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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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篇1: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三、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

股指期货也同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一样,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9月15日,拥有158年辉煌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达到了新一轮的高潮。全球最大债券基金经理格罗斯指出,雷曼兄弟的破产将引发金融海啸。截至10月24日,全球主要股指较形成的高点都有较大辐度下挫,其中,上证综指跌幅为71.86%,香港恒生指数跌掉63.84%,日经指数累计下跌60.62%,法国巴黎CAC指数跌幅为48.22%,德国法兰克福DAX指数下跌46.92%,英国富时100指数下挫42.3%,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跌幅也达到40.5%。之所以次贷危机最终演变成为金融海啸,华尔街通过大量创造金融衍生工具,并借此进行高杠杆比率投资,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海啸的爆发,让我们亲眼目睹了信用杠杆交易的巨大破坏力。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拥有着高杠杆信用的金融衍生品,其投资可以使利润放大,但同时大大的增加了风险,因此,对于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部门应该予以谨慎对待。对于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保证金杠杆风险

这种股指期货交易同商品期货交易一样,也是保证金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一方面,它在可能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可能给交易者带来数倍、数十倍以上交易保证金的损失,损失之大往往出乎交易者的意料。另一方面,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是零和博弈,即如果市场上有人赚了钱,那么必定会有人赔钱。加上杠杆效应,一旦出现预期走势与现实走势呈相反的趋势,那么就会把亏损将放大好几十倍。正是由于股指期货的这种杠杆效应,股票指数的较小变动就会导致股指期货市场的巨幅波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而且股指期货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一方违约,就有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非常巨大,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那么后果将相当严重。美国1929年股灾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18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股价的不断上涨,投机性买主认购通量股票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那么华尔街为了吸引客户,模仿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极具魅力的交易方式——保证金制度。随着保证金制度的创立,一个隐形的炸弹也悄然埋下。但同时也是由于信用杠杆,促使美国股市的虚假繁荣,据统计,1928年全年,《纽约时报》工业股平均将价格指数上涨了86点,直达331点。纽交所年成交量高达920550032股,大大超过1927年创纪录的576990875股。而由于市场完全失去理性,盲目投资,最终致使股市泡沫破灭,从1929年到1932年,美国道琼斯股票指数下跌了89%,从1929年的最高381点到1932年7月的最低41点,成为至今为止史上跌幅最大的股灾。股灾造成了美国股市、银行也整个经济体系危机,形成恶性循环,并且从美国波及到全世界,使人类经历了5000万人失业、上亿美元财富付诸东流、银行倒闭、生产停滞、百业凋零的黑色大萧条。

(二)金融衍生产品共有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作如下分类:

1、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中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票指数发生变动引起股指期货价格剧烈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法律风险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如签订合同、交易对象、税收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只是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的是营运风险,即在股指期货交易和结算中,(1)计算机系统故障。(2)个人疏忽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而导致无法顺利建仓和平仓的危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

(三)突发事件引起的风险。

股指期货的价格,不仅会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战争、政变、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与其他因素相比,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有三个特点:偶然性、非连续性、极大的破坏性。,10月,索罗斯带着他的量子基金登陆了香港岛,这场不可预测的金融风暴使香港付出了承重的代价。8月份香港港元对美元汇率一度下降到7.75:1,10月16日,索罗斯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淡仓,然后买上远期美元,沽空远期港元。10月23日,香港红筹股整整下挫了33.85%。虽然在最终的10月23日的外借港币结算日里,由于香港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将隔夜拆借利率提高到几近300%,港元汇率对美元汇率回到7.74:1的水平,使投机者无功而返,但自10月20日至28日,由于高拆借利率的结果,导致香港股市缩水30%,一共下跌4539点,索罗斯等风险投资家们虽然在汇率市场上亏损,但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大有所获,加上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杠杆性,使多数投机者大赚一笔。最终导致香港的是股价大跌,楼市缩水,仅长江实业的李嘉诚就损失接近21亿美元。而普通股民有60%以上被套牢,损失惨重。

四、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措施

(一)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1、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期货经纪公司作为股指期货交易的中介者,直接面对投资主体,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从事交易。同时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行情咨询、资金结算、实物交割等相关的服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实行严格的自律管理。同时弥补政府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的不足,加强对客户的监管,防范法律风险。

