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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高职会计教育对策分析论文
【摘要】高职会计教育的目的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还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影响,对高职会计专业的教育教学也是一项挑战。高职教育必须适应财税改革变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对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出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实务操作技能的专门人才,以满足市场的人才需求。
【关键词】“营改增”高职教育改革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概述
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我国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做出“营改增”的重要决策,主要从宏观调控角度推动产业转型优化,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新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营改增”改革涉及行业众多,推行压力较大,改革实施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营改增”1月1日开始于上海,先将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再逐步阶段性推广。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增至全国,并将广播影视制作等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营改增”的实施,一方面对税务征收管理活动有较大的影响,原来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转为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另一方面,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也有着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到会计专业的教育教学。
二、“营改增”对高职会计教育的影响
(一)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会计专业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单纯进行教材理论知识的讲授,很难使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目前,教学体制改革越来越被重视,税收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也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将教材理论知识的讲授与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相结合,同时课堂教学内容要不断更新以保证与社会发展同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然而,实际教学中这方面还有所欠缺,会计专业教学的主要方式还是理论知识讲解和习题练习,学生对于例题的经济业务处理可能非常熟悉,却无法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例如,涉及到应交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学生都知道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就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实务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必须凭票抵扣,这些票据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但是学生对于这些票据并没有直观的认识,所以对于增值税处理的理论学习很难适应以后的工作需求。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行业适用增值税,各种进项税的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如何提升“营改增”后学生对于相关业务的处理能力,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教材的更新相对滞后
“营改增”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数量多、业务内容丰富,业务处理更为复杂。企业改征增值税相对于原来的营业税而言,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由于各行业性质和盈利水平不同,因此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涉及的税率较多;二是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适用于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对不同业务的收入必须仔细区分,各项业务的认定较为复杂;三是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凭票抵扣,对于相关的发票管理也有了更为严格和复杂的变化;四是“营改增”所涉及行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过程更为复杂。“营改增”使得会计专业多门课程内容产生较大变化,对于教材这一主要教学资源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营改增”试点虽然始于20,但是由于实行“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于205月1日,致使教材更新的难度增加,在这一过程中高职会计专业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没有做到同步更新。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技术型人才,但是目前高职会计教学所采用的教材还没有同步体现这一系列的变化,从而影响了高职会计专业的教学过程。
(三)给校内专任教师带来挑战
“营改增”实施后的复杂性,给税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对于“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也难以把握。虽然税务部门和企业及时进行了大量的相关培训,但是完全领会相关的政策,熟悉相关的操作仍需要一定的时间。高职教育要求以就业为导向,教学过程强调提升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高职院校的校内专任教师大多数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相关工作任务,缺乏一线会计工作经验,对于“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准确把握就更为困难。因此,“营改增”对校内专任会计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尽快完成对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认识,深入了解“营改增”后税法、会计核算和相关征收管理的变化,并具有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
(四)给学生就业带来消极影响
会计和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调整,会计专业知识一直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营改增”更是会计专业知识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过程都较为简单,“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方法等各方面都比以前复杂了很多,相关业务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高职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都开设有相关的实训课程,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的优势。但是,“营改增”的改革幅度巨大,加上教材的更新滞后,使得学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所学内容有着很大的区别,学校注重培养的应用能力打了折扣。在会计招聘本来就强调经验的状况下,企业更倾向于招聘有经验的会计人员,而不愿青睐于应届毕业生,这种状况下,“营改增”给学生的就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营改增”背景下的会计教育对策
(一)改变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式
高职会计教育应该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相应问题的思维和能力。财税改革是在不断推进的,具备相应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企业经济业务纷繁芜杂,能够在课程中体现的只是具有代表性的一小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梳理经济业务之间的联系,对其中的一部分业务进行讲解,其它的内容应该引导学生按照其间的联系和相关知识自己分析解决,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运用联系的、多角度的思维来认识和理解相关的业务核算过程,从整体上把握课程结构体系,系统地掌握会计知识。另外,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分组并分别担任财务部门的不同岗位,并模拟设置公司其它部门和税务部门,实践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和票据的使用要尽可能符合实际,实行全过程仿真实践教学,这样学生可以有效的把理论知识和实践联系起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二)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税种,在高职的会计教学过程中,增值税的相关教学内容做了很大的简化。“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更广,增值税相关知识的教学显得更为重要。目前高职会计专业所采用的教材绝大部分都没有结合“营改增”政策同步更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摆脱对教材的依赖,充分利用网络等资源给学生提供前沿信息。国家相关部门网站发布的“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的应用指南,是最及时可靠的信息,可以借助现代化的工具和形式向学生传授教学。除此之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各种网络资源对于知识的更新也非常灵敏及时,比如一些“营改增”的培训课程、讲座、专家解析文章、访谈记录等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教学资源应当及时搜集整理,以各种形式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
(三)专任教师的培训和外聘教师相结合
为了弥补校内教师对于“营改增”相关知识认识的不足,高职院校应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会计专业老师参加相关培训,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走出去”是指让老师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讲座,“请进来”是指聘请校外专家或来自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专业教师进行专门培训,让老师无论知识还是能力方面都能有所提升。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相关政策的理解更为透彻,他们的讲解必然让老师对“营改增”的认识更为深入。另外,学院也可以请企业会计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企业会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强,对政策了解及时,由他们来担任外聘教师,可以让学生直接接触到最新的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的各项处理过程的变化。
(四)加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近年来,除了以“营改增”为代表的财税制度改革,“中国制造202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等都对生产方式及教育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高职会计专业教育要适应这一系列变化,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强调既能适应当前社会、个人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持全面长久的发展能力,注重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营改增”虽然使会计的教学内容有了很大变化,给高职的会计专业教育形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在教育过程中紧抓通识能力、通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共同提升,使学生只要拥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能很快社会的需求,保持竞争优势。
四、小结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推动产业转型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各方面都有影响,对于高职会计教育确实是挑战。高职会计教育应该积极应对挑战,有效开发教学资源,优化教学方法,保证教学内容与改革发展同步,在人才培养中密切关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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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营改增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重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伴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化和平稳的推广,辐射的范围和税种也日益渐多。服务业已经纳入“营改增”的实施范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且是最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亟需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将参考其他行业“营改增”后给其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梳理“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为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保证物业管理公司营业利润的平稳增长,为物业管理公司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物业管理公司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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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内部的营业税税负存在着不公平性 在建筑企业中,主要的工作包括安装,装饰,修缮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在性质上和加工,修理等劳务工作比较相近,但是这两种工作需要根据不同的收税标准进行计算,在税额上相差巨大。第一种属于增值税范畴,第二种属于营业税范畴。这两种类型的税额差给建筑业本身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由最初的以劳务输出为主的经营活动向以生产经营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要实行两种税收制度。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很难界定货物采取的交税方式,给建筑企业和税收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
