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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会计披露的现实思考论文
摘要:环境是推动组织重视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经营、走可持续道路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本文从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披露体系。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环境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人类逐渐认识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重要性。环境会计是推动组织重视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经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但是,与国外先进实践相比,仍然有许多不足,尤其是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拟从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披露体系。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有研究成果综述
就笔者检索到的来看,我国学者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规范性研究多,同时也有少数实证研究成果。主要有王立彦教授对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管理、环境会计等进行了问卷调查(王立彦等,,;《会计研究》,。),耿建新教授通过对30家上市公司1992-的招股说明书的研究了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耿建新等,《会计研究》,。), 李建发教授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对企业环境问题的财务、企业环境报告现状与信息需求、企业环境目标等进行了研究(李建发等,《会计研究》,2002。),李永臣教授研究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环境信息问题(李永臣,《企业环境会计研究》,。),肖淑芳教授则分别通过对企业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对企业的环保意识、环境管理的认识、环境收入和支出的确认、环境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调查研究(肖淑芳等,《绿色》,。),和通过对我国沪深两市的1000余家上市公司2002、会计报告中有关环境信息的统计调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肖淑芳等,《会计研究》,2005。)。从他们的研究成果和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全面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披露比例偏低。统计显示, 各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明显偏低。和,上市公司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只有34. 39%和36. 99% , 几个强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都仅在50%至80%之间,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也仅为55. 75%和61.60%(肖淑芳等,《会计研究》,2005。)。
二是披露不全面。在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中, 大部分只是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一简要说明, 而未能在独立的环境项目中对环境信息进行反映;披露的项目也不完整, 只集中在环保投资、排污费、绿化、环境相关认证等内容上。
(二)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环境信息大多数是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的方式对外披露, 缺乏固定、规范的形式, 使所披露的信息在行业间缺乏可比性。
(三)环境会计信息需求与供给存在差距
根据调查研究,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认为企业应当提供环境会计信息,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需求也非常强烈(民生环境指数调查,2005。),但是,从环境会计的供给来看,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在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中,大部分没有按照《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受国家法规强制要求多,自愿披露少
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主要受国家法规强制,在环境会计处理中,也主要是环保投资、绿化、排污费等,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几乎没有,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和谐环境意识急需加强。
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证研究
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笔者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在重污染行业中选取造纸业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内容如下:
(一)披露比例
造纸行业的所有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造纸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百分比统计
年份 2002(1) (1) 2005 其中:披露环境政策
企业数 22 22 27(2) 27
披露企业数 16 17 21 11(3)
披露百分比(%) 72.17 77.27 77.78 40.74
(说明:(1)2002、20数据来自: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会计研究,2005,3:p48;(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类统计,造纸业上市公司共29家,其中吉林纸业已经被苏宁环球改组,退出造纸行业,华光陶瓷主营业务中造纸所占比例较小,未列入统计。(3)披露事项中有环境政策、环境战略的公司,见表2。)
统计数据表明,在造纸这样的重污染行业中,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仍然不是很高。特别是结合披露质量来看,只有40.74%的企业在环境会计事项外披露了环境政策、环境战略等。
(二)披露内容
20年度报告中,造纸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如表2所示,各企业披露项目数如表3所示。
表2:2005年造纸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统计
披露内容 环保投资 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 排污费 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 环境政策及战略 林纸一体化 环保负债 其他
披露企业数 17 7 7 3 11 6 5 4
表3:2005年造纸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项目数统计
项目数 1项 2项 3项 4项 5项 6项 合计
披露企业数 5 5 4 5 0 2 21
由表2、3可以看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3个问题:(1)披露事项主要是环境会计事项。这些事项由环境法规引起,并且导致会计要素的实际变动,一般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进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于难以计量的环境信息披露很少。(2)披露内容不全面,披露项目较少。由于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会计账户和环境报告格式,环境会计事项混合在其他经济事项中一并反映,除非企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否则,报告使用者将看不到这些信息。例如,排污费可以说是造纸业的所有企业都会缴纳的费用,但是只有7家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事项信息。(3)披露方式不统一。有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有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同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排污费,有的出现在对管理费用的项目披露中,有的出现在“经营活动支付的其他现金流量”项目披露中。
可喜的是,除了环境会计事项外,还有11家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政策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战略,显示出部分公司管理层对环境保护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三)环境事项及涉及会计科目
发现,环境会计事项主要有环保投资、排污费、环境补偿费、环保融资、环保补贴等,就笔者所能从年度报告中读出的信息而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补贴收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可转换债券等。
由于没有相关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事项的核算显得比较混乱。突出表现在同一种事项所用的会计科目不统一,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造纸业的林纸一体化工程,在年报中就出现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同项目中。
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披露的环境及改善建议
(一)环境
由国家环保总局指导,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的国内首个环保指数--“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民生指数”表明,中国公众环保指数得分68.05分,特点是公众环保关注很高,参与不强,反思不足,公众环保知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公众对环境污染、空气质量指数、垃圾处理等环保负面问题,认知程度较高,关注程度也较高;而对可持续、保护区等正面的环保问题,认知程度和关注程度则较低。公众对环保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认为环境问题就是环境污染问题。事实上,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公众信息来源主要依赖报纸和电视,从其他媒介获取的信息较少。
(二)环境
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环境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我国在有关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非常少。目前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标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2003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等有了较具体的规定。
(三)企业内部环境
企业内部环境意识不够。绩效评价尚未与环境绩效挂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主动考虑环境问题的直接动力,往往只是被动地对国家现有的法规进行应付,加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环境信息问题,造成了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不令人满意。
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在我国目前的状态下,要将环境会计研究的成果更好地到实践中,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来保证环境会计的实施环境。
社会环境而言,要加强环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促使企业增强自愿披露的动机。
法律环境而言,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更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产品环境标准、工艺环境标准等。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会计制度规范现在已有的环境会计事项处理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格式等。
企业内部环境而言,要加强环境意识,在企业绩效评价等方面加入环境绩效评价内容,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成本和环境绩效的管理。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思考
(一)现实思考的影响因素
一是要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现状,会计制度要能够涵盖所有环境法规的要求对企业经济事项的影响,同时要能够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要立足于我国企业的现状,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会计信息的记录、报告和披露的成本,尽可能满足企业的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够完全照搬国外的现有成果。