2、加强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从风险的最终来源看,股指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是产生风险的核心要素。在期货交易时,所有的预测都是主观的,而市场的走向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在在交易中投资者永远保持理智和客观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价格变动和投资者买卖价格反方向变动时。所以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控制,要做到:(1)加强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操作手法等的学习。(2)投资者应做好资金管理。掌握好资金投放尺度,合理控制风险。(3)期货投资者每次交易前明确设置好止损,稳重的进行投资。

(二)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模式

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股指期货市场上的监管来看,它们都制订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英国的《金融服务法》、日本的《商品交易所法》等,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不久,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提高。所以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对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方法和措施,使我们今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再次,就是要在国外期指市场发生重大危机时,总结其监管部门的过失,并通过我国期指市场和国外发达的期指市场的比较,发现我们的不足和缺陷,并对一些涉及可能发生重大错误的过失,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且将重要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预防和避免法律上可能发生的纠纷。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和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以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股指期货交易杠杆的巨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它的风险程度往往也是很高的,尤其是我国期货市场刚起步不久,相应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也是脆弱的,所以建立一个防范风险的管理机制对我国今后预防系统性风险和突发性风险具有非常积极地意义。

对于如何建立预防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即便是在国外发达证券市场国家要求的巨大压力下,也要防止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盲目过快。

2、政府部门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它主要包括政策指导、制订法令、入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防止市场操纵,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政府也可以建立风险管理基金,以便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3、在实际操作中,合理的引入熔断机制。在面临突发事件面前,适当采用熔断机制可以制止恐慌性抛售,有助于市场理性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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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伟.透过金融海啸看融资融券业务的潜在风险[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院报,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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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杜建智.我国股指期货推出的风险和防范[J].财会金纬,2008(11中).

易鸣,李海生.美英股指期货监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9(7).

篇2: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摘要】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股票股指期货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衍生产品。而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股指期货不但具有对冲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创新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它也将成为系统性的卖空机制。股指期货现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股指期推出的背景、发展概况,随后探讨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措施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1982年2月16日,美国第一家股指期货交易所成立。24日,堪萨斯交易所退出了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平均合约。在其发展历程中,股指期货展现了极大地活力。

一、我国股指期货业务推出的背景

1990年,中国第一各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诞生,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也日趋增大。从国际上来看,随着国际化进程的逐渐深入,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必须进一步提高,中国的金融市场必须遵循国际准则和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开放,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股指期货一直作为基本的投资和避险工具被广泛利用。发达证券市场和新兴证券市场竞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已形成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看,在中国证监会的推动下,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此举宣告着中国证券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大牛市的序幕。20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从法律上扫清了涉及股指期货发展的所有障碍。同时中国金融市场经过近年来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已有相当基础。截至月28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达到52家;基金资产管理规模首次突破5000亿元,已相当于A股流通市值的一半左右,而同期这一比例仅为25%。

由于国内机构投资人对股市套期保值的需求,和其他国内外因素,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正式在上海挂牌。10月30日,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启动,拉开了我国第一只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的序幕。

二、股指期货业务发展概况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把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并且还有投机和套利的功能。目前,世界金融期货产品交易已占全部期货交易的80%,其中股指期货是发展历史最短、最快的金融衍生产品。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交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首开股指期货之先河;同年4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1984年伦敦LIFFE推出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在亚洲也发展迅速,如1988年日经指数期货、19新加坡摩根台湾指数期货和19台湾本土的指数期货。而我国从1993年开办期货市场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发展,出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定控制风险的经验。总的来说,我国的期货市场已趋于规范化,现有期货品种的正常交易也为引入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这几年的股价波幅、波频两个技术指标来看,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对回避风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同时,我国的期货市场从研究到试点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已经进入规范运作的新阶段,为上市股指期货和期权提供了市场条件。

篇3: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

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开发课题组

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履行其合约责任的财力担保,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调高市场保证金水平。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4、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5、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

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

7、强行平仓制度

会员或客户出现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持仓超出限额、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时,或交易所根据其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时,交易所有权对相关的会员或客户实施强制性平仓。强行平仓的实行,能及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稽查制度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

9、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来源:dns1.fec.com.cn/

篇4: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管理

摘要:自1982年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已成为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虽然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但基于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仍存在潜在风险。文章在分析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之外,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股指期货的独有风险,并重点从宏微观层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构建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要注重宏、中、微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的结论。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风险管理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随着我国股指期货4月16日开始上市交易,我国自此摆脱了股票市场“单边市”的情形。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对股指期货运用或管理不当,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与管理股指期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指期货与股指期货风险

