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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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篇1: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以全省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为依托,努力构建一个大中心格局

一是制(修)订了《_省药品GMP检查员选派制度》、《_省药品GMP、GSP检查员管理程序》等制度11个,明确了检查员培训、出勤、考核等要求和规定,实现了检查员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是利用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有利时机,对330余人次检查员进行药品GMP、GSP等相关知识培训,促进了检查员把握尺度统一、增强了检查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提高服务质量,构建了覆盖各监管环节的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大局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大中心格局。

(二)以审核查验和风险预警研判为基础,积极推进两大平台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审核查验平台建设。组织召开质量工作小组会议2次,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审评认证、化妆品备案审查等管理体系文件修订,不断完善了中心ISO9001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各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以及服务行为规范,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和工作约束机制。

二是积极推进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和食品药品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所积累掌握的大量风险信息,建立了《风险预警信息平台管理制度》,逐步开展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工作。

(三)以廉政再强化、能力再提升、服务再优化为手段,大力实施作风建设三大工程

1.实施廉政再强化工程

一是中心纪委组织全体职工及检查员代表共40余人参观了省廉政教育基地,进一步引导全体职工和检查员牢记党的宗旨。二是中心召开2次药品GMP跟踪检查动员会、5次药品GSP专项检查训诫会,对330余人次进行检查前廉政教育,增强了检查员廉洁从政和依法依规检查意识。三是全体职工层级签订《廉政、纪律、作风责任状》44份,形成了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的局面。四是全体职工签订《不参与“黑中介”承诺书》45份,强化了全体职工的廉政意识。五是中心纪委在“五?一”和端午节前下发通知,要求全体职工加强节日期间廉洁自律,确保形成廉洁过节氛围。六是修订廉政短信内容,增强了检查员服务意识和平等观念。七是实施廉政回执制度,对检查员进行廉政监督,进一步遏制现场检查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实施能力再提升工程

一是每周开展党务学习,重点学习党的思想理论和《监察法》等,进一步提升全体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二是中心组织职工参加了5期国家中心组织的“专家讲坛”培训学习,共对160余人次进行了业务培训。三是中心开展了9期“职工大讲堂”学习活动,280余人次接受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培训。

3.实施服务再优化工程

一是建立中心微信公众平台。中心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与QQ账号互通、与中心网站互联的有利优势,实现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二是实现中心网站与业务进度查询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完成网站与业务进度查询系统对接,服务相对人足不出户便知本公司申请业务进展情况。三是增加中心网站功能设置。通过增加“下载中心”和“业务进度查询”等功能模块,中心网站方便行政相对人下载有关食品药品技术审评和认证检查的技术资料,第一时间知晓中心业务流程、申请业务进展等。四是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中心通过汇总统计和总结评估40余份调研问卷,及时解决了食品药品审核查验过程中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制约因素。五是设立行政相对人意见箱。通过在业务咨询室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中心为行政相对人创建了一个平等的信息平台,增加了中心领导获得基层信息的渠道,起到了震慑全体职工、增强全体职工危机感紧迫感的作用。六是开展征集“金点子”活动。通过分析汇总有关创新审评认证机制、提升审核查验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新需要等方面的55条“金点子”,中心已逐步将“金点子”运用到各项工作中,为优化营商环境加油助力。

(四)以产品注册、认证许可、事后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抓手,着力把好四大风险关口

一是把好产品注册关。中心对10个药品的补充申请资料和3个药品技术转让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242个药品再注册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155个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19个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进行注册现场核查;对2048个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对3400个已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质量互查。

二是把好药品认证许可关。中心对20家药品GMP认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对18家药品生产企业和9家药品经营企业实施了认证现场检查,选派检查员91人次。

三是把好事中事后监督关。组织药品GMP跟踪检查启动会2次,检查企业10家次;专项检查无菌药品生产企业25家;飞行检查企业13家;选派检查员147人次。组织药品GSP专项检查5次,检查企业 96家,选派检查员312人次。

四是把好风险预警关。中心紧紧围绕防范风险开展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反馈和排除隐患等各项工作,形成了包括《第一季度药品GMP检查工作风险预警分析报告》、《20上半年国家及主要省份药品领域舆情信息报告——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信息》等在内的分析报告3个,及时对食品药品风险预警信息进行了趋势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及相关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和信息支持。