(二)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及账户设置
根据肖淑芳等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肖淑芳等,《会计研究》,2005),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中,货币形式占主要部分,主要集中在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绿化费、环保投资等内容,而对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企业涉及到的环境会计事项主要包括:新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支出、按现行法规要求的对原有设备增添的环保支出、排污费、专门环保机构的经费、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因违反有关环境法规而被罚款、因工作环境而对职工的特别补偿福利费项目、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收入、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获得的减免税收入、国家对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企业发放的奖金、其他企业赔偿的污染损失、排污许可证交易收入、国家拨给企业的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环境治理借款利率低于正常利率的部分、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捐赠收入、由于实行清洁生产减少交纳的排污费、环保技术专利收入等。
环境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加上目前尚不能地定义环境权益问题,因此,单独设立完全独立于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完整的环境会计要素和完整的环境会计报表体系目前而言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实的考虑应当是将环境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的变动结果融入现行的会计体系中。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首先统一现有的环境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不改变现有的总账账户,在一级科目下设置环境会计的二级科目,例如,在固定资产总账账户下设置“环保固定资产”二级账户,在管理费用中设置“排污费”、“专门环保机构经费”等明细项目;第二步,时机成熟后,定义环境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设置一级科目核算相关内容,将原来分散在各个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中的事项提取出来,归入单独设置的环境会计账户中。例如,设置“环保固定资产”、“环保原材料”等一级账户。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及格式
从形式上来看,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西方环境会计报告模式,而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报告方式,将研究成果逐步转化为现实。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应当将环境会计信息尽可能与现行的会计体系相融合,在现行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单独一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同时,考虑到环境会计的特殊性,遵循重要性原则,这一项可以以独立形式披露。
从披露格式及内容上看,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一是将融合在现有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环境会计报表项目单独提取出来,以货币金额表示;
二是不能进入现行财务会计报表体系的重要环境事项,可以用非货币形式的量化指标予以披露。如,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用水重复利用率等。
三是纯粹的环境信息,无量化指标,可以以文字形式表示,包括企业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方针等等。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设计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设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格式及内容如下:
1、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
2、财务信息
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费用、环境收入、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出
3、非财务数量信息
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量、再循环使用等信息
4、环境管理信息
环境治理、奖励、环保守法信息等
5、环境资源消耗
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
[1]耿建新 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第1期。
[2]李建发 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年第4期。
[3]李永臣:《企业环境会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王立彦 尹春艳 李维刚:《关于企业家环境观念及环境管理的调查分析》,《经济科学》第4期。
[5]王立彦 尹春艳 李维刚:《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务调查分析》,《会计研究》第8期。
[6]肖淑芳 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会计研究》2005年第3期。
[7]肖淑芳 米海燕:《企业环境保护和环境会计的调查分析》,《绿色中国》第11期。
[8]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民生指数(公开版)》2005年版。
对于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相关问题的思考论文
伴随着世界环境持续恶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环境会计归纳入会计体系之中,想要在获得不菲的财政业绩以及推进各大领域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增加相关组织以及企业的环境业绩,为这些企业内部和环境有关的办理工作提供非财务与财务相关信息资料的会计系统。中国最近这些年来出现了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现在科学完善环保的相关政策也已经被提上日程,不过,我国针对环境会计的发展分析研讨目前还是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在考虑GDP增长的通俗还需要考虑其背后的环保问题以及百姓就业、收入情况。这从侧面表现出我国政府对治理环境越来越重视,对一个国家和企业来说其经济的发展不但要关注其济效GDP增长,也需要考量环境效益的GDP情况,其考量的理论支持即是近几年新兴学科:环境会计。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环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环境会计确认具体指的是把触及环境的经济业务当成一种等会计要素科学计入会计载体的进程。例如,环境负债以及环境资产等等。企业环境会计的确认在本质上和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确认是一样的。因为这两者的根本的确认标准规范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地方。
1.环境会计确认标准具有可定义性
在公司的环境活动或者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只要能够用钱银、指数、实物等用文字或者计量的方式叙述的信息皆可以归于公司环境会计确认的范畴。在实际详细工作过程中,把这些数据信息具体化为能用文字阐明的材料或者环境会计要素,依照这类要素的特征和定义及文字阐明中所包括的内容等进行确认。
2.环境会计确认标准具有可计量性
可计量性具体指的是,在环境会计可定义的基础上,把经济以及环境信息采用钱银、文字、实物等进行描述或者计量。其具有多种多样的计量标准。
3.环境会计确认标准具有信息的相关性
信息的相关性本质上指的是,我们需要满意各个领域的信息使用人员对相关信息的需求,详细来讲,需要针对信息使用人员的.详细需求,剔除掉不需要的数据信息,添加对其有用的数据信息。例如在相关财务报表中添加补充运用方面的材料。
4.环境会计确认标准具有信息的可靠性
公司环境会计有必要完整、如实地表现出环境活动以及和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等。在进行环境会计确认的时候,我们不但需要仔细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相关事项是不是真实的,还需要检查所记录的环境信息的内容是否可靠、准确、全面等。因为公司环境会计具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其有关确认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有必要针对实际过程中面临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对于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相关问题的思考
根据上文所讲可知,中国已经对环境会计理论进行了长久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多的效果,确实因为中国环境管会计研究起点相对较晚,和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长的距离。下面我们针对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讲解,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不具备完善的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
现在我国针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和理论多数是对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模仿及介绍,很少有自己的创新,从而无法真正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提出具有具有实操性、针对性以及实际意义的规划方案。并且环境会计本来就是一种非常庞大的体系工程,需要各个环节进行综合建设才可以构成具有操作性的系统,这些环节包括会计法规、税制、会计税制及核算、企业责任以及国家政策等等。现在我国的《会计法》中,会计实务、财务系统对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环境情况几乎没有触及,就算有一点对环境会计确认的涉及,又因为在不一样的领域中,其环境会计的有关计量方式也存在着不一样的方法,公司依然不方便使用,从而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环境会计的实务内容,让我国环境会计不仅仅停留在理念研究的阶段,还要使得环境会计“接地气”,与实际生活工作过程中经典会计的可操作性相互联系。
2.我国环境会计计量方法众说纷纭尚未建立有效的计量体系
我国专家提出了很多针对环境会计的计量方式,其中包括人力资本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方法等等。而市场价值法指的是,生产率以及其成本的改变随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动,因此产品产出以及其价格有必要把生态环境考虑进去,将其作为一种生存要素进行分析,不然的话环境的恶劣也会促使产品产量大幅度减少甚至出现产品利润率大幅度降低。
而人力资本法本质指的是,因为我国环境遭受破坏从而导致其质量下降,可能会影响劳动力的健康,从而致使片区内可供应的劳动力大幅度下降或者劳动者死亡率大幅度增,我国各大公司在劳动者身上所付出的相关医疗费用也会随之升高,从而致使公司的整体收入盈利出现减少。
机会成本法指的是运用环境资本的机会成本来对其受到的破坏以及污染进行计算,从而得知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收益。在我国环境被损坏的价值无法用市场的价值来计算的情况下,资源运用成本能够拿可代替用处的成本来进行计算。
3.我国环境会计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证研究
我国现代会计理论主要有4种方法,其中分别是规范法、实证法、演绎法以及描述法,其方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过对国内外研讨成果的材料进行分析归纳,提出假设,从而进行归纳总结经验。第二,海量的选用图表以及数据分析等方法来标明研讨目标彼此之间的联系,从而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讨。此类方法至少能够运用到环境会计的计量、信息披露、以及确认等相关理论研究之中。
4.会计专业教学中尚未落实环境会计研究的成果
虽然现在大家都以及意识到大力推广应用环境会计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但是我国各大高校的有关教学中,还是依照传统的会计人员培育模式在进行教育。就算涉及到有关环境会计的教学能容,也仅仅是存在极短暂的篇幅进行了简单讲解。十分有限的讲解了环境会计某种运算。因为我国各大高校没有针对环境会计的系统的理论,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学等方面的学科也大多没有讲解有关知识,我国现在课程所培育的会计专业人才也无法适应公司环境会计计算的专业需求。
所以,我国会计专业的老师、专家,不管从学科体系上还是从理论上都要对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进行学习借鉴,把这些理论渗透到我国各大高校环境会计学专业的研讨、教育和人才培育、课程体系当中。如此一来,才可能培育出21世纪可以在公司的发展路程中自觉履行“环境会计”功能、具备“环境保护意识”、能够推进公司、环境以及人类社会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远大目标。
