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含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凑齐庭院”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质[]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7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 万元以下的按 3%预留;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1.5%预留,并不得少于 90 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000 万元以下按 1.5%预留;30OO 万元及以上的 按 1%预留,并不得少于 45 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各市可以根据信用体系中信用评价情况适当调整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审核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或其他保证条件。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仅用于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无能力维修或承包人不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三条 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需要时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由托管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或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到期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到期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返还申请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 托管的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相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月1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委托方: (甲方)
托管银行: (乙方)
建设单位: (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甲方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因工程承包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缺陷的维修,须足额缴纳,不得提前返还,不得挪作他用,
3、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由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如丙方和承包人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甲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上述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丙方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丙方会同承包人核实工程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后,在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甲方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向乙方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后,方可按通知单规定数额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费用的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论文
摘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重要性出发,阐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施工企业;质保金;管理
目前,在绝大多数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都有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的约定,目的是强化施工企业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方的要求。然而,对于以微利为特征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保金会加大资金周转的压力,流动资金不充足的施工企业甚至会产生资金链断裂,走上债权人阻工讨债,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困境。如何加强对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及时收回到期质保金,加快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动,降低财务成本,已成为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施工企业工程质保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质保金的含义。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保金按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每一期工程计量价款中直接扣留,且不计利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二)加强质保金的管理,可以加速资金的流动,减小正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压力。在世界经济还没有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逐渐压缩对基建投资的今天,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项目能产生的净利润大多在5%以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扣留了工程价款5%的质保金,相当于施工企业只有保证净利润必须达到5%及以上,才不会出现资金缺口。当实际净利润在5%以下甚至亏损时,施工企业将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
例如,国内某大型上市公司,土木工程建筑行业,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前3季度的净利润率约为1.08%。该公司旗下某二级全资子公司(下称“:某施工单位”)20完成建造合同产值约300亿元,假如建设单位按5%的的比例扣留质保金,则相当于一年有15亿元的资金寄存于建设单位。如果该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平均回收期(回收期包括建设期和缺陷责任保修期)为2年,2年内完成的产值保持不变,则该施工单位在正常的运营期间相当于共有30亿元【15亿元×2)】的资金寄存于建设单位。实际上,很多项目的回收期都大于2年,为了方便计算,这里简化了预计回收期指标。按上述其母公司公布的净利润率水平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因质保金因素的影响而应该补充的流动资金为23.52亿元【300亿元×(5%-1.08%)×2】。从绝对值来看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如果施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到期的工程项目质保金,就会影响到整个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动,给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影响。
(三)加强质保金的管理,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增加效益。施工企业在对质保金的会计核算时,将质保金分类为应收工程质保金和应付工程质保金,本文着重讨论施工企业应收质保金的管理。从质保金折现后的公允价值来看:按年7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存款利率4.4%计算,上述某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现值为27.52亿元【30亿元(/1+4.4%)2】,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的未确认融资收益为2.48亿元【30-27.52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努力降低质保金存量、缩短质保金的回收期是施工单位提高质保金公允价值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降低财务成本,增加企业效益,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目前施工企业工程质保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述某施工单位中标的一工程项目为例:5月中标山西省境内一铁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初始价款2.97亿元,合同工期38个月。合同中涉及质保金方面的部分条款:“发包人应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百分之五(5%)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为止。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自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开始至运营后5年”。该工程项目已于2月28日完工,提前半年工期,4月已正式运营,按合同,质保金到期日为3月31日。合同的投标,由该施工单位经营开发部负责前期的标书编制,向甲方报价,直至合同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下调令从该施工单位各部门、其他项目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负责执行,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上级更换过三任项目经理和财务主管;质保金回收,由原项目经理及财务、合同部门负责,204月,工程竣工正式运营时,项目经理、财务及合同等部门管理人员已被抽调到其他新中标的项目上,项目经理部只剩下一名看守人员。
从上述的案例,再结合目前其他施工企业质保金管理的现状,可以看到,施工企业工程质保金管理主要在合同的签订、项目施工和质保金的回收三个环节上存在问题:
(一)在合同签订环节,施工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的签订重视程度不够,对质保金条款研究不深不透。施工单位参与合同条款协商的人员主要是经营开发人员,他们的任务是负责工程的投标并努力中标,对他们的绩效考核侧重于是否中标,制度上,经营开发与工程施工、收尾工作相脱节,导致对质保金条款重视不足。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过长,长达5年,根据209月第一次工程价款结算和202月工程竣工的时间推算,第一笔质保金的预计回收期为8年6个月,最后一笔质保金的预计回收期为6年,长时间的挤占资金,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如果不能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面临被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起诉的风险。
(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忽视对质保金的管理。由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点多、线长、面广、人员流动、更换频繁,不可能做到在一个项目工程没有完全了结时人员不动,这样对工程项目的后续了结工作带来了不便,工程质保金也难于管理。
(三)在质保金回收环节,困难重重。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后,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并未及时清算,这时的项目经理部基本上已名存实亡,机构解体,人员分散。与建设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也日渐疏远,当缺陷期内工程有什么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往往很难及时与施工方取得联系,好不容易取得联系后,有些施工单位并未积极应对,引来建设单位的不满,为日后回收工程质保金工作增加了困难因素。在项目工程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只有临时召回原经办人员去催收,而事实上,这些人员因为有自己新的工作岗位,很难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原项目的工程质保金管理工作中去。另外,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保金,施工单位也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企业不敢或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债权被长期拖欠。
三、施工企业工程质保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准入门槛低,施工企业队伍急剧膨胀,竞争激烈。目前有些项目工程建设实行股份制,多方融资搞建设,各控股股东实力参差不齐,承诺投入的资金很难保证全部及时到位,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状况,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订立有利于其拖欠资金的条款,否则以不签约作为要挟。比如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达到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的目的,在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规定较长的质保期,出于经营战略等原因的考虑,饥不择食的施工企业依然会签下包含有合法不合理条款的合同。
