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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义与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
1990年前苏联东欧剧变以来,比较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在我国一直都处于低潮,有人认为,由于前苏联东欧已转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较研究的对象之一业已消失。然而,近两年对中俄转轨经济比较研究所提供的经验材料却揭示了比较经济学非但没有随前苏联东欧的剧变而消失,而其重要性却大大提高了。一、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缺陷
比较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的诞生,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占支配地位的“主义”比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说明,在当时比较经济学家的心目中,比较经济学的存在是以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为基础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两大“主义”制度所出现的各种不同变种的“刺激”,比较经济学才开始摆脱本质论思维的支配。1967~1968年西方学者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比较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打破以“主义”划分经济体制的传统(张仁德,),比较经济学才开始“真正地”繁荣起来。由于意识到传统比较经济学所存在的局限性,青木昌彦等人试图用“比较制度分析”取代“比较经济学”这种传统的学科称谓(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笔者认为,传统比较经济学存在着三个严重的缺陷。
第一,它主要是满足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对各国经济体制进行分类和比较,而忽视了比较经济研究通过经验性的工作对现有理论提出挑战,从而为运用回溯法提出新的因果假说奠定最重要的基础。
第二,传统比较经济学仍受主流经济学所谓理性最大化和必然进步这种观念的支配,因而是前达尔文的。达尔文革命彻底击碎了必然进步的观念,否决了理性最优范式的科学性。在比较经济学中,不论“研究经济体制的一个原因是发现那种体制是最好的体制”(艾登姆等,1987),还是论证社会主义的内在优越性,这些研究目标都是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这种思维的反映。比较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类经济社会体制多样性的科学,只有彻底放弃先验的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的观念,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提供较为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三,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的,这严重制约着比较经济学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的研究。传统比较经济学只关注结构的经济方面,而把其他方面视为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有可能深究为什么同一经济制度,可能因为生产力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差异,政治的、历史的、文化传统的甚至地理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极不相同的经济体制呢?我们怎么有可能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做出历史性的说明呢?
二、比较经济学新的研究任务
通过以上对传统比较经济学内在缺陷的批判性分析,比较经济学的未来发展面临以下新的研究任务。第一,揭示结构性制约条件及其与能动作用和偶然性因素如何结合导致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识别、理解和进一步阐释多样化体制下人们的无意识动机、意会性知识和技能,为政策制定提供来自于不同经验的知识基础。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对已有的或刚刚发生的不同经验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面对尚未形成但仍有端倪可得的结构和意会性知识,它可以为政策研究和制定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第二,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新奇事物的出现及其扩散通过社会经济结构与能动作用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新奇事物的起源可能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技术变迁所带来的物质环境的变化、生态环境的退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演变、外部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在个体思维与行为模式上所发生的突变。与经济学其他学科对研究上述新奇事物提供的专业背景知识不同,比较经济学的任务就是进行复杂系统思维的训练,把它放在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之下进行比较评估,因此它更能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第三,促进跨国制度学习。比较经济史的深入研究业已说明,制度学习是导致德国、美国以及日本后来居上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改革目前已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世界各国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中进行学习的结果。成功的制度学习关键在于其精神而非具体形式,外国制度的引进、修改和创新是以国家或当地的情境和脉络为条件的,完全照搬很少能够成功。比较经济学可以通过对制度原生国与引入国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跨国制度学习与创新提供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四,创造性的阐释文化传统,并揭露现有的经济理论所存在的缺陷。技术和制度创新,特别是从国外所引入的创新,它所蕴含的意会性知识与传统观念必定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这就需要对文化意义系统进行局部修改乃至重新阐释,使产生创新的意会性知识纳入到演变着的文化传统之中,从而为导致结构转变的能动作用提供基础。比较研究通过揭示同种技术、特定制度与不同文化背景之间的历史渊源,在这种文化阐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老制度主义与社会经济本体论的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老制度主义者各自试图用其理论范式重塑比较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年出版的《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和老制度主义者皮垂(Petr,J.L.,1994)撰写的“比较经济体制”辞条中,他们都把比较经济体制看作是其理论范式的应用,而避免提起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制度主义。与新老制度主义相关,但又有区别,在西方传统比较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出现了两种相互之间几乎从不交流但却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1990年,青木昌彦等人在斯坦福大学开设“比较制度分析”这门新的研究生课程,而不再沿用比较经济学或比较经济体制这样的学科名称,它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较大。