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的改革后,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企业重复收税的现象,减轻了企业的交税负担,同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内部存在不公平交税的负担,促进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进行快速的向国际市场转型,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筑企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
建筑企业在运营中需要购买相关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材,这些购买的项目不能进行税务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这些外来材料的税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因此,“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后,可以快速的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的现象,避免出现企业和企业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重复征税。实行增值税税收制度后,建筑企业可以把一些税款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大大减轻了建筑企业的交税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概述
(一)对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配产生很大影响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税收体系。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种,征收的税款只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进行支配,不需要与中央进行分享。而增值税是由中央和地方以3:1的比例进行划分,并通过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实行“营改增”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财政收入,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公共服务的`力度,使其处于严重的收支不平衡的状态。在当前的”营改增“试点中,实行的是“1+6行业”的税收方案,把某些税收留给地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很多的活动都涉及到了其他的行业,无法清晰的划分哪些活动的税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哪些税收是只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给建筑业的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抵扣不足问题长期存在 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于建筑行业中,是建筑行业不能快速实施税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人工成本上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在建筑行业中,只有一些石灰,混凝土,钢材等建筑材料容易拿到增值税的发票,其余的辅助材料不能拿到全部的增值税发票,所以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另外,像混凝土,石灰,砖的抵扣税率只是3%,与建筑业的11%的税率相比,相差甚远,不能进行全额抵扣。按照当前实行的标准,建筑企业已经购买的施工设备不能参与税率抵扣。另外,由于建筑企业在偏远地方施工,提供材料的供应商很多都是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的厂商,无法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基于这些情况,很多建筑企业担心在税制改革后税收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限制了营改增的大范围推广。
(三)对我国税收征管产生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单位是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对建筑企业的相关业务不了解,不能顺利的进行开展征税工作,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后,会出现税务征收的混乱局面。另外,建筑企业由于本身作业的特殊性,其施工项目遍布各个地区,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如果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的地点,企业机构不能为征税部门提供详细的纳税资料和信息,导致税收的金额不准确。如果把施工地作为纳税地点,需要进行各个地区征收,增大了税收的成本和工作强度。同时,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加大了发票管理的工作难度,征税系统需要大量的调整,增加了征管的成本,使税务管理的风险有所提升。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对税务管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
我国传统的税制主要是以营业税为主。国税和地税采取的都是以营业税税收方式征收的,并已经逐步的完善。但是增值税的大范围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想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国税和地税进行改革。就目前来看,我国国税的征收范围逐渐增加,而地税部门的工作量在逐渐减少,可以通过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员重新配置,来实现两个系统的合并,从而完成“营改增”税制的大范围实施。同时,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从上至下的垂直税收管理系统,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实时监管,从而加大管理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二)允许分包额从应纳税营业收入中扣除
分包额是建筑行业中经常存在的现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会出现很多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是此次税制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建筑企业利用增值税的规定进行计算时,它的分包额是划分到总营业额中的,那么这部分税收既要在总承包商中扣除,也要在分承包商中扣除,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在现行的营业税税制中,分包额是可以从总营业额中扣除的。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可以把分包额不计入总的纳税营业额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建筑企业的收税负担。 (三)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进项抵扣的类别中
在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中的一大支出项目,是建筑企业财务组成的重要部分。如果人工成本可以计入到进项抵扣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改后的建筑企业纳税指标的变动,可以实现建筑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平稳,这就有望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大规模覆盖。相反,如果人工成本不计入抵扣项目中,建筑企业的税收会提升很大的幅度,获得的利润会相应减少,对于谁改后的建筑业来说,这不是一个好消息,很难得到建筑企业的支持,为大面积实行税改增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把人工成本计入到可抵扣进项类别中,仅供参考。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行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迎接税制改革的准备,积极面对改革带来的新的挑战,积极学习增值税政策内容,对专业的人才进行培养,完善自身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加强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企业税务的测算工作,建立完整的与增值税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形式下,健康,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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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相关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实质性区别着手,以不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为前提,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策,并分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1、前言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大幕。《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差异着手,提出工程造价应对之策,从而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税制差异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行为。建筑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而与建筑业相关的上游行业,如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销售,施工机械设备销售、修理修配却一直适用增值税。然而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方面却存在显着差异,本文试对此作相关比较。
2.1计税方式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计税较简单,以营业额(含税价格,即税后造价)作为计税基数,应纳税额=营业额(税后造价)×税率。应纳税额为“定值”,与营业额直接相关。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方式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均以销售额(除税价格,即税前造价)作为计税基数。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征收率;而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税率。根据《营改增方案》规定,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为“变值”,不仅与销项税额相关,而且与进项税额相关。
2.2会计处理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上的差异,两者会计处理也完全不同。经简化、抽象后的会计处理如下: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劳务、服务(以下统称“购进进项业务”)时,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进项业务时,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以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缴税时以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3实质区别
从上述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看出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额是否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营业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营业税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应纳税额(营业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增值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销项税额亦不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两个相反方向核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3、对策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44号)规定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利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则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可表述为下列恒等计算式: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定值”,税金=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变值”,按上述建安造价恒等式计算建安造价将无所适从。但是只要将建安造价恒等式做以下相应调整便能将造价税金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建安造价=(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销项税额。调整后的建安造价恒等式显而易见,“营改增”建安造价税金按销项税额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即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11%);同时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扣除了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构成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完全适应。“营改增”后,建安造价中利税前费用及税金调整如下:
3.1材料费
材料费中材料(工程设备)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或按运输费用7%扣除的金额),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材料费组成内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计算折旧费的原值、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内容。仪器仪表使用费中摊销费用及维修费用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费用,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开支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税率11%.
