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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9月5日
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政府部门已经成为最大的信息数据生产、收集、使用和发布单位。但因跨部门共享机制不健全、政策制度滞后等原因,影响了数据资源共享应用的整体效能。
《办法》是国家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第一份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规范性文件。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将改变我国政务信息共享“无据可依”的历史,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使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同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引领带动大数据创新应用和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重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治理模式,将成为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
解决信息共享三大难题
问:信息共享是被提了很多年的电子政务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到底难在哪?
答:一是制度缺位,不敢共享。对于部门信息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等,一直没有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推进信息共享只能从工作层面协商解决,一个项目的共享协议往往需要几个部门协商很长时间,共享的数据质量、时效性等均难以保障,大大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政务效能。
二是认识不足,不愿共享。信息资源独有专享的权属观念在各个部门普遍存在,缺乏内在动力和外部约束机制,造成政府信息资源部门化、部门信息资源利益化,各部门在信息共享中想得到却不愿付出,严重影响了政府信息资源的潜在效益。
三是环境滞后,不会共享。我国政府信息共享尚未形成统一的平台和标准体系,对数据格式、质量标准、数据可读性等均未作出明确要求。当前,少数地方的`局部探索,也是自己定标准、自己建平台,形成了“信息孤岛”。
问:《办法》如何推动解决信息共享难题?
答:首先,《办法》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信息共享的范围和责任,将有效解决由于制度缺位带来的“不敢共享”的问题。
其次,《办法》强化了对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协调、评价和监督。一方面,加强绩效评价,对于信息共享工作突出的部门,采取激励措施,正向引导各部门共享数据;另一方面,强化监督问责,对于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门,采取审计监督等措施,建立问责机制,解决“不愿共享”的问题。
第三,《办法》明确要求建立信息资源目录制度,各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定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数据共享,有效解决环境滞后带来的“不会共享”的问题。
多措施推动政策落地
问:推动政策落地,《办法》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明确责任机制,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
二是建立约束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估。
问:在《办法》推进落实方面,下一步有何计划?
答:为进一步增强《办法》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我们研究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组织编制、工作程序、审核管理、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接下来,我们还将组织启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试点工作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构建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的归集、共享与应用,促进《办法》有效落实。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
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办法》包括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共6章28条内容。具体可归纳为:明确一个定义、遵循四项原则、确定三种分类、落实三项任务、强化五大管理。
明确一个定义。即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考虑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紧迫性,为加快工作进度,此次《办法》将政务部门的范围暂规定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推广至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
遵循四项原则。即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规定“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确定三种分类。按照信息共享类型,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同时,对于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的共享及目录编制做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三项任务。一是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抓紧向政务内网或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三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规定“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强化五大管理。即5方面监督保障措施,从信息共享情况的评估检查、督查审计、网络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下面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查询。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会同监察机关组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各政府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经济学研究
一、为什么要从经济学讨论信息共享?1.解决“老大难”问题需要更新观念
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一问题已经讨论了多年,但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总喜欢将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归咎于信息资源的部门所有,解决的办法不外乎是行政命令,领导出面。但是信息共享问题仍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不能不引人怀疑,是否我们在信息共享的基本理论上出了问题?在信息共享的基本观念上是否有误区?是否有除了简单的部门利益之外的更深层次的障碍?
