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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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1: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官方的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温家宝总理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每年提交能源消费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要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推进公车服务社会化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负责人负全责

根据《条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篇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手段、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提出改进管理方法、降低能源损耗、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即用能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分为强制能源审计和自愿能源审计两种形式。强制能源审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机构按制定的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年度能源审计计划。自愿能源审计由公共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强制能源审计工作要求和年度审计计划,如实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对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全面负责。被审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能源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公共机构的审计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等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向被审计公共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交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能源消耗结构、用能设备情况等;

(二)能源管理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节能管理、用能计量统计、能源管理规定和运行技术规程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等;

(三)能源消耗状况。包括用能计量情况,分类与分项的总消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状况评估等;

(四)能源审计结果。包括能源消耗有关台账及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评价,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效率分析与评价,节能潜力分析,加强能源管理的建议,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公共机构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建议和措施,编写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强制能源审计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自愿能源审计费用由公共机构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强制能源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核查被审计公共机构的以下内容:

(一)能源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二)用能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主要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年度能源消耗总量等;

(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及能耗统计情况;

(四)建筑、设施设备等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

(五)检测、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六)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基准定额执行情况;

(七)前一次能源审计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强制能源审计工作范围:

(一)能源消耗总量较大的;

(二)节能工作开展缓慢的;

(三)未按时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年度能源消耗主要指标同比变化幅度较大的;

(五)开展节能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办公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实施公共机构强制能源审计,并签订审计委托协议或合同。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要求编制具体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于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公共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并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机构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包括召开审计首次动员会,介绍审计方案,沟通协调配合事项;收集、核查、整理资料;现场测试与调查分析;召开审计末次总结会,编制审计报告、通报初步审计结果和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能源审计机构审计后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能源审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书面说明或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诉:

(一)对最终形成的能源审计结果异议较大的;

(二)对能源审计程序、内容、方法有异议的;

(三)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需要核实其他审计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中产生的异议及时进行复核、审理,并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强制能源审计公共机构的审计结果予以公示,并促进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自行实施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其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和审计结果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章 能源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机构名录信息库。根据年度能源审计工作需要和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定期更新调整能源审计机构名录信息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三)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履行能源审计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其中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具有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成功案例;

(五)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和保障能力;

(六)定期参加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培训,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登记备案,并被能源审计机构名录信息库录用的;

(七)具备能源审计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能够严密组织并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强制能源审计和自愿能源审计工作,能够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要求立即实施整改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被强制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后仍不改正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强制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拒不执行能源审计报告决定的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财政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对该公共机构消减2%至4%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能源审计机构的监督考核,对于签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协议或合同而未履行,以及严重违约的能源审计机构,或者在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编造审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能源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摘要

根据甘肃省经济委员会[]253号文件《关于对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通知》和省经委8月28日会议要求,为全面掌握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在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寻找节能方向,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11月进行了能源核查,目前已完成《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概况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是以煤炭生产为主的生产经营企业。截止末,矿区保有地质储量8.0亿吨,成煤期为侏罗纪,煤种为不粘结煤。主导产品“晶虹”煤具有低硫、低磷、低灰、高发热量等优点,广泛用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年生产能力在800万吨以上。

目前,全公司装备大型综放工作面9个,轻型综放工作面5个,装备“综掘机+机+皮带机+锚杆钻机”的综掘机械化作业线11条,基本满足了综掘综放“一保一”的'配臵需要。截止209月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57.7%,

全员工效为4.776吨/工日,矿井建设正朝着安全、高效、集约化方向迈进。

公司总资产286,85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47,855万元,长期投资7,018万元,固定资产99,291万元,无形及其它资产27,942万元。负债总计167,91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55,328万元,长期负债12,587万元;资产负债率58.14%。净资产118,94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2,539万元(未经股东会确认)。股权构成:省国资委66,102万元,占总资本的64.4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35,184万元,占总资本的34.3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1,253万元,占总资本的1.22%。20完成工业总产值103,534.90万元,工业增加值50,814万元,利税17,182万元。

二、企业能源消费结构

年企业能源消费结构汇总表

三、主要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靖煤公司2005年原煤生产能源消耗折标煤65396.572吨,其中:综合电力单耗24.3932千瓦时/吨,原煤单耗19.7530 千瓦时/吨。(详见下表):

原煤生产能源消费指标表

注:原煤生产用能包括各生产矿井采掘开、通风、排水、压风、提升、运输、其它和辅助生产(各矿的机械制修基本上属于修旧利废环节,量少且加工过程较为简单,因而用能统计到原煤辅助生产系统)。

四、能源成本与利用效果评价

靖煤公司2005年能源消耗折合标准煤约82,050.36吨,能源成本为11,065万元,占总成本比例为10.89%。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为0.792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1.615吨标准煤/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电耗为1,625.68kwh/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为3,312.36 kwh/万元。其电耗折合标准煤67,999.05吨,占总能耗量82.87%;煤耗折标准煤12,029.08吨,占14.66%。说明企业能源消耗以电力和原煤为主。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节能潜力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用的部分机电设备电耗高,功效低,运行成本高。 由于大部分生产矿井都是上世纪70年代设计和建设投产的老矿井,设计起点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矿井装备技术含量低,采掘工艺落后,所用设备大部分都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老产品,设备能耗高,电机效率低,可靠性差。靖煤公司改制以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先后对五对矿井进行了综合机械化采煤、掘进方式的技术改造,使得技术装备有了很大提高。但与目前行业先进水平相比,生产装备仍然处于劣势,部分在用设备的技术与安全性能还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电网及变配电设备陈旧,安全保障程度、可靠性和运行效率较低。