三、结语
伴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环境以及自然资源被牺牲被忽略掉了,从而导致GDP畸形增长。这一现象已经让我国政府和党日益重视。目前我国环境会计领域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环境会计计量方法众说纷纭、未建立有效的计量体系;会计专业教学中尚未落实环境会计研究的成果;我国环境会计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证研究;不具备完善的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等等。这篇文章我们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参考文献:
[1]连晓姝.重污染制造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
[2]李朝芳.四十年来西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回顾——基于需求与动机检验视角[J].会计论坛,2015,01:52-72.
[3]杨雄胜.提高我国会计研究质量问题的思考──兼论实证会计理论在中国会计研究中的地位[J].会计研究,1997,11:2-7.
[4]秦中艮,刘黎静,王教育,等.未来几年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走向及会计监管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国会计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理论研讨会综述[J].财务与会计,2015,11:8-12.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现实思考学术论文
在我国资本市场十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公司前瞻性研发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及分部会计信息等,作为信息的需求方均要求信息的供给方能够予以充分披露,而传统的披露方式下供给方并不能满足需求方的需要。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出发,提出解决信息充分披露供需矛盾的现实对策。
一、充分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充分披露原则也称全面揭示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由于竞争劣势成本的存在,公司管理当局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决策时,要在是让资本市场准确地评估公司的股票价值而扩大披露,还是为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化而减少披露之间作出权衡。依照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其边际成本时,公司才会自愿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然而,实务操作中,由于部分披露成本和收益的不可计量性,公司很难把握披露信息论量的最佳点。
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恰恰具备这两个特征。会计信息一旦被公司管理当局生产并披露,增加某一方对它的分享或消费,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即非竞争性;而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消费或分享,成本是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即非排他性。可见,某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其他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用,他们是在同等效用情况下免费使用的。
从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来说,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或供给是必要的;而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来说,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生产和披露需要成本,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配比原则,理论上这些成本应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披露出来,由于其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根本无法阻止和排除那些没有分担任何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对其进行消费,信息披露成本不能得到公平分担,致使公司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发生背离,必然产生所谓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将导致公司在决定信息披露量时不会考虑非购买者的特定信息需求,使得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面临严峻的挑战,产生会计信息供给(或者说生产)的不足。
二、充分披露的对策建议
1、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强制公开披露。解决“会计信息生产不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的传统方法是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制,强制公开披露量。以下通过图示对会计信息披露,做简要的市场均衡分析:
图示社会帕累托最优境界应产生于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R和边际成本曲线MC的交点A,此点的信息披露量为Q1。事实上,在政府管制规范前,企业只会在自己边际收益曲线MR与MC交点B上公开披露。这一点上的信息披露量Q2小于社会帕累托最优境界的信息披露量Q1,这主要是因为“搭便车”行为使得私人成本无法全面得到补偿,导致会计信息私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歧。在此点由于大量存在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从而可能造成信息的私下披露与内幕交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图中C点的信息披露量Q3是政府规定的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量,就整个市场而言,它一般大于Q2,而小于并接近于Q1。管制规范的结果导致企业只会按统一的准则提供标准化信息,信息使用者的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处于供给不足的非有效状态。管制的结果不仅导致信息供给的不充分,内幕信息(虽有相当量的减少)依然存在,而且要付出巨大的管制成本,包括直接管制成本和间接管制成本。直接管制成本主要包括立法和执行成本;间接管制成本包括强制披露不恰当的信息而发生的社会成本,也包括强制规范下企业改变其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所可能负担的机会成本。所以说对会计信息披露严厉管制有可能违背充分披露原则的初衷。
2、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供需双方在Web站点的人机交互界面上,需求方按一定的访问权限在有关的网页上浏览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网页上的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分析以及对感兴趣的财务资料进行下载,显然这一过程即是供需双方就信息产权的使用或让渡达成契约、履行契约的过程。交易的即时完成、Internet的逐步普及和网上支付系统的成熟,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地降低,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高效的网络机制取代传统的披露方式,使得会计信息能够以“私人物品”的面目出现,成为可供使用的商品,最终的交易价格和披露量完全由供需双方决定,此时市场是高效率的,均衡时会计信息的.披露量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境界。这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信息披露的管制缺陷,而且成功地摆脱了信息披露充分性难以“适度”把握、成本难以分摊的尴尬局面。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网上披露虽可解决信息成本分摊的问题,但仍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这主要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严重,管理者的信息优势和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等相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导致关联交易泛滥,母公司挪用子公司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信息披露失真及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只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属于会计信息的范畴,但发达国家无不将其列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就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扩大信息披露量的几项具体建议
公司信息披露,不仅包括会计信息,还应包括非会计信息,从披露的方式上看无外乎表内、表外两种方式。为满足使用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性信息需求,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亟需建立或完善披露制度:
1、R&D信息及其披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R&D在企业未来业绩提升中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我国由于当前尚无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专门化规定,上市公司对R&D活动的披露仅在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一并列示,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年R&D支出数额,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未来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
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在表外增加对R&D信息的详细揭示,年报或中报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当期R&D支出的具体数额,在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的前提下尽可能披露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2、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企业的成败主要在投资决策上,错误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的倾家荡产。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等项目中与其他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相关信息使用者从表内并不能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支出额及其进展情况,从而无法对其风险及预期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增加“重要投资项目支出及其进展明细表”,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3、人力资源价值及其披露。人力资源作为现代企业最稀缺的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其在企业运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显著。然而,理论界对于人力资源的确认和计量一直争论不休,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实务界也鲜有良好的经验。笔者认为,影响人力资源价值的因素(如管理方式、人际关系、自身技能、健康状况等)是多变的,由此导致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或者称可变性)。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会计披露,应避免机械地、简单地定量反映,在人力资源价值货币计量的操作成熟之前,采用非货币性计量方法予以恰当披露是一项明智的选择。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可采用附录、附注以文字或表格等形式披露货币计量所不能提供的非货币性人力资源信息,如员工受教育水平、知识水平、工作经验、专门技术、工作态度以及经理人员薪酬等,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的决策依据。
4、环境会计信息及其披露。所谓环境会计信息,是指企业会计要向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环境信息和与环境有关的财务信息,从而充分满足其知情和决策需要。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将关注企业的环境绩效会对企业财务上的安全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何种影响,商业银行将关注企业由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潜在的负债和风险,政府及社会公众有权知道企业对于环境资源所作出的损害或者贡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堪忧,个别公司偶然见诸公开媒体的披露是非常零星的、不全面的或者被迫的。笔者认为,环境会计信息通过表内增加项目或增加附表(如环境成本明细表)或采取附注等其它形式披露,均是可行的选择,问题是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制订准则对此加以规范,以保障信息披露的可比性。财务与会计·盛明泉