(五)以党建为统领,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政治方向

1.规范组织生活

一是完成新一届党委书记换届选举,实现了党委工作不间断。二是中心党委先后组织召开了2次党委委员会,制定了《年党建工作总结》和《2020年纪委工作总结》,确定了6方面23项党建重点工作任务,6方面19项纪委重点工作任务。三是制定了《党建全面提升工程2020年实施方案》,确定了23项党建提升内容,推动了党建工作行有方向、做有目标。四是制定了《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方案》,明晰了今后努力方向,明确了整改思路和措施。五是制定了《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失责失信、不依法行政,弄权勒卡,流程不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不细不实、能力不足等方面问题,并从5个方面分析了可能存在的作风问题。

2.拓展支部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各支部开展党务学习和支部活动16次。二是完成1名预备党员转正和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扩充党组织力量。三是组织中心领导班子分别在分管范围内讲党课、各支部书记在所在支部讲党课7次,累计听课人数70余人次。

3.深化思想引领

一是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党在我心中 永远跟党走”迎七?一徒步大赛主题党日活动,并在徒步过程中举行了预备党员转正暨老党员不忘初心入党宣誓仪式,举办了丰富多彩的趣味活动,开展了十九大精神知识测试。二是组织中心组集中学习和专题学习6次,进一步加深了领导班子成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会议精神等的理解。三是组织全体职工撰写省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心得体会30余篇,使全体同志思想受到了触动、灵魂得到了洗礼。四是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1次,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80份,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共查摆问题10余条,为全体职工树立了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监督的良好形象。五是领导班子普遍开展谈心谈话,累计谈话50余人次,达到了交流思想、解决问题、促进团结的目的。六是组织70余人次观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和《厉害了 我的国》,促进了全体同志引以为荣、拼搏奋进、务实创新的工作热情。

4.完善规章制度

共制订包括《职工学习日制度》在内的规章制度6个,修订《_省药品GMP检查员选派制度》等制度11个,树立了职工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加强了对全体职工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为每位能力发挥创造了公平平台。

5.树立育人文化

一是开辟党员活动室和职工活动室,打造党员活动和职工活动新阵地。二是建立党建书架和业务书架,丰富职工政治理论知识和提高专业能力。三是创建党建文化墙,提升干部职工党性修养。四是出版了中心职工自已的报纸--《笃行》,营造了中心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展现了全体职工的风采风貌。五是撰写各类新闻稿件48篇,出版党委工作简报12份、工作简报36份,起到了向上汇报工作、向下传达信息的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是集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产业政策于一体的工作,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药品检查形式逐渐变为多元化,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二)专职检查员队伍建设较为落后

目前,飞行检查、有因核查等一系列基于数据可靠性的深入检查,已成为了当前检查的主流业务,现有检查员队伍的组成不能满足食品药品审核查验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解决检查员选派难的困境。

三、20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努力实现党建工程新提升

一是在加强政治建设上实现新提升,二是在加强党组织建设上实现新提升,三是在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上实现新提升,四是在严肃纪律推进监督执纪上实现新提升,五是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上实现新提升。

(二)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内,对全体人员进行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对各科室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积极准备迎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两随机、一公开”软件系统,确保选派程序规范、选派结果公平透明。

(三)强化药品检查员管理与考核

一是按照中心检查员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员考核,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检查员廉政教育,提高检查员廉洁意识,保证现场检查公平公正。三是适时选派检查员赴药品GMP实训基地开展实践培训,加强检查员能力测试,提高风险研判能力。

(四)以“四个最严”要求把好四个大关口

一是通过建立技术审评专家库、召开专家审评会的方式,强化药品技术审评,严把食品药品注册审评关。二是在保证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缩减的前提下,依据认证管理办法要求,继续开展药品GMP和GSP认证检查,严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关。三是按照省局部署,加大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把事中事后监督关。四是以各项检查积累的数据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长效机制,以期为企业排查风险提供依据,为监管部门有的放矢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决策,严把风险预警关。

(五)逐步完善审核查验法律法规汇编

总结汇编工作经验,编制中心审核查验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中心开展业务职能的工具书。

篇2: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0月18日在北京隆重开幕,这一刻,备受憧憬期盼、备受关切瞩目。会议刚一闭幕,我们单位就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组织学习交流。最近通过在收看中收获、在通读中研读、在搜索中思索、在感受中感悟,进一步加深了对十九大精神的理解领会。作为一名分管食品药品的基层干部,我们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立足岗位作贡献、争优秀,把十九大精神转化为实际行动,以监管来诠释忠诚。