(二)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不是很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原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5年1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7号)实施以来,虽然对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提升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变相成为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的合法借口,以质保金的形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于此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到位,可能会把该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而向下传递。长此以往,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甚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有缺陷。首先是对合同的订立环节控制不力,没能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等是否明确,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其次是施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工程收尾后,只是挂靠相关部门,没有专职的部门对工程质保金进行管理,导致机构职能运行效率低下;在合同的履行环节,有的施工企业没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对已到期的质保金,没能及时开展清收工作。
四、加强施工企业工程质保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重视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有关质保金条款作为签订合同前的审核重点之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仔细研究质保金合同条款,尤其是质保期、质保金比例和质保范围必须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为以后及时足额收回质保金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同时,施工企业在工程结束后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绩效评价,应包括对前期投标人员的绩效评价,将投标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合同执行情况相结合。激发投标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谋求施工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交验的施工过程中,对质保金的管理相对简单,需要做的工作也不是很多,但容易被忽视。第一,尽量保持项目经理部人员的相对稳定。项目经理部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不仅是质保金管理的需要,也是工程项目正常有续施工的`重要保障;第二,做好质保金的登记、会计核算及报表报送工作;
第三,维持好与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渠道,认真履行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或补充合同条款。
(三)成立质保金管理职能部门。为了解决工程质保金管理难题,施工企业有必要成立一个相应的质保金管理职能部门。组建一个能独立行使职权,平行于工程、物资、财务等部室,受总经理直接领导的部门,配备有一定收账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财务及纪检等人员),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所辖各项目的工程质保金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后,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工程整体情况(包括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缺陷责任期、工程质保金扣留比例等)及扣留工程质保金的(工程质保金扣留清单)以书面形式移交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接管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设法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尽可能及时收回,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清偿各项债务。
(四)工程质保金的回收
⒈在实践中,应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工程竣工后与保修期届满以前,因为建设单位在合同之初计划建设资金时,会留有冗余,虽说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未满,但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以支付时,也可以提前退付部分质保金。比如上述某施工单位的山西项目:按合同,203月质保金才到期,但通过该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的沟通联系,得到建设单位的理解,已于1月退还了20%的未到期质保金。第二个期间是在保修期届满后,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动态掌握各项目质保金回收情况,发现已到期的应收质保金没有及时退回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收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⒉如何开展质保金到期后的清收工作,是施工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难办的事情。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相关人员明白回收到期质保金对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树立清收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组织机构建设要到位,要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清收;三是制度措施要到位,要有合理的激励机制,敢于对收回大额款项的清收人员按已制订的奖励办法兑现;四是清收工作执行要到位,对于已制定并经批准的清收工作计划要严格执行。
⒊对到期质保金的清收方法,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打“感情牌”甚至是“悲情牌”,对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的建设单位,要加强联系,利用已有的社会关系资源,多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建设单位知道和理解施工方的难处,以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二是使用融资手段清收,比如无追索权的银行保理业务、银行保函替代等方式;三是利用国家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政策清收,比如在节假日前后,利用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因素,向建设方讲道理,提要求,加大催收力度,必要时,让可控的劳务队直接与建设单位见面;
四是找合法的中介机构清收;五是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走司法程序,采取诉讼方式,用强制手段收回,以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成建平;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质保金的管理;《财政监督》第20期
[2]王夙君;质保金在挤压下变形;施工企业管理》2008第12期
[3]孙菊芳;述议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安装》第9期
桐子林建设管理局:
桐子林水电站35kV雅桐变电站1#主变(编号06080)在原质保期内因损耗问题于20XX年6月22日对1#主变实施了拆除,并进行返厂大修。20XX年8月16日1#主变重新安装就位;20XX年8月18日完成了对1#主变交接和冲击试验并开始空载运行;20XX年8月21日1#主变带负荷运行,且运行情况良好。
根据桐子林建设管理局(桐子林[20XX]72号)《关于重新确定桐子林水电站35kV雅桐变电站1号主变质保期的函》,对1#主变质保期进行了重新确定,质保期从20XX年8月22日起至208月21日截止。在改质保期内1#主变运行正常,所以根据相关约定,我公司现申请退还剩余质保金。
质保金总额:344669.13元(大写:叁拾肆万肆仟陆佰陆拾玖元壹角叁分整)已退质保金:314250.33元(大写:叁拾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元叁角叁分整)剩余质保金:30418.8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捌元捌角整)开户单位: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XX
开户银行:XX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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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需要,规范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和《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功能和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或依靠仪表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生产通用航空器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或依靠目视飞行、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通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 一类通用机场若仅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按二类通用机场管理。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第六条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含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作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符合《重庆市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意见》的机场布局规划。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具有通用机场或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资质和良好业绩,由市级层面统一择优确定。
第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既有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发展规划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规划、国土、环评等项目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选址工作、编写场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选址报告,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场址申请,并附上选址报告、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等材料一式三份。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据此征求有关军区空军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得军方书面同意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场址。区县政府依据《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加强场址保护。
第十三条 场址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核准,并附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五)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
(六)招标方案;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属政府性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在法定期限完成审批。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通用机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要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行业验收等环节,由项目业主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上述相关程序规定外,其余建设管理程序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管理部门规章、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国家有正式规定出台,即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