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一、当前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陛。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对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信息。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些,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对于一般过失,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监管机构、会计信息发布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其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二、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
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又如,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由此可见,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会计诉讼案例,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背后,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当前,我国已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舞弊案,都是出于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是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有关这方面的任务,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越来越迫切。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有效手段。从当前看,我国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总认为会计信息的差错只是工作态度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例如,前些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低级差错之多,其问题之严重,令人瞠目。因此宣传普及会计法律知识,对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论文
步入新世纪,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必须予以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也需要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认真考虑。企业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经济发展的承担者,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更应该充分关注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自身和社会带来的环境影响,规范其环境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会计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日益高涨,也取得了一些理论上实践上的优秀成果,但是总体看来还不能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相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理论研究“曲高”而实践上“和寡”的问题。因此,重点关注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一、企业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多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全国人大设立了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并已经颁布了许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从1979年9月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已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这些行动,自然会涉及到环境与企业的关系。然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令人担忧。从对沪、深两市A股1363家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关环境信息内容的统计,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重污染企业,并且是强制性披露。沪深A股上市公司592家重污染企业中只有304家公司对其环境事项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只有51%,明显偏低,而且这些信息,集中于定性的披露,多是出于美化企业环境形象而进行的披露。究其原因,从全国范围来看,主要是没有系统的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和规范;企业各方利益关系者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要求还不是很强烈。
虽然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披露尚未作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时开始,我国学者已对环境会计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 总的来说,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距。而这些研究基本上以对环境会计的理解以及对环境会计的理论架构探讨较多,而对环境会计实务的研究较少,没有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也缺乏有效的合作。因此,需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紧密配合,积极拓展环境会计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领域。
企业作为一个资本运作主体,追求盈利始终是其主要目标,企业环境问题最终也会体现在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经济利益方面上来。但应当看到,在企业众多的利益关系方中,除了投资人、管理当局、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等群体外,在环境问题上,直接关心企业环境收益的并不多,即使在上述列举的利益关系人当中,对企业环境收益的关注程度也不同,如投资人、潜在投资人和债权人主要关心的是企业因为环境问题而导致重大的经营风险。其他利益关系人则主要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负面影响,以及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环境可能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危害。又如,社区居民、社会公众、媒体、顾客、社会环境管理机构、民间环保组织等利益关系人,主要关心的是企业污染物、废弃物的排放状况和减低程度、对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大气和水体及生活环境的改进程度等方面的问题,至于企业花费多少成本完成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目标,他们并不是很关心。从这一角度来看,利益关系方对企业的环境信息需求还具有差异性。只有很好地认识到这些实际状况和差异,才能更好地把握合理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具有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全面的特征。一些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和规范,大多从上市公司开始试点,然后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到各种类型的企业中。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紧迫,也对上市公司及其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公众公司,人们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对公司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动,也希望从公司对外报送的报告中找到公司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因此,我国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以上市公司为调研、分析对象入手的,这同国际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研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一)公司上市时的环境信息披露
,耿建新教授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一次样本调查与分析,选取了冶金、化工、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造和纺织等强污染行业的30家企业,对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重要的信息发布资料进行了整理和挑选,基本上没有发现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明确表述公司环境政策与方针、环境目标、公司主要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支出或成本等重要的环境信息。,李永臣教授又对近几年强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得知,我国上市公司自主、自决披露环境信息的程度不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急需改进。
(二)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环境信息的披露
企业对环境的影响是连续的。随着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转变,环境行动的开展以及生产经营方针战略的变化,企业环境影响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但是,根据调查发现,公司发行上市时,还有一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关注严重不足。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很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很少且不全面,缺乏直接的可利用价值。产生上述结果,是与我国企业、公众甚至政府管理机构的环境意识、管理政策相一致的。正如耿建新教授等所分析的那样,虽然已经颁布了诸多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是综合性的规范条文,缺少相对应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对企业的环境核算和报告提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要求。在上市公司方面,由于中国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资格和上市资格的审查、批准工作,所以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约束力,往往显得比国家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强。但是,由于上述规范不仅笼统,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未作明确规定,而且仅要求在发行人发行证券的阶段作相关披露,并不要求发行成功后作继续披露。所以,上市公司在当时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状态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 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政府的环境政策和环保法规的健全性、可操作性及检查的严肃性密切相关
结合美国等国家的环保事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无论一个企业的环境意识如何,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制约条件就是严格的环境管制和法律程序。政府应有明确的环境政策和指导思想,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环保执法检查,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多种手段,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罚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 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有设立强制性的规定,才有可能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走上全面、系统、规范的轨道