股指期货是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风险可以从股指期货本身以及投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股指期货本身来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的变化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造成了不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交易,如在本身不具备亏损时的支付能力下,大量买入或卖空头寸,一旦亏损,造成无法交割的情况;三是资金流风险,资金流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期货的交易采取的是“盯市”的方法,即期货的价值每日结算一次。如果出现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交易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会对投资者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相比成熟的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首先,交易主体结构失调所带来的风险,从投资者来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点,导致存在“羊群效应”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以证券公司和基金为主,使得存在通过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可能。其次,政府干预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多次对股票市场进行“打压”和“救市”,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给股指期货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其成因

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的,文章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几方面因素。

(一)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

大量研究表明,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是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分析宏观因素对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本的全球流动与生产的转移在给我过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的风险。一旦某一个市场发生危机,风险会向周边地区以致向全球蔓延,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金融自由化则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从而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2、市场机制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产生的一些风险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初期的股指期货市场,相应风险会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股指期货的避险及套利功能难以发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投资主体机构化。我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机构化趋势,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广泛的信息资源、先进的交易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及优秀的交易人才等优势,可以有效地抵御一些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出现,其危害程度也是极其严重的,也即说明金融主体的机构化使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严重风险的几率提高。

(二)微观方面

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三类交易主体: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投机者的适度投机,股票投资者得以转嫁投资风险,而由于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一旦上述均衡状态遭到破坏,就会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海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教育程度较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这无疑给股指期货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文章认为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包括杠杆效应和非理性投资、价格波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

1、杠杆效应与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保证金机制的“杠杆效应”在放大股指期货的收益时,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忽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而进行非理性的投机。“杠杆效应”更激发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以小博大”的冲动。

2、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影响股指期货的直接因素,股票市场中诸如政治、经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频繁波动会产生较大风险。价格频繁波动所致的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是股指期货风险的直接来源。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规避与管理

由于股指期货风险既有来自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也受微观投资主体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宏观、中观、微观三大层面来构建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规避风险。

(一)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监管,但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政府色彩浓重,我国目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构建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应该做到: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清除有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三是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纽带作用。

(二)健全中观层面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处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理清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的关系基础上,明晰交易所的性质,构建完备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加强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

加强股指期货的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员工的股指期货知识水平和交易技能,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财务与结算制度等。其次,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风险意识,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要有高度的准备性和足够的心理承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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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凤文,吴育华.我国开发股指期货风险规避策略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1).

篇5: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

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4月8日正式启动。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股指期货[EB/OL].[2009-12-17].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2]张寅.中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及防范机制——以宏观层面的监控为视角[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3]曹忠忠.股指期货风险测算及监管研究[D].同济大学,.

[4]百度百科.股票抛空机制与股指期货[EB/OL].[2009-12-17] 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5]赵彤刚.股指期货:机构博弈主流沪深300指数有望担纲[N].中 国证券报,2006-05-23(B06).

[6]裴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研究[C]//经济法前沿问题.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7.

篇6:商品期货与股指期货风险比较分析

二、保证金比率比较杠杆风险

期货保证金的设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首先,违约概率。保证金是用来减少期货违约风险的主要工具,违约概率大,保证金水平应该高。其次,市场的流动性与波动性。研究表明:保证金水平与交易量和持仓量呈负相关的关系,而与价格波动率呈正相关的关系。再次,结算次数保证金构成交易者的机会成本,而机会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交易量和持仓量,市场的流动性以及价格的波动率。

保证金水平高,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将会降低,但过高的保证金率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导致市场不能吸引投资者,市场的流动性降低。相反,如果保证金水平设计过低,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上升,将对整个市场的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如白糖、菜籽油和PTA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强麦、早籼稻等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8%,均低于股指期货,而股指期货为12%。这一方面是考虑了上述三个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股指期货推出初期管理部门限制风险过大的考虑。从历史经验来看,由于商品期货面临的是相对难以规避的非系统风险,商品期货出现单边市行情的概率要大于沪深300指数,导致大面积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可见,股指期货价格的杠杆风险要低于商品期货。

三、标的物变动的影响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的活跃期货品种如铜铝、玉米等均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品种,大量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LME、CBOT等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形成的价格对我国同样品种的价格走势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其的逆向引导作用较弱。因此,我国商品期货品种面临的是国际化的风险。如铜铝涉及的是有色金属行业,面临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且由于此类风险的国际传导性,此类风险较为不稳定,LME有色金属价格的大幅上涨往往导致我国国内期货价格形成单边市,即连续涨停或者跌停,此时大量的投资者即使进行平仓也无法成交,给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带来极大的风险。沪深300指数的标的物是国内股票现货市场的指数,国内股票现货市场相对于国际化的大宗物资来说与境外主要股票市场相关系数较低,由此,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整个股票市场,其面临的是系统性风险。随着我国股市大盘蓝筹股的不断上市与海外国企股的回归,股市与我国经济的相关性越来越强,我国股市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会越来越低,相应的,股指期货的风险也会随之降低。

