锻炼的时长超过20min,33.8%的学生能够达到每周3次以上的锻炼,同学们的体育锻炼场所集中在校内体育场和广场分别占36.1%和36.9%,另外有36.9%的同学认为体育场地设施是影响锻炼的主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济南市在校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动机较为纯正,符合当前全民健身体育思想的要求。受调查人群在锻炼场所的选择上主要集中在公园/广场、校内体育场馆,有7.3%选择健身俱乐部等收费活动场所,选择比例最低。选择到健身房等收费的场所进行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最低,这一方面说明适合学生消费的体育活动场所太少,现有的经营性场馆收费一般都会较高。影响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观因素主要包括兴趣、态度、身心状况、动机等。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观因素主要是个人兴趣爱好和生理疾病,分别占25%和7.9%;影响在校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客观因素不尽相同,主要有:缺乏运动场地器材、课余时间少分别占26.9%和19.8%。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闲暇时间和兴趣,运用空闲时间进行体育锻炼,养成积极运动的习惯;并每周确保在30~60min内的时间,超过3倍数量强度的最佳运动,并观察身体的健康状况;另外,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鼓励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定期举办健身娱乐活动和各种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的健康发展和完善。充分认识到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对引导大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学校应考虑校园特殊的环境,构建属于自己的校园运动文化特色。建立体育交流活动,促进健康、合理的体育活动开展。倡导让每个学生掌握1~2项终生锻炼体的技能和方法,增强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扩大学生的参与面。
充分发挥大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对学生没有运动习惯,学校要更加重视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同时建立一些学生能充分提升体育界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另一方面对于有身体习惯的学生,可以经常组织各种体育比赛,保持学生的积极性。以性别为本的运动,像篮球、足球等激烈对抗的运动,有氧运动、运动舞蹈等。为适应体育场馆学生的需要,学校应适当加强体育设施的改善和维护。针对开设的体育课程,应该定期设立统一标准的课程,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学生课堂表现和考勤等因素。同时应该对不同体育素质和不同兴趣爱好的同学们开设不同的体育课程,促进学生掌握运动的基本方法。充分利用学校媒体,开展体育推广,形成大学生爱运动、锐意进取、积极向上的态度。并根据自己的体育活动经验,找出运动爱好,培养兴趣。充分意识到校园体育气氛引导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学校应考虑校园特殊环境,建立自己的校园体育文化特色。建立体育交流活动,促进健康合理的体育活动。倡导每个学生掌握一两项终身运动技能和方法,提高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扩大学生的参与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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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中怎样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论文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加快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在行政法的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能够让创新有法可依,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管理水平,也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道路。在行政法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深化经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民主化,发展新行政法制的必然要求。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而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下,合理的利用管理的经验、资源,进行管理活动的创新,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法是社会管理活动最重要的依据,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使得管理活动有据可循,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1.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社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城市的社会管理、农村的社会管理、社区的管理,还包括社团组织的管理、社保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这些社会管理的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不同领域的社会管理会面临不同的创新课题,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也比较广泛。
2.社会管理创新及创新系统的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的工作下,进行总结和改革的过程,依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将一些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运用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中,使得社会管理的工作方法得到改进和改革,建立一套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事前制定的创新计划,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活动的过程,只有存在社会管理时,才能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1.重视人民的利益
任何社会管理层面的创新,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减少管理活动给人民造成的损失,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将管理的目的进行转换,从维护社会稳定转换到维护人民的利益上来,使人民群众得到管理活动的好处。
2.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自治
以前的社会管理是将强权施加到群众的身上,造成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随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更加倾向于管理服务,这也是我国管理工作正在实施的理念,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下,服务的理念也会受到冲击,必须要进行转变,当前管理理念的转变要更倾向于培育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尽量让社会实现自治,让社会处在一种自律的状态下,使得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社会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3.将管理理念制度化
