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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化学品管理立法特色与启示
摘要:加拿大化学品管理立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具有明显的特色.其立法体系完整、技术成熟,立法体例注重协调与配合,化学品管理形成了以环境部长与卫生部长牵头,特殊委员会具体执行的格局,并确立了一整套有利于化学品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套既注重严格管理,又注重私权保护的`制度体系.这对于我们改革与完善中国化学品管理的相关立法有着诸多参考与借鉴的价值.作 者:王次宝 吴强 Wang Cibao Wu Qiang 作者单位:王次宝,Wang Cibao(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吴强,Wu Qiang(山东科技大学,地质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期 刊:环境科学与管理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5(2) 分类号:X32 关键词:加拿大 化学品 管理 特色 启示浅析中关村立法的创新与特色论文
倍受社会注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于1月1起正式实施。这是继6月5日,国务做出《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之后,北京市为落实这一《批复》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关村科技园区目前称为“一区五园”,即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是全国科技力量和智力资源最为密集,最为雄厚的地区。地处北京这一高新科技园区这些年来凭借资源优势不断发展,紧追先行于市场经济大潮前沿的深圳,浦东。成为中国具有全球创新经济竞争力的区域。
要提升中关村园区的竞争力,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园区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剂。《条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不是以规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而是以规范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不仅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条例》。凡是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它主体的相关活动都平等的,无一例外的适用本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知识市场经济为主题,以高新技术为关键,从中关村实际出发,走向国际。它包括行政、民商、经济、科技、社区、文化、涉外、人事、执法等方方面面内容。《条例》显示出立法机关、决策人物、专家三方面较好的结合。《条例》的核心实质是把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成果最终通过法律体系固定下来。这部法规出台的宗旨是为了营造有利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同时加快园区与国际的接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个什么样的法:①《条例》是一个区域法而不是产业法。其更侧重于把园区作为一个特区,通过立法在园区内营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平台,而不是像以往的惯例,通过立法为企业争取到更好的优惠的政策。②《条例》是一个超前法不是现实法。所谓超前法是在立法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为园区未来的发展留下较大的空间。而现实法旨在企业现实中遇到的问题。③《条例》是个创新法而不是集锦法。创新法是对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间领域进行立法,为园区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锦法只是将适用园区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汇集起来。④《条例》是一个框架法而不是个操作法。它着眼点是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构件一个宪章性的制度框架,为园区提供一个法治平台。
今年实施的《条例》,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首先确定了园区作为一个特定领域,受到特别法律调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国家对园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工商管理领域,对于中关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条例》则对园区的整体法制规划,提出了建设科技园区的全方位法制环境:: 第一是政府服务环境。. 《条例》中表现强烈的政府为经济服务的特色.,这一点对于中关村的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得到加强。公开执法,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是《条例》中政府执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场交易环境更加宽松,明确确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当事人意志的决定性;第四,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投资的形式,投资条件以及投资的保护都给予明确的规定。比较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条例》在约束投资的条件上放宽,而在保护投资上则加强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动环境。人才问题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核心问题,人才的自由流动,涉及到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一直是阻碍园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在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规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则,保障人才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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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b) 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应编制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和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实验室不应设吊顶。
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机,宜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设可燃气体测报仪,且与风机 联锁。
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设备。宜将气瓶设置在实验室外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
同时使用后的残气(或尾气)应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
在实验室适当处应设置应急喷淋器。
在实验台附近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a) 灭火器; b) 灭火毯;c) 砂箱;d) 消防铲;e) 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应在实验室内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 GBZ1 的要求确定。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危险化学品采购
危险化学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与标识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
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后应确认后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警示标签;消防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
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详 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领用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载用途。
样品管理
应有专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负责,并对保存期内的样品实施监督。
送检样品应有标签,样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签。
样品应存放在符合送检方要求的专用样品柜或样品间内。
5、储存条件
储存条件和方法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
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 GB 15603 执行。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可分别参照 GB 17914、GB 17915 和 GB 17916 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气瓶应按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盖上瓶帽,套好防震圈。空瓶与重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 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储存限量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 或 100kg,其中易燃易 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 或 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L 或 20kg。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废弃化学品应按要求分类收集、贮存。
废弃化学品应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
应编制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活性化学品的管理与危害控制
在很多化工生产装置中存在活性化学品,但因对其活性缺乏了解,或者虽然知其危害,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了大量事故的发生.