另一与老制度主义具有某种联系的“比较创新体系”也开始滥觞,1993年出版了尼尔逊(Nelson,R.)主编的《国家创新体系:一项比较研究》。签于这种情况,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及其在比较经济学中的应用做出较为恰当的评价,就成为比较经济学新发展的基本工作之一。然而,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进行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为在其内部,各自包括了许多不同的种类以及历史演变,两个学派之间现在也出现了某种融合的迹象。但是,作为其主流,新老制度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分歧仍是很明显的,正如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所指出的,新制度主义是对正统新古典理论的补充而非替代,老制度主义当代代表人物霍奇逊也写道:“新制度主义不是通过传统的制度主义的再现,而主要是在现代正统理论的心脏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凡勃伦等最初的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对正统理论的假设进行批判而产生的。”(Hodgson,1989)
在老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人与制度相互作用,共同演化。其中,个人行为不是给定的,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特定类型,它能够潜在地改变行为者的目标或偏好。社会结构在人类社会的复杂层级上处于个人之上,与这个较高层级相关的因果力量不只是简单地约束而且也能影响和改变个人的特征、力量和倾向,这就称作是重组的向下因果关系(reconstitutive downward causation),在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中,具有这种能力的要素就被称作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则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即个人被看作是给定的。“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抽象的、先验的'和普适的人性假定即源于这种本体论。因此,在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的本体论预设中并不存在作为突现层级的社会结构观念,制度只被看作是个人创造的结果,这是诺斯在分析国家和秩序产生时之所以遭遇困难,并逐渐转向老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贾根良,1999a)。
新老制度主义社会经济本体论对公共政策具有什么含义呢?称尔奈认为,“休克疗法”的设计师们受到科斯很大影响,大规模私有化战略就是对科斯定理的误用(科尔奈,)。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换是自由的,交易费用为零,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分配是否有效率就无关紧要。实际上,这隐含地揭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作用,要求赋予制度以本体论的地位。然而,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把制度变量参数化,所以,尽管科斯强调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和研究经济问题,但在评估产权制度时,流行的看法仍然是,无论历史和社会条件有何不同,私有产权总是普遍有效的。
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过程的性质说明,人们的能动作用只有通过与既定的结构交互作用才能导致后者的转变,制度创新只有在利用传统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因此,公共政策作为能动作用,在推动结构转变时,要因时因地而异,要以解决问题的实用性而非预先假定的意识形态或目标为标准。由于意识到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风险并往往产生意外结果的过程,意识到政策及其制度选择对人性的塑造作用,老制度主义者主张,政策应以实验和过程为导向,不追求普遍的真理,而只希望暂时的改进。特别是由于经济变化基本上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制度创新的真正源泉来自于民间,所以公共政策应该鼓励而非压制多样化的尝试。
四、新老制度主义比较研究方法丰富的内涵
由于新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的缺陷,其方法论对比较研究的意义是相当贫乏的。
老制度主义者凡勃伦早在18就批评新古典经济学是前达尔文的,他认为,经济学应该以达尔文革命所产生的进化生物学为原型,所谓演化经济学实质上就是用动态的、在生物学意义上不断变化的眼光来考察人类行为,从而拒绝包括新制度主义在内的主流经济学所使用的均衡方法。演化方法的核心是“累积因果”的概念,卢瑟福指出,这个概念含有明确的路径依赖思想,在凡勃伦看来,初始条件的微小差异可能会产生明显不同的后果;即使起点差不多,不同的文化还是会按不同的方式发展。老制度主义对制度演化路径依赖和多样性的强调为比较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累积因果的概念必然反对个人主义方法论,因为累积因果的变化过程是以社会经济系统的演进和整体性质为条件的。整体论的基本含义是研究制度必须考虑整个人类社会系统,只考虑经济部分就无法理解制度的内生演进过程,这就是为什么老制度主义对技术变迁、权力结构和文化价值观给予很大关注的原因,而这在正统的新制度主义那里是缺乏的,正如卢瑟福(1999)所指出的,“新制度经济学不去分析系统的内部动力,它只考虑理性如何对人口、技术、贸易机会或者意识形态外生既定变化做出反应”,这样它自然就把制度或体制的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在外了,比较研究就成了无本之木了。
老制度主义者反对高度抽象和形式化的模型,因为他们认为形式化模式必然会丢失掉对制度特定的情境和脉络这些重要的因素。威尔伯和哈里森认为,能够抓住老制度主义整体、系统和演化方法论特征的是由某些科学哲学家所称作的“型态模型”。型态模型与形式化模型在解释结构上是相当不同的,形式化模型按照演绎方法,在解释结构上呈现为从解释变量到被解释变量的层级,而型态模型则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连结在一起。每一部分的理论独立于其他部分,并首先在特定情境与脉络中被发展、理解和检验,然后以某种形态连结在一起,它对研究主题提供了多层面的和复杂的图景,而形式化模型则是单面的,它从有机整体中抽出某部分进行逻辑研究(Wilber with Harrison,1978)。
威尔伯和哈里森指出,大多数老制度主义者停留在基于案例研究的型态模型上,只有少数老制度主义者如凡勃伦、缪尔达尔等试图以型态模型为基础建立更一般的理论,这就需要比较法。正如老制度主义者斯坦费尔德(1990)所指出的,比较方法“是建立制度分析的合适的方法”,它的基础是运用型态模型对不同地区或国家等进行案例研究,把其政策和制度与特定社会条件联系起来。比较研究通过对特定制度的不同情境和脉络进行相互参照,运用回溯法,提出更具一般性的因果假设(即经济理论)。
五、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发展前景的比较