在管理理念的更新环节中,除了要强调以人为本之外,还要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制度化,将其落实到真实的各类法规和制度中,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可行的依据,便于具体的操作,这样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时,会更加有据可循,会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理顺管理各方的关系
当前,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较多,管理的权限还存在许多交叉重叠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矛盾纠纷,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让群众感觉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理顺社会管理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首先要坚持党和政府的主体地位,即使进行社会自治管理的方法,也要以党和政府的管理为基础,同时要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扶持社会自治、自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作用,使得管理的效率提高。
2.提升管理效率
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严格以行政权利为导向,使得管理工作不超出行政法的范围,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的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的融合。
3.加强民生建设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民,人民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和扶持,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职能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只有解决了群众的问题,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实施策略
1.解决人口问题
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多,这种情况下,使得社会管理的难度较大,社会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在创新工作中,要公平的对待流动人口,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环节进行帮助和扶持,减少他们的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
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特殊人群,他们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而且青少年在其中的比例也非常高,对待这部分人群,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要有良好的措施、有先进的方法、有完善的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加强重点区域的管理
我国的许多城市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城中村的居民逐渐成为市民,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一部分城中村的居民还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较差,其中的矛盾问题也比较突出,对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特殊的地区,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健全基层管理组织、延伸公共服务的触角,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五、总结
总之,在社会管理的工作中,往往会面临较多的困难,陈旧的管理机制无法应对新的问题,因此,要适时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在行政法的范围内,探索新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效率,而且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潮流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也符合当前的局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让社会管理更加有效。
社会行为素质的培养论文
摘要:日常生活中讲的素质是指受后天影响较多的精神素质,它的后天可培养性使教育有了现实意义。社会行为素质是素质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的行为细节相联系的。本文从五个方面谈了社会行为素质的培养,并列举了事例及本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教师提出了要求:要耐心、细心地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去实施社会行为素质教育。
关键词:素质;自然素质;精神素质;荣誉感;凝聚力;遵纪守法;文明生活习惯;社交礼仪;人际关系
素质一词原指实物本来的性质,现在多用来指人在各方面的能力。一个人的行为是人的素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这样说人的自然行为是人的素质高低的客观评价依据。心理学上讲的素质是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上的先天特点。如:观察力,好奇心,兴趣,爱好等。这就是所谓的自然素质,称之为自然素质源之于它主要受先天因素的影响。素质还包括受后天因素影响较多的精神素质即人的毅力与动力,它主要基于后天的培养,与一个人的成长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正是这一点为素质教育提供了依据与可能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证明:培养人的素质的一条根本途径就是教育。
人的素质受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环境概括起来不外乎社会地位、阶级属性、时代背景三方面。人的生存环境的改变,人的素质要求也会变化:在封建社会对女子的要求是无才便是德,而进入十九世纪后半叶男女平等、维护女权的呼声此起彼伏。在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的当代,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渐渐消失,对男女的素质要求也不再界限分明。当今时代对人的素质要求是“全面发展”“综合型人才”。所谓“全面”“综合”主要指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技术素质、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社会行为素质等。我个人认为社会行为素质最能体现人的基本素质。
社会行为素质是与人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素质要求,它包括凝聚力荣誉感、遵纪守法、文明生活习惯、社交礼仪、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内容。社会行为是能够对社会构成直接影响的行为方式,它不同于思想。社会行为能够毫无保留的直观的反映一个人的素质的高低,培养学生的社会行为素质的重要性就在于此。这方面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靠各任课教师的潜移默化的传授;另一方面靠学校循序渐进的管理。学生与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接触的时间最多,班主任对学生的社会行为素质的培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从教以来对学生社会行为素质方面培养的几点浅见。
一、班级凝聚力,集体荣誉感的培养