爱因斯坦讲:“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水平解决当前的问题”,这就提示我们应当跑出习惯性思维的圈子,从更基本的理论来反省我们的信息共享观念,更多地研究事实,更多地研究实际经验,提升对新规律的认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学的观念与视角无疑会是一种有力的工具。
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不是一件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服务的业务,对于一项长期业务而言,短期起作用的因素经常会被相反的因素抵消,我们需要透过复杂纷纭的暂时性因素来分析决定系统能否长久生存发展的深层次动力,而经济学思考正好能帮助我们透过现象来看到更本质的东西。
2.长期业务可持续生存的基础
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不是一个静态工程,而是一项长久的信息服务业务,它可能会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地生存下去。这样一种长期服务的业务,其运行维护的费用将是巨大的,几十年地维护、完善某种信息共享的服务,对于任何机构来讲都将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如果这项服务不能带来合理的效益,它将很难持续下去。因此,决定电子政务信息共享服务能否持续的并不是开始的多大决心,而是有无长久的经济合理性,即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带来的益处能否胜过其带来的长期运行维护的成本负担。
作为长期服务的电子政务业务,其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至关重要。人们经常强调电子政务是“一把手工程”,以强调行政领导在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启动中的关键作用,但是开始的推动者却无法担保项目的长久成功,因为电子政务业务的生命周期经常会有二十年、三十年,要比领导的任期长许多倍,每位后来的“一把手”都有可能来终止、修正前人留下来的做法,唯有经济上合理的业务、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业务才可能持续的生存。
影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因素很多,有些是短期起作用的因素,例如起步资金,技术手段等等,这些都很重要,但有了问题还可以在后面纠正,倒是有一些因素看起来没有那么强的作用,但是影响力却非常持久,例如系统运行成本与共享效益不成比例,部门关系失调,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乏自我改善的动力与激励等,这些因素慢慢地产生作用使系统逐渐地瘫痪,这些因素才是影响信息资源系统生存力的关键点。
总之,对于一个长期运行的业务系统而言,经济学上的合理性是生存的基础,经济学讲究以较少的资源消耗来争取更多的社会与经济效率,而一个得不偿失的系统是不可能长久生存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地审视共享方案的经济学合理性,才能保证信息共享的可持续。
3.信息共享的方案选择是经济效率的选择
信息共享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效率选择问题。信息共享不是目的,对于电子政务而言,信息共享只是实现政务目标的工具,一个工具使用到什么程度以及什么时候要换另一种工具,要视工具应用的效率而定,政务目标才是核心,工具的应用完全视其对目标的贡献与成本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信息技术企业对信息共享过头的宣传使得人们对信息共享的认识绝对化了,人们将信息共享作为一种理想的目标来追求,其结果则必然会迷失原来电子政务的目标。失去了政务目标的信息共享必然失去了其价值评价的标准,信息共享成为超脱于政务目标之上的追求,必然会破坏整体的价值平衡,信息共享成为无效益的奢侈品。
信息共享是有代价的,随着共享内容的扩大、共享紧密程度的提升,信息共享的成本将是直线上升的,但是共享信息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却会边际效益递减,这样就存在一个转折点,即共享超过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变成经济上不合算的事情。共享对工作带来的好处将抵不过共享建设、运行、维护成本的增长。将信息共享控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将是所有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必须强调的问题是资料本身的共享价值是大不一样的。每种信息资料都会有其替代信息来源,这些信息资料的利用价值还要受用户的许多其他条件来决定。另外,不同的信息资料收集、加工的成本也大不一样,应用的价值也随用用户不同而大不相同。所以我们不要设想能够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统一大平台,让各路资料一并发挥作用。真正有效的信息共享是一个精确设计的过程,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应用与不同的资源而具体设计。一个一个资料地挑选,怎样使最有用的、最有价值的资料处于最方便使用的位置,这也是一个经济学的选择问题,选择是一种智慧劳动的投入,没有精心地设计,精心地建设,精心地改进,任何有效率的信息共享都是不能实现的。信息共享系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方案,而是一项一项合理的经济学选择的积累。
二、四种不同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对电子政务信息共享问题分析过于笼统是未能很好理解信息共享问题的一个原因。不同的信息共享业务类型在用户特点、经济模式、运行机制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分开来进行讨论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我们重点讨论以下四种主要的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模式。
1、政府信息公众开放系统
政府信息公众开放系统是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系统,主要提供以下三类信息内容:
(1)公告性内容:政府认为应当让公众了解的规范化信息,如政府公告,各种法律、规章、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司法解释、案例,…各种需要公众理解、配合的情况等等。
(2)服务性内容:帮助政府改善对社会服务效率的信息服务内容。公众需要与政府打交道的事情很多,例如出生、死亡、婚姻、出入境、纳税、上学、工商登记、办理许可申请,…良好的网上信息沟通渠道会大大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节省公众的大量时间。
(3)透明性内容:用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
利于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政府的腐败。通过公开的政府网站,公众可以查寻政府的工作流程、工作进度,可以了解政府对某些事情的态度,决策过程经费的使用状况,并接收来自公众的批评,除了网络信息提供外,还应有其他一些方式支持公众依申请来取得其有权获取的资料。