与制度主义密切相关,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这两个很少进行交流的研究领域给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带来了活力。从这两个领域重要人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四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一致认为,比较研究的对象是多样化的经济体制。全球化不会导致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相反,“今后的世界经济将成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竞争场所”(青木昌彦,),“为对付创新体系中的新范式,可能的制度形态是多样化的,这意味着国民经济持久趋异的可能性”(Ebner,1999)。第二,它们都强调制度重要。尼尔逊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制度是创新体系效率高低的关键。第三,它们都采用了历史与比较的分析方法。青木昌彦虽然把比较制度分析与格雷夫等人建立的历史制度分析区分为比较现行制度和从过去的历史制度中寻求资料来分析制度,但因为历史方法的核心是把经济过程视作路径依赖、不确定和不可逆的,这无疑包容在青木昌彦所定义的比较制度分析之中。在创新体系的文献中,爱伯纳(Ebner,1999)认为,制度的多样性说明了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作为补充,历史观具有实质性的重要,这就是创新体系的历史与比较方法,称作比较创新体系。第四,它们都使用了情境与脉络特定的方法。青木昌彦指出,对于制度的多样性“不能由新古典经济学的演绎法得到满意的解释,而必须通过新的、相互联系的比较制度分析来研究。这种方法一方面需要收集不同经济的比较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在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博弈论、合同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情境和脉络特定的’微观模型”(青木昌彦,1997)。在创新体系文献中,伦德瓦尔认为,在历史经验、语言和文化上的基本差别反映了在创新体系诸要素如企业内部组织、企业关系类型、公共部门的作用、金融制度的结构、研究与开发的性质、组织和数量上的国家特异性(Lundvall,1992);爱伯纳指出,通过把多样化与情境和脉络化(Contextualisation)的方法联系起来,创新体系文献持有这样的信念:如果从整体的和不可分的“格式塔”形态中观察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就镶嵌于
具有多种变化可能性的社会关系之中。
但是,比较制度分析与比较创新体系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即使是同样地使用了情境和脉络特定的方法,比较制度分析研究的是制度多样性的微观成因,而比较创新体系则着重于体制多样性对科技创新路径有何影响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它们分别发展了前述型态模型的两个不同侧面。其次,比较制度分析主要是在技术给定条件下,研究制度多样性的起源;而比较创新体系则以技术变化为核心,研究新知识和技术变化与体制多样性的关系。最后,比较制度分析大量地使用了博弈论,而比较创新体系则几乎从不使用形式化的分析工具。这些差异说明两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然而,由于所承继的学术传统不同,它们在未来发展的潜力上将会产生差异。
比较制度分析继承了新制度主义的大部分研究成果,虽然它对后者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批评。这些批评是导致它与比较创新体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共同性的原因,这些共同性的原因实际上大部分都可追溯到老制度主义者那里。但有所不同的是,正如青木昌彦(2000)自己所指出的,比较制度分析“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仅是(如老制度主义者那样)将制度整理分类”。青木昌彦对老制度主义的批评确实击中了要害。
比较创新体系所承继的学术传统来自于熊彼特、老制度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创新体系的概念最早是由弗里曼1987年在研究日本经济时明确提出的,但其概念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国民体系》(1841)强调了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制度创新对后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比较创新体系理论框架的形成融汇了以下三个学派的成果:新熊彼特对技术变迁问题的研究,老制度主义关于知识与制度的深刻认识,以及历史学派对历史与比较方法的强调。比较创新体系研究方法的发展主要是基于近十几年来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文献,而后者作为演化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实际上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研究的开拓者。由于知识结构的新颖以及与批判现实主义的某种一致性,它在未来更有发展前途。
六、结语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老制度主义对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更具理论价值,比较创新体系的方法更值得进一步发展。但相对于新制度主义在我国的流行来说,目前只有屈指可数的学者在对老制度主义进行研究,比较创新体系更是鲜为人知,这种状况对比较经济学在我国的新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老制度主义在近十几年已得到复兴并产生了重要的创新,而新制度经济学自以来的研究前沿却与一百年前凡勃伦的主题惊人的相似(贾根良,1999b)。因此,无论是在研究重点还是研究力量上,我们早就应该从新制度主义向老制度主义转移。
然而,老制度主义作为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并不能完成本文所提出的新的研究任务。从比较创新体系目前发展所展示的潜力来看,由于排除掉政治和生态地理等因素,它就无法通过比较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进行“宏大叙事”。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所承继的学术传统仍存在着内在的局限性。正如老制度主义者当代代表人物霍奇逊所指出的,老制度主义虽有其优点,但它过去并没有马克思那种提供理论体系的能力;同样,熊彼特虽然自称其经济发展理论可以与马克思内生经济演化观相媲美,但他不得不承认他有关经济动力学的结构只包括了马克思所涉及的问题范围的一小部分,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创新体系没有“宏大叙事”的能力。因此,“为了寻求经济绩效最终源泉的圣杯(Holy Grail)”,与诺斯在其学术生涯中所经历的“一个长期且确实是未曾预料到的旅程,从马克思主义到认知科学”(North,1997)有所不同,本文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令人吃惊:制度主义与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突出了马克思经济学研究传统创造性转化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如果我们深刻地理解了罗根(Georgescu-roegen)的下述名言,上述结论就很平常。罗根早在1971年就指出,“确切无疑的是,关于如何超越静态结构的课程――也许是惟一重要的课程――来源于马克思、凡勃伦和熊彼特”。传统比较经济学代表人物格鲁奇早就认为,马克思主义与老制度主义的主要差别是在理论观点而非方法论方面。现在,奥哈诺(O'hara)把马克思与凡勃伦视作制度与演化政治经济学的两位奠基者(注:笔者认为,这还应包括熊彼特。),并广泛探讨了这两大传统在当代发展的内在联系(O'hara,2000)。更为有意义的是,批判现实主义科学哲学家把马克思看作是当之无愧的先驱,近两年一些西方学者开始讨论马克思主义与批判现实主义之间的关系(Brown,)。由于马克思在“宏大叙事”上无以伦比的魅力,上述研究的深入进行很可能要通过对马克思研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为制度与比较经济学的新发展提供重大创新。在这方面,我国的研究还未起步,经济理论的比较研究仍局限于马克思与新制度主义以及新老制度主义之间,哲学界对批判现实主义似乎不感兴趣或很少知晓。但笔者相信,这方面的研究作为制度与演化经济学的国际前沿课题之一,迟早会使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发生兴趣。我国经济学界只有与哲学界同时甚至率先通过批判性吸收批判现实主义的研究成果,才能为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创新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才能完成本文对比较经济学所提出的新的研究任务,才能使这些领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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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
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
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
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