班集体不仅是教育的对象,而且也是教育的强大力量,班集体是学生自己的组织,它们是班集体的主人,在集体中学会自己管理自己,一个良好班集体犹如一个巨大的陶冶素质的熔炉。通过集体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出关心集体,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性格特征,而且其它许多优良的素质特征如诚实、助人、组织性、纪律性、自尊心、好胜心、荣誉感、责任感、义务感等也都能得到培养。班主任在工作中要重视学生集体荣誉感与凝聚力的培养:我班有一个学生行为比较古怪,似乎和本班其它同学之间有一层隔膜,集体活动从不参加,有时还会冷不丁冒出一些如“集体关我屁事”“我又不是班长”之类的话,经常摆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一些同学对他“敬而远之”,但同宿舍的同学说他没有坏心,并且很会画画,写字也不错。于是我细心观察想找个机会让他这个“游离分子”容入集体内部。一天,他因父亲住院要求批假两天,经了解他父亲出车祸住院。当天下午,我就把这事通知班长和团支书,两人心领神会,随即组织班上六名同学用班费买了水果、补品去看望他父亲。从那以后,他和其它同学的关系渐渐融洽,还经常从家中带土特产来宿舍与大家共享,经常主动承担黑板报的编辑工作。为让学生们在活动中有整体意识,我要求集体活动一个不能少,如果有一个不参加活动就取消。人们常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而教育实践却证明人的性格是可变的,人的集体荣誉感、班级凝聚力是可以培养的,一个好的集体就是锤炼并完善一个人素质的熔炉。
二、遵纪守法的培养
集体舆论是形成和发展班集体的巨大力量,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手段,集体舆论对学生的影响,往往要比教师个人的力量要强大和有效。所谓“众怒难犯”就是指集体舆论的威力而言的,班风是集体在情感上、言论上、行动上的共同倾向,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无形的教育力量,它支配着全班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方面,我最常用的就是这一条:有一段时间,我班一位同学经常迟到,上课睡觉,作业不独立完成。经了解原来晚上去网吧玩到十一二点才回家。我找他谈了话,效果不明显。因此,我在一次班会课上布置任务要求全班同学注意观察身边的人和事,下次班会课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接下来一次班会课上,我首先进行民意测验,要求选出全班最不遵守纪律的同学名单。经统
计,这位同学名列第一,随后请几位同学谈了对他的一些行为的看法以及对集体的影响,这几位同学评价很客观。之后我又请他谈谈自己的想法,他面红耳赤,声音很低的说:“我错了,请老师、同学看我今后的表现。”之后这位同学确实改掉了不少坏习惯。这种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充分体现了集体舆论的压力,正确的集体舆论与良好的班风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制、守纪律、坚强、勇敢、奉献精神等良好素质。
三、文明生活习惯
在生活习惯教育中教师能否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良好生活习惯去影响学生也是非常重要的。教师工作的对象是正在成长中的善于模仿的素质可塑性很大的青少年。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重要的位置,学生往往把教师的一切都当作自己学习的榜样,教师的字体,言语,行为等。教师上课板书的字体有些同学在作业中模仿,课上讲的话同学们在作文或日记中引用,特别是教师的行为,同学们模仿的很快:记得刚开学一段时间,学生们在军训,一天下来很累,晚自习没有作业,同学们就在教室里休息。由于班级管理没有上正轨,班委和团支部还没有确定,教室卫生情况很不好,同学们的生活习惯很差,废纸、饮料包装在教室里经常看到,课桌也排放的不整齐。我出于不打搅一些同学休息就自己把课桌挪齐,废纸捡起来,这时零星几个同学也看看自己周围的卫生情况。三天下来,只要我走进教室看到废纸正要弯腰的时候,全班同学就都行动起来,主动的把自己周围的纸屑捡起来,课桌排齐。这些举动让我深刻的理解了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所说“任何章程,任何纲领,任何人为机构,不论设计得如何巧妙,都不能在教育工作中代替人格的作用”。作为一名教师,时时刻刻都要检点自己。因为你的一举一动处在最严格的监督下,世界上任何人也没有受着这样严格的监督。
四、社交礼仪的`培养
人的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人,人的行为构成社会的动态发展。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的行为要适应社会。社交礼仪就是人适应社会的一种行为反应。学生时代生活的圈子很小,但他们总要跨入社会,总要主动地去适应社会。因此,社交礼仪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些最起码的社交礼仪学生时代就应该知晓,如迟到要喊报告:记得一次开班干会议,一位迟到两分钟的同学一下窜了进来,我见状立即停下讲话,注视着他,其它同学也顺着我目光看着,十几双眼睛看着他,他似乎感觉到自己的错误,慢慢吞吞的站起来,满脸通红,这说明他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让他坐下并教育其它同学也要注意;接受奖品要双手接纳:一次朗读比赛,颁发奖品时,第一位同学走上讲台,单手拿起奖品就往回走,我意识到这是一个进行社交礼仪教育的好机会,于是当第二个同学如法炮制的时候我就双手捏住奖品没放,他看了我一眼,我表情很严肃,下面有同学提醒他要懂礼貌,他领悟了,双手接过奖品并鞠了个躬,这时我露出了笑容,同学们也笑了起来。之后每次这种情况同学们都很礼貌的接纳奖品。教师所要教授的不光是知识,做人的准则、社交礼仪也要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灌输。
五、人际关系的培养
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由于交往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关系,它主要表现人与人之间在交际过程中关系的深度、亲密性、融洽性和协调性等心理方面联系的程度。人际关系状况如何,对于人们完成活动和任务,对于集体的形成和巩固,对于人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都有深刻的影响,能否宽容别人对于搞好人际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生活中充满了矛盾,同学之间难免有被人误解、嫉妒和被人背后议论等事情发生。特别是女生之间这些现象更是常见:刚开学一段时间,本班内部205宿舍的女生与另一帮女生之间经常闹矛盾,虽然没有出现打骂现象,但互相之间一直在怄气,在班级活动中体现特别明显,凡是有205宿舍女生参加的活动,另一帮女生就不参加,不关心,甚至还说三道四,导致活动不能取得好的效果。鉴于此,我首先拆散了205宿舍把另一帮女生安插进来,同时把这些女生混合编组结成互助对子,活动中让其互相搭配,让他们产生荣辱与共的感觉。人的感情是可以培养的,半个月之后双方的矛盾已经消失殆尽,生活中学习上都成为了很好的知心朋友。
做人难,教人更难。要想通过教育的力量来真正改变一个人的生活学习方式,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态度、人生观、价值观确实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学生现有的素质是从小一天天慢慢形成的,要想提高或改变人的素质也必须从细微处、从生活学习中的每一个细节循序渐进地培养。在这过程中,教师所要有的就是细心,耐心,同时要创造机会,把握每一个可能的教育机会,开展素质教育。
一、理论基础和文献回顾
非正规金融市场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的,除去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即民营经济。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民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等。社会网络属于社会学,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结构和活动的学科,专家经常将社会学与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结合进行研究。社会学中的六度分割理论表示一个人与任何一个陌生人,最多只需要经过六个人就可以相互认识。由此可见,社会网络的构建对于我们这些处于社会中的人们的重要性。关于非正规农村金融与社会网络的关系研究,已经有许多文献可以参考,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认为虽然社会网络的发达与否对非正规金融借贷有正比例的影响,但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还有待讨论。马光荣、杨恩艳(2011)的研究表明社会网络越发达的农户,民间借贷渠道越多,越容易自营工商业。另外正规金融越落后,民间借贷越能发挥作用。两篇文献都采取礼金支出作为度量因素,众多研究表明礼金支出是一项比较稳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度量因素。钱水土、陆会()则认为正规金融机构涉及的农户资金需求范围小,而非正规金融更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资金需求,且非正规金融市场有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李宏瑾、高晓红、纪淼()主要研究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角度分析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结果表明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非正规金融市场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上文献均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发挥这更重要的作用,但却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本文就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关系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二者具有正相关的关系。