查阅已经公布的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得到的结果是令人吃惊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环境法规已经颁布多年,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可以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对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而言,应当是关键因素,理应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研究和报告的主题之一,但实际上,这样的结果并不存在。 我国基本没有建立起企业间的有关环境问题的协同组织及相应的组织规则,也就没有这种环境组织内部制定的统一的环境行动纲领、指引和环境信息披露的统一要求或引导性规定。我国主要的环境组织(如环境学会)仍有准官方的性质,企业的参与程度不够。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刻不容缓。
(三) 应建立与健全证券发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持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
经查阅,大多数公司,股票发行(新法、增发、配股)时的招股说明书中,一般会讨论环境限制因素及其对生产经营或财务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且大多反映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风险与对策”的说明段内。从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同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比较来看,证券发行或上市时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要远远好于持续经营过程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因之,建立与健全证券发行时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十分必要。
(四) 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环境报告方式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规范要求
从调查的结果看,在企业选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既没有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方式,也没有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方式,在所有发布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中,主要选择了与公司需要公开的其他报告(招股说明书、年报、期中报告等)混合编报的方式,而且所占比例很小,信息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令人满意。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到底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李连华博士认为,应当将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分开披露,因为合并报送具有以下缺点:一是合并报送容易引起混乱,导致对会计信息的误解(财务信息和环境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二是合并报送实际上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无论是采取表内确认,还是选择表外披露,都将环境会计信息置于附属地位。从现有的文献查阅结果可以发现,由于我国会计学者研究的重点是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选择的主要信息披露方式是绿色会计报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这种环境会计信息与企业环境信息的范畴和口径是不一致的,所以很难与国际上其他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作比较。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是全方位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包括环境会计信息,还应包括非财务环境信息。
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如果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至少我国的涉外企业、跨国经营公司、对外贸易占较大比重的内资公司应当选择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以规避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也为国内其他企业未来环境信息的披露做出有益的探索。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既可以选择编制独立环境报告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编制绿色会计报表的形式,鼓励企业从现在起就开始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编制环境报告(实际上,按照公告要求,从20开始,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就必须编制环境报告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环境信息),最低要求也应当仿照“中国石化”的做法,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环境信息,但还要增加具体的实物量指标和价值指标;中小企业可以在选择编制绿色会计报表,或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相应的环境财务信息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实物量环境信息。●
【参考文献】
[1] 耿建新,曹光亮. 论生态会计概念. 财会月刊,,(4).
[2] 陈紫玉. 关于环境会计的若干问题. 财政监督,2007,(2).
[3] 李永臣. 企业环境会计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对我国会计要素定义的几点思考论文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石,更是会计准则建设的核心。会计要素定义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会计实践质量的高低。1993年我们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这对我国基本准则的构建乃至会计实务的指导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业务形式的不断出现和我国具体准则的陆续出台,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利于具体准则的建设和对会计实务的指导,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已是大势所趋。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讨。
一、会计要素定义的原则
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是为确认与计量提供依据,特别是为确认提供理论依据。作为一个基本的会计概念,要素的定义必须置身于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必须符合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受会计假设、会计对象等的制约。各概念之间必须前后一致,富有严密的逻辑。如果离开了整个概念框架来研究定义,容易顾此失彼、我们认为,会计要素的定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即会计要素的定义必须体现其本质特征;(2)一致性,即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3)通俗性,会计要素的定义要
做到文字通顺,语义流畅,符合汉语的习惯,容易为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
二、我国的会计要素体系
会计要素个数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多了,就容易与会计帐户相混淆;少了,就难以覆盖现行会计报表内的所有内容,不具有完整性。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体系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6个会计要素组成。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素体系则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得、费用和损失等7个会计要素组成,而美国FASB所定义的会计要素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入、费用、业主投资、业主派得、全面收益、利得和损失10个。不管会计要素有几个,只要其体系严谨、逻辑一致,能满足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要求,就是一个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从我国的会计要素体系看,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均是狭义的,排除了利得和损失。这样将导致利润与收入和费用的差额不等,会计要素之间本应存在的勾稽关系受到了破坏,更为严重的是,该会计要素体系无法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一些广义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应有的理论依据。解决这一矛盾有两种方案,一是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和澳大利亚等国对收入与费用类似的广义定义,让它们涵盖利得和损失的内容;二是增设“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删去“利润”这一会计要素。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适合采用第一方案。对比基本准则中的“收入”定义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可以看出,收入准则虽然未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已大大地扩展了基本准则的收入外延,如果能对收入准则的收人定义进行修订,则相比于“利得”和“损失”概念,比较容易为我国广大的会计人员所接受。
至于这些会计要素的主语,国际会计准则是采用“企业”,而美国是采用“特定主体”。我们认为,既然是会计基本概念,立足点就应更高,不应只是企业,而应该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非盈利组织,而且会计要素的主语应与会计主体假设相一致,而会计主体与作为企业的法律主体有时是不一致的,特别是随着基金会计的发展,基金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是分离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些会计要素的定义可以用“某一特定主体”作主语。
三、如何构建我国的会计要素
根据以上的构思,以下对我国的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逐一探讨。
(一)资产。会计要素定义中最重要的是资产的定义。会计学上的“资产”在经济学上是“经济资源”的概念,正因为有了这些资源,才会有对资源的主权问题,才会有这些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的问题,才会有所有者权益、负债、收入、费用等问题。同时,资产的定义是所有会计要素内在有机联系的核心,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资产的内涵界定为“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未来经济利益”成为所有会计要素的共同基础:收入是未来经
济利益的流入;费用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是现在承担的未来经济利益牺牲的义务等。因此,科学地定义资产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的关键。
那么应如何定义资产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考虑资产的基本特征,然后才考虑如何将它中国化地表达。美国FASB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澳大利亚对资产的定义与美国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它强调资产是“被企业控制”的,而不提“获得”。国际会计准则和新西兰也都认为资产是“为企业所控制”的,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的内涵是“经济资源”,而新西兰认为是“服务潜力
”。虽然各国的表述各有差异,但都基本上揭示了资产的基本特征,正如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定义资产时提出的资产三大特征。第一,资产包含未来经济利益,其中,未来经济利益表现为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的一种能力;第二,企业能从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控制别人得到这种利益;第三,引起企业获得这种利益、控制别人获得这种利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已经发生。而我国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相比较而言,这个定义没有指出资产的实质,而且“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三者是不能并列的。我们在修订资产定义时,美国FASB所概括的资产三大特征可作为我们定义资产的参考,但不能照搬。
