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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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篇1: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和配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村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配送目录)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成都市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目录》所列药品的采购、使用和配送服务作出规定。

第六条 (招标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公开招标确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该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七条 (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众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应载明药品集中配送实施范围、期限、招标工作机构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区(市)县招标工作机构根据当地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要求,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结果)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九条 (配送企业的条件)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二)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三)按照《目录》和相关规定,经营药品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具备向招标区(市)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五)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配送方式)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室(站)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 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室(站)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配送周期)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4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的主动退出)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配送服务要求)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列入《目录》的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目录》中的非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对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如乡村医疗机构临时急需,配送企业无替代品种,配送企业应组织药品,满足临床需要;如未组织到所需药品,经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乡村医疗机构可以从其他合法渠道采购该药品。

(五)提供产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四条 (乡村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在配送企业按照本规定及配送合同要求履行了配送义务的情况下,仍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或以产地不符为由拒绝配送;

(四)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

第十六条 (质量保障)乡村医疗机构应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区(市)县药监部门应每年对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乡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验收细则》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配送服务的评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半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村卫生室(站)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评议办法及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药监部门的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条 (价格部门的职责)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药价的动态监控,建立农村药价监测点,定期通报农村药价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统计工作)本市实行“两网”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应做好“两网”建设统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区(市)县应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的职责)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招标的责任)区(市)县未公开招标确定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购加价的责任)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法配送企业的退出)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市)县“两网”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报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 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4年内不得在原配送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配送义务的违法责任)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实施禁止行为的责任)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 十四条 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质量保障规定的责任)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责任)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协管员的失职责任)药品监督协管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县以上药监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第三十四条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区(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其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以及城乡一体化推进过程中仍承担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站)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代购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向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再由乡(镇)卫生院在不加价的前提下向村卫生室(站)分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第三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2:农村药品流通供应网络的调查报告参考

关于**县农村药品流通供应网络的调查报告 为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落在实处,真正解决好县各族农民群众用药不方便、用不上放心药的问题,我县药监系统在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和药品流通供应网络(以下简称 “ 两网 ” )建设中,为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使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我局开展了对我县农村药品流通供应网络的摸底调查工作,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西北部,与贵州省接壤,与云南省相邻。全县辖 21 个乡镇 178 个村,面积 3552.96平方公里,在地形上我县地处云贵高原的上升部,地势复杂多变山高路险,全县有 30% 属喀斯特地貌,交通极为不便。我县共有壮、汉、苗、彝、仡佬5个民族,总人口35万。无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79 家,医院(包括卫生院) 29 家,个体诊所 13 所,村卫生室143个。**是一个百色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人口 90% 以上分布在广大山区农村,在市场监管的深度、广度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加之我县药品经营企业多集中在城镇,农村群众用药主要依靠卫生院(所)、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规范、便捷的药品流通供应主渠道尚未成形,广大农村特别是山区乡村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买药难、买放心药难的问题。因此,在我县农村构建农村药品供应配送网络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县目前的药品供应配送和农村药品监管情况

据我局调查我县有了一定的农村药品供应配送网络,在21个乡镇143个村的医疗点和药店中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的占97.5%,实行供应配送的占91%.但是目前的我县药品供应主要是外地合法药品批发企业向我县乡镇用药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供药,然后药品经营企业向村发展经营网点,通过契约方式向村涉药单位配送药品,但是由于各个乡镇的供货渠道不同供应方式比较零乱,使得我局的监管工作比较困难,也使药品质量和服务跟不上,供应种类单一,甚至在某些比较边远的山村还没有建立经营网点,山区乡村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买药难问题。