二、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以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为例进行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户社会网络的调查,主要选取了邵村、君香、高桥与北善4个村庄200户农户作为调查对象,有效问卷168份,其中邵村和君香接近县城,邵村经济发展相对较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基本信息与社会网络情况、礼金支出、正规金融借贷及费正规金融借贷,从农户教育水平、收入、社会网络、礼金支出、正规金融借贷、非正规金融借贷几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一)正规金融机构借贷。
1.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情况。根据调查统计结果可以得知有45.8%的农户曾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其中,城中村的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比例比较大,占到64%,而其他农村的农户曾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比例较小,约占35.1%。
2.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频率。曾经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户中,有33.8%借款频率为1~3年一次,26.0%借款频率为5年以上,22.1%借款频率为3~5年一次,18.2%借款频率低于一年。从这个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有45.8%的农户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但是整体来说借款频率较低,约有50%的农户借款频率在3年以上,25%以上农户借款频率为5年以上。
3.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渠道。农户想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渠道大概有以下几种: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等。其中37.7%农户曾向农发行借款,33.8%的农户曾向农信社借款,22.1%农户会首先向邮政储蓄银行借款,9.1%农户向农业银行借款,5.2%的农户向工商银行借款,6.5%农户向其他渠道,据调查饶阳县没有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其他渠道包括中国银行、衡水商业银行。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户的主要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来源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其次是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银行所占比重较小。
4.规金融机构借贷用途。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有不同原因,50.7%的农户借款是为了家庭购房,27.3%的农户是为了经商办厂而借款,26.0%的农户借款原因是农业生产,16.9%农户借款是因为医疗,7.8%农户为教育经费而借款,没有农户因婚嫁丧娶而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根据结果可以很明显看出购房是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主要构成,其次是经商办厂和农业生产。
5.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存在的问题。在曾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77户农户中,有72.7%农户认为自己的借款过程不顺利,60.7%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程序太复杂,48.2%农户认为办理借款时间过长,26.8%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太高,25%的农户则是因为没有抵押物。由以上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发展中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虽然有近一半农户曾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但他们的借款频率不高,借款过程也多不顺利,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并不满意。正规金融机构还需要改进自己的服务,以方便农户的借贷行为(见表1)。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
1.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情况及渠道。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可知92.9%的农户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其中64.9%农户需要借款时会向亲戚借钱,25.6%农户向同学或朋友借款,18.5%农户会向邻居借款,2.4%农户会向第三方或民间借贷组织借款。
2.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用途。农户向非正规金融借款的主要用途与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略有不同,购房依然是农户借款的主要原因,但比重比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用途低,占到41.7%,其次是用于农业生产,比重为29.8%,第三位才是经商办厂,占到17.9%的比重,然后依次是教育、医疗和婚嫁丧娶,所占比重分别为13.1%、12.5%、8.9%。
3.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金额、期限与频率。农户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金额相对较少,34.0%的农户借款金额一般在5000~10000元,32.1%农户借款金额在3000~5000元之间,21.2%借款金额是在1万~5万元,9.6%农户借款金额为3000元以内,1.9%的农户会借款高达10万元以上,1.3%的借款金额在5万~10万元。有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约75%的农户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对应较低的借款金额,农户的借款期限也相对较短,34.0%的农户借款期限为6~12个月,27.6%农户会在1~6个月内还款,24.4%农户还款期限为1~3年,还有5.1%还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仅有9.0%农户还款期限在3年以上。由此可见,农户借款金额与还款日期有正向的影响关系。农户借款频率也相对频繁,其中31.4%农户借款频率为6~12个月,24.4%借款频率为1~3年,21.8%农户借款频率为3年以上,14.7%借款频率为3~6个月,7.7%借款频率为3个月以内。
4.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方式与利息。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相对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来说发展还不够成熟,借款方式和利息情况都有区别。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主要是靠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还贷,并且有固定的利息。非正规金融机构则不同。农户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主要是口头协议,占的比重高达79.5%,还有一小部分人会签订合同或写欠条,这部分占到14.1%的比重,余下的12.2%借款时会请第三方担保。78.2%的农户表示在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利息,其余的21.8%农户则在借款时有利息,其中6个人指出了借款利率,大多也相对较低,利率分别是0.5%、1%、1%、10%、12%和20%。
