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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HACCP制度之研究
HACCP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原为控制食品安全的一种有效方法与程序,在CACCFH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ommittee on Food Hygiene) 的规定下,HACCP制度的推行被WTO会员国普遍采用,而成为国际间认可的'食品安全最佳保障计划.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多方面探讨HACCP制度,提出HACCP在食品安全、国际贸易、农产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等议题上的重要性与发展潜力.最后,企图利用HACCP制度的连动稽核特性,引入消费者力量,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现象.同时,提出一套适合台湾发展的全方位HACCP机制,以解决目前台湾面临的产业升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与农业发展等问题.
作 者:陈鸿烈 李郁贤 CHEN Hong-lie LI Yu-xian 作者单位:中兴大学水土保持学系,台中,402 刊 名:水土保持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RESEARCH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年,卷(期): 12(5)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HACCP 食品安全 环境保护 消费者保护 农业发展全方位研究证券法制建设
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北京召开了“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证券法制建设课题总结暨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办所研讨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院校的法学专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对“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证券法制建设度课题进行了评估总结。“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借助外脑、与所外专家合作研究的一种新型模式。它从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多视角对证券市场进行研究,其研究报告已初步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拳头”产品。“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证券法制建设课题,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系列研究,开创了上海证券市场法制研究的先河。此次证券法制建设20课题涉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交易法律问题、证券交易所的司法协助、证券交易所在诉讼中的地位及抗辩权、征集委托投票权、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由专家组成的课题评估委员会认为,各课题报告紧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就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基础性法律问题以及证券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达到了相关研究领域的较高水准。开展证券法制研究,必将有利于促进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加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防范法律风险以及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会议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办所举行了座谈。与会专家指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依靠法制建设,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依法办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专家们还从完善业务规则、严格执法等方面,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办所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卞耀武主任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依法办所、依法治市方面取得的成绩,并高度评价“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证券法制建设课题的意义。他指出,证券交易所要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发展,提升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急需的,证券法制研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国务院法制局杨华柏副司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庄穆副主任等也在会上作了发言。
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和依法办所水准,在不断完善市场运作制度的基础上,已将“证券法制建设”系列研究计划作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长期举措。与此同时,该所又于近期聘请四家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市场规范运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相信,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办所的不断深入,其各项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记者 张炜)
上海证券报(5月29日)
目前,在我国各地公司监管过程中,往往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严格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来看,随着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公效率化的速度的加快,以减少行政审批为主要方式的行政理念正误导着审批者,致使虚假登记行为的增多,如公司股东提供的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出资数额、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等,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信用危机,而且也引发了注册登记公信力的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笔者试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制定此制度,通过将国外相……
一、 序言
二、 公司设立的几个基本问题
1、定义
2、公司设立的意义
3、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
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简介
1、公司设立无效之定义
2、公司设立无效与相关制度之区别
1〉 公司成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无效
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3〉公司解散与公司设立无效
4〉公司被撤消与公司设立无效
5〉公司破产与公司设立无效
6〉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失败与公司设立无效
3、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
4、我国相关立法实践
5、国外相关立法实践
1〉概说
6、主要英美法国家对相关问题的作法
四、建立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1、两种方案之比较
2、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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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ity of Companies
Yan Jun
Law Department,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province,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ng the companies in our country, the supervisors
are usually very strict in the course of registering, but judging from the fact, we may see clearly that there is a trend that with the request to accelerate the speeding of working, the supervisors are more and more misguided by the thought that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is the center of the process, this thought makes some problems which have a bad effect on the society.
The writer tries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system, further more, the writer answered the question from his point of view if China &n
bsp;should build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through anatomizing not only th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but also in related systems in China. At last, the writer table a proposal on how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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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Prologue
Part One Several Basic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1. Definitions
2. the Meaning of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3. Several Legislations of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Part Two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1. Definition of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2.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and Some Other Related Systems
3. the Meaning to Found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4. Some Related Legislating Practice in China
5. Some Related Legislating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
6. the Practice in the Main Common Law Countries
Part Four Building the Nullity of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System in China
1. a Comparison of Two Schemes
2. Specific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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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言
由于我国是实行的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其规定较为死板,不易变通,致使公司在设立行为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大量的公司注册资本虚假、虚假投资2、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现
象;另外公司设立共同行为缺陷的存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违法或失误的行为的存在也是导致我国目前有很多学者呼吁设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要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而单单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公司设立无效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否定。其之制定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将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公司设立无效须作严格解释,不可任意解释。3英国爱塞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教授Robert Drury曾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比喻成为变戏法,用以形容公司无效的观念,他认为虽然宣告公司设立无效于外观上看似容易,但其所衍生的后果,却会使一个公司的法人人格因此而自始不存在,导致原先外观上完全有效而营运状况良好的公司因而消失。更尤甚者,会对第三人、股票持有人公司员工等人造成毁灭性的影响。4例如,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最终成立时,该公司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某些人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某些人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而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回报并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等。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问题而允许少数人对该公司提起无效之诉,则这些人的所有期待都将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顾少数人的利益,不允许他们借口公司设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认为公司设立即便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当维持存在,其出发点是为了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否则,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就会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5
因此,在完善和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或者在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同时另行增加或修改一些配套法规,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谈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前,有必要对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二、公司设立的几个基本问题
1、定义
公司6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公司的创办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7也有学者定义为是指为了使公司成立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和程序8。
2、公司设立的意义
公司的运行以公司的设立作为开端,没有公司的设立也就没有公司的营运,也就不会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营利,也就没有商事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是以公司有效存在为前提。设立公司行为是一种创设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行为,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能够从法律上使之成立。
3、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也有的学者分为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严格特许主义9。)
关于自由设立主义10,崔勤之教授指出:“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不需要任何条件,也不经过许可批准,完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11在公司刚刚兴起时,不少国家采用这种主义,但是其易导致公司滥设。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须经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特许。其缺点是过于严格,手续复杂,很难适应经济的发展。这一阶段的期间大约为17世纪,即公司发展的初期。16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早期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典型形式,东印度公司是根据女王颁发的特许状而设立的。英国在这一阶段对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原则,当时法律中惟一涉及公司的条文是“除国会法令许可外,不得设立公司”。
核准主义,也称为实质管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其带有相当的国家干预色彩。核准主义的优越性在于通过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能大量排除、减少投资人受损机会和受损程度。但由于其审理时间周期较长,成本太大,导致市场效率降低,同时也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凡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必然是合格的公司,一旦出现公司欺诈行为就会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最后这种由政府把关的严格核准制度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12当今许多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司的设立采用此主义。13
准则主义,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这一阶段大约是在19世纪。准则主义的推行,是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设立条件的放宽,必要会促进了公司的迅速发展,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必然要求政府改变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14,即准则主义加上核准主义的成分。这一阶段大约为20世纪至今。随着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涉及到一些相关社会公众,即有关股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特殊的、必要的、严格的监管。
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简介
1、公司设立无效之定义
公司之设立,如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1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为该公司应当撤消或用认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这样定义:指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股东基于法定原因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宣告该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并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16
2、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相关的制度
1〉公司成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其兼有民事以及刑事后果。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由于设立行为的无效而使设立中的公司未获准公司登记,它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民事后果。
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在现代各国,当公司因为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而仍然取得公司设立证书时,则该种设立行为所存在的问题被称之为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态度有三种,即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瑕疵设立无效和公司设立可撤消.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认为,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可以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此种规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实行.欧洲共同体在1968年3月9日所颁发的有关公司方面的指令明确要求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他们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认为,在公司设立的某些方面和程序方面如果存在瑕疵,则公司可以被人提起无效的诉讼.