作 者:李运才 纪国峰 陈军 郭秀云 张海峰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266071 刊 名:安全、健康和环境 英文刊名:SAFETY HEALTH & ENVIRONMENT 年,卷(期): 7(11) 分类号:X9 关键词:活性化学品 活性危害 控制摘要: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重视职业教育的国家之一,其职业教育在悠久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特别是在职业教育的体系构建、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管理体制、证书及认证制度、经营策略等方面,值得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加以学习和借鉴。
职业教育是我国三大教育板块之一。发展职业教育,我们需要探讨和总结本国的经验,同时也应该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6月,笔者赴澳大利亚考察,感到澳大利亚职业技术教育完备的管理体系很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确定全国学历结构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制定证书和文凭标准。州政府主要负责对职业教育培训进行宏观规划并规定和调整发展方向。联邦政府下设国家培训总局和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国家培训总局是联邦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决策机构,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是联邦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咨询机构。
(二)政府、学院与行业全面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与管理
政府与学院在教学与管理的环节上实现职能互补。学院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者,在招生、经费使用、聘请教师、专业开设、办学形式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在课程设置上,政府的管理相当严格。每一类证书和文凭需要开设多少门课程,需要开设哪些课程,课程模块如何组合,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学院必须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开设课程并实施教学。
澳大利亚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鲜明特色是职业教育与行业联系密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学院都设有行业咨询组织,行业咨询组织的代表由本行业有较高声誉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行业咨询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联系大小企业,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学院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和学院提供企业的需求信息,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把学院的教育培训推荐给企业。国家级行业咨询组织还具有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材编审、培训规范和标准的审批权和制定权,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与投人,帮助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基地或通过接待学生实习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实践教学。按照行业参与职教的要求,行业要组织受训者进行技能考核,职业院校在这个过程中的责任就是按照行业标准组织教学,并保证受训者通过相应标准的考试。职业院校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者。
(三)市场化运作
政府是宏观调控者,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政策、法规,二是质量评估,三是提供经费。澳大利亚政府的经费资助不是直接划拨,而是通过“购买”教育培训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某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有30名学生申请获得3级证书,按规定一名学生要获得3级证书必须上400小时的课,而每小时的授课经费为10澳元,则政府应拨给学院这30名学生的教育培训经费为10x30x400=12万澳元。如果学院未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则要将资金退还给政府。政府在“购买”教育培训时,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市场运作方式。首先由政府教育部门制定教育培训战略指南,其次由学院按国家技能标准和政府指南制订培训计划,最后由政府组织评估来确定购买哪一所学院的教育培训。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原则也是市场化运作。它是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标准。每一类证书、文凭需要开设多少门课程,开设哪些课程等,都由国家各相关专业培训理事会及其顾问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团体提供的课程信息及就业市场信息根据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和标准来确定,还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而不断修订,专业设置能够随市场需求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
二、澳大利亚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的特点
(一)机构设置―高职化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机构主要是独立设置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全国共有232所。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4所大学设有职业教育区。澳大利亚的学生在结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后,或升人普通中学,或进人职业院校。其中,职业院校既提供1―4级的资格证书培训,又提供专科、高级专科文凭以及更高学位的教育,形成了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二)资质管理―准人制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分公立、私立和教会举办3种类型,实行资格准人制度。只有申请注册达到要求的学校才能获得培训资格,这些学校还要定期接受考核和评估,凡达不到要求或评估不合格的培训主体,都将被取消办学培训资格,未经注册或挂靠其注册学校开展培训工作的单位会被起诉并受到法律制裁。
(三)经费筹措―多渠道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渠道:一是政府投人,二是企业资助,三是自筹资金。公立职业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人。一般来讲,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投人占整个学校办学经费投人的70%左右,其余30%左右是企业资助和自筹资金。 (四)教学督导―标准化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实用性为原则,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依据,具体内容由企业、专业团体、院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修订。澳大利亚施行全国统一的培训质量框架标准,根据此项标准开发的“培训包”,是产业界和行业通用的技能标准,它体现了尊重行业、企业主、学员和研究机构不同观点的多元质量观。
(五)师资管理―雇佣制