5.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存在的问题。非正规金融机构是农户借款时的首要选择,但是据调查确只有21.8%的人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存在问题。这说明非正规金融市场还需要不断完善来满足农户日益增加的借贷需求,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非正规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据调查63.8%农户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容易引发纠纷;23.7%农户认为风险比较大,62.5%的农户会多少有些担心收不回借出的款项;22.4%农户认为寻找放贷人有困难;19.7%农户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11.8%认为利率可能偏高;还有1.3%的农户认为脱离乡规民俗,不利于村民间良好关系的形成。
三、数据分析
既有文献已经有关于社会网络与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林丽琼、张文棋、郑境辉等(2008)的研究表明社会网络成员的信任如熟人信息、普遍信任对非正规借款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2011)的研究显示家庭社会网络越广泛,则该农户进行民间借贷越容易,借款的金额也相对较高。本文在既有文献的基础上以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的168户农户的研究结果为例进行社会网络与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借款的研究,我们假设礼金支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有正向影响关系。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相互影响的文献较少,马光荣、杨恩艳(2011)的研究显示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距离远近对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借贷有正向影响作用。钱水土、陆会(2008)的研究显示非正规金融比正规金融更能够满足农村中各种收入水平的农户的资金需求。既有文献研究结果较少,因此本文选择研究二者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应该是互补的,成负相关关系。我们假设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成负相关关系。下面本文将采取回归分析的方法来对这两个假设进行检验。从表4的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礼金支出数量和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都成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551和0.615,由此看来,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礼金支出金额关系密切,礼金支出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正向影响农户向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也成明显正相关关系。表5数据拟合结果显示拟合线性回归的确定性系数,即R方数值为0.417,调整后的确定性系数为0.401。可以看出回归方程显著。从表6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礼金支出数量的β估计值为0.222,标准误差为0.102,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262,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t统计量为2.176,对应的显著性水平Sig为0.033,数值明显小于0.05,我们认为结果显著。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的β估计值是0.384,标准误差为0.104,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444,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t统计量的值为3.692,对应的显著性水平Sig值为0.000,数值也明显小于0.05,回归结果显著。由该表格我们也可以得出回归方程为:y=0.875+0.222Gift+0.384Form表7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回归平方和为35.834,残差平方和为50.056,总平方和为85.890,对应的F统计量的值为20.056,显著性水平明显小于0.05,说明该模型具有很明显的显著性,礼金支出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有高度显著的线性影响,可以认为所建立的回归方程是有效的。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回归结果显著,礼金支出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有高度显著的线性影响。第一,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礼金支出金额关系密切,礼金支出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正向影响农户向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在农村中,农户的社会网络越发达,农户越容易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而社会网络不发达,则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相对较难。第二,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也成明显正相关关系。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并不冲突。相反,农户越容易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也更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这可能是由于农户能够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其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一般相对较高,则越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还不完善,因此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发展改革并不断完善。首先,可以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扶持并加强监管,以使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得到规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在农村中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宣传,使农户更加了解借贷行为,增强农户的维权意识,降低风险。最后,推进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并向农户进行宣传,以减少农户寻找放贷人困难的现象。
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探讨论文
摘要:在我国建设“双一流”大学的高等教育新形势下,对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认知能够帮助大学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通过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凭借社会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的这三方面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辨析,认清我国在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中的困境和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化地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中国梦。