3.2影响分析
分析模型按前文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后,“营改增”对建安造价行业发展和应纳税额“增减”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增减”幅度与“增减”平衡点。企业“税负”分析对比上述建安造价增减模型与应纳税额增减模型发现,两者完全相同,增减幅度Δ与Δt同增同减,且幅度一致“;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虽可“增”可“减”,但应纳税额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因此“营改增”并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而只会影响建安造价的增减。
另外,从前文建安造价恒等式分析可见,建安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以销项税额(包括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计取建安造价税金,保证了建筑业企业承担的“税负”能向“下游”企业转移。因此,与“价税合一”定价机制的行业完全不同,“营改增”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增减”平衡点分析“增减”平衡点模型意义:当α≥6.91%×(1+T)/T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降低,反之则增加。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为“0”的α0,即为“增减”平衡点。按不同权重综合考虑17%税率和6%征收率,计算α0见表1.
从表1来看“,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α0在50%左右,当α>α0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将减少;反之将增加。一般建设项目,材料费占建安造价的比例大于5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建设项目来说将“降低”建安造价。“增减”敏感性分析假定T综合取值15.35%,计算不同α值下“营改增”建安造价“增减”幅度,见表2.
从表2可见,进项业务含税费用占税后造价的比例α为30%时,建安造价增加3.24%;α为70%时,建安造价降低2.67%;α为51.9%时,对建安造价无影响,不增不减。总趋势是α值增加,Δ值由“增”逐步转“减”,总体幅度±3%左右,可见“营改增”对建安造价影响有限,敏感性不强。
3.3实例验证
造价调整“营改增”前,上海某办公楼和某教学楼建安造价构成见表3,其中营业税以建安造价×3%(营业税税率)计算,未包括营业税附加税费。
表4计算办公楼、教学楼进项业务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各项含税费用÷(1+税率)×税率。其中,征收率6%的.材料,主要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使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税率17%的材料,指除征收率6%的材料外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及其他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费用按其50%考虑,即考虑施工机具使用费的5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计算台班单价折旧费的原值、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等。企业管理费含税费用按其30%考虑,即考虑企业管理费的3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构成企业管理费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3.4验证分析
根据表5,对比分析“营改增”建安造价及税金,见表6.“营改增”后,办公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减少162.72万元,减幅1.4%;教学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增加43.69万元,增幅1.6%.可见“营改增”虽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的“增减”,但两者同增同减,额度一致,“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没有增加实际“负担”.另外,两项目建安造价中税金均增加,主要因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税制差异所致。增值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为销项税额,首先用于弥补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进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余额上缴税务机关。而营业税下,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营业税不包括进项业务进项税额,全部为应纳税额,上缴税务机关。可见,“营改增”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不论“增减”与否,建筑业企业不会因之“得利”或“受损”.
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论证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后,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建安造价税金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
(2)建筑业“营改增”后,只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建筑业企业不会因此“得利”或“受损”.
(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3%间,进项业务含税费占税后造价的比例约52%左右,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为“增减”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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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12〕1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9号。
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简单,计算方便。从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在扩大延伸,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健全我国财税制度的必经之路。面对困难,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上,积极应对税制改革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觉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与大型建筑企业相比,中小建筑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较多,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在“营改增”施行过程中,中小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潮流,服从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纳税管理工作,努力将不利影响缩减到最小,不拖企业发展的后腿。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适应,建筑企业肯定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企业的税负会逐步减轻,经营管理水平会越来越高。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探究论文
摘要:营改增自推行后, 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有消极的方面, 也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在经济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营改增政策的发展趋势, 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 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时会导致税负不平衡, 尤其是在税收过程中, 经常会有出现重复税收的情况。因此, 我国政府在全面考察后, 提出了营改增政策, 并在20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纳入到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因此, 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 应当扬长避短, 采取积极的措施, 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劣势。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趋势
1. 积极的发展趋势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 可以降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税金数, 同时也能避免重复计算情况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 施工企业可减少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压力, 避免因重复税收而产生不利影响, 使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此外, 营改增政策也推广了企业新技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 其在运行过程中, 需要缴纳大量的营业税, 因而没有精力推广新技术,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竞争力。一旦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 将会降低企的税务压力, 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设备采购和技术研究方面, 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2. 不利的发展趋势
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 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标准,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 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 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特殊, 人工费用、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围内, 土地拆迁、零星材料抵扣等难度较大, 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使企业的资金流动面临重大的考验, 企业的现有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二、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 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 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 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 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 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 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 掌握政策, 规避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 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 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 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 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 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 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 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 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 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 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 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 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 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 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 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 提高其专业能力, 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 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 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 营改增后,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 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 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 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 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 事前规划, 实现节税
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 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 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 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 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 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 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 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 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 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 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 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 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 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 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 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 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 分布比较分散, 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 为了降低运输成本, 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 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 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甚至无法提供发票, 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 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 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 可以通过协商, 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 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第一, 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第二, 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 完成签订的协议, 与此同时, 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第三, 在完成材料购买后, 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
总之, 在营改增后,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 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 加强对货源的管理, 降低税负风险。
三、结语
在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 施工单位要正面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针对这一变化, 施工企业要正确意识到营改增制度变化后所引起的制度变化, 制定出科学的对策, 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 推动施工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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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晋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分析[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5 (20) :337-338.