政府的信息公众开往系统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系统,政府的各种重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都会利用这一渠道免费向全社会发布,推动这些重要信息资料的全社会共享,这也是政府向社会信息开放的最重要的渠道。
政府信息是开放系统强调的是社会效益,要强调对社会的公平,让公众普遍受益。这样的以社会效益为中心的系统考虑的核心应是预定社会效益目标的实现率,特别是实现服务的普遍性,要让尽量多的公众满意。而这对于象中国这样网络、电脑普及率并不高的国家做起来并不容易。我们还必须要考虑其它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与沟通的办法,让政务改革造福于更多的人群。
政府信息向公众的开放是政府所能做的最大信息共享,它将带动各种信息共享模式,取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
政府拥有国家最完整、最庞大的统计系统,在巨大的政府管理业务中,又成为最大规模的工作数据的积累者。政府积累的数据资料遍及各个方面,从地理数据、自然资源到生产、市场、消费、进出口,从出生、求学、就业、卫生、交通到出入境管理…这些大量的数据资料如果能够被社会充分利用,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贡献。
但是,大部分政府积累的数据资源,并没有为社会很好地利用,这是一种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造成这类信息资源长期闲置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政府缺乏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积极观念,很多政府官员并不认识帮助企业发展就是帮助国家经济发展。很多人并没有将改善信息服务与提升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结合在一起,这导致了这类信息资料的长期闲置。造成政府信息资源闲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数据资源进行增值服务的良好模式,无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规模效益。
将潜在的信息资源开发成为有规模、有效益的可持续的信息服务产业经常是十分困难的。对某信息资源的一次非常成功有效的利用并不能表示这类的业务就是可持续经营下去的业务。将政府信息资源的个别的应用推进为一项有规模的服务产业完全是一种企业家的创新行为。只有企业家才能非常有效地沟通数据资源与应用需求的联系,进而能创造出有效益的信息服务规模经济。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中的一些难点:
(1)政府数据资源到用户的应用需求之间有着相当的距离,要将政府信息资料组织到适合应用需求的程度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并需要大量的投资,政府难以承担;
(2)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存在着极大的市场风险,某类资料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不意味着这种资料有市场化经营的价值。成功的业务有赖于企业家的精心挑选,并且还要依赖于企业家的风险承担能力;
(3)政府虽然熟悉数据,但缺乏应用知识。政府的机制缺乏企业家的创新能力以及缺少持续改进、完善一种变化性很大产品的激励机制。政府无法有效地完成从数据收集直到为最终用户服务的全过程。
这些问题非常明确的告之我们: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增值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一包到底地提供服务是不经济的。在这个产业链上,政府的优势是做好数据采集端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可靠、稳定。而对于这些数据资料的增值应用,则应当交由信息企业、中介机构来做,这些机构有着更好的应用感觉,有着更好的创新能力与企业家机制,而这些特点正是开发应用端业务所不可缺的。政府必须要采取与企业分工合作的方式,才会创造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高效益。
3、政策研究信息共享系统
政策研究信息共享系统是政府内部使用的信息共享系统,服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政策研究人员、写作班子以及各有关工作人员,它也成为各级干部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重要工具。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本系统的目的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阅读新闻,认清形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有很好的大局感,需要及时了解全球、全国本地区的整体形势。以往这种感觉是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建立的,但在网络上可以有更综合、更省时、更有效的渠道。一个简洁、重点突出的新闻系统经常是内部网上使用率最高的系统。
(2)业务学习与专题研究:政府领导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用很多的时间来进行政策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工作人员除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外,还要以大量的来阅读文献、资料、文件及来自有关部门的报告。良好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能够把资料的收集、挑选的效率提高许多倍。将那些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集中得好将会得到更大升值。
(3)工具性资料查询: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会碰到大量的资料查阅、数据引用、文件、讲话的摘引核对,以及历史资料、国际资料的查找工作,这些工作虽然是辅助性的,但也要耗去工作人员大量的工作时间,一个良好的办公数据库系统对于提高领导与研究机构的日常工作效率是很重要的。
工作人员希望政策研究信息系统要有更多的知识性和启发性。因为政策的确定不是就事论事,并不在于有更多的.细节数据,而在于对于相关的问题有着更深刻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有见地。领导处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策经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如果没有对事物的各方面的相互关系深入理解;将无法提出更有效的处理原则。因此,政研信息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提升人们对问题的理解能力。对问题的理解并不是简单的信息判断,那种以为信息收齐全了,领导就可以对着荧光屏决策了的想法是可笑的。对问题的深入理解是一个思考、领悟的过程,领导人的见识在其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信息资源系统要成为提高人们见识的重要工具,成为启迪人们思考的重要工具。