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
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
”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
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
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
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
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
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企业理论
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
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
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
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
总之,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
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
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
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
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
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正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
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所开创的。
2 行为假定
1.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
(人们往往在财富与非财富之间进行权衡,寻找均衡点,实现非财富价值不能总以牺牲个人财富为代价。)
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利他主义、意识形态、自愿负担等,非财富最大化往往具有集体主义行为偏好。
个人非财富最大化行为的四种动力:
爱、团结和其他利他主义思想,在家庭、小部族和朋友之类的小群体起作用; 受到胁迫和威胁; 预期为别人做事可以产生对自己有利的副效应; 心理上得到满足或至少良心不受责备。
2.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有限理性。
(人不能对稀缺的世界作出正确的反映)。
原因:
一方面,环境复杂,参与者众多,信息不完全,不确定性因素多,行业太多,分工太细。
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够,信息太多和太少一样不理想。
如到书店买书,考试划范围等,信息太多反而累人,关键是要有用的信息。
“信息悖论”:信息搜寻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因为在搜寻之前不可能知道信息价值。
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还是不对称的。
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事前不对称 ,如买房、看电影等。
二是事后不对称 ,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关系,医生和病人的关系,许多买卖关系等 。
又如:二手车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网上销售、国有企业亏损等。
另一方面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所不知。
3.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即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
人的机会主义的二重性 :
与冒险、寻找机遇、创新联系,对立面是保持现状;
把成本、费用转嫁给他人,损人利己。
3 关系渊源
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具有超凡解释力的原因:放宽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系列假设。
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新制度经济学引入制度因素分析修正了新古典的缺陷,但其理论研究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新古典经济学。
诺思说,新制度经济学保持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稀缺和竞争等理论,修正了理性的假设,引入的时间维。
与近代制度经济学的关系
共同点:都强调制度的重要性,都对新古典经济学忽略制度的非中性以及过分的形式化表示不满。
不同点:新制度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修正和发展。
以实际的人出发来研究人,强调研究人、制度和经济活动三者间的相互关系 。
旧制度经济学尽管对古典经济理论不满意,但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与马克思制度分析的关系
马克思分析了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间的关系,认为技术变迁决定制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诺思认为是制度变迁而不是技术变迁决定经济增长。
诺思对马克思评价很高,“马克思的分析力量在于强调了结构变迁和社会生产潜力与产权结构间的矛盾。”(新古典经济分析柜架遗漏的东西: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
4 兴起原因
1,一般的西方经济学认为, 人是理性的人,人的行为是理性的,但事实上资本带有盲目性的特点;换句话说,人或许是理性的,但人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理性的,如作为资本家总渴望工人工资低一点而不是高一点;资本家在乎的利润的多少,而不在乎自己企业的行为污染了社区环境;等等。
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设进行纠正,补充了传统的经济学缺陷,提出了解决办法。
2,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出现了新的特征,如人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人的关系产生了新的社会特点,这些是一般经济学所忽视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组织、社会之间的行为关系和规则,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十大忠告
1、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
只要有自由竞争的环境,私企是非常懂得如何应对这些交易费用的。
如今,私企最大的挑战是,他们仍然遭受着种类繁多的政策和政治歧视。
他们很难进入资本市场,因为资本市场主要是由国有银行所控制。
置的种种限制。
只要私企(或任何企业)是依法运营,就该享有自由。
如果一些经济行为体不遵守市场原则,市场经济就不会成功。
必须去除所有加诸国企的特权,让私企得以自由竞争。
2、政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坏猖獗,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
中国的情况是,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
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
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国在土地交易方面的所作所为,应该叫做单方面获取。
这显然并不是市场行为。
府参与土地交易导致腐坏猖獗,带来大量失去土地者的抵抗,这在中国已经被广泛报道。
3、中国应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问:深圳发布了一个土地双轨制文件,允许深圳农村变卖集体所有的工业用地。
你认为,这是否为中国土地政策提供了一个改革的方向?