关键词: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合理化;中国梦
高等教育就是要求其服务的对象在完成初中等教育之后,能在此基础上充分满足受教育者的对于高深知识的承继和探究的愿望。对高等教育的研究,是要更好地找到一条能够满足受教育者这种愿望的途径,解决在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起高等教育自身的各种责任。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区别于其他意义上的责任,是一种基于高层次的教育道德要求下的一种被高等教育自身所标榜责任,它包含着来自受教育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巩固等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虽然有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是指高等教育研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履行自己应尽之义务”,[1]但是从根本上说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是基于高等教育的传统理念,结合相关因素,能够从自身角度进行责任辨析和责任承担的。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应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以及凭借社会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这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
“高等教育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完善”,[2]所以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首先就要落到高等教育的中心――人上。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社会人才,不是基于社会要求下所按工厂规则所进行的商品化模式培养的产品,相反,高等教育所培养的社会人才,是基于高等教育理念,具备高等教育知识,达到高等教育要求,能够首先是一个具有独立教育品行的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之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首先就是要探索人才培养之道。社会人才培养模式在如今中国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中和计划经济积弊下,已经脱离了高等教育与生俱来的人才培养的要求,而是走上了一条纯粹的为市场而教育,为经济而教育的“歪路”。从现如今的高等教育中我们看不到为教育而教育,为人而教育的真谛。辨析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在探索人才之道时,就要重新把高等教育的理念进行巩固,回归高等教育本质,围绕着高等教育的中心,来建立合乎高等教育目标的培养模式。其次针对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社会人才,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要在回归高等教育本质的人才之道的基础上,让受教育者明白其自身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而不是同一产品的产出。需要让受教育者自身去认知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也乐得顺水推舟的把人的培养问题退化为一个就业问题,即用最少的时间急迫地制造出一大堆能完全为国家所用的年轻人”的现实,[3]这样一个现状,能够从自身去摒弃这样的被动灌输,同高等教育本质一道来汲取知识,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才。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想要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这种从高等教育客体对象角度来帮助高等教育对象完成自身认知和教育认知是作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关键环节,是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的高层次道德要求,要不遗余力,也要循序渐进。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对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研究的学术伦理的要求,是在学术责任基础上,升华到社会责任的必然。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是学术责任承担还原现实的一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职赋予了其自身的学术责任,这也是作为一名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基本责任和底线责任,但是做好高等教育研究,就要求在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进行兼顾,两种责任是互融共生、相互促进的。在高等教育研究的高层次学术道德影响下,高等教育研究方可完成学术坚守,实现社会责任担当。
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引擎,而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的重中之重,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起到的助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新的思想和技术不断产生,而这些思想和技术的产生都有赖于高等教育,或者与高等教育有着高度的联系。高等教育虽然不是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生的,但确实从多个侧面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必然也会涉及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问题,这是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质属性。在改革开放以来,大众对于高等教育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的逐渐加强,使得高等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发的密切。随着高等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加快,其自然而然成为社会获取人力资源和思想技术资源的第一目的地。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之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是首先要让高等教育者,明白高等教育的发展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一个高等教育停滞不前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发展着的社会,尽管可能会有漂亮的发展数据,但是本质上这个社会已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等教育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我们不能按照社会的发展要求来给予高等教育任何的墨守成规的许诺,而是把两者独立起来,通过教育介质来相互影响,这种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教育介质就是凭借高等教育自身理念而生长出来的,无太多社会秉性的新思想,新技术,新人才。当这些新思想、新技术、新人才进入社会后,才能够使社会去糟粕而走新路,实现高等教育助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宏伟目标。要回归大学理念导向的发展道路,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看作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目标。