1、关于资产的内涵。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认为资产的内涵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资产的内涵是“经济资源”,应当说,两者都是为了强调资产的有用性或盈利性。将资产内涵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过于抽象,而且未来的经济利益在多数情况下绝对不是单一资产创造的,如何将既定的未来经济利益在各项不同的资产之间,在会计上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和目前会计上还不可能确认为资产的其他项目,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之间进行分摊?实属难题。况且,资产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但具有经济利益的并不一定是资产,比如,稳定且优良的客户群、广泛而高效的销售网等。相反的,是资产就是一项资源,为企业所控制的资源必然是企业的资产,从这一点看,将资产理解为“资源”更科学。因为将资产的内涵理解为“经济利益”会混淆利益和产生利益的基础。但仅仅理解为“资源”还不够,难以为某些特殊业务提供确认依据,比如,在资产未来可收回价值小于帐面价值发生资产减值时,应对资产的减值作出会计处理,因为该经济资源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要减少,虽然资源尚在。因此,我们认为,“是否包含未来经济利益”应成为判断资产之所以为资产的一个核心标准,也是定义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的依据。所以,资产的内涵应是“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关于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某一特定主体与作为资产的“经济资源”究竟存在怎样的权利关系,是资产概念的另一实质问题,美国FASB认为是“取得或加以控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是“拥有或控制”,其他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是“控制”。我们认为,如果将资产的内涵理解为“经济资源”,则资源是“拥有或控制”而不是“获得或控制”。“拥有”自然地有“控制”权,将“拥有”和“控制”并列,有重复之嫌,而且企业的资产和是否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我们认为,只有被企业实际“控制”才是资产的基本特征,典型的例子就是融资租赁。作为出租方,在融资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与该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对租赁物并无实际的控制权,不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而承租方对租赁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拥有控制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因此,正如《资产计量论》第38页所述:“提出资产确认的‘实际控制权’是有客观基础的,以实际控制权确认资产,是资产确认的一种科学的思想,也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合理标志”。而且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控制”一词已无法回避,《投资》等其他具体准则都已引用该词。所以,我们认为,某一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是“控制”。
3、关于资产的来源。大多数国家认为,资产来源于“过去的交易与事项的结果”,也就是说,会计只对历史信息作出反映。在此次资产定义的修订中,是否有必要保留这一限制条件?我们认为,“‘过去的交易与事项”可以删去。因为:(1)从会计的发展史看,会计对象已经历了商品运动(WG—W……)、简单的价值运动(G-W-G……)和价值增值运动(G—W—G’……)的过程,会计对象已不仅限于过去的价值增值运动,还着眼于未来的价值增值运动,这势必使资产的定义不能再局限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2)从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看,再强调“由于过去的交易与事项”已没有意义,只要合约已经签订,风险和报酬已经产生或转移,相关资产和负债就可以确认。如果继续保留“过去的交易与事项”这一限制条件,会使得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和未来事项难以纳入资产负债表,而未来的财务会计发展一旦突破实现原则,“过去的交易与事项”将会被打破。(3)从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实务看,目前将“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放在资产定义中的目的,也仅仅是为进一步说明资源的来源,更多的是带有说明的成份。资产既然是企业所控制的经济资源,那么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然已经发生,似乎没有重复的必要。因此,我们建议,在资产的定义中不必说明其来源。
除此之外,我国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还有“能以货币计量”这一定语。“能以货币计量”(准确地讲,应是“能用货币可靠地计量”)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问题,一般认为不是资产的本质特征。只需在关于要素的确认标准中规定,没有必要在要素的定义中进行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某一特定主体所能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负债。负债的定义应与资产的定义相呼应。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认为负债有三个特征:(1)它表明了某实体当前对其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该责任将会在未来特定日期通过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来清偿;(2)这种义务或责任使企业无法避免未来的利益牺牲,或选择的余地很小;(3)导致企业承担义务或责任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
FASB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于当前义务引起的经济利益未来可能的牺牲,该义务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表现为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负债的定义与美国完全一样。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是:“负债是当前所承担的义务,该义务是由过去的事项引起的,清偿该义务将导致企业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的流出。”尽管各国的表述有所差异,但都认为负债是一种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都抓住了负债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这一本质。比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等认为负债是“经济利益的牺牲”或者必须“转移的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是“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的流出”;加拿大采用了列举的方法进行表述:“将来要通过转交或使用资产,或提供劳务,或放弃其他经济利益”;我国台湾则将“经济利益的牺牲”描述为“将以提供劳务或支付经济资源之方式偿付者”。
我国基本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定义为债务,在形式逻辑上犯了重复定义的错误,也未能揭示出负债的本质特征,“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并不能概括负债的各种解除或了结方式。比如,企业可通过“债转股”方式把负债转化成股本,此时并不“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负债,但最终也会导致资产的减少。因此,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表现形式应是最终资源的减少,而不是“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
此外,在负债的定义中,“现有”一词是必要的,这体现了会计的'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即企业过去已经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尚未发生的未来义务,都不构成企业的负债。同时,“现有”还表明负债是基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结果。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将负债定义为:
负债是某一特定主体需在未来减少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进行清偿的现时经济义务。
(三)所有者权益。美国把所有者权益称之为“权益”,认为“权益是实体在资产减去负债后享有的剩余权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对权益的定义与美国完全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一定义有两点不足:一是主体定位不合理,会计要素应以主体假设为基础进行定义,并保持首尾一贯;二是未揭示它与资产、负债要素的联系。我们认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两个特征,一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二是所有者权益是通过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计量的。但应注意的是,企业资产减去企业负债后的剩余余额只是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这个恒等式只能是说明所有者权益在计量上的意义,而不是权益的内涵,我们不能说所有者权益就是资产减负债,因为,资产减负债后还是资产性质,所有者权益既不是资产本身,也不是资产减负债的差额,而是对这个差额所拥有的权益,即剩余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某一特定主体的所有资产减去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
(四)收入。美国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由于生产或制造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构成企业当前主要或中心业务,而带来的资产流入或改善以及债务的清偿(或两者兼而有之)”。国际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些总流入导致权益除所有者投入以外的增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该定义有两点不足:一是将“收入”定义为“营业收入”,属循环定义;二是未能揭示出收入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收入的表现形式应当是经济资源的流入,具体地说,就是资产的增加或(和)负债的减少,即,最终表现为净资产的增加,它应当是日常活动过程中所“赚取”或“实现”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基本准则相比,该定义抓住了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一本质,但其中的“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与要素定义的主语不符,犯了文义逻辑错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的收入概念是狭义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广义的收入定义,而我国现行的收入定义是狭义概念,即派生收入的经营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它不包括非惯常性的利得或营业外收入。在上文已论述过,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没有利得和损失,会计要素的定义难以为所有的经济业务提供确认依据,根据中国目前的实务现状,需要修订狭义的收入概念为广义的收入概念。
此外,强调收入和费用涵盖会计期间是必要的。收入是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收入,费用是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利润形成于特定的会计期间,这与会计分期假设协调一致。如果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没有涵盖会计期间的概念,则不符合收入、费用是对一定会计期间企业日常活动进行动态描述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由于日常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五)费用。美国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由于生产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构成企业其他的持续的主要的或中心的业务而发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者负债的承担(或兼而有之)”。这个定义是和狭义的收入定义相匹配的。国际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经济利益的减少,表现为资产的流出或耗用,或者负债的发生,从而导致分给所有者以外的权益的减少”。这个定义包括了“损失”内容,是和广义的收入定义相对应的。两者都抓住了费用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的本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该定义将费用定义为耗费,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也未能揭示费用的本质。我们认为,和收入要素相对应,我国的费用要素也应采用广义的定义,并抓住费用会最终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或牺牲(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的特点来定义,因此,建议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由于日常活动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六)利润。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利润这一会计要素,这可能是因为收益和费用都是广义概念,利润是收益与费用的差额,不把利润作为一个要素也不影响确认。美国FASB也未给利润定义,但利润作为会计要素在数量上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按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配比出的利润,是美国FASB所倡导的全面收益的概念,美国FASB将综合收益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权益在报告期内,除业主以外的交易,从其他事项和情况中产生的权益变化。它包括报告期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这个定义中的利润并不包括前期损益调整,体现了总括利润观与本期营业观的折中态度,是上述收入和费用配比后的差额,其口径大小与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要素是一致的。但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与资产、负债等要素中强调的经济利益内涵没有挂起钩来,如果继续沿用老的定义,将会与新定义的资产、负债等其他要素相脱节,不能体现利润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这一本质。况且“经营成果”的含义较模糊,除财务指标(利润、销售收入等)外,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建议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从事日常活动而产生的、除资本投入或分派以外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