营改增政策下大学院校科研经费的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广, 高校也步入到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如何让各高校成为税制改革的受惠群体, 成为高校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文章主要从“营改增”的背景出发, 从高校税负负担、发票管理及会计核算角度分析其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目的是为高校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科研事业的进步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营改增”; 科研经费; 高校
一、背景
我国传统的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8个税种, 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比较大。传统的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 营业税主要应用于服务业。众所周知,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实行“道道征税, 层层抵扣”, 而营业税最大的弊端则为“重复征税, 不抵扣不退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全球化经济带来的竞争压力, 改变传统的税制结构, 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已成为大势所趋。,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年1月1日起, 上海作为试点区域,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领域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5月1日起, 中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延伸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自此, 历时66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也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财税体制面临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作为高校, “营改增”之前, 主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计税及扣缴方式比较简单, 而“营改增”之后, 高校全面取消营业税, 改为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同时向地税缴纳增值税附加, 计税及扣缴方式等也比较复杂, “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及税务负担也因各高校的经营实际而不尽相同。
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高校科研经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纵向科研经费, 即由国家、部、省、市等政府机构提供的科研资金项目, 该类科研资金属于财政补贴资金范畴, 不征收增值税;二是横向科研经费, 即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研资金。为积极应对“营改增”新政的正常实施, 各高校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中也在努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以确保科研经费尤其是横向经费的正常运转。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一) 税收负担总体下降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之前, 营业税税率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3%~20%不等, “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税率基本按照3%征收, 很明显,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缴纳相对更少的税负, 这对小规模纳税人是非常有利的。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税负相比“营改增”以前是否得以减轻, 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税可抵扣额度。当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减轻。短期来看, 部分一般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 导致其税负负担相比“营改增”以前会有所增加, 但只要纳税人改变思路, 加强管理, 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意识, 加快纳税筹划体系的构建, 努力将合理合法的纳税额最小化, 并利用好税收抵免政策, 从长远来看, 税负自然会得以减轻。
(二) 发票管理要求提高
“营改增”之后, 不管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言, 都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功能, 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 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 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应该尽可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在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确保一般纳税人应有的收益。同时, 财务人员应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得虚开发票, 更不得开具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发现已开发票与事实不相符,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 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与危机。
另外, “营改增”也对发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抵扣前必须先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且须每月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申报之后方能进行抵扣。否则,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则会根据相应的罚则条款对纳税单位进行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 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这不仅对高校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也直接影响到科研经费发票的正常抵扣。因此, 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科学管理和使用, 预防各种增值税发票的不规范开具造成的涉税风险及给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带来不便。
(三) 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的影响也显着增加, 主要表现在会计科目及税额的核算上。为了更详细直观地反映科研经费所涉税额的征缴情况,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应交税费下设多个明细科目, 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如果出现预交增值税额后科研经费未到账的情形, 还应设置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 或者多交了增值税的, 应设置“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明细科目越详细, 越能直观反映科研经费的进出项情况及税额的征缴情况, 与此同时也给会计人员精准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应对举措
(一) 对内要加强学习与培训
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在进行“营改增”纳税角色转换过程中, 难免出现诸多不适应不熟悉的状况, 因此财务部门应该做到及时完善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 尤其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状况和高校实际的税收情况适时调整充实财务人员队伍, 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
首先, 财务人员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准确掌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入账—抵扣—管理等程序, 特别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要清楚此类票据应如何进行认证、申报等工作, 如何申请使用税收减免的税政策规定, 财务人员要尽可能地熟悉掌握好国家的财务税收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为高校科研经费及科研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 财务人员要向本单位各部门、各院系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各部门、各院系应配备专门的科研财务秘书, 财务管理人员可直接对接科研财务秘书, 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门的财务、税务等知识的培训, 目的是能够将科研经费负责人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 专心投身于自己的科研事业当中, 这也有助于将科研财务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提高高校的科研研发效率及科研收入能力。
(二) 对外要加强交流与沟通
首先, 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络, 及时掌握各税收相关政策及抵免办法, 既要协助税务部门监控税源, 预防一切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又要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经费税负。另外, 各高校也要积极将“营改增”所引发的正负效应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取得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最终推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 要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学习, 共同探讨顺应“营改增”的新形势下更好投身科研事业的新路径。一要开源, 鼓励高校教师向各企事业单位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 将高校的科研软实力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二要节流, 各兄弟院校可联合向税务机关争取更好的科研政策优惠, 并利用好财税[]14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着作权等无形资产,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尽可能地向税务机关争取, 将各种形式的高校科研经费划归为此类服务并立档备案, 以尽最大可能享受科研税收优惠。只有开源与节流并举, 双管齐下, 才能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投身于科研事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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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主要作用与相关对策论文
摘要