科斯:深圳的政策显然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中国是一个辽阔而多元化的国家。
一种方法或许在一个地方能取得成功,但在其他地方可能就行不通。
中央政府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大胆尝试不同方法,打造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
4、在中国,教育和税收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
不平等在任何自由市场经济中都不可避免。
考虑到中国的庞大以及地区多样性,基尼系数高也在预料之中。
争议的核心在于,导致不平等问题出现的中国市场经济,其深层问题是什么。
比如教育和税收制度,在最发达国家都发挥着强有力的抑制不平等的作用。
在中国,两项制度都加重了不平等。
只要社会流动的大门是打开的,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对自己的未来、自己孩子的未来有希望,那么不平等本身就并不是问题。
5、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显然开错了药方,需要反思
在发达国家,更替水平生育率被设置为,每位女性平均生育2.1个孩子。
长远来看,独生子女政策并不可持续。
另外,保证政策的实施过程,一向是高成本且充满暴力的。
随着一个国家的富裕,女性也趋向于自愿降低生育率。
今天没有必要来强制执行如此严苛的政策了。
独生子女政策不仅削弱了中国劳动力数量,还降低了其质量。
研究已经表明,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之后出生的中国儿童,其社会技能被迫变低。
当然,其影响也在经济之外有所体现。
它在基本社会结构上,也严重削弱了家庭。
6、“边缘革命”将私人企业家和市场的力量带回中国
过去三十年来,中国发生的令人瞩目的市场转型。
然而,不是政府,而是我们称之为的“边缘革命”,将私人企业家和市场的力量带回中国。
饥荒中的农民发明了承包制;乡镇企业引进了农村工业化;个体户打开了城市私营经济之门;经济特区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开启劳动力市场。
与国有企业相比,所有这些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边缘力量”。
7、中国经济学者要从黑板经济学回到真实世界
我相信经济增长的秘诀是分工,研究分工就必须考察真实世界。
过去半个世纪以来,我一直在呼吁我的同行们从黑板经济学回到真实世界。
不过没有什么效果,我的同行们似乎不大愿意听我的劝告。
中国有那么多优秀的年轻人,那么多优秀的经济学者,哪怕只有一少部分人去关心真实世界,去研究分工和生产的制度结构,就一定会改变经济学。
我始终对中国寄予厚望!
8、中国必须让其政治权力服从于法治
人类社会到处都存在着腐坏。
波普尔证伪主义与西方经济学方法论
波普尔证伪主义对归纳法进行了彻底的否定,大力提倡“证伪原则”,并提出了新的科学划界标准.这种标新立异的'学说不仅对西方哲学发展起过重要作用,而且对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因其自身的缺陷,西方经济学家最后还是转向了历史主义和拉卡托斯的精致证伪主义,但从波普尔证伪主义对经济学方法论产生影响的这一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作 者:贾孝敏 刘剑 作者单位:贾孝敏(贵州大学,哲学系,贵州,贵阳,550025)刘剑(长沙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刊 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22(5) 分类号:B15 F011 关键词:波普尔 证伪主义 经济学方法论语义功能语法--功能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兼论语义功能语法与系统功能语法语义性质之区别
文章通过对语义功能语法在语义语法范畴研究中所体现出的语义基础与范畴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分析,讨论了语义功能语法重视结构形式分析基础上的功能主义的'语法性质,认为它是兼具结构主义色彩与功能主义语法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结构主义语法与功能主义语法各自不足的、一种新的功能主义学术流派,我们可将它简称为“新功能主义语法”.语义功能语法这种具有普通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学与语言学理论,是功能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也是中国语言学对世界语言学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
作 者:龙涛 彭爽 LONG Tao Peng Shuang 作者单位:龙涛,LONG Tao(武汉大学,语言与信息研究中心,武汉,430072)彭爽,Peng Shuang(北京大学,计算语言研究所,北京,100871)
刊 名:语文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LINGUISTIC RESEARCH 年,卷(期): “”(3) 分类号:H13 关键词:语义功能语法 语义语法范畴 新功能主义 系统功能语法 语义性质制度经济学与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作
土地是我国最稀缺的资源.保护土地,尤其是保护耕地是我国各级政府不遗余力、一如既往进行的工作.但是,保护土地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必须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护土地、保证国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作需要广泛吸收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经济学是土地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源,制度经济学减少交易费用理论是健全土地法律制度的目标,制度经济学发挥制度最大效用原则是土地法律制度运作的基本要求.