以上会计要素定义的基本特点是:以某一特定主体为主语,以经济利益为主线,既揭示各要素的本质特征,又阐明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共同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
美国会计改革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启论文
会计造假一直是令投资者愤怒、监管层头痛的问题。法案在会计标准与监督方面,一是建立新的监管机构:即在美国证监会(SEC)下设一个独立运作的监管局,专门监管会计行业。
会计造假一直是令投资者愤怒、监管层头痛的问题。全球资本市场发生的众多公司丑闻事件使成为丑闻之年。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大的纠错机制,美国监管层迅速反应,制定出一系列的法案和改革措施,20成为美国自1933年以来的最重要的监管年。各项法案及措施的核心是会计改革,改革的结果将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借鉴美国会计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通过完善立法和法规体系、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队伍,将有助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年国内外会计丑闻回顾
刚刚过去的2002年,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名副其实的上市公司丑闻之年。在美国,末的安然事件余波尚未平息,2002年又接连爆出GlobalCrossing、Adelphia、世界通信(Worldcom)和施乐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在欧洲则是韦维迪环球打破沉默,承认自己在财务处理上有问题。澳洲则传出澳大利亚电讯(TelstraCo.)接受政府调查的新闻。在国内,20揭露出的银广夏、蓝田股份、麦科特的问题尚在查处,2002年中又有世纪星源、内蒙宏峰、纵横国际、ST春都、珠峰摩托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现象已经跨越国界,成为世界性的难题。
舞弊不仅导致公司股票价格的崩溃,造成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公司自身也遭受毁灭性打击,不是被破产清算,就是陷入困境,更重要的是将数十年辛苦积累的信誉毁于一旦。与此相连的是,为舞弊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一并跌入深渊——无论是曾为全球“五大”事务所之首的安达信,还是国内的业界翘楚中天勤,均成为陪葬品。
所有这些国内外丑闻的共同点是会计舞弊,由此,会计改革成为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改革的焦点。国外特别是美国监管政策一年来的发展表明:防止上市公司舞弊必须进行会计改革。
二、美国在2002年的监管努力及会计改革
美国的资本市场在市场规模、透明度、效率和监管方面,一直被作为全球的典范,其会计制度与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严谨、可靠历来为各国推崇,并被广泛借鉴、模仿。虽然出现了安然等舞弊事件,但它仍是目前世界上运作方式最为先进的市场,特别是在公司丑闻发生后,灵活的反应机制以及强大的自我纠错能力充分体现了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效与先进。美国的会计改革经验,将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2年4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奥克斯利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将在美国证监会(SEC)的领导下建立一个民间的会计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限制审计企业向其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权利。
2002年7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更为严厉的萨班斯会计监督法案,其要点包括3个方面:(1)会计标准与监督;(2)对“文件销毁罪”等公司犯罪作出更严厉的刑罚规定;(3)对于财务报告真实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责任。
法案在会计标准与监督方面,一是建立新的监管机构:即在美国证监会(SEC)下设一个独立运作的监管局,专门监管会计行业。这一机构的诞生标志着美国注册会计师业“自我监管”的历史的结终;二是明文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的上市公司提供某些非审计咨询业务,这最终导致原“五大”事务所的咨询部门的分立;三是要求建立审计师轮换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5年替换审计或负责协调的审计合伙人。
三、美国会计改革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在安然事件发生以前,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依靠悠久的历史、一流的人才和全球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为解决层出不穷的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难题,监管部门一度曾寄希望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安然事件及其后不断暴露出的公司丑闻使人们认识到,没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科学的制度安排,即便是信誉卓著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会丧失立场,违背自己的职业标准。所以,要想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键还在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参考美国会计改革的做法,我国应当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一套严谨科学的会计标准是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及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二个层次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范。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形成一定规模,而且有相当一批企业进入美国、香港等地的资本市场,同时拥有A股、H股、N股的上市公司日益增多,这种情况下,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愈发显得迫切。同时,不同市场的信息披露规范有较大的区别,但总的来说,国外市场比国内的规范更为全面和严格,有股东权益平等的情况下,国内的信息披露规范应当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和创新化程度的提高,金融衍生工具将不可避免走上舞台,并对会计规范提出更高要求。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为防止公司采用安然的手段,通过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逃避监管,应当抓紧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制定相应会计准则以及披露准则,规范公司行为。
2.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面对不断变化、不断创新、复杂程度愈来愈高的资本市场,法律总是显得滞后。为适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必须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提高监管的水平。在萨班斯的会计监督法案之前,美国对公司犯罪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但为了加强对会计舞弊的监管,该法案特别对诸如销毁文件等具体犯罪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我国在《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对会计舞弊进行了规定,其中《刑法》在修订时作出专门的规定。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针对会计舞弊犯罪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在新情况面前,法律的制定或修订时间很长,反应机制不灵活,行政法规和灵活的监管机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虽然证监会将逐步将监管的力量交给市场,但是,至少在目前国内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状况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来约束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2002年监管层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并加强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但总体上看,一方面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的薄弱使惩罚的力度大打折扣。
新会计准则下对我国会计监视的思考论文
[摘要]新会计和审计准则颁布和执行一年余,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监视,但也出现一些新题目。通过对题目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想从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培养高素质的会计职员等若干方面着手,加强和完善会计监视。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会计监视 执业质量
一、新会计准则加强了我国会计监视
在财政部12月5日公布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二号)”指出:财政部将结合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进步会计监视的层次和效果,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同时,财政部将加强同有关部分的协作,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题目。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上有所进步,但会计信息失真题目仍然存在。一些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财政部已对这些题目企业进行了相关的处理。
上述内容反映出国家在指导层面正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视,尤其是政府监视和社会监视。底和不断揭露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题目(如ST科龙、S*ST长岭)及公司强制性会计信息表露继续加强,尤其是新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不仅不提折旧,而是采用公允模式定价,直接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挂钩的作法,结合美国的次贷危机看,监视具有前瞻性。这些实例可以部分说是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会了计监管工作,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
二、新准则下我国会计监视需解决的新题目
1.对同类型的资产,其取得来源不同则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外购的采用历史本钱计量;对于接受投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则分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历史本钱计量模式。这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出进,在实际操纵中也会有一定难度,假如操纵不当会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后果。而且新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上市公司的帐面价值不一定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新准则的变动幅度较大,变动内容较多。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20初按照新准则调整原来旧准则下的财务处理。由于新准则变动幅度较大,会计职员假如对新制度把握的不够熟练或理解有偏差,同样会对输出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严重考验。