一、坚定信念至上,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原则。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对于共产党人来讲,“初心”的本质就是一种理想和信念,理想信念是我们精神上的“钙”,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是思想作风建设的核心要求,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素养,是广大党员干部的根本操守和政治品格。一个失去理想信仰、对党不忠诚的人,眼中只有一己之利,成天怨天尤人,这样的人,要求他去为党工作,去服务大众,去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只能是痴人说梦。所以,市场监管干部要忠于信仰,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铸就“金刚不坏之身”,使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如磐石。同时,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毫不含糊。要忠于组织,牢记自己姓“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党委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的决定决议,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忠于事业,食品药品监管是我们选择的职业,是我们服务社会大众的平台,我们必须全身心投入,紧紧抓住食药安全这一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敬业奉献至上,把为民服务作为毕生追求。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勤奋敬业,既体现了一个人的素质和修养,更是市场监管干部的根本从业准则。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目标来看,未来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身上不仅肩负着监管责任,更肩负着政治责任。食药监管者应该做到使命面前不推脱,责任面前不退缩,始终把政治责任牢记在心,让各项工作进一步上层次、提水平、见实效,不负祖国和人民的重托。要敢于攻坚克难。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链条长、业态复杂隐患多,药品人命关天风险大,我们必须拿出敢打硬仗、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勇气,以“钉钉子”的精神,克服人少事多矛盾,破除一切思想性障碍、工作性障碍、机制性障碍,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着力解决一批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真抓实干。我们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按照网格化监管、格式化检查、痕迹化管理的要求,把日常监管做实做细,做到全覆盖、无缝隙,让制度规范落地生根,做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到位,让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根治。要坚持严谨细致。我们必须发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好作风,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执法办案等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三、清正廉明至上,把干净干事作为人生底线。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清正廉洁、干净干事,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我们市场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基本底线。要“管住自己的心”。一定要有一颗节欲之心、有一份淡定之神,始终经得起名誉、地位、权力和金钱的考验,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始终拉紧欲望的“闸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要“管住自己的嘴”。古语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养成正直品质,谨言慎行,讲话要讲原则、讲政策、经济率,坚持慎独慎微慎初慎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细节严起,从小节防起,坚决不搞通融变通、不做口头交易、不用党性换人情。要“管住自己的腿”。要时刻谨记做到“近君子、远小人”,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参加的场合不参加,不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始终做到依法办事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严肃纪律不放松,守住底线不逾越。

篇3: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食药监局的正确指导下,以“四个最严”为标准,严格落实“四有两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统筹谋划,突出工作重点亮点

1.重点抓好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依托网格化监管,大力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对113家学校(幼儿园)食堂,126家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行全覆盖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96人次,车辆72车次,检查学校食堂436家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22家,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户226户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9份。

2.强力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西林县鲤城新区农贸市场示范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区域划分、公示栏、快检室、显示屏和各项制度上墙工作已完成。同时,选取西林县惠家购物商城有限公司作为我县示范超市创建试点,指导8个乡(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24家。

3. 超额完成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我县药品不良反应任务83例,已完成139例,完成率167.47%,新的、严重的病例72例,占比51.8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任务16例,完成28例,完成率175.0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严重报9例,占比32.1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任务数为17例,已经完成28例,完成率164.70%。

(二)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日常监管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强现场核查,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受理行政审批604件,均按时办结。

2.网格化监管,筑牢食药安全防线。各股室、各乡(镇)创新工作思路,各司其责,团结合作,网格化开展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缓解监管资源不足与监管任务重的矛盾,筑牢食药安全防线。

3.实行电子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工操作规范。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2家(持证企业数12家),覆盖率达到100 %,检查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805户次,电子监管覆盖率75.02%,检查餐饮服务单位768家次,检查覆盖率61.98%。

4.加大检测检验力度,把好食药安全关。在食品方面,共抽样送检274批次,合格269批次,合格率98.18%,快速检测1652个批次,合格1651批次,合格率99.94%;在药品方面,基本药物抽检5批次,药品快筛10批次,均全部合格,合格率100%;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保健食品抽样送检6批次,化妆品抽样送检10批次,均全部合格,合格率100%。检验不合格产品已依法处置。

4.圆满完成重大节日活动保障任务。做好我县“两会”、“壮族三月三”、中高考、钓鱼大赛、清明节、中秋国庆节、沙糖桔文化展示周等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出动保障执法人员152余人次,执法车辆62辆次,保障件数22起,保障用餐人数21967人次。

(三)加强整治,有效开展专项治理

紧贴广大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顿、集中执法,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净化市场和保障安全的重要抓手,相继开展了鲜湿米粉、月饼、食用植物油、畜禽水产品、日本核辐射区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学校及周边食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美容场所化妆品、染发类化妆品、功能饮料类保健食品等“四品一械”各个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兼顾做好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促进全县食品药品市场净化。出动执法人员740人次,执法车辆257辆次。