作 者:余明永 作者单位:广州市监察局,广东,广州,510046 刊 名:广东商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BUSINESS COLLEGE 年,卷(期): “”(1) 分类号:F091.349 D922.323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土地 法律制度摘 要:《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证据规定》,而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台这一《证据规定》,亦有其较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实条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急举措。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显著特点及重要意义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4月1日起,该《证据规定》已开始施行。《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平心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证据规定》,而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台这一《证据规定》,亦有其较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实条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急举措。
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具有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却极不完善,主要表现是:《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区区12个条文,根本无法涵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有的丰富内容;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对证据问题又作了9条解释性规定,并且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个别条款也对证据问题有所涉及,但就总体而言,这些规定都是零零碎碎的,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甚至合理性。因此,这种“粗放型”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诸多关涉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各自适用畛域不清;举证责任分配的界限不明;当事人举证的保障机制欠缺;证人作证制度有欠合理;质证制度尚属缺漏;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缺乏透明度,等等。显然,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从近年来法院系统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来看,证据制度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动因在于试图通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解决因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与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以便缓解法院及其法官调查取证的负担,提高诉讼的效率。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制度在证据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证据制度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因而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质证制度、认证制度,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权限等各方面的庭审改革问题,并进而波及到整个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过来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各地法院便纷纷突破现行证据立法的规定而出台了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但它却实实在在地成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并在其审理案件时大行其道,造成了证据问题上极其混乱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以便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便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从国家立法机关的视角来看,在近期内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典或者统―的证据法典却不大可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条件亦不成熟,因而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就产生了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即证据规则的粗陋不堪与审判实践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制定统一的、相对完备的证据规则,以便尽快消除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并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据以遵循的明确、具体的证据规范,就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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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朱晓东
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显然已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为了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应对WTO的挑战,需要构建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组织制度。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也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列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本文所指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中由农民所组建、具有“专业技术协会”、“专业研究会”、“专业合作组织”等称谓、不同程度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组织,[1]之所以称为“新型”是相对于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而言的。
1980年,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此,一种崭新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在中国大地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发展起来。据农业部门统计,到2004年为止,中国农村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对于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据农业部2004年初提供的材料,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95330个,会员1150多万人[2]。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民自愿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民共同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销售,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服务,在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农民的文化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外部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产生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探讨一下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产生和发展模式选择。
一、对制度经济学的有关概念的界定和说明
中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场深刻的农业制度变迁,一直为社会科学界学者所观注,特别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列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又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因此,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农民合作制度的变迁极其绩效是有现实意义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制度经济学的有关概念进行说明和界定。
关于制度,舒尔茨(T.W.Schultz)将其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一定义已为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诺斯进一步界定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和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在把制度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内变力量,放弃不确定性、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假定之后,借助经济人假设和意识形态等理论来分析经济行为的制度变迁理论,就把经济学真正和现实衔接起来了。
最着名的制度变迁模型是诺斯提出来的。它假定: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的外部利润,如规模经济、风险降低和转移、外部经济内部化、交易费用的降低和转移等带来的收益。要获得这一部分收益,就需要不断实施制度创新,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均衡状态。
因为创新的行为主体和决策的行为主体都要在制度变迁中的收益大于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在制度变迁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实施创新,因为需要时间进行判断,需要时间达成一致同意,况且还受认识和组织、发明、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的影响,制度的创新便只能是一个供给滞后的状态。供求不平衡诱致人们去学习和认识新的潜在利润,从而在边干边学中实施后续的制度创新。这样,制度创新与变迁将是渐进性的。
林毅夫将潜在利润看作是制度不均衡时的获利机会,认为这会自发地诱使行为主体在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之后,通过需要费用的谈判过程,达成一致同意。加上搭便车的问题,诱导性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过程。
为了弥补制度的供给不足,加上国家生产“制度安排”这种公共产品具有优势,制度供给就成了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但是因为国家只有在“预期边际收益=预期边际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创新,而国家的制度创新中还有非经济因素,这就使国家并不能仅仅通过制度法令引起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建立符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的那些制度安排(如建国初期的合作化运动),“政策失败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
可以说林毅夫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修正了诺斯制度变迁的一般模型。所以,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我们不妨称之为诺斯――林毅夫模型。[3]
据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诱因,然后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和成本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制性和诱致性道路相结合是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最佳途径的观点,并对具体的组织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产生的主要诱因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正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同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受有关知识的制约,而有关知识的有效的供给,也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反映了他们对于制度创新的需求,而对于市场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的重新认识,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