总之,尽管商品期货风险与股指期货因期货交易本身特性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有着相似的一面,但由于二者标的物的根本不同,因而导致交割方式、保证金率、涨跌停板等一系列交易制度的不同,进而使得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又有很大差别。从这个层面来讲,股指期货的风险要小于商品期货,风险可控程度要高于商品期货。

参考文献:

[1]刘勃.国内外铜期货价格与国内铜现货价格动态关系实证研究--基于LME与SFE铜期货市场与国内铜市场的实证分析.华北金融.2007 (7): 10~15

[2]高全胜,姚仲诚.商品期货现金交割问题研究.武汉工业学院学第27卷第1期3月

[3]董丽娟.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基于蒙特卡罗模拟的VaR在股指期货保证金设计中的应用

[4]李基梅,刘青青.VaR-GARCH模型在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山东理工大学学报. 第23卷第4期7月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www.cffex.com.cn/

[6] 上海期货交易所. www.shfe.com.cn/

篇7:商品期货与股指期货风险比较分析

摘要:商品期货风险与股指期货因期货交易本身特性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有着相似的一面,但由于二者标的物的不同,因而导致交割方式、保证金率、涨跌停板等一系列交易制度的不同,进而使得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又有很大差别。本文通过分析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交易制度的分析,对二者的投资风险进行了初浅的探讨。

关键词:商品期货,股指期货,风险

4月初,以沪深300为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即将正式进行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它不仅填补了做空机制的空白,使得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转嫁手中股票的风险,锁定收益,套期保值,从而增加市场平衡力量,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稳定,减缓股市的大起大落和单边市的状况。同时可以放大资金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更多投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

股指期货同其他商品期货一样,都是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标的物的买卖。因此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但是,由于股指期货是以某种股价指数为标的资产,而商品期货是以现货商品为标的资产,所以两者又是从根本上有所区别的金融衍生品工具。本文主要从两种期货合约的交易规则层面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比较。

一、从交割方式比较交割风险

期货交割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交割过多,表明市场流动性差;交割过少,表明市场投机性强。统计资料显示,在成熟的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我国目前商品期货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但由于期货交易不是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合约赚取差价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并不多。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沪深300指数最后二小时所有指数点算术平均价,来迫使期货价格收敛于现货价格。

事实上,交割方式制度设计的不同导致商品期货与股指期货的交割风险有本质的不同。从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交割风险是商品期货最大的风险。一方面,实物资源是有限的,过渡的资金追逐有限的资源会导致价格的扭曲、从而有价格大幅波动、逼仓的可能,期货交易史上操纵者控制住现货流通从而操纵期货价格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几乎没有逼仓的可能,现货市场规模庞大,难以操纵,且反映了我国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预期;另一方面,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对应的现货市场的发育并不如西方市场那般完善,比如我国交割仓库数量有限,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就近交割比较困难,长途运输等成本对市场的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沪深300股指期货本身由于股价指数为标的所以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就完全没有上述问题。

实际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于商品期货也引入现金交割方式。与实物交割方式相比,现金交割至少有两大好处:第一,解决了因实物交割带来的高交割成本问题,对活牲畜等交割费用高昂的期货商品尤其适用。交割执行将更加便利,降低交易所交割风险。第二,解决了期货价格在合约到期日向现货价格回归的问题,从而减少逼仓和价格操纵行为发生的可能,提高保值交易的效率,降低保值交易的成本。

篇8: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实证分析

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实证分析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

学术顾问: 常青(中国期货协会副会长)

课题组长:范剑

执笔人 :苏中一、吴旭东、孟辉

内容摘要

能否控制风险,是能否推出股指期货重要前提。要控制风险首先要认识风险,为此本文分五个部分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认识股指期货的风险,并分析了股指期货的三种交易策略,进而对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策略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分析了国外股指期货交易发展的新特点和防范股指期货风险的经验,最后论述了国内券商在股指期货推出之际的应对措施。

目前,全球股指期货的交易金额已是股票现货市场交易金额的2.2倍,股指期货也被誉为二十世纪“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规范发展;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以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与体系,增强国际竞争力。