3〉公司解散与公司设立无效
导致公司解散的主体有发起人17或者是股东会18,而公司设立无效的确认之能由法院依法作出;公司解散可由很多非
法定情形诸如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行政命令公司解散等等19,而公司设立无效只能由法定情形所导致;公司解散是同时兼顾公司内部人员利益和社会资源利益,而公司设立无效仅旨在保护股东个人利益;另外公司解散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而公司设立无效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公司被撤消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被撤消往往是由主管机关依职权决定,公司被宣告设立无效只能由法院依据股东申请作出;公司被撤消大多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如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或产品违反产业政策,或者由于其在设立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虚报或谎报注册资本、未履行登记手续等,公司设立无效仅限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且这些情形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只是未曾关注或发现而已;公司被撤消则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只要存在经营或设立违法的情形,主管机关就可依职权撤消之,而公司被宣告设立无效受时间限制(如德国为3年);公司被依法撤消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法律设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5〉公司破产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破产制度则几乎遍布全世界,凡有公司制度,则必有公司破产制度,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仅存在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破产可由公司本身或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而公司设立无效一般只能由股东向法院提出请求;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中法院没有旅行公告程序、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必履行这些义务;对公司破产各国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只有当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被提起诉讼,而公司设立无效仅限于上文论述的几种情形,且各国规定不一;公司设立无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公司破产不受时间限制;设定公司破产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清偿,而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为了保护股东个人利益,二者有质的区别。
6〉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失败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所谓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所谓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
3、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
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国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和公司对公众的信誉,确认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或有重大缺陷的登记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且必须对第三人因不知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借助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补救因公司设立无效而引起的问题,包括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与国际公司管理惯例接轨。
4、我国相关立法实践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被国外认为是属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而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系统、详尽的规定,只在第97条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 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责任。对于设立中的公司地位的认识,各国一般都认为与合伙相当,准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连带负担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法》第86条与第91条对此作了规定。
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虽然有“公司设立行为存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21规定的情形,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并返还出资。”的内容,我国公司法对于类似无效情况,倾向于事后补救办法,即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有关责任人消除无效因素,但不否认其公司人格。如公司法206,208条22,虽然规定了对注册资本虚假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对受害当事人的救济无济于事。即使根据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补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也无法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济。23即使是采用像206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的类似宣告公司设立无效的措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有权机关,撤消的法律途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5、国外相关立法实践
1〉概说
对于公司无效的讨论,一个可能的研究角度是由两个不同的面向所衍生出的无效观念加以观察。一是由纯粹经验上之解决方式,即强迫公司应与强行法相符合,否则无效;二是由学理上之观点出发,即“一个组织”如欠缺某些基本之公司之属性时,便不能定义为公司。24
在社会实践中,已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譬如股东未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未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股东提供的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出资数额;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国外,这是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
从国外情况看,设立无效制度主要见诸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如德、法、意、日、韩等国的公司法或商法,英美国家法律则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这是因为在设立公司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25或折衷授权资本制26,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采用授权资本制27。而设立无效制度是对法定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存在的不足所作的一种补救措施。股东依照法定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缴足出资后,如果出现了设立上的瑕疵或公司经营不善而使个人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为其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只要具备某些法定情形,如章程欠缺、设立章程违法、股东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公司经营不善等,已经缴付出资的股东均可向法院耆宿,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设立无效,从而对已成立的公司进行清算,避免遭受进一步的财产损失。可见,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一种保护股东利益的制度。至于英美法系国家,因采用授权资本制,股东出资期限一般不受限制,故即使出现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也不会对股东利益造成多大侵害,是否追加投资完全由股东个人决定,这正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没有创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根本原因28。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如发起人或股东低于法定人数29,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30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31、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本不足32以至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具体的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 &n
bsp;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
这主要是指因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致使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主要有:(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33(2)某一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这两点都可在《法国商事公司法》中找到体现,如第360条规定:“公司无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为的无效,只有根据本法的明文规定或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款,始可宣布。”第36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因意思要件的缺陷或一股东的无行为能力,公司无效。”
2. 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公司设立无效为公司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所造成。主要表现在:
(1)公司设立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章程欠缺或者章程违法。如《德国股份法》第275条第1款规定:“章程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章程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为无效的,任何一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无效的诉讼。” 欧洲公司法第一号指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欠缺任何设立文件,或未遵守预防管制规则(the rules of preventive control),或不符合必要之法律手续之规定。
(2)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例如,韩国公司法认为:“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时,”公司设立无效。34欧洲公司法第一号指令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设立文件或章程中欠缺关于公司名称、个别认缴金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及公司目的等资料(为宣告公司设立无效之事由)。日本则规定:股份公司的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各发起人应于章程签名: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总数、发行额面股份时的每股金额、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本公司所在地、公司实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与住所。35有学者认为这八项就是日本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36
(3)未经过法定程序。例如《韩国公司法》规定:没有发起人的签章(或署名)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没有召集创立大会或没有进行调查、报告或决议无效时,公司设立无效。37《日本公司法》也认为:股份发行事项未经全体发起人同意,或没有召集创立全会的,公司设立无效。38
3. 法院依职权确定
这里是指公司设立无效可以由法院根据股东申请依职权来判定。如比利时于1973年3月6日将《欧洲公司法第一号指令落实于国内法,采取的和指令一样的审查主义,只有法院方有权宣告公司无效的权利。《日本商法典》第136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前款诉讼,只限股东可以提起。”法院依职权实际是法官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则来确定,所以有的学者总结认为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违法、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违背公司本质,以及股东平等原则,均可认定其设立无效39。
3〉各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措施
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措施在各国一般表现为:在提起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撤消公司之前都由公司内部进行一些准备,如果仍然希望继续开办的则完善公司出资、章程、发起人法定人数等一系列要素使其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希望开办就做出退股、破产准备等行为。
例如,在德国,原告只能首先要求公司清除章程中的缺陷,而公司在3个月内未能满足此要求时才能提起诉讼。40在法国,受理无效之诉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对无效的原因进行纠正,并且不得在诉状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宣布公司设立无效。41在日本,法律对设立无效之诉的情形未严加限制,故救济条款比较宽容: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对于某一股东存在时,可依股东会的一致决定继续该公司。在此场合,作为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股。42
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诉讼时效有关国家规定得也不一样,德国和法国为3年43, 同时法国法律规定公司因意思要件欠缺或一个股东无行为能力提起无效之诉的时效为6个月44, 日本和韩国为2年45,上述时效均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5〉关于诉讼的原告
各国在原告资格上也各有差别,日本规定设立无效之诉只能由股东、董事及监事提起,韩规定只有股东社员,法国的规定更为宽泛。
6〉关于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溯及力的问题
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的效力都不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6如果决定或者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公司从其发起之时起即无效,则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第三方都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因为公司股东会突然发现根据合同他们须直接(而不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方会发现合同的对方突然消失了,被其股东所取代了,要取得自己的权益还必须对公司股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不利于公司的清算,债务偿还,对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也说明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创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同时兼顾到了社会的利益。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视同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由法院确定清算人和财产管理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消”,但“撤消”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立即消灭。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8条规定:公司被宣布撤消时,依规定进行公司清算。该法第391条还规定:“为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直至清算结束时”。也就是说,公司被宣告无效,并不能免除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公司股东仍应完成出资,至最后清算后返还其出资。47在这一点上,公司的“撤消”和“解散”后程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撤消”是由于“公司设立无效”造成的,其违法行为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实施的;而“解散”则是因公司成立后从事违法活动所至,其行为已是公司法人的行为。“解散”既可以由法院判决解散,也可依行政命令解散,还包括公司自然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自主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撤消”一般被认为是法院审理无效之诉后作出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其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8通常认为,公司设立无效对第三人的效力是没有溯及力的',即第三人信赖公司,发生交易,则该交易合同不因公司宣告无效而无效。各国均规定公司宣告无效不影响公司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9这一处理,赋予被宣告设立无效的公司以“事实上公司”的性质,取得了公司宣告无效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50