在我县的 21 个乡镇中的 79 家药品零售企业和 29 家医院(包括卫生院)主要的供药商近30 家。主要的供货企业有:****药业有限公司、一心药业有限公司、九洲通药业有限公司、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但也有部分零星的使用不同企业的产品:近的有**市北丰医药器械公司,而远的有武汉王冠医药器械公司,但大部分的涉药单位使用的是广西和贵州黔西南洲的药商提供的药品和医药器械,也有部分涉药单位同时有几个供货商,这些供货商分布各处有近有远。对这些现象涉药单位的解释主要是:求远的是由于价格杠杆的作用,近的供药企业的药价太贵了,为了赢利不得舍近求远找一些比较便宜的进货。而就近购买的认为供药商离得太远会导致供药不及时,在运输过程中有时会有破损的情况而供药方不承认不给赔偿的现象。还有些认为同时跟几个供应商进货可以形成竞争,哪个的价格低,让自己得到更大的实惠就跟哪个要。从中可以看出在影响我县乡镇涉药单位进药渠道主要有价格高低和供货速度快慢两个因素。在调查的'过程中大部分的乡镇涉药单位对在我县建立配送中心表示欢迎,他们表示只要我县的配送中心价格便宜、服务到位、质量保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市场法则办事,他们就会考虑在我县的配送中心进货,也有部分涉药单位认为他们经营的模式是先货后款,等到下一次进货才能付款,如果配送中心可以用这个模式才能考虑进货。

而在我县乡镇以下的村,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地广人稀,给企业营销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农民对药品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也使市场推广工作难度加大。没有足够的利润能维持生存所以在我县的很大部分边远山村没有药店和卫生员。使我县的农村用药就医出现盲点让农民群众看病难。即使有了药店和卫生员的山村用药条件受到经济条件的影响很大。农民手中的钱仍然很少,消费能力仍然很弱。农民购药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其次才是疗效。在我县多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消费者在购药时往往先对比价格,无论医生或药店店员如何解释药物疗效的重要性,他们都会首先考虑价位是否能够承担得起。哪里有需求哪里就会有供应于是就出现了不少兜售假药劣药的药贩子。而我分局由于人力有限加上药贩子打一枪就换一个地方所以未能真正有效的打击兜售假药劣药行为。 我县针对人员不足、机动性不强弱点,规划构建“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专协结合”的农村药品监管新体系。专,就是药监系统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队伍。协,包括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乡村两级医疗管理队伍;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督队伍。具体做法:一是加强协管员、信息员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逐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提高各基层食药监局药品快速鉴别能力,做好辖区内药品的初检和抽验送样任务,为药品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逐步建立由食药监、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专项整治的合力。通过聘请乡、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逐步建立起农村药品市场的两级监督网。现已选定了人选现正在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当中。

三、对我县两网建设的思考

而影响价格问题在目前看医药的销售环节过多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县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是减少销售环节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措施。但如果指定让某一家乡镇医院或药店搞代购药品销售环节,县农村直接影响农民吃药的价格问题。而乡镇卫生院或药店由于种种原因药品贮存、养护设施并不完备,且加上一定的费用后再代购给乡村医生,价格偏高,类似药品批发行为,如果绕不开这个“坎”就违背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初衷。能否在提是双方志愿、合理、合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实行到乡、村的价格一体化,搞代购药品销售的乡镇医院或药店和药品配送中心进行分红的形式避免加价行为,时也有利于代购企业的相互竞争。两网”应实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按市场规律推进。推进农村“两网”建设,实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确定某一地区承担向农村集中配送药品任务的单位,不是由政府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由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谁的药品经营管理规范且品种齐全就由谁来配送。各地还及时打破地域限制,积极鼓励外市、外省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到本地农村发展药品集中配送和药品连锁经营。这就既推动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又促进了药品经营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而我作引导、鼓励和监督的作用,总的来说就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戏台上究竟是谁在唱由市场说了算。

同步推进。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与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相辅相承、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监管网络的建立,两网”结合。为供应网络的建设提供了基础,并促进其不断发展。供应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为监管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给药品监管网络建设提出新要求,促进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同时要注意建设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篇3:在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的讲话