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的规模和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为推出股指期货奠定了基础;一个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正在形成;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水平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清算交割系统;而且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具备后发优势,有许多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香港的监管和运作系统可供借鉴。以上分析表明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主要条件已基本具备,但同时,目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还面临着一些障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目前适宜股指期货交易的指数体系尚未建立;二是法律上还存在一些障碍,目前《证券法》、《期货管理条例》的某些法规对股指期货的推出还有限制;三是交易所要完成合约设计、规则制定、技术和风险控制准备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以小搏大的杠杆功能,是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的重大区别,也是其产生高风险的重要原因。对股指期货的风险应有正确的`认识,即在优化管理的前提下,股指期货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首先,持久、深入的教育和培训是一道理性闸门;其次,以保证金为基础的盯市交易(Marketing To Market)是一道技术闸门。另外,我们应正确看待股指期货对股市的影响,一方面,股指期货影响现货市场是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有其客观、合理的一面;另一方面,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相互影响,又有其盲目性、破坏性的一面。但我们发挥股指期货的良性作用,避免和消除负面作用,还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首先,市场总是双边的,客户进行买卖的动因不一样,对市场的判断有差别;其次,庄家操纵股指期货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对我国投资者而言,掌握充分利用股指期货这种投资工具的方法十分必要。按目的划分,股指期货的交易行为可分为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三大类。套期保值是指利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相反方向的操作,使未来在现货市场的损失与期货市场的收益相互抵销,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系统风险,达到投资组合保值的目的,又可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进行投机免去了选股的困扰,可以只专注于分析影响大盘走势的因素,而且存在杠杆作用,如判断正确在上涨或下跌的行情中皆能获利;股指期货的套利策略有指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市套利。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最重要的功能是转移风险而不是消灭风险。在这个风险传递的过程中,市场参与者唯一能够把握自身命运的工具,就是风险管理策略。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有基差风险(basis risks)和差幅(spreading)、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和商品间差幅(inter-commodity spread)、标的物风险以及交割制度风险。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按管理主体的不同,有若干个层次,应分别有所侧重。本文从证券监管当局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股指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和清算所的风险管理、机构投资人的风险管理、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管理四个层面详细论述了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其中证券监管当局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体现在制度建设和严格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完善法规体系、打破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间的壁垒、以国际惯例编制与管理统一的股票指数、调整期货市场的会员结构等;股指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和清算所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稽查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在分析机构投资者对期指风险的管理时,首先阐明了风险管理的四个原则,进而以美国信孚银行为例,比较详细地介绍了RAROC风险评估方法,然后阐明了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论述了股指期货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管理。

第4部分论述了国外防范股指期货风险的启示。90年代以来,股指期货交易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国外防范股指期货风险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交易合约设计中指数、合约面值和乘数的确定;交易机制设计中保证金率和保证金收付机制的设定、交易过程中的持仓限制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设计。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证券期货统一的监管体制有利于股指期货风险的控制,全国统一的指数体系对股指期货的成功有决定性的作用以及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至关重要。

必须认识到,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工具,我们必须用联系的观点来理解股指期货。同时,我国券商应注意防范股指期货带来的自营业务风险、经纪业务风险和投资者风险。最后,本文在参照国外主要期指合约和我国证券市场特点后,提出了对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建议。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篇9: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思考

关于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思考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 姜延东 孙家勇

摘 要: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指期货是出现较晚的但也是最成功的金融期货,它具有规避股票市场系统

风险的功能。本文从股指期货合约标的选择、合约格式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在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其价值是用指数的点数乘以事先规定的单位金额来加以计算的。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随着这一合约的成功推出,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相继成功地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交易。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已发展到了很大规,末股票市值总额占GDP30%,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日益明显,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的金融工具,这表明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已为期不远。股指期货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约的设计,一份标准的股指期货合约通常包括标的、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点数、每日点数最大波动限制、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组成等,针对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本文着重从标的指数的选择、合约格式的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探讨我国股指期货的具体设计。

一、标的指数的选择

对于选择或建立什么样的指数为交易标的,国内的一些研究中,有采用上证综合指数、深圳综合指数的,也有采用上证30指数或深圳成份指数的,股票指数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其套期保值的效率;其次,对作为标的的指数构成也有明确的要求;(1)指数应有助于期现市场之间套利,以保证期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2)应采用算术平均法而不是几何平均法计算;(3)必须由交易活跃的股票组成,以便于当误价出现时易于套利;(4)必须合理地覆盖占绝大部分市值的公司股票,以避免价格操纵;(5)必须可以快速地计算。最后,各种分析要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由此可见,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既要善于利用规范的方法,更不能忽视实证方法的研究。上证、深证综合指数均以全部上市股票作为编制对象的,一有新股上市,就得计入指数中,必然影响指数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和指数前后的可比性,这两种指数不具备交易标的资格。