(四)重拳治标,严厉打击食药违法

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了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医疗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四品一械”的市场秩序。立案查处23件(其中:食品生产:2件,食品流通:15件,餐饮:3件,药品:1件,医疗器械:2件),没收违法所得为:1223.26元;涉案货值金额为:7970.71元;罚没款金额为:74427.45元。

(五)广泛宣教,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坚持把行业自律、群众参与与部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举办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培训班、食品销售业主培训班、美容所业主培训会等食药安全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1106人次;开展“12331投诉举报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共发放宣传资料45850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869人次;稳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咨询17次,均依法按时办结。

(六)齐抓共管,充分发挥部门联动

落实专人负责县食品安全办的日常工作,明确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组织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中高考、钓鱼大赛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禽畜水产品质量、农村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全县食品安全。

(七)全力推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作为全县的民心工程,为加推进建设进度,严格落实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制度,指定一名副局长全程跟进我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进展,积极对接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于205月底进行桩基开工建设,目前项目主体已建设完成,正在开展实验室设备采购和二次装修招投标等工作。

(八)凝心聚力,精准推进脱贫攻坚

每位领导干部每月最少一次到挂点村开展各项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入户调查、完善台账、数据报送等工作,积极配合第一书记、包村队员和村“两委”班子召开村级评议等各项工作会议。二是走村入户,大力宣传惠农政策,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全村162户贫困户的动态信息,年内实现贫困户脱贫摘帽57户。三是主动谋划,努力向上级部门争取帮扶资金和项目。共为贫困户争取到优质油茶苗3.5万株,蜜蜂150箱,小额信贷18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21.37万元,争取到建房补助资金201.4万元,帮助29户群众解决住房问题;争取到上级帮扶资金65000元,硬化场地200平方米,平整场地493㎡,三轮垃圾运输车一辆;争取到人畜饮水项目6个,新建村级文化戏台1个,垃圾焚烧炉1个,15公里的通屯水泥路,6个屯内道路硬化项目。

二、狠抓“三年一争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开展领导班子建设年、投资环境整治年、环保巩固提升年和争当营造“三大生态”排头兵活动,以领导班子建设年为重点,着力解决政治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五好领导班子”建设,制定西林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改善优化行业投资环境八条措施,开展“五个”专题活动,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党组织建设。一是加强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开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自主学习和集体学习,学好党章,上好党课,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提高党性意识;二是做好党支部建设。我局新党组成立后,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发现本局党支部书记不是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根据县委统一要求,立即向县直属机关工委请示,要求改选。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是积极加强作风建设,推行纪律监督“一簿一档两牌三卡”(一簿:即开展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活动,每位领导干部备有一本谈话提醒登记薄;一档:即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两牌:即明确干部去向牌和工作岗位职责牌;三卡:即实行“黄、橙、红”纪律监督卡),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廉洁纪律,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格“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管理,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三过硬一清廉”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不足、执法装备短缺、检验检测能力弱、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差,业务用房不足的现状长期存在,与食品药品监管对象多、监管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不相适应。

四、年重点工作安排

2020年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普及率和监管满意度;完成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提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管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继续加强“四品一械”日常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二是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三是继续实行电子监管,提高电子监管覆盖率。四是加大检测检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五是督促哨点单位做好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六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

(二)持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贯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抓好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二是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为重点,以高风险药品、特殊药品为重点品种,全面开展药品安全治理整顿。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四是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五是积极与周边县区相关部门联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防控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力度。一是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全力组织做好“投诉举报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二是组织监管对象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律知识水平;三是加强12331投诉举报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提高监管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会议。二是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提高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能力;三是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计划于第三季度举办县级食品安全应急实地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四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提高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能力;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工作;六是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篇4: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20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在国家局的正确指导与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提升全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充分发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管服务等职能,开通绿色通道,将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受理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快速办理一次性进口批件99件。协调其他省局、省级药检机构,将标准复核时间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全年受理并审核各类注册申请338项。1月份至9月份,全省医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20.77亿元、同比增长7.32%;实现利润85.59亿元、同比增长13.71%,服务医药产业发展效果日趋凸显。

(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拟定《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审议稿),研究印发《关于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开通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绿色通道,通过早期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实现优先审评审批。全面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青峰药业“恩替卡韦分散片”和“恩替卡韦胶囊”两个品种率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总局批件(其中恩替卡韦分散片同步获批、恩替卡韦胶囊唯一获批),批件数在全国排名靠前,获_省工信委奖补资金200万元。大力支持省内医疗机构申报GCP资格认证,目前全省具有GCP资质机构达21家,总体水平步入全国前列;成立全国首家药物临床试验学会,搭建监管、临床、研究三位一体共享平台,有效促进我省临床试验能力提升。积极协调省人社厅将262个具有_特色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纳入《_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代码》,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并组织编制《_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配置、使用、监管及检验等提供了技术准则和法定依据。