如果决定或者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公司从其发起之时起即无效,则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第三方都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因为公司股东会突然发现根据合同他们须直接(而不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方会发现合同的对方突然消失了,被其股东所取代了,要取得自己的权益还必须对公司股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不利于公司的清算,债务偿还,对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也说明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创制公司
设立无效制度的同时兼顾到了社会的利益。
6、主要英美法国家对相关问题的作法
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法都采用这种无效制度。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在前文所谈到的因为其设立的是授权资本制的原因外51,这些国家还将公司“人格化理论”运用了进来,例如美国的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规定,公司作为(法律上认可的)“人”,他享有许多与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特权;在求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方面,公司与自然人享有同样的权利。52显然,像对待自然人的权利和人格一样对待“公司”,其结果必然是:不能借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否定其作为“人”的存在,就像不能否定一个非婚生婴儿的存在和权利一样。这或许是那些不采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的理由。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严格的社会管理及信誉体系足以使公司设立中的“瑕疵”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加之公司法中的“解散”和“破产”程序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最终让那些违法经营或资不抵债者无处“藏身”。总之是经济及客观物质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制度的取舍。
四、建立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1、两种方案之比较
正如本文第一段所提到的一样,我国目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了这么多的违法行为,归根结缔,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法定资本制。
可见,法定资本制单其本身有着先天的缺点53,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有两条路可走:第一,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第二,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并颁布相关配套措施。54但是,首先,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仍然是法定资本制;其次,我国《公司法》亦未建立股东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司解散的制度。在权衡了以上两种方案后,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原因有下:
(1) 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乃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专有制度。
(2) 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的方案过于激进,对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冲击太大,而且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高度,社会仍旧存在着大量的诚信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适应如此大的变革。
(3) 相对于设立授权资本制的方案而言,由于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立法成本要低一些。
2、具体方案
我国在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时应立足于本国国情,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保护股东的利益出发,使股东利益能够与社会利益得到最大的体现。本着以上基本原则,笔者建议:
(1) 体例 为了不影响原《公司法》体例,重点结合《韩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的立法模式55。
(2) 主体 由于我国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相当的程度,社会信用机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配套法律还没有完善之前,应仅限于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防止该项请求权被滥用。
(3) 法定情形 由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例如发起人或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本不足以至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我们需要将法定情形作扩大解释才能够实现制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目的。
(4) 救济措施 鉴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公司在补足资金上可能不能像发达国家的公司一样迅速流转,所以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时间来补足资金,以保护股东的权益。所以建议公司要在5个月内弥补资金、章程等方面的缺陷(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5) 程序 在法定的公司设立无效情形发生后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法院然后依职权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确有法定情形的存在的时候,法院可以通知公司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没有消除缺陷,法院则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然后进行清算,并公告。公司应将此判决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注册,或在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进行该登记,或履行公告程序,否则不能利用无效理由对抗第三人。
1 厦门大学法律系级3班本科生
2 在内资企业中表现为:(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和未设定担保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方式出资设立企业的,均需经过依法验资的必要程序,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结论。长期以来,虚假验资报告掩盖虚假出资的情况为数甚多,有的是完全虚假出资,即根本没有向企业注入任何资本金,有的是出资严重不足;(2)企业投资方在出齐相关货币资本通过验资以后,由抽走资金或者以银行贷款、他人资金以及租赁的财产、设备作为出资设立企业,使企业以为没有自有资金而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在外资则表现为:(1)向我国银行贷款投资;(2)取得我国银行担保通过验资关;(3)先出齐资金,而后又抽走资金;(4)中方借用外债,让外方少量出资;(5)外方以赚取设立利润为目的,兴办合营企业;(6)仅由中方投资,外方象征性参与管理。具体参见 李建明 主编 《企业违法行为论》 中国检查出版社 3月第1版 第165-167页
3 《中国商事法》 王保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6月第1版 第92页
4 王泰铨 著 《欧洲事业法(一)---欧洲公司企业组织法》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月第1版 第80页
5 张民安 〈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月第1期
6 英国的Viscount Haldane LC的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来描述公司的:My Lords, a corporation is an abstraction, it has no mind of its own any more than it has &n
bsp;a body of its own; its active and directing will must consequently be sought in the person of somebody who for some purpose may be called an agent, but who is really the directing mind and will of the corporation, the very alter ego and centre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rporation.--- 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 60
7 〈商法〉 赵万一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月版 第86页
8 〈公司法比较研究〉 毛亚敏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11月 第59页
9 〈公司法通论〉 周友苏 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1月第1版 175页
10不同学者都持相似观点。 张国键教授认为:“放任主义,亦称自由主义,即公司之设立,全任当事人自由,法律不加干涉,一经成立,即享有法律上之人格,毋须经过任何手续之谓也。此种主义之流行,每至于任意滥设,在欧洲中世纪自由贸易时代,颇为盛行,近世各国,则鲜有采之。”---参见张国键 〈商事法论〉 台北:三民书局印行 1981年版 第130页
11 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 第187页
12 同上
13关于核准主义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许可说”和“认可说”,在行政法学界在许可与认可的关系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这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以暂不作介绍,有关争论参见 〈行政法热点问题〉刘莘 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版 第152页
14 同3
15 〈新编商事法论〉张东亮 东海大学商法业书(台湾) 第55页
16 张子胜〈公司设立无效初探〉 载〈法学与实践〉 年第4期
17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1分章
18中国《公司法》第190条第2款
19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2分章
20如日本商法规定,对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欧盟成员国基本上奉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并可以据此宣布一个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无效。
21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设立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王保树
24 Robert Drury, Nullity of Companies, European Laws:A comparative Approach,1990,page 249
25即公司在设立时其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该资本总额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始得成立。法定资本制为德国、法国首创,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的公司资本制也采用该种形式。
26即公司资本总额亦记载于章程,但可有条件的分期缴付,对高于最低资本额的部分或新增部分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折衷资本制目前为德、法、日等国所采用,该种资本制由于规定了出资期限因此对股东的不利之处仍然是存在的,只是程度
轻于法定资本制而已。
27即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也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未缴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创立并沿用至今。
28 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拒绝登记”来完善其设立制度,使公司的设立避免瑕疵。 Prior to the issue of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utory registration procedure have been complied with.……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 Trade Union cannot be registered as a company under s10(3) of the 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Consolidation)Act 1992. ……The decision of the Registrar to refuse to register a company is, however,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Registrar's decision may be reversed.(了解更多案例参见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38 to 39
29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中第(八)款为:欠缺必要数目的设立股东。---参见: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6月版 第577页
欧共体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情形第(6)款:“违反管辖该公司的成员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低于两人。”---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5月版 第12页
30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合同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公司合同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为无效的,任何一名股东、任何一名董事、有选任见监事会时,任何一名监事会的成员,均可以以诉之途径申请宣告公司为无效。
31 欧盟(前称欧共体)曾于1968年3月9日发布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有:(1)公司的目的范围范围了法律,或者有悖于公共政策。......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5月版 第12页
32 例如德国、意大利、欧盟、韩国等,具体参见:卞耀武主编 《当代外国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227页 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6月版 第577页 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年5月版 第12页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3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成熟越来越早,有少数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开办公司方面有独特的天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公司发起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设立公司的行为作扩宽的解释,换言之,就是对设立公司无效的情形不宜作过宽的解释,以避免与现在以及将来的真实发生情况向冲突,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34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5 应资料暂缺,本应有10项事项,现只收集到8项 转引自 王书江等译〈日本商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3月版 第32页
36&n
bsp; (日)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译 〈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40页
37 同28
38 (日)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译 〈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58页
39黄川口 著《公司法论》增订本, 吕湾南荣文具印刷行版 第95页
40 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条第2款:如果可以根据第276条的规定对缺陷加以弥补,那么只有当起诉权利人要求公司消除缺陷,而公司在3个月内未满足此要求时,才能提起诉讼。
第276条:对缺陷的弥补 有关企业经营对象方面的规定的缺陷,可以在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章程予以弥补。
41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3条:受理无效之诉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以对无效的原因进行纠正。商事法庭不得在起诉通知送达之日后不足两个月时,宣布无效。......