二、合约格式的设计

一个标准的股指期货合约中至少包括价格、交收、限价和保证金等四大要素。在美国市场中,股指期货一般是以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来报价的,而每份合约的价格则要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倍率,例如“标准普尔500期货”是以标准普尔500指数乘以500为每份合约的交易价格的;而“主要市场指数期货”是以此为倍率的。在交收要素中主要包括交收形式、交收月份(期限)、交割日等方面,股指期货一般都规定是现金交割,交收月份一般为3、6、9、12个月;对交割日期各交易所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惯例是最后一个星期四。每日限价一般是为了防止期货合约的价格的剧烈涨跌而设定的一个涨跌界限,设计方法一般比较灵活。对于保证金的设计,低比例可使投资者用小额资金做大额交易,但为了保证在发生亏损时保证金足以抵偿投资损失,保证金的比例不能设得太低,保证金的比例与股指的波动幅度应是正相关的关系,在股指的波动幅度大的市场中保证金的比例应定得高一些。保证金有时不以比例的形式存在,而以具体的金额形式存在,但本质基本相同。

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合约的四大基本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但具体的格式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设计,如每份期货合约的价格可根据我国交易者习惯的金额和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来确定一个倍率。若股指期货是以上证30指数为基础的,那么20倍的倍率可能比较适合,这样,每份期货合约的价格在10万元以内,合约价格的最小变动幅度可定为1元,变动幅度较小,加上保证金比例的存在,可使资金规模较小的交易者进场交易,有利于扩大市场参与性,同时也有利于资金规模较大的套期保值者进行对冲交易,简化交易过程。交收月份(期限)和交割日的确定一般比较简单,大体差别不大,一般以3、6、9、12个月为期限,也可设计1个月的短期合约,从简化交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股指期货可定为3个月。交割日可设在交收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四,或是最后一个交易日。涨跌期限的设计主要从防止股指期货风险,避免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大幅波动,参考国外和国内证券市场情况,15%应是较理想的幅度,保证金的设计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期限越长,股指波动越大的合约,保证金的比例应越高;追加保证金的条款对保证金比例也有显著的影响,如果保证金可得到及时追加,则保证金可以定得较低,此外涨跌幅度的限制也对保证金比例有显著影响,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涨跌幅度限制,任何低于100%的保证金都是不安全的,合理的'保证金比例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能确

定。

三、交易所的选择

从专业分工、风险控制、法律条例、代理层次四个方面看,股指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交易所开展。从专业分工的原理及要求来说,股指期货交易应落在期货交易所开展。从证券和期货的发展潜力及规模来看,分业管理更有助于提高效率也更适合中国国情。期货运作的特点与股市运作的特点有着很大的区别,股票市场是现货市场,股指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双向交易机制,从风险管理难度及要求讲,明显高于现货市场,这也决定了股指期货交易只能在期交所而不能在证交所开展。从《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来看,股指期货交易只能在期交所进行,将股指期货交易落在证交所开展将违反《证券法》和《条例》,《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如果股指期货交易在证交所开展,又会出现代理层次问题。证券公司参与期货代理,由于交易特点不一,首先内部管理体制上必须作重大的适应性调整,按照期货经纪业那样重建形象,从业人员还得按《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资格。其次,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自营、参与代理后,两者又将合二为一,这等于将证监会长期对期货业的重要整顿成果“代理的不能做自营,自营的不允许做代理”又否定了,这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最后是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参与代理的问题。由于按《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允许从事二级代理,故必须具有证交所的席位才行,按《证券法》第103条又是不允许的。总之,股指期货在证交所开展涉及到修改《证券法》和《条例》的一些重大难题;而由期交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就顺理成章了。综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一些大机构,可以在期交所申请自营席位,其他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可到期货经纪公司开户交易。考虑需求量广而大,无论是允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期交所也好,期货经纪公司也好,都应作一些适应性调整,比如前者在异地远程交易方面

的扩充,后者在经营网点方面在证监会指导下适度发展,填补空白地区,考虑到抗风险能力,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在政策上规定凡是从事股指期货代理的经纪公司,其资本金须扩大到5000万元,与经纪证券公司相同。