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从 2012 年营改增试点实践证明,在工程造价领域营改增项目的预算造价会较之前产生一点的影响,但在实际各个地区的工程造价项目中预算的变化是不可控制的,其二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中的材料、机械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其占工程造价的权重发生巨大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体系; 其三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的倚重越重; 最后是要求在实践中实现创新,构建适合营改增政策的工程经验。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根据理论知识可知,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主要是指纳税人商品在进行社会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按照流通速度、数量和所产生的营业额为对象所产生的一系列税收。但同时营业税和增值税其税收征收的方式不同,征收的数额不同,因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1. 1、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缴纳的方式为,主要是营业额和税率的乘积,当前营业税税率大小为 3%。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对于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业税的统计和计算方式具有简洁性,同时不存在差异。
1. 2、增值税
增值税是由合同额同税率的乘积组成,但是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税率大小的额度不同,对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所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总之,营业税和增值税具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随着 2012 年关于营改增改革的提出和试点的推行,当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的核心
随着营改增的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部分城市部分行业实现了营改增,国家相关部门推进营改增相关验证方式,证明营改增适应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对于建筑行业中的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改增的核心影响在于营改增本质上是要实现低链条打通,实现工程造价领域的环环相扣,税收的层层抵销,这是致使人力和机械在此环节的进项税不同,使工程预算有升有降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在工程造价领域中,营改增的计价规则同增值税计价方式大相径庭,主要是实现“价税分离”,因而新的计价体系的构建将会对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成本控制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工程造价同交通运输、服务业等领域性质的差距,致使营改增改革对其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只有掌握营改增改革在工程造价方面的核心影响和影响的基础所在,才能进一步探究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具体的影响体现。
3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表现
3. 1、营改增对造价预算升降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本质差异可知,营业税主要是对工程造价过程中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税额征收,是价内税,进行全额征收;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进行差额征收,两种方式在理论上税额承担者不同,导致预算造价同传统方式产生一定的差距。因而对工程造价自身产生较大的影响,实际施工中的成本有升有降下,造价预算失去实际指导作用。
3. 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各因素造价权重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对人力、机械、环境等五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不同,而增值税在计算费用时,一般根据交易方的纳税规格和纳税类型,对其产品进行含税价格的换算,而对于工程造价中机械和人力两大因素而言,其合作方的纳税规格不同,致使在计算过程中,各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也难以估算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中,实际机械、人力的造价权重同造价预算相差较大。因而营改增情况下导致实际施工成本升降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力和机械在项目中的造价权重的变化差异较大。
3. 3、营改增对实际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影响
众所周知,建筑成本预测主要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因素都相链接,因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所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导致建筑工程成本预测难度较大。例如建筑行业作为一个上游的建筑供应商,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传统税收方式下所承担的税额为结算时产生的工程造价成本减去分包造价的百分之三,而增值税下的税额大小为不含税收入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同不喊税收入之间的比值,并且建筑工程的进项税率大于 8%时,其工程造价成本会降低。而实际上,在营改增改革下,如何把握进项税额率大于 8% 成为难点所在,因而需要加强对建筑成本的控制,减少差异,提高工程造价的实际作用。
3.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传统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后,传统的工程造价体系土崩瓦解,急需建立新的经验方式。主要表现在建筑业的预决算模式是根据工程量计价清单来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个成本预算,建筑承包商通过分包的形式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造价控制,并且人工费用的产生和设计、合同的签订等方面都会产生变化。例如,在营改增之后,大宗材料的供应问题上,建筑企业和承包商之间必须对进项税率这一块肥肉进行抢夺,而工程造价将被肢解得更为零散。另外在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是较大的预算领域,而营改增之后,人工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抵扣,而实际上其占据造价中的销项税的大多数,因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大大增加,传统的造价经验不再适应于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事实进行创新。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相关对策
4. 1、立足实践,构建与时俱进的工程造价体系
针对营改增的制度,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时,要求能够充分利用各大营改增试点的优秀经验,不断优化自身的造价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造价员对于营改增的理解,对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了解和学习,同时重点掌握进项税率的核算方式,构建全新的造价经验。另一方面是在施工过程中,把握成本控制和预算成本之间的契合性,并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保证财务变化同施工变化步调一致。尽可能减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消极影响。
4. 2、创新优化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人工费、机械费等预算成为工程造价的一大难点。其成为影响工程造价预算成本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所以推动建筑企业的改革创新,降低建筑过程中劳动力成本对企业产生的大量的税负额,并且推动建筑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提高其对营改增的把握,寻求相关政策的协助,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税额。
5、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几大变革是工程造价的机遇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挑战。只有充分把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四大重要影响,才能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方针,稳定实际工程造价项目中的预算造价,重建工程造价体系,把握材料、机械、人力等因素在工程预算中的权重,同时越加重视成本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地位,建立新的经验。实现工程造价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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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背景下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对策探索的论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存在状况和原因的分析,从教育内容体系构建、多种教育模式实施、教育新方法的运用等方面对多元化条件下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对策进行探索和思考。
论文关键词:转型期;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
1多元化背景下高职大学生的理想信念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1.1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状况
通过对省内部分高职院校学生的调查,总结出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存在的状况。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但动机多元化。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比较关心国家大事,但在思想要求进步的动机上表现出多元化的倾向。
2)理想目标表现出层次性、不稳定性和务实性。首先,在理想目标的确立上,高职学生表现出高低不一的层次性、务实性。树立远大理想和崇高信念的学生极少,大多数学生立足于实现自我。其次,在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上,高职学生表现出不稳定性。
3)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关注度不够,主流价值观念缺失。高职学生对于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认识还很不够,他们更多的时候在关注“小我”,而在“大我”上缺乏足够的热情和责任,国家主流价值观念在高职学生中的影响面较小,存在被弱化的趋势。
4)价值观念多元化,表现出较大的包容性。调查显示,受社会转型期多元化思想的影响,高职大学生一方面认可我国优育道德传统,另一方面,持自由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西方价值观念的学生比例也逐年上升,他们能同时接受具有冲突关系的中西方文化。
5)重个人理想,轻社会理想。当前高职大学生在就业上存在重个人利益轻社会利益、重个人理想轻社会理想的实用化和功利化色彩。
1.2原因分析
1)国际国内环境对高职学生理想信念的影响。从国际环境来看,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现代西方社会的思想和价值观念,无不对高职大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使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在理想信念上出现迷茫,发生偏差。