(三)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不断加强。组织开展疫苗全过程检查,封存长春长生其他批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209833支,销毁其他不符合规定疫苗2265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29份,责令整改疫苗经营机构405家,立案查处1家,确保全省舆情总体平稳可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南昌、九江、宜春、抚州四个地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安全监管进行重点督查,排查隐患38家。开展全省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出动检查执法人员40022人次,检查中药材及饮片经营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17632家,责令整改2880家,立案187件,罚没款104.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5件。开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共出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28878人次,检查相关企业和单位8713家,发现无证(无备案)经营企业112家,经营使用无证产品31家,限期整改2113家,责令停业整改63家,撤销许可证66张,标注备案凭证386张,没收货值16.3万元,罚没款503.47万元。开展冷链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28家,责令整改90家,立案调查2家。完成药品抽检14223批,不合格391批,不合格率为2.75%;化妆品抽检727批,不合格3批,不合格率为0.41%;医疗器械抽检1513批,不合格46批,不合格率为3.04%。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40273份,其中严重报告7999份;收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8705份,其中严重报告2311份;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2647份、药物滥用监测报告6751份,对严重案件及时组织或指导妥善处理。

(四)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牵头会同省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完成549名基层监管公务员招录工作,缓解了基层专业监管人员紧缺局面。组织举办全省医疗器械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全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全省药品流通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人员700余人。组织首届药品检验技能竞赛活动,“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获国家总局批准,提升了全省药品监管人员素质。

全年组织飞行(跟踪)检查药品生产企业84家,收回GMP证6张,组织市局对近年来未接受省局督查检查的62家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制剂室进行交叉检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6000余家次、飞行检查320余家次,撤销8家企业GSP证、收回11家企业GSP证,约谈16家,立案116家,所有检查及处理情况均上网公示,同时吊销注销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39家,单体药店208家,撤销药品广告批文6个。组织飞行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10次67家,发布检查通报9期,依法注销170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首次对12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制订《_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照表》,明确各级监管频次、方式和覆盖率,做到分类分级和规范实施同步进行,全年对13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项检查,全省未实施规范生产企业由年初的59家下降至32家,备注失效第一类生产企业8家。查处药品类违法案件172件,医疗器械类案件58件,化妆品类案件8件。省局对娄某婧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案(国家局督办案件)、_横峰“5.16”特大销售假冒微整形药械案(国家局、公安部督办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有效地打击了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社会共治格局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全省共发布药品质量公告7期,共6208批,其中不合格462批;发布化妆品信息公布2期,公布不合格化妆品14批;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3期,共1078批,其中不合格51批。妥善应对舆情,对“输液器硬座含有荧光剂产品流入市场”信息进行及时核实和公布,有效防止舆情发酵升级。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用药科普活动,为医院、药品经营单位等300余人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树立了科学用药、健康生活的社会风尚。

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篇5: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

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食药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紧紧围绕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出发点,有组织、有步骤地深入开展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工作,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现将20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是_乡党委、政府历来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确保全乡人民的消费安全,我乡不断健全组织,成立由专职副乡长任组长,党政办、食药办、司法所、等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开展和监督管理。各行政村、卫生院、两所小学等单位,分别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小组,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了有效地监管体系,形构建了全覆盖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

二是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包村干部、驻乡企业单位负责人证订了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乡、村和驻乡各经营企业单位监管责任。为抓好对所属辖区行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对不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加强领导、健全监管网络,确保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制定相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种制度,不断加强阵地建设,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挂牌,做好制度上墙工作。

二、摸查核实,建档立案

2020年初,我乡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对全乡境内进行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排查,掌握了全乡食品药品经营消费状况,并为每个食品药品经营点建档立案,为跟踪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不发生疏漏,做到不留死点死面,我乡以属地管理为主,发动包村干部、村干部及协管员进行逐户走访。并结合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进行统计登记。

三、加强排查,督查监管

一是为保障全乡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食品药品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每季度我乡都包村干部及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对所包村食品店、摊点、加工厂等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急救方案,做好相关预备工作。检查表明,个别餐饮单位存在不少问题,如加工操作场所简陋,食品处理区场所混乱,防蝇防尘设施缺少等等。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乡加强辖区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卫生知识方面的讲解,具体有食品设施卫生、饮食加工过程中卫生、餐具的卫生、食品储存的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等。通过讲解卫生知识,发放卫生宣传策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措施,使食品经营负责人提高责任意识,提高卫生知识。一年来,我乡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了保障。重要节气期间对周边餐馆进行全面排查,杜绝了不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宣传,强化培训