综上所述,如何解决好股指期货合约标的指数的选择、具体合约设计以及交易所的选择这些问题,是我国能否成功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关键所在。

来源:dns1.fec.com.cn/

篇10:股指期货对券商业务发展的影响

股指期货对券商业务发展的影响

随着统一指数的即将推出,股指期货在我国开展也为时不远。股指期货的推出对现行证券市场的运行模式以及投资理念将带来较大的冲击,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机会,券商应抓住这个机会,抢占先机。可以预计,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券商的多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一、自营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股指期货推出后券商业务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自营业务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券商自营靠坐庄赚取暴利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券商的投资理念也面临着重大的改变。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券商的自营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纷纷采用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但是组合投资并非万能的,它虽然可以回避非系统性风险,却不能回避系统性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目前没有卖空机制,因此一旦当大势下跌,券商的资金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一旦被套,即使使用打包卖出的方式也很难全身而退,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券商自营业务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从原来的买进之后等着股票上升再卖出的单一模式改变为双向投资模式,即股市的上升或下跌券商均可赢利。券商利用股指期货主要是用来进行套期保值,其目的在于减少甚至完全规避他们在股票市场中所面对的系统风险。 如当券商自营持有股票时,可通过卖出期指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在继续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 相反,如果券商预计大势要上涨但是其仓位较轻、资金头寸较重而又来不及全面建仓,则可以通过买进一定数量的多头股指期货合约以避免踏空。

券商除了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跨期套利、期现套利以及投机操作等,但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证券承销业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及规范化,一级市场证券承销业务最终也将走市场化。目前普遍采用的上网定价发行隐含着较大的风险,自去年大盘大跌以来,数家券商因IPO或增发而包销大量的余股,沉淀了大量资金,给券商的正常经营带来极大的压力。开发股指期货为券商提供了回避风险的工具,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期指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这一方面有利于新股发行方式向上网竞价发行的转变,改变现有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另一方面可回避二级市场低迷给承销商带来的巨大风险,保证新股的发行与顺利上市。

三、证券经纪业务

股指期货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影响被许多人忽视,当然这个问题涉及到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问题,不少人把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这种想法是不妥的。笔者认为股指期货参与者风险控制能力与参与者资金大小并不成正比,相反金融市场许多重大违规事件都是由于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不当造成的,如巴林银行的倒闭及“327”事件等。而且,一个交易品种能否开展成功,流动性是十分关键的。笔者曾对公司部分营业部不同层次客户群体交易情况进行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大势处于强势时,机构投资者和大户的成交量占营业部成交量的60%以上;而当大势处于下跌或低迷时,营业部成交量的70%-80%以上是由中小户创造的,因此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股指期货的流动性会大打折扣。

另外,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也不符合市场的公平参与原则。从海外的情况看,很少有对股指期货参与主体作出限制的。因此,笔者认为一旦股指期货推出后允许中小投资者参与,对证券营业部来说无疑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机会。营业部应该在人员及风险控制制度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股指期货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对于券商来说,谁控制好风险,抓住机会,就可以促进其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否则,一旦风险失控,则有可能面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被动局面。

作者:国信证券综合研究部 周建新 来源:全景网络

篇11: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一、对传统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影响

对股指期货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将股指期货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中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加以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性交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无论是套期保值的交易,还是投机套利的交易,其立足点都只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平仓交易行为。但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这种未来终止合约的最终交易却难以确认为会计要素,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也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变化,如果等到履行合约时再确认股指期货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会计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有所下降,无法实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按规定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影响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但是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会计报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的会计报表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

2.传统的会计报表有固定的报表格式、填列方式和报表项目,因此,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

3.传统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

二、对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改革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是对股指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2)后续确认。是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股票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3)终止确认。是在合约平仓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的确认,即对已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它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规定:“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作了必要修正。第21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22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3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获得一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观点。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第24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27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

以上相关分析说明,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充分地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亦必须进行创新。

1.改革现有的会计报表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1)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变流动性分类为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

(2)可增编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根据风险的集中程度详细列明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如金融工具的类别、特征、风险系数、持有目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提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地位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披露内容。

表外会计信息的完善和利用将是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范信息风险的发展趋势。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在表外附注中要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以便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风险信息,使其尽可能减少信息风险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方法准则探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阎达五。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冯淑萍译)。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张永鑫。衍生金融工具计量标准的选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11)。