家庭承包制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由企业(人民公社)内部分工来实现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转向由农户独自完成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安排。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独自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各种问题。德姆塞茨指出,如果万事不求人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做不到以平均最低成本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就要承担生产无效率的后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以使企业避免这种无效率,办法就是把纵向生产的不同阶段分成独立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专业分工的企业,每个企业的人员和规模都根据主要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标准而定。所以,建立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他们对于社会化服务的制度需求,并由此产生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把土地按人口进行“均包”,从而形成了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虽然在初期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有效地节约了监督费用,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
交易成本主要包括获取市场信息和谈判、履约的成本。小规模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生产活动越来越变成社会的活动,信息成本也越来越具有交易成本的性质。对农户而言,信息成本主要指进行市场调查以获取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技术等的价格和质量的信息,以及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所付出的成本。由于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交通和通讯也比较不便,要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就要花费较高的交通、通讯、时间、精力等成本。其次,随着信用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民和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依靠法律的手段。交易成本中的谈判、履约成本主要包括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过程,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以及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时要求赔偿的过程等[4]。我国分散的小农户因为缺乏有力的组织,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且实力相对弱小,在社会阶层中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付出较高成本却难以抵御各方对自身利益的侵害。
由于要负担过高的交易费用,农业小规模经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就显得效率低下。这也是我国在1980年,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就出现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主要原因。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得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5]。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合作型的经济组织制度,这是小规模经营进行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产生的收益成本分析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这样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在激烈的竞争中,非公司的农户为了提高自己的群体竞争能力而自愿结合起来形成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经济共同体组织。这是一种非市场意义的契约型经济组织,对内主要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对外以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普通经济法人的权力和义务[6]。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成为制度变迁的目标取向,在于其潜在的收益――成本对比关系。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分析
1、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在于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厂商、农户与政府进行交易时,能有效地降低其交易费用。我们知道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现在假设有X个农户,都需要到Y个市场去购买农产品或销售农产品一次,则交易次数:
N1=f1(X,Y)=X×Y
如果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则首先合作经济组织与X个农户进行X次交易,然后合作经济组织再与Y个市场进行Y次交易,则交易次数[7]:
N2=f2(X,Y)=X+Y
显然,当X>2,Y>2时,N2即经过农合组织的交易次数总是小于农户单独交易的总次数。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随着X、Y的增大,参与交易的农户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2。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还体现在谈判能力的提高上。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到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和农户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策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能力加强,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
3.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还体现在可以获得政府质量较高的服务。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政治实体,为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是充分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要求和对它的态度。分散的、单个小农户在政府这个庞然大物面前表现得束手无策和无足轻重,他们要想挤进政府决策的谈判圈,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其它利益集团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是很困难的。而农户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就会形成一个强势集团,合作经济组织就有可能挤进政府的决策圈。政府在制定和选择政策时,就有可能考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另外,当两个势力相差不大的利益集团产生利益冲突时,为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很有可能坐下来谈判,互相妥协和让步以解决矛盾冲突。而当势力严重不对等的两个利益集团发生利益冲突时,就几乎没有可能坐下来谈判,弱势集团就倾向于用暴力来与强势集团抗争。
4.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还体现在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分散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导致再生产的中断,经常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伏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也给农民自身带来了损失。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侵蚀。首先,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千家万户闯市场,可以改变一家一户由于经营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自我素质低、谈判地位差的局面,由合作经济组织出面和市场以上收益都是已有的制度安排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无法实现的外部利润,是规模经济、风险降低和转移、外部经济内部化、交易费用的降低和转移等带来的收益。要获得这一部分收益,就需要不断实施制度创新,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均衡状态。联接,农户按合作经济组织分工进行生产加工,发挥合作优势,大大降低盲目性,从而减少风险。其次可以抵御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业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重大损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即使遇到各种自然灾害,也能通过相互帮助,尽快恢复生产,有效减轻灾害程度。再次可以减少技术风险。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产品科技含量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而每项新技术的采用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技术实施成功与否、成效如何等受到技术本身的适用性以及推广者、使用者的技术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提高技术普及的广度和深度,尽量避免技术的失败,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技术所具有的增产增效潜力。
(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分析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同时又面临自身内部合作交易成本的问题。
1、组织成本。依据新制度经济学我们知道,组织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个部分是有着共同利益目标函数的农户之间,在寻求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成本,包括事前的信息联络、签订契约和制定规章等各项工作中所花费的成本。比如,果农在组织果农协会的过程中,从开始的信息联络,到组织果农开会讨论,到制定协会章程,再到与政府进行限额的交易寻找保护和取得合法地位等,都需要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果农在联合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另一部分组织成本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要保持正常运转,维护良好的合作效率,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的费用、团体机构日常工作费用、监督团体成员违约为并对之实施约束的费用,等等。比如,果农协会组建后,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果农开会,互相沟通市场信息,集中科技培训,组织果品贮藏、销售等等。开展这些工作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就构成了这个果农协会保持正常运转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组织成本。上述组织成本是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扩大的一个主要原因。
2、维护其有效运转的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要保持其正常运转,维护良好的合作效率,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团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监督团体成员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约束等也要承担很高的费用。
3、内部合作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中的成员越多,“搭便车”者也就越多。
这些成本即是:林毅夫提出的诱导性变迁的缺陷即“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过程。”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成本分析
前面已经分析,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谈判能力,成本主要在于组建并维护组织的有效运转。那么,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孰大孰小呢?这就要考虑其组织规模的问题。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它的边际交易费用就会越来越小,每个农户所承担的平均交易费用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这就促使其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直至其收益大于成本。因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以确立。但是,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它对内部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也会越来越困难,导致其边际组织成本不断增加。当组织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组织成本甚至可以昂贵到使组织无法有效运作的程度,出现了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从而否定了农合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存在和发展,从理论上主要取决于与组织类型相联系的组织规模的大小,其最佳规模处于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组织成本的临界点上[4]。
当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实情况非常复杂,要找到这个临界点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它一定存在。这是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努力探索的问题。