现如今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属于市场导向型和政府导向性,产生了过分的市场化倾向,“虽然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其中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止境地向市场化甚至企业化方向靠拢”[4],“市场化已使得我国某些大学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出现了过分追求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急功近利的行为”[5],导致了高等教育的成果,不管是技术、思想还是人才的产生,都难以契合理想的高等教育理念。社会对于高等教育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影响因素,但是不会是决定性因素,大学应该保持其独立的个体的地位,成为新时代的“象牙塔”。高等教育只有剔除绝对的社会化的影响因素,把高等教育理念还原到高等教育事实中去,才是实现高等教育目标,才能够使得良好社会和良好教育的齐头并进。“我国高等教育由于肩负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且更为艰巨”[6],但是我国现如今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想象严重,或者说很多的高等教育研究者根本就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抱着高等教育的底线责任安于现状。尽管高等教育和社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但是由于其双方的本位理念决定了他们难以形成绝对的对立关系。社会服务意识是高等教育意识的一种,是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也是帮助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本因,这是从根源上影响着高等教育成果的进入社会后的效益最大化。
三、凭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的研究,是要发现高等教育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高等教育找到走出困境的理想路径,让高等教育能够为教育而教育。现如今高等教育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错误的高等教育理念或者不合实际的教育方式所导致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往往是被错误的社会因素所诱导,偏离本质理念和忽视社会责任。现在的高等教育不可避免的需要走出“象牙塔”,“大学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不再是被动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出变革的主体”[7],要在明晰社会和高等教育作为互相独立个体的存在的前提下,能够接力而为,与时俱进。如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成为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那么高等教育就会成为社会附属,失去独立的品性,成为社会培养社会劳动力的工厂。但是这些新的社会需求不可避免的被高等教育所考虑,所以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就是需要高等教育能够与新的社会需求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凭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这是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自身新要求,也是高等教育能够焕发新的生命力的必然途径。高等教育研究的路径是需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进行完善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高等教育成果进入社会后形成的良性愿景,所以高等教育的研究不能仅仅守着高等教育这个第一对象,而是要从高等教育出发,辐射社会,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去探究高等教育的进步性和服务性。从正面进行高等教育研究得到的研究成果会是由内而外的,从侧面进行高等教育的研究得到的研究成果会是由外而内的,二者不可或缺,优势互补,是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质作用的必然选择,是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针对社会发展来反哺高等教育研究的第一立据。高等教育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受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高度影响。当高等教育的现行理念发生量变的时候,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在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和发展中展现出来,但是偏离高等教育理念所培养出来教育成果,一旦进入社会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产生深刻的质的影响。高等教育成果直接左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良性的教育成果是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反之则不然,所以我们要反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思考我们高等教育是否符合自身的本质理念,现行的高等教育理念是否能够指导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这不仅是高等教育研究的必然,也是做好高等教育,帮助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高等教育研究的出发点就是要求高等教育能够综合考量一切影响高等教育的内因和外因,深刻把握高等教育能够最大化影响的外部因素,将外部因素和内部机理相结合,来探索高等教育的未来。虽然对于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认定众说纷纭,但最终不会脱离的两点就是人和社会。高等教育场所也是一个教育社会,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只有把握好人的核心作用,反观高等教育与社会的互融共生,才能深刻的体会到社会责任之重,达到高等教育研究的高层次道德,实现作为一名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中国已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大国,高等教育改革也正在持续进行中。当前,需要指责的可能是,高等教育研究者对什么高等教育问题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对高等教育方方面面都要求改革却很少要求对自己‘改革’”[8],但是只有提供范式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辨析,才能够让高等教育研究者,能够有一个指导性的责任纲要,能够实现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认同,将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与学术责任一并,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代化。
作者:孟芯纬 张微 蔡晶晶 单位:广西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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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行为方式研究论文
摘 要:中职学生一般综合素质比较低,年纪也较小,很多学生由于学习成绩不理想而致使情绪不够稳定,没有良好的自控能力,经常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现象,要矫正中职学生的行为方式必须提高中职学校的管理水平,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来提高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而端正其行为方式。
关键词:中职学生;行为方式;管理方法
由于初中学生普遍追求普通高中致使中职学校的生源大大萎缩,只有部分在初中阶段成绩不太理想的学生进入中职学校进行学习,这些学生的思想及学习都比较落后,中职学校必须承担起教育及管理的职责,积极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方式,使学生积极健康地成长起来。
一、中职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方式的主要原因