3.我国会计监视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比如: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一些纳税人在社会上有多重收进,但由于缺少会计监视,这类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根本达不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现象,如204月3日《云南信息报》C12版所述。回其原因,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来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的经济监视的监视作用。如对于上市公司表露虚假的会计信息,《证券法》只对处罚造假者做出了法律规定,却没有明确其赔偿责任,处罚力度也很有限,在处罚的金额远低于获益金额的情况下,处罚就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制定严格的会计准则来抑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重组、利润虚增等操纵利润的行为,打击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长期来看,作用是有限的。假如市场不规范,企业同样可以绕过新会计准则达到操纵利润、操纵市场的.目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障条件主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公道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视和执法机构以及具有足够职业判定力和相应职业道德的会计职员。
4.会计职员的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会计监视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否同会计职员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一般来说,会计职员业务素质越高,发现题目和分析、解决题目的能力也就越强,会计的监视作用就越大。近几年我国会计职员奇缺的题目固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会计职员的整体素质一般,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再者,有的会计职员监视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新会计准则下完善会计监视的对策构想
1.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视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对《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有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审计准则》,加***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职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分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促进老实取信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在中国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杜尽继续教育走形式的现象;采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追踪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以保持注册会计师进步职业道德水平的外在驱动力。对于企业内部会计监视的主体――会计职员,可对实在行“职业化治理”,其任职资格的取得、考试、考核、后续教育等同一由中介组织负责,会计职员择业与单位用人双向选择,企业只需向负责会计职员治理的机构缴纳聘用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用度,会计职员的工资、福利等由治理机构根据工作能力等支付,这样做使会计职员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对企业实施有效、独立的会计监视,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另外,由于存在一定的优越劣汰机制,又可以促进其业务素质的进步,更好地为所服务的单位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还可防止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3.应进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首先,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用制度来保证执业质量。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结合工作认真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并采取措施保证实在施。第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防止客户风险转移,可要求客户要向事务所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4.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由于会计职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输出结果,因此,加强对会计职员的监视治理,进步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视的根本要求。企业应多给会计职员提供学习新理论知识的机会,鼓励会计职员参加更高专业知识(新会计准则、硕士学历等)学习的时间和经济支持。
参考文献:
[1]结合新准则加强会计监管.中国证券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审计准则,2006,2.
论新会计准则对我国市场信息披露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2006年2月15日,国家部发布了38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要求、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范围内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顺应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新会计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者和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比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很多变化,市场预计: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状况、经营成果乃至会计信息质量会发生重大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较之旧会计准则的变革
较之旧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涉及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计量方面,新基本准则明确了权责发生制和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确认计量原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包括协商价值、市场价格和评估价格。其次,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存货办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采用“先进先出”法记账;二是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上,针对借减值准备计提操纵利润问题,新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随意转回。三是在重组上,明确要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为前提,以排除债权人不做让步的捐赠事项,同时要求既要核算重组收益也要核算转让收益;四是投资的存在方式及其入账价值确认出现很大变化,首先考虑了合并方式下的投资,然后才考虑各种形式资产对外投资等;五是置换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不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而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
再次,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等也发生了变革:一是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上,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则以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基础。二是在合并报表的'基本理论上,新准则从侧重母公司转为侧重实体和实质性控制。对于母公司能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三是在工具准则方面,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二、公允价值会计属性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就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等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会计准则,先后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甚至是首选的计量属性加以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各种产品和创新手段的出现,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创造了条件。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化为动态,能更客观地反映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截至2007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公布2006年报的1474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净利润3718.17亿元,同比增长46.8%,2007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净利润更是高达1144.73亿元,同比增长达99.99%。“公允价值”的应用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影响,本文仅就其在四项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的影响予以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地产中专门用于投资项目的处理。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另外.新准则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也做了严格的控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起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这项准则做了重大修订,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并且允许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对于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时的股本,以及修改其他非债务条件后债务的价值,分别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准则规定:(1)存在活跃于市场的金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3)初始取得或源生的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其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4)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价值的,应当使用使用条款和特质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5)在活跃金融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必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只有满足条件时才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新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反映,也从单一的表外披露转为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并行。另外,对于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应该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该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鲍丽:证券市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面临的挑战.辽宁经济,2007,8
[2]刘莎林娟:浅议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时代金融,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