地面在用的5座35KV区域变电所,14座6KV变电所,大型变压器114台,大部分为上世纪七十年代产品,其容量96,800KVA,占总容量的85%,国家明令禁止的铝芯线圈变压器仍在使用。随着矿井开采水平延伸,工作面供电长度和开采强度不断增加,供电线路距离随之增长,井下6KV线路最长已达4KM,井下低压网络纵横交错,终端全部是电动机负载,线路损耗大,功率因数低。井下变电所仍然使用效率低、空载损耗大的KSJ型变压器,而井下供电负荷均为感性负荷,造成供电系统功率因数低。

3、电动机型号繁杂,高耗及老旧杂设备居多。

矿井使用电动机拖动的生产机械主要有:采煤机、掘进机、乳化液泵、溜子、皮带运输机、矿井主排水泵、主提升机、压缩机、主扇风机等。各生产矿井使用电动机总装机容量93,004KW,最大单机容量2,100KW;主要型号为JB、BJO2、JR、JO型,占电动机总装机容量15%,大部分是七十年代产品;其运行效率低,可靠性差。主要

篇5: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市百家企业节能降耗工作,提高企业能效水平,确保我市“十二五”万元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在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根据省经信委等十二个委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89号)和市节能领导组《关于印发忻州市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市节能字[2012]2号)文件要求,决定近期在市百家企业中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繁峙县宏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能源审计组进行了能源审计,目前已完成《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企业概况

繁峙县宏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5月,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占地面积26400平方米,固定资产5000万元,现的员工人数为100余人,技术人员16人。

繁峙县宏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繁峙县岩头乡刘家村北2公里外,环境良好,交通运输较为方便。公司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主要经营铁矿选冶,铁精矿粉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铁精矿粉,品位TFe≥65%,各项目技术指标达到优质标准。公司,处理原矿52万吨,年产精矿粉13万吨,完成工业总产值10140万元,实现增加值4450万元,利税2216万。

2能源管理现状

公司为全面落实国家提出的建立节能型企业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建立和健全了能源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公司节能管理工作,促使各部门严格执行节能管理制度,确保全面完成公司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公司能源管理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能源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了节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制定节能计划,实施节能措施,合理组织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生产装置科学合理的负荷率,以降低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各单位负责人亲自抓节能工作,并配备节能工作管理人员。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节能任务和责任,把目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节能措施的检查、考核工作。

3企业能源消费结构

20,公司共消耗各种能源按等价值折标准煤6484.1吨,按当量值折标准煤2988.8吨。其中消耗电力1610万kWh,柴油458吨,原煤消耗480吨。(具体能源消费结构详见下表):

2012年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表

4能源成本情况

能源成本方面,公司2012年生产总成本为8112万元,能源成本为1303.69万元,能源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比例为16%。

5存在的主要问题节能潜力及建议

1.运行负荷变化较大的水泵变频改造

公司现有潜水泵、渣浆泵等设备的电机运行负荷变化较大,电机功率不会随负荷变化而调整输入功率,不利于提高设备能效;深井水泵根据生产用水使用特点,不是连续性运转设备,上述设备采用变频调速后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可以减少电力消耗。因此企业应根据设备的负荷变化及运行状况,利用变频器的技术特点,对部分水泵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以降低电力消耗。

2. 供电系统存在问题

集中补偿的方式无法降低公司内部配电网络的无功损耗。应按照“分级补偿,就地平衡,分散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合理布局补偿位置和补偿容量。根据节能监测结果,合理选择

篇6: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1、审计方式及内容: 根据甲方能源审计现状, 乙方派出由审计师组成的工作组进驻甲方工作 现场,指导甲方开展以下能源审计工作: 1.1 能源管理状况,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节能管理规 章制度建设情况。

1.2 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3 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费计量、检测和统计情况。

1.4 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根据国家定额进行对标分析。

1.5 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国家规定淘汰落后设备与节能产品设备使 用情况。

1.6 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1.7 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能源实际消耗量和国家标准对比分析。

1.8 节能量计算。

1.9 节能技改项目的账务和经济分析。

1.10 公共机构与宾馆、酒店参照进行。

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2.1 遵守国家能源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2.2 在合同签署后,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积极配合乙方的 工作,并负责审计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审计师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

1 2.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的要求,逐步实施并做出相 应的整改或报上级有关部门。

2.4 甲方为乙方审计工作组提供办公地点及能源审计相关的服务。

2.5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在两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 一次性付清全部能源审计费用。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能源审计的相关规定。

3.2 严格按照能源审计程序开展工作,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做出能 源审计报告。

3.3 乙方审计师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密。

3.4 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能源审计费用后,由乙方预开收款收据, 然后,根据甲方能源审计周期,统筹安排开据国家正式发票,同时, 尽快安排审计师工作组人员到甲方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3.5 乙方有义务做好能源审计过程中的中、高费项目服务。

4、本项目的审核费为 5、合同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其他事项: 6.1 由乙方做出能源审计报告和提出整改方案, 甲方应逐步进行整改并上 报上级有关部门,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6.2 若因甲方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产生的无费、低费、中高费方案以及 相关要求未进行实施和落实整改,在此项工作中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2 (大写)¥: 7、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按法律程序解 决,由守约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合同正文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7: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 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 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 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 10 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 1 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 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 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 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 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 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主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审计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公共机构节能口号标语

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调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纪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公共管理个人简历

公共管理论文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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