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环境日趋复杂多变。改革开放带来观念的深刻变化,中西方文化发生大碰撞,其中一些消极的思想对高职学生产生较大影响,使一些学生理想淡化、信念动摇、价值观被扭曲。
2)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对高职大学生理想信念的负面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递模式多样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其在文化传播过程中能冲破各种障碍和壁垒,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其中有消极的和不健康的信息,如黄、赌、毒、邪等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对高职大学生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对高职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带来很大的冲击。
3)高职大学生自身存在的弱点的影响。高职大学生主要存在以下弱点:①接受能力较强,但辨别能力较差,这可能使他们面对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大量信息兼收并蓄,凭着一颗好奇心去学习、接收和效仿;②逆反心理较强,使他们用怀疑和批判的眼光审视现实,对现实的人生不满足于上代人给予的结论,教师和家长越是认同和肯定的,他们越是不以为然,甚至还会产生反感,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因此就导致一味向他们进行主流导向的灌输,可能会适得其反;③认知存在片面性,多情绪化少理性思考,理性欠缺使他们陷入自我迷茫,导致自我认同危机,从而引起价值取向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在人生观、价值观及理想信念方面迷失方向,产生偏差。
2把握高职大学生的特点,加强理想信念的教育
2.1构建适合高职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内容体系
首先,强化主流意识,加强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的教育,突出教育的主导性。高等院校是为社会主义培养建设人才的阵地,高职学院培养的是“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能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管理一线工作并具有继续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能适应企业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级人才”,要使这些人才能真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马克思主义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等都是理想信念教育必须涉及的内容,必须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向学生进行宣传,使他们真正掌握于心。
其次,理想信念教育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体现教育的现实性。对高职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还必须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同大学生自身发展需求相结合,切实增强理想信念教育的现实性。在教育内容的设计上,将教育内容进行转化和细化,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为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的社会现实问题。如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时,要同时讲个人理想的实现,针对当代大学生存在的注重个人利益、个人发展,忽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问题,既要谈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又要考虑时代发展的要求,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引导大学生在确立个人理想和信念时,把他们的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结合起来,把理想回归到现实的生活之中,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自己的人生理想。另外,也可联系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题教育。
再次,贴近学生实际,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教育必须结合教育对象的特点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目的。当代高职大学生的思想比较活跃,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也关注社会发展,但社会生活阅历较少,思维方式较单一,看问题较直观、敏感而富有激情,缺乏理性的思考。因此,必须结合这些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立足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适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确保教育能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心理困惑、模糊认识展开,如在引导学生确立人生理想和奋斗目标时,针对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不宜将人生理想说得太高远、太宏大,可以设置“立足岗位作贡献”“学好专业技能,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使学生觉得就是自己的事,有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
2.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原则,主动探索主渠道与多途径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1)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坚持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巩固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承担着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任务。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建设,增强教学实效性。首先,要大力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加强教材建设,高职学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教材内容和社会实际、学生实际相结合,突出针对性;最后,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拓展教学空间,丰富教学内容,调动学生学习和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探索多途径教育模式。除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外,还要将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相结合,教师讲和专家讲、学生讲相结合,引导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园、走出社区,通过自己的听、看、做等形式接受教育,将所学理论内化为自己的信念。这样通过探索多途径的教育方式,形成主渠道和多途径相结合的合力教育模式。
2.3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理想信念教育的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工作
1)加强个性化教育。大学生的思想观念除了具有群体的共性外,每一个个体还有自己的个性,由于在成长环境、生活阅历、家庭状况、思维方式和主观认识上的差异,每一个大学生会形成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奋斗观,他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出个体性趋势,他们在各自的理想信念形成过程中所碰到的困惑和所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也是不同的。因此,要针对高职学生的不同情况,对每一个个体分别对待,结合其个性因材施教。
2)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在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中的作用。可以利用大学生对网络的热衷和迷恋,将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之中,为高校的理想信念教育注入生机和活力。
除了尝试以上新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外,还可以探索案例教学、个别访谈等方法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运用,不断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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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继军.新时期我国高职生理想信念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1)
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
1.利用纳税人筹划
所谓纳税人筹划,就是通过合法手段转化纳税身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或者直接避免成为纳税人。一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另一种则是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之间转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来交税更符合企业利益,此时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销售规模、健全会计制度等手段,使得企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相反,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此时企业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额或者合理地模糊自身的会计制度,防止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此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率相对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大小,来选择什么样的.纳税角色。如果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均衡点,则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符合企业的利益;反之,则企业以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更利于节税。
2.利用税基进行筹划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合法操作,减少企业需要纳税的收入,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方法来减少税基:一是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比如推迟或提前实现税基;二是合理分解税基,即企业通过运作,将税基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分解,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标准,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三是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就是通过降低税基总量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在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性质的供应商。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时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位于试点地区的原一般纳税人,应该尽量选取试点地区的供应商,以扩大其可抵扣范围,降低税收负担。