一是我乡联合食药监部门对全乡范围内流动厨师和餐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定时到村组以发放纪念品、纸杯、扫二维码等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村民积极参与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二是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按照_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悬挂标语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健全体系,提高能力

2020年初制度应急预案,年中组织演练。为正确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效提高我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我乡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要求和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组织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限时应急处置完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检查、询问调查、采样检验以及报告、控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通过本次演练,全面提高我乡对突发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提高了对突发事件处理速度,进一步强化了乡、村、乡卫生院联合执法、联合救助能力。

篇6:口腔义齿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口腔义齿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定制式口腔义齿使用单位的监管,保障药械使用质量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

进一步落实定制式口腔义齿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落实新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二、检查对象及时间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主要是定制式口腔义齿使用单位(县医院、中医院及各牙科诊所)。

(二)检查时间

20xx年3月23日至5月22日。

三、检查重点

(一)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是否妥善完整保存采购相关合法票据(药品、医疗器械)。

(三)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

(四)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五)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六)定制式口腔义齿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并保存完整的使用记录,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等。

(七)直接接触药械的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是否健康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统筹规划,扎实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所队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涉及违法违规的,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请各基层所、执法大队于5月14日前,将开展情况工作小结汇总报送药品监管股,并将监督检查记录录入省药械监管综合系统。

篇7:近期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汇报

近期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汇报

一、医疗单位药品价格执行方面:

本次检查区内医疗单位药品降价执行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共抽查医院9家,其中区、镇医院8家,私营医院1家。除x医院属民营医院不需参加招标药价外,各医疗单位对国家最近公布降低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都在10月10日通过招投标海虹网的通知,全部已按规定把药价调整下来,所经营的品种对照文件的规定,约有15至20的品种实际零售价还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如氟康唑胶囊0.15g*1粒,医院执行招标中标品价是8.40元/盒,政府最高零售价是8.90元/盒,阿奇霉素针0.25g*100ml招标中标价是26.5元/盒,政府最高零售价是29.20元/盒。而x也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没有高于政府限价。没有发现有医疗单位超出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同时医疗单位对库存药品的价格都进行了调整,都相应执行降价后的.药品价格。

二、药店零售药品价格执行方面:

本次检查区内药店零售药品降价执行情况,原创:也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共抽查区内药店15家。从国家公布降低的22种药品的零售价执行情况来看,x医药连锁店有限公司属下的各分店落实得比较好,原因是该公司在降低有关药品价格后,进行清现,对应批发价、零售价按规定作了调整,并列出降价药品清单,于10月8日下发给属下各分店,各分店按新的价格标准执行。而其它的药店,如x药店在我区分店,x药店的分店,及其他一些单独经营的个体药店,对公布降低的22种药品零售价销售标价方面,市场价仍执行降价前最高零售价,没有即时降价,如:氧氟沙星(泰利必妥)片剂100mg*10片的,规定18.9元/盒,标价22元/盒;盐酸环丙沙星片(林青)250mg*20片规定19.5元/盒,标价21元/盒。对这些违反价格规定的处理,由于都是个体经营,在购销过程中,查无记录,取证难度大,因此责令这些店铺立即纠正。在明码标价上,一些药店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大部分以打码形式标价。我局对标价不符合规范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篇8:会计监督检查总结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局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全体干部对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文件“三个贯穿,守土有责”“有位、有为、有威、有效”的基本要求,坚持围绕发展、服务大局,着力关注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下联动,全省一盘棋”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强了《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强化了检查风险意识教育,切实提高全体财政检查人员对检查风险的认识,自觉做到依法检查、依法行政。为正确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业务基础。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

我局根据洪财监[XX]1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认真选取了教育、卫生系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从本局抽调13名专业干部成立了四个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按规定提前三天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同时对单位的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资金有效性及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等情况也进行了检查,进一步发挥财政管理监督效能;检查后坚持跟踪回访制度。要求被查单位定期汇报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对跟踪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和屡查屡犯的被查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加重处罚,进一步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前后历时1个半月,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三、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的财政监督机制

近几年来,我局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每年财政工作计划,不断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区财政局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努力探索财政部门财政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提供决策参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对财务工作比较重视,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每年都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有的主管部门会坚持每年对二级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于好的做法,我们会树立典型、推广宣传。对查出的问题,区财政局向被查单位提出检查意见,作出处罚,加强财经管理,并要求按照法规限期整改。

四、存在的问题

此次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此次检查的单位大都是区二级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会计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填制记帐凭证时,未列出二级科目;有的大宗购物时未附购物明细清单;有的对外投资未及时调帐;还有的个别单位工会帐由非财务人员管理登记,未按规定设置帐务、填制记帐凭证、记流水帐,帐务不平衡;还有的在未取得原始发票时就虚列支出,还有的单位未经单位领导审批就向下级拔款;报帐手续不完善,事后补救手续的现象也在多个单位出现。