今天,政策研究信息资源系统在应用中碰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如何降低人们在使用中的时间耗费问题。如果是在二十年前,信息稀缺,而工作人员相对空闲,信息系统建设以资料为中心是合理的,但是在今天,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资料的稀缺性大大降低,而工作节奏的加快使领导者、工作人员的时间稀缺性大大提升,这使得人们的耐心大大下
降,很多耗时的应用变成经济上不合算的,而对时间紧缺的工作人员,政策研究信息系统越来越存在着被冷落的危险。这是在告诉我们,面对着时间昂贵的领导者,降低应用成本的核心是节约用户时间。我们需要一个“以人为本”的系统,以提高最稀缺的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即以节省领导人时间为核心来设计系统,让人看得快、看得少,看得精,而不是以资料为核心,提供大量细节,无视用户的时间浪费。
总之,从用户的立场上来摆正什么是最需节约的稀缺资源,依用户的价值观来设计系统,才能使政策研究信息资源系统成为一个倍受欢迎的系统。
4.政府业务自动管理系统
这类系统主要用于政府规范性业务的处理过程中,由基层操作人员来使用。政府的规范性业务很多,例如税收,工商登记、年审,进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驾驶执照管理等等,一个规范化的自动管理系统会大大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的规范性,大大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与漏洞。
在政府业务自动管理系统中,良好的信息共享与综合能力是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武器。在很多情况下,欺骗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抑制,因为政府系统信息核对能力的增强有效地堵住了很多滋生欺骗行为的漏洞。这使得假增值税、假出口的案件大大减少。同时,信息共享也提高了对用户服务的效率,例如用户用不着反复地输入相同的数据。
政府业务自动管理中的信息共享与为宏观政策研究的信息共享有着非常不同的特性,设计方法也完全不一样,主要的特点是:
(1)微观性。业务自动管理中的信息共享是对具体微观对象数据的有效提供。不同的业务系统,信息共享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相关数据的提供。例如在工商管理中针对每个企业,在驾照管理系统中,针对每个人的行车违章记录。
(2)流程性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经济学研究
一、为什么要从经济学讨论信息共享?1.解决“老大难”问题需要更新观念
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一问题已经讨论了多年,但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总喜欢将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归咎于信息资源的部门所有,解决的办法不外乎是行政命令,领导出面。但是信息共享问题仍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不能不引人怀疑,是否我们在信息共享的基本理论上出了问题?在信息共享的基本观念上是否有误区?是否有除了简单的部门利益之外的更深层次的障碍?
爱因斯坦讲:“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水平解决当前的问题”,这就提示我们应当跑出习惯性思维的圈子,从更基本的理论来反省我们的信息共享观念,更多地研究事实,更多地研究实际经验,提升对新规律的认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学的观念与视角无疑会是一种有力的'工具。
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不是一件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服务的业务,对于一项长期业务而言,短期起作用的因素经常会被相反的因素抵消,我们需要透过复杂纷纭的暂时性因素来分析决定系统能否长久生存发展的深层次动力,而经济学思考正好能帮助我们透过现象来看到更本质的东西。
2.长期业务可持续生存的基础
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不是一个静态工程,而是一项长久的信息服务业务,它可能会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地生存下去。这样一种长期服务的业务,其运行维护的费用将是巨大的,几十年地维护、完善某种信息共享的服务,对于任何机构来讲都将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如果这项服务不能带来合理的效益,它将很难持续下去。因此,决定电子政务信息共享服务能否持续的并不是开始的多大决心,而是有无长久的经济合理性,即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带来的益处能否胜过其带来的长期运行维护的成本负担。
作为长期服务的电子政务业务,其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至关重要。人们经常强调电子政务是“一把手工程”,以强调行政领导在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启动中的关键作用,但是开始的推动者却无法担保项目的长久成功,因为电子政务业务的生命周期经常会有二十年、三十年,要比领导的任期长许多倍,每位后来的“一把手”都有可能来终止、修正前人留下来的做法,唯有经济上合理的业务、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业务才可能持续的生存。
影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因素很多,有些是短期起作用的因素,例如起步资金,技术手段等等,这些都很重要,但有了问题还可以在后面纠正,倒是有一些因素看起来没有那么强的作用,但是影响力却非常持久,例如系统运行成本与共享效益不成比例,部门关系失调,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乏自我改善的动力与激励等,这些因素慢慢地产生作用使系统逐渐地瘫痪,这些因素才是影响信息资源系统生存力的关键点。
总之,对于一个长期运行的业
[1] [2]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四章 车辆维护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一条 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共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第十二条 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事故。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第十九条 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第二十条 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管理暂行办法
★ 政务信息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