42见日本《商法》第139条第1款:
43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条第3款:对无效声明提起的诉讼应该在公司登记注册后3年内提出。并不能因为此期限满而排除依据《非讼事件法院管辖法》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权解散公司。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7条: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或决定和决议无效的诉讼,诉讼时效为3年,自宣布无效之日起计算,第365条规定逾期丧失权利的除外。
44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5条: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意思要件上的缺陷或一个股东的无行为能力,一个公司或决定和决议无效时,并且当可以纠正时,所有相关的人有权向采取行动的人进行催告,或进行调整,或在6个月的期限内提起无效之诉,逾期丧失权利。这个催告应通知公司。......
45日本《商法》第136条:公司设立无效,仅可在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诉讼主张;韩国《商法》第184条、269条、328条第1款、522条第1款
46例如在《韩国公司法》中,依照无效、取消的法理,只要设立无效、取消判决确定,原则上应按公司一开始就不存在来处理为宜。但是,如果那样做,判决确定之前为止,相信公司设立有效而进行的交易都变得无效,必然危害交易的安全,也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等非常复杂的问题。为了防止混乱,商法规定,设立无效、取消判决的效力对判决确定以前产生的公司和社员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从而排除了判决的溯及力(《商法》第190条,269条,328条第2款,552条第2款),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从而将无效、取消的效果限制在将来的问题中。结果,产生判决确定前公司好象有效存在似的法律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叫做“事实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de facto Gesellschaft)。 参见 吴日焕 译 立哲松 著《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 2000年1月 第1版 第80页
47 相类似的还可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德国股份法》第277条第3款、欧共体第一号公司法令指令第十二条
48例如在《韩国公司法》中,依照无效、取消的法理,只要设立无效、取消判决确定,原则上应按公司一开始就不存在来处理为宜。但是,如果那样做,判决确定之前为止,相信公司设立有效而进行的交易都变得无效,必然危害交易的安全,也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等非常复杂的问题。为了防止混乱,商法规定,设立无效、取消判决的效力对判决确定以前产生的公司和社员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从而排除了判决的溯及力(《商法》第190条,269条,328条第2款,552条第2款),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从而将无效、取消的效果限制在将来的问题中。结果,产生判决确定前公司好象有效存在似的法律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叫做“事实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de facto Gesellschaft)。 参见 吴日焕 译 立哲松
49 在日本公司法中规定,设立无效的判决确定后(原告胜诉),其判决的效力不但涉及当事者,还涉及第三者。允许对世效力的原因,是为了统一处理围绕公司发生的多层法律关系。该判决没有溯及效力,公司与股东及第三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无效判决的影响。 具体参见 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译 《现代日本公司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第57页
50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80页
51 参见本文第5页到第6页
52 Kenneth W.Clarkson, etc, “What's Business law”,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715页
53传统公司法的资本理论认为,公司设立时确定的资本额是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依据。然而,现代的资本理论则认为,任何关于缴纳资本的“最低数额要求”都是主观决定的,对保护债权人没有实际意义。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普遍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额”(通常情况下,设立公司时的初始资本为1000美圆),否则,法律禁止其进行商业交易,违者追究董事个人的责任。美国1969年〈标准商业公司法〉就率先取消了最低认缴资本额的要求。因此,在美国大多数州,以1分钱为认缴资本而设立一个公司,理论上 已成为一种可能(正如1984年《标准商业公司法》的规定)。
54 有的学者主张改改法定
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有的学者建议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等 详细参见 江平《公司法从19世纪到20世纪的发展》、方流芳 《温故知新---谈公司法修改》、刘纪鹏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若干意见》、刘纪鹏 《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郭锋 《中国证券报》社 王坚 《加速公司法修改,促进市场制度创新---关于取消、修改或增设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若干建议》 以上文章参见 郭锋 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 2000年12月第1版 第25,41,75,89,105页
55 因为韩、日两国公司立法模式与我国相近,而法国则是将“公司设立无效”作为“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事公司的一般规定”这一章的一节;德国则将“公司的解散和无效声明”作为单独的一个部分(第一编的第八部分) 具体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效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态好转,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科学部署,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断完善党章党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管党治党作为治国理政的先手棋,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举全党之力、集全党之智,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使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以党章为统领,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与时俱进修订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为“纲”统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立党管党治党的总依据总遵循,党章是“万规之基”,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大厦建筑于党章这个“基石”之上;党章是“万规之首”,具有最高权威,依规治党首先是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先后8次修订完善党章,推动党章与时俱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制度动力。20,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为党的根本大法注入新时代血液。
积极稳妥出台准则条例,搭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准则集中体现党章精神,地位仅次于党章,对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一直将制定准则条例作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体工程,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准则条例。,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新时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党中央制定32部现行有效条例,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有针对性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及时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添砖加瓦。如果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比作盖房子,修订完善党章是夯基垒台,制定若干部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法规是立柱架梁,那么出台一大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配套法规就是添砖加瓦。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已经形成若干个以准则条例为龙头,以配套性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细化补充的制度群。截至8月底,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约4200部,其中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超过4100部,对贯彻落实基础主干法规起着重要作用,增强了主干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统筹推进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整体推进。
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旨在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目前,我们党已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党中央修订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制定了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同时,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党的各级组织法规制定力度,实现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全覆盖。
党的领导法规逐渐健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制定了900多部相关法规,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在制度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出台,各领域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党中央部署,在党领导经济、改革、法治、农村、政法、国家安全、外事、军队和党的宣传、组织、群团、人才工作等方面,还要制定出台一批法规,必将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日益完善。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出台大量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法规,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方面现行有效的法规约1400部,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显著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持续加强。经过40年努力,党的监督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成绩显著,共制定1460多部相关法规,而且条例一级的法规多达14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全方位彰显制度威力的党内“铁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力促进了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统筹推进各层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确立了统分结合、以上率下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的中央组织针对全党全国重大问题制定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
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着重规范“面”上重大问题。凡涉及全党重大事项,皆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中央党内法规居于引领地位。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超过220部,发挥着创设制度、把准方向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力度之大、质量之高前所未有。5年多来共制定修订140多部法规,约占220多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60%。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换挡提速,带动整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速推进。
制定部委党内法规,着重规范“条”上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部委制定部委法规的力度明显加大,覆盖范围日益拓展,呈现出全面展开的良好局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立足规范本领域本系统党的工作制定一批部委党内法规,发挥着上承中央、下启地方的作用。目前,现行有效部委党内法规约240部。它们专司一域、量身定制,面向全党、普遍适用,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遵循。
制定地方党内法规,着重规范“块”上重要问题。地方党内法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在本地区落地生根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省级党委以上位党内法规为依据,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出台一大批面向基层一线的地方党内法规。目前,现行有效地方党内法规约3700部,约占法规总量的90%。
统筹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经过40年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集规划、制定、备案、清理等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环环紧扣、同向发力,有条不紊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着眼“将来时”做好前瞻规划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战略谋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决策,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规划明确重点制定项目等,明确了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指明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努力目标和前进方向。
着眼“进行时”做好即时建章立制工作。40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直立足当下、回应现实,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随新时代、扎根新时代、服务新时代,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赋予党章新的时代内涵。
着眼“过去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交叉重复、冲突打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党的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工作,于、两次作出清理决定。各地区各部门也通过集中清理实现了法规制度的“瘦身”和“健身”。除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外,党中央还重视开展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着眼“完成时”做好备案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根据党中央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党内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规范有序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系统备案工作衔接联动机制。通过严格的备案审查特别是对“问题文件”进行严肃纠正,坚决有力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思想宣传范文】二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任何一项党内法规都内含着制度选择和价值取向,只有良法才能达到善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所说的“制度好”“制度不好”主要就是指制度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所传递的价值取向只有符合党的性质宗旨,被党员高度认同,才能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追求,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从而充分发挥规范功能。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政治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党内法规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才是好的制度,才能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所确立的目标而团结奋斗。当前,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通过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广大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