在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虽然我县药品监督局成立不久,但工作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卓有成效,现在又着手进行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这项工作对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fwsir.com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参加今天“两网”启动仪式的市药品监督局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向药品供应商和药品监督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两网”建设工作,在“两网”建设工作中,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新时期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式和机制;加强政府调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配置药品市场资源,促进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全县药品监管工作的水平,保证农民用药品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一、充分重视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国以上的人口在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难点、重点自然也是在农村。切实解决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和促进改善农村用药状况,既是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只有在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同时尽快引导和促进医药企业把规范的'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起来,使“两网”建设并驾齐驱,才真正使假药品在农村无藏身之地,才能逐步解决农村用药难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整顿成果。

二、健全完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

为加强对药品监督,我县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药品监督局、卫生局、公安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这些单位和部门要切实配合,协同作战,要带着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满腔热情的做好“两网”建设工作。同时,我们也聘请部分热情公益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素质较高的人员参与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中来,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县级设立了药品社会监督员,各乡镇设立了药品协管员,各行政村设立了药情信息员,这些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药品监督部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传递药品监管的规定和信息,及时向药品监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涉药违法违规行为和线索;反馈群众对药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药品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和地监督。各位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一定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勇承重担,不负使命,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经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查审核认定中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农村药品供应配送中心。县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原则实行周配制,即每个单位每周必须配送一次。急需药品实行即送制,要做到打个电话所需药品立即送到,要充分满足农村药品市场的供应。配送中心所配送的药品要做到五个保证。即保证药品质量好、保证药品品种齐全、保证药品价格合理、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保证服务热情周到。配送中心配送药品应覆盖农村个乡镇(办事处)。

县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配送中心的监督管理,重点要做好“三抓二规一加强”工作。“三抓”:即一抓职工的药品、法律知识培训;二抓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三抓药品储存硬件管理。“二规”:即规范药品采购渠道;规范药品销售价格。“一加强”:即加强科学管理。用现代科学管理模式,加强整个系统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保证药品供应网络的健康发展。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从其他非法渠道自行采购。全面加强药品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同志们,药品监督工作和药品供应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县委、县政府要求一定要用“三个代表思想”统领和指导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工作,以与时俱、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良好的工作局面,为岫岩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4: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的试点工作方案

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的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药品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根据(上级县)县药监局《关于加快农村“两网”建设的试行意见》(潍药监县字〔〕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药品监管和供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确保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同时,以扩大药品供应网点为基础,以理顺供药渠道为核心,积极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并扶持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发展农村药品连锁经营,提高农村药品配送能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公平的药品县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监督管理网络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三支队伍,构筑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实际药品监管重点由城区向农村基层的转移,切实保证全方位、无缝隙的严密监管。在供应网络建设方面,先在两处街道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再用1—2年时间,实际对全县农村卫生室、乡镇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商业物流配送,规范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整顿药品秩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新路子,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工作措施

监督网络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组织,形成专兼结合的农村药品县场监督体系。(1)成立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名单附后),并选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党政部门、医药卫生界代表组成药品监管队伍。主要是负责全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社会监督管理,并对县药监队伍公正执法和自身建设进行社会监督。(2)设立乡镇(街道)药品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分管乡镇长(街办主任)、乡镇(街道)卫生院、派出所、工商所、计生站等单位负责人及1—2名人大代表参加;选聘乡级药品监督协管员,建立乡级药品监督协管员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药监部门搞好法律法规宣传,药品管理、使用咨询,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展动态,制售假劣药品举报等工作,对药监部门公正执法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社会监督。(3)成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小组,聘请村妇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主任、乡村医生或退休干部为村级信息员,主要负责药品质量事故、游医药贩、无证售药、假劣药品和人兽药品混用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县药监局要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同时,划分监督协管责任区,并实际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宣传新的政策,沟通新的信息,布置阶段性任务。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一经查实,可按依法处罚金额的5—10%

篇5: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6: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 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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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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