篇9:会计监督检查总结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为了认真做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在接到市财政局文件后,我局立即进行了研究部署,并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副局长牵头负责,抽调了业务骨干,组成了检查组,对XX区人民医院、XX区妇幼保健院、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区李渠中心卫生院、柳林镇政府、河庄坪镇政府等6个单位实施了检查。为了充分认识到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全面提高每位参检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我局集中全体参检人员强调了检查纪律,并就具体的检查方法、步骤、具体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辅导培训。

二、认真检查,不走过场

每位参检人员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全身心的投入到本次检查中去,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全省规范机关津补贴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监督检查程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一是按规定下发检查通知书及检查公示。二是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组成员名单及分工,检查步骤,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检查纪律和检查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三是召开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见面会。首先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介绍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其次是由检查组长布置相关事宜。四是认真填写工作低稿,搜集证据资料,被检查单位对每笔检查事项签字认可。五是如实撰写检查报告。根据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由检查组长撰写检查报告和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并将函件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意见反馈回来,作为研究处理处罚的参考依据,确保处理处罚质量。六是将检查结论在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做到公开透明。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我区会计工作整体良好,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会计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得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二是个别账务处理不规范(账本和报表不相符、总账和明细账不相符、账页打印不完整),三是漏记固定资产。

四、今后的打算和整改工作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严格按照各种法律法规,依法执政。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助,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将坚持并不断完善跟综回访制度,进行跟踪检查,如再发现违规现象,将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从严进行处理;对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予以肯定,总结宣传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的经验,以有效巩固会计监督检查成果。

篇10:会计监督检查总结

一、发挥牵头作用,促进有效管理

注重做好协调工作,聚集工作合力,建立起以“财务监督机构”为主体,各职能科室为补充的监督体系。采取财务部门的检查以财务监督机构为牵头部门来统一组织,各相关科室配合的方法。一是明确财务监督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通过财政内部各环节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将监督与管理紧密融为一体,实现了管理中有监督,监督中有管理。二是加强会计监督机构与科室协作。自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突出财务监督检查机构的牵头作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共同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不仅避免了财务部门的重复检查,而且监督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完善职能

随着会计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和完善,会计监督在财政改革和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会计监督工作本着“收支并举、内外并重、强化检查、服务管理”的原则,大胆工作,不断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体系。无论是财务内部的监督还是对各预算单位的监督都在不断完善,每一项监督检查都有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单位必须配备合格会计人员并保持稳定,及时做账、及时报送财务报表,通过这些措施,会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会计监督作用明显加强。

三、成立会计监督检查小组

团主要领导及财务领导负责人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召开会计监督检查会议,就这次会议检查内容做了安排,并组建了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共有9人组成,其中团财务科6人,团纪检委3人,对机关、一中、二中、医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加工厂6个单位进行了会计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布署、有落实。

四、检查时间及内容

团检查组于今年7月10日至15日对6个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1)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2)三公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3)公车管理情况。(4)机关、学校等单位的绩效评价。(5)小金库的自查与检查。

五、检查结果

各预算单位都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没有超预算单位。大宗物资采购都是通过团国资办、财务、纪检委及基层单位几个部门进行政府性采购。机关的公车规格及车辆数量严格按照师控办下达的指标及标准,没有超规格及超编现象。检查组对学校收费进行了检查,通过看凭证查验收费票据,问询学生及老师,没有发现有乱收费现象。医院的检查从药品采购、药品收费入手,查出结果是药品采购全部是通过石市政府采购办采购,药品收费没有加价现象。对于团农业技术推广站,主要检查种籽的订购,加工,及出售,看订购有无同,加工及出售,收入是否合理。检查加工厂产品的盘存账物是否相符。经检查加工厂产品的盘存账物相符。

六、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机关的三公经费执行力度不够,机关三公经费截止7月末较去年同期只降了2%,没有完成师下达的20%。学校在购办公用品时,没有出入库验收单,直接进支出了。农业技术推广站产品订购合同没有做为凭证附件进行装订。加工厂材料账登记不规范。

七、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及时给单位领导及团领导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对于三公经费下降幅度不够,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团党委办公会议,就下降三公经费做出具体指示,团下半年招待费,来人招待以工作餐招待。交通费油料供应按年初预算下降20%,同时对差旅费也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力争在年末要完成师下达三公经费下降20%的指标。对于学校购买办公用品,对学校领导及会计做出要求,只要是购物就要进库存,就要有出入库手续。农业技术推广站产品订单合同已做为凭证附件进行了装订。加工厂的材料账进行了规范登记。