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党内法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体现前瞻性、战略性;又要树立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有效性。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抓住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实践证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都是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的政治问题。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管用实用的党内法规,及时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是相关法规越多越好。习近平同志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通过党内法规建设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深入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必须强化执行,这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党内政治生态之所以恶化,与制度执行不力密切相关。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尊崇党章,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思想宣传范文】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自我革命一般是指一个人、一个组织、一种社会制度的自我革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旨在为了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而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锐意进取、顽强奋斗、坚韧不拔、勇往直前。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概括来说,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经常进行自我警醒、自我反思、自我超越,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弘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勇于自我革命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1.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
勇于自我革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反复强调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阐述自我革命的问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永远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和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我们党以勇于自我革命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意志、决心和勇气。
一个政党的品格反映一个政党的性质,决定了该政党对待自身和社会发展的态度和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党在长期奋斗中经历过曲折,我们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始终保持了自我革命精神,保持了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勇气,决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一次次拿起“手术刀”来革除自身的病症,一次次靠自己解决了自身问题,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这种能力既是我们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和最大优势,也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我们党之所以具有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所以能够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并不谋求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能够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进行一次次自我革命,通过自我革命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这是我们党能够在近代中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复较量中脱颖而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的根本原因。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相继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一以贯之进行下去。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要担负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自身就必须始终过硬,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为此,我们党必须勇于自我革命,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2.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为了理想信念而不懈奋斗,为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是,党毕竟不是在真空中活动,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党员队伍,一些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地沾染上不良习气,滋长了不正之风,甚至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纪律,发生腐败现象。
面对这种情况,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党不能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不能做到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我们就不能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就不能及时革除自身病症,也就不可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从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精神经常反思自己、检视自己,不掩饰缺点,不回避问题,不文过饰非,做到有缺点就克服缺点,有问题就解决问题,使我们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钉钉子精神把管党治党要求落实落细,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
这一系列的行动始终贯穿着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体现了勇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意志,有力提升了党的面貌和战斗力,使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今天,我们党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风险和挑战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和自我净化的过硬本领,能不能坚持不懈地同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做斗争,就成为决定我们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
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巨大的组织体来说,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党要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崇高使命,要强党兴党、使党永葆生机活力,就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把握自己,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脚踏实地、一刻不放松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人民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实践,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
3.在建设伟大工程道路上坚持自我革命
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肩负着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使命。在这“四个伟大”中,建设伟大工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勇于自我革命,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是空洞抽象的,也不是说教性的,而是来自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来自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来自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现实需要,来自永葆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现实需要,来自坚持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建设伟大工程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大力弘扬革命精神,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行动纲领。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代建设伟大工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扫除一切消极腐败现象、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重大部署,在整体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的同时,直面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重点解决党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确保我们党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永远走在时代前列,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
【思想宣传范文】四
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两个维护”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也特别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政治建设的“根”和“魂”。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定“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两个维护”源于我们党的历史传承和实践经验总结,是我们党走向新的更大胜利的政治保证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因素;但同时也要看到领袖人物、英雄群体在推动社会变革、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中的关键引领作用。对一个政党来讲也是如此,一个庞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组织核心、领导核心,就可能变得群龙无首、一盘散沙,也无法真正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20世纪初,列宁在俄国工人革命运动中面对国际修正主义等各种思潮,也从实践层面回答了如何树立和捍卫权威问题,他认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也正是因为有列宁为政治领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坚强领导,俄国十月革命才取得成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创建的,自建党伊始就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关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传统,一大党纲就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在之后党章中一以贯之。1938年4月,张国焘发表书面声明脱离中国共产党。同年10月,毛泽东在向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作报告时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这“四个服从”是我们党从血与火的考验中总结出的教训,至今依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保留在党章中。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正确方向,凝结着全党智慧,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事业能实现巨大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就是因为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有一个好的政治局特别是政治局常委会,领导我们党经受住各种风浪和考验,克服重重艰难险阻,不断把事业推向前进。尤为重要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紧紧围绕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鲜明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是全党的共识,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两个维护”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现代政治中,政治权威是一个政治系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任何政党要最大限度地提升其政党内生权威,就必然要求其成员自愿服从和维护政党的团结与发展。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这启示我们,政党内生权威的产生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成员对其意识形态的认同,二是政党对成员的硬性约束,最关键的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管干部有关违纪问题通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词频繁出现。有的理想信念根基不牢,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有的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有的搞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将组织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警示全党,必须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没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约束,“闸门”一开,党员就会失去信念支撑、目标引领,我们党的执政使命也就难以实现。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是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根本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树立“四个意识”,牢记“四个服从”,既要看“唱功”,更要看“做功”,必须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党员领导干部,无论从事哪一项工作、分管哪一个领域,都是受党指派、为党工作,干的都是党的事业,都要讲政治顾大局,根本都要落实到“两个维护”上。比如,坚定不移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猎狐”,关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打造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则是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几年来,我们党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先后颁布的准则、条例,不断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为落实“两个维护”划出清晰路径,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坚决落实“两个维护”要体现到实际行动上
“两个维护”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我们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在坚定“两个维护”上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不仅要公开亮明政治态度,更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做人、谋事、创业、修身、用权、律己的方方面面,真正把“两个维护”变成思想自觉、变成党性观念、变成纪律要求、变成实际行动。
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要做到学习与内省相结合,把“两个维护”作为“吾日三省吾身”的重要内容,注重在学习基础上勤于思考、在思考过程中自我反省。要经常把党章作为镜子和标杆来对照、衡量自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时刻把党的事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时时刻刻做到“两个维护”。
【思想宣传范文】五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到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成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也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既产生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需求,也形成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提供制度规范和法治保障,促进改革开放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改革开放的40年,是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40年。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的一项方针
新中国一成立,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国家的法制工作。在百废待兴、国家建设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仅制定了“五四宪法”,颁布了婚姻法,还出台了许多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后来由于受错误思想影响,我国法制建设走了一段弯路。“”之后,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教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他已经深刻意识到国家治理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并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我们党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以政策和法制手段协同推进国家治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仅仅半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正式写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以看出,我们党已经认识到法制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并在各项工作中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手段。