1.学生接受的各方面教育不够科学
首先是学生接受的学校教育不够科学。很多学校为了提高其升学率,只是注重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以及思想教育,致使学生缺乏人生理想,对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也没有一定的识别力及免疫力。其次是学生接受的社会教育比较混乱。中学生处在心理与身体成长的关键时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也极容易受到各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诱惑,中职学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堕落、沉沦,不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及世界观。再次就是溺爱式的家庭教育。中职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主要是家庭的独生子女,受到了来自家庭各个成员的关爱,从小形成了好逸恶劳、专横霸道以及自私自利的坏习惯,如果他们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或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他们就会无视社会准则或者用暴力来应对,如果不加矫正与管理,对中职生的发展将会有很大影响。
2.受逆反心理的影响
教师在开展教育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损害学生自尊心、无效刺激以及过度教育等不合理的方法来激励学生,学生受这些刺激的影响,再加上其原有价值观及偏见的作用而出现某些不良的行为倾向,例如,部分中职生对所学的枯燥的课程、冗长的报告以及单调的会议等极其抵触。如果教师不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疏导与沟通,将会使学生暂时性的逆反心理逐渐转化为较强的逆反心理,从而慢慢对各种学习性的实物失去兴趣,并按照与教育要求相反的方向发展,这对学生的成长以及中职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我国中职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学习成绩不理想、缺乏学习信心以及学习比较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很多中职生都热衷于阅读课外书籍或参加一些课外活动,这就说明中职学生学习成绩不够理想不是由于其智力因素,而是其没有学习文化知识的兴趣。很多中职生在生活中都过分依赖父母或者亲戚朋友,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没有形成节约意识,虚荣心及攀比心极强,过分地追求物质生活,没有能够激发起学习热情的精神依托,更没有形成远大的人生理想及抱负,学习比较懒惰、散漫,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没有学习热情与学习兴趣。
4.学生的挫败感促使其做出一些不良行为
中职学生主要是学习一些职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他们更期望能够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加看重自己的成败,对自己、社会以及国家的前途都非常敏感。在学习的过程中会经常思考这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们发现生活现实和自己的主观需要存在较大的差距,或者是面对各种挫折与困难而无能为力时就会产生极大的挫败感,如果不能对学生的这种挫败情绪进行及时的疏导与排解,可能会导致其产生消沉、自卑以及冷漠情绪。这种学生对社会中以及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缺乏正确的理解与认识,因此不能形成符合社会需要的价值观或者人生目标。在长期的这种心理影响之下,学生会感觉自己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自暴自弃,对生活与学习都失去了信心,逐渐沾染一些理想之外的恶习,形成不良的行为方式,使自己逐渐堕落与消沉下去,最后不能自拔。学生的这种心理不仅会影响自己,甚至会感染到周围的同学,因此,教师必须及时地发现并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
二、矫正中职生不良行为方式的主要方法
1.教师要引导鼓励学生,提升其自信心
要矫正中职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方式,首先教师应转变自己的思想认识,走出中职学生智力低下这一思想误区,充分了解与尊重学生,通过开展赏识教育来掌握学生的各种思想认识,从他们的生活与学习中积极发现他们的优点与长处,并以此为出发点来鼓励学生增加其自信心。其次,要帮助与鼓励中职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抱负,这样才能给他们指引一个正确的方向,从而不断唤起他们向目标奋进的学习热情,从而不断完善自己。
2.通过调整知识结构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我国的中职学校一般是以向学生传授各种专业技能为主要教学目标,再辅以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中职学生一般是文化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不高的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是毫无兴趣,而对各种实践性操作技能的学习则比较感兴趣。在开设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把握住学生的这一特点,增加一些实践性的技能操作科目,在技能操作课程中渗入基础文化理论知识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教育,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锻炼其动手实践能力,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思想道德认识,使学生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
3.中职学校要举办丰富的课外活动,激发学生的活力与热情
中职学校要积极开展一些课外活动,并鼓励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同学的沟通和交流来提高自己,同时学生在课外活动中也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赢得别人的认可,进而不断培养自己的自信心,这样才能不断地激发学生的活力与热情。另外,组织各种丰富的校园活动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与平台,使学生在参与中学会正确地认识自我与发展自我,进而不断地提升自己。在参与的过程中,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与别人进行交流与沟通,这样不仅融洽了同学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可以有效消除学生的挫折感与孤独感,培养学生的归属感以及自豪感,有效预防各种不良行为习惯的出现。
4.教师要针对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
要矫正中职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方式必须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虽然很多中职学生的意志比较薄弱,各种不良行为方式也较多,但他们的内心依然渴望得到教师的赞扬、肯定与关心。因此,教师要抓住中职学生的这一心理特点,对症下药,抓住教育技巧,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教师在对待问题学生时应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抓住学生跃跃欲试以及争取进步的心理来消除学生的心理顾虑,这样才能使他们懂得老师是真的关心他们的,从而使学生向老师敞开心扉,并配合老师来解决自身的一些问题。
中职学校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还要关注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及时发现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引导与鼓励,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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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为
★ 规范办学行为
★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