[5]唐海鸥。推出我国股指期货的会计学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

3,(3)。

[6]李秀强,赵艳。股指期货及其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03,(9)。

[7]张国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三大难关[J].会计之友,2003,(7)。

篇12: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上海期交所副总经理彭俊衡谈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报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开发研究工作近日取得阶段性成果,该所开展的金融创新课题《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报告日前已完成,并上报了中国证监会。记者近日专门就该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上海期交所在股指期货开发研究方面的进展情况采访了交易所副总经理、股指期货研究课题组组长彭俊衡。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交易所日前完成的股指期货课题报告的基本情况。

彭俊衡:上海期货交易所于今年年初正式启动了对股指期货的开发研究课题,并成立了以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为主,各有关部门的骨干力量参加的课题组。今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开展的金融创新课题――《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决定由上海期交所承担,与年初我所拟定的课题不谋而合。课题组历时九个月完成了《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报告。这个报告由总报告和四个分报告组成。总报告包括八个部分,分报告包括四个部分,所有内容近30万字。

记者:请您谈谈总报告和分报告的主要内容。

彭俊衡:本次指数期货研究课题的总报告涵盖了分报告的全部内容,分报告是由总报告中需要详细分析的部分单独形成的。总报告的第一部分是对股指期货的概述,包括股票指数期货的概念与特点、产生和发展以及当前股指期货国际市场的情况和特征。其中有关股指期货国际市场的五个主要特征是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一、交易量不断上升;二、品种不断创新,竞争日趋激烈;三、股指期货是发展中国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首选;四、股指期货在交易场所上的分布特征,从全球上市的145个股指期货合约看,有128个是在各地的期货交易所上市,17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交易份额方面,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指数期货品种占整个市场的85%以上;五、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总报告的第二部分是股指期货开发的必要性,包括对股指期货自身的功能的阐述和在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意义。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有五方面意义:一是回避股票市场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三是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的晴雨表作用;四是有利于改善国企大盘股的流通性,为国企改革服务;五是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开展股指期货的条件,即可行性是总报告的第三部分。十年来的国内期货市场试点为股指期货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股票现货市场的不断规范发展也为股指期货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报告在该部分还就当前开展股指期货是否具备条件的五个有争议问题通过实证分析逐一进行了回答。

第四部分是对股指期货模式的选择。包括市场监管体系的选择、会员结构的选择、结算制度的选择、交易主体的选择、交易模式的选择等五个方面。

第五部分重点分析了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包括设计原则、标的选择和各项具体条款的设计。其中标的选择包括选择的标准、对现有国内股票指数的评估以及对现有国内股票指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算。

第六部分主要分析了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包括股指期货风险的特征及分类、不可控风险的防范、可控风险的管理和交易所对风险的防范、控制。

总报告的第七部分主要内容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技术支持,包括对交易系统的基本要求分析、对现有期货交易系统的评估以及建立国际领先的电子交易平台的方案。

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政策建议是总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包括六方面:一是完善法规体系;二是打破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壁垒;三是编制统一的成份股指数;四是完善会员结构;五是加强市场宣传教育;六是加快股指期货的推出。

四个分报告为合约设计分报告、结算与风险管理分报告、统一指数编制建议分报告及法规和交易规则分报告。

记者:请您谈谈今年以来上海交易所在股指期货开发研究方面所做的工作。

彭俊衡: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开发研究工作非常重视,组成了由交易所副总经理领导的课题组,我作为课题组组长参与了课题每一阶段的开发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都是交易所研发方面的骨干力量,此项课题,对他们起到了很好的锻炼作用。课题组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与许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机构、金融研究机构等进行了广泛的接触。5月份还专门组织了两批人员赴香港进行学习研究,与香港证监会、合并前的香港期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恒生指数编制公司等同行在很专业的层次上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使得报告在股指期货市场诸要素论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当然,已完成的《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报告还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研究报告,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深化。今后对于股指期货的研究工作,交易所还将不断地深入进行下去。

记者:近一阶段对于股指期货开发和推出,各方面的呼声很高,对此您怎么看?

彭俊衡:根据目前的情况,我认为股指期货的开发正当其时。一方面,金融衍生品是各类金融创新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推出相关金融衍生品的内在需求,推出股指期货有助于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加入WTO在即,中国资本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是否具备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将影响入世后的我国在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此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国外市场可能抢先推出国内股指期货。80年代新加坡推出日经225指数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国内应抓紧开发股指期货,做好推出的各项研究和准备工作。特别关注-开发股指期货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特别关注- ● 本报记者 杨钰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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