3.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税率之间的差异来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再加上我国增值税采用的又是比例税率,在操作方面相对来说会比较简单。在营改增之后,有些营业税税目适用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不同经营行为在税率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行业改增增值税,税率为11%;而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5%。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率上的差异,将原来高税率业务转变为低税率业务来完成,以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比如,利用干租和湿租的税率差异来进行筹划,在营改增之后,干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湿租属于交通运输业务,按照11%的税率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提供航空服务的时候,应该尽量为其配备机组人员,并承担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以符合湿租的条件,能够适用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又比如,还可以利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来降低税后负担。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由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较低,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成立单独的代理公司,将自己的非核心业务采用代理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从而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小结
营改增对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同时,也给其纳税筹划环境带来了新的变化。企业应该在新的情况下构建新的税收筹划体系,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有效税收负担,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1项目背景
1994年的税收改制,我国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两种税制并行:一是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问题。二是营业税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现象。1月,部分行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税制的转变使企业采购业务对应招投标、合同签订、发票核销带来一系列变更,企业应随之重新审视内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业务链条,统筹规划,降低采购成本、降本增效,规避采购、合同、税收管理风险。
2采购业务再造
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是企业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营改增”之后,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销售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采购环节应全面考察分析供应商、服务商,优先考虑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加强对抵扣凭证管理,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降低采购成本。
2.1采购业务的衔接
第一,“营改增”转换时的采购业务。(1)跨期合同。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存在原营业税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原合同涉税事项适用营业税法规,后续合同执行适用增值税法规,结算条款合同未约定,或双方未形成协商一致意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2)发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对“营改增”后应取得发票类别不明确,导致存在部分发票无法抵扣、无法核销;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未妥善保管传递交接的情况,导致发票逾期、抵扣联丢失等原因无法抵扣增值税税款。第二,“营改增”以后采购业务。(1)投标谈判。投标单位报价税率不一致,评标标准全部以含增值税价格确定,不能实现采购成本最低的目标。(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增值税税款无法抵扣、增加税负。供应商在劳务、货物提供后不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对违约情况进行相关条款约定;合同结算条款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未分项约定;合同中发票开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3)直接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直接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未考虑对方单位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采购业务流程梳理
为企业量身设计最优业务流程方案,编制《“营改增”采购业务操作手册》,整理形成《采购业务税目税率表》,具体指导评标谈判、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1)编制《可抵扣业务税目税率表》及说明。梳理近3年采购业务,区分可抵扣采购业务与不可抵扣采购业务,对可抵扣业务按供应商行业、经济业务事项明确税率。(2)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重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核对、保管、传递进行明确。(3)对招投标模版、合同模板进行架构设计,提出修订意见。
2.3精细税收筹划
(1)对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对近三年合同进行筛选,识别出未执行完毕合同16项,均为税种、税率变更的跨期合同,与供应商、施工单位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对结算及发票开具条款进行明确,实现跨期合同未执行部分结算价款的税款抵扣。(2)对采购建筑劳务跨期合同计价、计税方法进行明确。“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行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部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企业在审核其计价时应更加严谨、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对建筑行业跨期执行合同结算实行分类、多级税率结算,积极进行税款筹划,最大限度抵扣税款,实现企业采购成本降低。经项目组与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协商,与省定额站多次沟通,企业分别按合同开工时间、供应商纳税人资质,明确不同计税结算原则。204月30日(含)前已实际实施完工部分的建筑项目,结算方式以原合同为准,按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执行,结算发票可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实际实施的建筑项目,区分供应商纳税人资质分别采用简易计税法(3%税率)及一般计税法(11%税率)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4预算审批提前介入
采购预算是采购行动的指南,是采购工作流程的起点。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预设控制关口,采购项目预算环节区分进项税额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以含税价格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增加是否抵扣,对适用税率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抵扣类别属性。为采购招标文件模板的选择及合同结算条款提供预先指导。为实现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修订《预算管理规定》及《采购预算表》。整合《物资及服务采购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表》为《采购项目预算表》。对采购项目进项税抵扣类别进行预先识别,进项抵扣列项由预算管理办公室填写,凡选择“是”的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应选择可抵扣采购文件模板。对《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采购预算管理涉及文件记录进行整合更新。
2.5修订文件模板
采购环节应区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不可抵扣业务采购文件适用原采购模板(不作价税分离),评标谈判直接以含税价格确定,选择含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可抵扣业务存在货物、劳务等多项混合采购,且适用多项增值税税率,潜在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直接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其他类型可抵扣采购业务适用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谈判评标环节以各投标、报价单位不含税价格评价,选择不含税价格最低供应商。第一,可抵扣采购业务招标谈判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项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6处关键要素进行修订,以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充分抵扣,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其主要修订如下:(1)投标人资格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2)资格审查中增加“投标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为下列证明材料中任选一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3)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明确“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确定增值税税率”。第二,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方式、开标一览表等关键控制要素进行修订,实现可抵扣项目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价标准。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做如下修订:(1)修改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报价的总价表按价税分离的格式填写,按价格、增值税税率分项列示。(2)修改评标办法的评审规则。