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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委托书
1.6发包方式: /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1.8工程内容:工程地质勘探、土工试验、抽水试验、声波孔、基坑边坡特殊样、地勘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中间成果报告, 年 月 日提交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①预算包干( );②以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需经发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结算( )方式计取收费。本合同未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的综合单价为 元/m,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在勘查人提交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竣工备案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余下的勘察费用。
4.2.3勘察过程中,如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人委托任务变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如采用预算包干计价方式的,工作量变化在 %以内的,勘察总费用不予调整,工作量变化在 %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变化部分的勘察费;如采用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2.4在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勘察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勘察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勘察人已就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勘察人同意按项目现场的现状进场进行勘察工作并自行安排勘察人的人员的工作、生活,如勘察中需要对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改善的,责任和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外,不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
5.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勘察期限延误责任均有勘察人自行承担。
5.2.4因勘察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采取补救责任外,勘察人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2.5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6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应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7勘察人应保证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如勘察人或勘察人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5.2.8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
5.2.9勘察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勘察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赔偿发
5.2.10勘察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5.2.11勘察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文物,发现文物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勘察人负责
5.2.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勘察费。
6.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逾期在15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15日内的,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勘察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施工配合,对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地勘报告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地基验槽、基础验收时,履行验收职责。如勘察人未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勘察人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外,勘察人按预算总勘察费用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7.1履约保证金
勘察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任务,发包人予以无息返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二份、勘察人二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月日:
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论文
摘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得到全面提升,本文首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用进行分析,其次阐述其当前现状,最后研究质量检测的发展趋势,意在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用;现状;发展趋势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其工程质量不仅与人们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研究力度显得至关重要。而质量检测作为重要监督与控制手段,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及,尤其是在近几年,在检测技术不断迈向成熟的背景下,促使质量检测所占据的作用被逐渐凸显。基于此,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给予全面分析。
1、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后,可以更好进行分项与分部等相关工作,使其质量验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以实现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从而更好了解工程质量相关情况。②检测数据、报告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同时也是各参建方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关键,为更好发现问题有力保障,避免工程出现较大损失情况,以达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准确判断的目的。因为质量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权威性,所以,对其进行合理应用能够更好处理社会纠纷。③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原材料和构配件等物质而言,其不仅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只有认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才能保证物质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作质量、安全问题,为更好投入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2、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现状
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
由于检测行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由于有了行业上的优势,依托政府背景,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成为目前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机构。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单位效率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自身竞争能力不强。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
2.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地域性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因此,检测市场是半开放的市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也可以说是半垄断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很难。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的相对独立性,按区域性设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是有他积极的一面。但是像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等新型检测项目,小型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根本做不了,一般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才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检测。另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过去试验室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而且装备相对来说比较先进.现在是县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大力发展的好时期,目前正在发展壮大。
2.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技术及装备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对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训等软件的大量投入,改变了过去低水平重复发展的历史,目前虽然政策导向成分高,但技术及装备门槛正在逐步提高,技术与装备已进入国际先进领域。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技术人员是进入不了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职能化、电脑化、机械化、无纸化办公、无损检测、远程遥控检测,互联网数据共享等现代检测技术已经取代了旧的检测技术。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趋势
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现状分析发现,其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更好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点:①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意识,使其检测体制得到有效完善,确保建设工程的监测效率得到全面提升。②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力度,确保可以实现检测技术创新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先进技术、检测经验,以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③积极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避免出现技术人才匮乏情况,进而发挥检测人员的自身价值,为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提供保障。在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下,促使检测市场取得显著进步,并逐渐迈向开放,为了更好满足WTO世贸组织需求,需要将质量检测的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方向。而在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对于检测机构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并将市场化与国际化、社会化以及信息化当作工作核心,以保证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主要是以第三方机构形式存在,使其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几者之间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既属于隶属关系的同时,还会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加之检测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定效力,因此,检测机构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确保自身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新型材料与节能材料需求不断进行开发和应用,所以,为了提升检测机构整体竞争力,实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点,确保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应该对科学技术给予合理应用,并不断完善检测技术,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同时,还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等操作,进而强化国际间合作,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促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
4、结束语
目前,伴随社会发展逐渐加快,促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取得显著进步,并已经迈向快速发展的时期。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分析发现,当前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若要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得以生存,则应以长远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先进管理手段进行科学运用,以促进检测行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萍.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10):00184.
[2]潘俊彦.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研究[J].门窗,2015(4):182.
[3]毛春霞.小议怎样做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控制工作[J].中国电子商务,(10):244.
1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后,可以更好进行分项与分部等相关工作,使其质量验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以实现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从而更好了解工程质量相关情况。②检测数据、报告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同时也是各参建方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关键,为更好发现问题有力保障,避免工程出现较大损失情况,以达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准确判断的目的。因为质量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权威性,所以,对其进行合理应用能够更好处理社会纠纷。③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原材料和构配件等物质而言,其不仅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只有认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才能保证物质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作质量、安全问题,为更好投入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2.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由于检测行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由于有了行业上的优势,依托政府背景,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成为目前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机构。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单位效率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自身竞争能力不强。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2.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地域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因此,检测市场是半开放的市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也可以说是半垄断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很难。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的相对独立性,按区域性设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是有他积极的一面。但是像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等新型检测项目,小型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根本做不了,一般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才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检测。另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过去试验室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而且装备相对来说比较先进.现在是县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大力发展的好时期,目前正在发展壮大。2.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技术及装备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对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训等软件的大量投入,改变了过去低水平重复发展的历史,目前虽然政策导向成分高,但技术及装备门槛正在逐步提高,技术与装备已进入国际先进领域。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技术人员是进入不了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职能化、电脑化、机械化、无纸化办公、无损检测、远程遥控检测,互联网数据共享等现代检测技术已经取代了旧的检测技术。
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现状分析发现,其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更好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点:①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意识,使其检测体制得到有效完善,确保建设工程的监测效率得到全面提升。②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力度,确保可以实现检测技术创新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先进技术、检测经验,以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③积极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避免出现技术人才匮乏情况,进而发挥检测人员的自身价值,为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提供保障。在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下,促使检测市场取得显著进步,并逐渐迈向开放,为了更好满足WTO世贸组织需求,需要将质量检测的'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方向。而在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对于检测机构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并将市场化与国际化、社会化以及信息化当作工作核心,以保证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主要是以第三方机构形式存在,使其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几者之间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既属于隶属关系的同时,还会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加之检测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定效力,因此,检测机构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确保自身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新型材料与节能材料需求不断进行开发和应用,所以,为了提升检测机构整体竞争力,实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点,确保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应该对科学技术给予合理应用,并不断完善检测技术,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同时,还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等操作,进而强化国际间合作,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促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
4结束语
目前,伴随社会发展逐渐加快,促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取得显著进步,并已经迈向快速发展的时期。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分析发现,当前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若要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得以生存,则应以长远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先进管理手段进行科学运用,以促进检测行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萍.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5(10):00184.
[2]潘俊彦.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研究[J].门窗,2015(4):182.
[3]毛春霞.小议怎样做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控制工作[J].中国电子商务,2014(1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