四、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道路相结合是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最佳途径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对着收益和成本的双重影响,如何增加其收益,降低其成本就是我们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由于提高收益属于实践中操作性很强的因素,这里就不展开讨论。我们主要分析的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组织内部合作的成本,如何正确选择农户合作的途径,即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问题。我国在1950年代以来,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虽然从方向上组织个体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正确的,但采取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运动化的方式来搞合作化,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违背了经济规律[8]。所以说,虽然强制性农村合作化路径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的组织成本,但是由于它以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为主导,难免违背农民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事实上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以农民为主体。在选择合作化组织时,由于农民是自愿的,目的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甚至获得某种垄断意义的好处。因此,一般来说,选择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当缓慢、渐进的过程,维护这个组织的有效运行也是管理者必须面对的全新课题。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特定的组织。
我们明显地发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因由国家对潜在利润实现的期望而引起,而不是初级行为主体自发地以经纪人的身份去追逐潜在的获利机会,因此其利益增加还会受到剥离。1949-1957年间国家因追求工业化所需的大量农业剩余和主流意识形态的灌注,用渐进的办法收回农民的所有权、大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大公社时甚至收回了农民对生活的自主安排权利,都是强大国家运用暴力潜能剥夺初级行为主体的主要表征。
但是初级行为主体自发实施的制度创新,同样存在制度供给滞后,乃至出现现有的制度创新会因规模不经济等原因而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难题,后者明显表现在新中国成立前根据地的农业合作制度诱致性变迁中。
这说明,在中国农业合作制度变迁中,诱导性变迁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强制变迁因忽视初级行为主体利益实现而造成的问题,表现的相当充分。
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了破解这两个问题的可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创新是以诱导性为主的,但这场变迁也体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国家和初级行为主体协同配合而不是国家单方面实施制度创新。这场变迁中每一阶段,农民的首创精神在新的主流意识形态激励下,得以相当充分的勃发起来,使制度变迁得以通过初级行为主体收益增长而实现国家的目标,这在极大程度上矫正了“建国初期的合作化”制度变迁的做法,相应也必然的提高了制度创新的经济绩效:但更重要的是,国家理性的把自己作为制度创新的最终决策者,力争通过与日趋强大的初级行为主体谈判去选择并实施制度安排,由此,我们看到,一种上上下下的协同配套实施制度创新的良性发展的趋势。只是国家提供的制度安排依然不足,制度供求依然没能趋向平衡。
由于矫枉过正,国家的过分冷静,正是造成改革开放后的制度供求依然不均衡的重要原因。拿合作制度来说,国家仍然只限于承认初级行为主体的创新,却没有再创新所必需的配套制度安排:如未在与合作制度密切相关的服务管理组织与机制、法律等保障机制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这就形成了一方面制度创新只能局部推广,经济发展中所需的制度安排迟迟难以形成,没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代替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基本制度基础上的创新以远远超出基本制度所能容纳的范围,从而形成了一种制度结构的离散矛盾甚至替代,而不是系统有序的状态,这使制度创新虽然形式众多,但却远未达到其预期的经济绩效。
无论怎么说,我们认为,制度变迁已呈现出国家与初级行为主体协同创新、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复杂互动的新格局,这正是制度供求接近均衡状态的良好开端。[9]
诺斯指出:“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10]这是说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一旦人们选择并走上了某一路径,就会认为这是惟一正确的路径并沿着它一直走下去,同时还会自觉不自觉地排斥其他改革路径。所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通过以上对强制性和诱制性路径优劣以及路径依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路径都不是理想的路径,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不可能走单纯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或诱制性制度变迁道路,因此,根据诺斯――林毅夫模型,我认为在我国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摒弃二者的缺点,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合作化道路。
五、确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建议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何种模式,这是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又一问题。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看,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业标准化和市场化要求的。其中比较典型的模式是台湾式的农业产销班和日本式的农协。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它的职能主要是农产品的共同运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共同采购。产销班形式的农业合作,扩大了营销规模,增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降低了运输、销售、采购的成本,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增加了经济效益。产销班作为过渡时态的农民合作组织有它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一些地区可以借鉴的模式。日本农协即农业协同组合,它集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和政府压力团体三位于一体。这种组织形式使农协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形成巨大势力,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利益,同时也大大地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
日本农协是综合性的合作社组织,开展多项事业,以金融为主体,进行信用、供销、技术等综合经营[11]。同时根据需要也存在多种形式的专业经营组织。因为日本是典型的小农式生产经营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营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我们虽然不能照抄照搬,却可以借鉴其经验。
关于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具体模式,需要考虑到许多复杂的现实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市场取向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合作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了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中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为突出。对于具体的组织模式,笔者想通过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诱致性变迁具有渐进性的特点,我们应采取稳健的态度对待合作问题。我们要吸取上个世纪50年代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与合作经济发展根基比较薄弱这一现实,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寻求适合我国农合组织发展的模式。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不能强求在我国一开始就严格遵循合作社的原则去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短时期内就创建起大规模的农村合作网络,而是要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要求循序渐进地开展合作活动和进行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如可先发展一些小范围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只要能为农民带来直接利益,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可以鼓励其发展,然后再对一些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以吸引农民,引导农民。
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避免搞“一刀切”。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因此各地发展农合组织的模式也必然各有差异。
第二,针对诱导性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过程的缺陷,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体制是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因此巨额的投资不可能通过农户自身的积累来完成,而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靠国家的财政投资和优惠的金融政策来实现。建国以来,我国农业通过“剪刀差”、高税负等形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大难题,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结合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日本的经验表明,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对农协的稳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政府应切实对农业进行政策倾斜,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力度。此外在信贷、税收、物资供应方面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优惠。如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以解决农民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合作社的盈利采取免税或是低税率的政策等。
第三,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发展农合组织的制度环境。()既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供收益来降低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同时它又有较高的组织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那么国家就有必要对其予以多方支持,而且要推进专业协会的发展,扩大其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国家的支持就更是必要。为此,国家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也要对那些同一性特征明显、从而公平供给较多、组织成本较高的协会予以特殊扶持,以激励其供给更多的公平降低社会成本。这也是降低制度发展成本(尤其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扶持成本)的一个办法。
为了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需要政府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与调整,尤其要摆脱对集体经济路径的依赖,着眼于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法律法规,以革除种种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有效降低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成本,增加组织创新的收益[12]。
第四,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知识。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制度,是致力于社会的经济弱小阶层也能参与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收入流的分割,因此合作制度与人民公社体制并无共性可言。但是,人民公社体制给我国农民产生的危害,加大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一方面,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制度知识会降低传统和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
总之,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特别是在立法时,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又要尊重经济规律,发挥我国农民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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