当时,虽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成为党的一项方针,但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我们党对法制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的理论认识也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处理还必须同时依靠法制之外的其他方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可能一步到位。既靠政策,又靠法制,向法制“逐步过渡”,这是由当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比如,当时的立法数量还不能充分满足依法办事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实行法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面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公司法、担保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对法治运行规律的把握不断深化,认识到依法治国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部分。
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这集中反映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但党的十五大报告以更为权威的形式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的依法治国理论,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报告将依法治国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写入宪法、年写入党章,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地位从根本上得到确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日益明确。
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建设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全国人大相继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一大批法律,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持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系列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改革举措纷纷出台,我们党对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更加科学、更加全面,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实践领域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方针到方略、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确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发展战略中处于四梁八柱的基础性地位。无论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还是在中国现代化的百年征途上,抑或在世界社会主义500年演进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都具有非凡的意义,标定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重点难点改革稳步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方位。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将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起来,意味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内在逻辑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大成式的最新成果,也是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途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全面有效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接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如此艰辛,也如此壮阔。从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把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续写新的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按照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继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效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态好转,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科学部署,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断完善党章党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管党治党作为治国理政的先手棋,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举全党之力、集全党之智,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使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以党章为统领,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与时俱进修订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为“纲”统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立党管党治党的总依据总遵循,党章是“万规之基”,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大厦建筑于党章这个“基石”之上;党章是“万规之首”,具有最高权威,依规治党首先是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先后8次修订完善党章,推动党章与时俱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制度动力。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为党的根本大法注入新时代血液。
积极稳妥出台准则条例,搭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准则集中体现党章精神,地位仅次于党章,对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一直将制定准则条例作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体工程,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准则条例。20,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新时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党中央制定32部现行有效条例,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有针对性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及时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添砖加瓦。如果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比作盖房子,修订完善党章是夯基垒台,制定若干部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法规是立柱架梁,那么出台一大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配套法规就是添砖加瓦。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已经形成若干个以准则条例为龙头,以配套性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细化补充的制度群。截至208月底,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约4200部,其中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超过4100部,对贯彻落实基础主干法规起着重要作用,增强了主干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统筹推进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整体推进。
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旨在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目前,我们党已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党中央修订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制定了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同时,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党的各级组织法规制定力度,实现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全覆盖。
党的领导法规逐渐健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制定了900多部相关法规,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在制度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出台,各领域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党中央部署,在党领导经济、改革、法治、农村、政法、国家安全、外事、军队和党的宣传、组织、群团、人才工作等方面,还要制定出台一批法规,必将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日益完善。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出台大量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法规,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方面现行有效的法规约1400部,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显著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持续加强。经过40年努力,党的监督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成绩显著,共制定1460多部相关法规,而且条例一级的法规多达14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全方位彰显制度威力的党内“铁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力促进了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统筹推进各层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确立了统分结合、以上率下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的中央组织针对全党全国重大问题制定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
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着重规范“面”上重大问题。凡涉及全党重大事项,皆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中央党内法规居于引领地位。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超过220部,发挥着创设制度、把准方向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力度之大、质量之高前所未有。5年多来共制定修订140多部法规,约占220多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60%。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换挡提速,带动整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速推进。
制定部委党内法规,着重规范“条”上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部委制定部委法规的力度明显加大,覆盖范围日益拓展,呈现出全面展开的良好局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立足规范本领域本系统党的工作制定一批部委党内法规,发挥着上承中央、下启地方的作用。目前,现行有效部委党内法规约240部。它们专司一域、量身定制,面向全党、普遍适用,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遵循。
制定地方党内法规,着重规范“块”上重要问题。地方党内法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在本地区落地生根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省级党委以上位党内法规为依据,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出台一大批面向基层一线的地方党内法规。目前,现行有效地方党内法规约3700部,约占法规总量的90%。
统筹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经过40年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集规划、制定、备案、清理等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环环紧扣、同向发力,有条不紊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着眼“将来时”做好前瞻规划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战略谋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决策,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规划明确重点制定项目等,明确了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指明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努力目标和前进方向。
着眼“进行时”做好即时建章立制工作。40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直立足当下、回应现实,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随新时代、扎根新时代、服务新时代,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赋予党章新的时代内涵。
着眼“过去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交叉重复、冲突打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党的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工作,于20、20两次作出清理决定。各地区各部门也通过集中清理实现了法规制度的“瘦身”和“健身”。除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外,党中央还重视开展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着眼“完成时”做好备案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根据党中央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党内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规范有序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系统备案工作衔接联动机制。通过严格的备案审查特别是对“问题文件”进行严肃纠正,坚决有力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思想宣传范文】二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任何一项党内法规都内含着制度选择和价值取向,只有良法才能达到善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所说的“制度好”“制度不好”主要就是指制度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所传递的价值取向只有符合党的性质宗旨,被党员高度认同,才能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追求,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从而充分发挥规范功能。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政治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党内法规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才是好的制度,才能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所确立的目标而团结奋斗。当前,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通过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广大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
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党内法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体现前瞻性、战略性;又要树立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有效性。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抓住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实践证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都是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的政治问题。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管用实用的党内法规,及时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是相关法规越多越好。习近平同志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通过党内法规建设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深入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必须强化执行,这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党内政治生态之所以恶化,与制度执行不力密切相关。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尊崇党章,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思想宣传范文】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自我革命一般是指一个人、一个组织、一种社会制度的自我革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旨在为了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而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锐意进取、顽强奋斗、坚韧不拔、勇往直前。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概括来说,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经常进行自我警醒、自我反思、自我超越,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弘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勇于自我革命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1.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