通过这次检查,使我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今后要加强会计队伍的培训学习,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提高会计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发挥每一个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学法、用法、懂法。

继续督促基层单位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严格以年初审批的预算控制执行数。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农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防制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建设,与加强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篇11: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收货、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剂、使用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采购、收货、验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购进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不实行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

(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授权书的原件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前款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企业的印章。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使用单位应当查核和记录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药品、医疗器械与随货同行单、票是否相符。

需冷藏、冷冻的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使用单位还应当查核和记录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质量控制状况。对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依照药品批号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等。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单位对接受捐赠的药品和从其他使用单位调进的急救药品,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和记录。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医疗器械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相关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文件编号、到货日期等;对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十二条 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1年。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 贮存、养护、维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单位的药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药房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处于在用状态的设备类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逐台建立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记录。

经校准、保养、维护后,仍达不到使用安全标准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调剂、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处方调剂药品。处方调剂工作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使用单位内部调配药品,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分装的,分装药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拆零分装的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用法、数量、用量、有效期等。分装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原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拆零分装药品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跟踪记录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建立记录档案。

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者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应当归入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与病历档案、回访记录一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之间转让、捐赠处于在用状态的医疗器械的,转让方、捐赠方应当确保所转让、捐赠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向受让方、受赠方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移交医疗器械使用期间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记录的复印件。

转让、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受让方、受赠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使用单位发现其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药监部门报告,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药监部门应当对使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应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一)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收货查核记录、验收记录、贮存检查监测记录和药品拆零分装记录、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等管理情况;

(三)药品、医疗器械的贮存、养护、维护、调剂、使用等情况。

药监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价格部门应当依法对使用单位的药品价格、医疗器械价格和利用医疗器械提供服务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药品价格、医疗器械价格和医疗器械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使用单位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质监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使用单位使用的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器械的强制检定情况,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药监、卫生计生、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药监、卫生计生、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以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药监、卫生计生、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记录、公示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的,药监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查核到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调配药品、拆零分装药品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记录档案并永久保存的'。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二)借义诊、试用名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使用转让或者捐赠的医疗器械的。

第三十四条 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二)向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向使用单位推荐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篇12: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非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应当包括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复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假借赞助、捐赠、技术开发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就诊者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就诊者向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书面告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对本辖区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和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抽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布和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查处、移送以及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以及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登记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四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续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继续使用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根据情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医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就诊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疫苗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篇1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篇14:单位检查卫生总结

xx社区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鼓楼区政府、水部街道党工委规定的卫生工作,以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为目标,全面动员辖区居民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积极行动起来,彻底消除了积存的垃圾,实现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消除了白色污染、楼道内、电线杆上的张贴物、清除楼道杂物,擦洗楼道玻璃、门等。按照市级爱卫办的统一安排,对小区卫生工作常抓不懈。为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打下良好基础,给辖区居民创造了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大力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6月5日是第40个世界环境日。我国的活动主题为“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旨在号召公众从我做起,推进污染减排,践行绿色生活,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当天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资料、设点咨询、布置展板、悬挂横幅等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动员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社区将保护环境的热情转化为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倡导低碳经济,倡导绿色生活,让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宣传活动中有发放宣传单、宣传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

灭蟑灭鼠是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为了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为了提高居民对登革热预防知识知晓率,控制登革热媒介传播,降低布雷图指数。6月14日鼓楼区水部街道_社区的工作人员利用晚上和双休日,对佳和小区居民实行逐家逐户上门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积水,并对辖区范围内开展统一灭蚊蝇活动。对小区内的水沟、排水系统,垃圾堆放处、杂草丛等范围喷洒药物消灭蚊蝇孳生地。改善辖区生态环境,做好消蝇灭蚊工作。

三、认真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

为使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做的更细更好,_社区在社区共建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狠抓了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严格对社区卫生死角进行清理,做到能及时清除社区和楼道的张贴物及广告、对树木悬挂物及时清理。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袋装垃圾的管理,在社区内设置了垃圾箱,方便了广大社区居民。对袋装垃圾房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四、大力开展绿地整理工作

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水部街道_社区泮洋小区入口处右侧前约20米处(泮洋变电站围墙前)的空地上有近20株榕树。榕树的根须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路面状况,围墙墙面已被拱裂。造成了美观及环境卫生安全的诸多隐患,社区协同区园林局工程队对此树木采取移植措施,还给小区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制度

党内监督检查材料

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药品生产检查汇报材料

第三季度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简报

会计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材料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总结(共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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