澳大利亚职业教师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组成,而且兼职人员比例较大,以兼职教师为主,实现专兼结合的组建道路。学院的教师多采用雇佣制。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都要接受主管部门严格的资格审查。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科学统筹规划
我国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科学地制定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强制性的规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各部门和各行业落到实处;努力克服“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的弊端,真正使职业教育进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二)规范办学主体
澳大利亚举办高职教育的机构只有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另一类是大学设置的职业教育区。而我国既有高职学院,又有中职学校,还有各种行业和私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中职学校又有普通职业学校、中专校和技校等。我国应规范办学主体,综合性大学不宜再办高职。应严格办学准人制度,规范办学行为,确保职业教育良胜竞争,健康发展。
(三)建立校企研究、培训共同体
要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的重要性,通过建设若干所专业化的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与企业或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技术人才培训中心。不但要加强职教师资的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外,还要在专业技术培训方面应当引人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制。要加强对来自企业、行业的兼职教师进行师范性培训,发挥教育学院的师范性优势。同时,建立校企研究共同体,发挥行业、企业的技术优势。
(四)严格评估质量
澳大利亚政府视质量为职业技术教育的生命,把质量评估作为政府的一项首要工作。除有严格的课程设置标准和教师标准外,澳大利亚还有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澳大利亚的质量年检制度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质量评估机构,也没有科学的规范的质量评估体系,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缺少有效的外部保障条件。
(五)改革投人机制
尽管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和地区政府承担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但联邦政府所拨出的职业教育培训费用已经占到了全部公共开支1/3。经费投人的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人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经费投人保障机制,尤其要加大对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经费投人力度。
(六)建立中介机构
澳大利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建立的行业培训咨询组织、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制定和颁布相关政策,支持建立和发展中介机构,特别是中介评估机构、学校与产业的联络协调机构。
加拿大高职教育特色及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
加拿大的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先进,管理高效,与工商企业界联系紧密,师资队伍具有鲜明的职业教育特色,培养的学生深受企业欢迎.借鉴加拿大的高职教育经验,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 者:马乔林 作者单位: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226006 刊 名:成人教育 PKU英文刊名:ADULT EDUCATION 年,卷(期): “”(11) 分类号:G719.711 关键词:加拿大 高职教育 特色主要发达国家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动向及其启示
关键词: 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 经济 社会 发展 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 法律 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WWw.11665.cOm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 农村 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 交通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 教育 、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 工业 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 企业 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 经济 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 发展 ,提供了 参考 。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5.3 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
主要发达国家的上述立法都特别注重公众的支持,千方百计在 法律 案文和解释、辩论中体现对纳税人的保护,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采纳,以及向公众信息公开。美国的立法进程明显表现出与公众支持的呼应:众议院法案表决时,公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势力高涨,法案得以在国会顺利通过;而当公众支持下降或怀疑上升时,国会的行动变得迟疑,表现为参议院法案要么被搁置,要么迟迟不提交全会讨论表决。这说明一项新的政策出台,需要建立在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我国当前宜加紧出台和修订《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等惠及千家万户、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工作;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行动,尤其是立法方面的行动,宜进行细致的调研与原则性规定。
主要发达国家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动向及其启示
摘要: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作 者:高翔 作者单位:能源研究所,北京,100038 期 刊:中国能源 ISTIC Journal:ENERGY OF CHINA 年,卷(期):2010, 32(7) 分类号:X3 关键词:发达国家 气候变化 立法加拿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印象与启示
加拿大的自然资源得天独厚,在实现工业化以后极为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且特点突出.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公共政策作保障实现新型工业化道路与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值得借鉴.
作 者:刘毅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四川,成都,610017 刊 名: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PROVINCE-LEVEL ORGANS OF SICHUAN PROVINCE GOMMITTEE OF CCP 年,卷(期):2005 “”(4) 分类号:F171.14 关键词:加拿大 可持续发展 印象 启示★ 新课改与特色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