勇于自我革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反复强调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阐述自我革命的问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永远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和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我们党以勇于自我革命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意志、决心和勇气。
一个政党的品格反映一个政党的性质,决定了该政党对待自身和社会发展的态度和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党在长期奋斗中经历过曲折,我们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始终保持了自我革命精神,保持了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勇气,决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一次次拿起“手术刀”来革除自身的病症,一次次靠自己解决了自身问题,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这种能力既是我们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和最大优势,也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我们党之所以具有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所以能够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并不谋求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能够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进行一次次自我革命,通过自我革命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这是我们党能够在近代中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复较量中脱颖而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的根本原因。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相继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一以贯之进行下去。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要担负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自身就必须始终过硬,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为此,我们党必须勇于自我革命,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2.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为了理想信念而不懈奋斗,为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是,党毕竟不是在真空中活动,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党员队伍,一些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地沾染上不良习气,滋长了不正之风,甚至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纪律,发生腐败现象。
面对这种情况,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党不能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不能做到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我们就不能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就不能及时革除自身病症,也就不可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从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精神经常反思自己、检视自己,不掩饰缺点,不回避问题,不文过饰非,做到有缺点就克服缺点,有问题就解决问题,使我们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钉钉子精神把管党治党要求落实落细,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
这一系列的行动始终贯穿着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体现了勇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意志,有力提升了党的面貌和战斗力,使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今天,我们党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风险和挑战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和自我净化的过硬本领,能不能坚持不懈地同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做斗争,就成为决定我们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
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巨大的组织体来说,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党要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崇高使命,要强党兴党、使党永葆生机活力,就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把握自己,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脚踏实地、一刻不放松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人民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实践,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
3.在建设伟大工程道路上坚持自我革命
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肩负着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使命。在这“四个伟大”中,建设伟大工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勇于自我革命,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是空洞抽象的,也不是说教性的,而是来自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来自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来自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现实需要,来自永葆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现实需要,来自坚持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建设伟大工程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大力弘扬革命精神,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行动纲领。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代建设伟大工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扫除一切消极腐败现象、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重大部署,在整体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的同时,直面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重点解决党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确保我们党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永远走在时代前列,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
【思想宣传范文】四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到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成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也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既产生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需求,也形成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提供制度规范和法治保障,促进改革开放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改革开放的40年,是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40年。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的一项方针
新中国一成立,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国家的法制工作。在百废待兴、国家建设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仅制定了“五四宪法”,颁布了婚姻法,还出台了许多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后来由于受错误思想影响,我国法制建设走了一段弯路。“”之后,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教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他已经深刻意识到国家治理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并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我们党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以政策和法制手段协同推进国家治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仅仅半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正式写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以看出,我们党已经认识到法制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并在各项工作中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手段。
当时,虽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成为党的一项方针,但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我们党对法制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的理论认识也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处理还必须同时依靠法制之外的其他方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可能一步到位。既靠政策,又靠法制,向法制“逐步过渡”,这是由当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比如,当时的立法数量还不能充分满足依法办事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实行法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面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公司法、担保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对法治运行规律的把握不断深化,认识到依法治国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部分。
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这集中反映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但党的十五大报告以更为权威的形式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的依法治国理论,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报告将依法治国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19写入宪法、写入党章,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地位从根本上得到确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日益明确。
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建设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全国人大相继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一大批法律,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持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系列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改革举措纷纷出台,我们党对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更加科学、更加全面,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实践领域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方针到方略、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确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发展战略中处于四梁八柱的基础性地位。无论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还是在中国现代化的百年征途上,抑或在世界社会主义5演进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都具有非凡的意义,标定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重点难点改革稳步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方位。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将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起来,意味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内在逻辑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大成式的最新成果,也是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途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全面有效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接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如此艰辛,也如此壮阔。从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把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续写新的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按照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继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任何一项党内法规都内含着制度选择和价值取向,只有良法才能达到善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所说的“制度好”“制度不好”主要就是指制度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所传递的价值取向只有符合党的性质宗旨,被党员高度认同,才能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追求,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从而充分发挥规范功能。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政治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党内法规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才是好的制度,才能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所确立的目标而团结奋斗。当前,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通过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广大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
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党内法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体现前瞻性、战略性;又要树立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有效性。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抓住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实践证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都是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的政治问题。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管用实用的党内法规,及时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是相关法规越多越好。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通过党内法规建设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深入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必须强化执行,这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党内政治生态之所以恶化,与制度执行不力密切相关。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尊崇党章,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同志们:
此次会议,是为了贯彻省联社、办事处经营工作会议精神,同时落实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谈话而召开的一次重要工作会议。刚才主任对相关会议精神做了传达,同时代表联社经营班子对全面的经营工作做了总结和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代表联社理事会讲两点意见。
一、回眸“”
“”已经收官,“”期间是联社以新面貌、新形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五年。
——发展速度全面提升。五年来,各项存款余额从20xx年底的 亿元增加到 年底的 亿元,增量 亿元,增幅 %,存款规模是5年前的 倍;各项贷款余额从 亿元增加到 亿元,增长 %,贷款规模是5年前的 倍;存、贷款市场占比从 %和 %上升到 %和 %,实现了联社的跨越式发展。
——资产质量明显好转。五年来,累计清收不良贷款 亿元,不良贷款占比从20xx年底的 %下降到20xx年底的 %,下降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从 %上升到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从 %上升到 %,抗风险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 经营效益大幅增长。五年累计实现各项财务收入 亿元,全辖两社一部全部实现盈利,五年累计盈利 亿元,人均经营利润由 万元提高至 万元。
——内控体系逐步完善。五年来,累计制定规章制度 余项,形成了覆盖各个业务领域并富有实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按照省联社的部署,成立了稽核局,推进了稽核体制创新,加强了稽核队伍建设,提高了稽核的频率和针对性。
——信息建设取得进展。五年间,全面开通了农信银系统业务,完成了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整合和升级,开通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基础管理系统和设施体系建设基本完成,“金信卡”成功发行。
——产权改革加速推进。五年间完成了区一级统一法人,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目前联社法人治理结构趋于完善,也正积极向农村商业银行目标迈进。
——社会形象大大改善。五年间,按照省联社的部署和规划,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劳动用工形式,统一了网点形象标识,着力加强了人才梯队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人员素质普遍得到提升。
——助推经济成效显著。五年累计投放各类贷款近亿元,支持了 万多农户、户个体商户、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五年间,针对企业担保难的问题,扩大了抵押范围,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尝试了牵头组建社团贷款 笔,累计发放贷款 亿元,促进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机联结,有力地支持了区域经济发展。五年的努力,促进了经营上的腾飞,特别是20xx年,经营工作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二、展望“”
今年的“十二字”工作方针在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已经既 定,即“ ”,其具体意义在这里我就不再重申,但必须坚持,不可懈怠。
今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农信新一轮大发展的号角吹响之年,更是我们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省联社将今年仍然定义为“质量年”,我们要继续以质量为主线,把“六大农信建设(创新农信、合规农信、效益农信、安全农信、和谐农信、廉洁农信)”引向深入,全力做好“六大工程(动力工程、基础工程、生命工程、保障工程、阳光工程、民生工程)”建设。对于今年的经营目标,主任已经做了安排和部署,经营目标的确定切合实际,符合我们联社的发展状态,而今年的经营目标能否完成,对于“”规划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为真实实现“”开局之年“开门红”,结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谈话,我强调三大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对于信贷风险,信贷部门要在切实贯彻“三法一引”的基础上,按照省联社的部署认真开展信贷专项整治工作,以铁的管理措施,坚决杜绝以信贷风险为代表的蔓延性、特征性和突出性风险;对于财务风险,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包袱化解能力,强化财务精细化管理,坚决杜绝经营包袱前清后增现象;对于案件风险,监察部门要将案防责任落实到业务岗位和员工,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明晰的组织体系,强化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强化员工培训,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
二是做大做强存款贷款规模。要兼顾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并重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存、贷款规模。在遵照省联社考核机制的前提下,业务部门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方案,考核要符合社情,富有操作性;在现有网点硬件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精品网点,加强员工优质服务的培训,通过建立“典型引路、梯次推进”的优服机制,实现优服工作的达标升级;要科学把握贷款投放节奏,通过有效措施,促进信贷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现代营销理念,实行全员营销战略,逐步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和产品服务优势。
三是切实构建“达标”长效机制。三年的化险达标升级工作告一段落,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并未化险为夷。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良资产的清收、管理、处置机制,要继续推进化险升级工作,力争在“”期间全面消化历史包袱,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以上,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自身发展质量。
在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较好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开展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道路命名工作中,我乡严格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道路命名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现将《xx乡街道命名实施方案》、《征求各有关单位、村民委意见稿》、《街道命名公示》、《命名表、命名图》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校本研究制度
一、建立以校为本的研究制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身体力行者。校长要为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提供条件支持,如建立融汇校内外研究资源的信息库,直接服务于教师发展的、开放的学校研究网络;要建立研究激励机制,定期奖励有研究成果的教师;要给教师以人文关怀,尊重和保护教师的专业自主,为教师的研究和教学改革排忧解难;要为教师,教研人员和研究者获得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教师的困惑能及时得到解决,教师的经验能及时得到关注和分享。
二、以课题实验为载体,使教师带着问题进行教学和思考,在实验中、在教学中,自觉学习理论,积极听取讲座,搜集资料,认真开展研讨,归纳总结,提炼成果,全方位地提高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素质。
教师要养成学习与反思的习惯,增强研究意识,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反思、分析和解决自己在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把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课堂实验融为一体。
三、以研究沙龙为载体,建立领导与教师,教师与教师“平等对话、合作交流”的“研究沙龙”模式。
教师之间要主动进行专业切磋、协调与合作,互相学习,彼此支持,共同分享经验。学校要形成对话机制,为教师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经验分享和专题讨论提供平台,倡导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营造求真、务实、严谨的研究氛围。
四、以案例分析为载体,引导教师在叙说自己或他人的教育生活经验和教育生活体验中认识自我、反思自我、改变自我,案例分析的朴实风格使教师真正体会到“教学过程即研究过程”。
五、以教学为基础,将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的教育教学问题、解决的过程、解决后的效果、体会与反思以故事或随笔的形式记载下来,使大家讨论、分享、学习与提高。
六、小组教研活动每周两节课排入课表,在教研组长领导下,积极开展新课程环境下的教研活动,活动时要思想集中,不做与教研活动无关的事。
各教研组要组织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教学改革。每个教师必须自选一到二个专题加以研究,争取有所收获、有所提高。每次活动要有计划性,让每一位教师明确主题,中心发言人要提前做好专题发言准备。
教研组长要及时总结教研、教改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争取教研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七、教法要立足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率。每年度每个教师至少要进行一次试验教学。每次试验教学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教前要充分研究,教后要认真评议,以使集思广益,共同提高。要积极参加各科基本功竞赛活动和评优课活动。
八、要努力形成虚心学习相互切磋的良好教研气氛,领导、教师积极参加听课、评课等教育研究活动。
九、要积极参加教育科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勇于实践,探索教育教学的规律,注意总结经验。每位教师要做好教育、教学理论学习笔记,每年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要积极参加各科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中青年教师要争当学科教改带头人。
十、要认真进修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首先要熟悉本科的课程标准,所执教的教材体系,还要不断学习新的科学成就,充实自己的教学内容,进修要写进修笔记和进修小结。学历未达标的教师要积极参加合格教育或各类进修,已达标的教师也要重视业务进修,注意知识更新,力争做到一专多能,积极辅导学生开展课外兴趣小组和研究小组活动,积极开设各种选修课和活动课。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十一、建立校本考评制度与奖励制度,提倡教师一专多能,鼓励拔尖人才。每学年开展评选优秀教师、优秀论文、优秀教案、优质课、特长班、优秀辅导员的活动,鼓励教师在自己岗位上积极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课题研究制度
我校承研的滁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新课程背景下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已正式开题。为加强对课题实验研究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度。
课题组管理制度
1、课题组成员务必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度的热情,积极参与本课题的各项活动。
2、课题组成员要根据课题小组的计划和分工安排,配合主持人对所研究的子课题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及时沟通实验研究情况。
3、课题组成员要准时参加各项课题活动,及时探讨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交流研究经验。
4、课题组老师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应充分渗入课题研究的内容,密切联系自己的'教教育、教学工作,坚持研、教结合,学以致用。
5、课题组成员平时注意学习和收集有关课题研究方面的书籍、杂志、文献和国内外有关课题研究方面的最新资料,并保存好收集的资料。
6、要注意及时总结研究的成果,保管好研究资料。每学期写一篇教学反思或教学经验总结,每学年写一篇教学论文。
7、课题小组负责人对科研课题,要负责论证、指导(包括:课题发展方向、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交本阶段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个阶段研究工作计划,督促科研工作的开展。
8、各课题成员应根据上述制度规范本人的课题实施计划,争取在课题研究周期内实现目标,力争出成果。
课题组成员职责
1、课题组组长职责:
(1)、负责整个课题研究的策划、组织、协调、目标考核工作,及时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展,解决课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2)、邀请课题专家组专家对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确保课题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按正常的进度进行。
(3)、及时提交本阶段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阶段研究工作计划,并且做好兼职的资料员,以确保研究档案的完整、有序。
(4)、落实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组成员的理论学习、专题研讨、教学观摩、经验交流等集体研究学习活动,并作好记录。
2、课题组组员职责:
(1)、遵守课题研究管理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承担的研究任务。高级教师、骨干教师和主研人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2)、认真学习领会《开题报告》、《课题实施方案》和课题阶段研究方案,明确研究的目标、任务、方案和内容,领会其实质。
(3)、主动开展理论学习,了解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已有成果,提高研究的科学性。积极参加学校和学科课题组组织的集体研究学习活动,接受课题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考核。
(4)、课题研究常态化。在教育教学各环节,特别是课堂教学实践中,勤于思考,努力探索,不断总结,作好记录,为课题研究积累大量翔实的素材。
课题组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课题组全体教师的力量,整体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建立课题组例会制度。请课题全成员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1、例会内容
①、有关课题的理论学习、培训
②、总结前段工作,布置下段工作。
③、集体备课、听课、评课或课题进展情况交流分析。
④、交流教学和研究方法,解决研究中的问题,撰写、交流反思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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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顺利实现,及时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决策处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提高经营管理和工作效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贯彻到位。做如下规定:
一、例会分为:周办公例会、月经营管理例会、行政管理例会、部门工作例会。
二、例会内容、形式、要求
(一)周办公例会
1、会议召开程序:
(1)会议的准备工作。总经理根据各部门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确定办公例会召开。
(2)会议议题的确定。总经理根据整体安排与各部门主管征求会议议题或意见,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的召开。
(3)总经理根据会议议题、时间安排,落实各部门主管准备会议议题的汇报材料及相关依据,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
(4)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2、会议内容:按已确定的'议题召开。
3、会议参加的人员:公司的各部门主管。
4、会议列席人员: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
5、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文员根据与会人员发言、会议决议如实准确记录、整理,并在会议结束后16小时内整理原始记录,根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报总经理审核签发,各部门主管执行落实。
6、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筹备组织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全面负责。会议召开的通知,与会人员的签到登记,会议纪律的要求;会议场所的布置、卫生打扫,会议的用品及饮水等的准备工作。
(二)月经营管理例会:
1、会议程序:按以上周办公例会的程序进行。
2、会议内容:
(1)各部门主管对上月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作汇报;提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2)总经理对各部门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讲评,通报公司有关决策事项或会议精神,并对下月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3)对各部门工作协调,统一思想,决策确定各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相互交流,互相通报信息,传达公司对各项工作意见及时事政策。
3、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各部门主管。
4、会议召开时间:每月一次或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会议用时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
5、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6、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员根据与会人员发言、会议决议如实准确记录、整理,并在会议结束后16小时内整理原始记录,根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总经理审核签发,各部门主管执行落实。
(三)公司管理例会:
1、会议内容:
(1)传达公司管理文件,统一管理思想。
(2)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表扬先进,奖优罚劣。
(3)、对日常办公秩序、劳动纪律、员工素质、信息传递、商务礼仪、文书处理、环境卫生、办公用品、业务知识,工作督察督办等进行讲评。公司工作人员应知应会进行培训。
2、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骨干。
3、会议召开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用时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
召开时间相对固定,具体召开时间由办公室通知。
4、公司管理例会由人力资源总监主持。分管领导列席参加。
(四)部门工作例会:
1、会议内容:
(1)传达公司管理层周办公例会精神,与会人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下周工作计划安排;以及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部门主管对上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创新、工作秩序、行政管理、劳动纪律、员工素质进行讲评;批评落后,表扬先进;并对下一周工作进行布置安排。