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第3条评审程序第二款详细评审规则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价格评价标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价标准,按调整后评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2.6修订合同模板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重新梳理合同条款,防范风险、降低税赋。只有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业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对税收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过程发生各类价外费用,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招标谈判约定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义务列入合同条款;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应当分项约定,明确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发票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合同中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对发票开具后传递至甲方时间进行约束;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1)结算方式增加发票条款及发票传递时间要求。本采购项目合同总金额元(价税合计)。货物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部分,开具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乙方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传递给甲方。(2)增加发票开具违约条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因发票开具违法违规造成的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为确保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将甲方、乙方的开票信息、付款信息,加入合同文本提前审核。
2.7精益财务核算
适应不同税率发票、可抵扣非增值税发票(过路、过桥票)的业务类别,财务内部核算增加相应核算科目,确保财务核算与“营改增”业务匹配一致,同时严格发票审核相关要求。一是适应内部会计核算要求,增加1.5%进项税、5%进项税、手工计算进项税等明细核算科目;二是从采购标书到合同签订到发票开具、审核记账多点管控,严格按预定税率开具发票、审核记账,形成闭环。签订合同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取得合规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的不予核销。
3实施效果
3.1制度流程全面梳理,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修订招投标、法务、财务与税务管理有关制度。对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纳税管理工作流程进行流程再造,从业务发起部门至财务部门,对各环节时间和责任给出明确规定,确保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3.2业务节点统筹设计,企业采购成本降低
通过划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成本最低化;通过跨期合同变更,采购业务价税分离抵扣税款,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合同签订,防范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加强进项待抵扣凭证管理,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降低税收风险,规避企业进项税款损失。
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学对策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快速提高,打造有效性强的课堂已经成为全体教职人员的工作目标。高中历史是高中教育体系中人文性较强的一门学科,历史教学活动的实施,对于高中学生历史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新课程标准的提出,给高中历史教师提出更高的教学要求,也让教学有效性成为无法忽视的一部分。探索有效的历史教学方法,是当前历史教学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高中历史;有效教学;问题;对策
高中历史是一门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其内容贯穿古今,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要构建高效的高中历史课堂,需要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更要具有超强的业务能力。在新课程标准背景下,教师要重视课堂教学效率,认识到自己教得好是学生学得好的前提。有效教学目标的实现需要教师解决现存的教学问题,开发创新的教学方法。
一、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新课程改革冲击了历史教师的传统教学思想,也让学生的历史学习需求更丰富。在改革过程中,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教学理念与创新教学理念矛盾突出
素质教育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在考试制度没有改革的现在,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左右着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思想。课堂教学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教师在课堂中的控制者地位没能推翻,许多学生并不能积极地学习历史知识,也没能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认识到历史学科的趣味性。许多教师认可素质教育理念,但并没有认可它,不能将创新的教学理念落实到教学活动。传统教学理念与创新教学理念矛盾的存在,影响历史教学有效性。
2.历史学科教学内容编排不合理
历史课本上的教学内容是以时间为线索安排的,许多教师也因此在课堂中采用通史方法进行教学,忽视专题讲解及模块讲解。在以历史进程为线索的课堂中,学生会更重视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点,而忽视其他内容。教师与学生都偏向于以时间轴为去梳理历史事件,理清历史脉络,影响历史学科特色的突出;教学内容编排不合理,影响历史教学方向。
3.历史教学思想与方法单一
单一的教学模式与落后的教学思想,不利于高中学生积极历史学习态度的培养。许多学校的历史教学内容与当地的教学能力不尽相符,教师在实施教学时也忽视了学生学习能力的分析。单一的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不利于学生历史能力的整体提高。
二、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学的优化方法
1.更新高中历史教学思想
教师要对个人角色进行重新认知,认识到自己在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学生才是课堂活动中的主体。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积极接收教师传递的信息。作为教学活动的设计者与组织者,更新自身的思想,才能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教师要多给学生留一些自主学习的空间,尊重高中学生的个性化想法,并对其进行引导。比如在讲解《“人是万物的尺度”与人性的复苏》时,教师可以与学生就“人的价值”进行讨论。一些学生说“自然应该是高于人的存在”,这与教学主旨是相悖的。但教师要学会尊重学生,鼓励学生分享自己这样想的原因,通过课堂的引导,让学生认可人的价值,以此营造和谐的氛围,促进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2.探究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方法
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学内容得以更新,知识框架也有所不同。教师要更多地关注学生的需求,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变重视内容传授,忽视方法传授的教学思想。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让学生掌握适合自己的历史学习方法,这是高中历史教学的重要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合作学习法组织学生共同梳理历史知识,开发不同的线索去建立历史知识结构,打破时间线索对学生历史学习的限制。比如在学习中国近现代史时,在复习阶段,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四到六人的小组,让学生分别从经济、政治、文化等角度建立知识体系,为每一个小组安排合理的任务,规定时间,促进学生高效学习,自由学习。
3.引进信息技术实施历史教学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高中历史教学又多了一项教学技术。推动高中历史教学有效性提高,需要教师正确应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内容,用全新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促进学生进步。比如在讲解《开辟文明交往的航线和血与火的征服》时,教师可以用多媒体给学生展示文明交往航线图,让学生更加清晰地了解航线的发展过程,以图片中的航线为线索记忆相关知识点,促进学生历史学习方法的丰富。鼓励学生利用课下时间在网络上搜集相关史实,丰富历史学习内容,有利于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三、结语
高中历史学科是基础学科,也是高考的必考学科。高中历史学科内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丰富课堂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才能让教学活动的设计更合理,满足高中学生的历史学习需求。教师要针对学生的水平进行授课,解决教学模式死板与氛围严肃的问题,以此保障历史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黎明.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历史有效教学实践探究[J].教育教学论坛,,15:184-186.
[2]朱金卫.高中新课程背景下有效教学的现状分析[J].当代教师教育,,01:75-79.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税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是将过去要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情况的出现。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概念,就目前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对建设行业的发展也十分关注。2016年3月经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决定,我国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大范围实施“营改增”政策,尤其体现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有利于降低工程整体税负。因此,工程造价方应在适应新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改进,为水利工程造价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保证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降低行业的缴税负担而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指的是将过去的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缴纳合理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改增政策得实施,有利于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进而自然有效控制社会各行业的`运营成本,为社会各行各业日后的生产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快捷简便的道路和途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 营改增实施细则
★ 营改增政策解读
★ 营改增经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